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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和秦岭范围外围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秦岭范围内的相关区县(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相关区县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相关区县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支持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境)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开、风险评估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类环境保护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资源环境国情、生态价值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三)督促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组织拟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

(五)组织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

(六)组织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

(七)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关信息;

(八)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九)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重点做好下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绿色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协调、指导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调整;

(二)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国土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统一管理村镇规划;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发展生态农业;

(五)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水利工程、水域及其岸线的保护和管理,河道、水库管理,水土保持,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

(六)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区县做好建设管理,监督指导村镇建设;

(七)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管理范围内生态环境整治、违法建设查处;

(八)文化旅游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指导乡村旅游发展;

(九)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建筑垃圾消纳利用的监督管理。

财政、民族宗教、商务、工信、审计、气象、民政、公安、大数据、统计、科技、应急、市场监管、体育、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秦岭范围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

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物园、动物园、水利风景区、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秦岭范围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依法制定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十五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秦岭范围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修复、治理信息,污染防治、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考核评价、行政执法等信息纳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定期会商、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经依法批准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相关区县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十七条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应用科技手段,完善违法行为发现渠道和处置模式,开展在线巡查和实地核查。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先行制止,并移交有权处理部门依法查处。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移交部门。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多网合一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范围、管理标准和责任人。

优先吸收熟悉地形地貌、能够完成巡查任务的当地居民担任基层网格员。

第十九条建立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移送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二十条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严重失信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差异化考核。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以完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主要依据,综合评价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情况、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二条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该区域所在地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该区域所在地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有关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二十五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秦岭范围内的生态、农业、城镇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

第二十六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保护修复治理措施等内容,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

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图。

第二十七条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突出秦岭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

第二十八条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绘制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图,经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相关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编制、修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条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涉及秦岭的,应当经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各类规划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实行多规合一。

第三十二条秦岭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秦岭范围外围应当划定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发建设活动的具体限制要求。

第三十三条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

(一)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第三十四条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重点保护区:

(一)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三)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

(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

(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十五条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一般保护区范围应当严于《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一般保护区范围的划分标准划定。

第三十六条秦岭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房地产开发;

(二)开山采石;

(三)新建宗教活动场所;

(四)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

(五)新建高尔夫球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秦岭山体坡底以上区域,除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外,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二)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

(三)新建水电站;

(四)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

(五)削山造地、挖地造湖。

第三十七条核心保护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影响。

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

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三十九条一般保护区内,应当以提高绿化面积,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为主,可以发展区域环境资源可承载的产业和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

一般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限制建筑的高度和密度。

第四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划定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秦岭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建设活动的具体限制要求,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

第四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设置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设置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标牌、界桩和保护设施。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秦岭自然资源进行调查、监测、评估,建立档案,全面掌握秦岭生态系统构成、分布与动态变化,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十三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封育保护、封山禁牧、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种草、水土保持、河湖整治、迁地保护、人工影响天气,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生物多样性保护基

地、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定禁猎(渔、采)区,规定禁猎(渔、采)期等措施,维护和改善秦岭生态环境。

第四十四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天然草场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明确天然林保护责任区,促进秦岭植物资源持续增长。

国家划定的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鼓励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

秦岭范围内的河流两岸坡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和已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禁垦陡坡地,由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御水灾害,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加强河道岸线管控,维护管理蓄水、引水、调水、供水和节水设施,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发现水质不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四十七条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

国家、地方供水工程水源涵养地和其他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

第四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有利的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影响天气等技术措施,科学利用空中云水资源,增加秦岭水源涵养量。

第四十九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保护和增殖秦岭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五十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范围内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对自然退化或者遭到破坏的湿地,采取水源补给、退耕还湿、封育禁牧、污染源控制等措施,恢复生态。

第五十一条秦岭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研究、观赏和其他特殊价值的地质遗迹,地质遗迹保护区(点)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游览活动,保证地质遗迹不受破坏。

第五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森林、草原、水资源、野生动植物、湿地、地质遗

迹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破坏自然资源、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植被防火责任制,健全防火制度,划定责任区,落实防火责任,划定防火区,规定防火期,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完善防火指挥系统和火情监测预警体系,编制火灾应急预案,建立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做好秦岭植被防火工作。

第五十四条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秦岭范围内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疫情和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预报、通报,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发生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疫情,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及时除治。

第五十五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资源规划、水行政、秦岭保护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保护动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

第五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文化旅游、民族宗教、住建部门对秦岭范围内的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古栈道、古镇古村、名人故居、非物质文化遗产、寺观教堂和有明确文字记载且在历史上有一定影响的遗迹等人文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制定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七条列入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的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古栈道、古镇古村、名人故居、寺观教堂和有明确文字记载且在历史上有一定影响的遗迹,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前款人文资源有损毁危险,修缮保养义务人应当履行修缮保养义务;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第五十八条秦岭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文资源,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五十九条秦岭范围内的古镇古村应当保持原有路网格局、街巷特色和名称。

古镇古村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修缮具有代表性的古民居、店铺等传统建筑,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要求,其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体现古

镇古村的建筑风格和特色,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古镇古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六十条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对与秦岭有关的历史事件、文学艺术、地名典故、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研究、保护和利用。

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十一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规模、结构,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扩大秦岭生态环境容量,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第六十二条秦岭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不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第六十三条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产业准入清单,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十四条秦岭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注重建筑风格、建筑色彩与自然环境的相互融合,体现地域及自然山水特色,其选址选线应当避让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第六十五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实施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手续。

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套建设水土保持、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设施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施工产生的弃渣、弃土和其他废弃物应当回收利用或者运输到指定地点消纳,不得破坏生态景观、污染河流水系,不得向耕地、林地、河道、水库、湖泊等法律、法规禁止倾倒、堆放的地点倾倒、堆放。

第六十六条秦岭范围内调度水资源、建设水库等水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生态基流,在拦河坝上设置生态基流口,保障河流合理流量和水库、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第六十七条秦岭范围内的交通设施建设,应当尽可能利用现有基础扩能改造,避免对重

要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的分割。

第六十八条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行政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报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十九条秦岭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十条秦岭范围内的旅游景区,应当科学确定游览线路,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

第七十一条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第七十二条秦岭范围内的村镇、旅游景区、农家乐、民宿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优先选用电能、太阳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应当使用清洁能源车辆。

第七十三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秦岭范围内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确定运行、维护、管理模式,规范公共卫生管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排放污水、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破坏、擅自停止使用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

第七十四条秦岭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拍摄单位和举办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活动结束后,拍摄单位和举办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方案,恢复环境。影视拍摄和大型活动的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对环境恢复情况进行验收。

影视拍摄和大型活动的审批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督促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七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和推进生态环境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建立横

向补偿关系。

第七十六条秦岭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应当依法确定责任人。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修复治理。

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造成新的污染。

第七十七条秦岭范围内实行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矿业权退出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秦岭山体坡底以上区域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秦岭范围内现有采石企业,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退出,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秦岭保护部门对企业退出和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十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展秦岭生态环境公益性修复治理。

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秦岭保护等部门,应当为公益性修复治理提供修复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第七十九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计划,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的居民和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迁出。核心保护区优先实施生态搬迁。

已经实施移民搬迁、企业迁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恢复生态。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制度,保障搬迁移民有安置住房、有生活来源,使搬迁移民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

第八十条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或者防汛、防火、预防疫源疫病需要,确需对秦岭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封闭措施,禁止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封闭的时间、区域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布。

因抢险救灾、控制扑灭疫源疫病需要,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秦岭相关区域采取紧急封闭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一条秦岭范围内的人员,应当爱护秦岭生态环境,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封闭区域;

(二)违反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三)破坏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非法野外使用明火;

(五)随意丢弃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二条提倡文明祭祀和以植树方式取代土葬坟头。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禁止焚烧纸钱纸扎、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三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收集、研究公众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保护措施、利用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

综合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二)重大保护、修复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和保护状况;

(四)秦岭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情况;

(五)行政执法的开展情况;

(六)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七)其他应当综合评估的内容。

综合评估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依法追究损害秦岭生态环境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责任。

造成秦岭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秦岭生态环境的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对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

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鼓励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对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均有制止或者向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均有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的权利。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接到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行为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先行制止,移交有权处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向社会公开。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从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

(二)举报、制止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扑救山火或者预防其他灾害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研究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非法勘查矿产资源的,由资源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的,由资源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标牌、界桩和保护设施的,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留足生态基流,或者未设置生态基流口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规定,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单位作出五万元以上、对个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的公职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造成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违反规定审批的;

(三)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十八条本条例有关秦岭分区保护的规定与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

从严管理的原则执行。

第九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陕西省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做好我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历史文化街区: 1.街区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占地面积在2hm2以上,有2处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小于总占地的60%的城市街区。 2.街区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占地面积在1hm2以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小于总占地的50%的镇村街区。 3.城镇建成区内有1条以上街道已公布为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陕西省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表; 2.陕西省历史文化街区申请报告; 3.依法批准实施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 4.反映街区传统风貌的照片集、图件、视频、电子幻灯片(包括概况及历史沿革、历史文化特色、图片、保护规划简介及保护措施简介)等。 第五条申报工作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文物局。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文物局收到申请后,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评议,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选出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并提出评议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确定入选名单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第七条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实行动态管理。各设区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保护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要及时查处。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已取得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称号的城市、镇(村)进行检查。对于已经不具备条件者,给予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上报省政府取消其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称号。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的心得体会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的心得体会 地球环境的恶化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这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让我们一起携起手来,做到以下几点: 一、拒绝使用珍贵木材制品 现在,社会上形成一种盲目攀比、追求奢华的消费风气。“物以稀为贵”的思想使人们舍得花高价购买和使用珍贵木材制成的家具。然而这种畸形的消费观念正对大自然造成严重的破坏。珍贵木材取自珍稀树种,而珍稀树种是不可复生的自然遗产。一万年前,地球上约l/2的陆地面积覆盖着森林,约62亿公顷,而如今只剩下28亿公顷了。全球的热带雨林正在以每年l700万公顷的速度减少着,用不了多少年,世界的热带雨林资源就会被全部破坏。保护珍稀树种从拒绝消费珍贵木材制品做起。 二、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 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方便筷”,是人类社会生活节奏加快和社会服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曾被视为一种文明标志。然而,现实表明,其所谓“卫生”和“方便”不过是人们一种虚幻的心理期望,它的使用与“折枝为筷”本质相同,与每餐清洗消毒、不需要众多生产基地和繁琐运送过程的多次性筷子比,既不卫生,也不方便。它的生产,是一种野蛮的掠夺行为,它的储运中伴随着难以避免的污

染,而其使用,显然是不洁和浪费。一株生长了20年的大树,仅能制成6000—8000双筷子。因此,我们提倡外出就餐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学习和工作中拒绝使用木杆铅笔。 三、使用节能型灯具 在改善照明技术的过程中,白炽灯比蜡烛发光效率高70倍,寿命长100倍;比油灯效率高20倍,同时提供更高质量的照明。最新节能照明产品小型荧光灯比白炽灯效率又高3倍,寿命长9倍,而且发出的光的亮度相当。和白炽灯一样,小型荧光灯降低了照明成本。目前全世界使用着大约5亿个小型荧光灯。如果同时使用的话,节约的电能相当于28座大型火力发电厂的发电量约2.8万兆瓦。除此之外,使用节能灯还可通过减少耗电量减轻由能源使用导致的环境副作用。如气候变化、酸雨和煤炭燃烧时产生铅、砷等有毒金属。同时,使用电能涉及发电、送电、用电以及大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有步骤都会产生废物。我国素有节电传统,应该发扬光大。 四、多用肥皂,少用洗涤剂 肥皂是由天然原料脂肪再加上碱制成的。肥皂使用后排放出去时,很快就可由微生物分解。所以相对来说,肥皂在生产和使用上,对环境的影响是轻微的。与肥皂相比,洗涤剂对环境的影响较大。合成洗涤剂的制造过程中产生大量的

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实施方案.doc

xx镇中心小学 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实施方案 根据汉中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的通知》,我校依法保护秦岭,共建美丽校园,为主题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拉开了帷幕,作为我校一员,我们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参与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中,为了确实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发挥学校环境教育的作用,做到环境教育,“进校园,进课堂,有课时,有教案”,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环保知识,加强师生环境保护意识,共同保护我们的“绿色家园”。让师生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工作,做到与学习科学知识,热爱祖国,热爱大自然,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三结合。 二活动实施 1、组织健全计划落实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秦岭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教师落实好环保教育,环保,校园建设等工作,分工到人,责任到人。 2、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 (1).通过黑板报,宣传条幅,LED屏等形式,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宣讲,贴近生活,举办“水与自然”“我爱学校的一草一木”等绘画,手抄报展示。

(2).通过班会课的形式,由班主任老师向同学们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讲解,增进大家对环保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3).发挥阵地作用,对学生进行有关环保知识的渗透教育,逐步提高学生的环保行为和意识。宣讲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环保知识,通过宣传,促进学生对环保的了解和认识。 三美化校园改善环境质量 1.促进学生养成教育,环境保护重在平时,卫生保洁落实到班级,班级再落实到小组,建立定期的突击检查评比制度,班级卫生保洁区天天检查,一周一次评比表扬记载及时资料齐全。 2.二各班级定期出好环保主题黑板报,积极开展队员喜欢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使队员在活动中接受环保教育。 3.绿化校园环境,学校将投入部分资金,美化学校环境,陶冶师生的情操。 总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将不断努力,积极开展秦岭保护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师生保护大秦岭珍爱魅力学校的生态意识。 德育处 2018年10月

2020保护湿地倡议书

2020保护湿地倡议书 “世界湿地日”即将到了,我们要倡导大家保护湿地,下面是由为大家带来的关于20XX保护湿地倡议书,希望能够帮到您! 2月2日是第20个“世界湿地日”。今年湿地日的主题是“湿地与未来:可持续的生计”。 湿地是地球上具有多功能的独特生态系统,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之一,被誉为“地球之肾”。它除了向人类提供大量的食物、原料和水资源外,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珍稀物种资源,以及在涵养水源、蓄洪防旱、降解污染物和提供旅游资源等方面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1世纪,人类社会秉承着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山川秀美,是“造福当代、利于后人、惠及世界”的伟大事业。巨野因古有大野泽而得名,湿地类型齐全、湿地风光秀丽、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境内有洙水河湿地公园、新巨龙国家湿地公园等多处湿地。保护湿地,对维护我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更好地履行国际《湿地公约》、贯彻落实《 ___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 ___》精神,切实加强全县湿地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新巨野。我们倡议,从我做起,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走进自然,了解湿地,关注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关爱生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赖以生存的湿地环境,维护生态系统平衡,造福子孙后代。 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沼泽地、湿原或者水域地带。作为森林、海洋、湿地三大生态系统之一的湿地生态系统,它有着极高的生态效益,能够调节地下水、有效地蓄水、抵抗洪峰、净化污水、调节区域小气候;它既是水生动物、两栖动物、鸟类和其他野生生物的重要栖息地,也是人类和经济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被人们誉为“地球之肾”、“淡水之源”、“气候调节器”和“物种基因库”。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保障。 铜川赵氏河国家湿地公园处于关中平原向陕北黄土高原的过渡地带,其范围为北起新区坡头办事处牛村牛河组、南至玉皇阁水库坝体,总面积1314.5公顷;是黄土高原典型的天然兼人工型内陆河流湿地,其中天然湿地797.1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60.6%,各类野生动植物177余种。赵氏河流域内溪流、滩涂、河心洲、水库等构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2012最新修订)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2012年最新修订版) (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11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1年9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限制养犬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和养犬单位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农业、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限制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限制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限制养犬的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和监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的防控和防治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因饲养、经营犬只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的心得体会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的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的必须环节是结合实际、结合本身。仅是泛泛而谈,是一篇无血肉、无精神的散文;不能提出结合实际和本身的具体思惟、具体措施、具体改革,是情势主义、空中楼阁。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干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的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选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的心得体会地球环境的恶化引发了社会各界的 广泛关注,如何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这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让我们一起携起手来,做到以下几点: 一、谢绝使用珍贵木材制品 现在,社会上构成一种盲目攀比、寻求豪华的消费风气。“物以稀为贵”的思想令人们舍得花高价购买和使用珍贵木材制成的家具。但是这类畸形的消费观念正对大自然造成严重的破坏。珍贵木材取自珍稀树种,而珍稀树种是不可复生的自然遗产。一万年前,地球上约l/2的陆地面积覆盖着森林,约62亿公顷,而如今只剩下28亿公顷了。全球的热带雨林正在以每一年l700万公顷的速度减少着,用不了多少年,世界的热带雨林资源就会被全部破坏。保护珍稀树种从谢绝消费珍贵木材制品做起。 二、谢绝使用一次性筷子 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方便筷”,是人类社会生活节奏加快和社会服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曾被视为一种文明标志。但是,现实表明,其所谓“卫生”和“方便”不过是人们一种虚幻的心理期望,它的使用与“折枝为筷”本质相同,与每餐清洗消毒、不需要众多生产基地和繁琐运送进程的屡次性筷子比,既不卫生,也不方便。它的生产,是一种蛮横的掠夺行动,它的储运中伴随着难以

免的污染,而其使用,明显是不洁和浪费。一株生长了20年的大树,仅能制成6000—8000双筷子。因此,我们提倡外出就餐谢绝使用一次性筷子,学习和工作中谢绝使用木杆铅笔。 三、使用节能型灯具 在改良照明技术的进程中,白炽灯比烛炬发光效力高70倍,寿命长100倍;比油灯效力高20倍,同时提供更高质量的照明。最新节能照明产品小型荧光灯比白炽灯效力又高3倍,寿命长9倍,而且发出的光的亮度相当。和白炽灯一样,小型荧光灯下降了照明本钱。目前全球使用着大约5亿个小型荧光灯。如果同时使用的话,节俭的电能相当于28座大型火力发电厂的发电量约2.8万兆瓦。除此以外,使用节能灯还可通过减少耗电量减轻由能源使用致使的环境副作用。如气候变化、酸雨和煤炭燃烧时产生铅、砷等有毒金属。同时,使用电能触及发电、送电、用电和大型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所有步骤都会产生废物。我国素有节电传统,应当发扬光大。 四、多用肥皂,少用洗涤剂 肥皂是由天然原料脂肪再加上碱制成的。肥皂使用后排放出去时,很快便可由微生物分解。所以相对来讲,肥皂在生产和使用上,对环境的影响是轻微的。与肥皂相比,洗涤剂对环境的影响较大。合成洗涤剂的制造进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水和废气,它的使用,特别是含磷洗涤剂的使用,又增加了一系列的环境污染。含磷洗衣粉中的磷酸盐能刺激水藻的过分增长,水藻在死亡时会因其本身有机物资分解使水生态系统负荷太重,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等问题。被磷污染的水域含有供水藻生长的丰富肥料,水藻的过分生长又造成氧耗竭,以致水域里的鱼虾由于无力与水藻争氧而死亡。被磷污染的江河湖海中,都会构成“死亡带”。为了尽可能减轻对环境的破坏,我们应当多用肥皂,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计划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计划 随着《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施行,西安市“依法保护秦岭,共建美丽西安”为主题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拉开了帷幕,做为西安市的市民我民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参与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中,为了确实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发挥学校环境教育的作用,做到环境教育“进校园、进课堂、有课时、有教案”,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环保知识,加强师生环境保护意识,共同保护我们的“绿色家园”。让师生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工作,做到与学习科学知识,热爱祖国、热爱大自然、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三结合。 二、活动实施 1、组织健全计划落实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教师落实好环保教育、环保校园建设等工作,分工到人,责任到人。 2、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 (1)通过黑板报、宣传条幅、LED屏等形式,进行秦岭生态环境

保护宣传宣传,贴近生活举办“水与自然”“我爱学校的一草一木”等绘画、手抄报展示。 (2)通过班会课的形式,由班主任老师向同学们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讲解,增进大家对环保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3)发挥金荷之声阵地的作用,对学生进行有关环保知识的渗透教育,逐步提高学生的环保行为和意识。宣讲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等环保知识。通过宣传促进学生对环保的了解和认识。 三、美化校园改善环境质量 1、促进学生养成教育,环境保护重在平时,卫生保洁落实到班级,班级再落实到小组。建立定期的突击检查评比制度,班级卫生保洁区天天检查,一周一次评比表扬记载及时资料齐全。 2、各班级定期出好环保主题黑板报,积极开展队员喜欢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使队员在活动中接受环保教育。 3、绿化学校环境,学校将投入部分资金美化学校环境,陶冶师生的情操。 总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将不断努力,积极开展秦岭保护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师生“保护大秦岭珍,爱魅力西安”生态意识。 莲湖区金光门小学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批准部门】8;806;80601; 【批准日期】2017.03.31 【发布部门】盘锦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7.04.13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于2016年12月29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13日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6年12月29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三条湿地保护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湿地保护委员会由市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和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面对当今环境与发展问题,我们应坚持科学发展,探索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建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下文是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保护监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公安、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重大事件和严重违法案件。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即时组织召开。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 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 (二)本辖区内影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案件; (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

最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计划

西安市莲湖区金光门小学 1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计划 2 随着《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施行,西安市“依法保护秦岭,共建3 4 美丽西安”为主题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拉开了帷幕,做为西安市5 的市民我民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参与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中,为了确实做6 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活动方案。 7 一指导思想 8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发挥学校环境教育的作用,做到环境教育“进校9 10 园、进课堂、有课时、有教案”,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11 活动,普及相关环保知识,加强师生环境保护意识,共同保护我们的“绿色家12 园”。让师生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习13 惯,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工作,做到与学习科学知识,热爱祖国、热爱14 大自然、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三结合。 二、活动实施 15 16 1、组织健全计划落实 17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教师落实好环保教育、环保校园建设等工作,分工到人,责任到人。 18 19 2、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 20 (1)通过黑板报、宣传条幅、LED屏等形式,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宣传,贴近生活举办“水与自然”“我爱学校的一草一木”等绘画、手抄报展示。 21 22 (2)通过班会课的形式,由班主任老师向同学们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知识

23 的讲解,增进大家对环保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24 (3)发挥金荷之声阵地的作用,对学生进行有关环保知识的渗透教育,逐步25 提高学生的环保行为和意识。宣讲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等环保知识。通过宣传促26 进学生对环保的了解和认识。 三、美化校园改善环境质量 27 28 1、促进学生养成教育,环境保护重在平时,卫生保洁落实到班级,班级再落29 实到小组。建立定期的突击检查评比制度,班级卫生保洁区天天检查,一周一30 次评比表扬记载及时资料齐全。 31 2、各班级定期出好环保主题黑板报,积极开展队员喜欢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32 宣传教育活动,使队员在活动中接受环保教育。 3、绿化学校环境,学校将投入部分资金美化学校环境,陶冶师生的情操。 33 34 总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将不断努力,积极开展秦岭35 保护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师生“保护大秦岭珍,爱魅力西安”生态意识。 36 莲湖区金光门小学 37 38 2015年3月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txt“我羡慕内些老人羡慕他们手牵手一直走到最后。━交话费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话那么值钱。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0年08月05日 17时33分 97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湿地”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NO:SC11245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沼泽地、湿原、泥炭地以及湖泊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水利、农业、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体系。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湿地资源调查、监测结果。

高考地理-环境保护-专题练习(三)有答案

高考地理专题练习(三) 环境保护 考向一资源问题与资源的利用、保护 【一讲高考】 【例1】(2016?新课标Ⅲ卷)44.【地理——选修6:环境保护】(10分) 长江刀鱼是洄游性鱼类,每年春天从长江口进入长江干流,支流以及通江湖泊湿地产卵、孵化。长江刀鱼曾经是寻常百姓家餐桌上的美味佳肴。近年来长江刀鱼资源严重衰竭。 分析导致长江刀鱼资源衰竭的原因并提出保护措施。 【例2】(2015?山东卷)46.(10分)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锯泥是石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石粉与水的混合物,我国北方某石材生产基地每年产生大量的锯泥,其堆放占用了大片土地,石粉质地细,难处置,大风时易满地飞扬,雨天则随雨水流入河道。近年来,某企业在该基地利用锯泥生产加气砖,加气砖质量轻,保温效果好,是一种新型建筑材料,下图为锯泥产生过程及利用示意图。 从资源、环境的角度分析该企业利用锯泥生产加气砖的积极意义。(10分) 【例3】(2014海南地理)下图示意的农业区是新疆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之一。1990年至2010年,该农业区耕地面积不断扩大。 分析该农业区耕地面积扩大带来的环境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 【例4】(2014山东文综)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植被浅沟常布置在城市道路两侧、不透水地面的周边和大面积绿地内等处,可与城市雨水管网或集水池相连,其表面一般种草进行覆盖。下图为植被浅沟示意图。

指出植被浅沟在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二讲典例】 【例1】42.(四川省成都外国语学校高三12月月考)(10分)【环境保护】 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下图是我国2006年一次能源消费结构图(一次能源指在自然界现成存在,不改变其形态就可直接取用的能源)。读图回答下列问题。 图12 (1)在图示能源消费结构下,能源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大气环境问题有哪些?(6分) (2)水能是目前广泛使用的可再生能源,说明在其开发利用过程中应注意的环境问题。(4分) 【趁热打铁】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1月13~14日,环保部就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问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督促其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规定,坚决制止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1月14日,环保部向媒体通报称,环境保护部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发现,河南小秦岭国家自然保护区内有10余家采矿企业,涉及可开采的坑口217个;矿渣堆存量2 000余万吨,堆放面积巨大,高差数百米,生态破坏严重,废弃场地生态恢复工作进展缓慢,未将环境保护部2014年的相关整改要求落实到位;保护区内部分采矿权到期后,有关部门仍为其办理矿权证。 说明矿产资源的开采,对小秦岭国家自然保护区带来的危害,并简述其主要治理措施。 【例2】(【全国百强校】贵州省遵义航天高级中学高三第七次模拟考试)读2012年我中十大水系水质类别比例图,回答问题。

文物保护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制度 为了加强对文物资源得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得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 行爱国主义与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根据文物法,黄堡镇文化站 特制定以下文物保护制度,全体文物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 五项安全制度 一就是领导带班制度。值班要保证每时每刻都有领导,杜绝只留名不留人得官僚主义、 形式主义作风,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二就是安全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重要保护区域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 予以处置; 三就是值班与交接班登记制度.各开放得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有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忠于职守,不得擅自脱岗,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四就是领导抽查制度.各文物保护单位得领导人,要定期不定期得亲自对本单位得防盗、 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得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整改; 五就是安全检查签字备案制度。安全检查要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登记在册,有据可查. 领导责任制度 1、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得各项安全 情况。 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为单位得安全保障提供必要得经费与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各项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 5、组织各项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得重大问题. 6、根据法律、法规得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得安全以及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 失。 领导带班制度 1、文物安全工作就是各项工作得重中之重,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 领导轮流带班制。 2、带班领导在带班时间内,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都由带班领导负责。 3、坚持值班领导带班检查安全工作,严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如有事须请假换班。 4、值班领导值班期间如遇重大安全事故无法处理,及时上报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5、带班领导带班期间,要对重点防范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到防患于未然。 6、安全检查登记在册,做到有据可查,并在值班交接时签字、备案,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为切实抓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分 管领导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2、健全、充实文物保护机构,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亲自挂帅,狠抓落实。 3、坚持“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得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明确责任、各司 其职,做到警钟长鸣,确保文物万无一失。 4、各岗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物安全得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文物安全会议精神。 5、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文物保护安全工作预案,岗位安全作业规程,落实好安全措施. 6、搞好本单位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对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性得认识,掌握各种 文物安全知识,安全技能.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24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 年1 月5 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二届]第四十号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2017年1月5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月5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六章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节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节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及开发和其他各类

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具体范围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统筹规划、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工作职责是:(—)组织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指导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省级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平台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告和相关信息; (五)研究确定和申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机构设置及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六条秦岭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种质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国有林场、自然文化遗存等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

保护湿地建议书

保护湿地建议书 导读:本文是关于保护湿地建议书,希望能帮助到您! 保护湿地建议书篇1 XXX: 保护湿地,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为此,我们郑重向大家发出倡议:一要普及湿地知识。走进自然,认识湿地、了解湿地。采取多种方式,合力推动湿地知识的普及与传播,促使人们更深入了解湿地生态价值,认识湿地的功能和作用,关注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懂得保护好湿地对促进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四个铜川”建设的重要意义。二要提升保护意识。要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广大干部群众保护湿地、关爱家园的意识。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类湿地保护活动,鼓励更多人们积极投身湿地保护的行列,自觉爱护湿地里的每一种生物、珍惜每一寸水土,全力保护生存环境,共同创建和谐家园。三要摒弃破坏行为。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举报、制止、打击一切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维护湿地生态平衡,造福子孙后代。同时,要引导鼓励更多人们,从我做起,爱护环境、亲近自然,积极保护野生动植物,为其创造适宜的栖息环境。 保护湿地功在当代、生态平衡惠千秋。保护湿地,不仅是为珍禽异鸟提供一个栖息地,也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保护湿地,为建设绿色生态、文明和谐的美丽新区而努力! 保护湿地建议书篇2 亲爱的朋友们:

湿地是一种重要的领域的环境保护、湿地和森林、海洋和称为三个全球生态系统的构思和全球生物多样性丰富,被人“地球之肾”,2月2日是一个14岁的“世界湿地日”,今年的“世界湿地日”的主题:“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鄂尔多斯yiou国际重要湿地位于鄂尔多斯高原由典型草原向荒漠草原的多样性,独特的地理条件、分布很多淡水湖泊湿地,鸟类保护湿地倡议书有丰富的资源,是世界上yiou分布最集中的地区和主要繁殖地。但人们一直湿地生态价值缺乏认识的一个大型水利工程建设,而不是盲目地科学的水,这造成水资源环境的变化,湿地是急剧缩水,湿地生态系统退化功能、降低生物多样性。 更好的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应该借鉴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湿地保护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强大的城市生态文明。 保护湿地,是一个伟大的大孩子的好处,但是它也是一个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建议,整个社会行为,了解湿地,注重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携手保护湿地倡议书保护yiou国际重要湿地保护yiou 湿地竭尽全力! 保护湿地建议书篇3 全体市民: 湿地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很高的利用价值,素有“地球之肾”之称。保护湿地,实现和-谐发展,既是一项惠及子孙的宏伟大业,也是一项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系统工程,今年2月2日为第13个世界湿地日,主题是“从上游到下游,湿地连着我和你”。保护湿地,人人有责。衡水湖是华北平原唯一保持沼泽、水域、滩涂、草甸和森林等完整湿地系统的自然保护区,为华北地区最具有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之一。衡水湖湿地内野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陕西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8-04 【生效日期】2006-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陕西省 索引号:016013623-2008-1074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已于2006年8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建设规划、旅游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直属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公安、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宗教、环境保护、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可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购

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实施方案

燕子砭镇中心小学 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实施方案 根据汉中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的通知》,我校依法保护秦岭,共建美丽校园,为主题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拉开了帷幕,作为我校一员,我们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参与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中,为了确实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发挥学校环境教育的作用,做到环境教育,“进校园,进课堂,有课时,有教案”,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环保知识,加强师生环境保护意识,共同保护我们的“绿色家园”。让师生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工作,做到与学习科学知识,热爱祖国,热爱大自然,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三结合。 二活动实施 1、组织健全计划落实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秦岭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教师落实好环保教育,环保,校园建设等工作,分工到人,责任到人。 2、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 (1).通过黑板报,宣传条幅,LED屏等形式,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宣讲,贴近生活,举办“水与自然”“我爱学校的一草一木”等绘画,手抄报展示。

(2).通过班会课的形式,由班主任老师向同学们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讲解,增进大家对环保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3).发挥阵地作用,对学生进行有关环保知识的渗透教育,逐步提高学生的环保行为和意识。宣讲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环保知识,通过宣传,促进学生对环保的了解和认识。 三美化校园改善环境质量 1.促进学生养成教育,环境保护重在平时,卫生保洁落实到班级,班级再落实到小组,建立定期的突击检查评比制度,班级卫生保洁区天天检查,一周一次评比表扬记载及时资料齐全。 2.二各班级定期出好环保主题黑板报,积极开展队员喜欢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使队员在活动中接受环保教育。 3.绿化校园环境,学校将投入部分资金,美化学校环境,陶冶师生的情操。 总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将不断努力,积极开展秦岭保护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师生保护大秦岭珍爱魅力学校的生态意识。 德育处 2018年10月

2017保护湿地倡议书范文

2017保护湿地倡议书范文 “世界湿地日”即将到了,我们要倡导大家保护湿地,下面是由应届毕业生为大家带来的关于2017保护湿地倡议书,希望能够帮到您! 2017保护湿地倡议书一 2月2日是第20个“世界湿地日”。今年湿地日的主题是“湿地与未来:可持续的生计”。 湿地是地球上具有多功能的独特生态系统,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之一,被誉为“地球之肾”。它除了向人类提供大量的食物、原料和水资源外,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珍稀物种资源,以及在涵养水源、蓄洪防旱、降解污染物和提供旅游资源等方面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1世纪,人类社会秉承着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山川秀美,是“造福当代、利于后人、惠及世界”的伟大事业。巨野因古有大野泽而得名,湿地类型齐全、湿地风光秀丽、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境内有洙水河湿地公园、新巨龙国家湿地公园等多处湿地。保护湿地,对维护我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更好地履行国际《湿地公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全县湿地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新巨野。我们倡议,从我做起,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走进自然,了解湿地,关注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关爱生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赖以生存的湿地环境,维护生态系统平衡,造福子孙后代。 2017保护湿地倡议书二 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沼泽地、湿原或者水域地带。作为森林、海洋、湿地三大生态系统之一的湿地生态系统,它有着极高的生态效益,能够调节地下水、有效地蓄水、抵抗洪峰、净化污水、调节区域小气候;它既是水生动物、两栖动物、鸟类和其他野生生物的重要栖息地,也是人类和经济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被人们誉为“地球之肾”、“淡水之源”、“气候调节器”和“物种基因库”。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保障。 铜川赵氏河国家湿地公园处于关中平原向陕北黄土高原的过渡地带,其范围为北起新区坡头办事处牛村牛河组、南至玉皇阁水库坝体,总面积1314.5公顷;是黄土高原典型的天然兼人工型内陆河流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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