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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污染源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工业企业污染源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工业企业污染源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工业企业污染源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2003年表号: 表2-1

制表机关: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填报单位名称(盖章):批准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沪统审字(2004)04

有效期至:2004年底

表内指标关系:1=2+3;4=5+6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填表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出日期:2004年月日

填表说明:

有生产性废水的工业企业填报此表。

[1.用水总量]:指工业企业2003年度使用的新鲜用水量和重复用水量之和。

[2.其中新鲜用水量]:指工业企业2003年度取用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和其他水源(如雪水、雨水、中水等)作为企业新鲜用水的总量。

[3.其中重复用水量]:指工业企业在2003年度用水中重复再利用的用水量(含经处理后回用量)。

[4.污水排放量]:指按所有污水排放口加总后的污水排放量(体积)。它包括外排的生产废水、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水等。

[5.其中达标排放量6.其中超标排放量]:指工业企业按污水排放口加总后污水达(超)标排放的总量。每一排放口只要有一项污染物超标,视为该排放口污水超标。只有污染物全部达到排放标准,才能视为排放口排放的污水达标。

[7.排放口数量]:指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的总数量。

[8.排放途径]:在相应类别后的方框内打钩。其中,“未接管直排”是指未经市政管道直接排入水体,“通过市政管道直排”是指接入市政管道后未经污水处理厂处理仍排入水体;“纳入污水处理厂”是指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集中式外排”是指通过合流一期、污水二期、西干线等集中式外排管道排入大水体。

[9.排放去向]:“未接管直排”和“通过市政管道直排”填入污水实际流入的区级以上水体具体名称,有多个排放口的填写水量最大的一至两个排放口排入区级以上水体名称;“纳入污水处理厂”填入污水处理厂的具体名称;“集中式外排”填入集中式外排管道的具体名称。

[10.有无污水处理设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有”或“无”后的方框内打钩。

[11.处理量]:按进入处理设施前的污水量计算。无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不需填写此项。

[12.污水处理方法]:在相应类别后的方框内打钩。无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不需填写此项。

[13.污染物名称]:工业企业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实际产生的其他污染源在表中空白栏自行填写。

[14.去除量]:指某污染物经治理设施处理所去除的污染物量之和。

[15.排放量]:指某种污染物排放量之和。

企事业单位污染源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2003年表号: 表2-2

制表机关: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填报单位名称(盖章):批准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沪统审字(2004)04

有效期至:2004年底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填表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出日期:2004年月日

填表说明:无生产性废水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行政事业单位、餐饮业企业、住宿业企业填报此表。

[1.用水总量]:指企事业单位2003年度的用水总量。如无自备取水口,用水总量填写自来水供水量;有自备取水口的单位应将取水量和自来水供水量相加后填入用水总量。

[2.污水排放量]:指按所有污水排放口加总后的污水排放量(体积)。

[3.排放口数量]:指企事业单位污水排放口的总数量。

[4.排放途径]:在相应类别后的方框内打钩。其中,“未接管直排”是指未经市政管道直接排入水体,“通过市政管道直排”是指接入市政管道后未经污水处理厂处理仍排入水体;“纳入污水处理厂”是指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集中式外排”是指通过合流一期、污水二期、西干线等集中式外排管道排入大水体。

[5.排放去向]:“未接管直排”和“通过市政管道直排”填入污水实际流入的区级以上水体具体名称,有多个排放口的填写水量最大的一至两个排放口排入区级以上水体名称;“纳入污水处理厂”填入污水处理厂的具体名称;“集中式外排”填入集中式外排管道的具体名称。

[6.有无污水处理设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有”或“无”后的方框内打钩。

[7.污水处理方法]:在相应类别后的方框内打钩。无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事业单位不需填写此项。

[8.污染物浓度]:按该水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填写。

居民生活污染源污水排放情况

2003年表号: 表2-3

制表机关: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填报单位名称(盖章):批准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沪统审字(2004)04

有效期至:2004年底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填表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出日期:2004年月日

填表说明:

由街道(或村委会)负责填报此表。

[1.居委会(或村委会)名称]:作为统计单元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名称。

[2. 居委会(或村委会)地址]:作为统计单元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所在地址。

[3.家庭户数]:以居委会或村委会为单元进行统计的家庭户数。

[4.常住人口]:以居委会或村委会为单元进行统计的常住人口。

[5.流动人口]:以居委会或村委会为单元进行统计的流动人口。

[6.排放口数量]:指居委会或村委会为单元进行统计的污水排放口的总数量。

[7.排放途径]:在相应类别后的方框内打钩。其中,“未接管直排”是指未经市政管道直接排入水体,“通过市政管道直排”是指接入市政管道后未经污水处理厂处理仍排入水体;“纳入污水处理厂”是指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集中式外排”是指通过合流一期、污水二期、西干线等集中式外排管道排入大水体。

[8.排放去向]:“未接管直排”和“通过市政管道直排”填入污水实际流入的区级以上水体具体名称,有多个排放口的填写水量最大的一至两个排放口排入区级以上水体名称;“纳入污水处理厂”填入污水处理厂的具体名称;“集中式外排”填入集中式外排管道的具体名称。

[9.有无污水处理设施]:根据居委会或村委会实际情况在“有”或“无”后的方框内打钩。

[10.污水处理方法]:在相应类别后的方框内打钩。无污水处理设施的居委会或村委会不需填写此项。

畜禽污染源污水排放情况

2003年表号: 表2-4

制表机关: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批准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沪统审字(2004)04

有效期至:2004年底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填表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出日期:2004年月日

填表说明:

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及散养户填报此表,其中散养户以村为统计单元。

[1.用水总量]:指2003年度的用水总量。如无自备取水口,用水总量填写自来水供水量;有自备取水口的单位应将取水量和自来水供水量相加后填入用水总量。

[2.污水排放量]:指按所有污水排放口加总后的污水排放量(体积)。

[3.排放口数量]:指污水排放口的总数量。

[4.排放途径]:在相应类别后的方框内打钩。其中,“未接管直排”是指未经市政管道直接排入水体,“通过市政管道直排”是指接入市政管道后未经污水处理厂处理仍排入水体;“纳入污水处理厂”是指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集中式外排”是指通过合流一期、污水二期、西干线等集中式外排管道排入大水体。

[5.排放去向]:“未接管直排”和“通过市政管道直排”填入污水实际流入的区级以上水体具体名称,有多个排放口的填写水量最大的一至两个排放口排入区级以上水体名称;“纳入污水处理厂”填入污水处理厂的具体名称;“集中式外排”填入集中式外排管道的具体名称。

[6.有无污水处理设施]:根据实际情况在“有”或“无”后的方框内打钩。

[7.污水处理方法]:在相应类别后的方框内打钩。无污水处理设施的不需填写此项。

[8.畜禽存栏数]:指牛、猪、鸡、鸭等畜禽当年的存栏数。特种养殖按实际养殖的畜禽种类填写。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污核算现场采样与分析测试技术规范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018年3月

第一部分:工业源VOCs采样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工业源VOCs的采样、运输和保存方法,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VOCs核算方法建立工作。 2引用文件 本方法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企业现场踏勘 3.1根据监测任务,对企业现场进行踏勘,对污染源工况、环保设施运转情况、采样位置,以及采样条件等进行确认,并详细了解各排放点所含污染物的种类,初步确定监测项目及其采用的分析方法,从而确定采样方法。 3.2工况记录:应确认生产装置和环保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并记录。 3.3采样位置选择与条件确认 排放口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的排放口,排放量大的排

放口,并选择在排放量大的排放时段进行采样分析。 3.3.1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位置 3.3.1.1采样的同时应测定废气的流量,采样位置应尽量选择在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阀门和变径的部位,如果仅进行VOCs样品的采集,采样位置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应避开湍流区; 3.3.1.2采样孔的内径应在80mm以上,以便能将采样管及流量测量探头插入;在实际检测时,常常没有现成的采样口,可以借助已有的法兰、阀门或压力表等,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经现场操作人员协助将法兰等打开或卸掉,进行采样; 3.3.1.3取样断面宜垂直气流方向,采样管能够插入到采样断面中心或靠近中心处; 3.3.1.4采样地点尽量做到有采样平台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保证采样人员的安全; 3.3.1.5如果采样现场在防爆区内,应采用防爆采样器,如需用电,应按照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3.2无组织排放采样位置 无组织排放VOCs采样,应根据待测物性质、生产运行及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核算方法确定采样位置,其它参照有组织废气采样。 3.3.3水质采样位置

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最新修改说明

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最新修改说明 2xx0年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承担单位对部分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进行了修订完善工作。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xx40制糖行业增加了氨氮的产排污系数,同时对采用真空无滤布 吸滤工艺等废水处理工艺的系数进行了调整。 2.对xx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业系数数值进行了调整。 3.xxxx 棉、化纤纺织加工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 产排污系数。 4.xxxx棉、化纤印染精加工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 的产排污系数。 5.xx21毛条加工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污系 数。 6.xx22毛纺织行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污系 数。 7.xx23毛染整精加工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 污系数。 8.xx30麻纺织行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污系 数。 9.xx41缫丝加工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污系 数。

10.xx42绢纺和丝织加工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 排污系数。 11.xx43丝印染精加工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 污系数。 12.xx51棉及化纤制品制造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 产排污系数。 13.xx52毛制品制造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污 系数。 14.xx53麻制品制造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污 系数。 15.xx54丝制品制造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污 系数。 16.xx55绳、索、缆的制造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 产排污系数。 17.xx56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 的产排污系数。 18.xx57无纺布制造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污 系数。 19.xx61棉化纤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 污染物的产排污系数。 20.xx62毛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 物的产排污系数。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使用说明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使用说明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涵盖了占我国工业污染物产排量绝大部分的351个小类行业。其中、259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通过实测核算得出,92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采用类比方法获得。 本使用手册共十册。 第一分册内容包括:0610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0620褐煤的开采洗选、0690其他煤炭采选、0710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0790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服务活动、0810铁矿采选、0890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0911铜矿采选、0912铅锌矿采选、0913镍钴矿采选、0914锡矿采选、0915锑矿采选、0916铝矿采选、0917镁矿采选、0921金矿采选、0931钨钼矿采选、0932稀土金属矿采选、1011石灰石和石膏开采、1012建筑装饰用石开采、1013耐火土石开采、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1020化学矿采选、1030采盐、1091石棉和云母矿采选、1092石墨和滑石采选、1093宝石和玉石开采行业等26个小类行业产排污系数。 第二分册内容包括:1310谷物磨制、1320饲料加工、1331食用植物油加工、1332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40制糖、1351畜禽屠宰、1352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1361水产品冷冻加工、1362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3水产饲料制造、1364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1369其他水产品加工、1370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1391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1392豆制品制造、1393蛋品加工、1411糕点、面包制造、1419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1421糖果、巧克力制造、1422蜜饯制造、1431米、面制品制造、1432速冻食品制造、1439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40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1肉、禽类罐头制造、1452水产品罐头制造、1453蔬菜、水果罐头制造、1461味精制造、1462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的制造、1469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92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1493盐加工、1494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等33个小类行业产排污系数。 第三分册内容包括:1510酒精制造、1521白酒制造、1522啤酒制造、1523黄酒制造、1524葡萄酒制造、1531碳酸饮料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1535固体饮料制造、1539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1711棉、化纤纺织加工、1712棉、化纤印染精加工、1721毛条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畜禽养殖业产排污系数与排污系数手册

内部资料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畜禽养殖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组织单位: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写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2009年2月

说明 为保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产排污系数测算组织实施方案》通知的要求,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环境保护部指导下,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共同牵头主持,会同地方农业部门、农业和环保领域的科研单位和大学开展了“畜禽养殖业源产排污系数”核算,历时一年多的辛勤工作,在地方农业和环保部门、科研、检测中心、相关企业的支持下,完成了这一核算项目,并以此为基础编写了本手册,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畜禽养殖业源产排污量的核算打下了比较好的基础。为此,在手册付印之际,向一切参加这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录 一、适用范围 (1) 二、主要术语与解释 (1) 三、使用方法 (2) 四、系数表 (3) (一)畜禽养殖产污系数 (3) (二)畜禽养殖场排污系数 (15) (三)畜禽养殖小区排污系数 (34) (四)畜禽养殖专业户排污系数 (53)

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 1.本手册给出了全国大陆范围内规模化饲养的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等5种畜禽在不同区域的产排放系数,应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畜禽养殖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的计算,也可供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工作参考。 2.本手册给出的畜禽养殖业产污系数和排污系数涉及粪便产生量、尿液产生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 二、主要术语与解释 1、畜禽养殖产污系数:在典型的正常生产和管理条件下,一定时间内(本手册中以“天”为单位),单个畜禽所产生的原始污染物量。 2、畜禽养殖排污系数:在典型的正常生产和管理条件下,单个畜禽产生的原始污染物经处理设施消减或利用后,或未经处理利用而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量。 3、规模化养殖场:指具有一定规模,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合理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过的养殖场。本实施方案中规定规模化养殖场的存栏或出栏规模如下: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4、畜禽养殖小区: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建立的有一定规模的较为规范、严格管理的畜禽养殖基地,基地内养殖设施完备,技术规程及措施统一,只养一种畜禽,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标准化养殖。 5、畜禽养殖专业户:指畜禽饲养数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养殖户,本手册中规定养殖专业户的存栏或出栏规模如下:生猪≥50(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

火力发电行业产排污系数手册

4411火力发电行业

1适用范围 本手册给出了《统计上使用的产品分类目录》中4411火力发电行业电能、电能+热能等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污系数和排污系数,可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火力发电行业工业污染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本手册产、排污系数指在典型工况生产条件下,消耗单位燃料的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 涉及的污染物指标包括:工业废水量、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工业废气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固体废物(粉煤灰)、工业固体废物(炉渣)、工业固体废物(脱硫石膏)。 2注意事项 2.1 在本《4411火力发电行业产排污系数使用手册》中,原料均指燃料。 2.2 系数表单中未涉及的燃料、工艺及末端治理技术的产排污系数 (1)燃料为生物质类,采用燃料为垃圾的同“产品、原料、工艺、规模”条件下的产、排污系数; (2)燃料为高焦炉混合煤气,参照燃料为天然气类的同“产品、原料、工艺、规模”下的产、排污系数。 高炉煤气的工业废气量产、排污系数采用天然气工业废气量产、排污系数除以15,氮氧化物的产、排污系数采用天然气的产、排污系数除以4,其它系数直接采用。 焦炉煤气工业废气量系数采用天然气工业废气量系数除以6,氮氧化物的产、排污系数采用天然气的产、排污系数除以4,其它系数直接采用。 (3)燃料为煤炭+高、焦炉煤气,与第(2)步高焦炉混合煤气系数取值方法相同; (4)燃料为“油页岩”类,采用燃料为煤矸石的同“产品、原料、工艺、规模”条件下的产、排污系数; (5)当燃煤矸石机组所用锅炉不是循环流化床锅炉时,采用燃料为煤炭类的同“产品、原料、工艺、规模”条件下的产、排污系数; (6)烟尘末端治理技术为过滤式除尘法或电、过滤式除尘器时,烟尘的排污系数采用电除尘器末端治理技术的排污系数乘以0.3取得;此时,粉煤灰的产污系数采用电除尘器末端治理技术的粉煤灰产污系数加上0.5取得; (7)烟尘末端治理技术为斜棒栅除尘器时,烟尘的排污系数采用文丘里水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全国污染源普查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测算项目组 项目完成单位项目组长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农业部渔业生态环境监测 中心) 项目副组长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片区负责单位: 农业部黄 渤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农业部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农业部南海区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农业部黑龙江流域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农业部长江中上 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农业部长江下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农业部珠江流域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承担单位:黑龙江省渔业环 境监测站哈尔滨市渔业环境监测站吉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辽宁省海洋渔业环境 监督监测站辽宁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监测站北京市渔业环境监测站河北省海洋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内蒙古自治区渔业环境监测保护站山西省渔业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山东省淡水渔业监测中心青海省渔业环境监测站青岛市 渔业环境监测和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陕西省渔业环境监测站甘肃省渔业生态环境 保护管理站宁夏回族自治区渔业环境与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江苏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上海市渔业环境监测站浙江省海洋渔业环境监测 站浙江省淡水渔业环境监测站宁波市渔业环境监测站福建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广 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 中心海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河南省渔业检测中心河南省水产科学研究院安徽省 渔业环境监测中心湖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湖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武汉市渔业环 境监测站四川省渔业环境监测站江西省水产科学研究所 (以上单位排序不分先后) 编制说明为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根 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 室在财政部的支持下,由农业部和环境保护部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农业部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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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 系数手册使用说明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涵盖了占我国工业污染物产排量绝大部分的351个小类行业。其中、259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通过实测核算得出,92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采用类比方法获得。 本使用手册共十册。 第一分册内容包括:0610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0620褐煤的开采洗选、0690其他煤炭采选、0710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0790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服务活动、0810铁矿采选、0890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0911铜矿采选、0912铅锌矿采选、0913镍钴矿采选、0914锡矿采选、0915锑矿采选、0916铝矿采选、0917镁矿采选、0921金矿采选、0931钨钼矿采选、0932稀土金属矿采选、1011石灰石和石膏开采、1012建筑装饰用石开采、1013耐火土石开采、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1020化学矿采选、1030采盐、1091石棉和云母矿采选、1092石墨和滑石采选、1093宝石和玉石开采行业等26个小类行业产排污系数。 第二分册内容包括:1310谷物磨制、1320饲料加工、1331食用植物油加工、1332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40制糖、1351畜禽屠宰、1352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1361水产品冷冻加工、1362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3水产饲料制造、1364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1369其他水产品加工、1370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1391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1392豆制品制造、1393蛋品加工、1411糕点、面包制造、1419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1421糖果、巧克力制造、1422蜜饯制造、1431米、面制品制造、1432速冻食品制造、1439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40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1肉、禽类罐头制造、1452水产品罐头制造、1453蔬菜、水果罐头制造、1461味精制造、1462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的制造、1469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92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1493盐加工、1494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等33个小类行业产排污系数。 第三分册内容包括:1510酒精制造、1521白酒制造、1522啤酒制造、1523黄酒制造、1524葡萄酒制造、1531碳酸饮料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1535固体饮料制造、1539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1711棉、化纤纺织加工、1712棉、化纤印染精加工、1721毛条加工、1722毛纺织、1723毛染整精加工、1730麻纺织、1741缫丝加工、1742绢纺和丝织加工、1743丝印染精加工、1751棉及化纤制品制造、1752毛制品制造、1753麻制品制造、1755绳、索、缆的制造业、1754丝制品制造、1756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1757无纺布制造、1761 棉、化纤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1762 毛针织及其编织品制造、1810纺织服装等29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 第四分册内容包括:1910皮革鞣制加工、1931毛皮鞣制加工、1941羽毛(绒)加工、2011

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应用培训

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应用培训 (参考资料)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

目录

1 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作用 产排污系数是准确测定各类污染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以及环境统计的基本技术方法之一。“七五”、“八五”期间,我国开展了若干产排污系数的研究工作,为开展环境规划、环境统计、环境监测和监督、排污收费和排污申报登记以及污染过程控制等各项工作提供了支持。 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是在综合考虑影响行业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的各种主要因素,包括产品、工艺、规模、原材料,以及末端治理技术设备等,通过这些因素的组合,在现场实测、历史数据收集的基础上使用一定的核算方法而获得的。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直接服务于污染源普查工作。在普查过程中,普查员可采用产排污系数直接核算工业污染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 (2)为完善我国环境统计体系,提高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科学决策水平提供基础性数据。 我国在现行环境统计中,只对规模以上的重点污染源进行监控和统计,而数量多、污染治理设施落后甚至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的中、小规模污染源由于各种原因并未纳入统计范围,导致环境统计数据不能全面、真实反映环境状况。 2 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相关术语、定义 (1)四同 指在某一行业中,产品、原材料、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四种因素的组合。一个四同组合(条件)代表生产相同(或类同)产品时、使用相同(类同)原材料、采用相同(相近)生产工艺、具有相同(相近)生产规模。不同行业需根据本行业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特点,识别影响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主要因素、次要因素、一般因素等进行四同的划分和组合。对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无显着影响的因素,不需要进行类别的划分。 以表1为例,对四同进行说明。 从表1可以看出:

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2010年修订)讲解

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 第一部分生活源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1-2页第二部分生活源污水污染物产生系数及使用说明3-37页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2010.1.13

第一部分生活源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根据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生活能源的研究成果(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结合动态更新调查制度的相关说明,确定生活能源污染物排放系数及其核算方法如下: 1.生活烟气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 烟气:1kg煤产生8.5m3烟气 2.生活燃煤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 SO2:Q=G×2×R×S 式中:G-耗煤量;R—硫转化率,取0.8;S-煤中含硫量,见表1~2。 表1 中国商品煤平均含硫量,% 煤种(或分区)全国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 平均硫含量,% 1.08 0.54 0.92 1.12 1.18 2.13 1.42 表2 中国各省分区 区域省份 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华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中南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西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西北宁夏、新疆、青海、陕西、甘肃 3.生活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 NOx排放系数:1 t煤产生2.0kgNOx

4.生活燃煤烟尘排放量核算方法: (1)集中供热锅炉采暖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工业锅炉燃煤排放烟尘的核算方法和排放系数计算,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2)居民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燃用的民用型煤和原煤,分别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民用型煤:烟尘排放量=型煤消费量(t)×(1~2)‰ 原煤:烟尘排放量=原煤消费量(t)×(8~10)‰ 5.其他燃料类型(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核算方法 其他类型燃料类型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其核算公式: Q=G×f 式中:G为各类燃气消费量,f为污染物排放系数,见表3。 表3 燃气排污系数 能源类型污染物指标单位产污系数 石油液化气 烟气量标立方米/吨-气17000 烟尘克/吨-气 4.7 二氧化硫千克/吨-气0.0068 氮氧化物 千克/吨-气 1.2 千克/万立方米-气29.9 管道煤气 烟气量标立方米/万立方米-气54800 烟尘克/万立方米-气15 二氧化硫千克/万立方米-气0.7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源普查一览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源普查一览表 单位名称(盖章): 普查表填报总页数:页 普查员(签字):普查指导员(签字):

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表号:G101-1表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03号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本表由辖区内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按照生态环境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提供的工业行业污染核算用主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分类目录,填报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密切相关的主要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 1.本表由辖区内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 3.对照行业及本企业生产情况,按附录填报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密切相关的产品与工艺; 4.同种产品有多种生产工艺的,分行填报; 5.如需填报的内容超过1页,可自行复印表格填报。

工业企业主要原辅材料使用、能源消耗基本情况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原辅材料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按照生态环境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提供的工业行业污染核算用主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分类目录填报;能源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按照指标解释填报。 1.本表由辖区内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 3.本厂中间产品作为本厂其他生产环节原辅材料的,不需要填报; 4.同时作为能源、原辅材料的,如原料煤,只填报主要能源消耗指标,不必填报主要原辅材料使用指标; 5.如需填报的内容超过1页,可自行复印表格填报。

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修订版201101)

生活源产排污系数 及使用说明 第一部分生活源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1-2页第二部分生活源污水污染物产生系数及使用说明3-37页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2010.1.13

第一部分生活源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 根据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生活能源的研究成果(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结合动态更新调查制度的相关说明,确定生活能源污染物排放系数及其核算方法如下: 1.生活烟气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 烟气:1kg煤产生8.5m3烟气 2.生活燃煤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 SO2:Q=G×2×R×S 式中:G-耗煤量;R—硫转化率,取0.8;S-煤中含硫量,见表1~2。 表1 中国商品煤平均含硫量,% 表2 中国各省分区 3.生活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 NOx排放系数:1 t煤产生2.0kgNOx 4.生活燃煤烟尘排放量核算方法: (1)集中供热锅炉采暖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工业锅炉燃煤排放烟尘的核算方法和排放系数计算,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

手册》。 (2)居民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燃用的民用型煤和原煤,分别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民用型煤:烟尘排放量=型煤消费量(t)×(1~2)‰ 原煤:烟尘排放量=原煤消费量(t)×(8~10)‰ 5.其他燃料类型(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核算方法 其他类型燃料类型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其核算公式: Q=G×f 式中:G为各类燃气消费量,f为污染物排放系数,见表3。 表3 燃气排污系数 注:*生活能源中燃料油主要用于机动车燃油,由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独立核算方法,此处仅供参考。

最新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修改说明

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修改说明2010

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最新修改说明 2010年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承担单位对部分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进行了修订完善工作。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1340制糖行业增加了氨氮的产排污系数,同时对采用真空无滤 布吸滤工艺等废水处理工艺的系数进行了调整。 2.对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业系数数值进行了调整。 3.1711 棉、化纤纺织加工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 的产排污系数。 4.1712棉、化纤印染精加工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 物的产排污系数。 5.1721毛条加工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污 系数。 6.1722毛纺织行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污 系数。 7.1723毛染整精加工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 排污系数。 8.1730麻纺织行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污 系数。 9.1741缫丝加工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污 系数。

10.1742绢纺和丝织加工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 产排污系数。 11.1743丝印染精加工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 排污系数。 12.1751棉及化纤制品制造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 的产排污系数。 13.1752毛制品制造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 污系数。 14.1753麻制品制造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 污系数。 15.1754丝制品制造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 污系数。 16.1755绳、索、缆的制造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 的产排污系数。 17.1756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 物的产排污系数。 18.1757无纺布制造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 污系数。 19.1761棉化纤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 项污染物的产排污系数。 20.1762毛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 染物的产排污系数。

附表1-1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核算.

附表1-1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核算 产排污系数四同表

(四同所实测/调查的企业名单) 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

《产排污系数四同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填表说明:此表给出每个行业(小类)四同的含义以及相应的末端治理技术,并给出四同所实测企业的编码和名称。由此定义了个体产污系数(四同下每种污染物对应于一个产污系数)、排污系数(当四同下的一种污染物存在不同的治理技术时,每种治理技术对应于一个排污系数)的结构。每个四同填写一张表。 四同指在某一行业中,对产品、原材料、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四种因素的组合,详见本指南“基本术语和定义”部分内容。 【行业代码】和【行业名称】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四同编码】填写行业代码+四同序号,共六位,前四位是行业代码(至小类),后两位是四同序号。四同序号为00-99之间的两位数,如01、02、03等。 【四同名称】根据四同特点,对四同进行命名,名称应简洁、易区分。原则上可命名为“产品+原料+工艺+规模”。 【产品】按照《全国经济普查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的规定填写。 【原料】按照《全国经济普查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的规定填写。 【工艺】填写生产工艺名称。 【规模】主要按产品产量划分依据,确定规模并填写代码。规模代码和名称如下: 1 大型 2 中型 3 小型 对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可按生产时期填写,代码和名称如下: 1 前期 2 中期 3 后期 【生产能力】填写生产能力的数量和单位。一般作为四同中规模划分的依据。 【末端治理技术】填写名称及代码。按表附1-1、1-2、1-3中的代码和名称填写,对于没有涉及的组合可填写代码组合,如过滤+反渗透,可表示为1100+3400。 【企业编码】填写四同下所实测企业的编码,共8位。按照行业代码(大、中、小)+四同序号+企业序号填写。企业序号为00-99之间的两位数,如01、02、03等。 【企业名称】填写四同下所实测企业的名称。可填写企业全称、简称,或出于保密起见,填写代号(如xxx行业企业1、xxx行业企业2)。

全国第二次污染普查工业表格(打印版)

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表号:G101-1表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03号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本表由辖区内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辖区内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 3.对照行业及本企业生产情况,按附录填报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密切相关的产品与工艺; 4.同种产品有多种生产工艺的,分行填报; 5.如需填报的内容超过1页,可自行复印表格填报。

工业企业主要原辅材料使用、能源消耗基本情况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辖区内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 3.本厂中间产品作为本厂其他生产环节原辅材料的,不需要填报; 4.同时作为能源、原辅材料的,如原料煤,只填报主要能源消耗指标,不必填报主要原辅材料使用 指标; 5.如需填报的内容超过1页,可自行复印表格填报。

工业企业废水治理与排放情况 表号:G102表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03号

产排污系数手册的使用

产排污系数手册的使用 1 产排污系数手册简介 1.1 产排污系数手册汇编原则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工业行业代码顺序(小类)(从“0610煤炭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一直到“4690其他水处理、利用与分配”),依次汇编形成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1.2产排污系数手册涵盖范围 《手册》共计10个分册,以国民经济分类中小类行业为单位编写。 1.2.1《手册》涵盖行业范围 1)实测和类比使用的小类行业,共351个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及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统称为“工业行业”)共有39个大类行业,524个小类行业(不包括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本《手册》涵盖了其中的32个大类行业,351个小类行业,共涉及1344种原料、8367种产品、1026种工艺,给出了10504个产污系数和12891个排污系数。其中259个小类行业污染源的产排污系数通过实测核算得出,92个小类行业污染源的产排污系数采用类比方法获得(见表1-3)。 2)进一步补充完成系数手册的小类行业,共15个 有一些产品量较少、相对污染较大,但由于数据基础较差等原因需花费更长时间才能完成产排污系数核算的小类行业或其中部分产品。这类小类行业共15个,拟在2008年6月之前完成产排污系数的核算。 3)无需做系数的小类行业,共118个 包括产量少或无产品生产的行业;军工、涉密或带放射源的行业;污染少或无普查污染物指标的行业。 4)通过其他方法完成的小类行业,共40个 这些小类行业可通过采取监测法、物料衡算法进行填表,也可采用排污申报的数据进行普查填表。 1.2.2《手册》涵盖污染物(指标)范围 本《手册》完全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确定的32项重点污染物(指

2017年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word版本)

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及使用

第一部分生活源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1-2页第二部分生活源污水污染物产生系数及使用说明3-37页

第一部分生活源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 根据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生活能源的研究成果(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结合动态更新调查制度的相关说明,确定生活能源污染物排放系数及其核算方法如下: 1.生活烟气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 烟气:1kg煤产生8.5m3烟气 2.生活燃煤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 SO2:Q=G×2×R×S 式中:G-耗煤量;R—硫转化率,取0.8;S-煤中含硫量,见表1~2。 表1 中国商品煤平均含硫量,% 表2 中国各省分区 3.生活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 NOx排放系数:1 t煤产生2.0kgNOx 4.生活燃煤烟尘排放量核算方法: (1)集中供热锅炉采暖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工业锅炉燃煤排放烟尘的核算方法和排放系数计算,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

手册》。 (2)居民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燃用的民用型煤和原煤,分别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民用型煤:烟尘排放量=型煤消费量(t)×(1~2)‰ 原煤:烟尘排放量=原煤消费量(t)×(8~10)‰ 5.其他燃料类型(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核算方法 其他类型燃料类型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其核算公式: Q=G×f 式中:G为各类燃气消费量,f为污染物排放系数,见表3。 表3 燃气排污系数 注:*生活能源中燃料油主要用于机动车燃油,由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独立核算方法,此处仅供参考。

墨江县污染源普查(工业源)普查

墨江县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初步 分析与评估报告 普洱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根据《普洱市普查办关于转发〈云南省污染源普查办关于做好污染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第二次上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普环发〔2008 〕191 号)和《普洱市普查办关于转发〈云南省污染源普查办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及初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普环发〔2008 〕198 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将我县污染源的主要普查数据初步分析与评估如下: 一、工业源 (一)、工业污染源普查获取有关汇总数据 1、工业源单位数情况我县列入工业源普查清单工业企业105 个,最终确定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85 个(其中纳入2007 年环境统计数8 个)。其中42 个为重点普查对象,43 个为一般普查对象。涉及采矿业13 个,制造业70 个,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 个。除1 个为中型企业外,其余皆为小型企业。 2、工业源能源消耗情况 2007 年我县工业源能源消耗:原煤19318.69 吨(34 个企业使用),其中用作原料量8074 吨。其他洗煤1161 吨(4 个企业使用),其他燃料7854.72(吨标准煤),用电量3794.576 万千瓦

时(73 个企业生产使用电)。综合能源消费量为26782.71(吨标准煤)。 3、工业源用水、排水及废水处理情况 2007 年我县工业用水:用水总量297.4281 万吨(70 个企 业),其中:取水总量265.191 万吨,重复用水量32.2371 万吨。废水产生量81.05487 万吨,废水排放量78.62717 万吨,皆属直接排入环境水体量。废水治理设施4 套。 4、工业源废水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 2007 年我县工业废水中污染物产生量:化学需氧量 1319.62 吨、氨氮5.72 吨、石油类0.02 吨、生化需氧量637.04 吨、氰化物4.33 千克、砷3.57 千克、六价铬6.84 千克、铅75.35 千克、镉8.09 千克、汞1355.46 千克。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302.28 吨、氨氮5.69 吨、石油类0.02 吨、生化需氧量627.68 吨、氰化物0.19 千克、砷0.38 千克、六价铬0.7 千克、铅1.15 千克、镉0.63 千克、汞165.36 千克。 5、工业源废气治理设施与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 2007 年我县工业锅炉总数29 座、窑炉14 座、废气治理设施 总数17 套,其中除尘设施数12 套。工业废气排放量 124546.39 万立方米。废气中污染物产生量:烟尘2481.59 吨、二氧化硫197.88 吨、氮氧化物66.86 吨、工业粉尘8648.3 吨、氟化物290 千克;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量:烟尘172.29 吨、二氧化硫190.99 吨、氮氧化物66.86 吨、工业粉尘359.69 吨、氟化物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附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普查员及编 号 审核人及编 号填表时 间 审核时 间 2018年月日 2018年月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填报说明 一、填表说明 本表信息由普查员填报。填报范围为清查范围内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有的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已建成、试生产、暂时停产、已关闭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 二、指标解释 【普查小区代码】指长度为12位的用于识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生产地址所属区划的普查小区代码。普查小区代码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对象较多或地域范围较大的普查小区进一步拆分时,在原代码基础上于末位新增1位识别码进行区分;发生较大区划变更尚未得到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的,需要按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请以获得该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若填报企业或单位尚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代替。若既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又无组织机构代码,则按照普查对象识别码编码规则顺次编码后填入该行。 普查对象识别码按照如下规则编码: 普查对象识别码共计18位,代码结构为: □□□□□□□□□□□□□□□□□□ 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 第01位,为调查对象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G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X规模化畜禽养殖场,J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S生活源锅炉,R入河(海)排污口。 第02位,为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见表1。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X号)和《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X 政办发〔X〕X号)及《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函〔X〕X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落实污染源普查的重大国情调查定位,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推进污染源总量管理提供支撑。准确分析当前我县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形势,为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加快推进生态X建设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全县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个类别矿产(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开发区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县城城区、乡镇的市政入河(湖)等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及其他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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