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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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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本节要解决四个问题一、商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三、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的概念

词义学上:通财鬻货曰商

经济学上:W—G—W,G—W—G

文化意义上: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

法学意义上:四种商

1.第一种商,也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

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流通领域)

2. 第二种商,也称“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运输、仓储、商事

中介)

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

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金融和生产领域)

4.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服务业)

结论: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商”是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二、商法的概念

1.定义: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2. 分类

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②广义商法(国际∪公法)

狭义商法(国内∩私法)

③古代商法

近代商法

现代商法

④大陆法系商法

英美法系商法

⑤商事主体法

商事行为法

三、商法的特征

1.兼容性。

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任意法兼强行法

组织法兼行为法

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2.技术性: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而民法规范具有伦理性。

3.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4.国际性:所谓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趋于统一。

5.发展性。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商法的演进

本节包括三个问题:一、商法的起源——欧洲中世纪的商法

二、近代商法的形成

三、现代商法的发展

一、商法的起源——欧洲中世纪的商法

商业的发展

城市的兴起城市法

商人团体的形成

商务机构的诞生商事规范体系

商业制度的形成商业联盟的章程条例法

商业观念的改变

商人习惯法的特点:

1.奉行属人主义原则,其大部分规则仅适用于商人之间。这一原则的实践成为后来商身份法的立法基础。

2.其内容体现了现代商法的一些重要原则和制度。

3.商人习惯法实质上是不同地域、不同商人团体的各类不成文商事规则的总称。带有一定的国际性。

* 商法最早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

“传统的法律,程序拘泥而狭隘,仍使用神判法、司法决斗,其法官是从农村居民中选拔出来的,这种法律只是一些逐渐形成的惯例,其作用是处理以耕种土地或以土地所有权为生的人们的关系,而不能适应以工商业为生计的人们。商人们需要有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一种更为迅速、更不依赖偶然性的证明方法,需要熟悉受审者的职业情况,能够凭借对案情的知识迅速结束争论的法官。

在较早时期,或最迟在11世纪初,由于环境的需要,产生了一些萌芽的商法。这是商事活动所形成的一些常规汇编,是商人们在交易中所通用的一种国际惯例。由于缺乏合法的效力,在当时的法院中无法接受这些惯例,因此,商人们同意从他们中间选出能了解他们的争论并能迅速予以处理的仲裁人。

二、近代商法的形成

1. 法国、1673年《商事敕令》和1681年《海事敕令》、1807年《法国商法典》。

* 这部法典的意义在于:

第一,它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商法的形成。

第二,它开创了民商分立的立法先例。

第三,这部法典对两个敕令的重大修改是将商人法改为商行为法,即以商行为观念作为立法基础,确立了商事立法的客观主义原则,形成了法国法系商法,反映了资产阶级消除身份等级观念的思想。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几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那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拿破仑·波拿巴

2.德国:1、1861年,《普通商法典》(旧商法),是采用法国立法例,即主观主义原则。

2、1897年,《德国商法典》(新商法)。

3、德国新商法与旧商法有本质区别,同样也区别于法国商法。不同之处在于它

采用主观主义原则,以商人观念为基础,这和法国商法采用客观主义原则,以商行为观念为基础是不同的。因此开创了德国商法法系。

3.日本:1、1890年旧商法典,请德国人赫尔曼·洛斯莱尔(Herrmann Rosler)仿法国商法起草,但其内容主要属于德国商法法系。

2、1899年新商法典,其体系和内容都与德国商法典相同,属于德国商法法系。

4.英国和美国

英美法系商法的特点是商事习惯法、判例法和商事成文法并存。英美商法起源于英国法,它开始是以习惯法和判例法为其法律渊源,这是和大陆法的主要区别。到19世纪中叶后,一批商事成文法相继在英国诞生。

美国法律在传统上承袭了英国法律,采用习惯法和判例法。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5.中国

中国近代的商法不是由古代封建社会发展而来的,而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清政府:1904年《公司律》、《商人通律》,1906年《破产律》,1908年《大清商律草案》。

民国政府:《中华民国商律》、《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等。

从历史角度来看,德国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最大,我国商法因此属于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

三、现代商法的发展

特点:1.动态化、2.技术化 3.融合化 4.国际化。

*启示:1. 现状

2. 发展的起点--法的移植问题

3. 发展的方向--商法典?商法通则?商法的立法体例问题: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补充:谢怀轼教授:(《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版)持有不同的观点:其一认为:民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是市民社会的法,是自由、平等关系的法,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不存在民法,封建社会及其以前的法都是等级的法、身份的法,因此都是公法。

其二认为:商法的内容产生于近代民法之前,比近代民法早一二百年,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是从封建制度内逐渐形成的,它与原来的民法根本没有关系。从历史沿革上看,民商分立完全是历史的原因而不是理论的原因形成的。

第三节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商法在国外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民商分立制1.商行为法模式(第632条关于商事行为的分析三种理论尝试:流通行为

论;投机行为论;企业完成行为论)

2.商人法模式(合理分类、区别对待---公平)

3.折衷模式

(二)民商法合一模式

(三)示范性质的统一商法典模式

(四)单行商事法规模式

二、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学说简介1民商合一论、2民商分立论、3经商合一论

(二)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第四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研究商法基本原则的前提:

第一,现代商法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为背景的。

第二,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商事立法准则的功能

2.商事活动行为准则和商事纠纷裁判准则的功能

3.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Ps:①这一功能应该是越来越重要,这是因为一百多年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此迅速,以至于成文法国家的商法不得不经常修正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凡是商法成文化越早的国家,其法典被架空的部分也越多,因而它被修改的机会也越多。法典的修改与单行法规的制定尚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法律原则的漏洞补充作用遂日见明显,这也是成文法国家商法的基本原则日益重要的因素之一。

②所谓商法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对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与司法指导意义,对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规则

四、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一)商法基本原则界定的标准

1.反映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性

2.统辖商法的具体法律制度

3.体现各国商法的共性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1 .市场准入严格法定原则

(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或“过渡型”商主体。

(2)主体结构法定

商主体结构法定是指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

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商主体。

(3)商主体程序法定

商法对在设立商事主体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投资者欲成立商事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

保险商设立的法定程序:申请设立—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开业申请,中国保监会颁布保

研业务许可证—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1)定型化交易规则(2)短时效主义

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2)外观主义(3)严格责任主义

【思考题】一、对部门法的划分问题如何认识?

二、对世界各国商法的差异性和发展趋势如何认识?

三、对商法地位问题的几点共性认识。

【本章小结】☆本章地位:统领☆研究角度:宏观☆学习线索:

1. 时间:商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2. 空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3. 学科: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 商法的独立性、私法本质与立法体例

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商事法律关系概述

本节包括两个问题:一、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外延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

一、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外延

商事关系的概念:商事关系是商主体基于商行为在商事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征:第一,从主体看,至少有一方是商人;

第二,从客体看,其客体仅限于商行为;

第三,从内容看,商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

婚姻家庭等人身关系;

第四,商事关系发生在营业活动中,是一种营利性关系,而不是公益性

关系,也不是非营利的民事关系;

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

(一)客观标准

(二)主观标准

(三)折中标准

第二节商主体

一、商主体概述:

(一)概念: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

(二)特性

第一商主体是具有商事能力的人,即: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这是商主体的人格要素。在人格要素层面,商主体与民事主体有所差异:

1)商主体必须依法取得商人资格,须以法定条件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从事某项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不能取得商人资格的人,如某些民事主体、行政主体,不能成为商人;

2)商主体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而民事主体不完全以行为能力为

要件;

3)商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时产生,而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以分离或渐次产生;

4)民事主体范围广于商事主体,如政府机关不能经商,但可成为民事主体。

第二、商主体是实施商行为的人,这一要素解决的是商主体与非商主体的区分。

1)商主体实施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目的,党政机关、军队等的设立不具有营利性,不能成为商主体;

2)商主体是以实施商行为作为经常性职业的人,如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合伙企业,例如著名的“傻子瓜子公司”。

第三、商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的人,不同代理商事主体或为商人提供特定服务的商业辅助人如经理、雇员等。

Ps:商业辅助人,也称商业使用人,是指基于委任或者雇佣合同关系而从事辅助商主体营业的人,如经理人、职员、劳务人员等。

1)经理人(managers),是指为商人管理事务并为其进行的商业事务签名的人。经理人与商人之间是一个委托——代理关系,可以是一人,可以是数人;

2)职员,是指经商业主体或其经理人聘任或授权为商人办理营业上部分业务或特定事项的商业辅助人,如推销员、采购员等,职员与商人之间是一个特定事项的代理关系;

3)劳务人员,经商人或经理人雇佣而提供一定服务的人,劳务人员与商人之间是一种雇佣合同关系。

二、商主体的学理分类(42页)

1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2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

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

商个人

一、商个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定义: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事

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在我国,商个人包括个体

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2.特征①依法进行了商事登记、取得商事主体资格②商个人身份的双重性

③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并承担无限责任

二、商个人的价值

1.优点:第一,经营灵活;

第二,法律规制相对宽松;

第三,可以充分保持营业秘密。

2.缺点:第一,资金少,筹资受到限制;

第二,经营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

第三,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

三、商个人的种类

个体工商户: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民事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Ps:《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共6章48条。

重点问题: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及解散

思考题: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比较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问题

一、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二、特征: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补充:个人独资企业是最常见的一种商事组织。一个人就可以作为此类企业的业主进行商事活动。它用不着拘泥于任何形式,它拥有全部的管理权限。如果它需要其他人来服务,它就可以雇佣他们,从而出现了业主和雇员的关系或业主与代理人的关系;如果它需要资金,它可以向其他人借贷,从而就发生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如果它需要厂房和设备,它可以向其他人租借,从而建立房东和房客的关系,或寄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它对所有向它提供上述一切的人承担支付报酬的责任。如果它在营业中发生亏损,它必须以其能获得的一切独自承担之。如果它能赢利,它就能独享之。这是最简单的商事企业形式,几乎没有任何内部机构。”

2.设立条件: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应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且不为法律规定禁止从事营业的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权利和义务

权利:

义务:

①遵法守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②依法纳税;(不合理:双重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③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④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4.事务管理:委托或聘用

书面合同:明确委托具体内容和权限。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受托人的忠实义务:法条T20

5.解散与清算

①解散:

投资人决定;(15日通知,30日公告;30日,60日内申报债权)

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

②清算:

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保---税款---其他债务。

清算后,注销登记。

有关商合伙的相关问题

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商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的目的,依据法律和合伙协议的

规定,而联合成的组织体。(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Ps:美国1994年《统一合伙法》:“合伙”定义与启迪

Uniform Partnership Act§202(a):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以共有人的身份经营一项事业而形成的一个社团,即构成一个合伙,不管当事人是否有组成一个合伙的意向。

美国统一合伙法的定义,重实质而非重形式,无须以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为要件,对现实中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合作经营而尚未签署书面协议也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但实际上是一种团体的行为关系的确认,以及保护与之交往而受损的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十分有利。

《合伙企业法》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①1997年2月23日颁布、同年8月1日施行的《合伙企业法》,共9章78条。

②已修改,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109条

2.特征①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②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③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④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⑤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商合伙的分类

1、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是指全体合伙人全部出名,并且由全体合伙人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通常,合伙即指普通合伙。

2、隐名合伙(silent partnership),是指在合伙关系中,一部分合伙人仅仅作为隐名合

伙人存在,不显名参与合伙事务,而另一部分合伙人则作为显名合伙人存在,参与合伙事务的合伙形态。我国不承认隐名合伙,但公司法实践中,出现隐名投资。

3、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在合伙关系中,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而另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两合公司)这一企业形态,将有限责任引入合

伙机制,提供了融资渠道;与公司相比,又附带信用的吸引力,最适用于高风险

的投资领域。

我国最早的有限合伙:北京市政府2001年2月13日依据《中关村科技园条例》制定了《有限合伙管理办法》。

三、商合伙的价值

组建较为简单和容易;

扩大了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

提高了经营水平与决策能力。

四、我国合伙企业制度

(一)普通合伙

1、设立:设立条件:

第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第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部分:

(2)合伙企业的积累部分:

(3)合伙企业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

3、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

(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一,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

(3)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等:

(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为补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与其债权人和合伙企业的关系。

5、入伙与退伙

(1)入伙:入伙的条件

入伙的法律后果

变更登记

(2)退伙:协议退伙

单方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

除名退伙:

退伙的后果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

1、定义: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

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2、特征

(1)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作价,并在企业登

记事项中予以载明。)

(4)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

资。)

(2)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例外情形:T68)

4、表见普通合伙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

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5、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自己交易自由及其例外:

(2)竞业自由及其例外:

(3)出质自由及其例外:

(5)对外转让份额自由:

6、合伙人责任性质的转换

(1)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一致同意。

(2)身份变更,责任加重。

(四)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1、清算人的产生方式:

①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②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

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③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剩余财产的分配: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作出决议;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破产制度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

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关于商法人的相关问题

一、商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

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2.特征:①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人格。

②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③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

④法人应独立承担责任。

二、商法人的价值

1.优点:第一,商主体可以有效地积聚和利用人力财力物力资源;

第二,法人资格不受自然人生死影响,有永续性,可以经营长期性事业;

第三,投资者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而只承担最小的风险。

2.缺点:第一,受国家法律的严格干预,设立程序复杂;

第二,规模一般较大,缺乏灵活性;

第三,因法律干预,不能充分保持营业上的秘密。

第三节商行为

一、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如无特别规定,商行为是商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营业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1.商人性 2.营利目的 3.营业行为;反复性、连续性、有计划性思考题: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有何不同呢?

Ps:其他各国对商行为的认识

1.法国学者认为:商行为是“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2.《德国商法典》第343条规定:“商行为是商人从事经营的全部行为。”

3.日本学者认为:确定商行为的标准应当兼采主观和客观。

4.《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商行为是“企业主(含小业主)以生产、交换或者提供服务

为目的,从事有组织的职业经济活动的行为。”

结论: 现代社会不应固守单一的理论,而应该走向兼容,即应从行为主体、行为本身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结合起来确定。

二、商行为的范围

下列行为为商行为:

1.票据行为

2.证券交易

3.期货买卖

4.交互计算

5.商业特许合同

6.特许经营合同

7.为营业而进行的租赁和融资租赁

8.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经营行为

9.网上交易行为

10.设立、终止企业的行为。

11.如无其他规定,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为商行为,双方的法律行为均适用商行为的规定。

12.商人所进行的行为,如无相反证据,推定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三、商代理

(1)概念: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2)主要特点:

1商人性:商法中的代理是专门从事各种商务代理活动的独立的职业代理商。

2代理权只能来源于委托

3职业性:是从事固定持续营业的职业代理商

4有偿性:布莱克布法官称为“抽佣商人”。

5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此外还不因企业所有人的死亡而使代理权终止。

(3)商事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佣金或者报酬请求权;合理费用或损失补偿请求权;

2. 义务:代理人注意义务;代理人忠实义务;

第三章商事登记

第一节商事登记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

2.特征

①商事登记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在于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②商事登记是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往往也由商事特别法以强制性条款规定。

③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公权权利的干预。是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二、商事登记的意义

1.使企业具有合法资格,确认能力。

2.便于国家对企业监督。

3.使利害关系人便于查知企业情况。

4.保障营利性主体营业活动的规范化实施。

概言之,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是商法交易安全原则的集中体现。(一)、境外模式

行政机关模式:英美多采行政监督,登记机关为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模式:大陆法多采司法监督,登记机关为法院。

民间自治模式: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督结合模式(法国):

公司登记(行政机关)其他商事登记(法院)

(二)、中国模式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级登记管理原则

第二节商事登记的种类和效力

一、种类

1.开业登记:①、几点注意事项:(1)首先应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报送审批;

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2)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

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开业登记;逾期不申请的,另行报批;(3)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开业登记。

②、应提供的法定文件:(1)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3)公司章程;(4) 验资证明;(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6)住所

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③、完成:申请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后,取得法人资格,即告成立。即可凭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

户,申请纳税登记,签订合同,进行营业活动。

2.变更登记①变更原因: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企业的分立、合

并、迁移等。

②要求: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①原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以及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另外满6个月尚未开展营业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6个月,

登记主管机关吊销执照。

②程序: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申请报告及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经核准

后,收缴企业《营业执照》及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开户

银行,经营权利从此消灭。

二、效力

(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1.强制登记主义:即有创设企业的效力。

2.任意登记主义:只有宣告的效力。

现代商事立法的趋势是强制登记主义原则,我国立法采用的是强制登记主义。

(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1.一般的效力:即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登记只能对抗恶意第三人。

2.不实登记的效力:一般商法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为不实登记时候,仍应以登记事

项为准,不得以该事项不真实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节商事登记程序

一、申请

二、审查(核准)

三、登记

四、公告

第四章商业名称(商号)

第一节商业名称概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也称为商事名称或商号,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二、商业名称的特征

1.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使用的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

2.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必须使用的名称。

3.商业名称与商事主体的特定经营对象和信誉密切相关。

4.商业名称往往能够反映出商事主体的组织形态。

三、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1.构成要素不同。

2.表彰对象不同。

3.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4.法律保护的范围不同。

第二节商业名称取得和转让

一、商业名称立法例

1. 商业名称立法目的

①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②保护商事主体的利益

③便于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的管理

2.商业名称立法体例

①商业名称真实主义。

商业名称真实主义,也称登记真实主义,是指商事主体所使用的商业名称必须能够真实反映商事主体的基本营业情况和权属情况。

②商业名称自由主义。

商业名称自由主义,也称登记自由主义,是指商事主体商业名称的使用可以根据使用人的需要进行确定,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

3.商业名称相关立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民法通则》等

二、我国商业名称的选用规则

(一)我国商业名称结构

湘西自治州金凤凰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行政区划名称

2.字号

3.行业

4.组织形式。

(二)我国商业名称选用规则

1. 商业名称单一性规则。

2. 商业名称显著性规则。

3. 商业名称正当性规则。

4. 商业名称的公序良俗规则。

5. 对商业名称的特别限制。

三、商业名称登记

1.商业名称登记的概念

2.商业名称登记的种类

创设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继承登记、撤销登记和废止登记等。

3.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①创设效力②排他效力。

第三节商业名称权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二、商业名称权的特征

1. 排他性。

2. 区域性。

3. 公开性。

4. 可转让性。

5. 终身性

三、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人格权说

理由:①商业名称权目的在于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是商事主体存在的基础,是法律赋予商事主体本身固有的权利,与公民的姓名权性质相同,都属于人格权。

②商业名称权是专用权,其功能在于排除他人妨碍和侵害,与财产权没有直接关系,

只能划为人身权范畴。

☆财产权说

理由:①商业名称权是专用权,与商事主体的商事信誉密切相关,其核心就是商事信誉,而信誉,在大陆法系国家,属于商业资产范畴,因此,商业名称权是财产权的一种。

②商业名称权不仅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而且可以转让和继承,而属于

人格权的公民姓名权是不能作为转让或继承的标的的,因此商业名称权应属于无形

财产权的一种,而不能属于人格权。

☆折衷说:认为商业名称权兼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四、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各国法律对于商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有两种方式,即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

第五章商事账簿(自学)

第一节商事账簿概述

一、商事账簿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会计账簿。其

制作和表现形式既有书面形式,也有电子形式。

2.特征:①由商主体制作。

②设置的目的是表明商主体的财产和经营状况。

③法定性。

二、商事账簿设置原则

1.强制原则

2.自由原则

3.折衷原则

三、商事账簿立法

1.立法体例①商法典②单行法③行业准则

2.我国立法体例

我国采用单行法模式。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

四、商事账簿意义

第二节商事账簿的分类

一、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

1.日记账

2.分类账

3.总账

三、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报表

①资产负债表②损益表③财务状况变动表④其它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

3.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节商事账簿法律关系及其效力与保管

一、商事账簿法律关系

1.概念:商事账簿法律关系是指受商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商事账簿的设置、核算、

监督、记账和保管等行为所形成的商事账簿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①复杂性②当事人多元性③权利义务多样性

3.内容①商事账簿核算关系

②商事账簿信息披露关系

③商事账簿管理关系

④商事账簿监督关系

二、商事账簿的效力

1.商事交互计算依据

2.稽核审计、计税、资产评估依据

3.诉讼证据

三、商事账簿的保管

1. 确定期限

2. 不确定期限

3. 分类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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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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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 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 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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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一、简答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多数学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2.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事交易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由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迅捷。这个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通过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独立性的关键所在。一般说来,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法律关系。因此,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那部分,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那一部分行为。 4.简述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上述特征,构成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及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事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事行为辅助人之间的本质区别。 5.简述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商合伙作为商主体的一种形态,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予以清偿。 6.简述经理权的特点。 是经理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其具有如下特点: (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

商法总论练习题答案

一、单选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事立法活动活跃, 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 可以归入商法范畴的有 A .《合同法》、《企业破产法》 、《民事诉讼法》 B .《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 C .《个人独资企业法》、《信托法》、《证券法》、《仲裁法》 D .《劳动法》、《行政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 外国法上,采取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的国家是( C ) A ?美国、英国 B ?德国、法国 C ?日本 D ?瑞士 3、 有关商法与行政法在法律及其关系的属性上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 A 、 商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行政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B 、 商法以处罚性规范为主,行政法以自治性规范为主 C 、 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D 、 商法以自治性规范为主,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4. 有关商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 B ) A. 其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B .商法调整对象的不特定性 C .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 D ?商法的公法性和国际性 5. 所谓商主体法定原则是指( D )。 A .对于商主体在法律上的资格,不以强行性法规加以规定 B ?商主体的类型在法律上有严格的界定 C .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 D .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6. 下列不属于民事主体与商主体区别的是( C )。 A ?商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民事主体却未必如此 B .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不同时产生,商主体则必须同时产生 C .公法上的主体如政府部门等可以成为商主体,但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D .商主体的形成,一般必须是行为人积极法律行为的结果 7. 有关商法与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性质说法正确的是( A )。 A 、 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人之间的以平等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与商 人之间以不平等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经济关系 B 、 商法和经济法都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C 、 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人之间的以不平等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与 商人之间以平等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经济关系 D 、 商法和经济法都主要调整不平等主体间社会经济关系。 8.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 .所谓商主体就是特指商人,他们可以不依照法律法规而仅仅需要依照商事惯例来承担义 务,享受权利 B .商主体仅仅是法律上的一种拟制的主体 B ) C )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及重点总结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及重点总结 864法学综合1(刑法学、民法学) 刑法学考试大纲: 1.考试要求 ①了解本大纲所包含的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罪名的犯罪构成。 ②理解和掌握刑法的概念与性质、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犯罪构成的四个基本要件、故意犯罪过程中停止形态的具体表现、刑法中的正当行为、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刑罚的功能与目的、刑罚裁量与刑罚执行制度、刑法分罪重点罪名的区别与联系。 ③运用刑法基本原理、刑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正确分析和判断司法实践中的各种犯罪现象。 ④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条文。 2.考试内容 ①刑法总论:刑法的概念与性质、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的四个基本要件与刑事责任。正当行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罚的概念、功能与目的。刑罚的体系与种类。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②刑法各论: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分则的体系。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3、刑法学考试题型分值 1)简述题30分 2)论述题30分 3)法条评析15分 4、参考书目 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高铭暄、马克昌2010年

民法学考试大纲 1.考试要求 ①了解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理解并掌握我国民事主体的类型及其相关制度,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内容。 ②理解有关物权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熟知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概念、特征及相关基本制度,了解他物权的各种类型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 ③掌握债的概念、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的基本内容。理解合同的订立,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责任的相关内容。能区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与其他民事行为的区别。 ④理解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掌握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掌握具体人格权的类型。掌握身份权的概念和类型。 ⑤熟悉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掌握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明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区别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了解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及其归责原则。区分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不同。 ⑥运用民法学原理,分析和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⑦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条文。 2.考试内容 ①总论: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与期限。 ②物权:物权概述;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③债权: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合同的订立;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责任;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④人身权:人身权概述;人格权;身份权。 ⑤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3、民法学考试题型分值 1)简述题30分 2)论述题30分

商法重点

商法总论复习 6个名词,6个简答,3个论述 一、名词解释 1商人法立法体系 强调商行为概念的基础作用,以商行为概念确定商主体的范围、商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商法规则并强调商主体资格对于商行为的依存性的体系 2商行为法立法体系 强调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并将其作为商法适用的一般前提、商行为内涵的一般概括、对一切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基本规则的抽象的体系 3折衷立法体系 强调商人的概念与商行为的概念共同做为商法体系的基础并以商行为概念作为商人定义的基础;商人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商行为的具体范围的体系 4民商分立:是指将民事商事分别立法,于民法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法典,民事法典与商事法典各自独立存在。(30) 5民商合一:即将民事商事统一立法,不设民商之区别,将商事之规定,或编入民法法典之中,或将其制定为民法法典的单行特别法规,在立法逻辑和制度体系上具有内在的适应性。(30) 6注册商人:需要商业登记及有商业登记的强制性义务的商人 7任意商人:不需要商业登记及没有商业登记的强制性义务的商人 8商事能力:商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9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论行为人是否为商主体,也不论是否以营业的方式进行,都必然认定为商行为。 10相对商行为: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以及仅基于营业目的实施时方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11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12资产负债表:比较全面地反映商主体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情况报表。 13商业账簿:指的是商人在营业过程中所设置的以及形成文字记载的一切账务簿册。 14商誉:是指商事主体在与其他商事主体进行的商业交往过程中逐步累计而成的良好信誉。 15商业名称权:商主体取得的对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别称商号权。 16商事仲裁: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及其书面申请,对其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制度。 17票据: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18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19票据追索权: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20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商法总论》练习题(有答案)

《商法总论》部分练习题 一、填空 1.法国于1807年9月通过,并于1808年1月1日实施的___《法国商法典》___,是世界上第一部划时代的商法典,它首开__商成文法__之先河,标志着商法在人类法制史上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1861年,德国以____为基础制定了____,该法典仿效法国立法例,采用客观主义原则。1871年统一的德意志帝国成立后,开始修订法典,于1897年5月颁布了_《德国商法典》_。新法典则改采商人法模式。 3.商事主体的类型主要有_____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____、_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____、___形式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__三大类型。 4.采用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又存在____商人法模式__、___商行为法模式_____、____折中商法模式_________三种具体立法模式。 5.采用单行商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是___英国___,采用示范性质的统一商法典模式的典型代表是___法国____。 6.商事法律关系由__商主体__、___商客体____、____商内容___三要素组成。 7.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商个人主要包括__个体工商户___、__个人独资企业_和__私营独资企业___。 8.商法人在国外通常被称为_______,在我国被称为_____。 9.__法定__商人是指以绝对商行为作为经营标的,不以在商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为成立要件的商人,是___德国___商法典的一种分类。 10.不同国家,在商号选定上奉行不同的原则,主要包括___商号自由____原则和__商号真实____原则。 二、名词解释 1.商法。调整商事主体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号。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的过程中使用的名称 2、商事法律关系:商人在从事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2、商行为: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2、商主体:两个能力+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权利和义务 3.绝对商行为。仅根据行为的形式或行为本身的性质即可确定为商行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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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 一、商的概念 (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 1、固有商(第一种商,绝对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 (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 (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 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市场经济国家】 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 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 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 (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反对不合法、不正当利益】 (二)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事组织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实际是严格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例如公司法既规定了章程、股东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责任、认缴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 (三)规范的技术性 商法规范实用且操作性很强,贯穿着促进交易安全、效益、迅捷等重要原则。如公司法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方法、董监选举方法、商业账簿中的造具要求、累积投票制等。票据法中,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及追索等。 (四)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 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进步加速变化,需要法律适应现实生活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五)含有公法化因素 商私法中亦有公法因素,如证券法中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的规定等。强调商法的私法性质,是要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商事交易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承认商法含有公法化因素,是兼及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商事交易活动加以适当引导和监管,维护交易者利益。 (六)规范的可借鉴性 这一特征由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商事活动类同性决定,可以有力地推动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第三节商法的地位与渊源 一、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的立法模式: 1、民商分立模式(1)商行为法(2)商人法; 2、民商合一模式;

商法课堂练习汇总 swt整理

商法课堂练习一(商法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10*5) 1、“商”的广义含义指的是( D )。 A.交换行为 B.投资行为 C.协议行为 D.一切营利性行为 2、甲上市公司欲发行可转换债券1亿元,中国证监会要求该公司将现有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在媒体上公告,中国证监会的这一要求体现了下列哪一原则?( C ) A.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B.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C.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D.严格责任原则 3、有关商法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D )。 A.商法人是法人的一种,是一种拟制的主体,是通过意思行为创立的 B.商法人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行为属于商行为,受商法的调整 C.商法人应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D.商法人没有统一的意思机关 4、代理商与其他商事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A)。 A.仅仅是固定地从事促进交易或缔结交易的商事活动 B.代理商不需要商业经营的固定性和持续性 C.代理商是依赖被代理商而存在的 D.代理商所代理的行为一定为商行为 5、在多数国家中,下列各行业不属于核准原准则设立企业的有( D )。 A.矿企业 B.证券金融保险业 C.邮政 D.批发业 6、下列不属于商号权的法律特征的是( B )。 A.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不等于承担义务的行为人 B.商号权具有公开性,因此其不受地域的限制 C.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但分为绝对转让性和相对转让性 D.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7、商事账簿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D )。 A.民事法律关系 B.商事法律关系 C.行政法律关系 D.综合法律关系 8、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母公司,债权人丙公司在追索甲公司350万元债务时,甲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持有乙公司70%的股权,且乙公司有净资产500万元。如果你是法官,你应当如何确保丙公司的债权得以实现?( D ) A.判令乙公司为甲公司偿还350万元 B.直接查封乙公司350万元的财产 C.判令甲公司和乙公司对该3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D.冻结或拍卖甲公司在乙公司的股权以清偿债务(母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9、资产负债表是指反应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所反应的财务状况具体是指哪方面的内容( D )。 A.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损益 B.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资金变动 C.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 D.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10、甲公司与乙公司决定以各自的全部资产、人员和营业合并成立一名称为“大岩”的有限责任公司,请问:大岩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什么性质?(A) A.设立登记 B.变更登记 C.重组登记 D.注销登记 二、多项选择题(10*5) 1、下列属于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区别的是(ABD )。 A.商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民事主体却未必如此 B.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不同时产生,商主体则必须同时产生 C.公法上的主体如政府部门等可以成为商主体,但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公法上的主体可以是民事主体但不得称为商事主体) D.商主体的构成,一般必须是行为人积极法律行为的结果 2、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绝对商行为(AC )。

商法学知识要点

商法学 一商法总论 1 商法: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目的上的营利性2)规范上的技术性3)兼具公法性4)具有国际性 5)具有发展性 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因为参加商事交易活动二进行和发生的社会关系。 基本原则:营业自由,商主体法定,商主体维持,保障商事交易便捷迅速,维护交易安全 2 商法的法律地位 商法是私法的组成部分,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与民法的适用规则: 1)民法作为商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 2)商法规范的适用和效力均优先于民法规范 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 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 3)功能不同 4)法律性质和理念不同 商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交易活动,属私法领域,意思自治是基本调整方法,商法注重商主体的营利性和个体利益保护。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干预经济的活动,属公法领域,依靠国家强制,注重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整体利益的保护。 3 商主体:以从事营利为目的,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职业,并承受商事权利义务的个人和组织。特征:职业性,营业性,技能性,公开性,独立名义 分类:商自然人,商合伙人和商法人 商个人,也称自然人或个体商人,指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营业活动并承营业活动所生权利义务的商主体形态。 商合伙: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商法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商事辅助人:辅助商人从事营业的人。分为商事使用人和商事代办人 商行为:经由商法规范确定的各种营利性活动或者营业活动。 4 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主管机关予以审核并登记公告的商事制度。 特征:商事登记是法律行为,是特殊目的行为,是要式行为,是商事私法行为和公法行为的复合体,是商主体的登记。 种类: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 商事登记程序:申请和受理,审查,登记,公告四个阶段 5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业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题相互区别的名称 构成要素: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商业名称权的特征: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公开性,可转让性,稳定性,区分性,排他性,唯一性,标准性 6 商事账簿:为了维护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权益,以及社会交易秩序,立法主体要求,根据商业会计原则备制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7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单独设立,由一人拥有、控制并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企业。 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8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或企业组织形态。 合伙的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三)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商法总论练习题(2013)分解

商法总论练习题(2013) 商法概述 1、(多选)商法具有哪些特征?() A、商法具有复合性和兼容性 B、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C、商法具有明显的营利性 D、商法具有显著的国际性 2、下面哪一项不属于强化商事组织原则的内容?() A、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 B、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规则 C、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 D、公示主义原则 3、下面哪一项不属于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内容?() A、强制主义 B、外观主义 C、严格责任主义 D、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4、下面哪一项不属于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的内容?() A、交易定型化规则 B、权利的证券化 C、行为的要式性 D、行为效力扩张主义 5、下面哪一项不属于维护交易公平原则的内容?() A、平等交易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情事变更原则 D、有限责任原则 6、下面哪一个国家采用的是民商分立体制?() A、日本 B、瑞士 C、泰国 D、前苏联 7、下面哪一个国家采用的是民商合一体制?()

A、泰国 B、法国 C、德国 D、日本 8、下面有关商法的叙述,错误的是() A、商法是倡导营利的发展法 B、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C、商法是包含着大量强制性规范的私法 D、商法是最具开放性质的国际法 9、(多选)从涉及商法制度体系的解构和整合,可将商法分为() A、形式商法 B、实质商法 C、商人人格法 D、商人行为法 10、(多选)商法的对象包括哪些?() A、商人的活动规律 B、商人人格创制关系 C、商事营业实施关系 D、商事经济关系 答案:1、ABCD 2、D 3、D 4、D 5、D 6、A 7、A 8、D 9、CD 10、BC 商事主体 1、下面有关商事主体的叙述,错误的是() A、权利能力是商事主体之必备要件,行为能力为非必备要件 B、一般情况下,商事主体以从事商事经营为要件 C、商事主体资格须依法取得,一般须经国家主管机关认可,履行商业登记手续。 D、商事主体类型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任意设立,如有些国家不允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 写在前面: 个人主观整理,仅供参考。 虽然把课本内容差不多都打进去了,但复习还是最好结合课本几乎都是手打的,所以可能会出现错别字,不接受任何质询。 记号解释:Δ重要;*比较重要;Δ*及其重要;√看一下 可能存在疏漏 考试形式:闭卷考试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其特征Δ 1.国际商法是在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主体在其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这一概念涉及以下三项要素:①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②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等商事组织形式;③国际商法有规范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交易习惯法规则、主要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规范等构成。 3.国际商法的特征:①调整对象的特定性;②商事主体及商行为的盈利性; ③商法规范的技术性和同源性;④国际性和统一性。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Δ 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有两类渊源: ①与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相关的国际条约和习惯法规则; ②对国际商事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的国内法规范,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和学说。 1.国际条约或公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商事交易等方面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是国际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1)其特征是:①主体是国家或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国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实体间就商事活动达成的协议不构成条约;②国际条约或公约是缔约主体双方或多方协商谈判的结果;③书面形式,仅对缔约国或参加国具有约束力,实践中可能得到非缔约国的承认和遵守。 2)包括国际商事公约和含有商事条款的一般国际公约,以前者为主,其数量众多、内容广泛且通常参加方较为普遍,包括国际商事实体法、国际商事程序法以及国际商事冲突法。 2.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际习惯法规则又称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是在国际商事交往过程中,由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活动逐步形成并为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国际商事交易行为规范。 1)此类规范常以不成文形式出现,多为一些国际性商人组织、整理、编纂,并伴随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发展适时加以修改完善。 其基本要素是①内容确定,包含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则;②为各国当事人在长期实践中重复、一致适用;③为各国普遍接受,具有约束力。 2)影响较大的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75年《联合国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等。 3)国际习惯法规则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涉及主权等特征。 3.关于国际商事交易的国内法规范 教材p7

商法总论笔记

商法学总论 共五章: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商业登记 第四章商业名称 第五章商业账簿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本节要解决四个问题:一、商的概念 二、商法的概念 三、商法的特征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的概念 词义学上:通财鬻货曰商 经济学上:W—G—W,G—W—G 文化意义上: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 法学意义上:四种商 1.第一种商,也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 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流通领域) 2. 第二种商,也称“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运输、仓储、商事中介) 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金融和生产领域) 4.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服务业) 结论: 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商”是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二、商法的概念 1.定义: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分类 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②广义商法(国际∪公法)、狭义商法(国内∩私法) ③古代商法、近代商法、现代商法 ④大陆法系商法、英美法系商法 ⑤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 三、商法的特征 1.兼容性 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任意法兼强行法;组织法兼行为法 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2011年校级精品课《商法》课程建设总结

2011年校级精品课《商法》课程建设总结 一、教学队伍 (一)课程负责人与主讲教师 教师商法课程已经开设了十二年,为72课时,4学分,由我院五位教师讲授,其中具有副教授职称的教师有5人,全部是双师型教师,负责人韩学平具有博士学位,其他教师三位具有博士学位,一位具有硕士学位。该课程师资力量强大,教师授课态度认真,教学水平较高。教师的梯队建设已经形成,有一支结构合理、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全体教师爱岗敬业,工作中勇挑重担。中青年教师苦练基本功,教学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教学队伍情况见下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学科专业在教学中承担的工作韩学平男1962.6教授民商法学学科负责人 陈杉女1977.10副教授民商法学主讲教师 聂婴智女1978、11副教授民商法学主讲教师 刘慧萍女1971.6教授民商法学主讲教师 刘兆军男1979、6副教授法学主讲教师及课程制作 课程负责人与主讲教师师德好,学术造诣高,教学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特色鲜明。课程负责人近三年主讲此门课程达到两轮。

(二)教学队伍结构及整体素质 学历结构:课程组5人中有研究生学历者5人,博士后2人,博士2人,硕士1人。其中聂婴智老师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 年龄结构:课程组5人中,30-40岁的3人,40岁以上2人。 学缘结构:课程组教师之中既有该学科全省著名的土地法专家,也有改革开放后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有一定实务经验,在律师事务所兼职工作的教师3人;有曾在西南财经政法大学在著名农业法专家陈小君指导下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专业教师1名;有曾在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从事访问学者研究工作的专业教师2名,来自外校和其他相近学科培养背景的教师占50%。 师资配置:本课程组教师均为专业教师,其中高级职称的人数5人。从事高等教育工作20年以上的教师达到1人。由于课程的专业性很强,课程教学除主讲教师外,将来还考虑设置2名年轻教师专门负责实验课教学,专业辅导教师与学生比例为1:25。教授、副教授占教师总数的100℅;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5人,占教师总数的100%。 课程组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和学缘结构合理,是一支老中青相结合、以中青年为主讲教师、爱岗敬业,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团结协作、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学梯队。 法学院一直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和后续梯队的培养工作。该教学小组的中青年教师在近年内必须到校外,尤其是国外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工作或进修访问,韩学平老师已经博士后出站,陈杉近期会去美国著名大学访学一年,专门学习商法;鼓励和支持中青年教师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开设各种学术讲座,韩学平、陈杉、聂婴智、刘慧萍、刘兆军多次参加全国商法学术会议,文法学院还先后邀请梁慧星、孙宪忠、付强等国内民商法名家来文法学院做学术讲座。为中青年教师主持和负责科研项目创造条件,并建立学术科研基金,在财力上对中青年教师的科研工作进行扶持,对他们的成果进行财力上的重点倾斜;通过邀请国内外著名学者,增进中青年教师与学界同仁的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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