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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的权利与保护

幼儿的权利与保护
幼儿的权利与保护

一、单项选择题

1. 我们应当在儿童能力允许的围,在所有影响儿童权利的事项上,都应当倾听和尊

重儿童的意见,这体现了儿童权利保护的()原则。

A. 无歧视

B. 儿童利益最大化

C. 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

D. 尊重儿童观点

2.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

执行,均应以儿童的()为一种首要考虑因素。

A. 安全

B. 最快发展

C. 最大利益

D?全面发展

3?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B. 注重言传身教

C.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D.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 小明的爸爸没有征求小明的意见,在暑假,为小明安排了钢琴、围棋、书法等培

训课。小明爸爸没有尊重小明的哪项权利?()

A. 生存权

B. 受保护权

C. 发展权

D. 参与权

5. 儿童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但其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这些限制不包括()。

A. 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

B. 国界

C. 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D. 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

6.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A. 受教育

B. 人格尊严

C. 人身安全

D. 平等接受教育

7. 下列不是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少年儿童享有的权利是()。

A. 生存权

B. 完全的政治权利

C. 受教育权

D. 受尊重权

8. 下列不是我国保证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是()。

A. 《中华人民国宪法》

B. 《中华人民国教师法》

C. 《中华人民国教育法》

D. 《中华人民务教育法》

9. 下列关于幼儿教师对幼儿的态度与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关爱幼儿,重视幼儿身心健康,将幼儿学习放在首位

B. 信任幼儿,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

C. 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D. 重视生活对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价值,积极创造条件,让幼儿拥有快乐的幼儿园生活

10. 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幼儿教师要公正地对待幼儿,首先是要真正()。

A. 给幼儿权利

B. 教给幼儿知识

C. 尊重和信赖幼儿

D. 尊重幼儿家长

二、材料分析题

1. 某报报道:省市一位幼儿家长先生写信说,他的孩子在幼儿园被保育员体罚,脸上和身上都有明显伤痕,而且被弄得大小便失禁。他向幼儿园投诉,对方虽然道了歉,

但态度很不诚恳。先生的孩子今年3岁,名叫小浩(化名),3月4曰进入某幼儿园,这是

当地一家十分有名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比一般幼儿园高,被人们称为“贵族幼儿园”。先生在信中写道:“小浩入园的头两周,虽有些不适应,但未感觉有太大变化。第三周起,我们逐渐发现孩子回家后时而埋头不语、时而大喊大叫,一提幼儿园就恐惧万分,对任何人都不理不睬,并且大小便失禁。4月9日,我们去幼儿园看孩子,发现孩子两边

脸颊各紫了一大块。4月12日,我们到幼儿园接孩子,小浩脸上伤痕依旧。恰此时孩子要小便,我帮他脱下裤子,竟发现大腿两边各有几块青紫,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其中有一处很深的、特别显眼的指甲印……”

请谈谈如何看待教师的体罚行为?

2. 某带着才出生100天的儿子到某摄影社拍摄百天照片。为了保证效果,摄影师为

其拍摄了两照片。当某去取照片时,该摄影社只交给某其中一底片和照片,告诉他另一由于底片不好,所以没有冲洗。但是3个月后,当某路过该摄影社时,却发现其橱窗里

挂着儿子的照片。

某立即找到摄影社,认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儿子照片挂出,侵犯了儿子的肖像权,要求摄影社取下照片并归还底片。但摄影社却说,照片是我们拍摄的,是我们的作品,我们有权展示。同年11月,某在某摄影作品展览上又看到了儿子的照片。于

是,某再次找到该摄影社,问其是不是他们向展会提供的,摄影社承认是他们提供的,但认为自己并未侵犯某及其儿子的权利。双方争持不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结合相关的法律对上述事件进行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参考答案】D

【名师点睛】《儿童权利公约》提出了四项倡导性的儿童权利保护基本原则,即无歧视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儿童基本权利原则和尊重儿童观点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地看待。即在进行影响儿童利益的行为时,应当征求有自己理解能力的儿童的意见,并充分尊重其按

照自己意见做出的选择。在儿童能力允许的围,在所有影响儿童权利的事项上。都应当倾听和尊重儿童的意见。这体现了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

2. 【参考答案】C

【名师点睛】《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因素。

3. 【参考答案】B

【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 【参考答案】D

【名师点睛】儿童的参与权是指儿童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小明父亲的做法没有尊重小明的参与权。

5. 【参考答案】B

【名师点睛】《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三条规定,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心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此项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但这些限制仅限于法律所规定并为以下目的所必需: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6. 【参考答案】A

【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

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故本题选A。

7. 【参考答案】B

【名师点睛】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知,未成年人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不具有完全的政治权利。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8. 【参考答案】B

【名师点睛】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信仰

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9. 【参考答案】A

【名师点睛】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容,幼儿教师对幼儿的态度与

行为包括:(1)关爱幼儿?重视幼儿身心健康,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2)尊重幼

儿人格,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3)信任幼儿,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4)重视生活对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价值,积极创造条件,让幼儿拥有快乐的幼儿园生活。

10. 【参考答案】C

【名师点睛】幼儿教师平等地对待幼儿实际上也就是教育学中常说的要树立正确的师生观的问题。从伦理学的角度看,教师要公正地对待幼儿,首先是要真正尊重和信赖幼儿。

二、材料分析题

1. 【参考答案】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幼儿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蹲下起立、罚站、罚跪等。教师体罚幼儿园幼儿,无论从良心、道德还是法律上来讲,都是不允许的。

教师因故意行为造成幼儿伤害的,法律也有相应的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幼儿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惩罚事

件不仅对幼儿的身体有伤害,同时也伤害了他们的心理,幼儿的家长有权利通过法律讨回公道。

2. 【参考答案】肖像权是公民自己使用和同意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肖

像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包括本人对肖像的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肖像是公民个人的真实形象,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其他艺术形式的再现物。肖像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体现和维护了人格尊严方面的利益;肖像权又是一种专有权,是公民所特有的民

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肖像。《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十二条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

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在使用特定未成年人照片时,对于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在该事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属于肖像使用权上的纠纷。首先,该摄影社未经婴儿的法定监护人某的同意,在其橱窗展示婴儿的照片以及向展览会提供带有婴儿照片的展览作品,这些行为都违背了使用公民的肖像应经公民本人同意,而对于未成年人应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法律规定。其次,摄影社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是典型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摄影社先是在其橱窗展示某儿子的照片,这一行为具有为其摄影社做广告的性质,实际上是一种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就构成一种侵权行为。而后,摄影社又有偿向展览会提供展览作品,其营利目的显而易见,其行为直接违背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法律规定,构成了侵权行为。最后,该摄影社认为其拥有为顾客所拍照片的著作权,这一认识是完全错误的。某儿子的照片是摄影社的作品,但它是为顾客服务并由顾客支付报酬而取得的,这种服务的性质,顾客不但有权取得照片,还有权取得底片,同时只有顾客才有权利决定是否冲洗、扩印或是销毁等。照片虽为摄影作品,具有著作权的性质,但因照片是公民肖像权再现的载体,因此,著作权与肖像权是不可分割的?且肖像权应优先考虑。所以,该摄影社没有维护顾客的肖像权,构成了侵权。

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

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由成人主宰的世界。儿童的利益时刻处于危险之中。虽然爱护儿童是一种普遍的人类文化价值,是社会文明和传统美德的体现。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儿童除了作为“问题”受到关注之外,他们的权利几乎被遗忘了。可以说,到底应该怎样保护好儿童,至今还是一个没有解决好的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难题。例如,是把儿童作为个体权利主体来保护,还是作为需要呵护的可怜的或者可爱的小动物来保护?当成人的愿望和利益与儿童的愿望和利益发生冲突时,儿童是不是只能服从?等等。把儿童的利益宣布为权利,并且从人权的角度加以保护,是现代国际国内法律发展的一个进步趋势。其中,“最大利益原则” [1]就是近些年来国际人权公约和相关国家立法确立的一项旨在增进儿童保护的重要原则。本文拟就这一原则作初步的探讨。 一“最大利益原则”的由来与涵义 (一)“最大利益原则”的提出 儿童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最早由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2]此后,在若干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中这一原则又多次得到重申。如,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3],1986年《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4],1987年《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5]等。1987年,联合国难民高级专员署执行委员会就难民“强调对于涉及难民儿童利益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和家儿童问题明确提出: 庭统一原则为指导。”[6]尽管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这样的国际性公约并没有将“最大利益原则”用作一种法律话语,但是,人权委员会在它的两项一般评论中均将“儿童的首要利益”作为解决婚姻案件的准则。[7]更重要的是,这一原则不仅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并且在解决有关儿童问题时,该原则被作为解释相关法律条文的依据。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制定和颁行是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里程碑。早在197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波兰的亚当。洛帕萨教授(AdamLopatka,后为公约起草工作组主席)就倡议起草儿童权利公约。1979年纪念《儿童权利宣言》20周年和庆祝国际儿童年成立大会上,波兰政府提出公约草案的正式文本,并于1980年提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工作组讨论。西方几个大国最初的态度并不十分积极。一方面,它们试图削弱首倡者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设法放慢、延长草拟过程。因为,在他们看来社会主义国家想在公约中否定儿童政治权利的做法降低了公约的立法标准,如里根政府就试图在公约中加进一些反映各种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条款。[8]这种事态使公约的起草一再陷入困境。然而,自1986年以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始在公约的准备中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鼓励和延揽发展中国家加入公约的起草,从而使公约草案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并为公约的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无庸讳言,与人权领域其他公约一样,该公约也是各国间妥协的产物,它糅合、反映了不同的社会法律制度、不同宗教信仰和价值观念的国家的各种观点。发展中国家关注的侧重点是儿童的基本生存权,如保健、医疗、教育等;而发达国家则更强调民主自由权利,如宗教信仰、通信自由、隐私权等。制订公约的十年,也是各方寻求妥协的过程,或者说是东西方价值观念进行折衷的十年。终于,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这个公约,并同时获得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正如P.奥斯通(PhilipAlston)[9]先生所指出,公约显示了国际人权领域半个世纪以来追求“普遍性的”人权的成就,它发展并重新建构了45年前《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相关原则。[10]特别是在公约中为保护儿童权益所遵行的具有纲领性质的最

企业社会责任之儿童权利保护

企业社会责任之儿童权利保护 谢雨佳,杨惠 ? 2012-09-20 21:52:53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近年来,关于企业侵犯儿童权利的报道屡见不鲜。自强生婴儿用品、三鹿奶粉等事件发生以来,公众对侵犯儿童权利的企业怀有的抵触情绪愈发强烈。企业行为,尤其是可能给少年儿童的生活造成影响的生产、经营、销售等行为,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常有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攫取利润而置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于不顾,导致无辜、弱小的孩子及其亲属承受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痛苦。人们在对企业此种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行为进行谴责的同时,也发出了质疑之声:为何此种恶劣的现象屡禁不止? 为了促使企业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全球契约、救助儿童会倡导在全球范围内组织起草“儿童权利和企业原则书”。在国际社会日益关注儿童权利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环境下,我们应当如何认识企业社会责任与保护儿童权利的关系?我国关于企业保护儿童权利的社会责任在立法上存在哪些问题?我国法律应该如何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其能够更加合理、充分地的保护儿童权利?本文试图对此予以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企业承担保护儿童权利责任的理据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1]。 儿童权利是对儿童群体权利的简称,区别于一般成人的权利,是儿童的特殊心智、身体成长阶段所必须的、为儿童所特有的权利。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中所涉及的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几十种权利。 由于社会是一个个体及组织相互联系与影响的有机体,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必定直接或间接地对儿童身产生影响。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儿童权利具有密切联系,企业具有保护儿童权利的基本社会责任。 (一)经济理据 对企业来讲,尊重和支持儿童权利能带来培育现在和未来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的特别机会。因为儿童接受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仅扮演着企业客户的角色,甚至未来还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员工、老板、供应商、社区成员和领导。客户是企业经济利益的直接来源,如果客户的权利不能得到保护,企业赚取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企业在提供服务、生产产品时,必须注意其服务或产品是否有利于儿童权利的保护。同时,企业保护其权利,就是保证企业未来有一批健康、积极、乐观、心智健全的员工、老板、供应商、社区成员和领导,就是保证企业自身未来经营的正常化。企业不能寄希望于那些被其产品或服务严重侵犯权利的儿童在将来为其打拼天下。故此,保护儿童权利,是企业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需要。[2] (二)法律理据 企业的法律责任是其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我国《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表明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宣示性条款被我国通过成文法的方式予以确定。企业是法律拟制的主体,以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

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二 二“最大利益原则”的运用与问题 (一)“最大利益原则”在立法、司法中的运用 就国际层面来说,最大利益原则虽然受到国际文件的青睐,但长期以来,围绕着在特定的背景和场合下,如何进一步阐释该原则的真正涵义和具体运用这一原则,一直争论不休。公约第3条第1款通过对该原则的深化及其外延的扩展,使它具有了纲领性、平衡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根据奥斯通先生的分析,原因有三,一是其他的国际文件并非专门探讨儿童的权利,而只是在与妇女有关等具体权利中涉及到;二是《儿童权利宣言》制定时的背景更多地把儿童当作权利的客体而非主体;三是公约第3条第1款强调,该原则的适用不限于法律和行政程序或其他狭隘的范围,而是适用于“涉及儿童的一切行动”。[29] 这与原则设立之初只在离婚和收养案件中适用的情况相比,外延的扩展显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特别是,这种内涵和外延的扩展在以后的一些国际文件中也相继出现。[30] 然而,这样的观点和立场常常受到挑战。例如,S.帕克(Stephen Parker)[31]的不确定性理论和J.依克拉的能动自治理论就对此提出了质疑。 [32] 就国家层面来说,该原则尽管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但最终还是作为一项普适的国际准则以不同方式进入了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融入不同的文化、宗教和传统中。然而,与这种表面上的共同性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由于原则的不确定性,对于它的内涵的解说就呈现出了多样性。人们不难看到,在一些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国家,儿童的最大利益明显地得到了倾向尊重个性发展的政策的佑护;而在更多的传统社会里,首先考虑更多的则是是家庭和当地社区,儿童的最大利益相对家庭或社会利益而言,只是个别儿童优先权的提升。显然,公约第3条第1款内容的协调性以及纲领性的特点是该原则最突出的和主要的

(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幼儿的权利与保护

教师资格证考试《幼儿综合素质》 历年核心考点:幼儿的权利保护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和法定其他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权 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2.获得经济资助权 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简称“获得经济资助权”。 3.获得学业证书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获得公正评价 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学生的学籍档案里有学习成绩登记表.学校要如实地记录学生各科学习成绩和品行状况。 (2)获得学业证书 一个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这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 4.申诉起诉权 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简称“申诉起诉权”。 5.法定其他权 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简称“法定其他权”。 二、幼儿权利的保护 1.人身权的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可以分为两种,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肖像权等,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不受侵犯。身份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利、监护权和亲属身份权等。 2.幼儿受教育权的保护 一是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受教育平等权。在受教育权中,

----第12课---儿童的权利

----第12课---儿童的权利

小学《品德与社会》五年级第二学期第三单元 第12课《儿童的权利》教学设计 第12课儿童的权利 南汇区惠南镇第二小学杨建华教学目标 1、初步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会在生活中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2、小组合作,收集资料,交流探讨《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四项基本权利在生活中的体现。 3、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由来及在我国的实行情况,体会全社会对儿童的关爱。 4、知道国际上一些国际性公约的名称,懂得国际性公约的制定源于人类的共识,有利于建立国际新秩序。 教学重点 1、初步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会在生活中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了解《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的实行情况,体会全社会对儿童的关爱。 教学准备 1、学生收集整理国际上和生活中侵犯儿童权利的事例。 2、小组合作,收集资料,交流探讨《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四项基本权利在生活中的体现。 教学课时 2课时 第一课时 教学目标 1、初步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会在生活中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由来,体会全社会对儿童的关爱。 3、收集资料,探讨《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四项基本权利在生活中的体现。 教学重点 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感受自己所拥有的权利。 教学过程 活动一:欣赏歌曲,引出儿童权利

1、播放歌曲《小小少年》 2、师:小小少年很少烦恼,无忧无虑乐陶陶,我们少年儿童为什么能幸福健康地生活? 3、小结: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离不开父母、长辈、老师的关心、呵护,也离不开政府的关爱,幸福地生活在祖国这个大家庭中享受着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权利。(板书:儿童的权利) 4、你能以自身的经历来举例吗? 学生交流:例如我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秋游活动;我有权为我的休息时间作安排…… 5、教师适时点拨,引发话题:可是你的权益都受到了尊重吗? 6、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谈自己的权益受到尊重或受到侵犯的体验。 7、今天,我们一起来关心我们自己的权利。 (课伊始,播放儿童喜欢的歌曲,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兴趣。从歌曲中感受到少年儿童的生活无忧无虑,幸福快乐,是因为享受着法律所赋予儿童的各种权利。这样,儿童权利一下子走进学生生活,拉近了与学生的距离,更是激发了学生了解儿童权利的欲望。) 活动二:揭露现象,了解公约由来 过渡:在世界许多地方,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 1、出示四幅图,这些儿童在干什么? 师: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侵犯儿童权利的现象还有很多,你听到或看到过吗?课前收集的有关这方面的资料,现在大家一起交流。 2、看到那稚气未脱的儿童兵,渴求知识的眼睛,流浪街头的孩子,你有何感想? 学生交流 3、师:看到一个个稚嫩而又鲜活的生命剥夺了应有的权利,而导致身心的摧残,国际组织积极行动起来了。看!媒体:(65页上方的文字)(课前让学生收集侵犯儿童权利的事例,培养学生从小关注社会,深刻地认识到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还存在,而且就在我们身边,大量鲜活的事例,更能震撼学生的心灵。发挥学生的主体参与性,从而真正做到教学以学生为本。介绍《儿童权利公约》的由来。了解公约漫长的起草和修订过程,签署公约的国家之多,主要在于落实目标——“体会保护儿童是人类的共识”。) 活动三:介绍公约,解读儿童权利 1、《儿童权利公约》详细规定了我们儿童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出示公约第一条,公约第一条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你

浅析儿童权利的保障

浅谈儿童权利的保障 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 姓名:邵文慧 学号:2012012337 浅谈儿童权利的保障 家长应该如何保障孩子的权利 摘要:保障儿童的权利,家长占有很重要的位置。父母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父母只是孩子的监护人、抚养人,而不是孩子的统治者,虽然他们年纪尚小,但作为父母不能因此而剥夺孩子们享有的权利,为孩子“做主”,为孩子的“美好前程”着想。而是应该给孩子以正确的引导,鼓励他们去探索,去发现,用自己的眼睛去看清这个世界。 关键词:儿童权利、家长、《请投我一票》、儿童教育 看完纪录片《请投我一票》后,我感触颇深。不禁让我开始思考一个问题:如何保障儿童的权利,才能使儿童健康快乐的成长,而不是作为父母的“私有财产”存在。 近年来,我们国家对儿童教育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儿童权利保障的法律和政策。然而儿童权利的保障有很多时候还是在不知不觉中被忽视,除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因素外,家长才是最关键的因素。因为家长是离孩子最近的人,也是对孩子影响最大的人。如果父母连儿童有哪些权利的不知道,那就更谈不上如何来保障儿童的权利了。 也许,有些父母会说:孩子还小,给他们讲自己的权利,他们也不懂。其实不然,儿童也有依法享有很多权利。如“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成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心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引自《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因此,父母要以身作则,学习与儿童相关的法律,给孩子讲解法律知识,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在纪录片中,徐晓菲的妈妈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虽然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丰富的物质生活,但是她却给了孩子正确的人生态度,告诉孩子想要的东西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争取。与此相反,罗雷和成成的父母则是在将孩子引入歧途。我记得其中有一个情节:罗雷回家后向父母说要竞选班长,父母问要不要他们帮忙,罗雷很坚定的说不要。但在罗雷的才艺展示被成成找的伙伴起哄打击后,罗雷的父母不是安慰他,鼓励他继续努力,不要灰心,反而让罗雷去要邀请他们班同学坐他爸爸单位免费的轻轨,并且在最后的投票前让罗雷给同学发中秋礼物,以此来拉选票。我不禁想问这样做会让罗雷学到什么?难道是让他明白只要有钱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我觉得一个人的成功还是要靠自身的努力去得到,那样才能长久。成成的父母也是如此,他们不是教会孩子去欣赏别人的优点,取长补短,而是让他竭力地去寻找别人的弱点,然后打击他们。例如在晓菲和罗雷才艺展示的时候找人起哄去打击他们。无疑,成成和罗雷父母的做法都不对,那样只会让孩子以后认为: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对孩子以后的成长极为不利。

对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的思考_从立法不足及完善谈起_周虹 (1)

对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的思考 ———从立法不足及完善谈起 周虹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儿童,一直是社会所公认的一个弱势群体,对儿童的权利予以特殊保护也一直是世界人权保护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当前世界各国,儿童权利的保护却面临着严峻现实,特别是在我国,长期重视义务而忽略权利的立法模式,使得我们必须对保护儿童权利给予特殊的重视。只有明确儿童权利保护的含义与内容,改革落后的立法观念,形成完备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地保护好儿童的权利。 关键词:儿童;儿童权利;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093(2008)-04-0076-05 【收稿日期】2008-08-04 【作者简介】周虹(1985-),女,福建莆田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06级研究生。 一、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含义 《儿童权利保护公约》第一条指出:“为本公约的目的,儿童指18岁以下的人。此规定只为本公约。”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公约在年龄上对儿童给出了一个年龄性的界定,但这个定义只是用于参考,不具有强制效力。也就是说,儿童的定义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国家中却可以是不一致的。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未满18岁的男女均为未成年人。因此从广义上说,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属于我国的儿童的范围。儿童应受国家的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个原则已经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 根据我国2007年6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参考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的表述以及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对儿童权利保护的主要内容就是对其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及参与权的保护。 同时,参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所谓对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应当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需要及特点,把全国人民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愿望与意志集中起来,固定下来,从而转化为国家的意志,用以调整家庭、学校、社会各个方面及公民个人同儿童权利保护组织之间的关系。其二,是指对儿童权利负有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Dec.20082008年12月 第4期(总第38期)Journal of Fujian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Law No.4(Sum NO.38)76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特定群体的儿童逐渐成为社会和家庭的核心。特别是在亲子关系中,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存在着最直接的、最近的血缘关系。作为人类家庭中的一员,儿童具有不可剥夺的人权与自由。他们有权最大潜力地发展其个性、能力及才智。有权从特殊的保护与帮助中获益。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决定。有权以可行和积极的方式知悉他们的权利。①虽然儿童在家庭中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但由于儿童在年龄、智力和心理等方面的限制,在有些场合尚不能以自己独立的意志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各国均立法规定了儿童在家庭中的权利,以保护儿童的利益。本文从儿童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对亲子关系诉讼中亲子鉴定的思考及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的确立等方面粗浅分析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以期能抛砖引玉。 一、儿童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世界各国均立法规定了儿童在家庭中独立的法律地位,这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要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要求:(1)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得到确认。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应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第17条)。(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第19条)。(3)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儿童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负有在其能力和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生

如何保障儿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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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儿童权利 儿童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同时,儿童的成长也关系到社会的未来,所以我们应该充分保护儿童的权利,为他们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是他们健康快乐的成长。为了保护儿童的权利,联合国颁布了《儿童权利公约》,我国也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是保护儿童权利的一方面,但是由于社会的复杂性,法律不能彻底严格的执行,所以现实生活中,儿童的权利还没有的到充分的保护,社会、学校、家庭对儿童权利的侵害处处可见。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残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在影片《请投我一票》中,老师本着尊重儿童民主选举的初衷,进行投票选举班长的活动,但是在选举过程中,家长对孩子的“指导”过程却严重侵犯了儿童的权利。 家长教孩子如何拉选票,如何指出对手的缺点,如何将对手打倒,如何贿赂同学。这一场属于孩子的选举活动,完全掌握在了家长手中。家长用成人所惯用、熟悉的“潜规则”来教孩子,这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会对其造成负面的教育。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影片中所反映的另一个问题是家长为了培养孩子的兴趣爱好,而占用孩子的娱乐和休息的时间,例如成成想要看电视,家长却非得要他练声乐。从成成的反应中我们可以看出孩子想要娱乐的迫切心情,与被逼练习的痛苦。而这也是现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现在的家长为了使孩子不落后,而为孩子报了很多兴趣班,为了提高孩子的成绩而报补习班,严重侵犯了孩子娱乐的时间,在这种环境下,孩子的成长是不健康,不完全的。 其实,侵犯儿童权利的现象还有很多,例如:教育不公平现象,童工问题,等等。那么,我们到底该如何保护儿童的权利呢? 首先,要保护儿童的权利,要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根本,这一点国际以及我国都做到了。但是,目前的法律大多是规定或赋予了儿童权利,但是对于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的惩罚措施规定不是非常明确,所以,相关法律仍需完善。 其次,有法可依后就要严格执法,比如童工问题,要严力查出,儿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在儿童时代的主要任务就是受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佣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是在农村,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童工问题是十分严重的,很多儿童很早辍学便去打工,黑心的老板完全不顾法律规定,滥用童工,严重侵犯了儿童权利,对这样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惩不殆,才能彻底解决童工问题。 严格执法对于社会、学校等侵犯儿童人身权利、剥夺儿童应有权利是可行的。但是,在家庭中,家长对儿童权利的侵犯确实不易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的。例如,对孩子进行不正当的教育或影响,剥夺孩子的娱乐

2017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章节习题:幼儿保护

第二模块教育法律法规 第三节幼儿保护 一、单项选择题 1.我们应当在儿童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所有影响儿童权利的事项上,都应当倾听和尊重儿童的意见,这体现了儿童权利保护的()原则。 A.无歧视 B.儿童利益最大化 C.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 D.尊重儿童观点 2.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为一种首要考虑因素。 A.安全 B.最快发展 C.最大利益 D.全面发展 3.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B.注重言传身教 C.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D.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小明的爸爸没有征求小明的意见,在暑假,为小明安排了钢琴、围棋、书法等培训课。小明爸爸没有尊重小明的哪项权利?() A.生存权 B.受保护权

C.发展权 D.参与权 5.儿童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但其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这些限制不包括()。 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 B.国界 C.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D.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 6.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A.受教育 B.人格尊严 C.人身安全 D.平等接受教育 7.下列不是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少年儿童享有的权利是()。 A.生存权 B.完全的政治权利 C.受教育权 D.受尊重权 8.下列不是我国保证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增强儿童权利保护意识_全面认识教育职能

教育研究1996年第6期增强儿童权利保护意识,全面认识教育职能 ——关于进一步促进《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实施的思考 ●刘 焱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1月,我国成为第一批《公约》签约国之一,这意味着我国政府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庄严承诺。几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和组织为贯彻执行《公约》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儿童权利的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事,也是全社会的事,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正如《儿童权利公约?导言》中指出:“使世界上每个儿童享有《公约》中所保护的权利,需要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私人团体及个人的一致努力。归根到底,最重要的支持来自个人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及坚持这些权利受到尊重”。增强儿童权利和儿童权利保护的公民意识和教育职能意识是在我国进一步促进《公约》的实施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也是一个相当艰巨的任务。 一、儿童权利意识:文化与历史传统的回顾与分析 儿童权利问题,从思想基础上来讲,实际是一个儿童观的问题,即如何认识和对待儿童,主要涉及到儿童的价值与权利;儿童的特质、生长与发展的形式与原因等问题。一个时代或一个社会人们对于这些问题的看法与观念的总和,即为该时代或社会的儿童观。儿童的价值与权利问题,是儿童观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或方面,反映了人们对于儿童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认识。 儿童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可以从这关系链的两端即“儿童”与“社会”分别加以考察。以“社会”为视角看“儿童”,则儿童是社会延续与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儿童作为社会现实生活的参与者和未来的劳动力对于社会(包括家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以“儿童”为视角看“社会”,则社会是儿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环境和条件。“社会”这一环境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儿童的发展。所以,从价值关系来看,“儿童”与“社会”都兼具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的双重属性。儿童作为价值客体因为能够满足社会(包括家庭)的需要而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社会作为价值主体,发现并承认儿童的价值,就必须保护这种价值。社会对儿童价值的承认与保护的承诺,应当体现在对儿童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权利的认可与尊重。“儿童和少年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他们自己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社会有责任保护他们”(《马克思恩格斯论教育》,第206—207页,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年)。儿童作为价值主体,也有权利把社会(包括家庭)作为价值客体来看待,从社会获得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 儿童的价值与权利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统一的。但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儿童的价值与权利是被割裂的,人们只看到儿童对于社会的价值,但是却忽视他们的权利,往往把他们看作成人的隶属物,家庭的私有财产,成人可以任意处置他们,甚至剥夺他们生存的权利。例如,早在2000多年前,我国古代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提出了“慈幼”的主张,要求人们爱护和关怀儿童。战国时期,“慈幼”曾被统治者作为考察各国政绩的

实践反思-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序言 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帮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群体,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生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帮助,以充分担负起它在社区的责任,认识到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儿童应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爱抚和理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儿童应该做好在社会上独立生活的准备,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育他们成长,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195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且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条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适当的法律上的保护",回顾颁布了《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下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认识到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适当考虑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 第1条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2条 1.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个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它身份而有任何歧视。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应该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受到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3条

侵犯儿童权利 家长无知无畏

侵犯儿童权利家长无知无畏 关注儿童权利(下) ■我国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20多年了,但成人社会远没有把儿童放在应有的权利主体位臵上,父母无知无畏地侵犯孩子合法权益却浑然不觉的情况普遍存在。 ■要想真正维护儿童的合法权利,必须首先理顺亲子关系,把孩子当成有思想、有感情、有合法权益的?社会的人?,像尊重其他家庭成员一样尊重孩子的人格。 ■儿童权利的重要内涵是凡事要以保护儿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主,但尊重儿童的参与权不是无原则地赋权,更不是放任自流。 ■本报记者杨咏梅 《近八成家长不知道儿童权利》3月20日见报以后,许多读者来信参与讨论,有些老师在自己任教的班级进行了有关儿童权利的讲解和调查,有些老师反省了自己教育孩子过程中对孩子权利的不尊重。 漠视儿童权利是家庭教育失误的根本原因 ?为什么给孩子提供了优越的生活条件,孩子却总是不满足?为什么家长对孩子管得越多,孩子身上的毛病越多?为什么孩子总是跟大人‘顶牛’?为什么家长为孩子付出了那么多,孩子却不领情??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关颖认为,中国的家长在

孩子的教育上最下功夫,却也最伤脑筋,根本原因就是家长漠视孩子的权利,没有把孩子当作一个权利的主体,或把孩子当作自己的附庸,忽视了孩子自身的生存、发展规律和需求。 ?家长有了儿童权利的观念,才能重新认识和孩子之间的关系。?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童小军看来,很多家长缺乏权利意识,尽心尽力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却在教育行为上不尊重甚至侵犯孩子的权利。童小军举例说,孩子没考好,家长不和孩子一起好好分析原因,反而说:?你看看,人家都考95分,你怎么只考75分?考不好就别吃饭!?这种常见的语言暴力很容易被家长忽视,但实际上是一种虐待,久而久之会造成孩子的人格缺陷。 关颖说,我国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20多年了,但成人社会远没有把儿童放在应有的权利主体位臵上,父母无知无畏地侵犯孩子合法权益却浑然不觉的情况普遍存在,比如—— 侵害生存权和受保护权:家长外出务工不管孩子,忙于工作忽略孩子;夫妻离异推脱抚养监护责任;安全意识差,孩子意外伤害事故频发;过于看重学习,忽视孩子的健康;粗暴管教,给孩子带来心灵创伤。 忽视发展权:家长按照自己的需求设计教育方案,让孩子被动地适应。把孩子当大人、把特点当缺点、把过程当结果、把部分当全部,忽视孩子的发展需求和特点。

我国儿童社会福利现状的反思

对我国儿童社会福利现状的反思 与西欧、日本等发达国家儿童社会福利的对比分析 儿童是家庭的瑰宝,民族的希望,国家的基石,社会的明天。中国是世界上儿童数量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儿童与社会、国家与儿童、儿童与家庭、儿童与儿童的关系,成为公共政策、社会政策与福利政策议程的核心议题。 为所有儿童提供一个安心、安全能最大程度实现自我和社会参与的健康成长环境,是儿童福利的核心部分,而儿童福利政策则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政策保障。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会议对儿童福利作了如下定义:凡是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及制度等均称之为儿童福利。 儿童福利政策是实现儿童福利的政策保障,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涉及的对象为所有儿童;第二、对儿童衣食住行的基本生活条件的保障;第三,为儿童提供能够最大程度实现自我、参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的保障。 根据安德森的理论,西方福利国家明显地分为三种制度类型。第一种是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在此模式中,公共福利的责任范围较窄——主要是针对穷人,大多数人主要依靠市场来获得保障,代表国家是美国和英国。第二种是欧洲大陆传统模式,其前提是就业和贡献相关联的公共社会保险计划,代表国家是德国。第三种是“社会民主”模式”,主要是指斯堪的纳维亚制度,它与其他两种制度有着明显区别。 瑞典福利橱窗中的--儿童社会福利 瑞典最早颁布《儿童福利法》,促进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瑞典政府充分考虑到儿童发展的需要,通过推行父母保险、儿童津贴、家庭津贴、各种医疗保险和福利服务,为所有家庭创造了一个适宜照料儿童的社会环境,为儿童提供无微不至的关怀,并以优厚的亲职假给付(也有译为“父母津贴”,“亲子假”)与普遍的公共托育服务著称。 尤其是母亲友好型福利政策,充分配合父母工作需要,尤其是工作母亲的需要,设计不同类型的亲职假,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家庭需要制定适宜的政策。良好的儿童福利制度无疑是提高女性就业率与生育率的重要因素,使得瑞典享有先进国家中甚高的妇女就业率与生育率。 瑞典将儿童福利作为福利的重心之一,将福利深入儿童成长的方方面面,根据儿童成长的不同阶段的不同特征,制定针对性不同的福利制度,同时注重普惠性、人性化。采取国家干预的方式,基本上由政府承担儿童照顾及家庭支持的责任。国家支持的母亲友好型儿童福利政策。表现出公共提供、平等普及、充分配合父母工作需要等明显特征。这不仅有利于瑞典的儿童福利政策的发展,而且是建立在增进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对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有重要作用。 日本以家庭为中心的儿童福利特色 日本自二战后开始对儿童社会福利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日本经历了从“补缺救助型”到“普惠型”的巨大转变。在此过程中,既有社会发展变迁的影响和需求,也蕴含着从“保护”、“救助”到“自立支援”的社会福利观和儿童观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反思

湖南科技大学 研究生课程论文 学院教育学院专业小学教育 课程名称教育政策与法规 研究生姓名王婉学号 开课时间 2015 至 2016 学年第二学期

说明 一、研究生课程论文必须与本封面一起装订。阅卷教师务必用红笔批阅,并在本封面规定位置打分、写完评语后连同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交学院研究生秘书,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在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成绩登记表交研究生学院。论文由开课学院研究生办公室保管。 二、该封面请用A4纸双面打印,将此说明打印于封面背面。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反思 摘要:未成年人是一个家庭和一个民族的希望,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法律,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部法律颁布至今在实施过程中已然取得很多成效,使未成年人在生存、发展、受保护、参与权等权利方面切实受益。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无论是从青少年切身利益需要来衡量,还是从我们国家的法律实施来衡量,我们的立法工作确实做得不够,这部法律在仍然存在不足,如责任主体不明确,权利保障没有落到实处,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失衡等问题,这些都值得我们反思。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意义;反思 我国在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通过第一次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下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次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主要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促使他们健康成长,也是为了完备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一共七章七十二条,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和法律责任五个大的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家庭监护、教育、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从而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受教育权利得到保护。并对违反这些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规定了惩处办法。 这部法律在颁布以来的二十多年以来进行两次修改,立法与时俱进,贴近时代要求,也与时代发展带来的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如网络问题、留守儿童等问题做出了新的调整。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各项权利,既符合国际公约对《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又符合中国目前的国情。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重点突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并且与时俱进,把如何解决外来工子女就学,网络问题预防,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写入法律中。

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家庭教育的基础

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家庭教育的基础 柞水县教学研究室齐泽宏 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家庭教育的基础。儿童是独立的权利主体,有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与智能的权利;有享有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保护,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有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实施家庭教育要尊重和保护儿童的各项权利。 第一节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政府承诺对儿童承担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义务,2006年12月审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明确和突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该公约规定,儿童享有生命权,受父母照料权,就影响其本人的事项发表意见权,不受虐待、剥削和忽视权,困境儿童得到国家特别保护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几十项权利。六一国际儿童节就是为了悼念1942年6月10日的利迪册惨案和全世界所有在战争中死难的儿童,为了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抚养权,为了改善儿童的生活,为了反对虐杀儿童和毒害儿童而设立的节日。国际社会通常把儿童的这些权利概括为四大类,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一、儿童享有生存权 儿童生存权是指其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在国际《儿童权利公约》里,儿童生存权指所有儿童有存活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具体说,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儿童在生理意义上生存应当得到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以及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其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其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概括起来说,儿童生存权是指其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它包括食物权、衣着权、住房权等具体内容等具体权利。儿童生来就具有生存的权利,对于生存权,儿童多少会通过需要来表达。 二、儿童享有发展权 儿童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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