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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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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茕桢广鳓鲱选块网羁泪镀齐。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鹅娅尽损鹌惨历茏鸳赖萦诘。

第十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籁丛妈羟为赡偾蛏练净槠挞。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预颂圣铉傧岁龈讶骅籴买闼。

第十二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渗钐呛俨匀谔鳖调砚锦钡绒。

第十三章附则铙诛卧泻哕圣骋贶顶庑缝励。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表

总则

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拥缔凤袜备讯颚轮烂蔷报赢。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赃热俣阃岁匮阊邺镓骚鲷汉。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坛抟乡嚣忏蒌锲铃毡泪跻驮。

中国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蜡变黪瘪报伥铉锚铈赘箨苇。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买鲷鸸谮昙肤遥闫撷凄届娇。

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

公司成立超过5年;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绫镝鲷驾榇鹕踪韦辚籴飙钪。

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外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为II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保险公司所属类别。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构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固有风险的管理,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驱踬髅彦浃绥谲饴忧锦诼琼。

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基础和环境,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等。猫虿驴绘灯鲋诛髅贶庑献鹏。

董事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一)决定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风险偏好;

(二)审批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政策和流程;

(三)持续关注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

(四)监督管理层对偿付能力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审批绩效考核体系中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

(五)审批公司偿付能力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设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履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包括:锹籁飨迳琐笔袄鸥娅蔷呜讶。

(一)审议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规划、策略;

(二)审议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

(三)评估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风险,持续关注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及其管理状况;

(四)评估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五)审议重大偿付能力风险事件解决方案;

(六)审议绩效考核体系中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

(七)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风险管理经验的非执行董事担任。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战略,贯彻落实风险偏好要求;(二)制定并组织执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险预算、资本规划和资本配置方案;(四)组织风险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

高级管理层应当至少每年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水平以及风险管理状况。

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风险管理工作,并将任命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

首席风险官不得同时负责销售、投资管理、产品精算等与风险管理有利益冲突的工作。

首席风险官应当参加或列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了解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重要系统及重要业务流程,参与各项决策的风险评估及审批。构氽顽黉硕饨荠龈话骛门戏。

I类保险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配备至少10名具有风险管理、财会、精算、投资或相关知识背景的风险管理人员。辄峄阳柽簖疖网侬号泶蛴镧。

II类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未设立风险管理部门的,需设置专职风险管理岗,由具有财务、会计、精算、投资或相关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员担任。尧侧闫茧绦阙绚励蚬赘沥纰。

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至少在省级分支机构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专职风险管理岗。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考核、薪酬由总公司统一管理。识饶镁锟缢灩笕哜俨凄侬减。

风险管理部门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销售、承保、财会、精算、投资等业务部门应当配合,共同管控偿付能力风险。冻铍锇劳腊锴痫妇胫籴铍贿。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评估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耻谔铕灭萦欢炀巩鹜锦聪樱。

与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或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事项相关的分歧应当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解决。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机制等事项,以及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要求,并至少每年对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阅更新。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清单和更新记录应留档备查。鲨肾钥诎裢钾沩惧统库摇饬。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政策中明确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方法,将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和效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其中,I类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硕疠邺颃诌撵柠携骧蔹鸶胶。

(一)在产品销售、产品管理等业务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20%;阌擞辏嫔谏迁择桢秘骛辆埙。

(二)在投资、精算等职能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30%;氩噜踯窜贸恳弹泸颔泶纷钆。

(三)在风险管理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70%;钍鹆资赢车赎孙灭狮赘庆犷。

(四)其他职能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20%。怂阐谱鲮迳导啸画长凉驯鸨。

II类保险公司可结合公司自身管理实际情况设置符合公司风险管理需要的风险指标权重,但不得为零。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培训计划:

(一)首席风险官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保监会组织的风险管理培训;

(二)风险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内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培训;

(三)保险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各级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培训。

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风险偏好体系,明确公司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并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运用各类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将风险管理要求嵌入公司经营管理流程中。谚辞调担钪谄动禅泻类谨觋。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偿付能力风险偏好管理政策,明确风险偏好管理机制,包括:

(一)结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偏好,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并经董事会审批;叽觐诖缧铴嗫伪纯铪锩瘫恳。

(二)公司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偏好传导机制,确保将风险偏好体系融入公司经营决策中;

(三)公司应当定期监控风险容忍度和限额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及管理层汇报超限额情况;

(四)公司应每年对风险偏好进行评估和必要的更新,更新后的风险偏好应经过董事会的审批。

保险公司应当运用风险管理工具,控制各类固有风险。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面预算;

(二)资产负债管理;

(三)资本规划与配置;

(四)经济资本计量;

(五)压力测试;

(六)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岗位)应当对业务规划和全面预算进行独立的风险评估,确保其符合公司既定风险偏好。业务规划和全面预算在提交董事会审批之前,需经首席风险官签批。荧绐讥钲镆觯鹰缁机库圆锾。

保险公司制定业务规划与全面预算时,应当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分析不利情景下公司面临的重要风险及其影响,并相应调整业务规划与全面预算,相关分析底稿和调整方案应留档备查。鹣渍蝼伟阅剑鲰肾逻蔹阕篑。

保险公司应当将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目标嵌入资产负债管理流程中,在资产负债管理计划、决策中考虑偿付能力因素。纣忧蒋氲顽莶驱药悯骛觐偾。

保险公司应当健全资产负债管理机制,建立资产负债管理重大事项审议制度,确保资产和负债的互动在风险偏好约束之下。颖刍茎蛱饽亿顿袅赔泷涨负。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本管理体系,根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每年制定三年资本规划,并报中国保监会。

I类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下,结合自身业务模式、风险特征和风险偏好,建立经济资本模型,计量经济资本。滥骖胆闭骤羟闱诏寝赙减栖。

II类人身保险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需要选择进行经济资本计量。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关于压力测试的要求,建立压力测试制度,明确压力测试的管理架构、职责分工、步骤、方法和结果的应用。铫锑缦哜鳗鸿锓谜诹凉铿颖。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分析偿付能力风险点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分析结果和采取的管理措施应留档备查。挤贴绶电麦结钰赎哓类芈罢。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以下功能:

(一)与业务、财务等相关系统对接,实现风险管理相关源数据的自动采集、加工,关键风险指标的自动计算、存储、查询、导出;赔荆绅谘仑骤辽辈袜锩极噜。

(二)以关键风险指标为基础,满足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风险状况列示、分析和预警;埙碍籁馐决稳赛钋册库麸适。

(三)支持在系统中进行压力测试参数及场景的设置,实现压力测试的自动计算;

(四)风险管理报表与报告的自动生成和传递,并留档备查;

(五)风险管理信息在各级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汇总和共享,并能够按照不同访问权限区分风险信息列示的内容。袅样秘庐厢颤谚铡芈蔺递灿。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符合时效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评估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并根据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的变化做适当的调整。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风险应急管理机制,至少明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定义和分类、应急管理组织架构、应急预案内容、应急预案启动触发点、应急处置方法和措施、应急预案责任人以及应急事件报告。仓妪盘绁嘱珑诂锹齐骜绦鲷。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演练应急管理预案,检验应急预案的全面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公司每年至少应当开展一次综合性的应急演练,

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改善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并将演练情况和总结留档备查。绽万琏辘娱阆蛏阄绾泷恒蝉。

保险风险管理

本规则所称保险风险,是指由于死亡率、疾病率、赔付率、退保率等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而造成损失的风险。骁顾烨鹗巯渎芜领鲡赙骠弑。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风险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流程,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保险风险管理工作,明确风险管理、财会、精算、核保、理赔等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分工。琐钋溅暧恽锟缟驭筛凉贸锕。

保险公司应当从产品开发、核保核赔、产品管理、准备金评估、再保险管理等环节管理保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各环节的保险风险管理制度;

(二)确定保险风险容忍度和限额;

(三)定期监测和计量保险风险;

(四)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审批流程。

保险公司应当实施有效的产品开发管理制度,设计开发恰当的产品条款,合理定价,控制保险风险。

(一)应当在市场调研评估的基础上,对新产品开发进行可行性分析;

(二)应当在经验分析的基础上,科学设定精算假设,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的因素,对新产品进行合理定价;

(三)应当对新产品开发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四)应当评估自身新产品的管理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形成产品开发和定价报告,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核保核赔制度,控制保险风险。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及有关规定,建立核保制度;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及有关规定,建立核赔制度,加强对未决赔案的管理,准确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镏诗泾艳损楼绁鯗饧类碍穑。

保险公司应当在产品管理环节加强在售产品管理,包括:

(一)对在售产品的销售情况、现金流、资本占用、利润等进行评估。对上市两年以内的新产品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对上市超过两年的产品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栉缏欧锄枣钮种鹃瑶锬奥伛。

(二)每年至少对规模保费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产品的保费充足性进行一次评估;

(三)根据最新的经验数据,进行保险风险经验分析和趋势研究,作为调整和改进产品定价的基础。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公司的产品结构,控制保险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准备金评估程序和方法,准确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并定期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检验。辔烨栋刚殓揽瑶丽阄应页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再保险管理制度,控制自留风险,包括:

(一)明确再保险交易对手的选择标准和管理标准、再保险管理流程、再保险限额及审批权限等内容;

(二)明确各险种最大自留额标准,对超过最大自留额的,应当及时进行再保险安排;

(三)科学、合理安排巨灾再保险,建立巨灾累积风险管理评估机制,每年至少针对公司巨灾累积风险数据、再保险安排效果进行一次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并留档备查。岘扬斓滚涧辐滠兴涣蔺诈机。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制定适当的定性和定量的保险风险监测标准,明确保险风险监测指标和报告模板,建立保险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保险风险常规监测和报告频率至少应按季度进行。诗叁挞讷烬忧毁厉锇骜灵韬。

市场风险管理

本规则所称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汇率、权益价格和商品价格等的不利变动而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和汇率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一)制定市场风险管理政策,与公司的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与总体业务发展战略、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总体风险水平相一致;则鲲惬韦痪贾晖园栋泷华缙。

(二)建立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根据业务复杂程度及特性,确定限额种类和层级。保险公司应当为每类资产和负债设定风险限额,并明确限额设定、调整、超限审批处理等方法;胀镘弹奥秘孙户孪钇赙锵咏。

(三)制定市场风险内部控制流程,明确有关决策的审批、授权流程,确保重大投资和资产负债匹配等重大事项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鳃跻峡祷纫诵帮废扫减莴辏。

(四)根据不同投资资产和负债的特点,采用情景分析、在险价值和压力测试等方法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禀虚嫔赈维哜妆扩踊粜椤湾。

(五)建立压力测试程序,定期对可能发生的小概率事件造成的重大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和估计,以评估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损失,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阳篓垭鲑罢规呜旧岿锬丽鲍。

(六)制定各类市场风险事件定性和定量的监测标准,建立市场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市场风险常规监测至少应按月进行;沩气唠戆苌凿凿槠谔应钗蔼。

(七)通过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等方法,适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对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进行统筹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市场风险管理的工作流程,明确风险管理、财会、投资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利率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一)分析公司受利率风险影响的资产和负债类别;

(二)定期采用久期、凸性、剩余期限等工具,综合运用情景分析、在险价值和压力测试等方法分析有关资产负债的利率敏感性和利率风险状况;钡岚县缑虏荣产涛团蔺缔嵛。

(三)定期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进行分析,在公司既定的利率风险限额内,根据缺口状况,使用利率风险管理工具,有效管理利率风险。恹侠剂钝触乐鹇烬觯骝扬铱。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权益价格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一)分析确定受权益价格风险影响的资产类别;

(二)定期对宏观经济状况进行分析,及时跟踪影响市场整体和权益资产的有关信息,分析权益资产可能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谩饱兖争诣缭鲐癞别泸鲫础。

(三)保险公司应当运用风险暴露、在险价值、波动率、敏感性指标等工具对权益价格风险进行计量,有条件的公司应当不断改进内部模型参数;呙铉们欤谦鸪饺竞荡赚趱为。

(四)权益资产组合应在单项资产、行业、地区分布等方面实现分散化管理,有效降低集中度风险;

(五)通过对有关地区、行业的分析追踪,定期对在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变化及趋势进行评估。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房地产价格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一)建立房地产投资决策程序,重大投资决策应履行恰当的审批程序;

(二)及时跟踪分析房地产所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宏观政策等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合理评估房地产价格风险;莹谐龌蕲赏组霭绉严减笾诹。

(三)合理控制房地产投资的规模及集中度,有效降低房地产价格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境外资产价格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一)按国家、地区对境外资产进行管理和监测;

(二)对全球宏观经济、政治、军事等重大事件进行持续关注,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主权评级持续跟踪,分析对境外资产所在国家和地区经济和市场可能的影响;麸肃鹏镟轿骒镣缚缛粜尔摊。

(三)采用套期保值等风险对冲手段有效降低境外资产的价格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汇率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一)分币种进行分析、监测和管理;

(二)采用外汇风险暴露分析等方法,评估汇率变动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影响;

(三)根据汇率风险的大小及特性,选取合适的工具进行汇率风险的对冲。

信用风险管理

本规则所称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导致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纳畴鳗呐郧祯铷腻鳌锬颤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一)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

(二)建立信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三)建立交易对手管理制度;

(四)编制信用风险管理报告;

(五)建立信用风险应急方案。

保险公司应当在信用风险集中的部门设立信用风险管理岗,由专人履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职责。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体系,规范内部信用评级的方法和流程以及外部信用评级的运用,合理使用信用评级结果。风撵鲔猫铁频钙蓟纠庙诳绷。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公司根据总体风险偏好和业务特征,确定信用风险的总体限额,并明确限额设定、调整、超限审批等管理要求。灭嗳骇谂锌猎辆觏馊蔼狰厨。

保险公司在设定总体限额基础上,应当对限额进行细分,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根据交易对手、发行方、担保机构等设定各级信用限额;

(二)根据不同国家、地区设定各级信用限额;

(三)根据行业分布设定各级信用限额。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资交易对手的资信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一)建立交易对手库,跟踪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定期更新交易对手库,与库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提交首席风险官审批;铹鹂饷饰镡闶赀诨瘫骝呐转。

(二)明确各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

(三)估算违约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参数,及时计提资产减值;

(四)分析并更新交易对手及相关投资资产的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结果。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再保险交易对手的资信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一)确定再保险交易对手的选择标准和方法;

(二)建立再保险交易对手的资信预警机制,对再保险人的资信风险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

(三)建立再保险人应收款项的管理、催收制度;

(四)对境外再保险交易对手的额外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应收保费的管理制度,明确应收保费管理的职责分工、账龄管理、催收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内容。搀阌频嵘阵涝谂谴陇泸镫浍。

保险公司在识别、计量和监控信用风险基础上,应当至少按季度编制信用风险管理报告。

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工具对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行缓释。

操作风险管理

本规则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赶辗雏纨颗锊讨跃满赚蚬骒。

保险公司应当对操作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可以按损失事件、业务条线、风险成因、损失形态和后果严重程度等进行分类。夹觋闾辁驳档蓦迁锬减汆药。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操作风险管理制度。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应当与公司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主要内容包括:视绌镘鸸鲚钟脑钧榄粝佥尔。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和表现;

(二)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权限和责任;

(三)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与程序;

(四)操作风险报告机制,包括报告的责任、路径、频率,以及对各部门的其他具体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操作风险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明确操作风险的牵头部门,并明确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伪涩锟攒鸳挡缅铹钧锭铃铋。

保险公司应当对经营活动中各个领域的操作风险进行识别与分析:

(一)应对可能出现操作风险的业务流程、人员、系统和外部事件等因素进行分析,识别销售误导、理赔欺诈、投资误操作、财务披露错误、洗钱、信息安全、系统故障等方面的操作风险;缌径铫脍龋轿级镗挢庙耧癣。

(二)应从风险影响程度、发生频率与控制效率等方面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

(三)在新业务、新产品上线,流程和体系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开展针对性的操作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包括:

(一)完善销售、承保、理赔、再保险、资金运用、财务管理等各业务条线的内部操作流程,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骓凭钶铭侥张砾阵轸蔼揽齐。

(二)建立有效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资金运用等相关信息系统,将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到信息系统中,并定期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及可用性进行评估;疠骐錾农刹贮狱颢帼骝鸪诙。

(三)加强对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人员的管理,通过适当的职责分离、授权和层级审批等机制,形成合理制约和有效监督,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和培训制度;镞锊过润启娅涧骆谰泸载挞。

(四)定期进行操作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识别操作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持续改进;

(五)建立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库,根据不同分类维度对损失事件进行分析,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机制的改进方案;

(六)风险管理责任部门应协调操作风险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应用和维护关键风险指标库,监测可能造成损失的各项风险,并采取相

应控制措施。相关部门应定期将监测结果反馈风险管理责任部门,进行整体分析与评估。桤贰轲誊垄该槛鲻垲赛纬闼。

保险公司应当运用操作风险管理工具,定期监测和报告操作风险状况。操作风险常规监测和报告频率至少应按季度进行。迈茑赚陉宾呗撷鹪讼凑帜结。

战略风险管理

本规则所称战略风险,是指由于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流程无效或经营环境的变化,而导致战略与市场环境和公司能力不匹配的风险。嵝硖贪埘廪衮悯仓华粝馍励。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战略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工作程序,在充分考虑公司的市场环境、风险偏好、资本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战略规划。战略规划中应包括对战略风险的分析。该栎谖码戆冲岿凫萨锭谟赣。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责任部门应参与战略规划制定,并对规划方案进行独立性的风险评估,确保其符合公司既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剧妆诨贳撄苹埘吕仑庙痉汤。

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为基础,对战略规划制定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包括:脔龙讹骢桠业变垫罗蕲嚣驮。

(一)公司是否建立了合理的战略规划制定机制;

(二)战略规划是否符合公司风险偏好;

(三)战略规划的制定是否经过充分的前期调研及数据分析,是否经过充分、有效地评估;

(四)战略规划制定过程中是否对市场变化、科技发展、经营环境变化等因素进行分析。

保险公司应当对战略规划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包括:

(一)是否建立了合理的战略规划执行管理机制;

(二)是否对战略资源风险进行了有效管理,如战略资源缺口风险、资源贬值风险;

(三)战略执行过程是否经过了充分和顺畅的沟通,保持业务运营和战略执行的协调一致;

(四)是否对战略执行过程实施密切监控;

(五)是否定期对战略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报并制定应对方案,或进行战略调整。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监测战略风险,持续关注战略执行进度和战略风险控制情况,至少每年对战略风险进行评估和报告。鳗顺褛悦沤缝冁屉鸭骞阋苈。

声誉风险管理

本规则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穑钆虚绺滟鳗丝怀纾泺视娇。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隶诓荧鉴猃纲鸪挛骀赛涝钪。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声誉风险的监测,防范声誉风险引发其他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

本规则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浃缋腻丛着驾骠构砀凑农瑶。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流动性风险》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钯烛罚椟笺砻飕毕韫粝铵鹏。

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信息披露》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的披露有关信息。惬执缉萝绅颀阳湾炝键舣讷。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有效防范信息披露不真实的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管理,做好敏感性信息披露后的应急预案,防范引发其他风险。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是指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管理能力和管理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计量公司控制风险最低资本和作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重要依据的监管行为。贞厦给镆缍牵镇猎镏庞术戗。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即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基础、环境、目标和工具等是否科学、合规;哜鲭级厨胀镶铟矿毁蕲鹩镧。

(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实施的有效性;

(三)各类风险的管理效果,即各类风险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中国保监会于每年4月至10月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中国保监会和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保监局负责对属地监管的保险公司、仅在本省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根据需要,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蓟镔竖牍荧浃酱篱铃骞违纱。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采用百分制,中国保监会根据评估标准对保险公司进行评分。评估标准见附件。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计量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MC

控制风险=Q×MC

量化风险

其中,MC

控制风险为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MC

量化风险

为量化风险最低

资本总和;Q为风险因子,赋值如下:龄践砚语蜗铸转绢摊泺络减。

Q=-0.005S+0.4,S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的得分。

对评估结果为80分以下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公司对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绅薮疮颧讶标贩缳辕赛怃贿。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独立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抽查。独立第三方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重大工作疏漏或失误等,将取消该机构的评估资质,问题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饪箩狞属诺钋诬苎径凛骗橥。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评估报告日起12个月,中国保监会可根据需要调整评估结果的有效期。

附则

本规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规则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 偿付能力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季度报告 (4) 第三章季度快报 (26) 第四章临时报告 (27) 第五章报送方式 (28) 第六章监督管理 (28) 第七章附则 (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和报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偿付能力季度快报(以下简称季度快报)和偿付能力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 第四条季度报告涉及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采用“一体观”,即将报告季度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一部分,以对整个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判断来决定季度末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递延和应计等项目。保监会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所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等内控流程,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报送。 第六条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和报送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季度报告 第一节季度报告框架 第七条季度报告包括以下部分: (一)公司信息; (二)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三)基本情况; (四)主要指标; (五)风险管理能力; (六)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七)重大事项; (八)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九)外部机构意见; (十)实际资本; (十一)最低资本; (十二)现金流压力测试。 第二节公司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首页载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年第×季度”的字样以及公司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4)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 (9)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 (12)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 (15)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 (18)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 (20)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 (22)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 (24) 第十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4) 第十一章附则 (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 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第六条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其他为II类保险公司: (一)公司成立超过5年; (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 (三)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指定保险公司所属类别。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构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固有风险的管理,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基础和环境,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等。

【免费下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2015年3月5日2015年2月16日,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 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自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偿二代过渡期。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大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二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本文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行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自己的观点。序号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1保险合同负债定义应收分保准备金核心一级资本2所得税准备负债资本分级最低资本计量方法3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偿付能力风险划分独立账户最低资本4寿险业务死亡率风险最低资本寿险合同负债维持费用假设下限负债评估之费用假设5基础设施投资计划风险计量压力测试之负债预测负债评估之退保率假设6穿透法偿付能力风险定义负债评估之风险边际计量7选聘信用评级机构流动性风险之现金流预测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定义8外部机构意见流动性风险之回溯分析风险监测报告机制9压力测试假设10 压力测试程序、管路敷设技术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电气课件中调试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定期披露 (4) 第三章日常披露 (8)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9) 第五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行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或利益相关方公开其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包括政策性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性原则,即充分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的所有重大相关信息; (二)及时性原则,即定期、及时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三)真实性原则,即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平性原则,即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信息使用者的获取便利,使相关利益各方能平等获悉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保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依法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进行监督。保险公司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第二章定期披露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对外公开披露。 第八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基本信息; (二)主要指标; (三)实际资本; (四)最低资本; (五)风险综合评级; (六)风险管理状况; (七)流动性风险; (八)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基本信息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注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 (三)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股权结构及股东;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茕桢广鳓鲱选块网羁泪镀齐。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鹅娅尽损鹌惨历茏鸳赖萦诘。 第十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籁丛妈羟为赡偾蛏练净槠挞。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预颂圣铉傧岁龈讶骅籴买闼。 第十二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渗钐呛俨匀谔鳖调砚锦钡绒。 第十三章附则铙诛卧泻哕圣骋贶顶庑缝励。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表 总则 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拥缔凤袜备讯颚轮烂蔷报赢。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赃热俣阃岁匮阊邺镓骚鲷汉。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坛抟乡嚣忏蒌锲铃毡泪跻驮。 中国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蜡变黪瘪报伥铉锚铈赘箨苇。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买鲷鸸谮昙肤遥闫撷凄届娇。 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 公司成立超过5年;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绫镝鲷驾榇鹕踪韦辚籴飙钪。 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评价内容 (2) 第三章评价类别 (5) 第四章评价方法 (6) 第五章监管政策和措施 (7) 第六章运行机制 (9) 第七章附则 (11) 附件一量化风险评价标准 (12) 附件二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标准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旨在规范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标准,明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分类监管政策和措施。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分类监管,即风险综合评级,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客观信息,以风险为导向,综合分析评价保险公司的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的风险,依据评价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对不同类别的公司依法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分类监管。保监局参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评价,提供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风险信息和评价结果。 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监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分类监管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难以量化的风险进行评价,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二)综合量化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结果,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综合评级。 第七条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八条在分类监管中,操作风险划分为以下细类: (一)销售、承保、再保险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二)理赔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三)资金运用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四)公司治理的操作风险; (五)财务管理的操作风险; (六)准备金管理的操作风险。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从以下方面评估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 (一)评估各业务线的内部控制程序和流程的有效性、合规性等; (二)评估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人员因素,包括招聘、解雇、培训、领导能力和持续发展规划、业绩管理、薪酬等; (三)评估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信息系统因素,包括系统设计缺陷、软件/硬件故障或不足、信息安全和数据质量等方面的风险等;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X 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 实际资本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认可资产 (4) 第三章认可负债 (6) 第四章资本分级 (8) 第五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实际资本评估,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况下可以吸收损失的经济资源。实际资本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条实际资本的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原则为基础,根据偿付能力监管目的,对资产、负债的评估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二)实际资本的评估以母公司报表为基础,而不以合并报表为基础; (三)实际资本的评估应适时、恰当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在市场环境中所面临的实际风险及其变化; (四)资产与负债的评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五)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经营相同的保险业务,其资产、负债应适用相同的评估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对实际资本实行分级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准确计量各类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账面价值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资产账面余额扣除资产减值或折旧后的金

额和根据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负债的账面余额。保监会认为资产减值计提不恰当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资产减值进行调整。 第二章认可资产 第七条认可资产是指处置不受限制,并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资产。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第八条认可资产包括以下类别: (一)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现金以及通常可用于现金管理的金融工具,其中,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货币基金、短期融资券、买入返售证券、央行票据、商业银行票据和拆出资金等; (二)投资资产,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形成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基础设施投资、权益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其他投资资产等; (三)长期股权投资,指保险公司能够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包括: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投资等; (四)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工程、办公家具等;

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分析共7页

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评价保险公司经营是否稳健、安全,并不能简单地、孤立地仅计算分析最低偿付能力这一指标,要全面、深入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分析,还需进行财务状况分析。对此,《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评价财务状况的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负债经营率、资产负债率、固定资本比率。当然,在财务分析实践中,还可以运用其他相关指标。 (一)安全性分析 安全性指保险公司的财务结构是否稳健以及投放资金能否保证安全返还,并有增值能力。由于保险公司属于负债经营,如果自有资本偏低,或者投放资金不能安全返还,就会增大经营风险,降低理赔能力。具体应分析如下指标: 1.资产负债率指标 该指标是指公司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之间的比例,反映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集的,也用来衡量公司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全部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100% 该指标反映了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总的偿付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一般来说,资产负债率较低,说明债权和赔付、给付的保证程度越高,即偿付能力高;但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也会降低资本利得。反之,则说明偿付能力低。对股东来讲,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则意味着在较大程度上依靠债权

人的资金和准备金以及后续的保费收入维持业务经营和周转,一旦市场不振,甚至一时缺乏偿付能力,都可能导致公司的偿债风险甚至破产清算。因此,保险行业的资产负债率应维持一个风险和收益相称的合理水平,从保险市场发展的角度讲,其衡量的标志应该是在保险公司不致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高。 鉴于保险公司从事适度负债经营,因而确定资产负债率的临界点很重要,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必然导致保险公司偿付危机,而过低的资产负债率又说明公司的资产未得到充分利用。根据产、寿险公司产品的特点,一般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会高于产险公司。 对于资产负债率的变化和波动,主要应分析保费收入波动、准备金政策、借入资金、盈利和所有者权益等方面的影响。 2.固定资本比率指标 固定资本比率是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与保险公司净资产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本比率=(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余额)/净资产×100% 由于固定资产的流动性差和风险较大的特点,若固定资产规模太大,将不利于资产结构的合理配置。按照我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这一界限操作,以控制固定资产的过度扩容。 3.资产质量比率 资产质量分析,是以特定的分析方法对企业安全资产进行的量化分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里,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投资风险和财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 流动性风险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4) 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10) 第四章流动性风险监管 (11) 第五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低监管要求,建立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压力测试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现金流压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保持合理安全的流动性水平。 第六条保监会依照本规则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管理模式和主要政策。 第八条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 (二)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 (三)日常现金流管理; (四)业务管理; (五)投资管理; (六)融资管理; (七)再保险管理; (八)流动性风险监测; (九)现金流压力测试; (十)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并建立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 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 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 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第七条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 第九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

最新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亮点解读大全

最新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亮点解读大全 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1.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2000年至2013年,以下简称“偿一代”)、第二阶段(2013年至2017年,以下简称“偿二代”),具体如下: (1)“偿一代”时期:2001年1月23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保监发[2001]53号),“偿一代”开始试行;2003年3月24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1号),“偿一代”正式施行。 (2)“偿二代”时期:分为“偿二代一期”和“偿二代二期”。2013年5月3日,原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保监发[2013]42号),“偿二代一期”的监管框架及体系形成,并于2016年正式施行;2017年9月18日,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7]67号),提出“偿二代二期”三大任务。本次《管理规定》的修订系“偿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主要目标是完善监管框架和强化监管的刚性约束。 2. 小结 综上,笔者理解: (1)“偿一代”采取定量监管指标,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标准视为达标。 (2)“偿二代”采取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及市场约束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出核心能力充足率、综合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系评价偿付能力状况的三个指标。 (3)相比于“偿一代”,“偿二代”强调以风险为导向,并结合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投资规模、负债情况、业务运行、合规管理等多重因素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二、域外监管规则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影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2015年3月5日 2015年2月16日,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自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偿二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大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二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本文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行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自己的观点。

一、问题讨论 (一)保险合同负债定义 1、监管规则 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16号偿付能力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 且不论独立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正文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非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拆出。 (二)所得税准备负债 1、监管规则 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大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 2、问题讨论 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 1、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修订亮点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修订亮点解读 2021年1月1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通过梳理境内外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及规则,对《管理规定》的修订亮点进行解读。 一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1.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2000年至2013年,以下简称“偿一代”)、第二阶段(2013年至2017年,以下简称“偿二代”),具体如下: (1)“偿一代”时期:2001年1月23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保监发[2001]53号),“偿一代”开始试行;2003年3月24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1号),“偿一代”正式施行。 (2)“偿二代”时期:分为“偿二代一期”和“偿二代二期”。2013年5月3日,原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保监发[2013]42号),“偿二代一期”的监管框架及体系形成,并于2016年正式施行;2017年9月18日,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7]67号),提出“偿二代二期”三大任

务。本次《管理规定》的修订系“偿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主要目标是完善监管框架和强化监管的刚性约束。 上述不同阶段的主要监管规则如下:

2. 小结 综上,笔者理解: (1)“偿一代”采取定量监管指标,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标准视为达标。 (2)“偿二代”采取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及市场约束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出核心能力充足率、综合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系评价偿付能力状况的三个指标。 (3)相比于“偿一代”,“偿二代”强调以风险为导向,并结合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投资规模、负债情况、业务运行、合规管理等多重因素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财产保险公司) 引言 1、本规则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状况的预测和评价。 (2)基本情景,指保险公司未来最有可能发生的情景,通常情况下,基本情景应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相一致。 (3)不利情景,指保险公司未来有可能发生并且会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景。 (4)管理层行为,指保险公司为改善偿付能力状况而做出的重大管理层策略变化。 测试频率和区间 3、测试频率为每年一次。 4、测试区间为自报告年度末开始的未来两个会计年度。保险公司应当以年为单位,将测试区间划分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报 1 / 291

告年度后第2年两个时间段。相应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点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末、报告年度后第2年末。 测试对象 5、测试对象应当涵盖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包括测试区间内的有效业务和新业务。 6、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中规定的业务类别对测试对象进行分类。保险公司也可以在上述分类要求的基础上对本公司的测试对象作进一步细分或在合理的基础上作进一步合并。分类方法在测试区间内应当保持一致。 基本情景 预测假设与相关事项 7、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和对未来趋势的判断确定基本情景下对预测假设的最优估计。 8、基本情景下的预测假设应当包括测试区间内的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保险公司预测所依赖的业务计划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否则不能作为预测的依据。 9、基本情景下,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测试 2 / 292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 实际资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认可资产 (4) 第三章认可负债 (7) 第四章资本分级 (11) 第五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和实际资本评估,明确资本分级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保险以及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 本规则所称寿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不包括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实际资本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 第五条实际资本的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原则,保监会根据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对资产、负债的评估标准进行调整的除外; (二)实际资本的评估应适时、恰当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在保险公司的商业模式和市场环境中的价值及其变化;

(三)实际资本的评估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而不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 (四)资产与负债的评估原则应当一致; (五)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经营相同的保险业务,其资产、负债应适用相同的评估原则。 第六条保监会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性质和能力,对实际资本实行分级监管。保险公司应当准确计量各级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账面价值,包括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资产账面余额扣除资产减值、摊销或折旧后的金额;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负债的账面余额。 保监会认为资产减值计提不恰当的,可要求保险公司对资产减值进行调整。 第二章认可资产 第八条在偿付能力监管目的下,保险公司的资产分为认可资产和非认可资产。 认可资产是指处置不受限制,并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资产。不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第九条认可资产包括以下类别: (一)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是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现

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调查分析

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调查分析 偿付能力吃紧,险企可寻求再保分担风险,缓解资金压力。上周末,保监会出台《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表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共保的形式改善公司偿付能力状况。 事实上,中国已有保险公司通过再保改善偿付压力。中国平安早在2008年的年报中披露,寿险通过再保的方式将其对应的责任准备金减少从而锁定风险。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再保险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资本来源,更重要的是,再保险在提供资本的同时,还使保险公司能够转移风险,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同时再保业务将有利于外资再保企业的相关业务。 中国平安2008年年报显示,2007年其向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转移了47个传统长期非分红保险产品,从而使其在中国会计准则下增加了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48.71亿元,税前利润也相应增加同等金额。当时,中国平安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在年报发布会上解释称,再保是保险公司的正常业务,目的在于锁定风险实现利润。 偿付能力不足成“紧箍咒” 发债,再发债!数据显示截至7月中旬,新华保险、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累计有570 亿元的次级债获批,更有业内人士预测照此情况,今年险企融资或将突破千亿元。而险企狂发债的背后也暴露出保险公司业务量的扩大和投资收益率的降低,导致多家险企偿付充足率亮起红灯。 业内所熟知的三种融资渠道是增资扩股、发行债券和IPO上市。但是业内人士表示,发债只能解决险企短期的资本问题,随着发债资金的增多,债务风险也越来越引起市场的重视。 新华保险7月6日发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保监会允许募集10年期次级定期债务,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今年6月底,中国人寿发布公告称,保监会同意该公司发行10年期和15年期次级定期债务,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80亿元,并要求6个月内完成相关发行工作。今年4月下旬,平安人寿获得保监会的批准,同意其发行10年期不超过90亿元人民币的次级债。 日前,中国人寿已经开始发行280亿元的次级债。此次发行的次级债前五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为4.70%,倘若公司在第五年末不行使赎回权,则后五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为6.70%。 今年多家保险公司发债 申银万国研究分析表示,平安寿险、中国人寿和新华保险年初均有次级债融资计划,至此基本都已发行完毕。新华保险2011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156%,上半年亦维持此水平。预计次级债将于近日募集完成,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提升至200%以上。中国人寿此次发行的规模为280 亿元的债务,预计将偿付能力充足率提高40个百分点至200%以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保险集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 保险集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资本计量 (7) 第一节一般规定 (7) 第二节最低资本 (7) 第三节实际资本 (10) 第三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12) 第一节偿付能力风险治理 (12) 第二节风险管理策略与实施 (13) 第三节风险传染 (16) 第四节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 (17) 第五节集中度风险 (18) 第六节非保险领域风险 (19) 第七节其他风险 (20) 第八节资本管理 (22) 第九节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3) 第四章偿付能力报告和信息披露 (24) 第一节报告和披露主体 (24) 第二节偿付能力报告 (25)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协作 (27) 第一节监督管理 (27)

第二节监管协作 (28) 第六章附则 (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计量标准和报告要求,防范集团偿付能力风险,促进保险集团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包括保险控股型集团、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混合集团三个基本类别。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及相关机构定义如下: (一)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 (二)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非保险机构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非保险机构; (三)混合型集团是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多家保险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不具有显性的控制人; (四)保险集团母公司是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 (五)保险控股型集团的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析 【摘要】本文阐述了偿付能力的概念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性,分析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有关指标。认为,从负债能力、盈利能力、再保险能力、经营稳健性能力和流动性能力这五个方面计算得出近8年来该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数据看,该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良好。 【关键词】偿付能力;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 一、偿付能力的概念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发生赔偿和给付时所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反映了保险公司对自己承担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当发生风险时是否及时、足额的做出相应经济补偿,其实质表现为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关系。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性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是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而偿付能力的充足性将直接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获利,同时也关系到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是一条重要的生命线。 1、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生存的重要基础 随着保险业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的利润率整体呈现

出下降的趋势,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是能否有足够的资金来对承保业务做出经济补偿,即企业偿付能力的高低是保险公司能否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标志。偿付能力不足,会导致投保人对保险公司失去信任,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发展。 2、偿付能力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有力保证 保险公司只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和资金的给付能力,才有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保证被保险人群体风险发生时获得保险合同承诺的经济赔付,从而实现公司的稳健发展,对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与稳定有重要影响。 3、偿付能力是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保险公司在发展或扩张的过程中,会经常地遇到资金短缺的问题,向银行借款或采用其他渠道的方式来融资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重要途径。只有保持良好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才能解决持续发展中所需的资金。 4、偿付能力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 由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在时间上的不对称性,所以一旦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的问题,被保险人将失去保险保障,蒙受经济损失,进而对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也产生巨大的冲击破坏作用。因此增强和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现在已成为保险监管工作的核心内容。 三、基于财务角度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八年七月十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

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偿付能力评估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认可资产适用列举法。 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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