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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

颁布日期:20130712 实施日期:2013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三章停留居留管理

第四章调查和遣返

第五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2013年7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 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

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十一)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十二)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C字签证,应当提交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件或者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

(二)申请D字签证,应当提交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

(三)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四)申请G字签证,应当提交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五)申请J1字及J2字签证,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六)申请L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还应当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件。

(七)申请M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八)申请Q1字签证,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因

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申请Q2字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X1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X2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外国人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

(一)申请入境居留的;

(二)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

(四)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

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签发条件的,签发相应类别签证。对入境后需要办

理居留证件的,签证机关应当在签证上注明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的时限。

第三章停留居留管理

第十条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第十二条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决定,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并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签证停留期限延长后,外国人应当按照原签证规定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限停留。

第十五条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第十六条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等证明材料;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十七条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十九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申请办理停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予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

(一)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

(四)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四条所持出境入境证件注明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临时入境且限定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应当在限定的区域内停留。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居留: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

(三)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一)聘用的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的;

(二)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离开原招收单位的;

(三)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的;

(四)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核实。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管理,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调查和遣返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由于天气、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立即执行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应当凭相关法律文书将外国人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三十条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的,应当出具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到公安机关报到;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或者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遣送出境的,作出遣送出境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不准入境的具体期限。

第三十二条外国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无力承担的,属于非法就业的,由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属于其他情形的,由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提供保证措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遣送外国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四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

(二)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

(三)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

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者公告宣布作废。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或者收缴:

(一)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二)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

(三)持有人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

作出注销或者收缴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签发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签证的入境次数,是指持证人在签证入境有效期内可以入境的次数。

(二)签证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效时间范围。非经签发机关注明,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4时失效。

(三)签证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证人每次入境后被准许停留的时限,自入境次日开始计算。

(四)短期,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0日(含180日)。

(五)长期、常驻,是指在中国境内居留超过180日。

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期限和受理回执有效期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经外交部批准,驻外签证机关可以委托当地有关机构承办外国人签证申请的接件、录入、咨询等服务性事务。

第三十八条签证的式样由外交部会同公安部规定。停留居留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英文版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the Entry and Exit of Aliens (Adopted at the 13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ovember 22, 1985 and promulgated by Order No. 31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November 22, 1985) 颁布日期:19851122实施日期:19860201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Contents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II Entry into the Country Chapter III Residence Chapter IV Travel Chapter V Exit from the Country Chapter VI Administrative Organs Chapter VII Penalties Chapter V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is Law is formulated with a view to safeguarding the sovereign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intaining its security and public order and facilitating international exchange. This Law is applicable to aliens entering, leaving and transiting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o those residing and travelling in China. Article 2 Aliens must obtain the permission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n order to enter, transit or reside in China. Article 3 For entry, exit and transit, aliens must pass through ports open to aliens or other designated ports and must be subject to inspection by the frontier inspection offices. For entry, exit and transit, foreign-owned means of transport must pass through ports open to aliens or other designated ports and must be subject to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by the frontier inspection offices. Article 4 The Chinese Government shall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liens on Chinese territory. Freedom of the person of aliens is inviolable. No alien may be arrested except with the approval or by decision of a people's procuratorate or by decision of a people's court, and arrest must be made by a public security organ or state security organ. Article 5 Aliens in China must abide by Chinese laws and may not endanger the state security of China, harm public interests or disrupt public order. Chapter II Entry into the Country Article 6 For entry into China, aliens shall apply for visas from Chinese diplomatic missions, consular offices or other resident agencies abroad authorized by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In specific situations aliens may, in compli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 2017/05/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 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外国人入境请确认函办理须知

外国人入境《邀请确认函》办理须知 根据有关规定,外国人入境中国需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被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包括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签证处)申请办理入境签证。被邀请的外国人向上述单位申办签证时,应按签证材料要求确认是否需持有我国国内被授权单位出具的《邀请确认函》,《邀请确认函》是外国人办理来华签证的辅助材料,并非签证许可。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中山市外事侨务局作为被授权单位,负责受理、审核和管理我市外国人入境《邀请确认函》的工作,免费办理《邀请确认函》。我局从无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送办外国人入境《邀请确认函》,并严禁勾联中介寻租获利,如有中介代办或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办理,将依法查处。 我市各邀请单位如需邀请外国人来华进行短期访问、商务洽谈、会议、展览、培训、学习等活动,并根据我驻外使领馆的签证材料要求确有需要提交《邀请确认函》的,才需向我局申请办理。请各邀请单位专办员务必至少提前30天提交申请资料,急件不予受理。 根据外交部的规定,对申办外国人来华M字商务访问签证《邀请确认函》的企业,特别强调企业仅能邀请与其有真实、直接业务往来的人员来华。凡无法提供实际贸易往来证明的,以及双方是首次接洽暂无贸易往来的,一律不予受理。双方为母子公司、互为子公司关系的除外,但需提供双方真实的关系证明材料。 根据“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各邀请单位需明确邀请外国人来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外国人来华事宜可能涉及国家外交或国家安全事务,外事部门有权对《邀请确认函》的申请作特别审查,有权拒发《邀请确认函》、更改或取消已发出的《邀请确认函》。 我市各邀请单位申办外国人入境《邀请确认函》须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专办员制度 各邀请单位须指定熟悉业务的外事专办员负责办理外国人入境《邀请确认函》,填写好“企业外事专办员备案表”一式两份,并在送办外国人入境《邀请确认函》材料时各交一份至镇区主管部门和市外事侨务局备案。各邀请单位的专办员详细真实地准备好全部材料,并由专办员送镇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中山市外事侨务局办理。如专办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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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2006年08月07日来源:【字体:大中小】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下称香港)或者澳门地区(下称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四条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二章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准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总理李克强 2013年7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l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办理外国人来华入境《邀请确认函》

办理外国人来华入境《邀请确认函》 一、邀请单位何种情况下需办理《邀请确认函》 计划来华的外国人员进行商务或工作,前往中国驻外机构申请办理访问签证(F签证)或工作签证(Z签证)时,需提交《邀请确认函》及邀请单位出具的邀请信。 二、申请办理外国人《邀请确认函》的材料要求: (一)所需材料清单如下: 序号12 3材料名称 《外国人入境审批表》(需法人签名和加盖公司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请准备下面有详解邀请单位的邀请信(一式三份),加盖公司公章;如是办来华工作还需附《外下面有详解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就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就业许可证(一式二份,需加盖公司公章);45a 5b 5c 5d 基本材料6b 6c 6d 6a邀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公章邀请单位从事经营或相进出口单据,加盖公司公章 关活动的证明完税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订购合同,加盖公司公章 其他 被邀请人证明下面有详解下面有详解护照复印件(一式3份,加盖公司公章)和最近1次下面有详解来华签证的复印件 简历(一式3份,加盖xx公司公章) 单位工作在职证明或推荐信,加盖公司公章 在莞经费证明,点击下载,下载地址: (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下面有详解下面有详解http: 8被邀请人访华日程,加盖公司公章(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 邀请单位保证书(一式两份),模板在这里点击下载,下载地址: http: 10其他补充材料(视申请签证而定) 材料清单详解: http: http: http: 3、邀请单位的邀请信,内容应包括邀请外国人名字、国籍、护照号码(缺一不可)等个人情况、双方公司的具体情况、双方公司过往合作情况、来华具体

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折叠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整理)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 一.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A.外交部 B.商务部 C.国务院 D.国家总理 答案:A 2、()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A.国务院 B.使馆 C.领馆 D.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答案:D 3、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 )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A应当,可以 B.应当,应当 C.可以,可以 D.可以,应当 答案:B 4.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A.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B.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C.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D.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答案:ABCD 5.签证可以分为: A.外交签 B.礼遇签证 C.公务签证 D.普通签证 答案:ABCD 6.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 )。 A.七天 B.一个月 C.十五天 D.三十天 答案:D 7.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A.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韩国出入境管理法

【法规名称】韩国出入境管理法 【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韩国出入境管理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本法用于规定进入大韩民国或从大韩民国出境的所有国民及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滞留在韩国的外国人滞留管理及难民认定程序等相关事项。<修改1993.12.10> 第2条:定义 本法所用术语定义如下。<修改1993.12.10> 1、“国民”指大韩民国的国民。 2、“外国人”指不具有大韩民国国籍的人。 2之2、“难民”指根据难民地位相关条约(以下称为“难民条约”)第1条或难民地位相关议定书第1条规定可适用难民条约的人。 3、“护照”指大韩民国政府、外国政府或有权限的国际机构颁发的护照或难民旅游证书以及其他可替代护照的证书,是大韩民国政府认为有效的证书。 4、“船员手册”指大韩民国政府或外国政府颁发的、用来证明船员资格的文件,可等同于护照。

5、“出入境港”指可出境或入境的大韩民国港口、机场及其他场所,是根据总统令规定的地方。 6、“驻外公馆长”指驻在外国的大韩民国大使、公使、总领事、领事或履行领事业务机关的机关长。 7、删除<1999.2.5> 8、“船舶等”指在大韩民国和大韩民国以外地区间运输人员或物品的船舶、飞机、火车、汽车及其他交通手段。 9、“乘务员”指在船舶等的工作人员。 10、“运输业者”指利用船舶等运营事业的人员以及为他代理通商事业交易的人。 11、“外国人保护室”指为根据本法保护外国人而在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出入境场所设置的场所。 12、“外国人拘留所”指为按照本法保护外国人而设置的设施,是总统令指定的场所。 13、“出入境违法者”指被认定违反第94条至第100条规定的人。 第2章国民的出入境 第3条:国民出境 ①国民欲从大韩民国出境到大韩民国以外地区时(以下称为“出境”),需持有效护照或船员手册,并在出境的出入境港接收出入境管理公务员的出境审查。但因为不可避免的事由无法从出入境港出境时,可在获得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长(以下称为“事务所长”)或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实施实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实施实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 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条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第四条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八)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第五条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点击章节查看对应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签证 第二节入境出境 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停留居留 第二节永久居留 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 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 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 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已经1964年2月1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百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同年3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批准,现在公布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 旅行管理条例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 旅行,都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本条例的规定也适用于无国籍人.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令. 第三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应当经中国政府 主管机关的许可. 第四条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申请的机关 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 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 的机关是有关地区的公安局.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外 交官、领事官、公务人员的申请,由外交部、有关地区的外事处受理;其他持有外交、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的申请,由外交部、有关地区的外 事处或者公安局受理. 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六条中国的国防军事要地和禁区,禁止外国人居留和旅行.

第二章入境、出境、过境 第七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应当申请办理签证. 第八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应当在签证内注明的有效期限 内,按照指定的入境出境口岸、交通工具和路线通行.入境的外国人 只许前往签证内注明的目的地.入境、出境、过境中途,非经许可,不得停留. 第九条在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范围内的外国 人,应当从中国政府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入境后应当向国境检查站 说明目的地,并且按照国境检查站指定的路线、交通工具前往.入境、出境、过境中途,非经许可,不得停留. 第三章居留 第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居留登记. 第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当遵守户口管理制度,依照规定申 报户口. 留宿外国人的机关、学校、企业、团体、旅店和居民,应当依照 户口管理制度的规定申报户口. 第十二条居留在中国的外国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公安机关缴验证件. 第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变更居留地点,应当申请办理迁移证件. 第四章旅行 第十四条外国人前往所在市、县人民委员会划定的旅行区域以外 的地区旅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第六章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

第六章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边防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卫生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 基本原则P127 (一)主权机关许可原则 (二)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并接受检查和监护 (三)保护外国人的人身权利、合法权益 (四)遵守中国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居留的管理原则: 1、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2、外国人和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边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过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入出境管理机关 国外: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国内: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义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外国人入境证件 护照的概念 凡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应持有有效护照,以便中国有关当局查验。 签证的概念、种类P129 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经防检查机关批准。 外国人不准入境的情形 被中国政府驱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 不能保证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外国人不准出境的情形

国务院签发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 9月1日起施行

中新网7月22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03-12 09:28 文章来源:公安部提供 文章类型:转载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通字〔2007〕69号 【发布日期】2007-10-31 【实施日期】2008-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和加强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稿件来源:公安部提供) ------------------------------------------------------------------------------------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外国人管理和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在辖区内的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对象,是指在中国境内购房、租房居住以及在有关机构或他人家中住宿等不在旅馆住宿的外国人。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户籍室负责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外国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可以在社区警物室办理。 第四条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查验其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留宿外国人的个人或者机构代办申报住宿登记的,应当同时查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或者单位证明。 第五条申报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的,应当由其当场填写《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式样附后)。 申报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先予登记并当场告知其补充相关材料。 第六条外国人住宿登记事项包括:英文姓名、中文姓名(选填)、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停(居)留证件种类及号码、来华事由、工作机构、住址、入住时间、拟离开时间、本人联系方式、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备注等。 第七条外国人申报变更住宿登记事项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查验相关材料,在《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 第八条外国人离开本辖区住宿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拟前往的地点。 第九条外国人在华居留期间死亡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在《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等情况,注销《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第十条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出入境管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外国人管理工作台账,妥善保管外国人住宿登记档案。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开展经常性的调查走访,发现外国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上报国保、刑侦、治安等部门;发现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应当及时上报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外国人住宿登记的法律法规宣传,督促外国人主动申报住宿登记;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住宿登记管理的外国人,并以所属公安机关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纳入民警岗位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 第十四条辖区外国人居住集中、住宿登记管理任务繁重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专职或者兼职负责外国人管理工作的民警。根据实际需要,在有条件的涉外单位、物业公司、旅馆、社区中物建联络员、信息员。 第十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治安(户政)管理、教育训练部门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培训、指导、检查、督促,提高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相关申请表

Employment Registration of Foreign Workers in China 姓名:Name:性别: Sex: 照 片 Photo 出生日期和地点:Date and place of birth: 国籍:Nationality:文化程度:Educational Attainment: 婚姻状况:Marital status:健康状况:Health condition: 职业技术特长: Special occupational skills:是否懂汉语: Know Chinese or not ? 来中国就业前原从事的职业、地点: The previous profession and the name of the employer before the foreign worker came to China:是否有在中国就业的经历: Has the foreigner worked in China before : 聘用单位全称和地址: Full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employing organization: 聘用单位负责人姓名和电话: Name and tel. number of the head of the employing organization: 在中国从事的职业: Occupation to be engaged in by the foreigner in China: 许可证书号码: Employment License for Foreigner No.:发证机关:Issued by: 护照号:Passport No.:种类: Type of passport : 签发日期: Date of issue: 有效日期:Valid until:发照机关:Issued by: 签证号:Visa No.:种类: Type of visa : 签发日期: Date of issue: 有效日期:Valid until:签证机关:Issued by : 现在中国住址和电话: Address and tel. number of the foreigner in China: 在中国就业发生意外时,国内直系亲属的地址、电话: Address and tel. number of the foreigner’s domestic kins in case of emergency: 就业证号码:Employment License No.:签发日期:Date of issue: 发证机关:Issued by:有效期:Valid until: 劳动合同期限: Duration of the labour contract :外国人签字: Signature by the foreign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系统法(英文版)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THE ENTRY ANDEXIT OF ALIENS Important Notice: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 F CHINA GOVERNIN 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 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ur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 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THE ENTRY AND EXIT OF ALIENS (Adopted at the 13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 mmittee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o mulgated by Order No. 31

解读出境入境管理法:从制度上解决“三非”问题.doc

解读出境入境管理法:从制度上解决“三非” 问题-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了出境入境管理法。这一法律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了解,我国现行出境入境管理制度,是在区分中国公民、外国人的基础上分别进行立法的。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之后国务院出台了配套的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规范出境入境秩序、方便人员往来、服务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中国公民出境和外国人入境数量急剧增多,出入境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出入境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的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整合,制定一部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法。 强调管理服务并重 出境入境管理事关我国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主要把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在立法目的上强调既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又要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既要发挥出境入境管理在保障国家安全中的职能作用,又要服务对外开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既要加强出入境管理,也要防止给正常的对外交往带来不便。 在制度设计上突出管理与服务并重。对出入境管理工作,立法强调管理与服务并重原则。既要严格规范出入境管理的各项制度,也要加强服务意识,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合法的出入境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合法的停留居留活动提供便利。为此,出境入境管理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在管理体制上强调各部门沟通配合、信息共享。出入境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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