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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渝办发〔2011〕372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划原则)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二)安全、适用、美观、经济;

(三)符合我市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

(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

(五)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

(六)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七)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八)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

(十)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建设标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第六条(办理情况)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新申请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规划许可申请材料1)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

(四)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限使用原有宅基地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六)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七)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规划许可申请材料2)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宅基地面积的书面意见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六)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七)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持申请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主城区二环以内(具体范围见附件)和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镇(乡)人民政府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镇(乡)人民政府认为涉及公路、河道、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可以征求公路、河道、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土地许可申请材料)农村村民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农村宅基地申报表(原件2份,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需在此表上签注意见);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六)因地质灾害迁建的,需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鉴定材料(原件1份);

(七)确需占用耕地的,需提供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和补充耕地方案(原件1份);

(八)搬迁新建户还应提供旧宅基地的处置方案(原件1份);

(九)乡镇(街道)出具的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但不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意见(原件1份);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土地许可办理程序)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一)农村村民持申请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不同意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核定空间位置)镇(乡)人民政府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查办理过程中,应通过现场定位,确定拟建住宅的空间位置。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是否位于规划城镇道路用地范围。

第十三条(建设要求)农村村民住宅的地上、地下建筑投影面积及附属设施不得超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使用的宅基地用地范围。

第十四条(开工要求)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前,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档案由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机关管理,并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移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跟踪管理,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开工和竣工时,镇(乡)人民政府应派工作人员到建设现场进行查验,并作好记录。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查处。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发现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修建的违法建筑,应及时制止。对位于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查处;对位于乡、村规划区外的违法建筑,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部门职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用地管理工作的指导,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对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拆除。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镇(乡)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拆除。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对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一、什么是城市总体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二)城市总体规划如何制定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在报请审批之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三)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和范围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总体规划中包含近期建设规划,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四)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二、重庆历次城市总体规划概况 (一)陪都十年计划 重庆陪都建设计划委员会在1946年4月,完成了现代重庆的第一个城市规划---《陪都十年建设计划草案》,提出了疏散市区人口,降低人口密度,发展卫星城镇的设想,在渝中半岛以外规划了弹子石、沙坪坝、铜元局等12个卫星市,香国寺、杨家坪、新桥等18个卫星镇和五里店、歇台子、九龙坡等12个预备卫星市镇。 (二)重庆城市初步规划 重庆于1960年编制完成了解放后的第一个城市总体规划《重庆城市初步规划》。城市用地继续“大分散、小集中、梅花点状”的布局原则,强调将工业在更大范围内分散,规划了市中区、大杨区、大渡口区、沙磁区、中梁山区、江北工业区、弹子石工业区、南坪工业区、李家沱—道角工业区等9个片区,在外围规划了北碚、歇马、西彭和南桐4个卫星城。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07 2020 三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07 2020 三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07 2020 三 2、城市中心和副中心 城市中心是具有区域辐射力和一定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商务办公区、商业区和公共活动中心。集聚商业、办公、金融贸易、文化娱乐、旅游服务等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强化解放碑地区商贸功能,突出江北城地区商务功能,完善弹子石滨江地区的配套服务功能。 六个城市副中心分别为沙坪坝、南坪、杨家坪、观音桥-新牌坊、西永、茶园城市副中心,承担部分市级公共服务功能。现状四个城市副中心加强区域性的商务办公功能,完善商贸服务和文化娱乐功能;积极培育西永、茶园两个新的城市副中心。 3、组团和功能区 每个组团功能相对完善,组团内工作、生活用地基本平衡,紧凑发展。包括渝中组团、大杨石组团、沙坪坝组团、大渡口组团、观音桥-人和组团、两路组团、蔡家组团、大竹林-礼嘉组团、唐家沱组团、南坪组团、李家沱-渔洞组团、西永组团、北碚组团、西彭组团、茶园-鹿角组团、鱼嘴组团。 功能区是组团外以现有小城镇为主体的独立城市建设区域,规划以都市旅游服务或教育科研功能为主,包括歌乐山-中梁功能区、黄桷垭-南山功能区、南泉功能区、走马功能区、五宝功能区、一品功能区、南彭功能区、惠民功能区。严格界定功能区边界,控制功能区发展规模,不得侵蚀周边隔离绿带,避免功能区与组团或功能区之间建设用地的粘连。 4、郊区小城镇

郊区小城镇分为综合职能型城镇、农业服务型城镇、旅游服务型城镇三种类型。 中心镇为综合职能型城镇,城镇经济比较发达,具有较完善的城镇职能。中心镇镇区人均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 一般镇分为农业服务型城镇和旅游服务型城镇。农业服务型城镇主要承担为农业生产区服务的职能,旅游服务型城镇依靠特殊的文化历史背景和旅游资源,重点发展都市休闲旅游业。一般镇镇区人均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五)住宅建设 面向社会不同收入阶层,建立完备的住房供给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重点保障廉租住房建设,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到2020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的小康水平,住房成套率达到100%。 进一步完善住房市场,加强住房市场干预,变直接管理为财税、金融、法律、发展规划、土地供应及产业政策等间接管理。特别要规范住房市场、健全住房市场法规、培育住房金融市场。加强住房市场调控,缩小住房价格与收入的差距,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制定并执行居住土地供给年度计划,达到供需平衡,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市场效率与秩序,优先供给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保障群体利益。 (六)社会事业发展与公共服务设施 加快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设施在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引导城市建设方面的作用,提升中心城市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严格控制现有设施用途变更和用地流转,改造现状设施,提升服务水平。新建设施适度超前、留有余地。

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某年度重庆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中国指数研究院西南分院/文 1. 主城区商品房批准预售面积分析 1.1 批准预售面积:主城区商品房批准预售面积同比减少11.02% 单位:万平方米 0.00 200.00400.00600.00800.001000.001200.002007年1-6月 2008年1-6月 2008年上半年重庆主城区商品房批准预售面积947.10万平方米,较去年同期减少了117.33万平方米,同比减幅为11.02%;其中商品住宅批准预售面积831.85万平方米,较去年同期减少了79.54万平方米,同比减幅为8.73%,非住宅批准预售面积115.26万平方米,同比较少了37.79万平方米,减幅为24.69%。2008年银根紧缩、市场观望气氛浓厚、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信心不足导致了入市量的减少。 2008年上半年住宅批准预售面积占总预售面积87.83%,该比重较去年同期增长了 2.21个百分点,非住宅批准预售面积比重为12.17%,该比重与2007年上半年相比下降了2.21个百分点。

1.2 月度批准预售面积分布:月度批准预售面积同比“三高三低” 单位:万平方米 0.00 50.00100.00150.00200.00250.00300.00350.001月 2月 3月4月5月6月 从月度批准预售面积对比来看,2008年1月、5月、6月三个月批准预售面积均高于去年同期,批准预售面积分别为209.11万2平方米、172.51万平方米、220.36万平方米,同比分别增长38.91%、37.97%、1.26%,同时2008年2月、3月、4月批准预售面积分别为111.69万平方米、132.84万平方米、326.78万平方米,较去年同期分别减少了92.24%、5.99%、35.24%。

重庆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重庆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导读】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并经2006年1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渝规发〔2006〕171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并经2006年1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其容积率指标仍按原规则进行计算;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以及申请变更其设计方案涉及《计算规则》内容的建设工程,其容积率指标按照《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特此通知 第一条为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功能和景观效果,结合有关规定和当前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 第二条本计算规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多层及高层住宅(包括公寓)项目,以及住宅项目附属的相关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业建筑)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筑容积率指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等同于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以下简称《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建筑面积计算值等于建筑面积乘以本计算规则规定的相应系数。 第四条多层及高层住宅(包括公寓)的层高宜为2.8米;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第五条当住宅底部的小型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6.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重庆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doc

重庆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第一部分: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 一、重庆市房地产市场供应分析 二、重庆市房地产市场需求分析 三、重庆市房地产市场成交分析 1、二级市场成交情况 2、三级市场成交情况 四、重庆市房地产市场价格走势分析 1、4-12月份全市价格趋势 2、各区价格趋势 第二部分: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综述 (一)2004年房地产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二)重庆房地产将呈七大发展趋势 序言 重庆—做为西部大开发的龙头城市,近年来,经济运行态势良好,各项经济迅速发展,随着房地产业政策日趋完善,政府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扩大消费,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等一系列措施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下,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房地产经济发展趋势良好。今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重庆市政府根据重庆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具体贯彻意见。随着市政府的贯彻落实,2004年的房地产市场势必更加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将进一步好转,消费环境越来越好,房地产业将持续健康的发展。

目前重庆正处于大发展阶段,居民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政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已完成“八小时重庆”和“半小时主城区”工程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未来几年内将相继建成几个上百万人口规模的卫星城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以后,都市发达经济圈(主城区)内城市规划区面积将有所扩大,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方案招标完成后,数个片区将在重新调整规划后进行改造建设,这些因素都将极大地促进房地产开发投资和消费的进一步活跃。 由于年重庆市房地产市场有以上有利因素,对存在的问题,政府已采取政策,对症下药。2004年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总体情况是:房地产开发规模持续上升;房地产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成交有望进一步扩大;房地产市场竞争加剧,房价稳中有升。 第一部分: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发展 一、重庆市房地产市场供应分析 (一)土地 优化土地、房屋供应结构,是引导市场消费、控制房屋积压,保障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2004年,政府在土地供应上,将调控土地供应总是供应区域和供应结 构,确保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低于80%用于住宅建设。前三季度,重庆市经市审 批出让共356宗,面积共3518.54万平方米,可见重庆目前土地供应还是比较充足. (二)投资—适度增长 今年前9个月,在国家继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紧缩信贷政策的综合作用下,我市房地产开发保持了良好的稳定的发展态势。1-9月全市房地产开发完 成投资237.6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1.6%,增速较上月回落3.9个百分点.地产 投资将继续保持适度增长。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全市房地产投资分别以 40.85%、25.04%和33.3%的速度增长,预计今后两年会以平均30%的幅度增长;地 产投资将继续保持适度增长。 二、重庆市房地产需求分析 (一)客户需求调查统计分析

渝办发〔2011〕372号《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渝办发〔2011〕372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划原则)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二)安全、适用、美观、经济; (三)符合我市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 (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 (五)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 (六)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七)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八)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 (十)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建设标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建筑间距的条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他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一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 (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 算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解决工程结算久拖不结的现象,完善工程结算办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和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有关要求,决定在我市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选择有条件的项目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发包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等内容。

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发包单位需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四、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 五、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六、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七、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八、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对推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对于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预售资金时,给予政策支持。

重庆房地产市场调查报告

重庆房地产市场调查报告 重庆房地产市场需求透视 经济与社会形态带来的消费形态的变动, 使得对于消费趋势、特点变化的研究越来越重要, 房地产作为社会消费者一项重要的消费与投资行为, 其特点较以往3年已经呈现出显著的变化。一直是萦绕在房地产开发商头脑中并百思不得其解的几个疑问是: 在房地产置业投资上, 消费者究竟是如何做出购买决策的? 在与房地产选择与购买相关的多个因素当中, 到底哪些因素在起着决定性的、实质的影响, 哪些因素又仅仅是表层的和直观的? 房地产需求市场的需求与变化, 对房地产供应市场有着极大的影响。在房地产买方市场的条件下, 研究购房者的需求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为了解重庆市消费者对房地产消费的需求, 我们借助近年对房地产行业、企业、物业、消费者以及房展会的大量监测跟踪研究于重庆春季房展会期间1000位近两年内打算购房的丽江消费者进行了现场问卷调研, 此次调研从丽江市总体购房者的角度出发, 对购房者的基本状况、住房需求特点与趋势以及置业特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并从不同角度界定了几个重要的购房群体。本报告此次的调研结果进行了一些总结和提练, 以求突出房地产的市

场需求现状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本次调研的对象为最近二年内有购房意向而且具有购买能力、在购房行为中处于决策或能够提供重要意见角色的群体, 我们对这一群体进行了深入调查, 从消费者需求的角度, 发掘出房地产住宅市场的特点并预测其发展趋势。 在对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研究的数据和经验的基础上, 力图运用数据挖掘、形态分析和决策研究等方法, 经过对消费者的家庭结构变迁、经济阶层变化、事业发展变动等各个阶段的关联分析, 有效地揭示出其置业、投资、家庭、生活、事业等多方面之间内在的逻辑与因果关系。 一、当前购房群体的基本状况 1、大部分购房者当前的事业状态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阶段, 总体购买力不高 从调查结果来看, 大部分购房者在当前的事业发展中并没有取得很大的成功, 其中17%的购房者处于事业的起步阶段, 60%的购房者处于事业的发展阶段, 各发展阶段比例情况见下图: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1 ―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2 ―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一、规划策略 1、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策略 2、生态空间发展策略 3、“多中心组团式”发展策略 4、集中紧凑发展策略 5、新区拓展与旧城更新相结合策略 6、交通适应及引导发展策略 二、城乡协调发展与城市空间结构 (一)城乡协调发展 构筑都市区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格局,加快城镇化进程,缩小城乡差异;加强郊区小城镇建设,提升小城镇对郊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和服务功能,形成聚集效应,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保护郊区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城镇空间布局与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逐步形成分工合理、高效有序的网络状城镇空间结构。加强农村居民点的整合和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 (二)都市区空间层次 都市区在空间上分为主城区和郊区两个部分。主城区为集中进行城市建设的区域,范围为2737平方千米,其中,中心城区位于中梁山、铜锣山之间,是主城建设的主要区域和旧城所在地,范围为1062平方千米。郊区范围为2736平方千米。 (三)城市主要拓展方向 城市拓展的主要方向为内环线以北、中梁山以西以及铜锣山以东。 (四)城市空间结构 城市空间结构为“一城五片、多中心组团式”。 主城由中部、北部、南部、西部、东部五大片区组成。多中心包含一个城市中心和六个城市副中心。主城城市建设用地分为十六个组团和八个功能区。 三、城市规模 (一)人口规模 规划至2010年,都市区总人口73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660万人;规划至2020年,都市区总人口98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930万人。 规划至201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520万人;规划至2020年,城市人口635万人。 (二)用地规模 规划至2010年,都市区城镇建设总用地为580平方千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为88平方米;规划至2020年,城镇建设总用地为865平方千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为93平方米。 规划至201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总用地为401平方千米,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为77.1平方米;规划至2020年,城市建设总用地为520平方千米,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为81.89平方米。 四、城市功能布局 (一)片区 以片区为格局有机组织城市人口和功能,各片区具有相当的人口规模,城市功能完善,既相对独立,又彼此联系,相互协调发展。每个片区包含若干组团和功能区。 中部片区为中梁山以东、铜锣山以西,长江和嘉陵江环抱的区域。主要为现状建成区。重点加强和提升城市中心品质,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逐步疏解人口和功能,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用地布局,大力发展以金融、商贸、现代物流以及都市区旅游为主的第三产业;以重钢搬迁为契机,提升大渡口的城市功能,分担杨家坪城市副中心的部分职能。 北部片区为嘉陵江以北,中梁山和铜锣山之间的区域。以北部新区、江北城现代商务区为重点,

【完整版】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一、总则 (一)编制背景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对指导重庆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的部分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经过直辖以来的建设,重庆已整体步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为紧紧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适应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导城市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2004年3月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特编制《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市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规划期限 近期:2007-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四)规划范围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面积8.24万平方千米。 都市区规划范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面积5473平方千米。

(五)规划区 都市区的规划区范围与都市区范围一致。 都市区以外的各城市、镇、乡、村庄的规划区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二、城市性质、发展目标 (一)城市性质 重庆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 (二)发展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等机遇,把重庆加快建成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一)城镇化发展方针 坚持分类指导原则,着力建设都市区,加快培育大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和有条件的建制镇,推进城镇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人口与城镇化水平 规划至2010年,全市总人口3000万人,城镇人口1615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53.8%;至2020年,总人口3100万人,城镇人口216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70%左右。 (三)区域协调发展 1、市内三大区域协调发展 构建“一圈两翼”的区域空间结构,即以都市区为中心的一小时经济圈,以万州为中心的三峡库区核心地带为渝东北翼,以黔江为中心的乌江流域和武陵山区为渝东南翼。分别发挥三大区域各自的优势,

《重庆市江津区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第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推进江津区域经济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特编制《重庆市江津区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区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三条规划原则 (一)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加强提高土地利用率,发挥土地的最大综合效益。 (二)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深入研究江津区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合理进行产业空间布局,全方位促进江津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原则。充分利用江津区的人文和自然景观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突出山水园林城市的风貌特色,营造优美的人居环境。 (四)有利于规划实施的原则。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又照顾现实的发展要求和近期实施的可行性,又好又快推进城市健康发展。 第四条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四)《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五)《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 (六)《重庆市江津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七)《江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八)《一小时经济圈江津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规划期限 近期为2007—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规划远景展望至2050年。 第六条规划范围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江津区的行政辖区,面积3219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几江街道办事处、德感街道办事处、支坪街道办事处和双福镇的全部行政辖区,城市规划区总面积约343平方公里。 第七条规划适用范围 在重庆市江津区行政辖区内从事各项城市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各种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文本中带有下划线和加黑字体的内容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1--5节) 第二章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一节规划目标及发展战略 第八条区域发展目标 至2020年使江津成为“1小时经济圈”增长极核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庆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能源基地、物流基地和“1小时经济圈”辐射川南和黔北地区的重要节点,对外实现区域协调,对内实现城乡统筹,成为经济发达、社会和谐、人居环境优良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近期2010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万元,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大体健全和均衡,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就业服务、公共安全、公共

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https://www.sodocs.net/doc/7318623837.html,/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1200374
009275780/2010-04291 市规划局
信息分类名称: 生成日期:
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2010-09-29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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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渝文审[201 渝文审 〔2010〕 24 号 主 题 词: 体育、健身、房地产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 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 的通知(渝文审[2010]24)
渝文审 〔2010〕 24 号
此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 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 的规定, 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10]24 号
重庆市规划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 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规发〔2010〕111 号
各区县规划部门,市局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

经重庆市规划局第二十三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 将《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 O 一 O 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项目 体育设施 暂行规定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校核:李 峰 2010 年 9 月 29 日印发 (共印 50 份)
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 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建设“健康重庆”,促进全民健身 运动的开展,加强对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的规划管理,依 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技术标准,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重庆市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体育 设施的配建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相关职责)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项目中 配建体育设施规划方案的审查,并纳入规划竣工核实内容。

重庆市城镇体系规划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之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7-2020年) 一、人口与城镇化?城镇化发展方针:坚持分类指导原则,着力建设都市区,加快培育大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和有条件的建制镇,推进城镇协调、可持续发展。?城镇化发展道路:走土地集约、综合承载能力强的集约型城镇化发展之路。坚持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有序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村人口城镇化。 人口与城镇化水平:规划至2010年,全市总人口3000万人,城镇人口1615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53.8%;至2020年,总人口3100万人,城镇人口216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70%左右。 二、区域协调发展 市内三大区域协调发展:构建“一圈两翼”的区域空间结构,即以都市区为中心的一小时经济圈,以万州为中心的三峡库区核心地带为渝东北翼,以黔江为中心的乌江流域和武陵山区为渝东南翼。 与周边省的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构建成渝经济区,强化与南贵昆经济区、汉中经济区、武汉城镇群等的区域合作,进一步发挥重庆在长江上游经济带中的区位优势和增长极优势,发挥中心城市的战略支撑、对外交流和辐射带动功能,推动西部地区的整体发展。 ?三、城镇体系?城镇体系结构:市域城镇分为市域中心城市(都市区)、区域性中心城市(万州、涪陵、江津、合川、永川、黔江)、次区域性中心城市(长寿等25个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城镇)、中心镇(规划95个)和一般镇(规划至2020年,400个左右)五个等级。规划至2020年,形成1个特大城市、6个大城市、25个中等城市和小城市、495个左右小城镇的城镇体系。??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形成以各级城市为中心、镇乡为节点,各级中心村、基层村有机结合、结构完整、规模适度、功能合理、配套完善的村镇体系。 村庄的发展模式分为集中扩建、保留整治、撤并三类。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13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5日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可靠用电,规范和改善我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和建设方式,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一项目一议价”的总承包建设方式,规范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按照建筑面积核定收费标准,按市场专业化分工原则进行分类招标投标后实施建设,并委托供电企业组织验收。 由市经济信息委明确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市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建设资金,所缴纳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监管,统筹用于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本办法不适用于场镇乡村高低压侧全部采用架空线的非电梯住房,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不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建设。 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 小区公建设施包括小区公用照明、公用停车库、电梯、水泵、消防,为小区配套的物业及社区用房,以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电缆沟道土建施工、青苗赔偿、拆迁,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五条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基本供电容量按以下标准配置: (一)新建住宅每户基本供电容量配置标准,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下配置为6千瓦;80―120(含)平方米配置为8千瓦;120―150(含)平方米配置为10千瓦;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超过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5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基本供电容量每户最高为16千瓦。 (二)公建设施原则上按照每平方米40―6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小区配套的商业设施原则上按照每平方米10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其他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三)供电容量配置等相关规定随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的修订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建设方式 第七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向供电企业申请项目正式用电时,须同时委托启动该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程序。小区供电方案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开发建设单位按

重庆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重庆房地产市场分析报 告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重庆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第一部分: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 一、重庆市房地产市场供应分析 二、重庆市房地产市场需求分析 三、重庆市房地产市场成交分析 1、二级市场成交情况 2、三级市场成交情况 四、重庆市房地产市场价格走势分析 1、4-12月份全市价格趋势 2、各区价格趋势 第二部分: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综述 (一)2004年房地产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二)重庆房地产将呈七大发展趋势 序言 重庆—做为西部大开发的龙头城市,近年来,经济运行态势良好,各项经济迅速发展,随着房地产业政策日趋完善,政府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扩大消

费,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等一系列措施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下,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房地产经济发展趋势良好。今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重庆市政府根据重庆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具体贯彻意见。随着市政府的贯彻落实,2004年的房地产市场势必更加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将进一步好转,消费环境越来越好,房地产业将持续健康的发展。 目前重庆正处于大发展阶段,居民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政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已完成“八小时重庆”和“半小时主城区”工程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未来几年内将相继建成几个上百万人口规模的卫星城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以后,都市发达经济圈(主城区)内城市规划区面积将有所扩大,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方案招标完成后,数个片区将在重新调整规划后进行改造建设,这些因素都将极大地促进房地产开发投资和消费的进一步活跃。 由于年重庆市房地产市场有以上有利因素,对存在的问题,政府已采取政策,对症下药。2004年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总体情况是:房地产开发规模持续上升;房地产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成交有望进一步扩大;房地产市场竞争加剧,房价稳中有升。 第一部分: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发展 一、重庆市房地产市场供应分析 (一)土地 优化土地、房屋供应结构,是引导市场消费、控制房屋积压,保障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2004年,政府在土地供应上,将调控土地供 应总是供应区域和供应结构,确保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低于80%用于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

7月7日九龙坡政府便一口气推出34宗近7000亩土地 【重庆市政府网】本文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7318623837.html,/today/news/417076.htm 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https://www.sodocs.net/doc/7318623837.html,/experience05/experience05090922035_all.htm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 2009年07月31日来源:网络 总则 (一)编制背景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对指导重庆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的部分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经过直辖以来的建设,重庆已整体步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为紧紧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适应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导城市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2004年3月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特编制《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市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规划期限 近期:2007-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四)规划范围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面积8.24万平方千米。 都市区规划范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面积5473平方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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