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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税务信息-Deloi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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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税相关规定.

附件1: A.一览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a) 资本利得税率(%) -(b) 预提税(%) 股息10/15/20 (c) 利息15/20 (c) 专利、专有技术等的版税15/20 (c) 租金 土地或建筑物10 (d) 其他使用资产支付款 2 (e) 收费服务 支付给居民 技术、管理和顾问服务 2 (e) 工程承包服务2/3/4 (f) 建设规划和监督4/6 ( f) 其他服务 2 (e) 支付给外地人 分公司利润税20 (h) 净营业亏损(年) 回运物料0 结转 5 至10 (ⅰ) (a)本率也适用于外国公司在印尼的常设机构详见B.部分 (b)见B部分有关资本利得征税的细节。 (c)非居民预提税20%的税率征收,税收协定可以降低税率。如果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支付给居民一定的红利是免税的。如果豁免政策不适用,有15%的预提税适用于支付给税务居民分红的公司,有10%的预提税适用于支付股息税的居民个人。非金融机构居民支付的利息要扣除15%的预提税。银行存款支付利息最终扣缴20%的税。 (d)这是对来自土地或建筑物的租金总额最终的预提税。 (e)此税被认为是所得税预缴。它被施加到毛支付给居民的数

量。正常的预提税100%的增长率征收纳税人符合本预提税不具备一个税号。 (f)该税被认为是终税。适用税率取决于提供服务的类型和建筑公司的“资质”的。由主管部门对于建筑公司的业务规模出具资格(即小型,中型或大型)。 (g),这是支付给非居民总额终税。该预提税税率对某些类型的收入,可根据双下降税收协定。 (h)这是常设机构净税后利润的最终税率。税率可能在双重征税条约下减少。不管收入是否已汇出该税依旧适用。如果利润再投资于印尼那么减免税政策就可以申请。 (i)发生与某些企业或纳税人的损失,或某些领域的损失其结转可长达10年(见B)。 B.公司收入及收益的相关税务 公司所得税。成立或总部位于印尼的公司其全球范围的收入都应纳入所得税范围。外国税收可能是属于税收抵免受限制规则(见外国税收减免)。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印尼活动所得利润应征税。然而,一个国外公司,其在印尼有常设机构,它在印尼的累积收入要被征税,这是因为常设机构同本地企业一样获得收入收,这是继“吸引力”原则。 企业税率。企业税按25%的税率统一征收。该税率适用于印尼公司,同样适用于在印尼有常设机构的国外公司。上市公司税率降低了五个百分点,这些上市公司至少拥有他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实收资

印尼公司法中文版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 2007年第40号 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 全能上帝的恩赐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考虑到: a.在创造繁荣社区的背景下,国民经济需要强有力的经济实体的支撑,其实现 基于社区、公平效率、可持续性、环保意识、独立、保障平衡发展和国家经济实体等经济民主的原则; b.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在即将到来的全球化时代下,面对世界经济 的发展与科学和技术进步,同时为商业世界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基础,需要制定一项法律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保证良好的商业氛围的实现; c.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需要赋予其法律基础以促进基 于家庭精神原则的共同努力组成的国家发展; d.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1995年第1号法律被认为已经不再符合法律的发展和 社会的需要,因此其需要被一部新的法律所取代; e.基于上述的所提及a项、b项、c项、d项的考虑,需要制定一部规范有限责 任公司的法律。 考虑到: 1945年印度尼西亚宪法第5条(1)项,第20条以及第33条的规定 以下各方已一致通过: 众议院 以及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已经决议 以确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在本法中,如下的术语具有下列的含义: 1.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指的是一个由资金的集合构成,基于一项协 议建立法人实体,以开展商业活动,其公司的法定资本划分为股份,并且满足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2.公司机构指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 3.社会与环境责任指公司参与可持续经济发展所承担的义务,以提高生活和环 境的质量,其对公司本身、当地社区和社会也是有价值的。 4.股东大会,以下简称GMS,指的是享有未赋予给董事会和监事会权力的公 司机构,收到本法及章程的规定的限制。 5.董事会指,依据公司的目的和目标,具有为了公司的利益而管理公司的权力 和全面责任的公司机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能在法庭内外代表公司。 6.监事会和从事一般和/或特殊的监管责任的公司机构,按照公司章程,也向董 事会提供建议。 7.发行人指,依据资本市场领域的规定和法律,上市公司或者公开发行股份的 公司。 8.上市公司指,依据资本市场领域的规定和法律,符合股份数额和实缴资金数 额的数额标准的公司。 9.并购指一个或者多个公司为了并购其他现有的公司而采取的法律行动,通过 法律的运作,会导致被并购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移至存续公司,而被并购公司的法人实体的状态消失。

印尼尼西亚投资策略

印度尼西亚投资政策 一、印度尼西亚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的 市场准入政策 1、绝对禁止内、外资进入的领域 a.农业领域 种植和加工大麻及同类产品 b.海洋渔业领域 海绵的应用和种植 c.工业和贸易领域 对环境有害的化工产品:如五氯苯粉、滴滴涕、狄氏剂、氯氮化学武器 武器及相关零配件生产 环已氨基磺酸盐和糖精生产 烈性酒生产 赌场和赌博设施 d.交通通讯行业 航空系统 船舶检测 e.矿产和能源领域 开采放射性矿藏 2、只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 a. 森林和养殖领域: 微生物原生质培植 森林砍伐特许

b. 交通领域: 出租车/公共汽车服务 小规模航运 c. 贸易领域: 贸易以及贸易支持服务,但以下领域除外: 大型零售业(购物中心、超市、商场),批发贸易(分销/批发、进出口),展览/会议服务,市场研究服务、港口以外的仓储服务,售后服务 d. 传媒领域: 广播电视服务、闭路电视服务、多媒体传媒和印刷传媒信息服务电影工业 3、外资在与内资组建合资企业时才能进入的领域 海港的建设和经营 公用电力的生产、输送和销售 航运 公共饮用水的建设和经营 铁路运输 原子能发电 医疗卫生服务 通讯 商业空运 4、满足一定条件才可投资的领域(内、外资) a. 海洋和渔业领域 (1) 对于淡水鱼养殖,外资须和当地小型渔业企业合作并且养殖 印尼渔业部所限定的渔业种类 (2) 对于捕捞水底鱼,限于大鱼、群鱼和其他海鱼(马六甲海峡 和阿拉弗拉还的专署经济区除外)

b. 工业领域 (1)木浆工业 原材料进口或者来自工业用林区 不使用硫酸盐或者氯化物 (2)纸浆工业 不使用硫酸盐或者氯化物 (3)氯碱工业 不使用水银 (4)红树木料加工或者半加工 原料来自红树林 (5)货币印刷 得到BOTASUPAL-BAKIN和印度尼西亚银行的许可并符合其要求 (6)特殊印刷行业(邮票、票据、护照等) 得到BOTASUPAL-BAKIN的许可证 (7)牛奶加工(奶粉和浓缩奶) 必须加工而不是简单重新包装 (8)胶合板 只可以在Irian Jaya 省生产 (9)锯木工业 仅限于Irian Jaya 省 若在其他省,只能用非自然林的原木 (10)乙基酒精工业 技术标准:只能用于原材料或者其他工业的辅助原料(11)爆破器材的原材料工业 只能和由国防部推荐的实体合作 (12)工商业用爆破器材和配件 只能和国防部推荐的实体合作 只能从事生产活动,产品的储存和分销都只能由政府指定 的公司执行 (13)电力咨询服务(满足以下条件可对外资开放) PLTA(水力发电)容量超过50MW PLTU(蒸汽发电)容量超过55MW

印尼税务指南2013年

印尼税务指南 2013 PKF全球税务指南2013 我 前言 前言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始终是任何企业考虑转移的关键因素 进入新的市场。什么是企业的税率是多少?是否有任何奖励海外业务?到位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如何将外资来源 收入征税? 自1994年以来,独立成员所网络维和部队,经管PKF 国际有限公司,已生产了全球PKF税务指南(WWTG)提供国际企业与解答这些关键问题的税。这个方便 参考指南提供了客户和专业从业人员综合 税务和商业信息超过90个国家遍布世界各地。 如您所知,所生产的WWTG是一个巨大的团队的努力和我要感谢谁给了他们时间PFK成员企业内的所有税务专家 贡献自己的国家的税收形成的这个心脏的重要信息 出版。 我希望WWTG援助从当地维和部队的组合 你需要做出正确的决策成员公司将为您提供满意的咨询 为您的国际业务。 理查德Sackin 主席,PKF国际税务委员会 艾斯纳安珀LLP richard. PKF全球税务指南2013 二 圆盘 雷梅霍夫 重要声明 该出版物不应被视为提供的一个完整的解释 这是本出版物中的税务问题。 本出版物的销售或分销的明示条款和理解 该出版商和作者不承担任何责任行动的结果

它们采取的信息被包含在此基础上 出版,也不从,本出版物的任何错误,遗漏或。 该出版商和作者明确否认所有和任何法律责任和 责任任何个人,实体或法人谁的行为或未能充当 整个对任何依赖或任何部分内容而这种内容的后果 出版。 因此任何人,实体或法人应采取行动,或依赖于任何事宜或 信息或包含未获得本出版物中隐含的 建议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士或顾问公司,并 确保这些建议具体涉及到他们的特殊情况。 PKF国际是由法律给予独立成员所网络 PKF国际有限公司(PKFI)。无论PKFI也不是网络的成员公司 一般接受的部分行为或不作为的任何责任或法律责任 任何个体成员机构或公司。 PKF全球税务指南2013 III 县 高手 前言 在全球PKF税务指南2013(WWTG)是一种年度出版物,提供了一个世界上最显著的税收和商业监管制度概述 贸易国。在编制本出版物中,PKF网络中的成员有 根据他们的总结对2013年1月1日的信息流,同时还指出 即将必要的更改。 对一个国家逐个国家的基础上,总结每个地址适用于主要税种 业务; 如何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各式各样的其他相关税收和企业 问题; 和国家的个人所得税regime.The每个国家总结最后一节 规定了扣缴税款有关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和非条约率 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相关款项。 而WWTG不应被视为提供的一个完整的说明 税收问题在每个国家,我们希望读者西港岛线使用的出版物作为第一参考点,然后使用其本地PKF成员机构的服务提供 具体的信息和建议。 除了WWTG的印版,单个国家税务导板 PDF格式可从PKF网站下载 PKF国际有限公司 2013年5月 ?PKF国际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使用经过认可注明出处 PKF全球税务指南2013

13种公司缩写词判断国别

交易国别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记录中一个重要的申报要素。在对交易对方和交易国别的核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收付款人(公司)名称中存在各式各样的表示企业类型的缩略语,比如:Co., Ltd、Corp.、S.A.、GmbH和BHD SDN等。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上述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主要是:(1)各国语言文字不同,同一词汇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称谓,比如,“公司”在英语里一般简称Co.、Inc.或Corp.,在瑞典语里的简称则是AB; (2)各国法律制度和使用习惯存在差异,导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名称比较独特,比如,新加坡法律规定私人企业名称中必须出现Pte.字样,而其他国家则绝少有此现象。由于有的缩略语为某个国家独有,有的则是同一语种国家和地区所共有。因此,我们能通过交易对方中的缩略语来排除掉或推定出某一笔国际收支交易的国别。 有鉴于此,我们以近两年全国部分地区的近20万条国际收支统计交易记录为索引,对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的《公司法》、《投资法》进行了查阅和研究,梳理出许多在国际收支统计信息中出现频率较高、可用于国际收支交易国别判断的交易对方缩略语,现列举和剖译如下: 一、SDN BHD与马来西亚的关系 SDN是马来西亚语Sendirian的缩写,意即“私人”。BHD系Berhad的缩写,意为“公司”。 SDN BHD是指“私人有限公司”,单BHD一般指“公众有限公司”。 在马来西亚,企业一般注册为个人企业、合伙人企业或私人有限公司,其中以SDN BHD私人有限公司最为常见。如: CSP CORPORATION M ALAYSIABHD UNITED MS ELECTRICAL MFG(M) SDN BHD 除新加坡、文莱(马来语是两国正式语言)企业名称偶尔出现SDN BHD外,其他国家企业名称基本上没有SDN BHD字样,因此,如果交易对方中出现SDN BHD,而交易国别不是马来西亚,则基本上可认定交易国别有误。 二、GmbH是德语区国家除德国外还有奥地利、列支敦士登、瑞士、比利时和卢森堡 GmbH系德文Gesellschaft Mit Beschrankter Haftung的缩写,等于英文中的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即“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为介于大型股份公司与小型合伙企业之间的企业形态,为目前德国采用最为广泛的企业形式。如: B.TEAM EDV.EDITION B.BREIDENSTEIN GMBH(德国) MESSE FRANKFURT MEDJEN UND SERVICE GMBH(德国) 此类公司形式主要是德语区存在,除德国外,将德语作为母语之一的还有奥地利、列支敦士登、瑞士、比利时和卢森堡,上述国家企业名称中都有可能出现GmbH。如:Hutchison 3G Austria GmbH即为地址在维也纳的奥地利企业。 因此,绝不可将交易对方中出现GMBH的交易记录一概认为是德国的。 三、AG(德国和瑞士)、S.A.(南欧、南美) AG是德语Aktiengesellschaft的简称,SA系法语Societe Anonym、意大利语Societa Anonima和西班牙语Sociedad Anonima的简称,均译为“股份公司”。

印尼小水电投资流程

印尼小水电投资流程 印度尼西亚国家政局与经济稳定,水电开发潜力巨大,一直吸引 着外资参与投资水电项目,鉴于目前印尼装机大于10MW的水电项目推进较为缓慢,受各种开发条件的制约,因此装机在10MW以下的小水电投资成为了当前的热点。本文从当前印尼水电市场开发现状,印尼水电项目开发程序,政府对小水电项目的政策倾斜,以及小水电本身的开发及外资投资方式,小水电项目财务分析等方面,对在印尼进行小水电投资进行了介绍与分析,并提出了建议可供参考。 1.印尼整体水电市场情况 印度尼西亚作为东南亚的千岛之国,水电储量是很大的,潜在水力资源为75600M,其中1/3分布于伊里安查亚,其余分布于西爪哇的芝塔龙河、北苏门答腊的阿沙汉河,以及巴厘、加里曼丹、苏拉威西与巴布亚等地区的河流;其丰富的水力资源目前仅开发利用约5000MW约占7%应该说水电开发潜力是很大的。 印尼水电虽然开发潜能大,但是近年来上马的项目并不多,政府也没有大力发展,这种局面是由以下几个原因所造成的。一是地热与火电仍然是解决目前印尼每年日益增长的电力缺口的主要方式;二是印尼水资源虽丰富,但是整个国家主要由六大岛屿组成,岛屿之间无法形成连通整个国家的电网,比如东部落后地区水力资源丰富,但电力需求不如西部地区大,建成后无法输送,制约了地区性水电的发展;第三则是移民与环境影响评价的问题,大型水电站水库淹没严重,需要妥善解决移民赔偿问题,目前印尼政府对这个问题比较头痛,许多大型水电与水利项目在无法妥善解决移民问 题的前提下,暂时无限期搁置,印尼的非政府组织也很活跃,民间组织一直反对修建大型水利发电项目,夸大对环境影响的负面作用,也对水电的开发建设有一定的影响;四是指标较好的水电站也存在开发权的争夺,也造成了

国外公司英文后缀缩写代表什么

国外公司后缀缩写代表什么 刚工作在收集国外企业资料时,还有电话联系是她们公司后面的缩写很麻烦,不知道是啥意思,读还是不读呢?后来查了下,下面有一些总结: 易国别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记录中一个重要的申报要素。在对交易对方和交易国别的核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收付款人(公司)名称中存在各式各样的表示企业类型的缩略语,比如:Co.Ltd、Corp.、S.A.、GmbH和BHD SDN等。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上述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主要是:(1)各国语言文字不同,同一词汇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称谓,比如,“公司”在英语里一般简称Co.、Inc.或Corp.,在瑞典语里的简称则是AB;(2)各国法律制度和使用习惯存在差异,导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名称比较独特,比如,新加坡法律规定私人企业名称中必须出现Pte.字样,而其他国家则绝少有此现象。由于有的缩略语为某个国家独有,有的则是同一语种国家和地区所共有。因此,我们能通过交易对方中的缩略语来排除掉或推定出某一笔国际收支交易的国别。 有鉴于此,我们以近两年全国部分地区的近20万条国际收支统计交易记录为索引,对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的《公司法》、《投资法》进行了查阅和研究,梳理出许多在国际收支统计信息中出现频率较高、可用于国际收支交易国别判断的交易对方缩略语,现列举和剖译如下: 一、 SDN BHD与马来西亚的关系 SDN系马来西亚语Sendirian的缩写,意即“私人”。 BHD系Berhad的缩写,意为“公司”。SDN BHD是指“私人有限公司”,单BHD一般指“公众有限公司”。在马来西亚,企业一般注册为个人企业、合伙人企业或私人有限公司,其中以SDN BHD私人有限公司最为常见。如: CSP CORPORATION M ALAYSIABHD &UNITED MS ELECTRICAL MFG(M) SDN BHD , 除新加坡、文莱(马来语是两国正式语言)企业名称偶尔出现SDN BHD外,其他国家企业名称基本上没有SDN BHD字样,因此,如果交易对方中出现SDN BHD,而交易国别不是马来西亚,则基本上可认定交易国别有误。 二、GmbH是德语区国家除德国外还有奥地利、列支敦士登、瑞士、比利时和卢森堡 GmbH系德文Gesellschaft Mit Beschrankter Haftung的缩写,等于英文中的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即“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为介于大型股份公司与小型合伙企业之间的企业形态,为目前德国采用最为广泛的企业形式。如: TEAM EDV.EDITION B.BREIDENSTEIN GMBH(德国) MESSE FRANKFURT MEDJEN UND SERVICE GMBH(德国)此类公司形式主要是德语区存在,除德国外,将德语作为母语之一的还有奥地利、列支敦士登、瑞士、比利时和卢森堡,上述国家企业名称中都有可能出现 GmbH。如:Hutchison 3G Austria GmbH即为地址在维也纳的奥地利企业。 因此,绝不可将交易对方中出现GMBH的交易记录一概认为是德国的。 三、AG(德国和瑞士)、S.A.(南欧、南美) AG系德语Aktiengesellschaft的简称,SA系法语Societe Anonym、意大利语Societa Anonima和西班牙语Sociedad Anonima的简称,均译为“股份公司”。 公司名称中包括AG的主要是德国和瑞士,如:

英文版 印尼所得税税法 - No.17.2000_incometaxlaw

CONSOLIDATION OF LAW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UMBER 7 OF 1983 CONCERNING INCOME TAX AS LASTLY AMENDED BY LAW NUMBER 17 OF 2000 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 Article 1 Income tax shall be imposed on any taxable person in respect of income during a taxable year. Elucidation Article 1 This Law regulates income tax imposition on Taxable Persons in relation to income received or accrued in a taxable year. Taxable Person will be subject to tax if that person receives or accrues income. A Taxable Person who derives income is called a Taxpayer under this law. A Taxpayer is taxed on the income received or accrued during a taxable year or a fraction of a taxable year, if the tax obligations commence or end in a taxable year. The term a taxable year under this law means a calendar year. However, a Taxpayer may use an accounting year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e calendar year insofar as the accounting year has the period of 12 (twelve) months. CHAPTER II TAXABLE PERSON Article 2 (1) Taxable person consists of: a. 1) an individual; 2) an undivided inheritance as a unit in lieu of the beneficiaries; b. an entity; c. a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2) Taxable person comprises of resident and non-resident Taxpayer. (3) The term “resident Taxpayer” means: a. an individual who resides in Indonesia or is present in Indonesia for more than 183 (one hundred and eighty-three) days within any 12 (twelve) month period, or an individual who in particular taxable year is present and intends to reside in Indonesia; b. an entity established or domiciled in Indonesia; c. an undivided inheritance as a unit in lieu of the beneficiaries. (4) The term “non-resident tax payer” means: a. an individual who does not reside in Indonesia or is present in Indonesia for not more than 183 (one hundred and eighty-three) days within any 12 (twelve) month period, and an entity which is not established or domiciled in Indonesia conducting business or carrying out activities through a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b. an individual who does not reside in Indonesia or is present in Indonesia for not more than 183 (one hundred and eighty-three) days within any 12 (twelve) month period, and an entity which is not established or domiciled in Indonesia deriving income from Indonesia other than from conducting business or carrying out activities through a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5) A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shall be an establishment used by an individual who does not reside or is present in Indonesia for not more than 183 (one hundred and eighty-three) days within any 12 (twelve) month period, or by an entity which is not established or domiciled in Indonesia in the form of, among others: a. a place of management; b. a branch; c. a representative office; d. an office; e. a factory; f. a workshop; g. a mining and extrac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drilling used for mining exploration; h. a fishery, animal husbandry, farm, plantation or forestry;

印尼税法

印尼税法概述 1.外资有限公司(PT PMA)和常设机构(PE) 外资有限公司是一个在印尼注册成立的法人,它遵循印尼的所有公司法和税法,而常设机构不是一个在印尼注册成立的法人,它是外国公司在印尼开展业务时在印尼注册的办事机构。从税务的角度来看,除了红利税的区别之外,他们在税务上和当地的有限公司相同。 对于中国公司在印尼投资的有限公司(全资或者合资),在向中国母公司分发红利时应缴纳分发红利的10%的红利税(根据印尼税法企业所得税第26条和中印税务协定)。 对常设机构(PE)来说,没有红利税,有分支机构所得税(Branch Profit Tax),即在企业所得税之后在净利润上再征的税,一般税率是20%,但根据中印的税务协定,税率减为10%。分公司所得税的征收不取决于PE是否将税后利润转移到总部,只要PE有税后净利润,即需缴税。但若PE将交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用来到印尼投资(包括自己建立有限公司,投资到当地公司等),这部分要用来投资的利润则可免缴分公司所得税。 PE不可以获得印尼的进口许可,所有在进口的时候进口税(不是关税)的税率为7.5%,PT 可以获得进口许可,因而进口税的税率较为优惠,为2.5%。 2.印尼主要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代扣税,进口税,关税等。 3.个人所得税: 个人年收入在13,2000,000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称为纳税收入,纳税收入税率如下: 收入税率 <25,000,000 卢比的部分5% 25,000,000-50,000,000 的部分10% 50,000,000-100,000,000的部分15% 100,000,000-200,000,000的部分25% >200,000,000的部分35%

印尼公司法中文版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 2007年第40号 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 全能上帝的恩赐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考虑到: a.在创造繁荣社区的背景下,国民经济需要强有力的经济实体 的支撑,其实现基于社区、公平效率、可持续性、环保意识、独立、保障平衡发展和国家经济实体等经济民主的原则; b.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在即将到来的全球化时代下, 面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与科学和技术进步,同时为商业世界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基础,需要制定一项法律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保证良好的商业氛围的实现; c.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需要赋予其法 律基础以促进基于家庭精神原则的共同努力组成的国家发 展; d.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1995年第1号法律被认为已经不再符合 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因此其需要被一部新的法律所取代;

e.基于上述的所提及a项、b项、c项、d项的考虑,需要制定 一部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 考虑到: 1945年印度尼西亚宪法第5条(1)项,第20条以及第33条的规定 以下各方已一致通过: 众议院 以及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已经决议 以确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在本法中,如下的术语具有下列的含义: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指的是一个由资金的集合构成,基于一项协议建立法人实体,以开展商业活动,其公司的法定资本划分为股份,并且满足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1.公司机构指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

2.社会与环境责任指公司参与可持续经济发展所承担的义务, 以提高生活和环境的质量,其对公司本身、当地社区和社会也是有价值的。 3.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指的是享有未赋予给董事会和监事会 权力的公司机构,收到本法及章程的规定的限制。 4.董事会指,依据公司的目的和目标,具有为了公司的利益而管 理公司的权力和全面责任的公司机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能在法庭内外代表公司。 5.监事会和从事一般和/或特殊的监管责任的公司机构,按照公 司章程,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6.发行人指,依据资本市场领域的规定和法律,上市公司或者公 开发行股份的公司。 7.上市公司指,依据资本市场领域的规定和法律,符合股份数额 和实缴资金数额的数额标准的公司。 8.并购指一个或者多个公司为了并购其他现有的公司而采取的 法律行动,通过法律的运作,会导致被并购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移至存续公司,而被并购公司的法人实体的状态消失。 9.合并指两个或者多个公司合并以成立一家新的公司所采取的 法律行动,通过法律的运作,新的公司会获得被合并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而被合并公司的法人实体的状态消失 10.收购指一个法人实体或者个人为了获得公司的股份所采取的 法律行动,其会导致该公司控股权的转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印度尼西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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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印度尼西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印尼西亚两国政府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1﹞891号 【发文日期】2001-12-07 【实施时间】2001-12-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1年11月7日在雅加达正式签署。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04-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

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印度尼西亚: 按照一九八四年所得税法征收的所得税(根据一九八三年第七号法修订)。 (以下简称“印度尼西亚税收”) (二)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1)“印度尼西亚”一语包括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在其法律中所确立的领土,以及根据国际法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拥有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毗连区; (2)“中国”一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法律中所确定的领土,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毗连区; (二)“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印度尼西亚或者中国; (三)“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印度尼西亚税收或者中国税收; (四)“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五)“公司” 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六)“缔约国一方企业” 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七)“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由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八)“国民”一语是指: (1)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2)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建立的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 (九)“主管当局” 一语是指 (1)在印度尼西亚:财政部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2)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印尼的外资组织型态及相关法规

印尼的外資組織型態及相關法規 印尼政治的不穩定與治安的惡化,使得印尼國內與外來投資迅速減少。而既有的投資公司,則於1997年印尼發生金融危機後,隨著經濟萎縮及物價上漲,許多公司之經營亦因此而陷入困境,雖說金融危機是主因,但印尼政府所規定之各項有關外國投資公司組織型態法規,亦是外國投資者所須了解的基本常識,其內容如下: 印尼政府所採取的外人投資型式分為兩類,包括藉由外人與印尼人合夥的合資方式,其合夥人可能為法人或個人;以及外人持有外人投資公司100%股權的方式。 一、合資 外國人的投資( Penanaman Modal Asing, 簡稱PMA),指的是以外資在印尼設立公司的直接投資。最初的外國投資管理基本法規為1967年第1號法令,藉由1970年第11號法令的修正,成為一般所說的外國投資法。 外國投資法提供了一個廣泛的法令體制,以獎勵、保護與管制外國投資。直至今時,這些法律仍適用於印尼的政經趨勢需求。根據法律基礎,外國投資法完全適用於政府所採取的各項解除管制政策與措施。 根據1967年第1號外國投資法令,合資方式的外國投資公司,是以外國人與印尼人合夥的合資計畫方式,所設立的外國人投資(PMA)公司。此合資方式的本質必須以責任有限公司為名義,以符合印尼公司法,其意義與股份有限公司

(PerseroanTerbatas,簡稱PT)相同。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的總統賦予投資部長/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一億美元以下投資案的批准權,但一億美元以上之投資案仍須由總統批准。 這個外國合夥人可以是外國國民或個人,抑或是外國法人(公司)。然而這個印尼合夥人則可能是印尼國民或個人、現存的外人投資的合資企業、印尼國內投資(PMDN) 企業、非外人投資或印尼國內投資的民營企業、公營企業(Badan Usaha Milik Negara,簡稱BUMN)、地方所有公司(Badan Usaha Milik Daerah, 簡稱BUMD),以及合夥公司。 多項執行規則與法令已經正式通過,並且隨著時間的經過加以修正投資制度的重要細節。外資的廣泛定義包括: (1) 不包含印尼的外匯準備金部分的所有外幣兌換; (2) 非以印尼外匯準備金融資之進口財與勞務;以及 (3) 再投資所得。 經由外人投資的新公司組織,必須根據印尼法律以法人名義設立公司,並永久設於印尼且具有完全的經營權,抑或是公司的絕大部份須位於印尼。 除此之外,根據1967年的外國投資第1號法律,外國人投資(PMA) 公司與其它公司同時須遵守相關政府部長所核准的政策。例如1984年規定有關工業的第5 號法律、1967年有關林業的第5號法律,以及1992年有關農業的第12號法令法

印尼税务法

印尼稅務法 所得稅法No. 36 / 2008 第2條 稅務對象分為三大類: 1.個人(含未被繼承之遺產): 國內(個人)對象–在12個月期間內居住或居留於印尼(累積)超過於183天者。 國外(個人)對象–無居住於印尼或在12個月期間內居留(累積)不超過於183天而i.)透過在印尼之永久建設實行商業活動或ii.)非透過永久建設之商業活動但能獲得來自於印尼之收入。 2.實體機構: 國內(實體)對象–成立或駐於印尼之實體機構。 國外(實體)對象–非成立或駐於印尼之實體機構i.)透過在印尼之永久建設實行商業活動或ii.)非透過永久建設之商業活動但能獲得來自於印尼之收入。 3.永久建設(Permanent Establishment / PE) 商業性之實施而被使用於i.)無居住於印尼或在12個月期間內居留(累積)不超過於183天之個人或ii.)非成立或駐於印尼之實體機構來進行商業活動在印尼本土(其稅務對待同於實體機構)。 包含: a.管理業務辦事處 b.分公司 c.代表處 d.辦公大樓 e.廠房 f.修理站 g.倉庫 h.行銷和銷售專櫃 i.礦物採取(礦業區)j.石油和天然氣之礦區 k.養殖場、牧場、農場、農園或森林區l.建設場地、裝置設備或組裝廠 m.服務活動(12個月期間內有超過60天)n.非獨立之代理(個人或實體機構) o.在印尼執行(風險)承擔或收集款項之國外保險公司(含其員工) p.電子(網路上)交易或商業活動所用到之電腦、電子或自動裝備(擁有/租) 第3條 一、非稅務對象: a.國家代表處。 b.代表處官員(外交官)以及其直屬協辦人(須受外交官雇用而同居,非印尼國籍, 無兼任外界工作或獲得有別於他本職位之收入並且該國家給予本國相同之對待)。 c.國際組織(本國須列入會員,該組織無進行其他商業活動除了提共本國政府貸款)。 d.該國際組織之代表(須非本國籍以及無任何商業活動)。

承包工程市场国别报告马来西亚

. ) 马来西承包工程市场国别报( 一、马来西亚工程承包市场的基本情况(一)外国在马来西亚注册公司的规定年公司法》、《劳工法》、《建筑法》。尤其要1965对从事工程承包市场的公司而言,最重要的法律是《指出的是:)在一般情况下要由当地土著(指马来人和土著、根据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外国公司的部分股权(30%1人,不含华人、印度人和外来移民)拥有,当地土著可不参加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只参与公司分红,而对公司经营情况不负任何责任;2、外国公司在马来西亚经商活动的限制;、外国人来马来西亚的签证和工作准证的取得等。3 (二)建筑公司的成立 在马来西亚成立一家建筑公司需要得到马来西亚建筑发展局的批准,同时还要获得建筑承包等级证书。外万马币以上的政1000级执照。而没有A级执照的建筑公司,不能作为主包商参加国独资公司不能取得A 府招标项目,只能从当地公司中获得分包。私人项目则不受此限制。级资质作为参股条件,并AA级公司,必须与当地公司合作。而当地公司多半以其信誉或外国公司要成为不出资。他们与外方合作的目的是利用外国公司的资金或专业技术。当合资公司遇到困难时,当地公司往往撤身而退。因此要慎选合作伙伴。 马来西亚经过十几年的经济快速增长,当地许多公司已经具备了较成熟的工程承包技术和队伍,尤其在一般的土建项目上,已形成了自己的风格和优势。外国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优势,如在某些领域具备专业技术或资金雄厚,才能和当地公司开展竞争。否则,如果一无资金,二无技术优势,在马来西亚进行工程承包,公司经营困难重重。(三)马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管理体系分类此类项目的竞争较公正,由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其他外来资金参与的按国际标准公开招标的项目。、1资审较严,项目的付款有保障。项目的管理多由专业化的国际咨询公司担任招标、监理进度、质量和成本控制。这种项目在马来西亚较少,即使有,也是专业化或外国承包商竞争少的项目;或是当地公司无力承担的项目。制定有JKR、政府财政拨款的项目。这类项目通常是一些基础设施项目,马来西亚工程部下属管理机构2专业资料word . 标准的采购合同和规范文本。马政府项目的标准合同参照国家通用条款并做了部分修改,使其成为倾向保护业主性质的不平等合同。通常情况下,这种项目是授予当地A级公司作为承包商。 3、政府私营化项目。一般情况下,这些项目具有规模比较大,资金投入多,实施时间长,成本回收时间长等特点。项目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作为担保向银行、金融公司或外国机构的借款。这类项目的私营化业主几乎都有政治背景,或为政府要员、或是企业集团,且主要是马来人控股的公司。马政府大力推行私有化,以减轻政府的负担,许多基础设施项目交给私人经营。从实际情况看,许多这种控股公司经营不善,但却享有政府政策的保护,不会轻易破产。经济危机对私人业主的打击虽然很大,但由于他们向银行的贷款是由政府担保的,政府负担很重。对于这些公司,政府并未采取惩罚性措施,而是积极鼓励进行资产重组。因此,如果外国公司与这类马来人控股的公司合作,事先最好要取得政府的担保。 4、私人机构的发展项目。这类项目纯粹是由私人开发的项目。前几年马来西亚经济增长较快时,许多人购置产业不是为了满足需求,而是抱着炒卖的投机心理。危机爆发后,许多产业大量过剩,发展商遇到了资金回收困难的情况,银行的借贷审查进一步严格,加上货币管制,外来投资减弱,公众购买力下降,导致开发商的地产大量搁置,无力支付承包商的工程款。我在马搞一般土建和参与房地产开发的承包公司承揽的大多为私人的发展项目,在金融危机发生时均损失惨重。此类项目的最大风险是支付保障问题,要慎选有实力有信誉的业主。

印度尼西亚的转让定价规则

印度尼西亚的转让定价规则 日期:2019年11月11日 印度尼西亚(“印尼”)的转让定价法规则以公平交易原则为基础,不设特定的定价方法层级制度,而是根据具体的交易选择最合适的定价方法,兼具稳定性与灵活性。 一、印尼转让定价规则适用的交易类型 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满足“特殊关系”条件的交易。纳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可能源于双方之间的依存关系、所有权或股权份额、是否参与参与管理或技术等。此外,个别纳税人之间的关联方也可能是因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造成的。根据《印尼所得税法》第18条第(4)款的定义,在下列情况下视为存在“特殊关系”:(1)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名纳税人至少25%的资本;(2)控制其他纳税人,或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同一控制之下;(3)通过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建立了家庭关系。“纵向直系血亲”是指父母、儿子或女儿;“横向旁系血亲”是指亲戚;“纵向直系姻亲”是指岳父母、继子或继女;“横向旁系姻亲”是指其他姻亲。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关联方之间的国内和跨境交易。 二、印尼转让定价方法 印尼税务总局接受所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转让定价方法。然而,如果能够以同样可靠的方式应用传统交易方法和交易利润方法,则传统交易方法比交易利润方法更可取。此外,在能够以同样可靠的方式应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另一种转移定价方法的情况下,首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如果找不到可靠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根据《指南》,税务总局将重点放在选择特定类型的交易最合适的方法上,而不是建立严格的方法层级。 印尼的转让定价没有严格的方法层级结构,税务总局遵循《准则》的“自然等级制度”。通常,建议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并且在实践中税务总局期望做出足够的努力来确定合适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在选择最合适的方法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每种转让定价方法的优缺点;(2)基于关联交易性质,通过功能分析确定方法的适当性;(3)提供关于独立交易的有效信息;(4)关联方交易与独立交易之间的可比性程度,包括是否需要进行任何适当的调整以消除比较的交易或企业之间的任何重大差异。 对于有形或无形财产交易,税务总局接受以下五种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配法和交易净利润法。税务总局还接受其他方法作为无形资产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例如使用基于收入的方法,基于成本的方法或基于市场的方法的估值技术。 对于集团的内部服务交易,税务总局已接受以下三种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和交易利润方法。 印尼法规还提供了详细的准则以评估集团内部服务和无形财产交易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此情况下必须分层级应用严格的测试,以证明集团内部服务和无形财产交易的公平性。 对于贷款交易,税务总局仅接受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方法。当前的转让定价法规没有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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