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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文书遗失补办暂行规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文书遗失补办暂行规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文书遗失补办暂行规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文书遗失补

办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渝规发[2010]14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0.12.23

【实施日期】2011.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文书遗失补办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规发〔2010〕142号)

各处室、分局,两江新区、北部新区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

《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文书遗失补办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0〕2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规划局

规划管理文书遗失补办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文书遗失补办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其附件附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等规划管理文书遗失后的补办,适用于本规定。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 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规处时间:2012-9-12 渝规发〔2012〕71号 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2〕2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划修改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12年9月10日印发 校核人:罗杨杰(共印50份)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划局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应当遵循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备案。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分为规划行政许可前的修改和规划行政许可中的修改。 第六条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前,因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相关地块规划指标、控制要求和

边界修改的,方可认定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一)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根据专项论证或已批准规划,修改道路、轨道、管线的相关设计参数和其它规划指标或根据土地权属修改用地边界的; (二)经专项论证,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绿地的; (三)结合具体情况对交通及公用设施的用地范围或其他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 (四)经市规划局认定属规划编制失误需对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 (五)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居住建筑面积; (六)其他可以作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 第七条规划行政许可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可由相关区政府、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也可由市规划局主动进行修改。 市规划局在批准修改前,应当将修改方案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八条对已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的建设项目,在不涉及重大利害关系、不改变土地出让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局部调整方案电子成果标准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局部调整方案电子成果标准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详规处 重庆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 二〇〇五年十月

目录: 1总则 (2) 2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电子成果标准 (4) 2.1光盘内容及文件命名 (4) 2.1.1成果光盘盒格式: (4) 2.1.2光盘成果内容及命名: (4) 2.2规划图规范 (7) 2.2.1土地利用规划图规范 (7) 2.2.2道路交通规划图规范 (11) 2.2.3管网规划图规范 (12) 2.3分图图则表达 (13) 3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局部调整方案 (15) 3.1成果光盘盒格式 (15) 3.2光盘内容及规划图规范 (15) 4附表 (20)

1总则 1.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以下简称“控规编制”)及控规局 部调整方案电子成果(以下简称“电子成果”)数据是规划 档案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规划空间数据库的数据来源, 必须保证其准确性和规范性。 1.2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成果的表达,提高编制质量,同时满足 规划成果数据建库要求,特对《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 制技术规定》中“附录F电子文档数据标准”作进一步细 化和补充。 1.3电子成果中所有图纸和文档在表达上必须遵循如下规定 1.3.1规划成果矢量图统一采用AutoCAD R14/2002/2004/2005软件绘制。 1.3.2文件和文件图层命名以中文为主,用全称。 1.3.3 DWG文件涉及宽度、半径和方向的标注,如道路路幅 宽度、转弯半径、坡度方向、管网走向等其标注样式 中“箭头”选项用“实心闭合”即“Clsed filled” 样式。

1.3.4 DWG文件涉及填充的对象必须要具备闭合的填充边 线,在绘制闭合多义线(pline)时,不应出现节点 叠压(一节点连续多次绘制)的情况,如土地利用规 划中的地块边线、地块中配套设施的填充边线等。1.3.5 规划图纸中出现的各类保护线、保护范围必须用引线 加文字说明方式表示。 1.3.6 规划图在规范“CAD层名”所列出的图层中涉及文字 对象的必须是“text”类型,对于多行文字(Mtext) 的必须炸开。 1.3.7 除土地利用规划图地块和配套设施的填充外,规划图 中出现的其余对象,必须保证在炸开后是点、线、文 字三种CAD图元类型。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 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规发[2010]12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0.11.03 【实施日期】2010.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 (渝规发〔2010〕120号) 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 《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0〕2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适用本规程。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修建私有住宅除外。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实行责任告知、联系人、规划核实确认书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是:验核建筑工程放线报告;核实建筑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办理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等。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渝规发[2006]2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规划局 【发布日期】2006.03.30 【实施日期】2003.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规发[2006]28号) 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渝规审发[2006]第16号),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在2006年3月31日(含)前,已核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或《重庆市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下简称《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按《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确定的或原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未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以及申请变更《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

内容应重新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执行本规定。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

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 制作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的管理,规范规划控制线的制作,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的制作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划控制线是指在规划管理过 程中依法应当确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范围线、建筑控制线、规划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以及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控制的其他界线。 第四条规划控制线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按照有利于城乡规划的实施和有效使用土地的原则划定。 第五条选址意见书附图的规划控制线,由经办部门按照惯例确定规划控制线的类型。 规划条件函附图的规划控制线,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红线、道路控制线、规划范围线,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线。 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的规划控制线,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划条件函(限招、拍、挂项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红线,应当与规划道路控制边线重合。不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应当结合规划地块边界线和国土拟供地范围线划定。相邻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之间存在零星用地的,应将零星用地划入后建项目的建设

用地红线范围,相邻项目的建设用地红线不得交叉。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线之间存在零星用地的,应按照有利于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将该零星用地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国土部门能够书面说明无法将其纳入本次建设用地范围的,可按照国土拟供地范围线划定,但国土部门的书面说明应存入本项目档案。 临规划城市道路的规划范围线,应当与规划道路中心线重合;不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原则上应当结合国土拟用地范围线和规划地块边界线划定。若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线之间存在需纳入规划管理的用地的,应一并划入规划范围。 规划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以及实施规划需要控制的其他界线,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划定。 第七条规划中已取消的现状城市道路或公共人行通道在被新建城市道路和公共人行通道取代前,不得封闭、取消和降低原使用功能。 第八条对于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国土拟用地范围线所涉及的,详细规划中单独编号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等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性设施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红线内。 对于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国土拟用地范围线所涉及的,详细规划中单独编号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是否纳入建设用地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经办过程中。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渝规发〔2008〕19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 《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8年1月31日印发 (共印100份)

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工业用地规划》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7. 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远翔、钱紫华

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制作及管理办法

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制作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的管理,规范规划控制线的制作,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的制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划控制线是指在规划管理过程中依法应当确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范围线、建筑控制线、规划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以及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控制的其他界线。 第四条规划控制线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按照有利于城乡规划的实施和有效使用土地的原则划定。 第五条选址意见书附图的规划控制线,由经办部门按照惯例确定规划控制线的类型。 规划条件函附图的规划控制线,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红线、道路控制线、规划范围线,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线。 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的规划控制线,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划条件函(限招、拍、挂项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红线,应当与规划道路控制边线重合。不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应当结合规划地块边界线和国土拟供地范围线划定。相邻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之间存在零星用地的,应将零星用地划入后建项目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相邻项目的建设用地红线不得交叉。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线之间存在零星用地的,应按照有利于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将该零星用地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国土部门能够书面说明无法将其纳入本次建设用地范围的,可按照国土拟供地范围线划定,但国土部门的书面说明应存入本项目档案。 临规划城市道路的规划范围线,应当与规划道路中心线重合;不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原则上应当结合国土拟用地范围线和规划地块边界线划定。若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线之间存在需纳入规划管理的用地的,应一并划入规划范围。 规划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以及实施规划需要控制的其他界线,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划定。 第七条规划中已取消的现状城市道路或公共人行通道在被新建城市道路和公共人行通道取代前,不得封闭、取消和降低原使用功能。 第八条对于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国土拟用地范围线所涉及的,详细规划中单独编号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社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的电子文件标准(试行)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电子文件标准(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规范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报建电子文件内容与要求,促进城市管理科学化,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 二、总体要体 第一条文件格式采用AutoCAD R14或AutoCAD 2000,AutoCAD 2002版本。 今后文件格式版本如有升级,此条款将另行规定,并且不可使用压 缩文件报建。 第二条报建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必须附带1:500的状地形图,并不得修改现状地形、地物的坐标位置,坐标采用重庆市独立坐标。 第三条统一规定长度单位为:一个绘图单位(Drawing Unit)代表一米。 第四条必须按国家制图标准的有关要求把规划设计意图表达清楚,图中所标注的尺寸、文字真实可靠。 第五条电子文件中图形必须与建筑送审的图纸材料相互对应,不得弄虚作假。 二、技术细则 平面图包含的内容为:规划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红线、建筑平面外轮廓、地下室范围线、项目内部道路、绿化范围线、硬地范围线、水体范围线、分期用地范围线以及相关标注。 第一条为便于建库,电子文件图层应按统一标准设置,图层名采取中文命名,图层颜色、实体线型见表一。 表一图层设置要求表

第二条凡表一中列出的图层,绘制内容必须是图层说明中所列出的项目,不得绘制其他无关内容。 第三条凡绘制内容与表一中图层设置一致的,必须采用表一的标准,包括图层名称、图层颜色和线型的设置;其他内容可自由设置图层名称、颜色、线型。 第四条需附加属性数据的图形实体必须满足以下共同要求:实体类型是封闭多义线或图块;多义线自身的线段或节点不允许有重叠、交叉。 第五条同类地块界线不允许嵌套(如住宅用地内不许有住宅用地)。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规发…2008?82号 各处室、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国际化和现代化大都市的要求,为充分展现重庆山城江城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实现城乡规划的科学化,经研究,现将《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 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 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国际化和现代化大都市的要求,为充分展现重庆山城江城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实现城乡规划的科学化,经研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在都市区内,由市规划局实施规划管理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应符合本暂行规定。 1、两江四岸、“四山”地区、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地段(公园、山体、水体、历史文化街区及建筑等)周边的建设项目。 2、城市中心、副中心的建设项目。 3、城市重要节点、城市广场、交通枢纽和城市制高点的建设项目。 4、迎宾大道(210国道机场~红旗河沟)经两路口至渝州宾馆、渝中半岛景观环路和北部新区经开大道两侧的建设项目。 5、总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

6、其它重要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宜采用板式建筑布局,若采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1、6层及6层以下,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8米,其沿江或沿街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60米。 2、7层及7层以上,或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21米,其沿江或沿街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40米。 第三条、两江四岸的住宅建设项目临江前排建筑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1+1层或36米,且沿江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40米。第四条、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应有不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10%的绿化广场对城市敞开。 第五条、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建筑总体布局应减少对城市道路、滨江沿岸、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的压迫感。 1、建设项目方案布局应保证建设用地内部环境与城市外部空间的通透,并留足视线通廊。项目用地沿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长度达到100米及100米以上的,其滨江沿岸和临城市道路一侧应留出长度不小于用地沿江或沿道 路长度30 %且进深不少于15米的通透开敞空间,且不得布置建筑,以保证其空间的开敞性。 2、以上作为城市开敞空间的用地可以作为项目的集中绿地,同时应保证一定的进深和视线的通透性,其场地标高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规划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渝规发…2006?144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做好 建筑规划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有关处室,信息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按照“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建筑规划服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将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的审查(初审)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对市局管理的建设项目,各分局应于收到报建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设计方案、施工图的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在上报市局建管业务办公会研究形成综合意见后,一并反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函复退件。 二、应将消防部门的协办意见完整准确地告知建设单

位。各分局在核发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时,应将消防部门的协办意见书作为附件直接转送建设单位,不再将其意见摘录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书中。 三、应规范对建设项目所在区位图的表达方式。各分局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初审时,应要求设计单位制作以规划图为底图的边界准确的建设项目区位图。其规划图资料在“重庆市规划局政务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7a2556962.html,)下载。此外,应要求设计单位一并提供建设项目所在区位的现状地图及现场照片作为区位图的补充。 四、应规范对住宅建设项目户型比例的统计工作。在建设单位报批住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时,应要求其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户型比例指标,其标准格式见《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报送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电子文件有关要求的补充通知》(渝规管字…2006?110号)。 五、各分局应对经审批的住宅建设项目的户型比例,按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分别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月底报送市局建管处。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 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审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过程中,需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适用本办法。其中,涉及公示地点和公示前告知等具体操作办法,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示情形)编制和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城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及办理规划许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一)修改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的; (二)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涉及利害关系人的; (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

第四条(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一)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对房屋进行了销售,申请对原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已购买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二)依据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办理后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单位申请对设计方案总平面进行修改,已购买前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修改的,已购买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四)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直接涉及其利益的人为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不予公示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不予公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的建设项目,不予公示。 修改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公示: (一)商品房开发项目未销售前调整商住比例且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 (二)商品房开发项目未销售前对方案进行修改、保障性住房项目未分配前对方案进行修改的;

重庆市城乡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导则

重庆市城乡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居住用地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居住用地分类及用地标准;3、居住用地规模与布局;4、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建设;5、居住区分级与规模;6、居住用地开发控制;7、居住区道路;8、居住区绿地;9、名词解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在《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中另行规定。农村新型社区布局及居住标准在《村庄规划导则》中另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强、易峥、王磊、何江

目录 1 总则1 2 居住用地分类及用地标准2 2.1居住用地分类 (2) 2.2居住用地标准 (3) 3 居住用地规模与布局 4 3.1居住用地布局要求 (4) 3.2新拓展地区的居住用地 (4) 3.3旧城区的居住用地 (5) 3.4居住用地与其它用地的兼容 (5) 3.5居住区内部规划布局 (5) 3.6居住区内部空间与环境设计 (6) 4 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建设7 4.1布局原则 (7) 4.2控制要求 (7) 5 居住区分级与规模8 5.1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8) 5.2居住区各项用地比例 (9) 5.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9) 5.4 用地统计表 (10) 5.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11) 6 居住用地开发控制13 6.1开发控制原则 (13) 6.2居住用地开发强度 (13) 6.3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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