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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条款编号:LLA2011-01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借款人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目 录

1. 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

1.2 投保条件 (2)

1.3 保险期间 (2)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

1.5 犹豫期 (2)

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享有的保障和利益 (3)

2.1保险金额 (3)

2.2我们提供的保障 (3)

2.3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3)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

3.1保险费的交付 (3)

3.2合同内容的变更 (3)

3.3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3)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4)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4.1保险金受益人 (4)

4.2保险事故的通知 (4)

4.3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4)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

5.1通讯地址的变更 (5)

5.2身体检查及鉴定 (6)

5.3争议的处理 (6)

6. 条款的解释 (6)

P

1. 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借款人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借款人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投保人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或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借款期间一致,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最长五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4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2.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本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10元。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

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享有的保障和利益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不高于借款时计算的借款本金与满期利息之和。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全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导致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不论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还是多项本合同约定的全残事项,我们给付的意外全残保险金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2.3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四、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伤

害,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将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保险费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须在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3.2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出具本合同内容的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3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有变更的,您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10日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在我们的职业和工种分类中属于拒保范围的,本合同自该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保险单在该日的现金价值。

3.4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犹豫期过后,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能有效证明您身份的证件。

本合同自我们接到您提供的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资料时终止。我们将在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返还在该终止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因此,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一、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所在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受益份额为申领保险金时仍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总额,但以保险金额为限。若第一受益人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份额后,保险金仍有剩余,我们将余额给付第二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第二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全残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应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合同中批注后生效。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因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五、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4.2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应由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事故者身份证明;

3.意外事故证明;

4.事故者户口注销证明、事故者丧葬火化证明、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法医尸检报告。若被

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5.受益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6.与发放贷款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还款证明;

7.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确认的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书面证明材料;

8.被保险人在借款的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证明和劳动合同原件;

9.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10.申请人转账账户;

11.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应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外,还应向我们提供证明其继承权的有效公证文书或法律文件。

若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30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应由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事故者身份证明;

3.意外事故证明;

4.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程度鉴定书原件;

5.受益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6.与发放贷款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还款证明。

7.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确认的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书面证明材料;

8.被保险人在借款的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证明和劳动合同原件;

9.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10.申请人转账账户;

11.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有以下情况的除外:

1.您或受益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2.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理赔的情况。

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给付保险金。我们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先予给付根据已有证明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我们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起。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1 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照您最后告知我们的您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5.2 身体检查及鉴定

在申请保险金给付的期间内,我们有权要求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相关身体检查或鉴定,您和有关人员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5.3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均认可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 条款的解释

【您】:是指投保人。

【我们】:是指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不足一年不计)。

【被保险人】:是指受本合同保障的人。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企业的董事、监事会主席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

【保险费】:是指您为购买本合同项下保险而支付的金额。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我们给付的金额。

【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被保险人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与您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全残】:指有下列之一的情况发生,且自下列情况之一发生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受此180天的限制。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注:

①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

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

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

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国家有关机关认定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等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或进入洞穴探察等活动。 【武术比赛】:是指参加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中国武术、擒拿、格斗以及其他体育技击类项目等的比赛。

【特技】:是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拒保范围】:是指本合同不予承保的职业类别,包括农民工、农业长短工,树木花卉栽培人员,有毒动物饲养工,研究调查野生动物资源及野生动物驯化、繁殖人员,棉花加工工人,糖厂技工,捕鱼人,沿海养殖工人,渔船船员,海洋、海底勘查人员,海洋矿产、油气资源开发利用之技术人员,海藻制胶工,木材森林业(包括砍伐、加工、运输、制造)从业人员,矿业、石业从业人员,出租车、救护车/客货两用车/人力、机动三轮车/拖拉机、混凝土搅拌车/矿石车/工程卡车/液化、氧化油罐车、货柜车/农用运输车驾驶人员及随车人员, 起重机操作人员,驾驶摩托车的递送员,货柜场检验员(站立于货柜上),搬运工人,铁路清洁人员、维护工人、修路工人、车站清洁人员、通信、信号工,交通运输业航运/空运人员,餐饮服务人员,建筑安装工人,铁路维修工人和维护工人,造船维修工人,电梯升降梯安装工人及维修人员,地质探测员、工地看守员,桥梁工程人员,隧道工作建设人员,潜水工作人员,爆破工作人员,挖泥船工人,河道、水库施工人员/保洁员/维修人员/防护人员,渠道维护工,钢铁业工人,机械厂工人,电子业制造工/修理工/装调工,电机业装配工人/维修工/制造工,塑胶橡胶制作工,水泥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业的生产制造工人,化学产品生产人员,炸药业,纺织染整工人、缝纫工,纸浆厂工人,家具制造工人,金属手工艺品加工工人,电线电缆业工人,有关高压电之工作人员,玻璃制造业工人,兵器工程之火药火炮制作人员,战地记者,高空广告、布景人员,医院杂工及放射科修理人员,武打演员,特技演员,电影电视武术指导,救生员,游乐场清洁人员,动物园驯兽师、饲养人员、兽医,杂技人员(包括高空杂技、飞车、飞人等),酒吧、夜总会、歌舞厅、桑拿业、殡葬之服务工作人员,考古发掘工人,校工,电讯及电力业工人,自来水(水利、瓦斯)工程设施人员及操作检修工人,农用能源设施工人,个体商业(包括果菜商、鱼贩、肉贩、屠宰),瓦斯送货工及分装工,鞋匠、伞匠,洗

衣店工人,道路清洁工人及随车工,下水清洁工人,无职业者,刑警、警务特勤人员、防爆警察及有防爆任务警员,现役军人,职业运动员,特殊运动班学生,警校及军校学生等。

【保险金受益人】:是指本合同中约定的有权申请领取保险金的人。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我们指定的医院见保险单中的附表;若被保险人居住地及事故发生地没有我们指定的医院,则为国家卫生部规定的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以上的公立医院。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条款编号:LLA2011-01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借款人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目 录 1. 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 1.2 投保条件 (2) 1.3 保险期间 (2)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 1.5 犹豫期 (2) 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享有的保障和利益 (3) 2.1保险金额 (3) 2.2我们提供的保障 (3) 2.3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3)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 3.1保险费的交付 (3) 3.2合同内容的变更 (3) 3.3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3)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4)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4.1保险金受益人 (4) 4.2保险事故的通知 (4) 4.3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4)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 5.1通讯地址的变更 (5) 5.2身体检查及鉴定 (6) 5.3争议的处理 (6) 6. 条款的解释 (6) P

1. 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借款人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借款人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投保人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或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借款期间一致,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最长五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4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2.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本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10元。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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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公司排名(排行榜) 1.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6.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7.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9.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0.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14.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 16.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17.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 司 18.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19.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21.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2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5.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6.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7.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8.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32.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 险公司 33.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34.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5.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6.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37.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 公司 38.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9.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40.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1.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42.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 险公司 43.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 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介绍

恒安标准人寿推荐产品介绍 由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它只能为贵公司的员工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门急诊医疗、住院医疗、住院津贴等方面还有很大的缺口。 恒安标准人寿一直致力于大中型企业员工补充医疗保险等员工福利计划,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下面就各保险产品的必要性和保障范围介绍如下: 1、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与残疾责任) 如果有员工不幸遭受意外,不仅可以为员工家庭提供及时的援助,也可以帮助贵公司履行政府规定的责任。此条款是主险,各种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属于附加险,要附加在主险意外伤害保险之上。一般保额可定在10万元。 对于职工因工负伤,政府部门详细规定了企业的责任:在医疗期内发给工伤津贴、住院期间伙食补贴和护理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路费全额报销等。职工身故后社会工伤保险的给付数额一般达不到员工家属的要求,此保险的补充还是很有必要的。 2.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要求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对其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与您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般保额可定在5000-3万元之间,次免赔额50元,报销比例70%-100%之间。 3、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责任) 社会医疗保险只保障疾病医疗,员工因意外伤害(比如车祸等)造成的医疗费用,社保医疗不报销,而我们的住院医疗保险恰能涵盖这一部分。 社保医疗的疾病住院部份报销比例一般是85%,而且一级医院的起付线是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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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排行榜) 1.(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7.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9.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0.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3.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1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耸俦O展?br?/>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 16.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7.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9.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5.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6.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7.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2.?及畈撇O展煞萦邢薰荆撇O展?br?/> 33.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4.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5.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6.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7.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8.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9.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0.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1.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在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

在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在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保险有限股份公司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国民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公司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大众联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条款编号:CAB2009-01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 1.2. 投保条件 (2) 1.3. 保险期间 (2)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 1.5. 犹豫期 (2)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2.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3) 2.1. 保险金额 (3)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3)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3) 2.4. 红利分配 (3) 3.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4) 3.1. 保险费的交付 (4) 3.2. 宽限期 (4)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4)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5) 3.5. 合同内容的变更 (5) 3.6. 现金价值权益 (5)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 4.1. 保险金受益人 (6)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6) 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6)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7) 5.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7) 5.1. 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前身故的处理 (7) 5.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8) 5.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8) 5.4. 争议处理 (8) 6.条款的解释 (8)

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我们 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 周岁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0周岁(出生满30天)以上,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9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24时止。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保险费 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合同效力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4.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10元。 1.6. 明确说明与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保险金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保险考试试题

保险考试试题 恒安 1.恒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世界50强()和商誉卓著的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创立。 A.美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 B.英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 C.法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 D.德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 2.恒安标准人寿目前一共有几家分公司() A.8 B.9 C.10 D.11 3.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日期() A.2001-12-01 B.2003-12-01 C.2005-12-01 D.2007-12-01 4.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价值观() A.“诚信、稳健、创新” B.“诚信、敬业、奉献” C.“服务,亲和、创新” D.“专业、稳健、共赢” 5.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五心级”理赔保障服务包括() A.“放心、贴心、细心、安心、爱心” B.“舒心、称心、省心、安心、爱心” C.“舒心、贴心、省心、安心、爱心” D.“放心、称心、细心、安心、爱心” 6.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品牌主张() A.积极进取,服务客户 B.生活比生存更广阔 C.真生活真伙伴 D.在你身边 7.以下那一项不是恒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险渠道经营策略() A.建设三有团队 B.根植3P技术 C.践行两高两优 D.更深层次思索寿险 8.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那一项产品获得了2009年度“最具价值分红型终身寿险”奖() A.“幸福今生” B.“幸福一生” C.“幸福到老” D.“幸福相伴” 9.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总部位于() A.北京 B.天津 C.大连 D.青岛 10.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荣获“中国生活方式最佳品牌”称号,成为获此殊荣的唯一一家寿险企业。 A.2003 B.2005 C.2007 D.2009 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财产利益损失,保险人以保险赔款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 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有形的物质财富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其内容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汽车保险、航空保险、工程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农业保险等。

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

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排行榜) 1.(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7.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9.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0.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3.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1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耸俦O展b r?/>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 16.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7.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9.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5.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6.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7.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2.及畈撇O展煞萦邢薰荆撇O展b r?/> 33.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4.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5.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6.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7.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8.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9.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0.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1.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3.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4.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5.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6.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7.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8.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9.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50.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8家) 1、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2、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4、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5、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财产险保险公司(44家)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6、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

在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保险有限股份公司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国民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大众联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 D款 - 产品条款V12 20091001新

条款编号:UWD2009-01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D款)条款 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 1.2. 投保条件 (2) 1.3. 保险期间及满期年龄 (2)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 1.5. 犹豫期 (2)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2.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3) 2.1. 保险金额 (3)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3)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3) 2.4. 保险金受益人 (3) 2.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3.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4) 3.1. 保险费的交付 (4) 3.2. 宽限期间 (5) 3.3. 正常保险单状态和交清保险单状态 (5) 3.4. 恢复为正常保险单状态 (5) 3.5. 分红投资账户 (5) 3.6. 账户单位价格 (5) 3.7. 保险单账户和保险单账户价值 (5) 3.8. 红利分配 (5) 3.9. 费用收取 (6) 3.10. 合同内容的变更 (7) 3.1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7) 4.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7) 4.1.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7) 4.2.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7) 4.3. 争议处理 (7) 5.条款的解释 (8)

1.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D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D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59周岁(含)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本保险,但是父母为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子女投保本保险的,不受此限制。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30天以上、54周岁(含)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1.3.保险期间及满期年龄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短为10年,最长为40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的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次日零时止。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 1.4.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按照第3.3款的规定处于交清保险单状态且保险单账户价值降为零或出现负值; 4.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本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 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恒安标准守护无忧医疗保险(2018)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

机构号: 保单号: 恒安标准守护无忧医疗保险(2018)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尊敬的客户: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现向您提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明确说明如下: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30日内(含第3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住院、住院前后门急诊或特定疾病门诊治疗的,则无论该治疗发生在前述30日内或延续至前述30日后,均不在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告知且我们已同意 承保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未在我们约定的医院就诊; 四、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性病; 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但提供急诊或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 毒感染和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前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二、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齿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险代理人员工化

找寻保险归属感 -----将个人代理人全部转变为员工的可行性研究 【内容摘要】:保险业最伟大的制度之一就是营销代理制度。当友邦保险于1992年把代理人制度带到中国后,在极短的时间内这一制度被快速复制,成为中国保险业普遍的营销机制。然而,带来中国保险业繁荣的保险营销制度,如今正面临严峻挑战。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这种以保险营销员为代理人的营销制度已经显现出它的诸多弊端,使保险营销员员工化已经成为必要。本文就将讨论一下代理人员工化的必要性以及其实施的可操作性和困难。 【关键词】:个人代理人员工化归属感法律体制实践初探 截止到2008年12月底,在我国,通常被称为保险公司外勤的保险营销员有2560532人。然而,对于这个维系着250多万的营销大军、并为寿险业近年来的高速发展立下汗马功劳的“保险营销体制”,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业界就没有停止过讨论。 找寻到保险代理人对保险的归属感,也就能找到广大民众对保险的归属感。 一、直面现实――铁打的保险公司,流水的营销员 不妨让我们先从一个案例讲起---- 今年初,一封来自保险业基层营销员的信,躺在了国家有关领导的桌上。信中反映的是保险营销市场的现状和保险营销员的生存状态及普遍心态。这位有着8年寿险行销经验、署名陈xx的营销员在信中提到,在他所生活的那个小县城,常住人口2万多人,全县包括各镇仅有22万人,大小保险公司有7家,保险从业人员1000多人。但是在保险公司历年来大浪淘沙式的增员减员过后,这个仅有22万人口的小县,已经有5000多人曾经作为保险营销员进进出出这7家公司,匡算下来的平均留存率仅有20%多。而高流失率背后,是这些曾经的营销员对保险公司的诸多不满,他们将这些不满带入社会后,无可避免地形成一股舆论的反向力,对保险公司新的招募和业务开拓构成影响。结果是,营销员越来越难招,业务越来越难做。 这个案例反映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也间接解释了为什么国内保险业发展到不被广泛大众接受乃至产生信任危机。个人代理人好似寿险业的“萧何”,成也于他,败也于他。 据了解,大多数个人代理人选择这个岗位主要是因为营销员的工作时间灵活,特别是女性,可以兼顾家庭和工作。我们也可以看到身边上门推销的保险代理人也是女性居多。从网上看到一位女性代理人的心声。她算是公司里做得比较好的,几年也积累了不少客户。虽然平时生活可以维持,但生育期间收入的下降,及医疗费用等家庭开支的增加,也是她必须去独自面对的。因此,她非常希望公司能把营销员纳入正式员工管理,即便只是像她这样业绩优秀的那部分。显而易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问题时时困扰着营销员,制约着营销员的敬业精神和聪明才智的发挥,不利于个人营销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营销员的短期行为。有相应的社会保险是一方面,关键是有归属感。这种体外运行的工作方式造成了个人营销员队伍的不稳定,影响到保险业务的发展。 探究其本质原因,在个人代理人制度下,营销员和保险公司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代理关系,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的治理实质上是业务治理,业务员刚进入保险公司工作,通过承揽业务,即使收入丰厚,却没有归属感,“局外人”的失落感油然而生。当他们开始寻求新的寄托和满足,分流也就出现。而且目前我国的保险销售采用佣金制,把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保险期的佣金较集中地在前两三年付给保险代理人,这轻易造成营销员的短期行为,而且对员工的奖励多是物质奖励,忽略了人的多方面需求,以至于单纯的物质奖励难以满足员工多方面需求而失效。因此,要进行奖励方式的创新,把“制度留人”和“感情留人”结合起来,把物质奖励和员工的自我价值的实现结合起来,建立起“人本化”的营销团队。

人寿保险公司名称大全

人寿保险公司名称大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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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款)产品条款

条款编号: PAB2009-02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 1.2. 投保条件 (2) 1.3. 保险期间 (2)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2.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3) 2.1. 保险金额 (3)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3)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4) 2.4. 保险金受益人 (4) 2.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3.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5) 3.1. 保险费的交付 (5) 3.2. 续保 (6) 3.3. 合同内容的变更 (6) 3.4. 解除合同的处理 (6) 4.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6) 4.1.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6) 4.2.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7) 4.3. 住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7) 4.4.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7) 4.5. 争议的处理 (7) 5.条款的解释 (7) 6.附录 (8) 附表1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8) 附表2 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10)

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从事的职业和活动符合我们要求的人,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69周岁。 1.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1.4.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本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2.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累计支付的基本保障项下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3.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

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精编版

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排行榜) 1.(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7.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9.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0.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3.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1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耸俦O展br/>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 16.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7.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9.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5.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6.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7.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2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3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3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32.及畈撇O展煞萦邢薰荆撇O展br/> 33.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4.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5.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6.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7.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8.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9.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0.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1.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3.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4.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5.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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