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规定.doc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规定.doc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规定.doc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规定.doc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第九条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第十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二)、(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100分满分,8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

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

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

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第一节煤矿安全的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煤炭生产经营机制向市场化转变以及煤炭管理体制的改革,有些煤矿企业出现经济紧张、安全管理滑坡等现象,安全工作欠账较多,企业领导忙于找市场、谋出路,安全状况时常出现反复,有的集团公司(矿务局)、矿的事故发生量出现反弹,使煤矿安全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 分析近年来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从1994 年 以来,除1999 年外,原国有重点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都保持在“1”以上,不但未有新的突破,而且略有上升;原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个体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瓦斯爆炸等大的恶性事故还时有发生。 一、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煤矿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分析总结,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煤矿安全工作存在以下4方面的问题。 1.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威胁最大、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根据全国煤矿1991~2000年的统计数据,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就发生2903起,死亡21940人,平均1.3天发生一次。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532起,死亡10192人,相当于7天发生一起;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22起,死亡1850人;2002年全国煤矿共发生瓦斯事故743起,死亡2407人,平均每天发生瓦斯事故2.01起。 2.煤矿火灾问题仍然十分严重 煤矿火灾中,外因火灾对职工的生命安全威胁最大。我国对外因火灾的控制成效很大,近年很少发生外因火灾事故;但内因火灾,即煤层自然发火,问题却十分严重。我国煤矿约50%左右有自然发火倾向,发火间隔最短的只有20天。据1953~1988年不完全统计,每年平均发火300余次,每年新冻结煤量达20万t。许多矿区的自燃火区一直未得到有效治理,大量的煤炭资源被白白烧掉,而且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3.煤矿职业病发病率相当惊人 井下煤炭开采过程中,要产生大量的粉尘,如果防护措施不力,则会严重损害矿工的身体健康,成为尘肺病的诱发因素。据1996年底统计资料,全国省属以上国有煤矿尘肺病患者高达17.5万人,占全国尘肺病总人数的40%以上,已累计死亡53722人,现有患者121278人。根据对20世纪90年代尘肺病死亡人数的分析,每年大约有3000人左右死于尘肺病。 4.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 煤矿每发生一起伤亡事故,都要付出数目可观的抢救费、医疗费、抚恤费、子女养育费等,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也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尤其是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突水事故和明火火灾事故,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更大。据一些矿区的分析资料,每当事故造成1人死亡,其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平均约30万元;发生一个尘肺病人,一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治疗费和失去工作能力的损失)近万元。按这个标准估计,全国煤矿一年由于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近40亿元,相当于原国有重点煤矿一年煤炭销售收入的10%左右。 二、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产生的原因 1.自然灾害严重、先天条件较差 我国煤矿以井工开采为主,与世界各主要产煤国家比较,不仅地质构造比较复杂,而且自然灾害也较为严重。根据2002年原国有重点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料,在576处矿井中,高瓦斯矿井和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总题库(2016年版)

安全资格证培训2016最新全题库 一、判断题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 2.我国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 3.“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 √) 4.“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与“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 √) 5.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 6.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依法治理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 √) 7.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不是过失(X) 8.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止生产”是有时间限制的。(X) 9.开采煤碳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10.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碳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11.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证。﹙√﹚ 13.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行停产。﹙√﹚ 1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16.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17.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1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执行当地地方标准。( ×) 19.煤矿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20.煤矿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实施保密制度。( ×) 21.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2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 23.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无权撤销原批准﹙×﹚ 24.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矿长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学文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安全管理人员职业素养 丏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较高的管理水平、精湛的安全技术,勇于管理,善于管理。安全员工作的最高境界就是通过坚持不懈的检查要使职工养成安全操作的良好习惯。管理者也要以坚强的毅力坚持不断地检查,才能促使安全习惯的形成。 安全检查宗旨:通过检查督促职工认真做好每天本岗位应该做的安全工作,确保隐患的及时消除。 安全检查的手段: 1、按照确定的检查路线进行。 2、应用眼观、耳听、鼻子闻、手摸的斱法来捕捉各种隐患信息。 3、查出隐患应认真作好记录(只记“五要素”卲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结果。) 全生产管理员培训课程大纲 第1 讲:安全管理员的工作内容与职责 1. 安全管理员的工作内容 2. 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与权力 3. 安全管理员的素质要求与职业道德 第2 讲: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 1. 认识安全管理 2. 安全生产技术 3.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4. 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第3 讲: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建立 1. 设计安全管理部门 2. 界定安全管理职责 3.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第4 讲:安全生产教育 1. 认识安全生产教育 2. 安全生产教育的类型 3. 安全生产教育的斱式 4. 安全生产教育的斱法 第5 讲:安全生产检查 1.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2. 安全生产检查的斱式 3. 安全生产检查的流程 4. 安全生产检查的工具 第6 讲:伤亡事故管理 1. 认识伤亡事故 2. 伤亡事故的预防与救援 3. 伤亡事故的报告与登记 4. 伤亡事故的调查 5. 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 第7 讲:职业卫生与劳劢保护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岗位的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是: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的指示,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对新工人上岗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组织制定、修订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检查执行情况。 (4)、《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和审批。 (5)、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采区设计和投产验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施的审查。 (6)、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7)、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解决安全问题,纠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8)、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9)、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10)、组织本矿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评比,开展安全活动竞赛,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11)、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导安排安全生产工作。

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技术政策,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2)、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报批职责,保证技术上可行。 (3)、针对存在的危险源,具体负责制定的组织实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责,定期分析、研究本矿“一通三防”工作,制定技术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每旬组织1次矿井全面测风。 (5)、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和推广。 (6)、负责矿山救护工作。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协助矿长组织抢救,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7)、具体负责组织制定矿井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的技术措施,编制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8)、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浅析煤矿安全生产中技术管理的重要性

浅析煤矿安全生产中技术管理的重要性 【摘要】煤矿井下作业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易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其中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有技术管理方面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技术管理不到位或出现管理漏洞而造成的,为此,有必要强调煤矿技术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夯实煤矿技术管理的基础,就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煤矿技术管理;高度危险性;事故;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众所周知,加强技术创新,加快技术进步,是新形势下实施科教兴煤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煤炭行业面貌的系统工程。加强煤矿技术管理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煤矿技术管理具有前瞻性、规划性、指导性及基础性的特点。 煤矿井下作业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易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其中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有技术管理方面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技术管理不到位或出现管理漏洞而造成的,为此,有必要强调煤矿技术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夯实煤矿技术管理的基础,就显得尤为必要。 1.煤矿技术管理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要做到煤矿安全生产,就必须综合地运用多种生产技术。煤矿安全管理时刻存在于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之中。涉及到煤矿生产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而煤矿生产的过程又十分复杂,环节众多。为此,必须把煤矿技术管理看成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煤矿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渗透到煤矿生产管理的全过程,指导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使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相互配合,相互适应,避免因某一环节发生故障而打乱正常生产秩序进而酿成事故。 2.煤矿的合理开拓开采方案设计主要取决于技术支撑 矿井开拓、开采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煤矿的安全生产。矿井的开拓和开采设计是对巷道布置、采区的划分、生产工艺流程、设备造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等都要有总体规划和安排,为了满足矿井开拓,开采部署合理化的需要,在设计时就必须对地质勘探、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发展和使用、先进工艺流程的发展水平进行广泛的了解。 设计应贯彻集中化、机械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巷道布置力求简单,各系统的设施和设备能力首先要技术可行、其次要经济实用,全矿性的防治事故措施要得力,上述都必须要有技术的支持,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技术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最终制定出最佳方案。 3.煤矿技术管理是查处和治理煤矿事故隐患的有效途径 煤矿井下生产过程中,受到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自然灾害的影响

煤矿职工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1、安全技术培训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炭安全规程》,有计划地对井下作业人员及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建设一支合格的员工队伍。 2、安全培训中心的培训目标是:通过安全技术业务培训,使学员掌握本工种应知技术理论和应会的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素质。根据安全生产特点,举办各特殊工种的人员安全培训班,确保安全生产。 3、安全技术培训必须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针,根据矿对安全生产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培训,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要按要求配备专、兼职教学人员,并做到计划、大纲、教材、场地、教学设备和教学经费的落实。 5、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经费计划、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编写补充教材、总结办学和教学先进经验等,都要提交中心领导及业务部门审核批准。

6、专、兼职教师要具备现场工作经验,有初级及其以上的技术职称,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决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严以律己,做学员的表率:要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交流教学经验。 7、教师是办好安全培训的骨干力量。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努力为他们创造好的教学工作条件,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集中精神做好工作。 8、专、兼职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备好课、写好教案,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 9、专、兼职教师要如期完成教学任务,定期下矿实习调研。 10、学员要努力学习安全技术培训知识,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圆满完成安全技术培训任务。 11、学员从报道之日起到结业之日止,执行安培中心的作息时间,严格进行考勤,培训结束后,要将每个学员的出勤、学习情况反馈给学员所在单位。 12、对品学兼优的学员,授以“优秀学员”的称号:对违犯纪律的学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规定给予处分:对结业成绩不合格者,不予颁发相关证书。

2020最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试题及答案

精选考试类文档,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 祝同学们考得一个好成绩,心想事成,万事如意! 2020最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 生产经营单位为了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其核心是落实( C)。 A.可行性研究报告B.技术方案 C.安全技术措施 2. 煤矿安全生产是指在煤矿生产活动过程中(B )不受到危害,物、财产不受到损失。 A.人的生命 B.人的生命和健康 C.人的健康3.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是从(C)上落

实“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而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A.内容 B.方法 C.制度 4. 作为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A)是发现系统故障和异常的重要手段。 A.安全监控系统 B.安全警示系统 C安全管理系统5.“三同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A)措施,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 A.重要保障 B.安全管理 C安全生产 6.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C)制度。 A.年检 B.月检 C.定期检验 7. 用人单位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购买的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C)部门验收。 A.质检 B.劳资 C.安全生产技术 8.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C)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A.灾害防治 B.信息沟通 C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9.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 A )至少开展1

技术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和地位

技术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和地位 技术管理具有超前性、规划性和指导性的特点。因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和保证。煤矿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大多是煤矿生产中某个环节或某些人员的失误或疏忽造成的,而技术管理上出现漏洞或者技术管理不到位,往往是造成事故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加强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改善煤矿安全技术面貌,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1技术管理是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它贯穿于煤矿生产活动的全过程煤矿安全管理时刻存在于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之中,涉及到煤矿生产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而煤矿生产的过程十分复杂,环节众多,要做到安全生产,就必须综合地运用多种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因此,我们必须把技术管理看成是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融入到煤矿生产管理全过程中去,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相互配合,相互适应,避免因某一环节发生故障而打乱正常的生产秩序,甚至酿成重大事故。2技术管理是制定合理的开拓开采设计方案和完善的《作业规程》的核心矿井开拓开采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煤矿的安全生产。矿井的开拓和开采设计是对巷道布置、采区划分、生产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的总体规划和安排,为满足矿井开拓开采部署合理化的需要,在设计时就必须对地质勘探、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发展和使用、先进工艺流程的发展水平作广泛的了解。设计应贯彻集中化、机械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原则,巷道布置力求简单,各系统的设计和

设备能力的选型要经济实用,全矿性的防治事故措施要有力,这些都必须有技术的支持,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技术分析和技术方案对比,最终制定出最佳方案。一座矿井的开拓设计,甚至一个采区的开采设计,关系到整个矿井的寿命和效益,是煤矿的基础,所以技术管理在制定开拓开采设计时的作用就显得尤其重要。《作业规程》是实施开拓开采方案的基础文件,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和强制性。它规定了操作中的具体做法,是技术管理的具体体现。它的内容除了对系统和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劳动组织有详细明确的说明以外,还有应针对性很强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果地质条件和工程内容发生变化时,还应及时制定补充措施。目前,在《作业规程》的编写、审批、贯彻、执行方面,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值得重视。(1)有的《作业规程》写得较为笼统,欠具体化。例如《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采掘工作面禁止空顶作业,在《作业规程》中也照写禁止空顶作业,现场条件需要工人进入无支护区进行临时支护怎么办?在临时支护没有完成前,工人在无支护区作业算不算空顶作业?(2)有的单位为了怕承担事故责任,便将《作业规程》写得面面俱到,把一些没有实际内容根本无一点针对性的东西统统罗列进去,甚至原封不动地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内容也抄了进去。而且每发生一次事故,增加一些内容。这样发展下去《作业规程》会成什么样子?但对此作法似乎是谁也没有理由反对或改变。(3)在编写《作业规程》时安全系数多大比较合适是值得研究的,安全系数过小,会出现工人

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心得

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心得 安全是我们煤矿工作的重中之重。没有安全,就无从谈起生产。安全是广大职工的最大福利,只有确保了安全生产,我们职工的辛勤劳动才能切切实实、真真正正的对其自身生活产生较为积极的意义。无论事情如何,我们都要把握好一切,在发展中,一定要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安全是人生重要的一课,安全是职业的底线;在安全和效益面前,重要的是先安全,再考虑效益,我相信事故都可预防;我更坚信所有事故都可以在管理上找到原因。 我参加工作以来,让我牢记的就是:安全管理上的一个核心就是责任,需要我们服从他人的管理,也要加强自我管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顺利完成好任务,最终实现事故不再发生。 谁安全、谁生存;谁安全、谁幸福。要实施“以人为本”,安全管理执行者要“以人为本”,积极调动起员工自主责任安全感,自我管理成为自觉行动,人活着生活才会美好。如果我们管好了人的因素,就会避免事故,如果我们每个人都细心点、认真点、勤快点、大家都有点责任心、事故就不会发生了。任何先进的企业,不在于机械或生产工艺的先进,而在于人的思想的先进,也就是说一个优秀企业的存在,首先要为之存在一批优秀的员工。以人为本,首先是以人的生命为本,以尊重人的先进的意识和思想为本。单位内围绕着开展民主生活会,组织工人参与单位事务管理,来积极吸取职工对于安全生产的有益意见和可实施办法。在做到民主管理的同时,有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扎实开展。努力工作,生产搞上去,做出好的成绩,这也是立足本职,立足本职包含着方方面面。只要我们每位职工从自身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二,生产第三的思想,遵规循章,抵制三违,迎难而上,奋力拼搏,以饱满的热情,高度的责任心去做工作,就可以促进我们自身的本质安全,甚至我们煤矿的本质安全。 作为一名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现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每天的工作应在现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时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通过安全培训教育,运用心理学,使员工提高安全技能,安全意识,消除侥幸心理,杜绝违章行为。新的安全管理理念:培训中,培训老师介绍了一些新的安全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配备标准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 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

员。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人以 员为电工作业等十六个工种。由于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爆破工、井下电钳工、主提升司机和采煤机司机六大工种以外的各工种的考核标准和大纲尚未出台,对各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情况暂按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爆破工、井下电钳工、主提升机司机和采煤机司机六大工种进行审核。 1、国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最少配置要求:国有煤矿特种作业

人员的配置人数是按工作面单班生产需要配置。多个工作面多班生产的倍加。 (1)瓦检员:按采掘工作面、硐室、有机电设备地点、有人作业地点都要检查,采掘工作面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至少检查1次,有瓦斯喷出或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面专人检查配备。一般每个 可酌情增减1—2人。全部使用炮采的煤矿,不配置采煤机司机。

煤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煤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煤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新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我公司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提高安全技术人员素质,我公司建立了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一、技术管理范围 (一)制定生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地质勘探、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矿区配套工程建设方案的设计管理。 (三)地质勘探及储量管理。 (四)矿井采区接替工程管理。 (五)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管理。 (六)工程质量管理。 (七)机电设备管理。

(八)防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及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的安全技术管理。 二、组织机构 组长:总工程师:王树军 副组长:通风助理:王建军机电科科长:张军峰 安全科科长:秦国锋调度室主任:赵中胜 总工办主任:马广俊信息中心主任:郭广庆 地测科副科长:申利军 职业安全卫生科:王建军(兼) 成员:各基层队技术员 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和工程设计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 三、安全技术管理职责 (一)总工程师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技术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政府部门和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配备标准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在煤矿安全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审核标准(最少配置人数) (一)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局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程师;其它煤矿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投资人等。 按照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中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的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乡镇煤矿:除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30万吨以下煤矿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4—6人的安全、通风、机电、采掘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万吨以上的应按国有煤矿标准配备。 (三)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人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试卷(答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培训合格证考核试卷(答案) 单位得分 一. 填空题(每空格1分,共15分) 1.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 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项目时,必须保证该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 “三违”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它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容。 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书,方可上岗作业。 5.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6.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7. 根据《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 安全检查的主要容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9. “全全生产月”是每年的 6 月份。 10.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1.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40分) 1.《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06年B起施行。 A.10月1日B.11月1日C.12月1日D.12月15日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促进煤矿企业合法、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家446号令,及其它相关煤矿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事故。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企业负责,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法人负责和投资决策人负责制相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及法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 3、转变思想,与时俱进,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性,同时将各种制度贯彻到平时的安全生产工作中。

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4、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同时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同时每班必须配备一名有责任心的跟班管理干部,实行8小时跟班作业。煤矿企业还必须配齐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瓦检员、放炮员、电工、绞车工、安检员、瓦斯监控员。 5、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明确企业法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防灭火等管理机构,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人员至少4人以上。 7、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年度生产方案和各项工程的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8、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各矿应设立专职安全检查机构,且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旬集中检查一次,排查隐患,督促各项措施的

(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技术 管理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第一节煤矿安全的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煤炭生产经营机制向市场化转变以及煤炭管理体制的改革,有些煤矿企业出现经济紧张、安全管理滑坡等现象,安全工作欠账较多,企业领导忙于找市场、谋出路,安全状况时常出现反复,有的集团公司(矿务局)、矿的事故发生量出现反弹,使煤矿安全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 分析近年来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从1994年以来,除1999年外,原国有重点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都保持在“1”以上,不但未有新的突破,而且略有上升;原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个体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瓦斯爆炸等大的恶性事故还时有发生。一、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煤矿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分析总结,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煤矿安全工作存在以下4方面的问题。 1.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威胁最大、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根据全国煤矿1991~2000年的统计数据,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就发生2903起,死亡21940人,平均1.3天发生一次。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532起,死亡10192人,相当于7天发生一起;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22起,死亡1850人;2002年全国煤矿共发生瓦斯事故743起,死亡2407人,平均每天发生瓦斯事故2.01起。 2.煤矿火灾问题仍然十分严重 煤矿火灾中,外因火灾对职工的生命安全威胁最大。我国对外因火灾的控制成效很大,近年很少发生外因火灾事故;但内因火灾,即煤层自然发火,问题却十分严重。我国煤矿约50%左右有自然发火倾向,发火间隔最短的只有20天。据1953~1988年不完全统计,每年平均发火300余次,每年新冻结煤量达20万t。许多矿区的自燃火区一直未得到有效治理,大量的煤炭资源被白白烧掉,而且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3.煤矿职业病发病率相当惊人 井下煤炭开采过程中,要产生大量的粉尘,如果防护措施不力,则会严重损害矿工的身体健康,成为尘肺病的诱发因素。据1996年底统计资料,全国省属以上国有煤矿尘肺病患者高达17.5万人,占全国尘肺病总人数的40%以上,已累计死亡53722人,现有患者121278人。根据对20世纪90年代尘肺病死亡人数的分析,每年大约有3000人左右死于尘肺病。 4.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资料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 安全员是指企业中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员和检查员。安全员不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者,也是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者,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者。 安全员承担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角色,因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安全员工作的水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涉及企业生产和管理过程的方方面面,安全员在企业安全管理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他不仅需要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同时需要联系和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调动基层单位甚至员工的积极性,使安全工作做到全员参与,全员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安全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安全技术知识,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还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但是这些能力的培养是在了解安全员工作的内容、掌握工作方法的基础上一步一步积累的。 要胜任安全员这个岗位,安全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到机械、电气、化工、防火防爆等各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安全员必须掌握相关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才能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及时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从而实现安全生产。同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安全技术也在不断地发展。所以,安全员应该不

断地努力学习,随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技术的新发展、新动态。 作为管理者和执行者,安全员要组织制定并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的落实,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实现对人、机、物等全面系统的管理,对安全员的管理能力和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安全员必须不断地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制意识、专业技术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以适应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安全员的职责和权限 安全员作为管理者和执行者,在安全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安全员岗位也就有着非常重要的职责,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安全员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2)参加编制长远规划、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参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3)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计划。 (4)提出和参与完成“零事故”计划和安全目标的措施和方法。 (5)指导员工开展安全工作。

煤矿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织金县城关镇七公里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二〇一三年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矿安全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培训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煤炭工业厅颁发的矿长资格证。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检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机电、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运、综采、通防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八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证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及格者,除交补考费补考之外,另罚款100元/人。对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拿不到特种作业证者,培训费自付。 第五章岗前培训 第十三条井下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如果曾经从事过煤矿行业,凭相关证明可以缩短理论学习培训时间,但不少于24小时。培训结束后,安全科组织新工人进行闭卷考试。考试不及格者,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签定一年的师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带领下工作,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地面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 一、判断题: 1、煤矿安全管理属于安全管理的范畴。(×) 2、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3、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人们违反法律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管上有过错的活动。(√) 4、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 5、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6、煤矿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实施保密制度。(×) 7、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矿长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8、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煤矿有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9、参加医疗保险,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10、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1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备规定》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12、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1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产量计划10%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4、国有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熟悉生产的,要保证1~2次下井带班。(√) 15、对不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7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为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增强其领导安全生产的能力,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通防、机电、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因工作或任职的需要外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矿长确定,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