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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工伤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工伤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2008年5月20日阅读人数:3675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申请和工伤认定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及《工伤认定办法》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用人单位在发生重大伤亡工伤事故后,必须在24小时内以口头、电话、传真或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简要过程和人员伤亡及抢救治疗情况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生死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及调查取证。

第三条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伤事故(含职业病、下同)发生后30日内,向所在地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填写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附送伤亡职工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病历资料(或职业病诊断书)或死亡证明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属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属非正常上班时间及非正常班次发生的工伤,应附送上下班时间签到表单或考勤打卡记录复印件。

(二)属上下班路上发生的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应附送交警部门制发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上下班路线平面图、住宅权籍或租房协议复印件或租住证明原件各一份。

(三)属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处理结论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四)属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遭受伤害的,应提交区一级相应行政机关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颁发的荣誉证书。

(五)属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六)属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属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应提交《工伤确认书》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第四条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而延迟申请工伤认定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委,并报经所在地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凡用人单位无故迟报或故意瞞报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通过信访投诉等渠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应在工伤认定书上载明迟报或瞞报准确时间段。迟报或瞞报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按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第五条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按市、区两级由用人单位单位法人注册地和社会保险关系缴交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属地管辖:

(一)单位法人注册地和保险关系缴交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原则上由保险关系缴交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属地管辖;

(二)单位法人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点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原则上由单位法人注册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属地管辖;

(三)单位法人已注册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手续的,由单位法人注册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属地管辖;

(四)特殊情况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或指定管辖。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详细审查申请资料,了解、分析事故的有关情况,根据情况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取证的,应组成工伤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理清调查思路,列出调查提纲、调查的人员范围和应搜集的相关证据,并一次性采集完成全部笔录和相关证据。

第七条调查分为一般核实调查和现场调查。

(一)核实调查可采取电话询问核实或现场走访核实的形式对事故的主要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调查,并可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二)现场调查必须进行认真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工作,填写现场勘验表、事故现场平面图、交通线路图等有关记录;对工伤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以及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并复印身份证留存。现场勘验表、调查笔录必须交由事故单位或相关人员阅看后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或加按手印。

第八条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包括伤亡人员、现场目击证人、班组、车间、人事等各级相关管理人员、以及与事故有关的人员及相关情况。

第九条调查内容。必须包括:

(一)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受伤部位、岗位职责、工作情况(录用或入厂时间、从事工种等);

(二)事故起因、详细过程及抢救过程;

(三)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詞证言;

(四)各级相关管理人员对伤亡职工的用工管理、岗位职责、工作安排的证詞证言

等,以及与事故有关的各个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搜集证据。调查组人员必须客观、全面、深入、及时地采集有关证据,如被调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合同、证件证明、伤亡职工工资单据,上下班打卡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等等复印件。如若需要,由提供单位复印并加盖公章给予核实。搜集证据必须根据并符合证据链的各个相关环节,且所搜集的证据必须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单位申报的材料、调查取证的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必须进行认真审核、综合分析和判断,并依据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对疑难复杂的工伤事故应当组织人员集体讨论,认真记录讨论情况及结论,讨论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必要时应进行补充调查;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困难或模棱两可的,应当向分管处室领导或分管局领导汇报、请示,必要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当面沟通、请示。

第十二条对证人证言的采信可依据多数原则和推定真实原则。对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执行。作出工伤认定的证人证言、证据必须符合事故所要求的证据链的各个相关环节且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判定应依据闽高法(2000)361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事实劳动关系有关特征的认定、并从严掌握;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应注意与劳务关系相区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一) 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二) 工伤事故自发生之日起至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已超过一年期限的;

(三) 聘用退休人员或本单位退休返聘人员;

(四) 不属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五) 事故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经认真调查但无法求证或得到佐证的;

(六)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受理的情形。

不予受理应当在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并制作《不予受理通

知书》,按有关规定送达申请人并签收。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准确载明事故的事实,不予受理的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后,经核实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认定工伤:

(一) 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二) 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条件的;

(三)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不予认定工伤应当在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并制作《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按有关规定送达申请人并签收。

《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应当准确载明事故的事实,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认定工伤应当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准确载明:用人单位全称,工伤事故的事实经过,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受伤部位,医疗情况、诊断结论和事故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及其简要过程;应当载明认定工伤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依据和认定结论,并应当注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拥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工伤认定的文书应当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格式,分为《工伤认定审批表》(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表)和《工伤认定决定书》二种表格格式。《工伤认定决定表》应当由分管领导签发,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公章后生效。《工伤认定决定书》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各一份。

第十八条认定工伤不适用调解或行政调解原则。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给付引起争议的,依法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样本。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日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编号:SM-ZD-83935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生产,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拟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3 引用文件 3.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发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3.2《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3.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1996

年10月1日实施。] 4.工伤事故报告 4.1发生工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发生部门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安全科报告,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相关部门现场调查。若在夜班发生事故时,部门值班领导或班长要立即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要组织好救护工作和现场保护。 4.2各部门不得拖延、隐瞒工伤事故,报安全科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安全科负责组织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 4.3任何部门、个人故意拖延、隐瞒上报,对受伤害人员造成不利的将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因瞒报、迟报造成对救护工作影响不利的,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4.4在生产厂区以外发生的事故,受伤害人员所在部门视情况应当派人赶往事发地协助救治工作,并同时上报安全科。 4.5因救护需要移动现场的,必须标明移动的位置、部

事业单位工伤待遇

事业单位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及相关规定办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劳动能力鉴定由日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并作出鉴定结论。 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对日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全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经发生的工伤,并且各单位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的政策规定处理的,各单位可以持有关材料到本单位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确认。经确认后新发生的有关工伤医疗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其他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如工伤职工同时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34号令)因公因战伤残抚恤规定,有关死亡一次性抚恤、遗属定期抚恤、残疾抚恤、护理费等抚恤待遇标准相应高出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相关待遇标准的,高出部分继续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抚恤待遇发放渠道解决,但工(公)伤待遇相同部分不得重复享受。

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合并管理,全部实行市级统筹。各区县工伤保险基金有历年结余的,留足2个月的备用金,剩余部分先用于正常支付;结余基金用尽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再按计划拨付统筹基金。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加强职工工伤预防安全教育,建立因公外出事项登记留痕制度,明确因公外出批准程序。职工因考察学习、培训、开会及其他外出公务事项,应由所在单位按程序批准并登记备案,记录外出时间、工作事项、批准人、外出事项接洽单位联系人等。发生伤害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应提供经单位领导同意外出的工作联系函、通知或其他能够证明外出事项与工作有关的书面资料。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工重大伤亡快报制度,发生职工死亡或2人以上伤害事故的,单位应在48小时内向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的重大伤害事故,单位应在12小时内向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本试行办法实施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仍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伤残抚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工伤认定须知

编号:SM-ZD-91217 办理工伤认定须知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办理工伤认定须知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机动车交通事故要交管部门出具证明 可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应提交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 关证明材料,若能证明是机动车事故,则应认定为工伤。 办理工伤的认定部门 以北京市为例,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企业,可以在工伤保险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伤后到企业法人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注销工伤仍可获补助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注销、被关闭、被撤销以及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伤残等级为5~10级的工伤职工,未核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对未达到退休年龄

的伤残等级为1~4级伤残职工,应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其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差额部分可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申请认定工伤有时间限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时限为1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在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工伤证明材料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结论。 这里填写您的企业名字

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单位版)

单位提报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 工伤认定工作: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凡用人单位在临淄区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参加工伤保险的或虽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在临淄区范围内用工的(包括异地用人单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提报基本材料 1、《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48小时内快报(证人签字按手印) ; 2、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2份(封面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4、工伤认定申请书(单位版、用A4纸打印、单位盖公章); 5、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6、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本人书写并按手印),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7、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职工的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原件退回)及复印件】; 8、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9、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代表证复印件); 10、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11、受伤害职工的工作时间表及考勤记录。 二、相关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受伤职工的受伤前实际居住地证明和实际居住地到工作单位的路线图;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委托书;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用A4纸,用碳素墨水填写)上报材料,一律不退回 咨询电话:7316169、7311788

2018最全最新的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2018最全最新的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国家公务员工伤赔偿的规定是怎样的

国家公务员工伤赔偿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出现工伤的情况,包括我们的国家公务员也是这样的,那么国家公务员遇到工伤之后如何进行赔偿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国家公务员工伤赔 偿的规定是怎样的吧。 自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3-04-27)》正式施行。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工伤保险与赔付已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与福利待遇的政策处理正式进 行了国家法律调整的轨道,这是我国广大劳动者,企业职工的福音。目前在各地的社保除对各类企业的职工之外、对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甚至临时工、民工、失地农民也逐步纳入了社保,对这部分人采用“社保综合险”的方式纳入,综合险中包括了工伤险。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广大人员的工伤保险以及处理尚未有相应的规定出台。谁也不能控制工伤只发生在企业之中,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思考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发生工伤后怎么办这样一个现实而严峻的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的若干问题。

一、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其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依照国务院、人事部、国务院各部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负责审核、评定。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有人又称“公伤”,大致是“因公而伤亡”的缩称。这里大概可以概括为国家的人因国家公务或工作中所受伤残或死亡。“公”是个抽象概念,在其概念中包含最多的成份大体是国家性,如“公家”在百姓的心目中就是“国家”。又如“公诉”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劳动者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伤残、死亡或突发疾病而死亡的应统称为工伤,而不宜称之为“公伤”。 值得注意的是“因公死亡(人薪发[1994]48号)”应属于“公伤”之内,但它专指“死亡”,而不包括伤残。另外,还有“因公殉职”是指的因公牺牲。因公牺牲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国家授予革命烈士。 现行企业劳动者工伤包括三个具体形态:(1)、因工负伤、(2)、因工致残、(3)、因工死亡。对于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均必须经法定机构做出工伤认定,而对于因工致残还需要进行伤残评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因工死亡

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2128315)负责市直属及各管理区、功能区属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和全市的工伤保险相关指导工作;香洲区(6182892)、斗门区(5523420)、金湾区(7263791)、高栏港区(726827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事故发生起24小时内电话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申报工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珠海市工伤认定申请表》(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该表须由当事人或其亲属亲笔签名、盖手指模并如实填写事故情况,用人单位按要求加具意见并加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公章(原件); 2、当事人劳动合同书、工卡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或亲属关系证明、亲属身份证以及授权委托书等(原件、复印件); 3、当事人事故发生当月的考勤记录或其它处于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4、受伤后有关病历、检验报告单、医疗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5、事发现场目击证人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盖手指模(原件)、证人的身份证及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7、属机动车事故的,应提交事故现场示意图、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如当事人为司机,还须提供本人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如属上下班途中的,还须提交住处证明、上下班路途示意图。 8、因工出差外地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当事人出差交通费用凭据或其它到外地工作的有效证明材料;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原件、复印件); 9、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病晚史资料和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10、属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有关行政部门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11、属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其旧伤复发进行诊断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 12、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四、上述证据材料由个人提供的,须由本人亲笔签署姓名和递交时间;由单位提供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签署递交人姓名和时间;提供的材料属复印件还须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材料交齐后,正式发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并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职工因工伤问题与用人单位存在工资、生活费、医疗费等纠纷或伤者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管辖内的劳动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处理。 七、如须了解工伤认定结果,可致电12333或登陆珠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办事服务—办事指南—工伤认定查询。

工伤认定申请书

宁人社工流水号〔〕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认定申请人与工伤职工关系□用人单位□本人□近亲属□工会 单位社会保障证号单位性质 用人单位全称 单位地址邮编 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受伤人姓名个人社会保障卡号 受伤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五险参保□再就业双重参保□农民工单独参保□未参保 学历□博士□硕士□本科□大专□中专□职高□技校□普通中学□初中□小学 首次参加工作时间年月日农民工□是□否 受伤时的职业/工种□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生产运输工人 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时间年月日时分 事故类别□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淹溺□灼烫 □火灾□坠落□坍塌□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伤害部位(可多选,不超过5个) □颅脑□面颌部□眼部□鼻部□耳部□口腔□ 颈部□胸部 □腹部□腰部□脊柱□上肢□腕及手□下肢□踝及脚□其他

职业病名称□尘肺□放射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生物因素所致 □职业性皮肤病□眼病□耳鼻喉口腔疾病□肿瘤□其他职业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表说明 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二、认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三、单位与受伤人应分别简述事故发生经过,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四、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受伤人及代笔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受伤人事故发生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人事故发生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的医疗专用章或医务部门章)以及相关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影像检查报告等。职业病患者应提交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④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证明、用人单位上下班作息时间证明、用人单位与受伤人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示意图; 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⑦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修订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2018企业内部工伤管理办法(专业律师指导)

最新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2018) 2018-00-00发布 2018-00-00实施

河北设备机械有限公司发布

1目的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各部室。 3职责 3.1公司企管部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调查,并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负责工伤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的善后工作、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建立健全公司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档案。 3.2企管部行政办公室是公司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工伤事故进行核实,必要时重新组织调查及监督实施;并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协助工伤员工的伤残鉴定及工伤索赔工作。 3.3各事业部的生产部负责由火灾、触电事故及治安事件等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并将调查报告提交至企管部。 3.4企管部人事办公室负责按时为公司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按规定为工伤员工办理工伤相关手续。 4定义 4.1记录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三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且估计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下、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 4.2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指员工负伤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虽未住院治疗,但歇工在4个工作日(含4个工作日)以上且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者,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通常是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一节,脚指轧断二只以下;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轻微骨折,轻微脑振荡,轻度灼伤、烫伤。

申请工伤认定办理程序

申请工伤认定办理程序 一、申报 1、单位申报。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劳动保障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认诊之日起30日内填表写并提交《郴州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等有关材料。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或直系亲属的(工会组织)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职工或直系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受理 如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辖权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场或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调查 对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协查通知书》,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如有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据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或证据线索,参保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数据等材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转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工伤认定结论书》。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其直亲属,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五、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或职工(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应在医疗期满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力鉴定申请,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处理。 认定为工伤的未参保职工,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销。

员工申请工伤认定须知范本

操作规程编号:LX-FS-A35117 员工申请工伤认定须知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员工申请工伤认定须知范本 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申请条件: 1、伤(亡)者是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员工; 2、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3、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员工(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职业病的需先到市卫生防疫站或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确诊)。 二、申请人应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供的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员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单位证明; 工卡、工作证、工资表或同事的证明等)3、员工的身份证(并复印件一份)4、首次医疗病历本(诊断书)(并复印件一份)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6、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物价中心查询、打印)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8、属地公安部门(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属暴力人身伤害等)9、其它材料,见工伤保险部门印制的“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三、办事程序:1、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开出“收件回执”。

工伤认定办法(2010修订)

工伤认定办法(2010修订) 发布:2010-12-31实施:2011-01-01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31 实施日期:2011-01-01 发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正文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工伤认定办法 (2)

《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明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工伤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工伤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申报流程分为申报、受理、认定、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五个步骤,具体如下:(一)申报。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在工作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工伤的情况,如果一旦遇到工伤,受到伤害的劳动者是需要进行工伤鉴定的,只有经过工伤鉴定之后才能进行工伤赔偿,那么在我国工伤鉴定流程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准备阶段 1工伤办理许可条件: 1、有合法的用工主体; 2、与用工主体存在劳动关系 2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咨询。索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空白表单。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它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它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提交完整材料之后的认定时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小编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在大家做工伤鉴定的时候一定要带好自己相关的材料例如身份证等。感谢大家阅读由小编为您带来的文章。若大家对于工伤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详情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吧。 : 受伤职工怎样做工伤鉴定 劳动法工伤鉴定应该提交什么材料?如果是工伤应该怎么赔偿? 工伤鉴定程序怎样走,有哪些流程?

申报工伤认定材料注意事项

申报工伤认定材料注意事项 工伤认定材料组织的好坏与工伤认定程序直接相关。如果材料组织的好,一是可以缩短认定时间(减少补正材料时间、调查取证时间,有的可以走快速通道);二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三是规范申报和认定程序。下面着重从不易搞清和容易忽视的几方面说明。 一、主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表需一式两份,其它材料只要一份即可。要按照第四页的填表说明填写。 ①申请表要填全,职业病三栏无职业病不用填,第三页后三栏不要填。 ②单位申请时,首页申请人处应写单位名并盖章,第三页单位意见处要写明是否同意申请认定工伤并盖章。如超过单位申报时间,可以以工会的名义申报,首页申请人和第三页申请事项处盖工会章。 ③第一个联系电话为受伤职工(如死亡为亲属)联系电话,第二个联系电话为单位的联系电话。 2、有效劳动关系(工作关系)证明 ①企业申报应有如下证明之一。 A)劳动合同复印件:带合同期限的一页和最后签字盖章的一页。如续签合同需加续签页。 B)单位劳动关系证明:见“附:证明材料范本”。 ②事业单位申报应有如下证明之一。

A)聘用合同复印件:带合同期限的一页和最后签字盖章的一页。如续签合同需加续签页。 B)单位劳动关系证明:见“附:证明材料范本”。 C)人社部门或编办批准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③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申报。如无①、②中证明,可以提供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判决。 ④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需在“函”中注明工作关系和职务。 3、医院诊断、病志 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受伤送到第一个诊治医院的诊断书、病志。 ②如住院治疗要提供出院诊断书和病志。病志中不需要长期(临时)医嘱和体温单。 ③多个医院诊治应尽可能的提供全诊断书和病志。 ④申报时尚没出院的,在认定调查期间伤情如有新的变化应及时补充诊断书和病志(认定书下达后无法在认定书上补充诊断结论)。 ⑤120出现场时要提供院前急救病历等材料。 二、辅助材料 1、单位合法性证明 企业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申报单位不提供上述材料时,可到工商局打印“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2、个人证明

2020版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2020版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工伤处理管理办法

人力行政中心对本方案有最终解释权

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5.2.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5.3.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5.3.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3.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5.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5.4.1、因故意犯罪; 5.4.2、醉酒导致伤亡的; 5.4.3、自残或者自杀的。 5.4.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5.2.1至5.2.6之中,任何一款不符合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伤者须全额自费诊疗,且受伤期间按照公司考勤办法中缺勤计薪。 以上条例,参照《工伤管理条例》订制。 六、工伤流程 6.1、门诊类。 6.1.1、员工发生工伤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受伤性质,受伤部门负责人或班组长必须立即将受伤员工送至双岗社区医务室、厚街人民医院、仁康医院治疗,门诊不能治疗的,立即办理住院医治。 6.1.2、员工受伤后,立即电话通知行政部安全主任,告知受伤员工姓名、工号、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过程、伤者电话等基本信息,以便于开展工伤事故调查。 6.1.3、安全主任根据受伤人员的情况确定是否申报工伤或公司自主治疗。 6.1.4、受伤者经过门诊治疗后,携带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至行政部办理工伤,并由行政部按《工伤管理条例》,鉴别是否属于工伤。 6.1.5、工伤管理人员在受伤人员受伤后,24小时内,将受伤者的姓名、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过程、受伤诊断、电话等报备社保局。 6.1.6、员工受伤后48小时内,受伤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将工伤申报单、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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