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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对比及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对比及解读

2012-03-19 来源:百度文库 浏览次数:1565

一、新旧法条对比 条目

旧法条 新法条 修订部分解读及可考性预测 1.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

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

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17条

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可考性:★★★★★ 2. 第38条第1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38条第2款:“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38条第2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3款:“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4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

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违

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规定处罚。”

修改:“对判处管制的犯罪

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修”

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

正”。(原第2款修改后作

为第3款)

可考性:★★★★★

3.

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49条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可考性:★★★★ 4.

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修改:将“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同时增加下述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可考性:★★★★★ 5.

第63条第1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63条第1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将刑法第63条第1款增加如下内容:“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可考性:★★★ 6.

第65条第1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65条第1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将刑法第65条第1款修改并增加如下内容:“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可考性:★★★★★ 7. 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将刑法第66条第1款修改

并增加如下内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论处。”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的犯罪分子”。将“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修改为“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可考性:★★★★ 8.

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67条第2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可考性:★★★★★ 9.

第68条第1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68条第2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将刑法第68条第2款的内容删除。 可考性:★★★ 10. 第69条第1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69条第2款:“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69条第1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69条第2款:“数罪

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

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

修改:将刑法第69条第1款

中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修改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将刑法第69条第2款中增

加“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的规定。

可考性:★★★★

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11.

第72条第1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72条第2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72条第1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72条第2款“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72条第3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将刑法第72条第1款中的“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修改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2款内容不变作为第3款, 可考性:★★★★ 12.

第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增加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的规定。 可考性:★★★★★ 13.

第76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将刑法第76条中的“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可考性:★★★ 14. 第77条第2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第77条第2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

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

增加“或者违反人民法院

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这一情形。 可考性:★★

刑罚。”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

刑,执行原判刑罚。”

15.第78第2款:“减刑以后实

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

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

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第78第2款:减刑以后

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

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

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

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

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

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年。”

修改:将“判处无期徒刑

的,不能少于十年”修改为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

于十三年”。

增加规定:“(二)判处无

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

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

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

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

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

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

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

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可考性:★★★★

16.第8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

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

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

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

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

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

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

释。第81条修改为:“被判

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

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

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

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

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强奸、抢劫、绑架、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

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

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

居住社区的影响。”

修改:将“被判处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

以上”修改为“被判处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

行十三年以上”。

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

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

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不得假释。”修改为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强奸、抢劫、绑架、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

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

释。”

增加规定:“对犯罪分子决

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

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可考性:★★★★

17.第85条:“被假释的犯罪分

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第85条:“对假释的犯

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

修改:将“由公安机关予以

监督”修改为“依法实行

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 可考性:★★ 18.

第86条第3款:“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86条第3款:“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修改:将“国务院公安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 可考性:★ 19.

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第100条第2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可考性:★ 20.

第107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07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删除“境内组织或者个人”的内容,表述更加准确。 可考性:★ 21. 第109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109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

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

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从重处罚。”

删除:“危害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安全的”规定。 细化第2款的相关规定。 可考性:★★

22.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考性:★★★★★ 23.

第141条第1款:“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41条第1款:“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删除:“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的规定。修改罚金数额的规定。 可考性:★★★ 24.

第14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43:“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修改罚金数额的规定。 可考性:★ 25. 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

修订了生产、销售有毒、有

害食品罪的法定刑。 可考性:★

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6. 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

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

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

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

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

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

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

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

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

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修改:废除死刑

可考性:★

27.

第153条第1款:“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153条第1款:“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数额上做出新规定。 可考性:★★★ 28.

第157条第1款:“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157条第1款:“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修改:将“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修改为“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可考性:★★ 29. 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增加“为谋取不正当商业

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可考性:★★★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0.第199条:“犯本节第一百九

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

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

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

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

财产。”第199条:“犯本节第一

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

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

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

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并处没收财

产。”

修改:取消了第一百九十四

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死

刑。

可考性:★

31.第200条:“单位犯本节第一

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

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第200条:“单位犯本节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

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

增加“并处罚金”的规定。

可考性:★

32.第205条第2款:“有前款行

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

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

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

产。”删除刑法第205条第2款的规定,即废除死刑。

可考性:★

33.第205条之一:“虚开本

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增加一条作为205条之一可考性:★

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4.第205条第2款:“伪造并出

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

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

产。”删除刑法第206条第2款的规定,即废除死刑。

可考性:★

35.第210条:“盗窃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10条之一:“明知是

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

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

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增加一条,作为第210条之

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

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可考性:★

36.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

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

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

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第226条:“以暴力、威

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

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

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

增加:“(三)强迫他人参

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

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

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

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可考性:★★★

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37.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侮辱尸体罪】 在刑法第23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34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侮辱尸体罪】 可考性:★★★★★ 38. 第244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244条:“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删除“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管理法规”、增加“以暴力、威胁”,以及“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

定处罚。”

可考性:★★★★★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9.

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废除死刑。 可考性:★ 40.

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增加“多次敲诈勒索的”与“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处罚金”。 可考性:★★★ 41. 第276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第27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

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考性:★★★★ 42

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增加“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可考性:★★★ 43. 第294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4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

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

刑罚处罚上有所变动,并增

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部分。

可考性:★★★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44.

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废除死刑。 可考性:★ 45. 第328条第1款:“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第328条第1款:“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废除死刑。

可考性:★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废除死刑】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46.

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 可考性:★★ 47. 第343条第1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第343条第1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将“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

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修改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

可考性:★★

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8.

第358条第3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58条第3款:“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修改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 可考性:★ 49. 第408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刑法第40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增加一条作为第408条之

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

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

重处罚。”

可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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