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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前言: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相关调整;在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一些专家和学者也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进展。

1. 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

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2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3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4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5

尽管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仍有认知上的差异,我们还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运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

经过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实现了证据电子化。“电磁记录物”、“数码信息”、“计算机存储的材料”、“电子数据”等用语实际上正说明了电子证据的独特存在形式。再次,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其作为诉讼证据的必要条件,因此,不能把保存在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中的数据都看成是电子证据。笔者认为,由于电子证据的研究在司法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还是一个新课题,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概念一时难有定论。令人欣慰的是,目前的研究者虽然对电子证据的理解程度和角度有所不同,但是对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却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这就为进一步的合作研究与交流打下了基础。

2. 电子证据的特征

特征是作为人或事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特点是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独特之处,因此它排除了与他人或他事物共性的东西。既然电子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我们就要分析它的“独特之处”。对电子证据特点的归纳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可供参考:

观点1: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等特征

电子证据首先具有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也就是说电子证据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其次,电子证据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它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由于其借助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实时性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极大地改变了证据的运作方式。再次,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排除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另外,电子证据具有易破坏性,由于电子数据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的,是非连续的,数据被人为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难以查清、难以判断。至于误操作、病毒、软硬件故障、系统崩溃、突然断电等意志以外的因素也可导致数据失真。6

观点2:电子证据除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等特征外,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对,便于操作等特点。7

观点3:电子证据具有双重性、多媒体性、隐蔽性、易保管、传输方便、可反复重现、便于使用等特征8

双重性是指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精密性和脆弱性,既有高科技为依托,又存在易错和易毁损的不利情形;多媒体性与前

述的“多样性”、“复合性”说法不同,实际上并无多大出入;隐蔽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数据存储于磁性介质中,一切都由这些不可见的无形编码来传递。观点4: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与其他证据相比主要有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复合性、间接性,此外,电子证据由其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具有无形性、易收集性、易保存性、可以反复重现等特性。

但是笔者认为观点1将客观真实性作为电子证据的显著特征值得探讨,因为只要是诉讼证据,就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客观性是指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是一切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如果我们用客观真实性作为电子证据的特征,就难以将其与其他证据区分开来。因此,我们只有研究电子证据的独特之处,才能确切表述出电子证据的特征。观点2与观点1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突出了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即电子证据以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工具为依托,并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更新、变化。并且对电子证据的存储、传输、提取、审核等方面的优点予以了概括总结。至于电子证据的复合性实际上与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并无二致,在此不作赘述。上述两种观点对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和易破坏

性的认识亦无分歧。观点3观点2与观点3、观点4看起来出入很大,实际上最为接近,相同点如下所示:

特征相同(近)点

观点2

观点3

观点4

1

高科技性、易破坏性

双重性

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

和篡改

2

无形性

隐蔽性

无形性

3

复合性

多媒体性

复合性

4

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

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对,便于操作

易保管、传输方便、可反复重现、便于使用

易收集性、易保存性、可以反复重现

值得注意的是观点4认为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错,以及我国现阶段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还很难做到电子证据遭破坏后还原,所以,在很多情况下,电子证据常常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因此,间接性亦是电子证据的特点之一。不过亦有学术观点认为,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不应是间接性的,不论是因为其本身的特点,还是依据社会发展,国际通行做法;传统法律的框架,装不下包罗万象的社会问题,而电子证据的发展一定会冲破传统证据法律的束缚。9

3. 电子证据研究的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应运而生。10在

电子商务中,传统的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文件被储存于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相应的电子文件所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另外,涉及电子隐私、网络与计算机安全、网络中的知识产权、网络中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等诸多方面涉及的法律事实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电子证据来认定。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不是一时的“出风头之举”,它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首先,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助于及早确立“电子世界”的证据法律秩序。众所周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臵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实现无纸化。但是,这种信息载体的革命性变革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其中电子资料的证据力又成了解决这些全新实体法律问题的关键环节。从网络隐私权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到电子合同纠纷、网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乃至网络广告的行政规制、网络和电子商务中的犯罪问题追究等诸多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案件均需要电子证据的强有力支持。因此,电子证据的立法工作必将依托电子证据的研究成果而展开。

其次,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利于证据理论的发展。在证据学方面,传统的证据理念受到了电子信息的巨大冲击,且不说电子证据的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截然不同,甚至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也出现了新的特征。电子证据本质上是

一组数字化的信息,通过“0”或“1”这两个数字的不同编码记录于磁性介质中。“由于相关立法严重匮乏和滞后,目前我国的诉讼实践多把电子证据推定为书证或视听材料,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使其难为书证或视听材料所涵盖,为此对电子证据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成为学界的当务之急”。11

再次,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利于消除诉讼实践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认知误区。依托计算机及其网络构建的虚拟世界,是一个平面、开放、无边界的空间。在这样的环境中,信息的稳定性、安全性、可靠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电子证据的收集、采信在诉讼实践中颇多争议,“循传统论”、“唯公证论”、“自由收集论”等认知误区的形成干扰着诉讼实践中电子证据资格的认定。12

另外,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对信息技术进步亦有一定影响。如果说信息技术进步把电子证据纳入证据学研究的视野,那么电子证据研究的深入亦将引发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发展方向的新思考。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可采性、不可抵赖性等诸多标准,也是信息技术在其发展过程中急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使电子证据具备相应的证据资格,保障网络与电子商务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密码、数字签名、身份验证技术、防火墙、灾难恢复、防病毒、防黑客入侵等信息技术保障的力度会不断加大。

“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渗透至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13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里,电子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因此对电子证据的发现、收集、评断和使用等诸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意义更为深远。

参考文献

1 参见白雪梅等“电子证据中的法律问题”载《电子商务》,1998年第34期。

2 参见陈俊“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几点立法思考”《法制日报》2001年9月30日。

3 参见吴晓玲“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载《互联网世界》1999年第7期。

4 参见董杜骄“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载《中国当代思想宝库》,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

5 参见韩鹰“对电子证据的法律研究”载《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论文集》。

6 参见文献5

7 参见文献3

8 参见游伟、夏元林“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载《法学》2001年第三期。

9 参见沈木珠“论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载《河北法学》2002年3月

10 参见赵辉、张宁“在我国进行网络交易所涉及法律问题的探讨”载《上海律师》1999年第11期。

11 参见许康定“电子证据基本问题分析”载于《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

12 参见董杜骄“论电子证据收集的三个认知误区”载《锦州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三期。

13 参见郑晓齐、董杜骄等“信息技术对人类认知活动的影响分析”载《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三期

科学证据的概念

科学证据的概念 科学证据1并非法定证据2的一种,而是学理上对证据进行的一种分类。“分类是一种把握事物共性同时辨识事物特性的逻辑手段。分类不仅能使人的认识条理化,而且能实现处置上的目的性与有效性。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目的和行为目的,证据法对不同形态的证据在形式上进行分类。”3按照是否具有高科技含量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科学证据和经验证据。其中,不具有科技含量的证据称为经验证据;具有科技含量的证据称为科学证据。如此划分,目的在于更好地认识科学证据的特征和属性,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运用科学证据。由于视角不同,国内外学者关于科学证据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很不一致。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属性特征为视角。这种观点将科学证据视为一类具有科技含量的专家意见(鉴定意见),属言词证据中的意见证据,并以此为出发点界定科学证据。如英国学者保罗·罗伯茨认为科学证据就是在案件中的科学或技术问题超出了律师、法官和陪审团的知识和专业 1关于科学证据的称谓存在一定的分歧。陈学权等人将此类证据称为“科技证据”,认为科学证据中的科学不仅指“科学”,而且包括“技术”,用“科技证据”更加符合汉语习惯;张斌等使用“科学证据”指称该类证据,认为从词源上讲“科学证据”更加符合英文“scientific evidence”的汉译并且从理论上讲“科学证据”也具备科学哲学上的依据。出于法律语言的统一性、规范性要求,本文在论述中一律采用“科学证据”的称谓。参见陈学权.科技证据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张斌. 论科学证据的概念[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 8(6):48-52,陈永佳.关于科学证据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探析[J].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2):36 2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基本一致。《刑事诉讼法》第42条将证据分为七种类型,即:“(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关于证据的分类基本一致,与刑事诉讼的差异主要是因为诉讼性质的不同。关于我国现行法律证据的分类,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参见裴苍玲. 论证据的种类[J]. 法学研究, 2003,25(5):45-50,龙宗智. 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J]. 法学研究, 2005, 27(5):86-95,裴苍玲. 再论证据的种类[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 11(11):49-59 3龙宗智. 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J]. 法学研究,2005, 27(5):86

证据法学简答题

证据法学简答题 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①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②证据法约束法官的恣意,确保法官公正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③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和内容。 2.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①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证据法受宪法指导。②证据法把宪法中关于证据和证明的内容具体化为证据法中的具体规则。 3.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①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在宗旨和内容方面受制于诉讼法或诉讼机理。②诉讼离不开证据法。 4.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②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③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④比较的方法。⑤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5.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①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②在看待和研究证据法律的价值理性或价值取向时,应当认识到脱离我们所处的社会的永恒的无条件的法律价值是毫无意义的。③加强证据理论研究的学术规范性。④提升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6.简述英美法系证据学的主要特色 答:①不甚追求体系的完整性,注重具体问题。②主要从当事人的角度研究诉讼证明和证据法律制度。③特别注重建构完善的证据法律制度。 8.简述大陆法系证据法学的主要特色 答:①注重证据法学完整体系的建构。②主要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研究证据法。③不太重视证据规则的研究。 9.简述证据法学的体系结构 答:(①第一编“绪论”;②第二编“证据论”;③第三编“证明论”。)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证据法概述,第二章证据法学。第二编“证据论”。第三章证据概述,第四章证据的种类,第五章证据的分类,第六章证据的一般规则。第三编“证明论”。第七章诉讼证明概述,第八章证明对象,第九章证明标准,第十章证明责任。 10.为什么说证据法的基本性质是程序性 答:①证据法主要是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范,即从审判上确认法律事实的规则;②证据法作为程序法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诉讼程序所固有和既成的程序和规则,如果失去了证据法则,那么诉讼程序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形式。 11.试述诉讼中设立证据制度的必要性 答:(1)有举证责任的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2)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12.简述书证与物证的联系和区别 答:联系:主要在于书证的外形是一种客观物质材料,并以此作为其内容的必要载体。 区别:①书证是以客观物质材料为必要载体,借助文字、符号或图案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

证据法简答题(很全面的)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 答:(1)控诉式诉讼制度与神示证据制度的关系;(2)纠问式诉讼与法定证据制度关系;(3)混合式诉讼与自由心证的关系。 2.简述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其要求。 答:我国证据制度所坚持的客观真实的原则,是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这种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要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求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便正确地据实处理。我国的证据制度为充分确实的证据制度,案件对证据的具体要求,在质上就是要求确实可靠,在量上就是要求全面细致、充分,达到了两个方面的统一,案件的真实性就可以保证。 3.简述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答:1)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2)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3)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4)比较研究方法;5)实证研究的方法。 4.简述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关系。 答:司法公正是核心,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为之服务。因此,在证据的内容与关系上应有的观点是:(1)坚持有真实内容的证据,原则上应使其有合法的证据形式,这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直相,从而保证案件正确处理。(2)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对于证据收集采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处;坚持按程序办案,坚持惩治违法行为,以实现诉讼程序公正。(3)对严重违法收集的证据,基于可靠性程序差,必须限制采用。 5.简述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答: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一大进步。它的出现是人类文化科学的发展对司法经验总结的结果;同时又是和当时的政治斗争形势联系在一起的,是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为了结束地方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封建君主实行这项法律制度,有利于把司法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从而打击封建割据势力。 6.简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答:自由心证制度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过程。为了与诉讼制度的变革相适应,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正式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了自由心证制度。首先,资产阶级思想家崇尚人的理性的良心,指出“人生而自由”的观点。 7.简述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 答: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法官的理论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两根支柱,一是抽象的理性;一是抽象的良心。其中心则是“自由”,即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自由地判断,在内心达到真诚确信的程度。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并不作具体规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地判断。 8.我国奴隶制度时期证据制度的特点。 答:奴隶制度的证据制度特点是:1)法官认定案件主要依据审判时间经验的总结;2)神示证据制度消失的较早。我国古代奴隶制各个王朝的证据制度,主要是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形成的,比较重视与案情有拳客观材料,要求法官据证推断;3)除重视采用当事人的证词外,还重视其他证据的作用。 9.我国封建制度时期证据制度的特点。 答:封建制度时期证据特点是:1)坚持口供至上的原则,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2)审讯是可以依法刑讯。刑讯的程度,违法刑讯应否负刑事责任和负什么刑事责任,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则有不同的规定。3)诬告者反坐,伪证者罚。4)疑罪惟轻兼从赎,实行有罪推定。5)重视勘验检查。6)据众证定罪的制度。7)集成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判方法。 10.简述新中国证据制度发展的四个阶段。 答:第一阶段是从1931年至1949年的创建期,属于新民主主义时期,属于新民主主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的法律中,已经建立起了先进的证据原则和制度。第二阶段是从1949年至1966年的发展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人民政府在废除国民党伪法统和总结革命根据地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新

浅析证据的属性

浅析证据的属性 [摘要]证据的属性,又称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本质特征。一般指证据之所以为证据,其内在的规定性如何,其本身固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证据属性长期以来是中国证据法的话语中心之一。文章将对证据的属性展开一些论述。 [关键词]证据属性;客观性;合法性 一、我国学界对证据属性的一些观点 1.有学者提出把证据的属性和特征分开 属性:是一个事物所具有的性质或者所隶属的性质;特征,则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征象和标志。从哲学的角度看,属性是内在的,是事物质的规定性;特征是外在的东西,是事物质的规定性的外在表现。一般来说,属性是抽象的,特征是具体的。由此,证据的属性是其本身固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有的学者提出证据的属性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去分析。 (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主观性;(3)证据的证明性;(4)证据的法律性。[1] 2.也有学者提出客观性和相关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是证据不同于任何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凡是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都必须具备这两个特征。[2] 3.另外有的学者对证据的属性采取了证据的基本特征的定义,并指出证据的“三性”如下:1.客观性;2.关联性;3.证据的合法性。[3] 4.再有一些学者将证据的属性,一分为二,划分为内部属性和外部属性,其着重讨论了外部属性。他们认为,探讨证据的本质属性,应将证据置于法律的领域进行研究,而就法律而言,证据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乃是其可采性问题。从这一角度出发,证据的外部特征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证据的关联性,二是证据的适格性,其中包含证据的合法性。[4] 总而言之,以“两性说”和“三性”说之争最为激烈。持两性说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与相关性两种属性,它们是证据的基本属性,及证据所具有的能够实际发挥证明作用的内在属性;持三性说者则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三种属性,法律性是将诉讼证据与一般证据区别开来的基本属性,仅有客观性与相关性,不能将诉讼证据的特性突出出来,也不利于促使公安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严格依据法律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5]两性说和三性说之争,焦点在于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 二、笔者对证据合法性的一些认识 (一)简单的介绍几个名词 1.证据的合法性,它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含义: (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如勘验笔录上必须有鉴定人员或勘察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如没有鉴定资格的人提出的鉴定结论不能采纳为合法的证据。 (3)证据内容必须合法。如含有人身攻击的激愤之词,则不能被采纳为证据。 (4)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违返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

证据法的概述

专题一证据法的概述 一、政治法学的概念与其研究的基本内容 证据法学形成的时间是十九世纪的中期,在英国 已经形成了一个专门政治法学体系。这个体系是专门研究如何运用诉讼证据,和与诉讼证据有关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三大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当中运用证据的经验。 (二)和证据有关的各种理论基础。 (三)法律规范当中有关证据的规定。 (四)研究古今中外的证据历史、理论和实践。 (五)研究在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调产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 二、证据制度的概念与内容 一般情况下国家的政治制度要解决五个问题: (一)首先要明确证据的概念 (二)什么样的事实才能作为最后定案的根据 (三)调查证据的程序 (四)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五)要规定如何进行证明 三、证据法证据制度形成的背景 研究一个国家的整治制度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形成背景:

(一)要考虑其政治经济背景 (二)要考虑文化传统的背景 (三)要考虑诉讼制度的背景 四、证据法学的科学体系和内容 当今世界有两个有关证据法科学体系和内容的代表性的著作。一个是由美国著名的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所著的刑事证据大全。这本书主要是讲究适用,从应用的角度来安排证据法律体系。这本书的证据法学的体系共有十九章。 第一章,证据法的渊源。 第二章,审判程序和证据的种类 第三章,审判的记录,包括审判笔录的功能、内容和制作。特别是在法庭上对各种人证的调查、讯问的方法和规则。 第四章,关于证据的相关性 第五章,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则 第六章,排除传闻证据的例外 第七章,证人可靠性的质疑 第九章,用不恰当的方法所收集到的证据,特别是辨认证据的排除。 第十章,武力搜查,没有理由的搜查、扣押以及意思权证据的保护。 第十一章,供述证据 第十二章,面证权 第十三章,证明责任和特定的规则 第十四章,司法认知 第十五章,证人能力 第十六章,各种文字材料和文字证据

试论证据的法律性

论文摘要证据法律性(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作为诉讼证据的三大基本特征之一,与我们参与诉讼、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维护和保护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和具有关键性意义。在我国无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当中,都对证据做出了关于证据种类、证明的义务、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运用规则等一系列的规定。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证据学界还开展了广泛的研究,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制度的命名问题、证据标准问题、证人出庭的问题和审判前的证据展示等问题,都提出了新的见解。大多数学者认为,进入诉讼程序并最终据以定案的证据,其“形成到存在,内容到形式,收集到运用”,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由法定人员调查、收集、审查,因而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所固有的特征,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法律保障,我国立法上确认了证据合法性的特征。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确定证据法律性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证据法律性的相关理论、证据法律性的主要内容等方面展开论述,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观点和看法,以期引起专家的批评和指正。关键词:证据法律性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进行形式合法一、前言诉讼证据的法律性问题,是诉讼证据具有争论性的问题,而且是诉讼证据有基本特征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但从我国立法实践看;无论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对诉讼证据的法律性问题作了规定,都明确要求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其取得方式或手段应当合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之所以把刑事诉讼中匿名举报信、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许可而制作的录音,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就充分说明诉讼证据应具备法律性这一属性以及对诉讼证据证明作用的重要性。从我国立法实践到司法实践,证据法律性都受到普遍关注且成为判断、采用证据、认定证据证明能力的一条普遍规则之一。二、证据法律性的相关理论 (一)证据法律性的含义关于证据法律性的含义,有人认为,证据法律性是指经法定机关和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确认并被纳入诉讼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事实。有的人认为,证据法律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和运用,都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还有的人认为,证据法律性是指证据应当按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并依法具备法定形式。等等。虽然对证据法律性的含义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总的和主要方面尽趋一同。且从中不难管窥证据法律性的科学含义。笔者以为,要科学界定证据法律性的含义,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认真把握:首先要明确证据法律性是法律规制赋予证据的一种属性,离开法律规制证据法律性就无从谈起,因此,要认真研究法律规制从而认真把握证据法律性含义;其次是证据的法律性既然以法律规制为前提,因此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对于不同的司法和执法活动来说,证据法律性的含义因此而有所不同;再次是要明确证据是否具备法律性,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是诉讼中证据被采用的法定标准。结合上述三点原理,综合各位学者观点,证据法律性系指在每一时期每一类诉讼中每一项诉讼证据都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基本属性。[!--empirenews.page--](二)证据法律性的必备性所谓证据法律性的必备性即指证据法律性是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是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关于其必备性,目前在我国尚存有争议,主要有两种根本性的分歧意见:一种意见主张法律性是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另一种意见主张法律性不是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认为法律性是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理由主要是:第一,作为诉讼证据,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收集、调查和审理,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简而言之,即诉讼证据的取得其方式或手段应当合法。第二,作为诉讼证据,其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认为法律性不是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的观点,其理由是针对认为法律性是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观点进行反驳,主要观点为:第一,诉讼证据的取得方式或手段应当合法,其所涉及的问题不是诉讼证据本身所产生的问题,而是诉讼程序中所涉及的问题,不属于诉讼证据本身的属性和特性。诉讼证据是否真实与诉讼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第二,认为诉讼证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是诉讼证据法律性的要求也是不正确的。因为,证据形式是

试论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一)

试论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一) 现在,证据已经是论语常用的语词之一。但是如何界定证据的概念,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中外学者在这一问题上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证据是法官确认案件事实的“原因”;有人认为,证据是举证与调查的“结果”;有人认为,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有人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的“根据”;有人认为,证据是对案件的“反映”;有人认为,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资料”;有人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还有人认为,证据是“事实材料”与证明手段的统一。总之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1979年7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31条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证据一词作出的明确解释。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都明示或默示地沿用了这一定义。因此,在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许多人将其作为界定证据概念的法律依据从而得出“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这样的证据定义。 但是严格地讲,我国诉讼法上的这种规定并不是证据的定义,也是不规范的、不科学的。(一)从逻辑学的角度分析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一个全称肯定判断,即“所有S都是P”。在这个判断中,主项S是周延的,但是谓项P却是不周延的。这也就是说,所有S都是P,但是并非所有P都是S,因此这个判断中的主项和谓项是不能颠倒的。例如,我们可以说所有的“海南人”都是“人”。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所有的“人”都是“海南人”。同样道理,所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是“证据”。这并不等于说所有“证据”都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证据中也可以有不属实或者不完全属实的东西。由此可见,诉讼法上的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法律对证据采用的要求,即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该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但是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未必能达到这一标准。或者说,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该是真实的,但是包括诉讼活动在内的现实中的证据并不一定都是真实的。 (二)从司法实践上看 在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及审判机关都可以收集和提供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都有权利和义务举证,这些证据都可能有真有假,因此需要认真地审查评断。按照“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控辩双方收集的证据显然都不称为“证据”,因为它们都存在着不属实的可能性。 实践中,审判机关审查判断之后用做定案的证据也会有真有假,否则就不会有冤假错案了。有时,法官采信的证据被后来的事实证明为假;有时,法官决定不予采信的证据又被后来的事实证明为真。 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一审法院委托法医对被害人进行人体损伤鉴定,法医鉴定后认为被害人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其伤情构成轻伤。但法官经过对案件中各种证据的综合评断,法官认为法医鉴定结论不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未予采信。我们能因此就认为法医鉴定结论不是证据吗?它是证据,只是没有被法官采信而已。事实上该案的二审法院又采信了法医鉴定结论,将其作为二审推翻原判的根据。如果是因为一审法官没有采信的被告人供述就说其不是证据,那么二审法官采信之后它怎么又变成了证据?同一个东西,一会儿是证据,一会儿不是证据,而且仅仅以法官是否采信为标准。这不仅否定了证据的客观存在性,而且否定了证据的统一确定性。其结果必然是证据理论上的自相矛盾与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三)从认识论上看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人类是有能力认识一切客观真理的。但是这不等于说世界上的事物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可知的,即并不等于说每一个具体的人都有能力认识客观真理。 人们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都属于认识的“个别实现”,都是“在完全有限地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的”,都是不能无限期无止境地进行下去的。因此就每一个具体案件来说,人们对证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董杜骄(注:本文是电子证据专题讲义的一部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100083 前言: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相关调整;在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一些专家和学 者也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进展。 1. 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2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3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4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

证据的概念与法定种类

证据的概念与法定种类 作者:陈瑞华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日期:2012年5月1日 一、引言 中国立法部门公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据的概念和法定种类做出了较大的调整。根据此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而刑诉法修正案则将此改变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与此同时,刑诉法修正案将证据的法定种类也做了适度的扩展,除了将原来的“鉴定结论”改称为“鉴定意见”以外,还增加了“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和“电子数据”等三种新的法定证据形式。这被认为是“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践需要”所作的制度调整。 在中国的证据法学理论中,有关证据的概念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多的争论。对于证据的含义问题,法学界出现了多种观点,有的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有的将证据视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有的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还有些学者持一种折中的观点,将证据看作“证据内容和证据形式的统一”。这些观点的持有者各持己见,这些观点的分歧也一直存在。如今,随着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公布,未来的刑事诉讼法有望将其中的“材料说”予以采纳,确立为权威的证据定义。至于其他观点,尽管作为一种理论见解,仍然有其一定的解释力,但对于刑事证据立法的影响力却明显式微。 在以往的证据法学研究中,有关证据法定种类的研究显得既不系统而又没有形成富有影响力的学说。一些研究者要么对这一问题置之不理,不做理论上的论证和反思,要么想当然地以为“证据只有符合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被采纳为定案的根据”,从而将那些没被列入法定种类的材料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如今,刑诉法修正案仍然沿袭了这种立法思路,对证据的法定种类做出了明确的限定,使得那些在这些法定证据种类之外的材料,被排除了转化为定案根据的可能。 法律的修改或许能够解决部分实践中的问题,却无法终止有关的学术讨论,甚至还有可能引发新的、更大的争论。对于新的证据概念,人们有理由提出以下几个疑问:证据都是“材料”吗?如果说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在内的实物证据都是证据材料,而各类笔录类证据都属于书面材料的话,那么,被告人当庭所作的供述或辩解、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鉴定人当庭所作的陈述等,难道也可以被称为“材料”吗?不仅如此,证据究竟有无传统的三种属性,即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证据与“定案的根据”究竟有什么样的区别? 而对于刑事诉讼法将证据的“法定种类”确立在成文规则之中,人们也有理由提出一些质疑:刑诉法修正案固然扩大了法定证据种类的范围,但这种规定真的能涵盖全部证据形式吗?中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的那些证据形式

证据学试题及答案三

证据学试题及答案(三)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40分) 1.水审、火审主要存在于()。 A.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形式证据制度 D.神示证据制度 2.下列属于证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A.证明对象 B.证明标准 C.犯罪的概念 D.推定 3.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 A.优势证据 B.排除合理怀疑 C.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D.合理根据 4.欧洲中世纪盛行的证据制度是() A.纠问式 B.弹劾式 C.法定证据制度 D.形式证据制度 5.从证据分类上说,凡是证明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处罚的证据,都是()。 A.原始证据 B.有罪证据

D.间接证据 6.我国古代刑讯的施用对象是() A.法官 B.被告人 C.控告人 D.证人 7.下列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不存在回避问题的有() A.翻译人 B.鉴定人 C.书记员 D.证人 8.属于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有() A.排除违法性的事实 B.量刑情节 C.证据事实 D.程序事实 9.口供的收集方法主要是()。 A.鉴定 B.检验 C.辨认 D.讯问 10.下列证据中不可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有() A.证人证言 B.物证

D.勘验、检查笔录 11.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到场。 A.法定代理人 B.担保人 C.老师 D.代理人 12.可能成为传来证据的有()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原始证据 D.证人证言 13.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的共同之处在于()。A.都是直接证据 B.都是原始证据 C.都是本证 D.都是言词证据 14.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公诉案件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是() A.被害人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15.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的根据。 A.立案 B.侦查

证据法基本研究中的证据属性

证据法基本研究中的证据属性 属性是指单个证据具有的性质和特点,在学理上被称为证据的“基本特征”,被视为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的要件,或者作为证据的采用标准。从内容来看,“两性说”和“三性说”的区别在于“合法性”;有学者试图用关联性、可采性、主观性和客观性等术语另辟蹊径,但其要旨与“三性说”并无实质性差异。“三性说”是我国学界和实务界普遍采取的通说,下文的论述遵循通说的框架。 一、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原理不仅是一个证据法哲学命题,更是一个社会意识形态命题,是折射世界观、价值观和真理观的一个小小的知识窗口。这个知识的窗口虽然很小,但足以洞察法学基本观念和社会基本观念的变迁。总体而言,我国证据法近年来的发展出现了向敬畏客观物质世界的第一位属性、向尊重和发挥人类的主观能动性转变的趋势,人文主义的因素越来越多地体现在证据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之中,客观性的内涵、尺度和视角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证据法虽然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古老法律部门,却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充满创新活力的崭新法律部门。 (一)客观性的含义 作为日常生活用语,“客观”一词有两重含义:一是“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二是“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考察,不加个人偏见”。 作为哲学范畴,客观性是指物质的“客观实在性”,即物质独立于意识存在的属性。这是所有的物质—一无论其形态如何一的共同属性。除了客观实在性之外,物质还具有结构性、层次性、运动性、矛盾性、规律性等共同属性。 作为证据法学范畴,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是独立于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证明主体主观认识的客观存在,从中产生证明主体尊重事实、忠于事实的法律义务。 (二)客观性的边界 从哲学范畴转变为证据法学范畴的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只有在不断的追问和反思中,才能完成这个转变。 1.客观性与真实性 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已经注意到客观性与真实性之间的区别。例如,2001年《民诉证据规定》和2002年《行诉证据规定》在界定定案证据的标准时采用了“真实性”的概念,而没有采用“客观性”的概念。从字面分析,真实是指“与客观事实相符不假”。其要义是人的认识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即主观符合客观。就此而言,真实性与客观性并非同一概念。有学者因此认为,客观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而真实性是法律提出的证据认识要求所谓的“查证属实”,针对的是后者而非前者。但受“无知之幕”的限制,裁判者的证据判断不可能总是符合客观情况,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只能通过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得到一定的体现,法律无法对真实性提出过高要求。 1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前言: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相关调整;在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一些专家和学者也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进展。1.电子证据的概念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2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3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4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5尽管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仍有认知上的差异,我们还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运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经过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实现了证据电子化。“电磁记录物”、“数码信息”、“计算机存储的材料”、“电子数据”等用语实际上正说明了电子证据的独特存在形式。再次,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其作为诉讼证据的必要条件,因此,不能把保存在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中的数据都看成是电子证据。笔者认为,由于电子证据的研究在司法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还是一个新课题,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概念一时难有定论。令人欣慰的是,目前的研究者虽然对电子证据的理解程度和角度有所不同,但是对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却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这就为进一步的合作研究与交流打下了基础。 2.电子证据的特征特征是作为人或事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特点是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独特之处,因此它排除了与他人或他事物共性的东西。既然电子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我们就要分析它的“独特之处”。对电子证据特点的归纳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可供参考:观点1: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等特征电子证据首先具有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也就是说电子证据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其次,电子证据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它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由于其借助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实时性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极大地改变了证据的运作方式。再次,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排除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另外,电子证据具有易破坏性,由于电子数据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的,是非连续的,数据被人为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难以查清、难以判断。至于误操作、病毒、软硬件故障、系统崩溃、突然断电等意志以外的因素也可导致数据失真。6观点2:电子证据除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等特征外,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对,便于操作等特点。7观点3:电子证据具有双重性、多媒体性、隐蔽性、易保管、传输方便、可反复重现、便于使用等特征8双重性是指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精密性和脆弱性,既有高科技为依托,又存在易错和易毁损的不利情形;多媒体性与前述的“多样性”、“复合性”说法不同,实际上并无多大出入;隐蔽性是指电子证据

11、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11、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证据具有以下三个属性,也可以称作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12、区分证据的种类★★★★(熟读) 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过程中,证据主要有以下七种: 1.书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的书证主要包括各种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书证是最常见、最重要的证据形式。 2.物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物证主要包括各种涉案烟草专卖品、烟草标识、涉案运输车辆、制假设备等。 3.视听资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视听资料主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的录音、录像、照相时形成的资料,或者是有关电子资料。 4.证人证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就属于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对案件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 6.鉴定结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主要包括卷烟真伪鉴定结论、名晾晒烟鉴定结论。 7.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当载明制作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13、调查取证的权限^***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取证方面的权限,主要有: 1.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2.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3.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4.依法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注意:A、专卖部门在实施检查时,只可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B在检查非法运输烟草专 卖品德违法行为时,必须有有关执法部门配合,因为烟草部门没有使行驶中的汽车停下的权利;C烟草专卖部门没有检查当事人通讯记录与资金来往记录的权力。 14、现场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有: 1.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同于搜查,检查时应有当事人在场,不能随意扩大检查范围。 (1)依法实施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以下规定:①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行;②执行时应出示执法检查证;③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④检查应制作现场笔录, 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如当事人拒绝则应注明;⑤对涉嫌物品及相关物品应予拍照; ⑥对加锁的房屋、抽屉、柜箱等检查时,应由当事人开锁后才能检查,禁止随意撬锁强行检查;⑦检查车辆时,应有上路检查权的部门协助,严禁擅自上路设卡拦车检查;⑧检查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损坏当事人的财物或泄漏其商业或技术秘密等等。只有依法检查,才能确保检查工作及提取的证据合法、有效,非法检查所取得的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点比较重要,要熟读) (2 )做好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具体组织实施检查时,应做到三点:①事前抓策划。 ②临场抓配合。③重点抓证据 (3)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在进行现场检查时,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还应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首部系被检查人及检查人员、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要逐项完整填写;尾部系各方确认签名,签名与否直接关系到笔录的效力;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主要

试论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试论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朱琦元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 310053 【摘要】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证据鉴定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成果,对侦察活动中收集到的某些物证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用以解释和回答它们与案件或案件中的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回答罪与非罪问题,提示事物真相,将侦察工作引向深入。证据让客观事物来说明犯罪,让看得见的事实使百姓心服口服,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警民纠纷。 【关键词】证据的获取证据的鉴定证据意识。 多年以来,由于我们一部分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缺乏证据意识,运用一些诸如“刑讯逼供”那样的方法来获得破案成果,结果导致的是仇警情绪的高涨并且因此给我们公安形象带来了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去了解一下有关证据方面的知识对于一名立志成为人民警察的学生来说是十分有意义的。何况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证据在我们民警办案过程中表现得越来越重要了。同时,对民警在证据方面的素质与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了。证据让客观事物来说明犯罪,让看得见的事实使百姓心服口服,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警民纠纷。 一、什么是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并且是依法所得,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有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随着越来越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在证据鉴定领域的应用,证据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的价值及重要性日渐突出并逐渐为人们所热衷。 二、证据的获取与鉴定 1.证据的获取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据获取是指司法机关发现和取得证据的活动。它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解决争议。 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遵守合法和客观全面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前言: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相关调整;在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一些专家和学者也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进展。 1. 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

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2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3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4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5 尽管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仍有认知上的差异,我们还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运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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