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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 D款 - 产品条款V12 20091001新

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 D款 - 产品条款V12 20091001新
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 D款 - 产品条款V12 20091001新

条款编号:UWD2009-01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D款)条款

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

1.2. 投保条件 (2)

1.3. 保险期间及满期年龄 (2)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

1.5. 犹豫期 (2)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2.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3)

2.1. 保险金额 (3)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3)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3)

2.4. 保险金受益人 (3)

2.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3.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4)

3.1. 保险费的交付 (4)

3.2. 宽限期间 (5)

3.3. 正常保险单状态和交清保险单状态 (5)

3.4. 恢复为正常保险单状态 (5)

3.5. 分红投资账户 (5)

3.6. 账户单位价格 (5)

3.7. 保险单账户和保险单账户价值 (5)

3.8. 红利分配 (5)

3.9. 费用收取 (6)

3.10. 合同内容的变更 (7)

3.1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7)

4.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7)

4.1.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7)

4.2.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7)

4.3. 争议处理 (7)

5.条款的解释 (8)

1.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D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D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59周岁(含)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本保险,但是父母为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子女投保本保险的,不受此限制。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30天以上、54周岁(含)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1.3.保险期间及满期年龄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短为10年,最长为40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的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次日零时止。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

1.4.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按照第3.3款的规定处于交清保险单状态且保险单账户价值降为零或出现负值;

4.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本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

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保险金额

如果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下,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年交基本保险费数额的20倍。

如果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下述两项金额之和:

①年交基本保险费数额的20倍;

②年交额外保险费数额的5倍。

2.2.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给付当日的保险单账户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作为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通知之日的保险单账户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大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我们同时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上述两项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合同终止。

2.3.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如本合同有复效情形的,则该2年期限自最后一次复

效之日起计算;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而身故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11款的规定计算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通知之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及时向您或其他权利人返还。

2.4.保险金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您和被保险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变更申请书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方能生效,我们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四、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原件;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领取保险金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三、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本合同保险期间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

1. 保险单原件;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公安机关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

4.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如果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还须向我们提供证明其继承权的有效公证文书或法律文件。

如果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本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30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我们计算身故保险金时的保险单账户价值及终了红利之和的部分。

四、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及完整的证明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 您或被保险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2. 因被保险人身处偏远地区,导致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情况;

3.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进行理赔。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相同。年交保险费数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年交保险费最低为2500元人民币,且应为100元的整数倍。

首期保险费在投保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每年的本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年交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年交保险费扣除基本保险费后的剩余部分为额外保险费。对于18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基本保险费用于计算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额,您交纳的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与20的比值。对于18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如果您交纳的年交保险费不足6000元人民币,则所有的年交保险费为基本保险费;如果您交纳的年交保险费数额高于6000元人民币,则基本保险费为6000元。

3.2.宽限期间

您未按本合同规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应交付续期保险费之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我们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并收取风险保障费和资产管理费,但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3.3.正常保险单状态和交清保险单状态

您在本合同规定日期或在宽限期间届满前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称为处于正常保险单状态。

您在宽限期间届满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在保险单账户价值没有下降为零且没有出现负值时,本合同仍然有效,称为处于交清保险单状态。

在本合同处于交清保险单状态时,我们将继续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并继续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收取风险保障费和资产管理费。保险单账户价值下降为零或出现负值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3.4.恢复为正常保险单状态

自本合同转为交清保险单状态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将本合同从交清保险单状态恢复成正常保险单状态。您应填写相关申请及有关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自您补交全部欠交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从交清保险单状态恢复成正常保险单状态。

自本合同转为交清保险单状态之日起2年内,您未能补交全部欠交保险费的,不能再向我们申请将本合同恢复为正常保险单状态。

3.5.分红投资账户

我们为了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投资活动纳入分红投资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分红投资账户是我们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而专门设立的账户,该账户资产与我们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该账户中资产的投资损益全部计入该账户。

分红投资账户划分为等价格的账户单位。

3.6.账户单位价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账户单位价格每日递增,增长率将符合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账户单位价格计算值保留到小数点后5位。

本合同账户单位价格增长率为保证价格增长率与年度红利增长率之和,保证价格增长率为每年1.8%。

3.7.保险单账户和保险单账户价值

我们为本合同设立专门的保险单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本合同项下的账户单位数及红利分配情况。账户单位数计算值保留到小数点后5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日的保险单账户价值等于当日账户单位数与当日账户单位价格的乘积。3.8.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分红投资账户的经营绩效进行核算和经验分析,根据其经营状况和经营需要,按照有关监管法规,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于红利公布日后向您寄送红利分配及保单状态报告。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特别红利和终了红利。这三种红利的数额是不确定的,由我们根据分红投资账户的经营情况进行确定。

一、年度红利

在对分红投资账户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估以及对未来投资状况进行预测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相关因素,我们每年事先确定一次年度红利增长率,自公布次日起生效。将该年度红利增长率折算成日增长率后,通过按该折算后的日增长率增长账户单位价格的方式分配年度红利。以前年度中公布的年度红利增长率同时废止。

二、特别红利

如果上一会计年度分红投资账户的投资绩效优于其当年账户单位价格增长率时,本公司将视实际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分配特别红利。如决定分配,则在公布本年年度红利增长率时公布该特别红利,并于公布次日以增加本合同项下保险单账户单位数的形式分配此特别红利。

三、终了红利

本合同终止时,我们根据分红投资账户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如果此时本合同保险单账户实际内在价值高于保险单账户价值,则以现金方式分配终了红利。

3.9.费用收取

我们在本合同项下收取如下费用:

一、初始费用

我们将年交保险费按下列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将剩余部分除以相应的账户单位价格,转换成应分配的账户单位数,计入本合同的保险单账户。

年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

基本保险费50%

第一年保险费

额外保险费5%

基本保险费25%

第二年保险费

额外保险费5%

基本保险费10%

第三年至第五年保险费

额外保险费5%

基本保险费3%

第六年及以后保险费

额外保险费3%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有一份以上本保险(指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D款))保险单的,其所有有效的保险单的年交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6000元人民币,超出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并按上表中额外保险费的扣费标准扣除初始费用。

对于18周岁以下的同一被保险人,如果有一份以上的本保险保险单,其所有有效的保险单的年交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未成年人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与20的比值,超出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并按上表中额外保险费的扣费标准收取初始费用。

首期保险费按保险单签发日的账户单位价格进行以上转换;续期保险费按其到达我们账户日的账户单位价格进行以上转换。

二、风险保障费

风险保障费是我们就所承担的风险保障责任所收取的费用。

风险保障费于每月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与被保险人年龄、性别和身体状况有关的身故发生率、当日的风险保额和账户单位价格,以扣除账户单位数的形式从保险单账户中收取。

扣除账户单位数= 风险保障费÷每月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账户单位价格

三、保险单管理费

保险单管理费将于每月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当日账户单位价格,以扣除账户单位数的形式从保险单账户中收取。

每份保险单的保险单管理费为每月人民币5元,我们有权对此项收费进行调整。我们将于此项费用调整生效日前30日通知投保人。

扣除账户单位数= 保险单管理费÷每月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账户单位价格

四、资产管理费

我们每月第一天从分红投资账户中收取月度资产管理费。

月度资产管理费=分红投资账户资产价值×月度资产管理费用率

月度资产管理费用率根据年度资产管理费用率计算产生,年度资产管理费用率为分红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1%。我们在对分红投资账户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估以及对未来投资状况进行预测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相关因素,可能调整该项收费标准,但在保险期间内该年度资产管理费用率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比例上限。我们将于此项费用调整生效日前30日通知您。

3.10.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且出具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1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犹豫期过后,您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您应填写退保申请,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能有效证明您投保时及目前身份的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我们接到您提供的完整的退保申请资料时终止,我们在收到完整退保申请资料的当日计算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您返还该保险单现金价值。

保险单现金价值等于保险单账户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扣除本款规定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但是,根据投资效果的实际情况,在本合同保险单账户实际内在价值低于保险单账户价值时,为了保护继续持有本保险的其他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单现金价值等于保险单账户实际内在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但我们保证保险单现金价值数额不低于保险单账户价值的80%。

退保费用标准为:

保险单年度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及以后

退保费用占保险单

10% 8% 6% 4% 2% 0%

账户价值与终了红

利之和的比例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4.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4.1.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本保险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书上。如果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条款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按本保险条款第3.11款规定的方法计算解除本合同之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及时向您返还。该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年龄申报不真实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二、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解除本合同,而应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您提供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造成我们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障费少于根据本保险条款应当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的,我们有权从本合同保险单账户中扣除少收的风险保障费。您提供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造成我们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障费多于根据本保险条款应当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给您。

4.2.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您最后提供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4.3.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均认可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条款的解释

【您】:指的是投保人,即购买本合同项下保险的人。

【我们】:指的是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受本合同保障的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不足一年不计)。

【保险费】:指您为购买本合同项下保险而支付的金额。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给付的金额。

【保险金受益人】:是指本合同中约定的有权申请领取保险金的人。

【首期保险费】:指保险期间内第一年的应交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指保险期间内第二年及以后各年的应交保险费。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指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在每年或每月的对应日。保险单生效日为2月29日的,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某年如果没有2月29日,则2 月28日为每年或每月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折算后的日增长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折算后的日增长率=(1+保证价格增长率+年度红利增长率)1/当年的总天数-1

【月度资产管理费用率】:根据年度资产管理费用率由以下公式计算

月度资产管理费用率=1-(1 -年度资产管理费用率)1/12

【保险单账户实际内在价值】:进入分红投资账户的保险费按照实际投资收益逐年累计并减去相关费用后的实际账户价值余额。

【风险保额】:计算风险保障费时我们实际承担的风险保障责任,即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高于该保险金计算日当时的保险单账户实际内在价值的部分。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我们指定的医院请见附表。若被保险人居住地或事故发生地没有我们指定的医院,则为国家卫生部规定的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以上的医院。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国家有关机关认定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条款编号:LLA2011-01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借款人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目 录 1. 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 1.2 投保条件 (2) 1.3 保险期间 (2)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 1.5 犹豫期 (2) 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享有的保障和利益 (3) 2.1保险金额 (3) 2.2我们提供的保障 (3) 2.3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3)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 3.1保险费的交付 (3) 3.2合同内容的变更 (3) 3.3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3)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4)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4.1保险金受益人 (4) 4.2保险事故的通知 (4) 4.3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4)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 5.1通讯地址的变更 (5) 5.2身体检查及鉴定 (6) 5.3争议的处理 (6) 6. 条款的解释 (6) P

1. 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借款人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借款人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投保人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或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借款期间一致,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最长五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4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2.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本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10元。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排行榜) 1.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6.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7.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9.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0.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14.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 16.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17.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 司 18.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19.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21.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2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5.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6.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7.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8.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32.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 险公司 33.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34.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5.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6.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37.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 公司 38.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9.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40.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1.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42.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 险公司 43.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 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介绍

恒安标准人寿推荐产品介绍 由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它只能为贵公司的员工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门急诊医疗、住院医疗、住院津贴等方面还有很大的缺口。 恒安标准人寿一直致力于大中型企业员工补充医疗保险等员工福利计划,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下面就各保险产品的必要性和保障范围介绍如下: 1、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与残疾责任) 如果有员工不幸遭受意外,不仅可以为员工家庭提供及时的援助,也可以帮助贵公司履行政府规定的责任。此条款是主险,各种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属于附加险,要附加在主险意外伤害保险之上。一般保额可定在10万元。 对于职工因工负伤,政府部门详细规定了企业的责任:在医疗期内发给工伤津贴、住院期间伙食补贴和护理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路费全额报销等。职工身故后社会工伤保险的给付数额一般达不到员工家属的要求,此保险的补充还是很有必要的。 2.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要求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对其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与您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般保额可定在5000-3万元之间,次免赔额50元,报销比例70%-100%之间。 3、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责任) 社会医疗保险只保障疾病医疗,员工因意外伤害(比如车祸等)造成的医疗费用,社保医疗不报销,而我们的住院医疗保险恰能涵盖这一部分。 社保医疗的疾病住院部份报销比例一般是85%,而且一级医院的起付线是400

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

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排行榜) 1.(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7.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9.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0.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3.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1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耸俦O展?br?/>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 16.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7.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9.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5.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6.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7.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2.?及畈撇O展煞萦邢薰荆撇O展?br?/> 33.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4.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5.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6.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7.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8.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9.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0.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1.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在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

在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在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保险有限股份公司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国民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公司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大众联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条款编号:CAB2009-01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 1.2. 投保条件 (2) 1.3. 保险期间 (2)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 1.5. 犹豫期 (2)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2.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3) 2.1. 保险金额 (3)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3)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3) 2.4. 红利分配 (3) 3.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4) 3.1. 保险费的交付 (4) 3.2. 宽限期 (4)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4)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5) 3.5. 合同内容的变更 (5) 3.6. 现金价值权益 (5)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 4.1. 保险金受益人 (6)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6) 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6)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7) 5.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7) 5.1. 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前身故的处理 (7) 5.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8) 5.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8) 5.4. 争议处理 (8) 6.条款的解释 (8)

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我们 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 周岁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0周岁(出生满30天)以上,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9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24时止。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保险费 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合同效力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4.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10元。 1.6. 明确说明与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保险金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保险考试试题

保险考试试题 恒安 1.恒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世界50强()和商誉卓著的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创立。 A.美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 B.英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 C.法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 D.德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 2.恒安标准人寿目前一共有几家分公司() A.8 B.9 C.10 D.11 3.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日期() A.2001-12-01 B.2003-12-01 C.2005-12-01 D.2007-12-01 4.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价值观() A.“诚信、稳健、创新” B.“诚信、敬业、奉献” C.“服务,亲和、创新” D.“专业、稳健、共赢” 5.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五心级”理赔保障服务包括() A.“放心、贴心、细心、安心、爱心” B.“舒心、称心、省心、安心、爱心” C.“舒心、贴心、省心、安心、爱心” D.“放心、称心、细心、安心、爱心” 6.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品牌主张() A.积极进取,服务客户 B.生活比生存更广阔 C.真生活真伙伴 D.在你身边 7.以下那一项不是恒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险渠道经营策略() A.建设三有团队 B.根植3P技术 C.践行两高两优 D.更深层次思索寿险 8.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那一项产品获得了2009年度“最具价值分红型终身寿险”奖() A.“幸福今生” B.“幸福一生” C.“幸福到老” D.“幸福相伴” 9.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总部位于() A.北京 B.天津 C.大连 D.青岛 10.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荣获“中国生活方式最佳品牌”称号,成为获此殊荣的唯一一家寿险企业。 A.2003 B.2005 C.2007 D.2009 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财产利益损失,保险人以保险赔款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 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有形的物质财富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其内容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汽车保险、航空保险、工程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农业保险等。

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

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排行榜) 1.(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7.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9.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0.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3.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1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耸俦O展b r?/>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 16.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7.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9.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5.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6.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7.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2.及畈撇O展煞萦邢薰荆撇O展b r?/> 33.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4.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5.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6.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7.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8.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9.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0.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1.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3.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4.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5.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6.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7.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8.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9.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50.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8家) 1、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2、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4、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5、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财产险保险公司(44家)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6、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

在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保险有限股份公司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国民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大众联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 D款 - 产品条款V12 20091001新

条款编号:UWD2009-01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D款)条款 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 1.2. 投保条件 (2) 1.3. 保险期间及满期年龄 (2)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 1.5. 犹豫期 (2)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2.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3) 2.1. 保险金额 (3)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3)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3) 2.4. 保险金受益人 (3) 2.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3.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4) 3.1. 保险费的交付 (4) 3.2. 宽限期间 (5) 3.3. 正常保险单状态和交清保险单状态 (5) 3.4. 恢复为正常保险单状态 (5) 3.5. 分红投资账户 (5) 3.6. 账户单位价格 (5) 3.7. 保险单账户和保险单账户价值 (5) 3.8. 红利分配 (5) 3.9. 费用收取 (6) 3.10. 合同内容的变更 (7) 3.1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7) 4.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7) 4.1.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7) 4.2.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7) 4.3. 争议处理 (7) 5.条款的解释 (8)

1.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D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D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59周岁(含)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本保险,但是父母为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子女投保本保险的,不受此限制。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30天以上、54周岁(含)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1.3.保险期间及满期年龄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短为10年,最长为40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的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次日零时止。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 1.4.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按照第3.3款的规定处于交清保险单状态且保险单账户价值降为零或出现负值; 4.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本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 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恒安标准守护无忧医疗保险(2018)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

机构号: 保单号: 恒安标准守护无忧医疗保险(2018)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尊敬的客户: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现向您提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明确说明如下: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30日内(含第3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住院、住院前后门急诊或特定疾病门诊治疗的,则无论该治疗发生在前述30日内或延续至前述30日后,均不在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告知且我们已同意 承保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未在我们约定的医院就诊; 四、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性病; 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但提供急诊或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 毒感染和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前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二、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齿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险代理人员工化

找寻保险归属感 -----将个人代理人全部转变为员工的可行性研究 【内容摘要】:保险业最伟大的制度之一就是营销代理制度。当友邦保险于1992年把代理人制度带到中国后,在极短的时间内这一制度被快速复制,成为中国保险业普遍的营销机制。然而,带来中国保险业繁荣的保险营销制度,如今正面临严峻挑战。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这种以保险营销员为代理人的营销制度已经显现出它的诸多弊端,使保险营销员员工化已经成为必要。本文就将讨论一下代理人员工化的必要性以及其实施的可操作性和困难。 【关键词】:个人代理人员工化归属感法律体制实践初探 截止到2008年12月底,在我国,通常被称为保险公司外勤的保险营销员有2560532人。然而,对于这个维系着250多万的营销大军、并为寿险业近年来的高速发展立下汗马功劳的“保险营销体制”,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业界就没有停止过讨论。 找寻到保险代理人对保险的归属感,也就能找到广大民众对保险的归属感。 一、直面现实――铁打的保险公司,流水的营销员 不妨让我们先从一个案例讲起---- 今年初,一封来自保险业基层营销员的信,躺在了国家有关领导的桌上。信中反映的是保险营销市场的现状和保险营销员的生存状态及普遍心态。这位有着8年寿险行销经验、署名陈xx的营销员在信中提到,在他所生活的那个小县城,常住人口2万多人,全县包括各镇仅有22万人,大小保险公司有7家,保险从业人员1000多人。但是在保险公司历年来大浪淘沙式的增员减员过后,这个仅有22万人口的小县,已经有5000多人曾经作为保险营销员进进出出这7家公司,匡算下来的平均留存率仅有20%多。而高流失率背后,是这些曾经的营销员对保险公司的诸多不满,他们将这些不满带入社会后,无可避免地形成一股舆论的反向力,对保险公司新的招募和业务开拓构成影响。结果是,营销员越来越难招,业务越来越难做。 这个案例反映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也间接解释了为什么国内保险业发展到不被广泛大众接受乃至产生信任危机。个人代理人好似寿险业的“萧何”,成也于他,败也于他。 据了解,大多数个人代理人选择这个岗位主要是因为营销员的工作时间灵活,特别是女性,可以兼顾家庭和工作。我们也可以看到身边上门推销的保险代理人也是女性居多。从网上看到一位女性代理人的心声。她算是公司里做得比较好的,几年也积累了不少客户。虽然平时生活可以维持,但生育期间收入的下降,及医疗费用等家庭开支的增加,也是她必须去独自面对的。因此,她非常希望公司能把营销员纳入正式员工管理,即便只是像她这样业绩优秀的那部分。显而易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问题时时困扰着营销员,制约着营销员的敬业精神和聪明才智的发挥,不利于个人营销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营销员的短期行为。有相应的社会保险是一方面,关键是有归属感。这种体外运行的工作方式造成了个人营销员队伍的不稳定,影响到保险业务的发展。 探究其本质原因,在个人代理人制度下,营销员和保险公司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代理关系,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的治理实质上是业务治理,业务员刚进入保险公司工作,通过承揽业务,即使收入丰厚,却没有归属感,“局外人”的失落感油然而生。当他们开始寻求新的寄托和满足,分流也就出现。而且目前我国的保险销售采用佣金制,把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保险期的佣金较集中地在前两三年付给保险代理人,这轻易造成营销员的短期行为,而且对员工的奖励多是物质奖励,忽略了人的多方面需求,以至于单纯的物质奖励难以满足员工多方面需求而失效。因此,要进行奖励方式的创新,把“制度留人”和“感情留人”结合起来,把物质奖励和员工的自我价值的实现结合起来,建立起“人本化”的营销团队。

人寿保险公司名称大全

人寿保险公司名称大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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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款)产品条款

条款编号: PAB2009-02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 1.2. 投保条件 (2) 1.3. 保险期间 (2)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2.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3) 2.1. 保险金额 (3)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3)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4) 2.4. 保险金受益人 (4) 2.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3.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5) 3.1. 保险费的交付 (5) 3.2. 续保 (6) 3.3. 合同内容的变更 (6) 3.4. 解除合同的处理 (6) 4.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6) 4.1.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6) 4.2.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7) 4.3. 住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7) 4.4.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7) 4.5. 争议的处理 (7) 5.条款的解释 (7) 6.附录 (8) 附表1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8) 附表2 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10)

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从事的职业和活动符合我们要求的人,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69周岁。 1.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1.4.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本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2.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累计支付的基本保障项下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3.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

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精编版

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排行榜) 1.(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7.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9.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0.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3.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1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耸俦O展br/>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 16.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7.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9.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5.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6.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7.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2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3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3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32.及畈撇O展煞萦邢薰荆撇O展br/> 33.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4.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5.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6.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7.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8.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9.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0.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1.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3.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4.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5.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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