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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种类有几种

商标侵权行为种类有几种
商标侵权行为种类有几种

商标侵权行为种类有几种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一、商标侵权行为种类有几种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以下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种类: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准确认定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是商标侵权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同时具备“商标或标识构成近似”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条件,侵权才能成立。

1、商标外观。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

2、商标读音。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

3、商标含义。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近似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二)正确判断类似商品

1、国家商标局虽然编发了《类似商品区分表》,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很难解决实践中是否类似的问题,因此《类似商品区分表》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并不是划分类似商品的依据,只能作为认定类似商品的参考。

2、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并非不同类、不同组就等于不相类似,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不以商品质量的优劣作为判定

《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在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商品质量优劣不会影响到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四)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注册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如果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有违反《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情形,可以适用相关条款处理,要求注册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57条中主要规定了七种,而除此之外可能一些司法解释当中对此还有其他的规定。在判断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时候,需要作出相应的认定,这里就要准确认定近似商标、对类似商标作出正确的判断,当然如果存在违法使用的情况,尤其是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行为。

论商标侵权行为及其认定

论商标侵权行为及其认定 姓名:许崇强 学号:1101909023 摘要: 我国现行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别,而且我国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在实践上有害,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更重要的是,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有义务使《商标法》达到《TRIPs协定》的保护水平和要求。因此,我国需要修正现行的商标侵权认定标准,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引进国际通行认定标准,确立消费者混淆作为认定商标侵权标准,完善我国商标侵权制度。 关键词: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混淆消费者混淆 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既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而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则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应首先解决的问题,故而也是商标法最重要的内容,它集中体现了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水平,反映了我们对商标本质的理解。然而,我国现行《商标法》以商标标识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近似作为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这不仅违背了商标法原理,造成许多不良后果,并且与商标立法的国际趋势背道而驰,已成为阻碍我国商标法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主要问题。 一、商标侵权行为概述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本质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目前的著作多从列举具体的侵权行为揭示其内涵,很少从整体上进行研究。①这是因为商标侵权从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总是与经济发展相联系,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会产生新的不同的侵权类型。尽管如此,一些学者还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定义。这些观点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两类:(1)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其注册商标或者将该商标的主要部分用作自己的商标,从而造成商标混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②(2)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授权,擅自行使或者利用他人商标专有权利的行为。③第一种定义从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角度,揭示了商标侵权构成所需要的行为要件和后果要件,但该定义未能将淡化行为包括在内,因而是不够全面的;第二种定义揭示了商标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商标专有权利,而不是商标标识或者带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从而正确的反映了了商标侵权的本质特征。但这种定义过于简略,且有循环定义之嫌,不如第一种定义清楚明了。尽管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定义仍然存在争议,但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商标侵权的以下几点本质特征:(1)商标侵权是一种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2)商标侵权客观上对商标权造成了一定的后果;(3)商标侵权是一种客观事实行为,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无关。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 根据现行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我国将以下10种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①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②夏淑华著:《商标法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46-247页 ③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中外商标的特点及其翻译

中外商标的特点及其翻译 商标是商品的名称,它常取自于人名、地名、公司名称或普通名词组合。外国商标通常运用构词法,如剪辑词、混合词或首字母词构成。优秀的商标具有词汇简明、语音响亮、寓意深刻、联想丰富等特点,其目的是反映商品的属性和优点,以吸引消费者的欲购心理。鉴于商标的特点,在起商标或翻译商标时,我们要全面考虑,努力使其符合商标的特点。 标签:商标商品属性特点 0引言 随着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商品的名称——商标(Trade Name)必将受到人们普遍关注,其重要性将越来越体现出来,因此了解并认识商标的本质和特点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商标是商品的标志,是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名称。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根据商标来购买商品。所谓“品牌”就是商标而言的,“创牌子”就是运用各种广告手段提高商标的知名度,从而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因此商标对商品的销售是至关重要的。商品具有其自身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二因素,从本质上讲,商标与商品的使用价值有着紧密的关系,因为商品具有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属性,所以商标应该反映商品的自然属性,以满足人们的需要。此外,一个好的商标还应该反映商品的特征和优点以吸引消费者的欲购心理。本文拟对中外一些商标进行分析,旨在总结出商标的主要特点,希望能为读者或商家提供借鉴作用。 1商标的种类 商标有很多种类,大体上取自于人名、地名、公司名称或普通名词的组合。 人名:Ford(福特牌汽车)、Rolls-Royce(劳斯莱斯汽车)、LiNing(李宁牌运动服)、张小泉剪刀等。 地名:Fuji(富土牌胶卷)、KentucKV(肯德基快餐)、农夫山泉牌矿泉水、青岛啤酒等。 公司名称:Rolex(劳力士手表)、Xerox(施乐牌复印机)、长虹牌彩电、海尔牌电冰箱、美的牌电风扇等。 普通名词组合:Coca-Cola(可口可乐)——Coca(古柯叶子)+CoIa(可乐果籽);Double Happiness(双喜牌乒乓球系列)——Double(双)+Happiness(喜);Good Companv(良友牌香烟)——Good(良)+Companv(友)等。 2商标的构成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 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2016《商标法》第6-10章自测题

《商标法》第六章自测题 (共10道题,共100分,不限时) 单选题 1. 甲公司是一家制造汽车仿真玩具模型的公司,其制造的模型与真车只有大小的区别,在真车使用商标的位置,模型均使用了微缩比例的商标,甲的行为 (10分) A. 构成商标侵权 B. 属于正当使用 C. 构成不正当竞争 D. 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 对于平行进口问题,我国法律的态度是 (10分) A. 禁止 B. 不禁止 C. 部分禁止 D. 未予规定 3. 下列关于权利用尽说法正确的有 (10分) A. 甲的商标到期没有续展,其商标权利用尽 B. 甲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其商标权利用尽 C. 使用某注册商标的商品在第一次进入市场后,如果发生在市场内的继续流转,商标权利人不得以其商标权进行组织,此为权利用尽 D. 使用某注册商标的商品在第一次进入市场后,如果商品的形态发生进一步的变化,商标权利人不得以其商标权进行组织,此为权利用尽

4. 甲享有注册商标“梨花面粉”的注册权,使用的商品为面粉,在该商标中,不受保护的部分是 (10分) A. 梨花 B. 花 C. 面粉 D. 梨花面粉 多选题 1. 商标的正当使用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0分) A. 出于善意 B. 不是作为商标使用 C. 只是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 D. 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2. 可以作为商标侵权抗辩的理由为 (10分) A. 正当使用 B. 平行进口 C. 权利用尽 D. 指示性使用 3. 下列国家中允许比较广告存在的是 (10分) A. 美国 B. 英国

C. 意大利 D. 西班牙 4. 下列法律文件中规定有商标的合理使用的内容的有 (10分) A. 美国兰哈姆商标法 B. 《欧共体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一号指令》 C. 中国2001年商标法 D. TRIPS协定 5.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下列哪些内容,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分) A.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B. 地名 C. 商品质量直接描述 D. 商品数量的直接描述 6.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下列内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10分) A.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B. 地名 C. 商品质量的直接描述 D. 商品数量的直接描述 --------------------------------------------------------分---割---线---------------------------------------------------------

商标分类2020最新版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正是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将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形成了商标分类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正是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将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形成了商标分类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截至2017年,商标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申请人所需填报的商品及服务一般说来都在其中了。不仅所有尼斯联盟成员国都使用此分类表,而且,非尼斯联盟成员国也可以使用该分类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联盟成员可以参与分类表的修订,而非成员国则无权参与。 尼斯分类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类别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一部分是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 按照类别排列的分类表将商品和服务按照1-45类的顺序排列。 ? 每类有一个类别号和标题,每类的标题概括了本类所包含商品的特征及范围,最后列出了本类包括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每项商品或服务均有一个顺序号,以便查找。另外,每一类有一个注释,对本类主要包括哪些商品,本类与相关类别的商品如何区别,如何划分边缘商品的类别作了说明,这个注释对划分一些易混淆商品的类别有很大帮助。 ?

另一部分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了按英文、法文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国商标主管机关也编排印制了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使用这个表查阅一般商品的类别就像查字典一样方便。 [1-2]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审判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最重要的环节,是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侵犯商标权行为主要涉及对相关公众、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者事实的界定,以及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原则问题。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若干解释》第八条至第十二条针对前述情况,对实践中长期使用但是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基本概念作出了解释。 (一)关于相关公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因此,划定相关公众的范围就十分重要。《若干解释》第八条对商标法中规定的“相关公众”作了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就是说,商标法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的消费者,也就是最终消费者;二是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不是两部分人都涉及才构成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若干解释》

这样规定,不但符合我国商品、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也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通行做法相一致。 (二)关于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与判断商标的相同与近似密切相关。而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法律、法规没有更具体的规定。因此,《若干解释》第九条对商标相同和近似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其含义是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 《若干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实践中,因商标近似而构成侵权的情形更为普遍。所谓商标近似,总是构成注册商标的各个要素相近似。但哪些属于法官应当注意的商标比对的要素,过去实践中对其理解和适用并不统一。该款规定界定了这正经要素:文字的字形、

迪士尼商标侵权案解析模板

迪士尼商标侵权案解析 案情 2015年6月中旬,迪士尼商标注册人委托某代理公司向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投诉,举报维也纳酒店(迪士尼店)在招牌、官网等媒介上加入“迪士尼”字样作为名称开展经营活动。迪士尼商标注册人认为,维也纳酒店使用“迪士尼”字样的行为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损害迪士尼商标的商誉,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 接到举报后,办案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发现在浦东新区范围内有5家维也纳酒店在名称中使用“迪士尼”字样。为明确上述酒店的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况,办案人员实地排查,发现有使用“迪士尼”“迪士尼乐园”“迪士尼大道”字样等多种情况,同时发现上述酒店在招牌、酒店官方网站、第三方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媒介上以“迪士尼”字样发布信息。 经查,维也纳酒店系连锁加盟酒店,由物业的业主方委托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下称维也纳公司)。维也纳公司接受委托后授权业主方使用维也纳品牌并派驻管理团队负责酒店的经营管理,向业主方承诺一定的客房入住率。维也纳公司则向业主方收取加盟费、品牌使用费、管理团队薪金等费用。 自2015年起,上述酒店的店长为提高入住率,分别向维也纳公司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在酒店名称中加入“迪士尼”字样,以维也纳酒店迪士尼店、维也纳酒店周浦迪士尼乐园店等名称开展经营。

经调查取证,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于11月下旬对维也纳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述酒店的业主方作出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目前此案罚款已缴纳到位。 争议 (一)法律适用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此案应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不同意见。 认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理由是:维也纳公司在宣传时使用“迪士尼”字样是对自己旗下酒店位置的虚假表示,消费者在选择酒店时会产生维也纳酒店在迪士尼乐园附近的错误理解,酒店可以吸引更多消费者入住,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认为应适用《商标法》的理由是:1.选择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及危害后果。维也纳公司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在同类服务上,这是《商标法》明确禁止的行为。2.维也纳公司的行为暗示其酒店与迪士尼乐园在地理位置上存在联系,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使消费者以为维也纳公司的酒店在迪士尼乐园附近。3.维也纳公司的行为暗示其与迪士尼乐园的投资主体存在关联。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维也纳公司使用迪士尼注册商标作为酒店名称的一部分,存在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从主观来看,维也纳公司是为了攀附迪士尼商标的声誉以提高自身知名度,从主观故意到危害后果都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二)是否合理使用

国际商标类别1-45

商标类别 商品目录 第一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粘合剂0101工业气体,单质 0102用于工业、科学、农业、园艺、森林的工业化工原料 0103放射性元素及其化学品 0104用于工业、科学的化学品、化学制剂,不属于其他类别的产品用的化学制品 0105用于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化学制剂 0106化学试剂 0107摄影用化学用品及材料 0108未加工的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不包括未加工的天然树脂) 0109肥料 0110灭火用合成物 0111淬火用化学制 0112焊接用化学制剂 0113食品用化学品(不包括食品用防腐盐) 0114鞣料及皮革用化学品 0115工业用粘合剂和胶(不包括纸用粘合剂) 0116纸浆 0117能源 第二类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0201染料,媒染剂(不包括食用) 0202颜料(不包括食用、绝缘用),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0203食品着色剂 0204油墨 0205涂料,油漆及附料(不包括绝缘漆),陶瓷釉 0206防锈剂,木材防腐剂 0207未加工的天然树脂 第三类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0301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 0302清洁、去渍用制剂 0303抛光、擦亮制剂 0304研磨用材料及其制剂 0305香料,香精油 0306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 0307牙膏,洗牙用制剂 0308熏料 0309动物用洗涤剂,化妆品 第四类 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0401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油,润滑剂(不包括燃料用油) 0402液体、气体燃料和照明燃料

《商标法》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知识普及:《商标法》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闻快递: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例 2014年4月初,当事人购进一批衬衫对外销售。该批衬衫外包装标有“法国梦特娇远大发展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和某图形注册商标,衬衫领口、挂牌、合格证、塑料牌头都标注花图形及“MENGZHIHUA”字样。4月28日,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经营部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衬衫的外包装及衬衫领口、挂牌、合格证、塑料牌头的显著位置上突出使用的花图形及“MENGZHIHUA”字样,与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注册的MONTAGUT及梦特娇花图形商标相似。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为8608元,工商机关在对当事人调查过程中,新《商标法》施行。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明知是侵权商品的情况下仍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相似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商标相似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德州商标注册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商标相似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对商标相似侵权行为认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之间在视觉上基本上没有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形成的商标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的主体形状、色彩组合近似,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同时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该侵权商标的商品为原注册商标商品有特定联系。 相同或相似商标的认定原则为: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份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的侵权行为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 (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分类

商标分类查询 原文来源于:https://www.sodocs.net/doc/7b2430812.html,/wen/sbfl/ 注册商标分类介绍 尼斯协定是一个有多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其全称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于 1957 年 6 月 15 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订,1961 年 4 月 8 日生效。尼斯协定的成员国目前已发展到 65 个。我国于 1994 年 8 月 9 日加入了尼斯联盟。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目前,国际分类共包括 45 类,其中商品 34 类,服务项目 11 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申请人所需填报的商品及服务一般说来都在其中了。不仅所有尼斯联盟成员国都使用此分类表,而且,非尼斯联盟成员国也可以使用该分类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联盟成员可以参与分类表的修订,而非成员国则无权参与。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此分类表。我国自 1988 年 11 月 1 日起采用国际分类,大大方便了商标申请人,更加规范了商标主管机关的管理,密切了国际间商标事务的联系。尤其是 1994 年我国加入尼斯协定以来,我们积极参与了对尼斯分类的修改与完善,已将多项有中国特色的商品加入尼斯分类中。尼斯分类表一般每五年修订一次,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我们目前使用的分类表是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的第九版。 尼斯分类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类别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一部分是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按照类别排列的分类表将商品和服务按照 1-45 类的顺序排列。每类有一个类别号和标题,每类的标题概括了本类所包含商品的特征及范围,最后列出了本类包括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每项商品或服务均有一个顺序号,以便查找。另外,每一类有一个注释,对本类主要包括哪些商品,本类与相关类别的商品如何区别,如何划分边缘商品的类别作了说明,这个注释对划分一些易混淆商品的类别有很大帮助。如第三类,类名为“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香水、牙膏、牙粉。”【注释】为:“本类主要包括洗澡用品和化妆品。尤其包括:个人用除臭剂;化妆用卫生用品。尤其不包括:清洁烟囱用化学制品(第一类);生产过程中用的去渍用品(第一类);非个人用除臭剂(第五类);磨石或手磨砂轮(第八类)。

商标分类表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说明 (一)中国商品分类的历史沿革 众所周知,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 品或服务上的。如提到长虹,人们会想到彩色电视机;提到茅台,人们会想到酒;提到美加净,人们会想到化妆品等等。应该说,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所以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正确表述所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是商标申请人(代理人)首先会遇到的问题。 许多不同的部门出于管理、统计等工作需要都要对商品进行分类。如从国民经济管理的角度,通常将商品分为工业品和农产品两大类,工业品中又分重工产品和轻工产品,重工业产品中又可划分为冶金工业产品、机械工业产品等等。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为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的需要,也需要对商品进行分类。商标注册和管理,应该说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商品及服务分类是商标局的一项基础工作。我国目前已有注册商标七十多万件,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分类管理体系,要想拉索、查询。调阅一个商标,就像大海捞针一样,几乎是不可能的。 正是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将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形成了我们这里所要叙述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如将“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剂,蜡烛,灯芯”等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类(第4类);又如,将“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材料”等组合在一起,形成另一个类(第10类)。商标局的查询检索系统是按照商品及服务的类别设立的;《商标公告》按照类别编排;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也要按照类别提出;商标局发给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上也必须注明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 商品分类又是作为申请商标注册办理手续及缴纳费用的基本单位。即一个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办理一份手续,缴纳一份基本费用。如一个申请人在医用化学药品、中成药、中药材、药酒、医用营养物品、空气净化制剂、兽药、农药、卫生巾、牙填料上申请注册商标,虽然其指定的商品多达十项,但因这些商品均属同一类别(5类),所以只需办理一份手续,缴纳一份基本费用(即一标一类)。而另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虽然仅需使用在绘画笔和绘画颜料上,但需填写两份申请书,在两个类别分别申请,并缴纳两份基本费用,因为这两种商品分别属于两个类别,即绘画笔属于第16类,绘画颜料属于第2类。 以往,都是由各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根据本国的国情及对商品的理解,制定各自的商品分类表,供商标主管机关及商标注册申请人使用。商品分类表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商品的丰富及人们对商品的认识而逐步增加及修订。我国自1923年起,先后制定公布过五个商品分类表。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世界经济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国际间的交往更加频繁。一些国家认为,各国使用各自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有关商标事务的国际联系,给商标所有人到国外注册带来了麻烦,不利于商标事业的发展和经济发展。这些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有一个国际统一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尼斯协定。 (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发展与现状

【案例分析】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案例分析】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2017-07-07 欢迎关注「中华商标杂志」,和我们一起分享专业知识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静海县瑞和如家快捷宾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判决要点】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点在于,前者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专门法,后者用于制止除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外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补充保护的功能。因此,当注册商标权利人主张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即使被控侵权人抗辩其系对企业字号的使用,人民法院也应当首先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被控侵权人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瑞和如家快捷宾馆(以下简称“瑞和如家宾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酒店公司”) 来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终41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03年,唐人酒店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注册了“如家”横排、竖排二文字服务商标。2005年,唐人酒店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如家酒店公司”)。同年,如家酒店公司授权和美酒店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或者转授权他人使用上述二商标,且对任何第三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可以以和美酒店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2009年,瑞和如家快捷酒店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瑞和如家快捷宾馆,字号为“瑞和如家”。2015年,和美酒店公司发现瑞和如家宾馆外墙牌匾上显示“瑞和如家快捷酒店”字样。瑞和如家宾馆的订房卡、入住和押金凭证均有“瑞和如家快捷酒店”字样。此外,瑞和如家宾馆在网络中使用“天津 页脚内容1

将他人商标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和装潢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教学文案

将他人商标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和装潢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黄山猴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山太平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判决要点:被告在涉案被诉茶叶商品上将“金魁”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突出使用,属于将原告的“金魁”文字注册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情形,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侵犯了原告“金魁”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猴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太平茶业有限公司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三终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太平茶业公司拥有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的“金魁”商标。该公司的“金魁”商标和“金魁”牌太平猴魁在当地经过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在各类展览会上屡获殊荣。2010年12月,该商标被安徽省工商局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2010年,太平茶业公司在与黄山区广播电视台为“金魁”茶叶形象作宣传,并于2010-2013年在黄山区甘棠收费站竖立“金魁”牌太平猴魁广告牌。 2012 年7月9日,猴王茶业公司从桐城市五洲制罐有限公司购进带有“金魁”的茶叶包装盒,其中合同约定,制罐有限公司严格按照猴王茶业公司确认样品及设计方案生产加工,并不得将与合同约定的有关内容泄露给第三方。猴王茶业公司销售了部分“金魁”包装茶叶。 2012 年9月11日和13日,太平茶业公司分别在猴王茶业公司合肥分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猴魁茶叶,发票上载明:商品为太平猴魁“金魁”、收款单位为猴王茶业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等信息。 2012 年11月13日,太平茶业公司申请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黄山市黄山区的黄山猴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点购买了茶叶一盒,发票载明:货物名称茶叶、销货单位名称黄山猴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 猴王茶业公司印制的折叠广告彩页中有“金魁系列之金玉满堂”的产品系列介绍,以及包装物彩色图片。 原审庭审中,太平茶业公司将其从猴王茶业公司在北京和合肥两地分公司购买的产品予以展示。产品中除带R的“鑫猴王”商标图案外,均有竖向排列的艺术体“金魁”字样。

商标的种类及特点

商标的种类及特点: 商标的种类及其特点? 一、按商标结构分类 1、文字商标 是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 2、图形商标 是指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其中又能分为: (1)记号商标:是指用某种简单符号构成图案的商标; (2)几何图形商标:是以较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商标; (3)自然图形商标:是以人物、动植物、自然风景等自然的物象为对象所构成的图形商标。有的以实物照片,有的则经过加工提炼、概括与夸张等手法进行处理的自然图形所构成的商标; 3、字母商标 是指用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构成的商标; 4、数字商标 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是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 5、三维标志商标 又称为立体商标,用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三维立体物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这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6、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彩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文字、图案加彩色所构成的商标,不属颜色组合商标,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 7、(上述1~6的)组合商标 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相结合构成的商标,也称复合商标; 8、音响商标 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即是音响商标。如美国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个音符编成一组乐曲,把它灌制在他们所出售的录音带的开头,作为识别其商品的标志。这个公司为了保护其音响的专用权,防止他人使用、仿制而申请了注册。音响商标目前只在美国等少数国家得到承认。在我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 9、气味商标 气味商标就是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务项目的商标。目前,这种商标只在个别国家被承认它是商标。在我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 二、按商标使用者分类 1、商品商标 商品商标就是商品的标记,它是商标的最基本表现形式,通常所称的商标主要使指商品商标;其中商品商标又可分为商品生产者的产业商标和商品销售者的商业商标; (1)产业商标:又称为制造商标、工业商标、生产商标,指明确表示商品生产者的商标,是企业主要的使用形式。这种商标与“厂商名号”的意义相同,使得商品生产者所生产

商标分类表第44类

第 44 类 4401 (一)医疗诊所服务440021,医疗按摩440032,医院440059,保健440060,医疗辅助440087,理疗440097,牙科440113,血库440133,接生440152,医疗护理440153,医药咨询440154,整形外科440156,头发移植440180,心理专家服务440185,芳香疗法440193,人工授精440194,物质滥用病人的康复440195,试管受精440196,远程医学服务440198,药剂师配药服务440204,治疗服务440205,医疗设备出租440208,保健站440209,替代疗法440210,语言障碍治疗服务440211,健康咨询440212,牙齿正畸服务440214,为残障人士提供医疗咨询440215,姑息治疗440218 (二)疗养院440219,休养所440106,护理院440114,老年人护理中心440147,康复中心440043 (三)※饮食营养指导C440001 注:1.本类似群各部分之间服务不类似; 2.各部分与第七版及以前版本4203相对应的各自然段分别交叉检索; 3.医疗按摩与4402按摩类似; 4.第(二)部分与4303养老院类似。 4402

公共卫生浴440018,蒸气浴440019,美容服务440020,理发440034,按摩440086,修指甲440151,文身440197,桑拿浴服务440200,日光浴服务440201,矿泉疗养440202,化妆师服务440203,打蜡脱毛440213,人体穿孔440216 注:1.本类似群与第七版及以前版本4204交叉检索; 2.按摩与4401医疗按摩类似。 4403 动物养殖440009,兽医辅助440111,动物清洁440131,宠物清洁440173,水产养殖服务 440207 ※人工授精(替动物)C440002,试管受精(替动物)C440003 注:1.本类似群与第七版及以前版本4205交叉检索; 2.动物养殖,水产养殖服务与4305类似。 4404 庭院风景布置440012,花环制作440037,园艺学440072,园艺440077,农场设备出租440084,植物养护440094,空中和地面化肥及其他农用化学品的喷洒440115,花卉摆放440143,草坪修整440148,树木修剪440166,灭害虫(为农业、园艺和林业目的)440168,除草440171,风景设计440199,为碳抵消目的植树440206,再造林服务440217 注:1.本类似群与第七版及以前版本4206交叉检索;

商标侵权的行为以及其处罚方式

商标侵权的行为以及其处罚方式 我国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商标侵权会受到什么处罚?这些你都清楚吗?快快看下文,下文为您详细介绍,以免自己的无知把自己送上了违法的道路。商标侵权的行为是什么?以及其处罚方式有哪些?大状君在下文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商标侵权的行为以及其处罚方式是: 一、我国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我国《商标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从以上规定来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要大得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商标侵权的处罚是什么?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二)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门头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属于侵权

对《在商店招牌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侵权》的讨论 案情回放 6月2日本版刊登了《在商店招牌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侵权》一文,文中所述案情为:刘某为A公司产品在江西省兴国县的特约经销商,李某在该县也销售A公司的产品,并在自己的商店招牌上使用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刘某认为李某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在商店招牌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此投诉到兴国县工商局要求处理。 兴国县工商局经过调查发现,李某销售A公司产品,并在商店招牌上使用A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况属实。对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讨论意见 (一)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1924年曾说:“一件商标给予其所有人的排他权只能用来保护其产品的声誉,以防止他人的产品利用该商标。在一件标志的使用方式并没有欺骗公众的情况下,该标志还达不到不许别人用来出售真实产品的神圣地步。” 在审理BMW公司起诉从事BMW二手车经营和维修服务的Deenik公司商标侵权案中,欧共体法院认为:被告有权在经销二手车时使用原告的商标做广告,也有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指示服务的用途,因为这是保障被告将自己从事该种牌号汽车销售和维修的信息提供给社会公众所必需的。但是被告不能使人误认为其经营与商标权人存在商业上的联系,特别是不能使人认为他是商标权人的特约经销商和维修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68号)对第26个、第27个问题进行解答时指出,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善意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描述或说明该商品的,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志的行为。 经销商为推销某品牌商品,使用该商品的注册商标进行宣传或介绍,只要不会让人误以为该经销商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特许经营或特约经销等特定商业关系,就不仅不会损害该注册商标区别商品来源的经营功能,反而是实现其区别商品来源功能所必需的,属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李某销售A公司产品时,在店招上使用该产品标注的A公司注册商标,实质是使用该注册商标宣传、介绍自己经营的真品。只要李某的使用方式,未明示或暗示自己与A 公司之间存在特许经营、特约经销等特定商业关系,就属于指示性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李某的使用方式足以让人误以为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特许经营、特约经销等特定商业关系,就应当认定李某在店招上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指的侵权行为。□黄璞琳 (二) 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键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会误导公众。李某在店招上使用A公司的注册商标,如果商店中销售的商品不完全是A公司的产品,就有可能误导公众,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侵权行为。 为吸引消费者而通过店招的方式表明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是什么品牌,是商家常用的一种做法。只要商家表明的商标信息是真实的,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或联想,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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