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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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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第一章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

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

(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3.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了解)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概念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为范

本,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和仿照这样的法律而建立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总称。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的英国及其原殖民地的法律以及仿照这样的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所属国家和地区除法国和德国之外,许多欧洲国家,例如瑞士、意

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

奥地利、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和希腊等国;

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近东的一些国家以

及日本、泰国和旧中国;

在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某些国家的个别地区例如

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英国的

苏格兰等

(*中国的澳门地区)

除英美之外,过去曾受英国殖民地统治

的国家和地区,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

新西兰、爱尔兰、马来西亚、新加坡、

巴基斯坦以及中国的香港地区等

(南非、斯里兰卡和菲律宾是大陆法与

普通法的混合)

主要法律

渊源

成文法判例法

主要特征法意识一般、抽象具体、实际

审理案件的

中心

实体法程序法

法律结构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居于主导地

位的机关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

(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法院可以发出禁令,预先防止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发生。

(3)根据普通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和口头答辩的方式;而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但需采取书面诉讼程序。

(4)原则上讲,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和民事责任法等;而衡平法包括不动产、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和继承法等。普通法归法院王座法庭管辖,衡平法归法院的枢密大臣法庭管辖。

(5)法律术语不同

第二章第二章合同法(重点)

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

(6)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7)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8)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9)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要约邀请

须有明确签约意图没有明确签约意图

说明如果要约人的意思表示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不能

成为要约;

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但如果那种意

思表示不具体、不确定,且不期望他方的承诺即使合同

成立的话,也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作用仅在于请他方向自己提

出要约,对双方当事人都不

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盘询盘、价目表、虚盘

3.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德国和日本)

(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丧失。

对撤销要约的有关规定,两大法系存在较大的差别。

英美法系: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大陆法系: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销售合同公约》:原则上可撤销,但是,有两种情况要约人则不得撤销要约。即:

如果要约中明确地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其不可撤销,并已按要约作出了某些行为时。(案例题)

4.要约消灭的原因

要约的失效主要有下列情形:

(1)要约因过期而失效。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该期限终了时,要约自行失效;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则在合理期限内未被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也归于失效。

(2)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有效撤回或依法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或更改实质性条件而失效。

(4)要约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终止。

5.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需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特定的受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2)承诺不得变更要约的实质性内容。

(3)承诺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4)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6.逾期承诺的效力

按照各国法律和《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逾期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只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

不过《销售合同公约》在上述规定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个灵活处理的方法,即:

逾期的承诺如果得到要约人认可并及时通知承诺人,则该项承诺仍然有效;

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实在传递正常就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承诺仍然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将相反意见通知受要约人。

7.对要约内容作了变更的承诺的效力

《销售合同公约》: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果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承诺,合同仍有效成立。不过,在此种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所提出的条件以及承诺中所附加或变更的条件为准。

*所谓实质性条件即是指: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质量、数量和履行时间、地点以及赔偿责任范围和解决争端的方法,等等。(案例)

8.承诺生效时间

英美法系:

投递主义——凡以信件、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的函电一经投邮、拍法,承诺即告生效。

大陆法系:

到达主义——凡承诺的函电只要送达要约人的支配范围就即告生效,而不管要约人是否已知悉其承诺的内容。

9.对价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对价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的同时须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或者说,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的结果。这种相互给付的关系就是对价。

有效对价的必备条件: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对价必须具有一定的物质价值。

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4.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10.错误、诈欺及胁迫下签订合同的效力(了解)

错误诈欺(欺诈)胁迫

概念当事人的认识与事实

不相一致的行为。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

或隐瞒真相致使对方陷入

误解或发生错误的行为。

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

故意行为。

合同效力各国法律都允许在各

方当事人彼此都有错

误,且该项错误涉及

合同的重要条款致使

影响合意成立时,表

意人可以主张合同无

效或要求撤销合同或

更改合同的有关内

容。

由于在欺诈的情况下所签

订的合同,是违背了一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的,所以各

国法律都允许蒙受欺诈的

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或主张

合同无效或更改合同的有

关内容。

各国法律都一致认为:凡在胁迫

之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

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更改合同

的有关内容。因为在受胁迫的情

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不是自由

表达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产

生法律上的合意与真实的效果。

11.违约的概念及形式划分

违约,是指合同依法或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情况下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中国法《销售合同公约》

英国法美国法其它德国法

①违反条件

②违反担保①重大违约

②轻微违约

①提前违约

②履行不可能

①给付不能

②给付延迟

①不履行②

不完全履行

③履行延迟

④不能履行

⑤预期违约

①根本违约

②非根本违约

③提前违约

12.违约有哪些救济方法(了解)

所谓违约的救济方法,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被他方侵害时,法律上给于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

违约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故亦称实际标的履行。

(2)损害赔偿

(3)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依约或者依法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

(4)支付违约金——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13.情势变迁或合同落空的概念

情势变迁(大陆法)或合同落空(英美法):合同成立后,并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的受到挫折,如果仍然坚持履行原来的合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或者变更责任。

14!合同消灭的方式非常重要,必考

英美法系中合同消灭的方式

1合同因方方面依法终止而消灭

2合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以新合同代替原合同、变更原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依合同自身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合同、弃权)

3合同因依约履行而消灭

4合同因当事人违约而消灭

5合同被依法消灭(擅自修改书面合同、合并、破产、合同落空、无效合同)

《中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1债务已经依约履行

2合同被有效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务人免除债务

6合并(债权债务同属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4.提存的概念及效力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来源:百度百科)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效力:

(1)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提存标的物的风险和费用转移至债权人

(3)债权人随时可领取提存物

15!必考诉讼时效期间2年,4年:中国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和仲裁时效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算,其他合同的诉讼和仲裁时效依照《中或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对于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以及延付或拒付租金等,诉讼时效为一年。

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时效的中止:是指暂停计算时效的期限。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由于发声课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情,阻碍了债权人行使请求权,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法律允许在时效期限届满前的若干期限内(通常为六个月),暂停计算时效的期限,待到阻碍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情事清除时,时效期限再继续计算。

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时效的期限。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了法定终止时效期限计算的事情,已经计算的时效期限消灭,待到法定终止时效期限计算的情事终结时,时效期限再重新开始计算。法定终止的情事:1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包括债务利息)2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行使债权请求权,在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的期限从法院判决生效时起重新开始计算3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认其债务,在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的期限从下一次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第三章买卖法(重点)

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2)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他们订立的买卖合同。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货物买卖

2.卖方的交货时间和地点

卖方交货的时间:

(1)如果合同规定有交货日期,或从合同的条款中可以确定出交货日期,卖方就应该在该日期交货。所谓可以确定的日期,通常是指根据当事人间建立的习惯做法或所选用的惯例或情况表明可以确定的日期。

(2)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时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卖方有权决定在此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但是,若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一个具体日期时,卖方则必须遵守。

(3)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所谓合理时间,则是一个事实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卖方交货的地点: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中对交货地点做出了具体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卖方则应根据下述三种不同情况履行其交货义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即认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并且标的物的风险也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2)在销售合同没有涉及卖方应负责运输事宜的场合下,

如果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卖方应于订约时双方当事人知道的这类货物所存放的具体地点交付给买方处置;如果标的物是待制造或待生产等未特定化的货物,卖方应于在订约时双方当事人知道的这类货物所制造或生产的地点交付给买方处置。

(3)在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约时卖方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3.!考点货物特定化的方式

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

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和地址,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到目的地时应通知某一买方。

4.卖方品质担保义务的主要内容

责任范围: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则构成交货与合同不符。同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作出与下述内容相反的规定时,卖方在交货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也将认为其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

(1)货物应适应于同一规格之货物的通常使用目的或用途。

(2)假如买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地使卖方知道合同标的物的使用目的或特殊用途,则卖方交付的货物就必须适用于买方购货的特殊用途或特殊目的。

(3)货物的质量应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样或说明相符。

(4)所交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常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果无此种通常方式,则应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责任期限: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只要卖方交付的货物在该货物风险转移于买方的时候符合合同的要求,卖方就算是履行了他对货物品质担保的义务。如果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货物发生变质或损坏情况致使与合同要求不符时,卖方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卖方仍应负责,即:

(1)如果卖方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质作出了特别担保。此时,对卖方来说,尽管货物风险转移于买方,但对特别担保期间内的品质仍应承担责任。

(2)如果是由于货物本身存在的隐藏的、潜在的缺陷所致货物受损,只要买方能证明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是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前,那么卖方仍应对其所交货物的品质负责。

免责范围: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可以免除对其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责任。即:

(1)如果在订约时,买方已对合同标的物进行了检验,卖方对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形不负责认。

(2)如果买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一旦货物过了规定的检验期,即使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卖方也可以不承担责任,除非合同中另有相反规定。

(3)如果买方未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情形后,按约定的时间内,或未有约定期限而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

或任何情况下买方未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合同情形通知卖方,卖方也可免除对货物品质实行担保的责任,除非特别担保期限超过了2年。

5.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主要内容

所谓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者都不会就合同标的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的义务主要有两个。

(1)卖方应对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欠缺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2)卖方应保证所交货物无侵权行为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6.!买方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原则上买方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

地点:如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检验延展至新目的地的条件——

①货物需要在中途改运或买方需再发运。②在改运或在发运以前,买方没有合理机会检验。

③卖方在订约时已知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

7.买方接受货物的情形(无,不用背)

*区别:接收是物理行为;接受是法律意义上的转移

(1)买方明确表示接受

(2)买方对货物作出了任何与卖方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

(3)买方收到货物后经过一段合理时间之后来通知卖方接收此项货物

8.买卖双方的保全义务(理解)

所谓保全货物,是指当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致使货物的受领或退回不能即时进行时,最适宜防止货物毁坏或遗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保证货物安全,尽量减少货物损失的义务之行为。

卖方保全货物的义务: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时,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保全货物。同时,卖方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把因保全货物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时为止。

卖方负有保全货物义务的情况通常有如下两种:

(1)当买方按合同规定应在卖方营业所在地受领货物,但买方未在约定的日期首领货物时,由于卖方尚拥有合同标的物,故负有保全货物的义务。

(2)当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运并取得可转让的装运单据后,卖方依约请买方付款赎单,但买方不按约付款赎单时,由于此时卖方拥有装运单据仍能控制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权,故负有保全货物的义务。

买方保全货物的义务: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在下列情况下负有保全货物的义务:

(1)若买方以收取货物,发现货物有严重瑕疵并打算行使退货权时,买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2)若货物已运抵目的地并置于买方处置的状态下,但买方尚未实际控制货物时,如果买方要行使退货权,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并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

9.!!!根本违反合同的概念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10.公约关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②违约一方对预期利润的赔偿责任仅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为限,对于那些订约时不可能预料的损失,违约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③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有义务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以减轻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否则,违约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原本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11.解除合同时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

(1)实际补进时索赔额计算法。如果买方已宣告撤销合同,而在宣告撤销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已以合理方式购买了替代物,则买方可以索赔的金额是:

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因买方违约而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额

(2)如果买方在撤销合同后,没有实际补进替代物,而此项标的物又有时价时,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则因不同情况而处理。

第一,在买方接受货物之前,买方可索赔的金额是:

合同价与买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标的物的时价之间的差额+因卖方违约而给买方造成的任何其他

方面的损害赔偿额。

第二,在买方接受货物之后于使用过程中,发现货物有严重瑕疵而依法解除合同时,买方可索赔的金额是:买方接受货物时标的物的时价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因卖方违约而给买方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害赔

偿额。

*时价是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通常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3)其他情况下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法:

因一方违约对受损害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受损害方依据合同可预期获得的利润。

*可预期获得的利润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12.中止履行的适用条件及解除条件

适用条件:一方当事人由于其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其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显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解除条件:只有当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者,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13.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

货物涉及运输其风险转移的时间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并且当事人没有通过采用贸易术语或其他方式规定风险划分原则时,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则是:

(1)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卖方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则自卖方按照销售合同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2)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卖方须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则在货物于该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3)在任何情况下,货物在未划归于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转移于买方。

(4)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的风险转移时间

当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方,在船舶尚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卖方寻找到了合适的买方并签订了合同,这种交易就成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中国外贸业务中通常称之为“路货交易”。

对于路货交易的货物风险转移时间,一般来讲,可按下述三种办法确定。

(1)原则上讲,路货交易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2)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3)如果卖方在订立路货交易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发生灭失或损害,而他对买方隐瞒这一事实,那么,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其他情况下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1)如果买方有义务到卖方的营业地接收货物,则:

①风险自买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接收货物时起转移到买方。

②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已将货物按要求划归合同项下,但买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去接收货物,则

风险从买方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转移于买方承担。

(2)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时,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起,该货物风险移转给买方承担。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法(主要掌握海上)

1.提单的作用(无,不用背)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订有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有三项:

(1)使船舶适航的义务

(2)管货义务

(3)货交收货人的义务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中国海商法》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分为两类:

(1)对于用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交接到交货)。

(2)对于传统的件杂货或散货,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船时起到卸下船时止

(钩到钩)。

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中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为,按照货物件数计算,每件666.67SDRs;

或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SDRs,以高者为准。

第五章票据法

1.票据的概念及种类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之上,约定自己或他人为付款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条件于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要式证券(2)票据是文义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流通证券

3.票据行为(无,不用背)

概念: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作出的要式的法律行为。

种类: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特征: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

成立的要件:

(1)必须有票据债务人合法的票据行为

(2)票据债权人必须合法取得和形式票据权利

4.背书及其效力

背书是指票据让与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签章并转让票据的行为。

背书(转让)效力:(来源:百度百科)

(1)权利转移的效力——被背书人由背书而受让票据后,即取得票据所有权及票据上的一切权利。

(2)担保责任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3)权利证明的效力

5.汇票的拒付情形

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白表示拒绝,也包括付款人逃避、死亡、宣告破产等情形。

第六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无,不用背)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系: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英美法系:明示指定、默示授权、客观必须的代理、追认代理

中国法:委托产生、法定产生、指定产生

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不享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有效的无权代理,即由于某种正当理由,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

4.大陆法的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所谓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与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让与给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5.英美法的显明代理、隐名代理及未披露的代理(无,不用背)

显明代理(已披露被代理人),是指代理人在订约时不但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而且还表明了被代理人的身份或姓名、商号。

隐名代理(部分披露被代理人),是指代理人在订约时只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没有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

未披露被代理人,是指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被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既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又未表明被代理人的身份。

1.!!!公司的类型(选择题)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章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1.仲裁的概念(无,不用背)

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有关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

2.仲裁和诉讼区别(了解)(无,不用背)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诉讼

任意的和民间的性质

依赖于争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没有任何强制的意义。强制性的和国家司法的性质

基于国际商事诉讼程序所作出的判决,有关当事人应该自觉执行。

3.仲裁协议的作用、仲裁协议的失效、仲裁协议独立性

作用:

(1)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依据

(3)强制执行的依据

失效:

(1)各方当事人同意撤销或终止仲裁协议

(2)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对此提出异议且积极应诉

(3)一方当事人迟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指定仲裁员的责任

(4)仲裁协议中所选择的仲裁员死亡或不能执行职务,或者所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复存在

独立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失效,均不构成仲裁协议或条款的无效。

最新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详解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 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A.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 D.瑞士 3、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 D.普通法 4、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 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A、学理 B、判例法 C、成文法 D、习惯 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 B、条理化 C、逻辑性 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一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 A、普通法与平衡法 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 )。 A.公司法B.票据法C.海商法D.保险法E.产品责任法 2、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 A.法国B.加拿大C.美国 D.英国 E.意大利 3、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 )。 A.民法B.宪法C.行政法D.刑法E.诉讼法 4、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 )。 A.法律B.法理C.习惯D.判例E.法典 5、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主要区别有() A.救济方法不同B.诉讼程序不同C、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D.法律术语不同E.管辖权不同 6、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 ) A、国家 B、企业 C、公司 D、国际机构 E、国际组织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A.普通商业广告 B. 商品目录 C. 商品价目表 D. 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2.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A. 8月5日 B. 8月9日 C. 8月10日 D. 8月11日 3.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 A. 生产厂家的利益 B.零售商的利益 C.买方的亲友的利益 D.消费者的利益 4.下列国际公约中我国是其成员国的是() A.《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 B.《海牙规则》 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D.《维斯比规则》 5.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这种接受原则上() A.不得附加条件 B.可以附加一定条件 C. 可以变更一些条件 D. 可以限制一些条件 6.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以供运输,由租 船人雇用船长、船员、并按照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租金的合同称之为() A.航次租船合同 B.光船租赁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提单运输合同 7.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不涉及的内容有() A.合同的订立 B.买卖双方的义务 C.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D.合同的有效性 8.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9.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不适用于下列哪个合同() A.消费者合同 B.国际知识产权合同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D.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10.下列国家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A. 英国 B.法国 C. 美国 D. 新加坡 三、判断正误(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不能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 2.营业地在英国的公司和营业地在中国的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适用联合国销 售合同公约。() 3.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认为广告是邀约邀请。() 4.《国际货物买卖法》与《国际产品责任法》性质相同。() 5.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或者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国家是( C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法国 2下列国家中,将初级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的是( D ) A.英国 B.希腊 C.意大利 D.法国 3.依英国法律规定,对产品责任采取的归责原则是( B ) A.过失责任原则 B.无过失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了请求权的合同,属于(C)。 A 无效的合同; B 可撤销的合同; C 不可强制履行的合同; D 有效的合同。 5. 依照美国的法例,酗酒者订立的合同( D ) A 原则上没有强制执行力; B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仍须履行合同; C 原则上没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 仍须履行合同; D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则可要求撤销合同; 6.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非违约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B ) A.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 B.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 D.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7.下列国家中,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向法院提出的是( C ) A.中国 B.德国 C.法国 D.美国 8.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 )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9.依英美法,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 B )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 10.在目前西方国家,数量最多的公司形式是(B)。 A 无限公司; B 有限公司; C 两合公司; D 股份有限公司。 11. 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C)具有诉讼法上的性质。 A 仲裁; B 民间调解; C 法庭调解; D 仲裁调解。 12.对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施行的胁迫,认为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的一方才能撤销合同的国家是( C ) A.德国 B.法国 C.英国 D.西班牙 13.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D ) A.普通商业广告 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14.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C ) A.直接代理 B.再代理 C.间接代理 D.复代理 15.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C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16. 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D)属于司法解决的范畴。 A 和解; B 调解; C 仲裁; D 诉讼。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卷

国际商法期末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20*1) 1.国际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B.国际商事惯例C.各国国内商事法律D.国际公法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各国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均有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为( )。A.3人B.5人 C.7人 D.9人 5.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说明票据具有()。 A.要式性 B.无因性 C.文义性D.流通性 6.2008年3月,刘、关、张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8月,甲合伙企业为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12月因乙企业无偿债能力,甲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为乙企业支付1万元。12月底,刘提出退伙要求,关、张同意,经结算,甲合伙企业净资产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退还刘的财产数额是()。 A.2万元 B.1.2万元 C.1万元 D.0.8万元 7.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C.混同D.混合 8.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8月5日B.8月9日C.8月10日D.8月11日 9、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的要素是( B)。 A、书面形式 B、对价C、签字蜡封?D、约因 10、在我国下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是( A )。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12、信用证欺诈:就是卖方或买方通过有意的虚假陈述或其他虚假行为或对事实真相的不披露,使银行依赖于这种虚假事实,而从银行的受损中获益的行为。13、国际保理:是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具体而言,指供应商将其买卖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则为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财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信用风险承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服务。 14、融资租赁:一般是指由承租人自己选择具体的租赁物及其供货人,然后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该供货人购买该租赁物,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样一种租赁方式。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全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 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贸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2.商法包括商业法 3.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民商分立,相互独立;或者是民商合一,民法为基本法,商法则纳入民法典中,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区别:1)从法律关系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2)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法对商事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而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则比较严格,方式也比较单一,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 3)从归责原则看,商法的归责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均承认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在民事责任中,则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对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等均有许多限制。 4)从规形式看,商事习惯规在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民法虽然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但从现实情况看,成文法的地位已经远远超过习惯法。 5)从国际性看,商法的国别差异越来越小,国际法已经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则具有比较强的传统型、民族性与区域性。 4.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法语国际贸易法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有相互补充;既自成体系,又有密切的联系。联系:1)它们的渊源相同,都源于国际公约于国际贸易惯例 2)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具有互补性。 区别: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国际贸易法则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2)所属畴不同,国际商法基本属于私法的畴,而贸易既包括私法的容,也包含公法的容。 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公约于惯例还没有被参加国际贸易活动的所有国家或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 4)包含容不同,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其中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与协定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这些都属于公法的容,是国际法所没有的。 5.国际商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 6.西方两大法系:以德国与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日本、土耳其等)、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中国)。 7.大陆法的渊源:大陆法国家是成文法国家,都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大陆法在探索法时,以法律为出发点,英美法则首先考虑法院的有关判例。大陆法的渊源:法律、习惯、判例。 8.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二元性的法律结构。另一特点是英国法更注重程序法,大陆法更注重实体法。 9.美国属于普通法系,美国与英国一样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文法看作是对判例法的补充与修正。 10.普通法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1)传播方式不同:普通法是以英国为中心向世界各地输出的,在传播方式上呈放射状;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在欧洲大陆本土的传播方式是连锁式的,而在欧洲以外的传播方式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1.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3.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了解)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 (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参考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参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1.某甲向某乙借款若干,并指定乙为其代理人收取房地产租金,以清偿其借款。那么甲在其借款清偿完毕之前( ) A.甲不能单方面撤回对乙的代理权 B.甲可以单方面撤回对乙的代理权 C.甲撤回对乙的代理权是有一定期限的 D.以上选项全对 2.英美法对于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合同的问题,采取的判断标准是 ( ) A.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还是以自己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B.究竟是谁应当对该合同承担义务的身份标准 C.究竟是谁应当对该合同承担义务的义务标准 D.以上选项全对 3.未被披露的本人行使用了介入权之后 ( ) A.他自己须对第三人承担义务 B.他自己可以不对第三人承担义务 C.仍可以让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义务 D.以上选项全对 4.按照英国的票据法,汇票上载明“付给甲公司或其指定的人”,此时汇票上的收款人的写法 为 ( ) A.限制性抬头B.指示式抬头 C.来人式抬头D.无记名抬头 5.由发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于见票时无条件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是( ) A.汇票B.本票 C支票D.允诺式的票据 6.美国某公司在一电台上对其产品球拍做了广告,但广告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结果该公司因产品的缺陷遭受了损失,公司向电台要求赔偿损失,其理由是( ) A.疏忽B.严格责任 C.违反担保 D. 违反合约 7,某甲经常让某乙替他向某丙订购货物,并如数向丙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便认为是 ( ) A. 默示的代理权B.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C.明示的指定D.追认的代理 8.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超出他的通常权限的、为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所采取的行动,这种代理叫 ( ) A.意定代理B.追认的代理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D.法定代理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 写在前面: 个人主观整理,仅供参考。 虽然把课本内容差不多都打进去了,但复习还是最好结合课本几乎都是手打的,所以可能会出现错别字,不接受任何质询。 记号解释:Δ重要;*比较重要;Δ*及其重要;√看一下 可能存在疏漏 考试形式:闭卷考试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其特征Δ 1.国际商法是在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主体在其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这一概念涉及以下三项要素:①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②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等商事组织形式;③国际商法有规范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交易习惯法规则、主要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规范等构成。 3.国际商法的特征:①调整对象的特定性;②商事主体及商行为的盈利性; ③商法规范的技术性和同源性;④国际性和统一性。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Δ 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有两类渊源: ①与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相关的国际条约和习惯法规则; ②对国际商事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的国内法规范,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和学说。 1.国际条约或公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商事交易等方面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是国际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1)其特征是:①主体是国家或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国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实体间就商事活动达成的协议不构成条约;②国际条约或公约是缔约主体双方或多方协商谈判的结果;③书面形式,仅对缔约国或参加国具有约束力,实践中可能得到非缔约国的承认和遵守。 2)包括国际商事公约和含有商事条款的一般国际公约,以前者为主,其数量众多、内容广泛且通常参加方较为普遍,包括国际商事实体法、国际商事程序法以及国际商事冲突法。 2.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际习惯法规则又称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是在国际商事交往过程中,由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活动逐步形成并为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国际商事交易行为规范。 1)此类规范常以不成文形式出现,多为一些国际性商人组织、整理、编纂,并伴随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发展适时加以修改完善。 其基本要素是①内容确定,包含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则;②为各国当事人在长期实践中重复、一致适用;③为各国普遍接受,具有约束力。 2)影响较大的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75年《联合国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等。 3)国际习惯法规则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涉及主权等特征。 3.关于国际商事交易的国内法规范 教材p7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有答案)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有 答案)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 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A.新西兰 B.比利时 C.荷兰 D.瑞士 3、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B.判例法 C.衡平法 D.普通法 4、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 B.受罗马法影响小 C.先例约束力原则 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英国 B.美国C.德国 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 C.德国法学家 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A、学理 B、判例法 C、成文法 D、习惯 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 B、条理化 C、逻辑性 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一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 A、普通法与平衡法 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三、判断题 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的民事关系。 ( x ) 2、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公法的性质。 ( x ) 3、大陆法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 ( ) 4、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 x ) 5、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并采取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 ( x ) 6、英国法是判例法,任何法院的判决都具有先例约束力。 ( x ) 7、在美国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的本身,而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的法律规则才是适用的法律。 ( ) 8、在大陆法国家,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x ) 9、判例在中国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 x ) 10 、“国际商法”中的“国际”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 ) 11、英美有独立的民法和商法。( x ) 12、大陆法国家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x )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卷

国际商法期末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20*1) 1.国际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 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是()。 A.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B.国际商事惯例 C.各国国内商事法律 D.国际公法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各国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均有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为()。 A.3人 B.5人 C.7人 D.9人 5.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说明票据具有()。 A.要式性 B.无因性 C.文义性 D.流通性 6. 2008年3月,刘、关、张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8月,甲合伙企业为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12月因乙企业无偿债能力,甲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为乙企业支付1万元。12月底,刘提出退伙要求,关、张同意,经结算,甲合伙企业净资产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退还刘的财产数额是()。 A.2万元 B.1.2万元 C.1万元 D.0.8万元 7.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 C.混同 D.混合 8.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9、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的要素是( B )。 A、书面形式 B、对价 C、签字蜡封 D、约因 10、在我国下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是( A )。 A、公司 B、个人企业 C、联营企业 D、独资经营企业 11、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 A )。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 考试题型: 选择题10*2=20判断题10*1=10名词解释5*5=25简答题3*6=18案例分析6*2=12 论述15 1. Legal system (两种法律体系的区别和特点) Civil law system: 1) statutory law, based on a prehensive code 2) France, Germany, Switzerland etc 3)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written law 4) case has no legal validity mon law system: 1) derived from custom, usage and court decision or court-established law 2) England, USA, Canada etc 3) evolves through case precedent, binding the later 2.Incoterms 2000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revised i n 2000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

UCP600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revised in 2 007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了结) 3.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corporation: (1)Ownership of Property (2)Independent legal personality/status (3)Centralized management (4)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share limited liability to the extent of capital contributi on 4. Classification of Corporation (比较和区别这两种公司) (1)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a. the number of shareholders confined by law and regulation b. stocks not issued and could not be freely transferred (Transfer of stocks be strictly restricted.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 other shareholders own c. priority in buying this stock. Thu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hareholders is much stab le) 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 d. evident characteristic of personal closure

国际商法复习期末 试卷

一、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1、国际商法:国际商事法的简称,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3、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4、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 5、代理: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6、无权代理: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为的代理行为。 7、个人独资企业: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独自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8、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9、公司: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11、合同: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 12、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的拘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13、要约:具有足够的确定型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订立合同的建议。 14、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通知,使其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15、承诺:接受要约人意思的表示。受要约人按照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做出接受要约中包含合同条件意思的表达。 16、预期违约:如果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到来之前毁弃合同,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得到赔偿,不必等到合同履约期已到,前者事实上违反了合同再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复习资料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的义务各主要有哪几项?P100-108 卖方:提交货物、转移或物所有权、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买方:支付价款(办理付款手续、约定不明时货物价格的推算、买方付款的地点、支付价款的时间)、接受货物。 2、简述提单的作用。P127-128 a.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b.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c.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简述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别。P178 or 163 a.损失的构成不同:单独海损一般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而共 同海损既包括货物牺牲,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费用。 b.引起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货物损失;而共同海 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它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货、运输三方共同风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 c.损失的承担方式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则由受益有关 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大小按比例分担损失。 4、简述票据的法律特征并解释。P179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货币债权凭证。(要式性、无因性、流通性、提示性、返还性。) a.票据是货币证券。即票据上设定的权利是给付货币,至于该货币是哪一国发 行的则不论。 b.票据是要式证券。即票据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要件,否则即不被承认为有效。 c.票据是文义证券。即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依靠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 票据文义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皆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d.票据为无因证券。即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不以任何原因为其有效的条件,(使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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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 (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法院可以发出禁令,预先防止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发生。 (3)根据普通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和口头答辩的方式;而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但需采取书面诉讼程序。 (4)原则上讲,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和民事责任法等;而衡平法包括不动产、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和继承法等。普通法归法院王座法庭管辖,衡平法归法院的枢密大臣法庭管辖。 (5)法律术语不同 第二章第二章合同法(重点) 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 (6)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7)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8)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9)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3.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德国和日本) (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丧失。 对撤销要约的有关规定,两大法系存在较大的差别。 英美法系: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大陆法系: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 D.司法解释 2、 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A ?新西兰 B ?比利时 C ?荷兰 D. 瑞士 3、 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衡平法 D.普通法 4、 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A.法典化 B ?受罗马法影响小 C ?先例约束力原则 D. 民商合一 5、 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 ?英国 B ?美国 C ?德国 D 、香港 6、 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 来的。 6、 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 () A 国家 B 、企业 C 、公司 D 、国际机构 E 、国际组织 7、 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 )提出 7、 A 8 A 9、 A .法国法学家 B .罗马法学家 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学理 B 、判例法 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 法典化 B 、条理化 普通法来源于() 成文法 B 、习惯法 C .德国法学家 D 、美国法学家 、成文法 、逻辑性 、衡平法 D 、习惯 、判例法 元性 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A 判例法 B 、成文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 A 普通法与平 衡法 B C 国内法与国际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 A .公司法 、先法 ( ) 、习惯法 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实体法与程序法 、公法与私法 ) B .票据法 C .海商法 D . )° D.英国 保险法 、习惯法 、国际法 E ?产品责任法 2、 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A .法国 B .加拿大 C .美国 3、 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 A .民法 B .宪法 C .行政法 4、 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 A.法律 B .法理 C .习惯D 5、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主要区别有( A .救济方法不同 B 不同E .管辖权不同 D ?刑法 .判例 ) .诉讼程序不同 E. 意大利 E .诉讼法 、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D 法律术语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第一章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 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 (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 (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法院可以发出禁令,预先防止不法行为或违约行

为的发生。 (3)根据普通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和口头答辩的方式;而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但需采取书面诉讼程序。 (4)原则上讲,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和民事责任法等;而衡平法包括不动产、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和继承法等。普通法归法院王座法庭管辖,衡平法归法院的枢密大臣法庭管辖。 (5)法律术语不同 第二章第二章合同法(重点) 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 (6)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7)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8)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9)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3.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德国和日本) (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丧失。 对撤销要约的有关规定,两大法系存在较大的差别。 英美法系: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大陆法系: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销售合同公约》:原则上可撤销,但是,有两种情况要约人则不得撤销要约。即: 如果要约中明确地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其不可撤销,并已按要约作出了某些行为时。(案例题) 4.要约消灭的原因 要约的失效主要有下列情形: (1)要约因过期而失效。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该期限终了时,要约自行失效;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则在合理期限内未被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也归于失效。 (2)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有效撤回或依法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或更改实质性条件而失效。 (4)要约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终止。 5.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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