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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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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

题型

填空题(1*15)

单选(1*15)

多选(2*5)

名词解释(4*5)

简答题(5*5)

论述题(15)

中华法系的特点刑法总论的特点(名例律)

夏商:中国法律起源的两个源头、监狱的名称、中央司法机关的名称、《官刑》三风十愆

西周:西周的立法思想、奴隶制五刑、买卖契约、嫡长子继承制、五听、六礼、七出三不去、路鼓肺石

春秋战国:诸侯国公布成文法活动(第一次)、商鞅变法、法经(内容与意义)

秦:所有权的分类、婚姻登记制度、诉讼形式、有罪推定原则

汉:主要法律形式、继承制度、定罪量刑原则、(论述题)汉代刑制改革的概念、原因与意义

汉代的春秋决狱

三国两晋南北朝:八议、准五服以治罪如律、重罪十条、法律形式、晋律、九品中正制、这一时期特权法加强对具体表现形式、南北朝的刑讯制度

隋唐:十恶(如律)、封建五刑制度(刑等)、登闻鼓制度、唐朝的法官回避制度、六杀六脏保辜制度、三司推事、小三司、(论述)唐律中关于化外人又犯的条律以及翻译、唐律的基本精神(论述)、加役流、类推原则、隋唐等法律形式

宋:宋代的立法活动、刑名刑种的变化、法律形式、不动产的分类、绝卖活卖、不动产买卖的程序、翻译别勘制度元:四等人制度、立法活动、司法机关(中央与地方)

明:厂卫制度、刑名刑种、立法活动、罪名(奸党罪)、地方行政机关(省级)、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清:立法指导思想、司法机关、会典、中央司法机关(三法司)、(论述)如何用严刑峻法维护统治、死刑判决形式、会审、秋审、对少数民族的法律控制、违禁取利

概念题:

1、中国法律起源的两个源头:兵、礼(刑起于兵而终于礼)

2、(夏商)监狱的名称:圜土、囹圄(关押要犯)

3、中央司法机关的名称:(夏)大理;(商)大司寇

4、《官刑》商代惩罚国家官吏犯罪及其违纪、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规范性质,但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理。

三风十愆:官吏如犯有恒舞、酣歌的巫风,贪货色、好游畋的淫风,侮圣方、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的乱风这三风十愆者,将会一律给以刑事制裁。

5、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6、(西周)买卖契约:质剂[区分:借贷契约傅别]

7、五听:基于司法经验的总结,判断当事人言辞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8、(婚姻)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9、七出三不去:(七处)不顺姑婆、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前贫贱后富贵、与更三年丧

10、直诉:体现周天子的德政,加强对司法的监督

路鼓:置于王宫的正门,庶民有冤者可以擂鼓鸣冤

肺石:边远地区,穷人有冤可立于肺石之上,“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高于上”

11、诸侯国公布成文法的活动:(第一次)郑简公三十年(536BC),郑国执政子产,铸刑鼎

12、(秦)所有权的分类:国家所有权与家户所有权(包括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等所有权,归属于户和家族所有)

13、(秦)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的成立必须经过官府的登记(已官),未经登记(未官)的婚姻无效。

14、(秦)诉讼形式:官诉(官吏依据职责对犯罪人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

举发(为维护个人利益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

15、(汉)主要法律形式:律(基本法律形式,法典)、令(皇帝的命令)、科(单行刑事法规,对律的补充)、比(典型判例)

16、(汉)继承制度:王位(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父死子继,例外——推恩令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财产,女儿亦有继承权;遗嘱继承的出现;收养制度,养子地位与亲子相同

17、八议:(魏)对于八种权贵人物,其犯罪后适用刑罚上给予特殊照顾,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贵族官僚法定特权,变通适用刑罚

18、准五服以治罪:由晋律首创,指的是亲属间的犯罪,根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置越轻;以卑犯尊,处置越重。

服制越远,以尊犯悲,处置越重;以卑犯尊,处置越轻。

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19、重罪十条:(北齐)加强对危害皇权、封建专制统治和伦理纲常的严重犯罪行为的制裁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十恶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20、(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形式

(1)令(汉代与律无明确区别,实际上是对律的补充)

律以正罪名(固定性规范、刑事法律制度)令以存事制(暂时性规范,主要规定国家制度)

(2)以格代科:格是变通的法律形式,在科拆分为律、令,格代替科作为对律令对增补之法《麟趾格》:正刑定罪的规范,当时的通制

(3)式:行政法规,西魏文帝《大统式》

21、晋律:又称《泰始律》

经过张斐、杜预二人注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晋律又称张杜律。

(1)篇目:20篇

(2)体例:改刑名为刑名与法例两篇,仍然置于律首。

(3)律、令的明确区别:律是较为稳定的规范,令则是暂时性条款;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解决自汉代以来律令混杂,互相矛盾的问题。

(4)引礼如律,礼律并重,首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

22、南北朝的刑讯制度:测罚之刑,断食;测立

论述题

一、汉代刑制改革的概念、原因和意义

(一)汉代刑制改革的概念

汉代刑制改革指的是文景时期废除肉刑,以徒刑、答刑和死刑来替代肉刑的改革。

(二)汉代刑制改革的原因

1、直接原因:缇萦上书,文帝对缇萦对怜悯和彰显自己的德政

2、间接原因

(1)社会经济复苏,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肉刑会使得劳动力灭失或减损,出于保全劳动力的考虑。

(2)几十年的修养生息虽然使得社会矛盾开始缓和,但是还是比较尖锐,仅靠轻徭薄赋不足以缓和社会矛盾,需要通过废除肉刑以缓和阶级矛盾。

(三)汉代刑制改革的意义

汉代刑制改革虽然不彻底,后来出现反复且未涉及最为残酷的宫刑,但是其确实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次重大的进步,具体表现在:

1、顺应历史的发展趋势,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恢复。

2、使得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宽缓,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重要标志。

因此,汉代刑制改革是我国法制史上有跨时代意义的历史事件。

二、唐律中关于化外人又犯的条律以及翻译

三、唐律的基本精神

四、如何用严刑峻法维护统治

简答题

一、中华法系的特点

1、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1)从法典的编纂结构上来看,无部门法,主要是刑法规范。

(2)从法律的调整手段来看,对于一般民事违法也多以刑法制裁,而有时对刑事违法也以民事手段制裁,如赎刑。

2、法律内容的礼法结合(礼即儒家的三纲五常)

3、司法上的行政与司法合一

(1)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

(2)行政长官监理司法

二、西周的立法思想——以德培天,明德慎罚

1、以德配天

西周统治者通过以德配天理论证明其统治的合法性,亦是西周执政的理念。

(1)王权来源于天命,但是天命是可以转移的;

(2)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其条件便是“德”,有德者有天命。

(3)德的中心是保民,民心向背直接反映了有德还是失德,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敬天保民)

2、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是西周处理立法、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明德是慎罚的指导思想,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运用

(1)明德是崇尚德治,崇尚德教,指的是治理国家事务首先应当运用德教的方式,通过道德教育感化臣民(礼治,亲亲(家庭氛围内)、尊尊(社会范围内等级秩序))

(2)慎罚指的是在适用刑罚时应当审慎、宽缓,不应当一味通过严刑峻法来迫使民众服从。

三、嫡长子继承制

1、西周的继承是宗祧继承,即身份、地位的继承,财产的继承是依附于宗祧继承的。对于奴隶,则只有身份继承,而妇女没有继承权。

2、西周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周天子、诸侯等各级领主的政治身份包括在家族中作为大家长的地位只能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如果正妻无子,则在诸妾所生的男子中选择身份最尊贵者作为继承人。

3、嫡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对家族的统治,包括对家族成员对领导权、对家族财产的支配权。

4、嫡长子继承制度能够保证家族的有序延续,是西周宗法制度的一大支柱。

四、法经的主要内容与意义

(一)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共分六篇,为盗、贼、囚、捕、杂、具

盗,盗货曰盗(危及财产)

贼,害良曰贼(危及政治统治与人身安全)

囚,捕,对盗贼的劾捕

杂,针对六禁、逾制

具,总论,刑罚的加减

(二)法经的主要特点

1、锋芒直指农民与其他劳动人民,将惩治盗贼作为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

2、维护君主制度

3、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三)法经的历史意义

1、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2、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与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五、商鞅变法

(一)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1、轻罪重罚:加重连坐、族株的适用;刑用于将过;不赦不宥;奖励告奸

2、重农抑商:鼓励农业生产

3、奖励军功

4、废分封为郡县、废除井田确立土地私有制

5、二男分家

6、统一度量衡

(二)商鞅变法的意义

1、促进秦国生产力的发展,建立了中央集权式政治架构,为秦国的统一奠定了物质基础与政治基础。

2、重刑主义理论化,

六、有罪推定原则

有罪推定原则是秦朝诉讼的基本原则,即刑事被告人一经被告发,在未经司法机关判决前,就被推定为有罪,以罪犯相对待。

1、有罪推定原则下,司法机关可以对被告人采取人身强制,对其私有财产随时采取法律强制。

2、有罪推定原则下,被告人需要对诉讼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官吏则有权刑讯被告人。

七、汉代定罪量刑的原则

1、依据年龄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有最低年龄与最高年龄的区分

2、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有谋反、大逆的罪行外,均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不承担刑事责任。

3、先自告除其罪:犯罪者在罪行未被发现以前自己向官府报告犯罪事实的,可以免除其罪。

对于数罪并罚的,只免除自首的罪,未自首的罪行仍然要追究。

对于在犯罪集团中出谋划策的人,自首也不能免除其罪。

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贵族官员有罪,需要先请示皇帝裁断

八、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由董仲舒首创,又称引经决狱,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书的经义来分析案情,认定犯罪,并且按照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至唐,法律儒家化完成,无须引用,合二为一)

(一)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

原心定罪: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未遂也不能免责,首恶者从重;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罚,

(二)春秋决狱的影响

1、宣扬了儒家的法律理念,使儒家经典法律化,符合汉代统治者建立大一统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

2、在司法活动中标榜仁政,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皇帝司法权的滥用,起到了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

3、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任意比附,促进司法机关的腐败;

同时过分强调动机,使得法律的公平、公正流于空谈。

九、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为曹魏时期所创立的官吏选拔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在郡设立小中正官,州设立大中正官,依据家事、才能、德行将辖区内士人分为九等,依次上报至司徒,最后由中央依据品德高下任官。

九品中正制始于曹魏,沿用宋齐梁陈各代,巩固了在大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士族制度,保障了士族垄断政治统治权的特殊地位。

九品中正制度“九品”划分标准不明确,中正官的主观臆断和请托、裙带关系的影响,不仅造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局面,加剧了士族与庶族的矛盾;同时,贿赂公行、弊端丛生,加剧了士族、官员的腐化。

十、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特权法的具体表现

1、八议如律,官当的出现

2、九品中正制度

3、确认和保护贵族官员按等级占有田地的特权:占田令

4、维护尊卑良贱等级关系的婚姻制度,士庶不婚、尊卑不婚

5、增加有关买卖借贷的法律规范

一、隋唐

1、“十恶”开始时间,在那个法律入律?

《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正式定为“十恶”罪。

2、封建五刑制度(主要刑罚制度)

《唐律疏议》确立封建五刑,延续至清末修律。→笞、杖、徒、流、死(分绞斩二等)

3、唐朝法官回避制度

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大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4、六杀、六赃、保辜

(1)六杀→《斗讼律》对杀人罪的区分

A、谋杀:是指预谋杀人。

B、故杀:是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C、斗杀:是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D、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E、过失杀:是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即出于过失杀人。

F、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2)六赃→《唐律》规定的6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按赃值定罪原则)

A、受财枉法: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B、受财不枉法: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的行为。

C、受所监临: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事后受财分为两种情况:a、枉法裁判→准枉法论;b、未枉法裁判→以受所监临论

D、强盗: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F、坐赃: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3)保辜

在规定期限,鼓励加害者积极救助被害人,使其尽速康复,加害者只承担斗殴伤人的责任。

5、三司推事、小三司

三司推事:中央或者地方如果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最高法庭,加以审理。

小三司:地方重案不便递解中央的,则由皇帝指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组成临时法庭,前往鞫审。

6、唐朝中有关化外人犯罪条文以及翻译成现代汉语。

条文:《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化外人:指蕃夷之国的人,即外国侨民

翻译:按照唐律规定,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大唐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由大唐按照唐律处理。

7、唐律的基本精神

(1)体现了君主专制主义与封建特权精神

唐朝最根本的任务是维护封建皇权制度这也是贯彻于唐律各条的基本精神,唐朝强行贯彻封建专制主义的文化方针,强调君为臣纲,使之居于三纲之首;封建家长是君主在家庭中的代表,家国相通,孝忠相维。

(2)体现了封建家族伦理精神与小农经济意识

唐朝为了维护封建家族在巩固国家统治方面的重要作用,规定了同居相隐原则;亲属相犯,同罪异罚原则;为了稳固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注重维护自然经济与小农经济结构。

(3)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道德精神

唐朝实行“一准乎理”的方针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

(4)体现用刑持平的精神

从刑罚体系看,唐律采用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从死刑数目看,唐律比前期各代均有所减省;从量刑幅度看,唐律比秦汉明清各律相对较轻。与各代相比,表现出中典治国、用刑持平的精神。

(5)体现规范详备、科条简约的精神

8、加役流制度

以流三千里、居作三年取代断右趾代减死之罚

9、比附类推原则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

翻译:对于从重处罚的罪,列举出轻的条款,通过比照,重者自明。对于从轻处罚的罪,列举出重的条款,比照类推,则轻者自明。

在这个原则里,还同时规定了法官断案失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故意出入人罪者,以罪人罪之”。

10、隋唐的主要法律形式

隋:主要有律(国家大法)、令(皇帝临时颁布的命令)、格、式(皇帝下令维护先贤坟墓以及修建祠宇实行祭祀的式文)四种。

唐:主要以律、令、格、式为主,后又有敕、以及出现了以例定罪的形式。

二、宋朝

1、立法活动

《宋刑统》的制定→基本刑事法典、宋代编敕与例、南宋的《条法事类》

(补充:例分为断例和事例,断例是指以前的判例,事例是指皇帝的特旨。→断例在秦代叫:廷行事,汉代叫:比→决事比)

2、刑罚制度(刑名、刑种变化)

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刺配:刺面、配流、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凌迟:死刑的一种。

编管与安置:把犯罪之人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罚。

3、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刑统、编敕、申明(申明刑统、随敕申明、申明指挥)

4、不动产分类(活卖、绝卖概念及其相关买卖程序)

①绝卖(一般意义上的买卖、一旦交成,所有权全部转移)

②活卖(典当)(只转让使用权和受益权而保留所有权和回赎权)(法定回赎期为三十年)

5、翻异别勘制度

是指在录问或者行刑时,犯人推翻原口供或申诉冤情而另行安排勘问、推鞫的重审制度。分为原审机构改派同级他司重审的“移司别勘”与上级机构差官重审的“差官别推”制度。

6、务限法→在农忙季节禁止民事诉讼,以免影响生产。

农历每年的二月初一开始,叫“入务”,即进入了农忙季节,到九月三十日结束。这一段时间是务限期,在这个期限内,各个州县官府停止对于田宅、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的审理。到了十月初一时,叫做“务开”,这时才可以受理民事案件。

三、元

1、四等人制度

四等人制为后人总结的元朝实行的民族等级制度。元朝建立后,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列为第一等级。其次根据所征服地区民族的时序,又依次分为色目人、汉人、南人三个等级。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区别,在任职、科举、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

2、立法活动

《新立条格》、《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至正条格》

3、司法机关

中央:

A、大宗正府: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犯罪案件,到元仁宗时,将汉人案件归刑部。

B、刑部:中书省下的专司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机关。

C、宣政院:长官僧人僧官刑民案件。

D、御史台:监管之职

E、内史府:受理王府诉讼

F、枢密院:处断军府狱讼

地方:

A、行省:设理问所,专掌刑狱。

B、路:设总管府,总管为长官,达鲁花赤为监临官。

C、府:府尹为长官,达鲁花赤为监临官。

D、州:州尹或知州为长官,达鲁花赤为监临官。

E、县:县尹为长官,达鲁花赤为监临官。

十.明

一.厂卫制度

1.厂:东厂、西厂、内行厂;均为宦官特务组织

2.卫:锦衣卫,为军事特务机构

二.立法活动

1.《大明律》的制定

洪武三十年律,共计7篇30门[分门别类便于检索],460条:名例律[北齐律定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2.《明大诰》的编纂

是明初最普及[考试]的一部特别刑事法规,由三部分组成:典型案例、重刑法会、训诫

特点:

①律外酷刑

②重点治吏,建立“民拿害民官吏”制度,p225-p226

3.《明会典》的编纂

是仿《唐六典》、《元典章》编纂而成的行政法规汇编

4.条例的编纂与制定

简称“例”,宋有“断例”,明朝的“例”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例拟定条文,由皇帝批准颁布,性质上更接近宋的“敕”“例”经过汇编后成为通行天下的常法。

宋明宗时期的《问刑条例》,作为律外定罪量刑的法规,与律并行,至明神宗万历13年,将其附于《大明律》,以“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形成体例合编的的新体例,成为《大明律集解附例》。这对清代立法产生了直接影响。三.刑名、刑种

(二)刑名p226

1.继承传统五刑体系,只是规定徙、流刑一律加杖刑。

2.增加的刑种

[考试:区别宋代]

宋:折杖、刺配、凌迟、编管和安置

明:①充军:将犯人发往环境恶劣的边疆充当军户,开荒重地,附加杖刑

刺配也有杖刑的

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

明朝的充军分为两种:终身、永远

到清朝发展成为“五军”是指附近(2000里外)、近边(2500里外)、边远(3000里外)、极边(4000里外)、烟瘴(特指广东)

③廷杖

四.罪名

1.十恶罪

2.奸党罪——奸党罪是朱元璋首创,禁止臣下结党224

3.贪赃罪

4.渎职罪

5.私盐、私茶罪

五.司法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尤其是省级地方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

1.内阁制度

借胡惟庸案废除丞相制度,皇帝独揽大权,在洪武十五年设“大学士”这一机构,即内阁,初并不掌握实际权力,后取得了替代皇帝审阅奏章,并草拟圣旨的权力,地位甚至超过尚书,首席大学士更是位高权重,称“首辅”

1.六部

2.五军都督府:中央军事机关

(二)地方行政机关

设省、府、县三级

1.省设三司

承宣布政使司——掌行政

提刑按察使司——掌司法监管

都指挥史司——掌军事

2.府、县:知府、知县

六.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较明律为重,贼盗窃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明律相对于唐律,对于有违伦常狡猾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罚都普遍偏重。

十一.清

一.立法指导思想

1.入关前立法指导思想“参汉酬金”

2.入关之后的立法指导思想“详泽明律,参与国制”“渐就中国之制”即全面遵循明朝法律

二.司法机关(分不同的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三法司

1.中央司法机关、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2.地方司法机关

①京师:五城察院步军统领衙门

②一般地方:

a.州县:第一审级

b.府:第二审级

c.省:第三审级按察司(监督机关兼司法机关

d.省总督巡抚(督托)第四审级

三.专门审理旗人的司法机关

京师满人诉讼,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徒刑以上移送刑部。盛京地区的满人诉讼,由盛京将军及各部府尹会同审理。置于宗室贵族的案件,则由宗人府审理。

三.会典的编制经历了哪些朝代

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代

四.会审制度清朝的秋审

(1)秋审在清代号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对死刑犯进行特别复合的一种制度。

2.九卿会审

3.其他会审朝审、热审。

五.清律是如何用严刑峻法维护高压统治的(书p270

六.死刑立决监侯

七.违禁取利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

诸子均封出现在?汉代

中华法系的特点(简答题)

1.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法典的编纂结构(2)法律的调整手段2.法律内容上:礼法结合

礼→儒家的三纲五常

3.司法上:行政与司法相统一

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行政呢个权强大

行政长官监理司法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中法史简答题与论述题

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两汉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主要表现为“春秋决狱”和“引经注律”以及保护“王杖主”的规定和有关尊老怜幼的令。采用儒家经典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和对律典的解释,将儒家所提倡的道德法律化,“亲亲”“尊尊”“恤刑”等儒家道德思想 渗透到司法领域,进而又通过“决事比”的方式进入立法领域。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时期。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影响立法活动。如《新律》中“八议”之制,体现儒家“尊尊”思想;《晋律》中“准五服以治罪”、《北魏律》中“存留养亲”,体现儒家“亲亲”思想;《北齐律》中创设“重罪十条”也意在维护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和封建等级制度。 三、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成熟阶段。儒家所主张的“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成为封建法律思想的核心,唐律承《开皇律》,全面贯彻儒家封建等级和宗法伦理思想,形成“礼法结合,一准乎礼”的基本特点。 至此,中国法律完成了儒家化的基本过程,为后世宋元明清沿承千年。 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实质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综合了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两种统治策略,更适合统治阶级的要求。 二、儒家法律思想中所强调的贵贱、长幼、亲疏、等级有别,适合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要求。 三、儒家学说中所强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 四、从政治制度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也需要用儒家学说来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 隋唐 简述六赃 唐律中为保证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行为,而在“职制”篇中规定的六种犯罪:受赃枉法: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受赃不枉法: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受所监临: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百姓或下属的财物;强盗: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坐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简述加役流 《贞观律》中,将应处以绞刑者,直接服“加役流”,即犯人流放三千里,且在一般流行强制服劳役一年的基础上,增加服劳役的年限,作为宽恕死罪的方法。 简述“义绝” 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的是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对任何不离的一方追究法律责任。 唐代三法司 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称为“三法司”,分别负责审判、复核、监察的司法职能。对于全国性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地方上的重大案件,不便移送中央的,由“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称为“小三司推事”。简述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1、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名例篇》中概括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礼仪规范越来越多地渗入法律之中。

古代汉语知识点整理资料

名词解释、简答 1、字母 字母就是表示古代声母的代表字。 2、五音 早期音韵学著作中分析声纽的术语。所谓五音,是指声母按发音部位分成唇音、舌音、齿音、牙音、喉音五类。五音中,唇音又分为重、轻唇音,舌音分为舌头音、舌上音,齿音又分为齿头音和正齿音。 3、清浊 从发音方法来分,清音是不带音声母,发音时声带不振动;浊音是带音声母,发音时声带振动。 4、阴声韵 阴声韵,简称阴声,指无韵尾或以元音 [-u][-i]收尾的韵,如表中的戈果过韵和脂旨至韵。 5、阳声韵 阳声韵,简称阳声,指以鼻音[-m][-n][-?]收尾的韵,如表中的侵寝沁韵、真轸震韵和东董送韵。 6、白话 古白话指自唐宋以来逐渐形成的口语实录,以北方口语为基础。古白话的真正兴起是在唐宋,如唐代的变文、禅宗语录。宋代话本的出现标志着古白话的正式形成。古白话是现代汉语的源头。 7、文言 文言是以先秦口语为基础而形成的上古汉语书面语,如《诗》、《书》、《礼》、《春秋》、《老子》、《论语》、《荀子》等所使用的;以及后来历代作者仿古作品中所使用的语言,如两汉诗文歌赋、唐宋散文等。文言有两大特点:第一,它是脱离口语的,因此带有超方言性;第二,它带有人为的仿古性,因此是超越时代的。 8、六书 六书是战国以后的人根据汉字形体结构和使用情况归纳出来的六种条例,包括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 9、许慎对六书的定义 许慎在《说文解字叙》中说:“周礼八岁入小学,保氏教国子,先以六书。一曰指事,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可见,上下是也。二曰象形,象形者,画成其物,随体诘诎,日月是也。三曰形声,形声者,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四曰会意,会意者,比类合谊,以见指?,武信是也。五曰转注,转注者,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六曰假借,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 10、四体二用 清代学者戴震提出,是对六书的分类情况。象形、指事、会意、形声四种为造字法,转注、假借两种为用字法。 11、古无轻唇 清代钱大昕首先提出,上古音中没有轻唇音非、敷、奉、微,只有重唇音帮、旁、並、明。后来的轻唇音都是由重唇音分化来的。 12、古无舌上 清代钱大昕首先提出,上古音中没有知、彻、澄等舌上音,这类音中古时期才从端、透、定等舌头音中分化出来。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 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 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7.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8.万民法 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

中法史复习整理(最完整版,必考点)

中国法制史 导论 1.概念题 中国法制史: 中华法系:a、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b开始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成熟。国家和法产生于夏朝,经过商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大变革,成文法的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再经汉代三国两晋,到隋唐,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成熟了,且自成体系c、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d、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曾经对中国古代社会以及亚洲邻国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华法系 2、问答题 学习中法史的意义:a、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中华文化里有丰富法律经验;借鉴)b、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寻根溯源) 第一章 1概念题 汤刑:A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狭义是商朝的刑罚手段。B从文献记载上看,《汤刑》是商代的带有习惯法性质一个刑事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吕氏春秋孝行》中说,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300条之多。《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C、总之,在继承夏朝法制的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展。20世纪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D、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神判:A神判是以非人的神灵为后盾的解决氏族成员的争端和纠纷的一种司法审判方法,它把发动战争消灭整个种族的天罚转移到了内部对于个别人的天罚B形成原因:社会发展阶段和文明进化程度的限制C、两种方式:占卜判决与神兽判决 2.问答题 夏商刑法主要内容概述:1刑罚制度2主要罪名3刑法适用制度 第二章 1概念题 宗法制:A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B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C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D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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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商 1.简述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从夏启开始,中国正式进入文明时代,出现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产生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依据如下: A.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一样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且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 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B.《左传》及《汉书》记载禹时氏族血缘纽带松弛,开始按地域将居民划分为九个区域,并铸造“九鼎”作为国家象征。 C.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的设置,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礼记》记载“夏后氏官百。”夏有主掌审判的“大理”。《左传》记载夏代中央有掌管畜牧的“牧正”, 掌管造车的“车正”。另外,夏还有监狱。 D.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向地方侯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即使对一般平民,也要收取贡赋。 E.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F.刑起于兵。 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特征,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均已具备。可以说,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二.西周 1.五刑、五罚、五过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中的五刑、五罚、五过。三者轻重不同,最重的是五刑,其次是五罚,最轻的是五过。五刑是主要的刑罚。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这五种刑罚。前四者是肉刑,大辟是死刑。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 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亦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分为五等:墨,百锾。劓,二百锾。 刖,五百锾。宫,六百锾。大辟,一千锾。 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人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则可以赦免。 2.六礼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的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 3.七出、三不去 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之一休妻,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又称为七去。

3大木作制作

1-1 大木制作工程 适用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大木构架中柱、梁、枋、川(穿)、桁(檩)、椽、木基层等 的制作工程。 施工准备 2.1 材料及主要机具 2.1.1 木材:树种、规格、等级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 2.1.2 主要机具有:圆锯机、立锯、平刨机、手提式木工电动圆锯、手电刨、手提式电钻、电动起钉机、电动砂光机、各种钻、木工铅笔、勒线器、墨斗、拖线器、钢卷尺、木折尺、角尺、三角尺、活络三角尺、水平尺、线锤、斧、各种锯子、锉锯子的钢锉、各种刨、各种凿等。 2.2作业条件 2.2.1 制作大木结构的施工场地已准备好,且操作棚已搭设完成; 2.2.2制作场所的防火措施已经到位; 2.2.3 施工图纸已经过会审及交底,且作业班组已接受交底; 2.2.4 根据设计和规范要求对木结构的防腐、防虫、防火等防护工作已完成,并经检验合格。 操作工艺 3.1工艺流程 放样、配料→构件制作→汇榫 3.2放样、配料:按设计要求,以幢号为单位,开列出各种构件所需材料的种类、数量、规格方面的料单,提供给材料部门进行采购或进行加工。根据图纸,对复杂构件及节点等部位放足尺大样。 3.3构件制作: 3.3.1 柱类构件的制作 a)、在柱料两端直径面上分出中点,吊垂直线,再用方尺画出十字中线。 b)、圆柱依据十字中线放出八卦线,柱头按柱高的7‰-10‰收分。然后根据两端八卦线,顺柱身弹出直线,依照此线砍刨柱料成八方。再弹十六瓣线,砍刨成十六方,直至把柱料砍圆刮光。 c)、方柱依据十字中线放出柱身线,柱头收分宜比圆柱酌减。按柱身线四面去荒刮平后,四角起梅花线角,线角深度按柱子看面尺寸的1/10~1/15确定,圆楞后将柱身净光。

古代汉语部分整理

鄭伯克段于鄢 要點提示 一、文字 【通假字】 1.莊公寤生。(寤—啎) 2.命子封帥車二百乘以伐京。(帥—)3.若闕地及泉。(闕—掘) 【古今字】1.謂之京城大叔。(大—太)2.姜氏欲之,焉辟害?(辟—避)3.姜氏何厭之有。(厭—饜,注:義通) 【異體字】1.佗邑唯命。(佗—他)2.大都不過參國之一。(三—三)3.多行不義,必自斃。(斃—獘)4.無庸,將自及。(庸—用)5.遂寘姜氏於城潁。(寘—置)6.孝子不匱,永錫爾類。(錫—賜) 二、词汇 【古今異義詞】1.多行不義,必自斃。(斃:倒臺)2.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貳於己。(貳:兩屬)3.厚將得衆。(厚:領土廣大)4.大叔完聚。(完:修葺)5.繕甲兵。(兵:武器)6.夫人將啓之。(啓:打開城門)7.未嘗君之羹。(羹:帶汁的肉)8.愛其母,施及莊公。(施:延伸、影響)【古今同形異構詞語】1.不及黃泉,無相見也。(相見:見我)2.大叔又收貳以爲己邑(以爲:“以”是介詞,賓語“之”省略,“爲”是動詞,作爲) 三、语法 【句式】 [一]判斷句: 1.制,巖邑也。(主語:制,謂語:巖邑) 2.國之害也。{主語:此(省略),謂語:國之害} 3.潁考叔爲潁谷封人。(主語:潁考叔,謂語:爲潁谷封人) 4.潁考叔,純孝也。{主語:潁考叔,謂語:純孝(之人)} [二]被動句: 1.蔓草猶不可除,況君之寵弟乎?(蔓草是被除的物件,此爲不帶形式標誌的被動句) [三]賓語前置句: 1.姜氏何厭之有?(何厭,前置賓語,依靠指代詞“之”複指提到動詞“有”之前) 2.敢問何謂也?(何,前置賓語,疑問代詞在疑問句中作賓語,故提到動詞“謂”之前) 3.君何患焉?(何,前置賓語,疑問代詞在疑問句中作賓語,故提到動詞“患”之前) 4.其是之謂乎?(是,前置賓語,依靠指代詞“之”復指提到動詞“謂”之前) [四]雙賓語句: 1.謂之京城大叔。(之,間接賓語,京城大叔,直接賓語) 2.不如早爲之所。(之,間接賓語,所,直接賓語) 3.公賜之食。(之,間接賓語,食,直接賓語) 4.公語之故,且告之悔。(之,間接賓語,故、悔,直接賓語) [五]習慣句式: 1.蔓草猶不可除,況君之寵弟乎?(猶……況……,先退一步,然後再進一步申說) 2.國不堪貳,君將若之何?(若之何,對他怎麽辦) 【詞類活用】 1.莊公寤生,驚姜氏。(驚,用如使動,意爲“使……受驚”) 2.愛共叔段,欲立之。(立,用如使動,意爲“使……立”) 3.夫人將啓之。(啓,爲動用法,意爲“爲……開門”) 4.若闕地及泉,隧而相見。(隧,名詞用如動詞,意爲“挖隧道”) 【重要虛詞】 1.公弗許。(弗,一般性的否定副詞,只能否定及物動詞,且動詞後不能帶賓語) 2.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貳於己。(既而,是時間副詞“既”和連詞“而”的結合,表示某事過後不

中法史论文 缪蓓亚

作为一名大三浙大法学院的同学,法学课的学习已经基本完成,因而亦见识到光华法学院不同老师不同的教学方法及教学理念。…………(省略本人对于法学其他课程的看法)在中国法制史课上,……听到这样一句话:“知,并非仅仅指知道自己知道什么,更重要的是要知道自己不知道什么。”…… 中国法制史的课程目标,一为“invite a new method of seeing”,二为“多闻阙疑”。在看了叶版教材、司考教材、《看见》、《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天公不语对枯棋——晚清的政局和人物》、《文字的故事》、《我们都是少数人——欧洲民主琐记十五篇》、《文化的迷宫 :后轴心时代的中国历史探秘》等书后,我想谈谈我对这两大目标的浅薄理解。 “invite a new method of seeing”,其关键词在于“method”。总结以前的学习或看待问题的方式方法,其一是“人云亦云”,“人云亦云”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听的、看的“人云”过少,“亦云”便显得空洞而缺少说服力;其二是摸不到思考的门道,虽然以前老师亦不断强调书本的局限性,但是却常常看到一本书,或是“奉若神明”,时常看到一种观点,便已被深深折服,想不到其另一面的合理性;或是“盲人摸象”,自以为了解作者的全部,洋洋自得。现在则开始懂得在前言后续字里行间寻找作者的叙述方式与角度,充实自己的同时开始关注作者立论的根本,开始懂得如何思考。 学习一门课程,总得从最基本的概念出发,这不分文理。读一本书,亦然。作者对于基本概念的理解、阐述往往决定了书的宽度、作者的褒贬等诸多深层次问题。司考教材对于法的定义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而“周”成了法制史的开端,有重大影响的成文法典成了几乎唯一的材料,刑事法律制度占了最大篇幅……叶版教材对法的定义,其实是采用社会法学的定义,认为“法律史社会关系的一种调整方式,人们既通过经验发现它,又通过有意识的活动创造它①”,因而其书写的法制史实际上是从远古时期的习惯法开始的;其选择的材料不仅限于成文法典,亦包含甲骨文、青铜金文、秦汉简牍帛书、吐鲁番法律文 ①《中国法制史》叶孝信主编,2012年2月第2版第2页

00536古代汉语(重点)手动整理

必须背诵段: 1、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踰矩。 2、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 3、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 4、虽有佳肴,弗食,不知其旨也。虽有至道,弗学,不知其善也。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故曰教学相长也。《兑命》曰:“学学半。”其此之谓乎? 5、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清浊、小大,短长、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君子听之,以平其心。心平,德和。 6、宋人或得玉,献诸子罕。子罕弗受。献玉者曰:“以示玉人,玉人以为宝也,故敢献之。”子罕曰:“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 7、北冥有鱼,其名曰鲲。鲲之大,不知其几千里也;化而为鸟,其名为鹏。鹏之背,不知其几千里也;怒而飞,其翼若垂天之云。是鸟也,海运则将徙于南冥。南冥者,天池也。 8、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孰知其极?其无正?正复为奇,善复为妖。人之迷,其日固久。是以圣人方而不割,廉而不刿,直而不肆,光而不耀。 9、凡用兵之法,全国为上,破国次之;全军为上,破军次之;全旅为上,破旅次之;全卒为上,破卒次之;全伍为上,破伍次之。是故百战百胜,非善之善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10、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媪之送燕后也,持其踵为之泣,念悲其远也,亦哀之矣。已行,非弗思也,祭祀必祝之,祝曰:‘必勿使反。’岂非计久长,有子孙相继为王也哉? 第一章重点: (2)许慎对“六书”的阐述(汉字结构) ●象形——画成其物,随体诘诎日月是也(高、大、向、眉、栗、血、番、人大 女又目耳口齒、日月草木水戈户門、牛羊犬豕馬鹿弓矢) ●指事——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上下是也(刃、亦) ●会意——比类合意,以见指撝武信是也(从、牧、莫、舂、臭、息、泪、明、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中法史论文

聆听历史之音感悟法制思潮 --------浅析邓建鹏老师之《中国法制史》法律,对于中华民族这个五千多岁的生命来说,从来都不是一个陌生的字眼,或许有些人会质疑我国古代的法律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不过在我看来,无论如何,法律确是以它或成熟,或幼稚,或善良,或邪恶的姿态存在于我国古代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中国法制史,便是真实的记录着法律在一个个风雨飘摇的朝代中的挣扎,沉沦,最后一次次的重生。 邓建鹏老师的《中国法制史》一书,以其铿锵有力却又不失活泼的笔触,循着一条全新的思路为我们展开了中国法制史的长卷。这本书让我明白,我们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仅仅是对历史的追溯,更是另一种形态上对未来的挖掘,也就是说,我们埋葬了历史,却无法阻止历史从坟墓中潜在的支配着我们,?纸面上写着的往昔法律虽然早已死去,支撑法律条文背后的某些法律思维,立法模式以及中国先民的法律观念和受此影响的法律行为不会因为某天的到来而彻底死亡。?1通读本书之后,我发现书中内容很丰富,有数条脉络,我想要就其中我感触最深且最感兴趣的一条脉络,即法制思想的转变与发展,来对本书内容进行梳理并谈谈我的感想,浅显之处还望多多谅解。 一.中国法制史上重要法制思想的转变与发展 1.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先人自我意识的淡薄,对未知的恐惧,对自然依赖的产物。 神权法思想产生于夏,在商朝达到其高潮。?当时从较原始的氏族部落社会进入文明国家阶段不久,中国先民对社会与自然的认知水平比较低,长期浸润在对 1

自然界与祖先神灵的崇拜中。?2,因此,商朝统治者认为自己受天命而为之,代表天的意志来统治民众,征伐敌人,惩罚罪犯,不仅如此,商王信奉鬼神,常托神意进行审判,由此,占卜师也拥有了某种权利参与到司法过程当中。 我们可以想象,在进入文明国家阶段初期,统治者怀着对自然的畏惧和对自身统治权力的不确定性,急于寻找一个强有力的思想武器来说服民众,也说服自己,于是,他们就找到了神权并奉之于至高无上的标准,可以说,神权法思想的产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时人的不能自信,他们需要依赖某些虚无的想象来确定自己行为的正确性,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统治者思想领域上还未能自主,而且处于极其迷茫的状态。 2.西周时期政法思想的转变—神权思想的动摇,自我意识的苏醒,民事与神权并重,神权对于统治者不再具有绝对的威慑力而逐步沦为统治工具的过渡时期。西周统治者的法制思想与夏商时期相比发生了明显的转变。由于长期受神权思想的影响,西周初期的统治者对神权的存在既不敢否认,又不得不陷入某种质疑和探索中:?经过长期思考,周人认为夏商政权的领导人因为不敬德,天不保佑他,天命陨落,而自己则积德行仁,为天命,民心所归。因此他们认为‘天命靡常’,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就失去了上天庇佑,新的有德者将应运而生,取而代之。?3,周人在矛盾中为自己寻找一个勉强自圆其说的理由,我们可以明确感受到神权思想已经显示出它的脆弱和牵强,开始不能够适应统治的需要,而这个理由的一大进步则在于其认识到统治者要统治长久就必须注重明德,?要明德就要克制自己的欲望,关心民间疾苦,在重视天 2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31页 3

大木作

檩:是架在梁头位置的沿建筑面阔方向的水平构件。其作用是直接固定椽子,并将屋顶荷载通过梁而向下传递。檩的名称随其梁头所在的柱的位置的不同而不同,如在檐柱之上的称檐檩,在金柱之上的金檩,在中柱之上的称脊檩。 柱:主要承受轴向压力,用来支承上部结构并将荷载传至基础的竖向直杆檩:是架在梁头位置的沿建筑面阔方向的水平构件。其作用是直接固定椽子,并将屋顶荷载通过梁而向下传递。檩的名称随其梁头所在的柱的位置的不同而不同,如在檐柱之上的称檐檩,在金柱之上的金檩,在中柱之上的称脊檩。 桁:梁上或门框、窗框等上的横木 桁架 桁héng梁上的横木(檩子)。

枋两柱之间起联系作用的方柱形木材 榫:框架结构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分的接合处 椽:装于屋顶以支持屋顶盖材料的木杆。 望板:平铺在椽子上的木板,以承托屋面的苫背和瓦件.分为顺望板,横望板.

门楣:就是正门上方门框上部的横梁,一般都是粗重实木制就。古代按照建制,只有朝廷官吏所居府邸才能在正门之上标示门楣,一般平民百姓是不准有门楣的,哪怕你是大户人家,富甲一方,没有官面上的身份,也一样不能在宅门上标示门楣。 斗拱斗栱(dǒu gǒng)中国建筑特有的一种结构。在立柱和横梁交接处,从柱顶上的一层层探出成弓形的承重结构叫拱,拱与拱之间垫的方形木块叫斗。两者合称斗拱。 昂 斗,升

举架 推山庑殿(四阿)建筑处理屋顶的一种特殊方法。由于立面需要将正脊向两端推出,从而四条垂脊由45度斜直线变为柔和的曲线,并使屋顶正面和山面的坡度步架距离都不一样长。 收山 歇山(九脊殿)屋顶两侧山花自山面檐柱中线向内收进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使屋顶不过于庞大,但引起结构上的变化(增加顺梁扒梁和踩步金梁)具体做法:山面向内收进一檩径定作山花板的外皮。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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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古代汉语整理完整版word下载 《古代汉语》(王力)笔记 一、填空: 1、汉语字典的编排方式主要有三种: A、按音序排列。现在通行按照汉语拼音字母次序排列(汉语拼音方案);古代按照平水韵106 韵排列(上、下平声各15韵,上声29韵、去声30韵,入声17韵)。 B、按部首和笔划排列。同一部首的字归在一起,部首的先后以笔划多少为序;同一部首内,字的先后以笔划多少为序。笔划相同时,在按起笔的笔形排列。一般是把起笔分成点(、)、横(一)、直(ㄧ)、撇(ノ)四种或点、横、直、撇、折(┐)五种依次排列。 C、按编码排列。通行的是四角号码检字法。汉字方形有四个角,角的形式共十种,用0至9 代表。角的顺序是左上角、右上角、左下角、右下角。每字得四码。 2、《康熙字典》张玉书、陈廷敬等编,在明代梅膺祚《字汇》和张自烈《正字通》基础上编成。按照部首排列,分成214部,在按十二地支分十二集,每集分上中下三卷。释字体例先音后义。先列主要韵书的反切,再释义,每义引古书为证。 3、王引之《字典考证》、王力《康熙字典音读订误》,进行纠正。 4、《中华大字典》陆费逵、欧阳溥存主编,1915年中华书局。部首排列,注音用《集韵》的 反切,还加注直音。 5、《辞源》1915商务印书馆,陆尔奎、方毅等人编写,是近代出版最早的以语词为主,兼顾百科常识的大辞书。部首排列法,沿用《康熙字典》214部首。注音反切,全部采用清代李光地《音韵阐微》的改良的反切。基本奠定了汉语现代词典的编纂体例格局。1958年修订为“以语文为主,百科为辅”的工具书,吴泽炎、黄秋耘。刘叶秋负责。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和注 音字母注音,采用《广韵》的反切。 6、《辞海》1936中华书局编印,舒新城、沈颐,张相主编。1958年修订为综合性辞书。舒新 城、陈望道主持。 7、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国文字学奠基之作,第一部系统完备的字典,分析小篆字形。宋代徐铉采用孙愐《唐韵》校订过。清代黎永春的《说文通检》。徐灏《说文解字注笺》 8、清代研究《说文解字》的四大家: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桂馥《说文解字义疏》、王筠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 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④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立法活动: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 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适用刑罚的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西周刑罚区分故意过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眚、非眚,非终、惟终) 西周刑罚遵循世轻世重的原则。用刑灵活,因时而异。 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礼与刑的关系: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两种手段:①出礼入刑,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的本质特征) 西周契约制度:大宗买卖用长劵,称为质;小宗买卖用断券,称为剂。“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中法史

一、夏商周: 1、神权法:夏商时期,在意识形态领域。神权思想占统治地位。与此相适应。在法律思想方面是“恭行天罚”、“代天行罚”之类的神权法思想占统治地位。神权法是这一时期思想的基本特点。 2、夏商时期的立法活动:王命 誓:意为约束。指的是军事行动之前把将、士集中起来。 3、以德配天(p24-25):是代天行罚制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实质上是以德施刑,进行政治欺骗。 4、礼(p27):吉礼(居首)、凶礼、宾礼、军礼、嘉礼基本原则:亲亲、尊尊,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5、夏有乱政,而作禹刑(p11,背熟这句话):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6、早期五刑: 1大辟——即死刑,刑罚名称始于商代。炮烙,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燃烧的火炭,令有罪者走在铜柱上,坠入炭中烧死。劓,即株连全族的刑罚。 焚炙,用火烧死。?剔,即剐,将罪犯身体剖开和将骨肉分离。 2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3髌刑——又称刖刑、剕刑,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4劓刑——即割掉鼻子的刑罚 5墨刑——又称黥qing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之后,再染以墨 的刑罚。 7、五听(p51):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 8、早期监狱:最早称为“牢”,夏朝有“夏台”,商有“羑you里” 二、春秋战国 1、成文法公布:《诗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但不是第一本成文法典。 2、法经的内容及其篇目:《法经》共分六篇三个组成部分,即盗、贼、网(或囚)、捕、杂、具。前四篇为“正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囚》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规定定罪量刑的原则。 3、商鞅变法(p74-76):变法内容包括5个方面: 1改法为律,轻罪重罚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3奖励军功,制军爵律 4置县迁都,一度量衡 5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三、秦朝 1、廷行事(p81):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味,相当于汉代的“决事比” 2、刑事责任年龄:秦律以身高来作为成年与否的标准。 3、刑罚的特征:重刑主义。 4、秦朝徒刑种类: (1)笞刑 (2)徒刑:城旦和城旦舂(六年)鬼薪和白粲(三年) (3)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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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古代汉语整理完整版word下载 王力古代汉语整理完整版word下载通训定声》。 《古代汉语》(王力)笔记 9、清代阮元《经籍籑诂》,一部专门收集唐前各种 古书注解 的字典。韵母排列法,以平水韵一韵一卷。还有清代刘淇《助一、填空: 字辨略》,何乐士《古代汉语虚词通释》。 1、汉语字典的编排方式主要有三种: A、按音序排列。现在通行按照汉语拼音字母次序排列(汉语10、清代王引之 《经传释词》(古声母排列)和近人杨树达《词拼音方案);古代按照平水韵106韵排 列(上、下平声各15诠》(注音字母),解释虚词。 韵,上声29韵、去声30韵,入声17韵)。 B、按部首和笔划排列。同一部首的字归在一起,部首的先后11、近人张相《诗 词曲语辞汇释》,1953中华书局,研究诗以笔划多少为序;同一部首内,字的先后以 笔划多少为序。笔词曲中特殊词语的一部专著。 划相同时,在按起笔的笔形排列。一般是把起笔分成点(、)、 横(一)、直(ㄧ)、撇(ノ)四种或点、横、直、撇、折(?)12、古代汉语以单音 词为主,现代以复音词主要是双音词为五种依次排列。主。单变复主要有三种情况: C、按编码排列。通行的是四角号码检字法。汉字方形有四A、换成完全不同的词。 个角,角的形式共十种,用0至9代表。角的顺序是左上角、B、加上词头词 尾。 右上角、左下角、右下角。每字得四码。 C、用两个同义词作为词素合成。

2、《康熙字典》张玉书、陈廷敬等编,在明代梅膺祚《字汇》1 3、单纯的复音词,绝大部分是联绵字。文字学主要凭字形和张自烈《正字通》基础上编成。按照部首排列,分成214辨别本义。 部,在按十二地支分十二集,每集分上中下三卷。释字体例先 音后义。先列主要韵书的反切,再释义,每义引古书为证。 14、文字的创造时期,象形是最基本的原则。 3、王引之《字典考证》、王力《康熙字典音读订误》,进行15、隶书是汉字演变史上的重要转折点,是古文字和今文字纠正。的分水岭。 4、《中华大字典》陆费逵、欧阳溥存主编,1915年中华书16、押韵分为三种: 局。部首排列,注音用《集韵》的反切,还加注直音。 A、句句押韵。 B、隔句押韵。一般是奇句不押韵,偶句押韵。如《诗经》 5、《辞源》1915 商务印书馆,陆尔奎、方毅等人编写,是近C、交韵。奇句与奇句押韵,偶句与偶句 押韵代出版最早的以语词为主,兼顾百科常识的大辞书。部首排 列法,沿用《康熙字典》214部首。注音反切,全部采用清17、《诗经》押韵 主要格式:隔句押韵的句尾韵;首句入韵而代李光地《音韵阐微》的改良的反切。基本奠定了汉语现代后隔句押韵的句尾韵。 词典的编纂体例格局。1958年修订为“以语文为主,百科为 辅”的工具书,吴泽炎、黄秋耘。刘叶秋负责。采用汉语拼18、古韵指上古时代主要指先秦的韵部,现在被分为三十部。音字母和注音字母注音,采用《广韵》的反切。《诗经》押古韵。段玉裁《六书音均表》、江有诰《诗经韵读》、王念孙《诗经群经楚辞韵谱》 6、《辞海》1936中华书局编印,舒新 城、沈颐,张相主编。 1958年修订为综合性辞书。舒新城、陈望道主持。 19、注解古书开始于汉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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