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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SPV、SPC、SPT及律师可提供的法律服务

浅谈SPV、SPC、SPT及律师可提供的法律服务

一、SPV的定义

SPV(英文全称为Special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机构或特殊目的载体,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其职能是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

二、设立SPV的目的

(一)尽可能以低成本持有资产。

通常,SPV只是一个法律上存在的实体,并无实际经营业务支撑,SPV只要符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即可,通常无固定的办公场所,SPV的所有职能均预先安排外派给其他专业机构。和普通公司相比,SPV除设立的特定目的外,无独立的经营、业务等职能,有时也被称为SPE(Special Purpose Entity)。

(二)可以破产隔离。

这是SPV最重要的功能。破产隔离,是指法律或者企业章程中规定的,该经济实体不得主动或被动适用《破产法》。SPV须保证独立和破产隔离。举例来说,母公司可利用SPV来为大型项目融资,而承担项目风险的仅为SPV,而非整个母公司。和普通公司相比,SPV也被称为“不可能破产公司”,这是因为其业务仅限于对特定资产进行收购、融资,且基于其特殊的资产负债结构与法律地位,即使母公司破产,其SPV也不受影响。

(三)可获取税收优惠。

SPV具有税收中性的作用。在国外,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可获得税收优惠,且由于证券化业务是SPV的唯一业务,其基础资产的利息收入大部分以证券利息方式支付出去,故SPV几乎不用纳税。SPV的税收中性是促使资产证券化业务蓬勃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

三、SPV的设立模式

目前,SPV的设立模式主要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以及其它类型的特殊目的载体(统称SPE)。其中,SPV以信托方式居多。

(一)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SPT)

指以《信托法》为法律基础,发起人以证券化基础资产设立信托,让与作为资产证券化中介机构的信托机构,以从该信托机构换取受益权证,然后再销售给投资者。

在金融资产证券化关系中,发起人是委托人,资产证券化中介机构是受托人,投资者是受益人,而被让与的证券化基础资产自然就是信托财产。发起人设立特殊目的信托(SPT),将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然后转移给受托人持有,再由受托人向投资者发行信托凭证。

这种结构下,破产隔离的效力是《信托法》赋予的。《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因此,以信托形式进行资产转让,可以实现完全的破产隔离,具有最强的破产隔离效力。该模式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完成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SPT的破产隔离体现在两个方面:SPT和受托人的破产隔离,SPT和发起人的破产隔离作用。不论是发起人破产,还是受托人破产,均不会波及到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财产。

我国目前银行信贷资产的证券化采取的多为这种信托模式。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实际操作角度,信托计划均是目前较为完美的SPV。信托计划在破产隔离、税收和法律等处理比较完善,而且信托公司本身在财务和法律方面的建设都较为领先,因此各类信托产品是投资银行等机构包装结构化金融产品比较喜欢使用的载体。

根据目前的实践,SPT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证券。SPT的发行证券的流程主要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其中,《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标志这信贷资产证券化进入常态化流程,也极大程度缩短了业务流程(第一次发行仍需较长的流程),并使将来的跨市场发行成为可能。

(二)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

是指发起人将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给一家专门从事证券化运作的特殊目的公司,由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起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C),以真实销售的方式,将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完全、真实地转让给SPC,然后SPC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的资金作为购买发起人的基础资产的对价。

通常认为,真实销售是指在资产转让过程中由发起人以出售的形式将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收益和风险全部转移给SPV,资产转让后SPV对基础资产拥有完全所

有权,发起人及其债权人不得再对资产行使控制或收益权。在这个过程中要明确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已从发起人转移至SPC,通常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有相应的基础资产出售协议等法律文件的支持。

与信托相比,采用这种形式有两个优点:一是公司拥有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实质性权益,因而有权对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收益进行任意的分割组合,可以运用分档、剥离等技术,向投资者发行不同档次或不同支付来源的转付型证券,而无法律上的权利限制;二是它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证券化交易运作,可向不同的发起人购买不同的证券化基础资产,不管这些资产是否相关,据以分别发行一组组不同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更大规模、更深层次上推行证券化,从而提高了证券化效率,降低了运作成本。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尚未真正以SPC作为载体发行过资产支持证券。

(三)其它类型的特殊目的载体(统称SPE)

在国内,最常见的特殊目的实体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SPE。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根据目前已发行的专项计划说明书中的法律意见,通常将其与证券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定位为“一种委托理财的形式”,资产支持计划与原始权益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来实现资产的转移。因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管理人的资产隔离关系依据《管理规定》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始权益人的资产隔离关系依据《资产买卖合同》。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证券的流程和时间主要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交易所事前审查、上报基金业协会备案、挂牌转让等环节。

四、律师在资产证券化及SPV设立过程的作用

根据朱斌律师(链接:

https://www.sodocs.net/doc/7619316944.html,/question/29998277/answer/70598914)的总结,律师作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之中各个阶段法律专业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前、中、后三个大的部分:一是前期发行,即针对资产证券化发行过程中的法律服务。二是中期管理,即针对证券发行后的资产池的管理/维护法律服务。三是后期清算,即针对证券化产品到期后的终止和清算法律服务。

第一部分:针对资产证券化发行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1.1 针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开展是整个资产证券化项目的首要工作,核心针对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基础资产的存续状况进行调查,披露相应的法律风险,是后期资产证券化项目启动所需所有工作的法律支撑。

参照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1.2 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

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包括:资产证券化模式的选择、构架,基础债权、收益权资产选择、组合,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的合法交易结构的策划/设计,风险的预判与防范。

资产证券化项目因在中国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所有依据还是依照证监会、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建设部、国税局、上交所、深交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各类规章、通知。这就带来了法律位阶过低,与上位法《公司法》、《物权法》、《证券法》、《担保法》、《信托法》的竞合、冲突问题存在。同样现有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中,不同主体、不同资产、不同券商的证券化方式均体现出极为强烈的个性化。

因此,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在资产证券化整体方案设计中所起的作用就显得异常重要。这部分服务内容是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律师服务的核心内容。

1.3协助确定基础资产并构建资产池

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资产才能成为证券化的客体,也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资产才能进行组合进入资产池。

律师在此阶段过程中要结合资产的产生、存续的合法性、有效性、风险性做出评估并提供法律意见,同时综合衡量资产作为证券化目标的相应积极要素、消极要素,筛选适格的基础资产,并确定组合方式构建资产池。

1.4 构建SPV

SPV的构建是整个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核心内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也主要体现在SPV与其他主体签订的一系列协议中。SPV本身如何架构,SPV自身组织架构的完善,是资产证券化是否能够落地施行的基础所在,如何通过法律架构保证其独立性,实现资产的风险隔离,也是资产证券化的最核心内容。同时,SPV 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SPV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SPV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整个资产证券化是通过SPV连接所有主体的,这种关系的架构构成了资产证券化的骨架。

1.5 基础资产的转让和交割

资产证券化实现的本质有赖于资产的转让/交割,即发起人通过特定方式将资产转让予SPV,SPV再通过该特定化的资产发行证券。

1.6 关于发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资产证券化发行的法律意见书是发行公示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具备公示效力,同时签字律师应就法律意见书出具过程中应尽的审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后资产池的管理和维护提供的法律服务

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方向可知,随着我国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进度,资产证券化迎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浪潮。证监会也适时推出了资产证券化的备案制度,开闸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因为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的属性,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本身并未放松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后的监管。

“轻审批重监管”的目标非常明显,因此后期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也即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相应资产证券化发行后资产管理过程中的法律服务也将是未来律师业务的一个大的增长点。

2.1协助《资产管理报告》/《信托资产管理报告》的制作和披露;

资产管理报告是依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由上交所、深交所专门制定规则要求定期予以披露的。

在资产管理报告制作过程中,律师应当协助SPV就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相关主体情况以及基础资产运行情况提供法律意见。

2.2 协助资产的日常管理、变更和催收;

律师作为SPV的日常服务机构,可以协助SPV从事资产的日常非诉讼管理。例如,控制应收款项的回收时间,及时通过电话、企业函件、律师函、上门走访等方式保证应收款项的及时到位;同时可协助SPV就重要债务人的涉诉情况、信用变动情况保持固定频率的关注,避免违约风险。

2.3 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及时应对资产管理中的违约行为。

可以预期的是,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如火如荼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大量的后期违约风险。因此,律师如何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及时对违约行为提供法律救济,也将成为重要的法律服务内容。

第三部分:针对证券化产品到期后的终止和清算法律服务

3.1 确定终止和清算事宜;

资产证券化产品肯定都有一个明确的期限,同时也不排除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因为其他一些特殊原因导致的需要终止。因此,律师在其中应配合就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终止期限提供法律意见。

3.2 参与清算小组的专项计划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

资产证券化的清算须由法定机构组成清算小组负责完成并出具《清算报告》。在清算小组的专项计划清算工作以及清算报告出具过程中,律师可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清算工作。包括就资产存续期内发生的重大情况的法律意见,就基础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律意见,就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础及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的法律意见,就重要政策变化有可能导致现金流预期受到影响的法律意见等。

资产证券化SPV

SPV SPV 概述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 公司,其职能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国外投资者融资.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 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中国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SPV的业务范围被严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 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般来说,SPV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也没有固定的员工或者办公场所,SPV的所有职能都预先安排外派给其他专业机构。SPV必须保证独立和破产隔离。SPV 设立时,通常由慈善机构或无关联的机构拥有,这样SPV会按照既定的法律条文来操作,不至于产生利益冲突而偏袒一方。SPV 的资产和负债基本完全相等,其剩余价值基本可以不计。 SPV可以是一个法人实体。SPV可以是一个空壳公司。SPV同时也可以是拥有国家信用的中介。[编辑本段] 资产证券化的中心环节——SPV 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而SPV能否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关键在于选择适当的法律形式。SPV法律形式的选择是证券化基础环节——破产隔离机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SPV法律形态的确定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当务之急 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是20世纪70年代从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虽然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可以在许多金融和法律的文献中发现,但是至今资产证券化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含义。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帐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债权凭证的出售,该债权凭证代表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的所有利益,这种交易被架构成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中最核心的设计是其风险隔离机制,而风险隔离机制最具有典型的设计是设立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是一个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信用级别较高的机构,它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的基本操作流程就是从资产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处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自身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再将所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偿还购买发起人基础资产的价款。对于它的作用,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SPV不仅通过一系列专业手段降低了证券化的成本,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关键的是通过风险隔离降低了证券交易中的风险。 SPV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而SPV能否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关键在于根据资产证券化实施国家的法律体系、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及证券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法律形式。因此,笔者认为,SPV法律形式的选择是证券化基础环节——破产隔离机制首先要解决的问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证券资产化的交易结构 一、市场主体 资产证券化主要市场主体包括:发起人、SPV、信用增 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服务商、投资人和其他服务机构等组成。 二、发起人 发起人也称原始权益人,其职能是选择拟证券化的资产,并进行组合和重组,然后将资产组合转移给SPV以融资。 三、SPV SPV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 证券的特殊实体。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防火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SPV 的业务范围被严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四、信用增级机构 是指为SPV发行的证券提供信用增级的机构。 五、信用评级机构

是指通过对资产证券化各个环节进行评估而评定证券 信用等级的机构。 六、主要评级机构 国外: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穆迪(Moody)、惠誉(Fitch) 国内: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简称“联合资信”),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简称“联合评级”) 七、资产服务商 是指负责按期收取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并将其转移给SPV 或SPV 指定的信托机构的实体。 八、投资人 是指在资本市场上购买SPV发行的证券的机构或个人。一般都是机构投资者。 九、其他服务机构 投资银行:协调项目操作,发行证券等 受托人:由SPV 指定的、负责对资产处置服务商收取的现金流进行管理并向投资者分配的机构。 承销商:为所发行的证券进行承销的实体。 会计师:会计、税务咨询,以及对资产组合进行尽职调查。 律师:法律咨询。

浅谈SPV、SPC、SPT及律师可提供的法律服务

浅谈SPV、SPC、SPT及律师可提供的法律服务 一、SPV的定义 SPV(英文全称为Special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机构或特殊目的载体,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其职能是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 二、设立SPV的目的 (一)尽可能以低成本持有资产。 通常,SPV只是一个法律上存在的实体,并无实际经营业务支撑,SPV只要符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即可,通常无固定的办公场所,SPV的所有职能均预先安排外派给其他专业机构。和普通公司相比,SPV除设立的特定目的外,无独立的经营、业务等职能,有时也被称为SPE(Special Purpose Entity)。 (二)可以破产隔离。 这是SPV最重要的功能。破产隔离,是指法律或者企业章程中规定的,该经济实体不得主动或被动适用《破产法》。SPV须保证独立和破产隔离。举例来说,母公司可利用SPV来为大型项目融资,而承担项目风险的仅为SPV,而非整个母公司。和普通公司相比,SPV也被称为“不可能破产公司”,这是因为其业务仅限于对特定资产进行收购、融资,且基于其特殊的资产负债结构与法律地位,即使母公司破产,其SPV也不受影响。 (三)可获取税收优惠。 SPV具有税收中性的作用。在国外,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可获得税收优惠,且由于证券化业务是SPV的唯一业务,其基础资产的利息收入大部分以证券利息方式支付出去,故SPV几乎不用纳税。SPV的税收中性是促使资产证券化业务蓬勃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 三、SPV的设立模式 目前,SPV的设立模式主要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以及其它类型的特殊目的载体(统称SPE)。其中,SPV以信托方式居多。 (一)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SPT)

融资租赁SPV项目介绍

SPV ]SPV(特殊目的载体) 概述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其职能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国外投资者融资.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 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中国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SPV的业务范围被严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 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般来说,SPV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也没有固定的员工或者办公场所,SPV的所有职能都预先安排外派给其他专业机构。SPV必须保证独立和破产隔离。SPV 设立时,通常由慈善机构或无关联的机构拥有,这样SPV会按照既定的法律条文来操作,不至于产生利益冲突而偏袒一方。SPV的资产和负债基本完全相等,其剩余价值基本可以不计。 SPV可以是一个法人实体。SPV可以是一个空壳公司。SPV同时也可以是拥有国家信用的中介。 [编辑本段]资产证券化的中心环节——SPV 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 ehicle)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而SPV能否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关键在于选择适当的法律形式。SPV法律形式的选择是证券化基础环节——破产隔离机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SPV法律形态的确定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当务之急 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是20世纪70年代从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虽然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可以在许多金融和法律的文献中发现,但是至今资产证券化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含义。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帐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债权凭证的出售,该债权凭证代表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的所有利益,这种交易被架构成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中最核心的设计是其风险隔离机制,而风险隔离机制最具有典型的设计是设立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是一个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信用级别较高的机构,它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的基本操作流程就是从资产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处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自身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再将所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偿还购买发起人基础资产的价款。对于它的作用,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SPV不仅通过一系列专业手段降低了证券化的成本,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关键的是通过风险隔离降低了证券交易中的风险。 SPV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而SPV能否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关键在于根据资产证券化实施国家的法律体系、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及证券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法律形式。因此,笔者认为,SPV法律形式的选择是证券化基础环节——破产隔离机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已经开始了资产证券化方面的尝试,并且已经有了数个成功的证券化案例。但在这些案例中,发起人都是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其主要原因就在

详解资产证券化中的SPV

详解资产证券化中的SPV (干货) 对发起人而言,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特殊吸引力的主要原因是发起人可以突破自身主体信用的限制,以更低的成本融资,非投资级的企业也可能发行AAA级的债券;对投资人而言,资产支持证券具有投资价值的原因之一是其具有较好的安全性,其收益几乎不受发起人信用等级下降的影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将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实现破产隔离,才使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上述特性。因此,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SPV还具有税收中性的作用。在国外,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可以获得税收优惠,而且,由于该笔证券化业务是SPV的唯一业务,其基础资产的利息收入大部分都以证券利息的方式支付出去,所以SPV几乎不用纳税。SPV的税收中性是促使国外资产证券化业务蓬勃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 当然,SPV还承担着发行证券的任务。因为发起人把资产“真实出售”给SPV,所以SPV实际上拥有这些基础资产,具备发行证券的资格。 在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特殊目的载体的种类很多,包括特殊目的信托(SPT)、特殊目的公司(SPC)、其它类型的特殊目的载体(统称为SPE)。这些载体具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功能。选择何种载体开展证券化业务,一方面受到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一方面也需要根据具体的目的进行选择。 本文根据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对各种类型的SPV的特点进行讨论,并对基于SPV的创新进行探讨。 一、资产证券化的业务类型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仍处于起步阶段,采取何种SPV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受分业监管的影响较大。因此,发起机构的类别、基础资产的种类基本上确定了采取何总类型的SPV,并相应地确定了SPV实际运行所应遵守的规则。简单总结如下表: 表格1 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型和SPV

SPT模式下资产支持证券 法律性质初探和法律风险刍议

SPT模式下资产支持证券法律性质初探和法律风险刍议 SPT模式下资产支持证券 法律性质初探和法律风险刍议 一、 SPT模式下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关于资产证券化(ABS)的定义,我们可以从学术和法律规定或监管规章的角度找出多种不同的答案。由于此文的目的在于解决具体业务需要,故不对学术定义和国外法律作比较分析。在此,仅列举我国监管部门的定义如下: 1、信贷资产证券化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将信贷资产证券化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2、企业资产证券化 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即券商资管模式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定义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用所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综合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监管部门认可的ABS从国外的SPC形式和SPT形式的SPV通道中,选取了SPT作为SPV的形式,以信托公司设定特定目的信托,或券商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受托信托资产,实现资产池内财产与发起人、受托机构等当事人财产的隔离。基于以上原因,本文也将主要对近期业务中常见的SPT模式下ABS的法律属性和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作出分析。 (二)SPT模式下ABS的交易结构 下文以“2012上元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项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为例,对ABS交易结构中的当事人和法律关系简要分析如下。“2012上元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中主要当事人如下图所示。

spv公司形式

特殊目的公司(SPV)简介 (2011-08-15 14:04:45) 转载▼ 标签: 杂谈 在证券行业, SPV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英文简称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其职能是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防火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SPV 的业务范围被严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通知》明确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业务的登记管理程序,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规定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其返程投资企业就可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相关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的资金流出入等业务活动。境内企业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同时,允许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调回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等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用于境内企业的发展壮大,切实发挥

金融机构分类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1]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2]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其职能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国外投资者融资。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 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中国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SPV(特殊目的载体)的业务范围被严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一般来说,SPV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也没有固定的员工或者办公场所,SPV的所有职能都预先安排外派给其他专业机构。SPV必须保证独立和破产隔离。SPV 设立时,通常由慈善机构或无关联的机构拥有,这样SPV会按照既定的法律条文来操作,不至于产生利益冲突而偏袒一方。SPV的资产和负债基本完全相等,其剩余价值基本可以不计。SPV可以是一个法人实体。SPV可以是一个空壳公司。SPV同时也可以是拥有国家信用的中介。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金融机构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

SPV公司及SPV租赁

SPV公司及SPV租赁 一、简介 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二、法律形态

三、形态选择 SPV租赁业务 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境内保税地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实现风险隔离功能所专门设立的租赁项目子公司。在国际上,这种业务叫做SPV租赁,即通过设立特定租赁公司对特定租赁物进行租赁运营的融资租赁行为。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设立SPV,将单架飞机、单艘船舶等作为租赁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营运,是目前国际航空、航运租赁业的普遍做法,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行业惯例;是一种风险隔离的有效措施,提高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生存及竞争能力。 SPV租赁方式起源于爱尔兰和开曼群岛。爱尔兰是个人口只有400万的小国,在那里租赁飞机,只缴纳12.5%的税收,爱尔兰正是通过较低的赋税水平和综合配套的金融服务,推进了航空租赁业的发展。在开曼群岛,租赁飞机的税收为零,航空租赁业也十分发达。两个地区利用其自由港的税收政策和地理优势开展开展航空租赁业务取得的成功,其所采取的方式是:一架飞机注册一个公司,承租人与出租人一对一地开展业务,因此人们就习惯地将这种业务称之为“单机SPV租赁”。 SPV租赁并不只针对单架飞机,而是对应一单业务,这单业务可以是一架飞机,一艘轮船、一台设备,也可是若干架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由于飞机船舶资产作为公共运输工具的特殊属性,导致了运营方对于风险隔离的需求,因此在融资租赁业务中通常采取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运作,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单机SPV和单船SPV。 SPV又称特殊项目公司,通过设立SPV进行船舶、飞机的融资租赁是国际惯例。融资租赁公司就一架飞机或一艘轮船注册一家独立的SPV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每一个项目公司对应一笔租赁合同,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从而实现有效隔离风险。 昨天,6家单船、单机SPV(即特殊项目公司)在上海综合保税区正式获得营业执照。SPV是国际通行的船舶等大型设备融资租赁模式,被看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相互促进的突破性创新,而单船SPV的设立更是填补了我国船舶融资的空白。 航运企业从SPV享受到的好处,主要集中于融资成本。工银租赁一位负责人表示,航运企业往往负债率高,很难获得抵押担保贷款。而一艘船舶价格动辄上亿元,企业出于对现金流的担心,也不愿意直接购买。通过融资租赁以租代买,原本只能买一艘船的资金,可以租用更多船舶。目前,SPV大都设立在巴哈马群岛、新加坡等“避税天堂”。中远等国内航运企业通过这些SPV租用船舶,还可以省掉一大笔赋税成本。再以飞机为例,通过上海综合保税区的SPV租赁比进口,税收减少18%。 随着大量拥有船舶所有权的SPV在上海安家,对船舶的交易、处置、法律等业务和人才需求量将急剧上升。而SPV对船舶所适用航运保险的绝对主导权,也将对上海航运保险的发展产生推动作用。 另据了解,上海综合保税区设立的SPV业务不仅限于境内航运企业。招银租赁相关负责人表示,比如越南租用日本船舶,也可通过我国SPV,这对上海发展离岸业务也是一种促进。不过,各方人士不约而同地指出,税收制度仍然是SPV发展最期待解决的问题。

SPV

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其职能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国外投资者融资.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中国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 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般来说,SPV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也没有固定的员工或者办公场所,SPV的所有职能都预先安排外派给其他专业机构。SPV必须保证独立和破产隔离。SPV 设立时,通常由慈善机构或无关联的机构拥有,这样SPV会按照既定的法律条文来操作,不至于产生利益冲突而偏袒一方。SPV的资产和负债基本完全相等,其剩余价值基本可以不计。 SPV可以是一个法人实体。SPV可以是一个空壳公司。SPV同时也可以是拥有国家信用的中介。 基本信息 特殊目的机 美国证券交易所 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而SPV能否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关键在于选择适当的法律形式。 SPV法律形态的确定 SPV法律形态的确定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当务之急 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是20世纪70年代从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虽然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可以在许多金融和法律的文献中发现,但是至今资产证券化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含义。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帐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债权凭证的出售,该债权凭证代表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的所有利益,这种交易被架构成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应用 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中最核心的设计是其风险隔离机制,而风险隔离机制 证券信心发布 最具有典型的设计是设立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是一个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信用级别较高的机构,它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的基本操作流程就是从资产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处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自身名义发行资产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实践模式

本文从中国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实践模式出发,介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念与交易结构、增信方式,并探讨了当前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概况 1.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三种实践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将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卖方)不易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即资产支持工具的过程,其目的主要在于实现表外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等。资产证券化中“构造”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资产重组、优化和隔离的过程,即对基础资产重新配置、组合形成资产池,并通过资产池的真实销售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隔离。“转变”的过程则是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相关参与机构提供服务而实现的,利用一系列的现金流分割技术和信用增级手段使资产支持证券能够以较高的信用等级发行流通。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有三种实践模式:银监会、央行审批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在这三种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基础资产的“构造”和“转变”最为理想,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支持票据目前还难以在法律层面实现资产池的真实销售,从而无法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隔离。因此,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支持票据目前也很难使得基础资产实现会计意义上的出表。 在这三种实践模式中,我国信托公司目前最主要参与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业务采用的是注册制,除了中融信托,中信信托,粤财信托,外贸信托,华润信托等少数几家信托公司在申请尝试外,目前此类业务主要由证券公司主导。证券公司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于受证监会监管,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信托公司直接参与其中仍有一定难度。但是,已有少数信托公司在部分信托项目中尝试前端采用与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相同的交易结构模式,后端发行由银行或其他机构的单一资金对接,从而变相实现了信托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例如,中信信托与华侨城地产、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合作的“华侨城租赁收益权信托融资项目”就是这

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设计浅析之SPV构建

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设计浅析之SPV构建 现代集团投资银行部王艳 【摘要】 继资产支持票据问世、信贷资产证券化开闸后,2013年3月《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公布标志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正式重启,这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又为企业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目前,很多企业已经开始酝酿、探索这一创新型融资工具。本文将针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核心——破产隔离融资结构安排中的SPV构建进行初步探讨,为更好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些许思路。 【正文】 一、资产证券化融资概述 资产证券化(ABS)是指企业或金融机构将其能产生现金收益的资产加以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然后由特殊目的载体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产品,将此证券产品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我国规范化的资产证券化活动从1996年就已开始,当时主要利用境外成熟的法律环境和资本市场,发行境外资产支持证券。而境内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于2005年3月启动,短短8年内,已经走过了密集发行—停滞—重启三个阶段。发展至今,我国资本市场上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包括三种形态: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银监会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及交易商协会下的资产支持票据(ABN)。 作为一种创新型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比一般融资工具复杂得多。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包括资产池构建、特殊目的载体设立、资产转移、信用增级、信用评级、证券销售和现金流管理及偿付等步骤。而其中最核心的就是风险隔离机制的设计,它能保证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以特定的资产而非以发起人的整体信用作为支付保证和信用基础,从而完全消除企业破产的影响。基础资产破产隔离主要通过两方面实现:其一是在交易结构中构建SPV,使其成为破产隔离的载体;其二是将拟证券化的资产转移给SPV,实现资产的“真实销售”。风险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所特有的技术,也是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下文主要将对该机制中的SPV构建进行初步探讨分析(对于破产隔离实现的第二方面将在《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设计浅析之资产转移》中进行探讨)。 二、特殊目的载体(SPV)构建 特殊目的载体(SPV)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设立的一个特殊实体,可以说,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都是围绕着SPV这个核心展开的,其作为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中介,发挥着“破产隔离”的重要作用。SPV对证券化交易的安全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

第5讲资产证券化与信托(03)

《信托与理财产品案例研究》 第5讲资产证券化与信托 一、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托 案例4-1:建元2005-1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2005年12月15日,中 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作为受托机构和发行人成功发行了国内首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总额约为30. 16亿元人民币、法定最终到期日为2037年11月26日的建元2005- 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建元信托资产支持证券),其中在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向投资机构公开发行总额约为29. 26亿元、分为A ,B ,C 三档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定向发行总额约为0. 90亿元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受托机构/发行人:中信信托 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安排人:建行股份 财务顾问:渣打银行 联合簿记管理人:建行股份 交易管理机构:汇丰银行北京分公司 资金保管机构:工行股份 登记机构/支付代理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法律顾问:金杜律师所、竞天公诚律师所 (一)定义

※资产证券化一般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金筹集方式,即金融机构等创始机构,透过特殊目的机构之设置,将其已经存在或未来拥有而可产生现金流量、具有标准特性及信用品质易于评估之各种资产,移转或设定信托于特殊目的机构,作为基础或担保,并经由信用评级或信用增强机制之辅助,重新群组包装成单位化、小额化之有价证券,销售于投资人以筹集资金。 ※信贷资产证券化(CLO)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二)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托 1,涉及: (1)信托 “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资产证券化信托。 (2)信托合同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及“交易管理机构”就“信托”的设立与管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及其他与”信托”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3)信托目的 “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发起机构”基于对“受托机构”的信任,根据《信托合同》将“资产池”信托予“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根据《信托合同》设立信托作为特定目的载体,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持有、管理、服务和处分资产池并收

关于SPV的法律探讨

关于SPV的法律探讨 关于SPV的法律探讨 华东政法学院张斌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是一个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信用级别较高 的机构, 它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的基本操作流程就是从资产原始权 益人(即发起人)处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自身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对于它的 作用,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SPV通过一系列专业手段有利于降低证券化的成本、解 决融资困难的问题;通过风险隔离机制降低了证券化中的风险。但是,各国有关SPV的 法律规定并不一致,理论界对于SPV的研究也主要侧重于经济方面,而我国的资产证券 化仍处于摸索阶段,如何通过法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SPV制度,这就成为我国开展资 产证券化的当务之急,因此,有必要对SPV作一番法律上的探讨。 一.SPV的法律性质及在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须强调的是,本文所提的证券化,均为表外证券化,即基础资产因真实出售给发行人而 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事实上,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发展起来的现代意义 上的资产证券化均是表外证券化。而且,表内证券化通常是由发起人自行发行证券,因 此,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SPV。 由于证券化交易架构的核心是风险隔离机制的设计,而SPV正是这种风险隔离机制的产 物,由此可以得出:SPV必须是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这种独立包括两方面,一方面,SPV 必须完全独立于发起人、服务商等,使其不受这些实体破产与否的影响,尽管一些国家 规定,SPV可以由发起人参与设立,甚至SPV可以成为发起人的全资子公司,但从法律 角度而言,母子公司的关系并不能抹杀子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资格,母公司不能滥 用股东控制权;另一方面,SPV的业务范围应当是独立的,而且应当仅限于资产证券化 的范围,这样使得SPV自身远离破产风险。由于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业务的独立法律 主体,这就保证了SPV以一种平等的、专业的身份参与到资产证券化的活动中来,使其 成为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中心。 当然,资产证券化并非一个简单的融资活动,它还牵涉到许多法律主体,包括原始债务 人、发起人、投资者、服务商、证券商、信用提升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而SPV 必须与以下法律主体发生法律关系: 1.SPV与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SPV的法律组织形式(后文将提)它们可能存在两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信托法律 关系,即发起人将基础资产转让给SPV,成立信托关系,由SPV作为证券的发行人,发 行代表对基础资产享有按份权利的信托收益证书。在此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为发起人,受 托人为SPV,信托财产为证券化资产组合,受益人则为信托收益证书的持有人(即投资 者)。根据信托的法律关系,发起人将基础资产信托于SPV之后,这一资产的所有权就 属于SPV,发起人的债权人就不能对这部分资产主张权利,从而实现了证券化资产与发 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的要求。第二种则是买卖法律关系,即通常所说的“真实销售”,通过“真实销售”,SPV对基础资产享有了完全的所有权,在发起人破产时,基础资产 不能作为其破产财产,这对于投资者至关重要,它也能使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 险相隔离。 2.SPV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于SPV发行的证券常常是以债券形式出现的,因此SPV与投资者之间成立的是债的民 事法律关系,投资者为债权人,SPV为债务人。投资者享有按期收回债券本金利息的权 利,拥有转让投资、了解发行人财务、经营状况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有关债权人的其他

SPV的功能与架构

SPV的功能与架构 (一)SPV的主要功能 SPV的主要功能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代表投资者拥有基础资产,并且是证券或受益凭证的发行主体:一般而言,资产原始权益人将资产出售之后,SPV必须代表投资者承接这些资产。只有拥有了这些资产,SPV才具备发行证券的资格。由于SPV只是一个法律上存在的实体,但并没有实际的经营业务支撑,所以掌管并监控整个服务体系的职责往往托付给受托机构。 二是资产隔离:SPV最重要的功能在于隔离资产出售人和被出售资产的权利关系,使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的收益与原资产持有者的破产风险无关.由于SPV已经代表投资者获得了资产的所有权,所以当资产出售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其债权人无权对已证券化的资产提出索偿权。 三是税收优惠:证券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保持税收中性,即证券化本身不会带来更多的税收负担。在很多国家里,SPV采取信托的架构或者设立于免税天堂的离岸公司的形式,可以规避被重复课税的问题。 (二)SPV的架构 实现风险隔离的方式有“真实销售”和“信托”两种,在这两种情况下,对应的SPV分别是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SPT)两种形式: SPC形式:发起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C),以真实销售的方式,将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完全、真实地转让给SPC,然后SPC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的资金作为购买发起人的基础资产的对价.在这个过程中要明确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已从发起人转移至SPC,通常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有相应的基础资产出售协议等法律文件的支持。 SPT形式:发起人设立特殊目的信托(SPT),将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然后转移给受托人持有,再由受托人向投资者发行信托凭证。该模式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完成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不论是发起人破产,还是受托人破产,均不会波及到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财产.我国目前银行信贷资产的证券化采取的就是这种信托模式。 根据证券的发行形式和现金流特征,又可将SPV的架构分为过手架构和支付架构两种: 过手架构:SPV只进行现金流的传递,在收到现金流后扣除必要的服务费,然后转付给投资者,证券的现金流形式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形式完全一致.由于这种经营模式是完全被动的,所以可以不纳法人所得税。 支付架构: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将被重新安排,并分配给不同类型的证券,这些证券到期日不

资产证券化通俗解释

资产证券化通俗解释 一、资产证券化SPV释义及法律特征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公司,是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专门成立的实体工具,是资产证券化交易构架中隔离破产风险机制的产物。特殊目的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点:1.SPV 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SPV是一个资产证券化为业务的独立主体,以一种平等、专业的身份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来,成为一个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中介;2.SPV是一个远离破产风险的法人实体。资产证券化的关键在于风险隔离。而特殊目的公司正是这种风险隔离机制的产物;3,SPV通常是一个空壳公司。在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SPV基于资产转让取得了基础资产的所有权,但只是被动地持有这些资产,并无其他业务。 二、国际上SPV的选择模式 就世界范围内的资产证券化活动来看,SPV主要采用信托型(Spcial Purpose Trust,即,SPT)、公司型(SpecialPurpose Corporation,即,SPC)和有限合伙型(specialPurpose Partnership,即,SPP),虽然不同的组织形式各具特点,但绝大多数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前两种形式更受欢迎。以下将着重说明前两种:1.信托型SPV,即SPT。SPT是指发起人以证券化资产设立信托,让与作为SPV的信托机构,以从该信托机构换取受益权证,然后再销售给投资者的行为。其中发起人是委托人,SPV是受托人,投资者是受益人。而被让与的证券化资产是信托资产。2.公司型SPV,即SPC。SPC是资产证券化特殊载体设计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它是指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转让给一家专门从事证券化运作的特殊目的公司,由其发行ABS(资产支持证券)。相比信托型,公司型SPV是全世界证券化操作中最为常见的组织形式。一方面,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包含进行融资所必需的限制公司从事其他商

SPV是实现风险隔离的重要载体,SPC、SPT、SPE三种形式的风险隔离力度依次减弱

SPV是实现风险隔离的重要载体,SPC、SPT、SPE三种形式 的风险隔离力度依次减弱 展开全文 分析要点: (1)资产证券化实践中,依据资产性质、管理机构不同,SPV具体分为SPT、SPE、SPC三种形式 (2)SPT多用于信托管理信贷资产、SPE多用于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管理项目资产、SPC较少使用 (3)SPT的破产隔离效力《信托法》、SPE的破产隔离效力来自商业买卖、SPC的破产隔离效力来自SPC设立本身及商业买卖。 一、事件 资产证券化业务之所以具有生命力,是由于对发行人而言,可突破自身主体信用限制,以低成本融资,垃圾级企业也可发AAA级证券;对投资人而言,证券化资产安全性较好,且收益不受发起人信用等级影响。 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将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实体(SPV),实现破产隔离,才能使证券化资产真正具有上述吸引力。因此,SPV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分析与点评 1、多中SPV形式中,SPT用于信贷、SPE用于项目、SPC少使用 SPV具体形式很多,如信托(SPT)、公司(SPC)等,选择何种SPV,一方面受到监管限制,一方面由具体目的决定。 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发起机构类别、基础资产种类基本就决定了SPV具体形式。 一般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采取SPT形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采用SPE,由于SPC的设立程序及要求高于前两者,

对于一般目的单纯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来说,很少涉及。 2不同形式SPV的破产隔离——SPC最强、SPT次之、SPT最弱 2.1特殊目的信托(SPT)——建立在《信托法》基础上的隔离 SPT的受托管理机构是信托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法律基础,因此破产隔离效力来自该法。《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因此,以SPT形式进行转让,可实现完全破产隔离,具有最强破产隔离效力。 2.2特殊目的实体(SPE)——通过资产买卖隔离 SPE的受托机构是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以《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为基础,规定“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因此SPE的破产隔离效力来自该规定。该规定只是部门管理规定,法律效力不强,而其上位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只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与信托类似的破产隔离效力,当时资产证券化业务刚起步,专项计划未被纳入理发范围。所以,基于《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破产隔离效力,在严格的法律上存不确定性。 实践中,由于资产支持计划与原始权益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实现资产转移。因此,以SPE形式发行的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认定为以资产买卖合同实现破产隔离。 2.3特殊目的公司(SPC)——SPC本身与资产买卖双隔离 SPC形式的特殊目的公司本身具有“有限责任”的特征,有限责任特征即表明公司资产与发起人资产相互独立。因此,SPC形式的破产隔离在SPV本身已经实现了很好的破产隔离效力。 此外,SPC与原始资产所有人,也是通过资产没买合同实现资产转移,在商业上已经实现破产隔离。因此,SPC形式的SPV在实体设定法律本身、商业买卖上均实现破产隔离,是破产隔离效力最强的一种SPV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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