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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的权利与保护

幼儿的权利与保护
幼儿的权利与保护

一、单项选择题

1.我们应当在儿童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所有影响儿童权利的事项上,都应当倾听和尊重儿童的意见,这体现了儿童权利保护的( )原则。

A.无歧视

B.儿童利益最大化

C.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

D.尊重儿童观点

2.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 )为一种首要考虑因素。

A.安全

B.最快发展

C.最大利益

D.全面发展

3.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

A.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B.注重言传身教

C.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D.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小明的爸爸没有征求小明的意见,在暑假,为小明安排了钢琴、围棋、书法等培训课。小明爸爸没有尊重小明的哪项权利?( )

A.生存权

B.受保护权

C.发展权

D.参与权

5.儿童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但其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这些限制不包括( )。

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

B.国界

C.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D.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

6.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 )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A.受教育

B.人格尊严

C.人身安全

D.平等接受教育

7.下列不是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少年儿童享有的权利是( )。

A.生存权

B.完全的政治权利

C.受教育权

D.受尊重权

8.下列不是我国保证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9.下列关于幼儿教师对幼儿的态度与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关爱幼儿,重视幼儿身心健康,将幼儿学习放在首位

B.信任幼儿,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

C.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D.重视生活对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价值,积极创造条件,让幼儿拥有快乐的幼儿园生活

10.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幼儿教师要公正地对待幼儿,首先是要真正( )。

A.给幼儿权利

B.教给幼儿知识

C.尊重和信赖幼儿

D.尊重幼儿家长

二、材料分析题

1.某报报道:湖南省湘潭市一位幼儿家长李先生写信说,他的孩子在幼儿园被保育员体罚,脸上和身上都有明显伤痕,而且被弄得大小便失禁。他向幼儿园投诉,对方虽然道了歉,但态度很不诚恳。李先生的孩子今年3岁,名叫小浩(化名),3月4曰进入湘潭某幼儿园,这是当地一家十分有名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比一般幼儿园高,被人们称为“贵族幼儿园”。李先生在信中写道:“小浩入园的头两周,虽有些不适应,但未感觉有太大变化。第三周起,我们逐渐发现孩子回家后时而埋头不语、时而大喊大叫,一提幼儿园就恐惧万分,对任何人都不理不睬,并且大小便失禁。4月9日,我们去幼儿园看孩子,发现孩子两边脸颊各紫了一大块。4月12日,我们到幼儿园接孩子,小浩脸上伤痕依旧。恰此时孩子要小便,我帮他脱下裤子,竟发现大腿两边各有几块青紫,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其中有一处很深的、特别显眼的指甲印……”

请谈谈如何看待教师的体罚行为?

2.张某带着才出生100天的儿子到某摄影社拍摄百天照片。为了保证效果,摄影师为其拍摄了两张照片。当张某去取照片时,该摄影社只交给张某其中一张底片和照片,告诉他另一张由于底片不好,所以没有冲洗。但是3个月后,当张某路过该摄影社时,却发现其橱窗里挂着儿子的照片。

张某立即找到摄影社,认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儿子照片挂出,侵犯了儿子的肖像权,要求摄影社取下照片并归还底片。但摄影社却说,照片是我们拍摄的,是我们的作品,我们有权展示。同年11月,张某在某摄影作品展览上又看到了儿子的照片。于是,张某再次找到该摄影社,问其是不是他们向展会提供的,摄影社承认是他们提供的,但认为自己并未侵犯张某及其儿子的权利。双方争持不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结合相关的法律对上述事件进行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参考答案】D

【名师点睛】《儿童权利公约》提出了四项倡导性的儿童权利保护基本原则,即无歧视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儿童基本权利原则和尊重儿童观点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地看待。即在进行影响儿童利益的行为时,应当征求有自己理解能力的儿童的意见,并充分尊重其按

照自己意见做出的选择。在儿童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所有影响儿童权利的事项上。都应当倾听和尊重儿童的意见。这体现了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

2.【参考答案】C

【名师点睛】《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因素。

3.【参考答案】B

【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参考答案】D

【名师点睛】儿童的参与权是指儿童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小明父亲的做法没有尊重小明的参与权。

5.【参考答案】B

【名师点睛】《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三条规定,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心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此项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但这些限制仅限于法律所规定并为以下目的所必需: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6.【参考答案】A

【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故本题选A。

7.【参考答案】B

【名师点睛】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知,未成年人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不具有完全的政治权利。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8.【参考答案】B

【名师点睛】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9.【参考答案】A

【名师点睛】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内容,幼儿教师对幼儿的态度与行为包括:(1)关爱幼儿.重视幼儿身心健康,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2)尊重幼儿人格,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3)信任幼儿,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4)重视生活对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价值,积极创造条件,让幼儿拥有快乐的幼儿园生活。

10.【参考答案】C

【名师点睛】幼儿教师平等地对待幼儿实际上也就是教育学中常说的要树立正确的师生观的问题。从伦理学的角度看,教师要公正地对待幼儿,首先是要真正尊重和信赖幼儿。

二、材料分析题

1.【参考答案】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幼儿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蹲下起立、罚站、罚跪等。教师体罚幼儿园幼儿,无论从良心、道德还是法律上来讲,都是不允许的。

教师因故意行为造成幼儿伤害的,法律也有相应的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幼儿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惩罚事件不仅对幼儿的身体有伤害,同时也伤害了他们的心理,幼儿的家长有权利通过法律讨回公道。

2.【参考答案】肖像权是公民自己使用和同意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肖像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包括本人对肖像的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肖像是公民个人的真实形象,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其他艺术形式的再现物。肖像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体现和维护了人格尊严方面的利益;肖像权又是一种专有权,是公民所特有的民

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十二条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在使用特定未成年人照片时,对于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在该事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属于肖像使用权上的纠纷。首先,该摄影社未经婴儿的法定监护人张某的同意,在其橱窗内展示婴儿的照片以及向展览会提供带有婴儿照片的展览作品,这些行为都违背了使用公民的肖像应经公民本人同意,而对于未成年人应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法律规定。其次,摄影社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是典型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摄影社先是在其橱窗内展示张某儿子的照片,这一行为具有为其摄影社做广告的性质,实际上是一种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就构成一种侵权行为。而后,摄影社又有偿向展览会提供展览作品,其营利目的显而易见,其行为直接违背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法律规定,构成了侵权行为。最后,该摄影社认为其拥有为顾客所拍照片的著作权,这一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张某儿子的照片是摄影社的作品,但它是为顾客服务并由顾客支付报酬而取得的,这种服务的性质,顾客不但有权取得照片,还有权取得底片,同时只有顾客才有权利决定是否冲洗、扩印或是销毁等。照片虽为摄影作品,具有著作权的性质,但因照片是公民肖像权再现的载体,因此,著作权与肖像权是不可分割的.且肖像权应优先考虑。所以,该摄影社没有维护顾客的肖像权,构成了侵权。

幼儿园法律主题教育课程设计——以受教育权为例.doc

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幼儿园法律主题教育课程设计——以受教育权为例姓名与学号 年级与专业 学习中心 指导教师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诚信承诺书 1.本人郑重地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完成的。 2.本人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参考资料均加以注释和说明。 3. 本人承诺在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和研究内容过程中没有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伪造相关数据等行为。 4. 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对侵犯任何方面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 年月日 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论文作者完全了解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本论文的复印件和电 子文档,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可以将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和传播,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论文。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年月日

精心整理精品文档毕设模板 摘要 近年来,为了让幼儿都能接受一定水平的教育,大多数国家采取了多种方法,对教育都是进行强制性的保驾护航。从各个国家对保障受教育权阶段的做法可以看出,在面对幼儿园的教育体制的问题,一概采取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保护幼儿受教育的权利。因此,幼儿园需要积极地开展法律教育课程,提高幼儿自身接受教育的意识,以及加强幼儿对受教育权的概念理解也成为了现代幼儿园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保障幼儿能在幼年阶段逐步认识到自身受教育权利的重要性,同时,也可以间接地避免一些对孩子抱着不高学习期望值的父母、长辈,降低幼儿接受教育的积极性。 关键词幼儿园;法律主题课程;受教育权 I

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保护

教育法学视野下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保护和实现 摘要: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是达到国家规定入学年龄的儿童都应该而且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而我国的《教育法》也明确提出了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或其他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学生入学或将部分学生开除学籍导致学生退学等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损害的现象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因此,要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一是学生的受教育权的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二是家长思想观念的转变及对孩子的接受教育的重视;三是学校要深入贯彻和落实《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四是国家立法机构要切实不断完善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的相关法律;五是我国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把教育发展的核心,即学生的发展放在首位,关注学生弱势群体的利益。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决定一个国家的未来,而教育的发展程度取决于受教育者的数量和人才的质量,而高素质的人才的出现源于受到良好的教育,也就是其受教育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关键词:学生受教育权保护和实现教育法 学生一般指正在学校、学堂或其他学习地方(如家中、军队等等)受教育的人。根据学习的层次可分为:幼儿、小学生、中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中专生)、大学生(专科生、高职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权利等。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剥夺等各种非法或违规的案件时常被暴露在媒体、公众之下。那么到底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方式或方法来减少因有意识或无意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而最终对学生个休的受教育权造成损害,甚至酿成重大的影响深远的个人损失呢?在个人看来,通过学生个人、家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国家立法机构五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最终能够不断减少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损害或剥夺,使受教育者,即学生的受教育权得到切实真正的保护。 从学生个体层面来说,学生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要强,并敢于去行动。学生是受教育者,他们身处于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大系统之下,他们的受教育权时时刻刻都有可能被监护人、学校或其他教育主体所损害或剥夺,因此无论是学生的监护人,还是教育者都应该从小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特别要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意识,以免使得部分学生没有机会享受接受教育的机会,而影响其一生的发展,更严重的是因此而对学生的心理造成一生的阴影。法律知识缺乏、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这是中国现存的普通现象。家庭基本不会向孩子传授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学校基本不会开展教育法律相关的讲座,就更不会开展相关的课了。这就使得绝大部分的学生即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他们也会保持沉默,使得这种维权分子无法无天,维权现象愈演愈烈。在学校里,教师体罚学生、罚学生面壁思过、罚站更是家常便饭,更有甚者,逼迫学生留级、不让学生参加考试、分快慢班、区别对待优秀生与学因生,更有部分大学欺骗性招生、扣留学生毕业证、学位证等。当我们提到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保护,不仅强调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被损害或剥夺,也强调受教育者享受相对公平的教育权利,而不能使教育资源倾向失衡。在家庭里,虽然绝大部分监护人是支持子女接受教育的,然而还是有很多偏远山区的监护人落后的思想观念,使得他们无意识或有意识地阻碍子女上学,剥夺了他们子女的受教育权。总之,作为教育的主体,即受教育者,要使得自己的受教育权得到实现,就一定要从树立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一旦自己的受教育权被损害或剥夺,就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的方式或方法坚决维护,而不是保持甘愿忍受而一直保持沉默使得自己的受教育权被肆意地践踏,而这些违法违规分子变得越来越猖獗,学生们一定要明白,当违权事件发生在自己身上时,这并不仅仅是自己的问题,如果大

企业社会责任之儿童权利保护

企业社会责任之儿童权利保护 谢雨佳,杨惠 ? 2012-09-20 21:52:53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近年来,关于企业侵犯儿童权利的报道屡见不鲜。自强生婴儿用品、三鹿奶粉等事件发生以来,公众对侵犯儿童权利的企业怀有的抵触情绪愈发强烈。企业行为,尤其是可能给少年儿童的生活造成影响的生产、经营、销售等行为,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常有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攫取利润而置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于不顾,导致无辜、弱小的孩子及其亲属承受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痛苦。人们在对企业此种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行为进行谴责的同时,也发出了质疑之声:为何此种恶劣的现象屡禁不止? 为了促使企业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全球契约、救助儿童会倡导在全球范围内组织起草“儿童权利和企业原则书”。在国际社会日益关注儿童权利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环境下,我们应当如何认识企业社会责任与保护儿童权利的关系?我国关于企业保护儿童权利的社会责任在立法上存在哪些问题?我国法律应该如何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其能够更加合理、充分地的保护儿童权利?本文试图对此予以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企业承担保护儿童权利责任的理据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1]。 儿童权利是对儿童群体权利的简称,区别于一般成人的权利,是儿童的特殊心智、身体成长阶段所必须的、为儿童所特有的权利。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中所涉及的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几十种权利。 由于社会是一个个体及组织相互联系与影响的有机体,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必定直接或间接地对儿童身产生影响。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儿童权利具有密切联系,企业具有保护儿童权利的基本社会责任。 (一)经济理据 对企业来讲,尊重和支持儿童权利能带来培育现在和未来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的特别机会。因为儿童接受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仅扮演着企业客户的角色,甚至未来还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员工、老板、供应商、社区成员和领导。客户是企业经济利益的直接来源,如果客户的权利不能得到保护,企业赚取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企业在提供服务、生产产品时,必须注意其服务或产品是否有利于儿童权利的保护。同时,企业保护其权利,就是保证企业未来有一批健康、积极、乐观、心智健全的员工、老板、供应商、社区成员和领导,就是保证企业自身未来经营的正常化。企业不能寄希望于那些被其产品或服务严重侵犯权利的儿童在将来为其打拼天下。故此,保护儿童权利,是企业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需要。[2] (二)法律理据 企业的法律责任是其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我国《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表明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宣示性条款被我国通过成文法的方式予以确定。企业是法律拟制的主体,以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幼儿的权利与保护

教师资格证考试《幼儿综合素质》 历年核心考点:幼儿的权利保护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和法定其他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权 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2.获得经济资助权 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简称“获得经济资助权”。 3.获得学业证书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获得公正评价 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学生的学籍档案里有学习成绩登记表.学校要如实地记录学生各科学习成绩和品行状况。 (2)获得学业证书 一个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这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 4.申诉起诉权 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简称“申诉起诉权”。 5.法定其他权 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简称“法定其他权”。 二、幼儿权利的保护 1.人身权的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可以分为两种,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肖像权等,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不受侵犯。身份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利、监护权和亲属身份权等。 2.幼儿受教育权的保护 一是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受教育平等权。在受教育权中,

三残儿童保障制度

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保障制度 为了保障残疾儿童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按照国家教委和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针对重新镇石坪小学实情,特拟订学校“三残”儿童、少年入学保障制度。 1、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入学,因特殊原因(如丧失学习能力等)未能按时入学的,要依法办理缓入学或免入学的手段。 2、所辖区内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分别达到95%以上。 3、辖区内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三类残疾适龄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分别达到95%左右。 4、根据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家长的申请,学校可放宽(推迟)其入学年龄。 5、任何教师不得歧视三类儿童、少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三类儿童、少年。 6、教师在关心、爱护所有学生的同时,要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赋予更多的爱心,要让这类儿童、少年对教师产生亲近感。

7、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家长)必须依法按时送子女入学,不得以任何不实的理由不让孩子上学。 8、学校要与重新镇党委政府、石牛、丰岩、小坡村委会负责人加强联系,作好特殊儿童少年的入学动员工作,保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受教育的权利。 9、学校要向社会加大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受教育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重视这部分孩子的入学问题。 10、学校教导处要负责这部分特殊儿童、少年的入学插班、学籍管理等系列工作,要让学生家长无后顾之忧。 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保障措施 一、明确政府责任,扩大特殊教育资源 政府为主导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但在现实中仍能看到,大量残疾儿童失学、辍学。要明确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残疾儿童教育中的义务,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法律的授权,建立相关的教育、保护制度,为残疾儿童享有受教育权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教育均衡发展既是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又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和实现途径,残疾儿童教育是整个义务教育教育的重要部分。因此,各级政府应当在经费投入、校长和师资力量安排等教育资源配置上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加大特殊教育学校改造的

对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的思考_从立法不足及完善谈起_周虹 (1)

对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的思考 ———从立法不足及完善谈起 周虹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儿童,一直是社会所公认的一个弱势群体,对儿童的权利予以特殊保护也一直是世界人权保护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当前世界各国,儿童权利的保护却面临着严峻现实,特别是在我国,长期重视义务而忽略权利的立法模式,使得我们必须对保护儿童权利给予特殊的重视。只有明确儿童权利保护的含义与内容,改革落后的立法观念,形成完备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地保护好儿童的权利。 关键词:儿童;儿童权利;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093(2008)-04-0076-05 【收稿日期】2008-08-04 【作者简介】周虹(1985-),女,福建莆田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06级研究生。 一、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含义 《儿童权利保护公约》第一条指出:“为本公约的目的,儿童指18岁以下的人。此规定只为本公约。”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公约在年龄上对儿童给出了一个年龄性的界定,但这个定义只是用于参考,不具有强制效力。也就是说,儿童的定义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国家中却可以是不一致的。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未满18岁的男女均为未成年人。因此从广义上说,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属于我国的儿童的范围。儿童应受国家的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个原则已经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 根据我国2007年6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参考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的表述以及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对儿童权利保护的主要内容就是对其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及参与权的保护。 同时,参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所谓对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应当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需要及特点,把全国人民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愿望与意志集中起来,固定下来,从而转化为国家的意志,用以调整家庭、学校、社会各个方面及公民个人同儿童权利保护组织之间的关系。其二,是指对儿童权利负有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Dec.20082008年12月 第4期(总第38期)Journal of Fujian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Law No.4(Sum NO.38)76

如何保障儿童权利

如何保障儿童权利

如何保障儿童权利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如何保障儿童权利 儿童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同时,儿童的成长也关系到社会的未来,所以我们应该充分保护儿童的权利,为他们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是他们健康快乐的成长。为了保护儿童的权利,联合国颁布了《儿童权利公约》,我国也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是保护儿童权利的一方面,但是由于社会的复杂性,法律不能彻底严格的执行,所以现实生活中,儿童的权利还没有的到充分的保护,社会、学校、家庭对儿童权利的侵害处处可见。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残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在影片《请投我一票》中,老师本着尊重儿童民主选举的初衷,进行投票选举班长的活动,但是在选举过程中,家长对孩子的“指导”过程却严重侵犯了儿童的权利。 家长教孩子如何拉选票,如何指出对手的缺点,如何将对手打倒,如何贿赂同学。这一场属于孩子的选举活动,完全掌握在了家长手中。家长用成人所惯用、熟悉的“潜规则”来教孩子,这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会对其造成负面的教育。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影片中所反映的另一个问题是家长为了培养孩子的兴趣爱好,而占用孩子的娱乐和休息的时间,例如成成想要看电视,家长却非得要他练声乐。从成成的反应中我们可以看出孩子想要娱乐的迫切心情,与被逼练习的痛苦。而这也是现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现在的家长为了使孩子不落后,而为孩子报了很多兴趣班,为了提高孩子的成绩而报补习班,严重侵犯了孩子娱乐的时间,在这种环境下,孩子的成长是不健康,不完全的。 其实,侵犯儿童权利的现象还有很多,例如:教育不公平现象,童工问题,等等。那么,我们到底该如何保护儿童的权利呢? 首先,要保护儿童的权利,要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根本,这一点国际以及我国都做到了。但是,目前的法律大多是规定或赋予了儿童权利,但是对于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的惩罚措施规定不是非常明确,所以,相关法律仍需完善。 其次,有法可依后就要严格执法,比如童工问题,要严力查出,儿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在儿童时代的主要任务就是受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佣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是在农村,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童工问题是十分严重的,很多儿童很早辍学便去打工,黑心的老板完全不顾法律规定,滥用童工,严重侵犯了儿童权利,对这样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惩不殆,才能彻底解决童工问题。 严格执法对于社会、学校等侵犯儿童人身权利、剥夺儿童应有权利是可行的。但是,在家庭中,家长对儿童权利的侵犯确实不易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的。例如,对孩子进行不正当的教育或影响,剥夺孩子的娱乐

2017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章节习题:幼儿保护

第二模块教育法律法规 第三节幼儿保护 一、单项选择题 1.我们应当在儿童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所有影响儿童权利的事项上,都应当倾听和尊重儿童的意见,这体现了儿童权利保护的()原则。 A.无歧视 B.儿童利益最大化 C.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 D.尊重儿童观点 2.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为一种首要考虑因素。 A.安全 B.最快发展 C.最大利益 D.全面发展 3.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B.注重言传身教 C.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D.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小明的爸爸没有征求小明的意见,在暑假,为小明安排了钢琴、围棋、书法等培训课。小明爸爸没有尊重小明的哪项权利?() A.生存权 B.受保护权

C.发展权 D.参与权 5.儿童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但其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这些限制不包括()。 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 B.国界 C.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D.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 6.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A.受教育 B.人格尊严 C.人身安全 D.平等接受教育 7.下列不是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少年儿童享有的权利是()。 A.生存权 B.完全的政治权利 C.受教育权 D.受尊重权 8.下列不是我国保证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对我国《宪法》公民有受教育权的理解

对我国《宪法》公民有受教育权的理解 对我国《宪法》公民有受教育权的理解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我国《宪法》第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以宪法为依据,也相继制定了以教育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各方面的理解还有很大的差距。如什么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天赋人权还是公民的一项社会权利?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什么关系?既然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放弃它呢?既然是权利,为什么又同时成为一项义务呢?愿不愿接受教育是纯属个人的选择,一个人就是厌恶读书,国家凭什么课予其受教育的义务,又如何强制其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是父母的义务,还是儿童、少年的义务?如果是儿童、少年的义务,他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如何去承担义务?公民究竟是有终身受教育的义务,还是仅限于儿童、少年时代才有受教育的义务呢? 一、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所谓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教育的形式有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等。教育内部的等级包括学龄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等。理解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1.受教育权概念的特点问题。受教育权的概念有以下特点:(1)受教育权概念具有很大的包容性。教育是涉及人类心灵的活动,以求得人的心性发展为目标。而达到人的心性发展目标的渠道十分广阔复杂,也即教育的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只要是能获得人的心性发展的手段和途径,都可以称之为教育。但是,如果将任何一种手段和本文由收集整理途径的运用都称之为公民的受教育权,都需要进行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则会存在很多问题。我们虽然可以主要地将教育以及受教育权的问题界定于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科普教育、职业教育乃至国防教育、民办教育等已有法律规定的领域,但必须承认,受教育权是个相当有包容性的概念。(2)受教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受教育权的这一性质是由人的社会性所决定的,也是由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所决定的。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必须受教育,才能获得身心的发展,成为社会中合格的一员,实现个人的其他自由和权利。(3)受教育权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受教育权是公民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但是,这一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民其他权利实现的程度。公民在政治方面的言论、出版、选举等自由和权利的实现程度,需要取决于其受教育的程度。公民在经济方面的一系列权利也受到其受教育的程度的制约。即使公民劳动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实现,也大几是由受教育的程度所决定的。所以说,要充分保障和实现人权,关键因素之一是要充分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受教育权。(4)受教育权具有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我国受教育权的一个重要优势是,教育的方向非常明确,即必须为国家和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

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事件屡见报端,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不到位,使得这一突出的法律问题出现了许多真空地带,本文试图从完善法律制度、引入法律援助制度、未成年人行政申诉制度等几方面作一个初步的探索。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受教育权;父母责任法 未成年人朝气蓬勃、接受力强,又有敏感、脆弱之不足。让更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竞争力,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而对减少其接触不良文化现象的影响、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颇有积极意义。我国目前虽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但在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仍然相当薄弱,还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一、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在《总则》的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别是第三章“学校保护”这一块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义务教育法》则通篇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规范。各地为积极推进这些法律的实施,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有力的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二)存在的问题 从这些法律的实施来看,其效果是不容乐观的。当今世界各国在人才方面的竞争已趋于白热化。目前,我国政府虽然已经开始注重加强人才方面的投资,明确指出今后每年的教育支出平均增长2~3个百分点。但这与根本扭转我国教育落后的现状相差甚远。在我国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中,每年约有50余万贫困儿童失学,经过希望工程救助,仍有50%左右的学子不能恢复学业。①因为贫困,他们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去年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实施了“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杂费、教材费,补助生活费。但是生活费的补助是很低的,对于贫困生来说,生活费是他们最大的支出,一旦没了生活费,

关于“入园难”幼儿受教育权问题的政策分析

07学前教育 关于“入园难”幼儿受教育权问题的政 策分析 资料收集成员: 黄佳佳 20070402017 尚艳阳 20070402032 孙娟 20070402038 柏雪 20070402001 盘琼 20070402030 张莉 20070402060 蒋芳然 06044008045 2011年 5 月 25

有关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的文献检索 通过对现期期刊以及电子资源室的期刊网进行检索,汇集,截止到2011年5月份,共有关于“入园难”幼儿受教育权问题的研究论文30篇,下面对这些相关文献作一下具体分析: 一、文献所发表的期刊 通过文献检索分析可知,有关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的研究一直可以追溯到清朝末期,从古至今,古今中外都有许多教育理论家,教育实践家,教育部门关注这个问题,提出了许多理论观点,并做了许多相关的实践研究,为保障幼儿教育健康发展颁布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为幼儿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最早关注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的是我国清朝末洋务派著名政治家、教育家—张之洞,国外的一些大国像英国、法国等也特别关注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的问题,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在幼儿教育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幼儿教育法律、法规也引起了现代人们的关注,像《学前教育研究》、《当代学前教育》、《学前教育研究》、《法制与社会》、《幼儿教育》、《早期教育(教师版)》等期刊相继刊登了许多优秀教育者关于幼儿教育研究的论文。二、对文献做具体的分类整理和分析 (一)我国幼儿园发展现状及问题 今年来,我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和学前一年毛入园率分别只有50.9%和74%。从目前来看,要实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教育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到2020年“全面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战略目标,任重而道远。 1、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不健全。 政府对学前教育存在多头管理、责权不清的问题。有的地方政府规定,民办幼儿园可在民政、教育、地方政府办公室等多个部门分散登记注册,教育部门专管幼儿园教学,卫生保健则由卫生部门负责。如有的地方政府虽然明确规定教育部门主管幼儿园的审批与业务,但在教育部门内部,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负责幼儿园的审批手续,基础教育科学只能分管教学,学期教育行政批管不统一。 2、民办学期教育发展不规范。 目前,我国民办学前教育市场存在较多问题。如收费制度不具体,缺乏可操

幼儿的权利与保护

一、单项选择题 1.我们应当在儿童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所有影响儿童权利的事项上,都应当倾听和尊重儿童的意见,这体现了儿童权利保护的( )原则。 A.无歧视 B.儿童利益最大化 C.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 D.尊重儿童观点 2.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 )为一种首要考虑因素。 A.安全 B.最快发展 C.最大利益 D.全面发展 3.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 A.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B.注重言传身教 C.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D.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小明的爸爸没有征求小明的意见,在暑假,为小明安排了钢琴、围棋、书法等培训课。小明爸爸没有尊重小明的哪项权利?( ) A.生存权 B.受保护权 C.发展权 D.参与权 5.儿童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但其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这些限制不包括( )。 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 B.国界

C.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D.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 6.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 )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A.受教育 B.人格尊严 C.人身安全 D.平等接受教育 7.下列不是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少年儿童享有的权利是( )。 A.生存权 B.完全的政治权利 C.受教育权 D.受尊重权 8.下列不是我国保证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9.下列关于幼儿教师对幼儿的态度与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关爱幼儿,重视幼儿身心健康,将幼儿学习放在首位 B.信任幼儿,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 C.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D.重视生活对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价值,积极创造条件,让幼儿拥有快乐的幼儿园生活 10.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幼儿教师要公正地对待幼儿,首先是要真正( )。 A.给幼儿权利 B.教给幼儿知识

----第12课---儿童的权利

----第12课---儿童的权利

小学《品德与社会》五年级第二学期第三单元 第12课《儿童的权利》教学设计 第12课儿童的权利 南汇区惠南镇第二小学杨建华教学目标 1、初步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会在生活中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2、小组合作,收集资料,交流探讨《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四项基本权利在生活中的体现。 3、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由来及在我国的实行情况,体会全社会对儿童的关爱。 4、知道国际上一些国际性公约的名称,懂得国际性公约的制定源于人类的共识,有利于建立国际新秩序。 教学重点 1、初步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会在生活中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了解《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的实行情况,体会全社会对儿童的关爱。 教学准备 1、学生收集整理国际上和生活中侵犯儿童权利的事例。 2、小组合作,收集资料,交流探讨《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四项基本权利在生活中的体现。 教学课时 2课时 第一课时 教学目标 1、初步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会在生活中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由来,体会全社会对儿童的关爱。 3、收集资料,探讨《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四项基本权利在生活中的体现。 教学重点 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感受自己所拥有的权利。 教学过程 活动一:欣赏歌曲,引出儿童权利

1、播放歌曲《小小少年》 2、师:小小少年很少烦恼,无忧无虑乐陶陶,我们少年儿童为什么能幸福健康地生活? 3、小结: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离不开父母、长辈、老师的关心、呵护,也离不开政府的关爱,幸福地生活在祖国这个大家庭中享受着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权利。(板书:儿童的权利) 4、你能以自身的经历来举例吗? 学生交流:例如我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秋游活动;我有权为我的休息时间作安排…… 5、教师适时点拨,引发话题:可是你的权益都受到了尊重吗? 6、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谈自己的权益受到尊重或受到侵犯的体验。 7、今天,我们一起来关心我们自己的权利。 (课伊始,播放儿童喜欢的歌曲,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兴趣。从歌曲中感受到少年儿童的生活无忧无虑,幸福快乐,是因为享受着法律所赋予儿童的各种权利。这样,儿童权利一下子走进学生生活,拉近了与学生的距离,更是激发了学生了解儿童权利的欲望。) 活动二:揭露现象,了解公约由来 过渡:在世界许多地方,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 1、出示四幅图,这些儿童在干什么? 师: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侵犯儿童权利的现象还有很多,你听到或看到过吗?课前收集的有关这方面的资料,现在大家一起交流。 2、看到那稚气未脱的儿童兵,渴求知识的眼睛,流浪街头的孩子,你有何感想? 学生交流 3、师:看到一个个稚嫩而又鲜活的生命剥夺了应有的权利,而导致身心的摧残,国际组织积极行动起来了。看!媒体:(65页上方的文字)(课前让学生收集侵犯儿童权利的事例,培养学生从小关注社会,深刻地认识到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还存在,而且就在我们身边,大量鲜活的事例,更能震撼学生的心灵。发挥学生的主体参与性,从而真正做到教学以学生为本。介绍《儿童权利公约》的由来。了解公约漫长的起草和修订过程,签署公约的国家之多,主要在于落实目标——“体会保护儿童是人类的共识”。) 活动三:介绍公约,解读儿童权利 1、《儿童权利公约》详细规定了我们儿童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出示公约第一条,公约第一条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你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特定群体的儿童逐渐成为社会和家庭的核心。特别是在亲子关系中,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存在着最直接的、最近的血缘关系。作为人类家庭中的一员,儿童具有不可剥夺的人权与自由。他们有权最大潜力地发展其个性、能力及才智。有权从特殊的保护与帮助中获益。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决定。有权以可行和积极的方式知悉他们的权利。①虽然儿童在家庭中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但由于儿童在年龄、智力和心理等方面的限制,在有些场合尚不能以自己独立的意志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各国均立法规定了儿童在家庭中的权利,以保护儿童的利益。本文从儿童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对亲子关系诉讼中亲子鉴定的思考及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的确立等方面粗浅分析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以期能抛砖引玉。 一、儿童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世界各国均立法规定了儿童在家庭中独立的法律地位,这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要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要求:(1)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得到确认。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应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第17条)。(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第19条)。(3)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儿童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负有在其能力和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生

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行政措施

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行政措施 何晓欧 20090510147 2009级社会工作指导教师:陈太红摘要:农村留守儿童是需要社会关注的弱势群体尤其是他们的教育现状岌岌可危, 本文分析了留守儿童教育方面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并从行政措施方面提出了改善此现状的观 点。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保障现状行政措施 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现状是需要社会关注的问题。留守儿童的教育现状如何改善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如何认识这些问题并解决这些问题正是本文即将分析的。本文从教育现状起分析,进而提出个人在行政措施方面的对策。 (一)留守儿童及教育权的界定 1.留守儿童的定义 留守儿童的定义根据学术界的基本共识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外出;(2)留守在农村的未成年人;(3)发生长时间的亲子分离,由祖辈或他人抚养。为了概括的全面性,由以上内容,本文将留守儿童界定为: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打工在外,留守在农村由长辈或他人抚养,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未成年人。 2. 受教育权含义 受教育权就是指人们接受教育的权利,也就是说受教育权的主体享受什么样的受教育权以及如何享有。从广义上讲,受教育权主要指公民通过学校、社会、家庭等多种渠道对知识的接受、经验的传递和技能的掌握;从狭义上说,受教育权主要指的是通过学校使公民获得知识和技能的途径。 (二) 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突出情况 留守儿童是伴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所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从当下社会的现状及各种研究报告看他们的教育确实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其中有些是流动人口子女本身的问题,有些问题是与我国转型期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中所存在的矛盾交织在一起的。以下从三方面总结教育方面展现的问题。 1.学习问题 第一,这表现为学习不理想,成绩下降。在大多数学校中,留守儿童学习一般或较差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教师普遍反映留守儿童大多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习惯不良,学习动力不足,学习兴趣缺乏,不能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下降,对学习缺乏热情,只有少数自控力较强的留守儿童能刻苦学习,

论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论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 受教育权是指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们所享有的接受教育的资格,也是宪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公民可以从中获得教育资源以及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国内外受教育权的研究现状 国外。国外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研究早。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一项原始的权利最早可以追溯到启蒙运动时期。当时的法学家就已经注意到公民的受教育权方而的问题。当今受教育权观念的山来,不仅是启蒙运动时期的那些法学家、思想家不懈思索的结晶,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在教育方而,古希腊的教育研究者主张学习是每个人的权利,而不是那些贵族的特权回。夸美纽

斯中主张在教育中人才是教育的中心。他认为人只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而且主张每个人均有接受教育的权利。魏玛宪法中,将公民的社会权加了进去,开创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先河。二战后,公民的受教育权已经引起了国际学术领域的广泛关注,从而产生了与此相对应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此同时,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研究方向也转移到了国际。 国内。立足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制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相应的教育保障机制。但我国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国内的研究往往停留在公民受教育权的理论层而,缺乏对如何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的对策性研究。目前,我国在公民的受教育权的理论研究方而仍在进行,但是公民的受教育权的保障体系的构建仍是一个问题,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保障的实践不到位,侵犯受教育者的利益

的事件层出不穷,仍然不能够有效及时地得到解决。对公民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教育资源成为目前研究的关键。其次,国内研究不全而、深入,没有研究的方向。研究侧重于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表而,缺乏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定位方向性研究。 三、公民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法制不健全。尽管,我国制定了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但在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上仍有函需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整和教育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教育权利救济上的缺失。立法体系的不完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教育救济立法的不足。山于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救济机制不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教育法律法规的救济机制的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或青少年不上学,要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上学。虽然有此规定,但有效措施具体是什么,

儿童权利公约整理版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由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协议如下: 第一条 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第二条 1、确保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性别、宗教、政治或其她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她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第三条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就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第四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五条 1、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与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瞧待。 2、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成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她媒介,寻求、接受与传递各种信心与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第六条 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与宗教自由的权利。 第七条 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与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第八条 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与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第九条 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确保儿童能够从来源获得信息与资料,尤其就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与道德福祉与身心健康的信息与资料。为此目的应: (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散播在社会与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与资料; (B)鼓励在编制、交流与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与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与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C)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与普及; (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 (E)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与资料之害。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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