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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填报说明

环境保护税填报说明
环境保护税填报说明

目录

1. 功能概述 (1)

2. 环境保护税采集 (1)

2.1. 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2)

2.2. 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 (2)

2.3. 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3)

2.4. 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3)

3. 环境保护税申报表A (3)

3.1. 主表 (4)

3.2. 附表一(大气污染物适用) (4)

3.3. 附表二(水污染物适用) (5)

3.4. 附表三(固体废物适用) (6)

3.5. 附表四(噪声适用) (6)

3.6. 附表五(减免税明细) (7)

4. 环境保护税申报表B (8)

1.功能概述

12366电子税务局新增环境保护税申报功能,为纳税人提供环境保护税的采集、申报工作。

2.环境保护税采集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下次纳税申报时,填报变更后的《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及相关附表;

系统通过税源信息采集和税源信息维护,实现对税源信息的报送和税源信息的变更。

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申报纳税-地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申报-环境保护税采集-进入功能页面,进入功能时,若纳税人存在跨区税源信息时,需要先选择纳税人主体:

确定纳税人主体后:

选择主附表树,进行填写。(纳税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采集表进行采集,本文档描述所有采集表操作方法)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主要污染物类别,多选:

是否存在海洋工程,默认为否不可修改:

点击增行增加一行空白行;双击目标行进行编辑,包括新增行和录入行:

1.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为“是”的,该项为必录项;

2.有效期起止,“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为“是”的,该项为必录项,且排污许可证副本编

号填写完毕后才可以填写;

3.排放口大类,可选项目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噪声;

4.排放口税源编号,新增时为空,提交时后台自动生成;修改时,自动带出读取自金三;

5.排放口编号,有《排污许可证》的,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口编号;无《排污许

可证》的,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排放口编号填报;

6.行政区划、所属街乡、主管科所,若有值自动带出,新录入的、或为空的默认为企业登记

的,带出值后不可修改;如果想录入非默认的,可以去税局登记,然后电子税务局就可以带出;

7.经纬度,采集及显示格式为度分秒,如:120度28分38秒,纳税人可填入的为整数。

8.排放方式,排放口大类为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时,填写“有组织排放”或者“无组织排放”。

排放口大类为水污染物排放口时,填写“直接排放”、“间接排放”、“不外排”;

9.排放去向,排放口大类为水污染物排放口时才可填,且必填,可选项目:不外排、排至厂

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乡污水处理厂、进入地渗或蒸发地、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

10.点击删行删除税源信息时,会同步删除附表中的明细信息,并提示纳税人;

11.维护主表信息时,是否抽样测算,为“否”时,污染物类别(大气、水、噪声)和税源信

息至少有一条信息对应,为“是”时,则无需相互校验,校验通过予以保存;

12.维护、更正税源信息时,排放口大类、排放口税源编号、行政区划、所处街乡、主管税务

所科分局不可修改。

13.所有带*的为必填项。

点击弹出外部数据(环保部门)

点击“查询”查询外部数据信息,点击“确认”确认带入外部数据到采集页面。

税源信息可以通过进行增删行。填写完采集表,点击“保存”依次选择主附表树进行填写、保存。

注:主要污染物类别选择对应的表单,才能进行对应表单的填写。否则会弹出提示框:2.1. 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通过进行增删行。

征收品目:下拉树形单项选择(仅限水及大气)

标准排放限值-执行标准、标准浓度值:条件必填,PH值水、色度、大肠菌和余氯,这个几个品目可不填,其他品目必填;

保存规则:保存时校验,是否存在主表已采集但附表未采集信息;

新增规则:

存在未采集信息时,点击增行自动带出所有未采集行;

不存在未采集信息时,点击增行弹出税源信息列表,需要手动选择税源信息;

点击增行:

2.2. 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

1.通过进行增删行。

2.标准限值——夜间(22时-次日6时):当是否昼夜排放为是时,夜间的执行标准值才可填,

且必填;

3.保存规则,当存在未采集主表税源信息时,提示未采集信息;

4.新增规则,当存在未采集主表税源信息时,添加所有未采集行;

2.3. 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通过进行增删行。

1、征收品目:下拉树形单项选择(仅限固体废物),最小一级征收品目可选

2、征收子目:品目为危险废物的,子目有值且必填

3、接受或委托外单位处理情况-征收品目:类型为接受的,征收品目可选项目无限制,类型为委托的,可选项目为固体废物产生情况中的品目+类型为接受的品目

4、合规综合利用设施-设施名称、征收品目、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来源、综合利用产物、综合利用方式:若前项设施编码不为空时,该项为必填项,其中综合利用方式为多选,征收品目为固体废物产生情况中的品目+接受或委托外单位处理情况中的品目【合规处置设施、合规存储场所设施相同】

2.4. 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通过进行增删行。

1、应税污染物类别:可选项目为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

产污系数、排污系数、末端治理技术名称:

(1)当末端治理技术名称有值时,排污系数填写时,需要满足排污系数<=产污系数

(2)当末端治理技术名称无有值时,排污系数无需填写,排污系数=产污系数

3.环境保护税申报表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一次报送三个月(按季申报)。每一行为单一税源单月。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纳税人按照“申报纳税”-“地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申报表A”进入申报页面:

3.1. 主表

纳税人按照“申报纳税”-“地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申报表A”进入申报页面:

先进行附表填写,选择对应的表单。

3.2. 附表一(大气污染物适用)

打开附表,点击报表最右边的“增行”按钮,对表单进行填写。填写完当前附表后,点击:“汇总”按钮,汇总数据到主表。

各个字段填写说明:

1.税源编号:《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的排放口税源编号

2.排放口名称:《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的排放口/噪声源名称

3.征收品目:《水、大气污染物基本信息采集表》存在的大气污染物征收品目。下拉树形单

项选择,最小一级征收品目可选。

4.征收子目:根据征收品目联动筛选征收子目,单项选择。

5.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产排污系数信息采集表》中已经采集征收品目、征收子目的相

应产排污系数基本信息的,则默认“产排污系数”,允许修改。

6.选择自动检测、检测机构监测、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

7.监测计算-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

必录

8.监测计算-实测浓度值(毫克/立方米):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

的必录

9.污染物排放量(千克):自动计算,当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

本项=污染物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当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产/排污系数的且产污系数不为空的,本项=计算基数×产污系数×N,当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产/排污系数的且排污系数不为空的,本项=计算基数×排污系数×N,当《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的“污染物单位”为吨时,N为1000,为千克时,N为1,为克时,N为0.001,为毫克时,N为0.000001。当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物料衡算,本项开放录入。

10.污染当量值(千克):自动带出,不可修改。根据“环境保护税征收品目子目污染当量值

配置表”自动带出。

11.污染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12.产/排污系数计算-计算基数:自动带出,条件必录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产/排污系数

时必录。

13.产/排污系数计算-产污系数:自动带出,条件必录,单项选择,允许修改“污染物排放量

计算方法”为产排污系数的,产污系数及排污系数一项必录,不得同时都录。

14.若《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存在相同的品目子目的产污系数,则自动带出下拉选

择框,允许修改。

15.《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中无对应产污系数的,填写。

16.产/排污系数计算-排污系数:自动带出,条件必录,单项选择,允许修改“污染物排放量

计算方法”为产排污系数的,产污系数及排污系数一项必录,不得同时都录。若《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存在相同的品目子目的排污系数,则自动带出下拉选择框,允许修改。

17.污染当量值(千克):自动带出,不可修改。根据“环境保护税征收品目子目污染当量值

配置表”自动带出。

18.污染当量数采集: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填写完当前附表后,点击:“汇总”按钮,汇总数据到主表。点击“删行”对增加的行数进行删除,对应删除行数据也会被删除。

3.3. 附表二(水污染物适用)

打开附表,点击报表最右边的“增行”按钮,对表单进行填写。填写完当前附表后,点击:“汇总”按钮,汇总数据到主表。

填写说明:

1.税源编号:《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的排放口税源编号或噪声源税源编号。

2.排放口名称:《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3.征收品目:《水、大气污染物基本信息采集表》存在的水污染物征收品目。下拉树形单项

选择,最小一级征收品目可选。

4.征收子目:根据征收品目联动筛选征收子目,单项选择。

5.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产排污系数信息采集表》中已经采集征收品目、征收子目的相

应产排污系数基本信息的,则默认“产排污系数”,允许修改。

6.选择自动检测、检测机构监测、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

7.监测计算-废水排放废水排放量(吨):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

必录,6位小数

8.监测计算-实测浓度值(毫克/升):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必

录,6位小数

9.产/排污系数计算-计算基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产/排污系数”时,必录,允许为

零,,6位小数。

10.产/排污系数计算-产污系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产排污系数的,产污系数与排污

系数两个数据项中一项必录,另一项不得录入。

11.产/排污系数计算-排污系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产排污系数的,产污系数与排污

系数两个数据项中一项非零必录,另一项不得录入。

12.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根据“环境保护税征收品目子目污染当量值(抽样测

算特征值)配置表”中的“污染当量值单位”。

13.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产/排污系数时,当产污系数不为空的,本项=计

算基数×产污系数×N,当排污系数不为空的,本项=计算基数×排污系数×N。N为《产排污系数基本信息采集表》中的污染物单位向“环境保护税征收品目子目污染当量值(抽样测算特征值)配置表”中的“污染当量值单位”的换算率

14.污染当量值:自动带出,不可修改。根据征收品目自动带出。

15.污染当量数:本项=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填写完当前附表后,点击:“汇总”按钮,汇总数据到主表。点击“删行”对增加的行数进行删除,对应删除行数据也会被删除。

3.4. 附表三(固体废物适用)

打开附表,点击报表最右边的“增行”按钮,对表单进行填写。填写完当前附表后,点击:“汇总”按钮,汇总数据到主表。

填写说明:

1.征收品目(固体废物类别):下拉树形单项选择《固体废物基本信息采集表》中的固体废

物征收品目,最小一级征收品目可选。

2.征收子目(固体废物名称/危险废物代码):征收品目为危险废物的,必须选择危险固体废

物征收子目。

3.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吨):数字,小数点后取两位,不足的用零补齐

4.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吨):数字,小数点后取两位,不足的用零补齐

5.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吨):数字,小数点后取两位,不足的用零补齐

6.本月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吨):自动带出,不可修改。本项=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填写完当前附表后,点击:“汇总”按钮,汇总数据到主表。点击“删行”对增加的行数进行删除,对应删除行数据也会被删除。

3.5. 附表四(噪声适用)

打开附表,点击报表最右边的“增行”按钮,对表单进行填写。填写完当前附表后,点击:“汇总”按钮,汇总数据到主表。

1.税源编号:来自《噪声基本信息采集表》

2.噪声源名称:来自《噪声基本信息采集表》

3.噪声时段:选择项,“昼(6时-22时)”,“夜(22时-次日6时)”

4.标准限值:来自《噪声基本信息采集表》

5.超标不足15天:选择“是”或“否”

6.超标天数系数:“超标不足15天”为“是”时,自动带出0.5;“超标不足15天”为“否”

时,自动带出1

7.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是;否

8.边界超标系数:两处以上噪声超标选是时,为2;沿两处以上噪声超标选否时,自动带出1

9.计税系数:本项=超标天数系数×边界超标系数

填写完当前附表后,点击:“汇总”按钮,汇总数据到主表。点击“删行”对增加的行数进行删除,对应删除行数据也会被删除。

3.6. 附表五(减免税明细)

打开附表,点击报表最右边的“增行”按钮,对表单进行填写。填写完当前附表后,点击:“汇总”按钮,汇总数据到主表。

1.税源编号:自动带出,来自《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环境

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水污染物适用)》中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检测机构监测的排放口税源编号。

2.征收品目:自动带出,来自《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环境

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水污染物适用)》中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检测机构监测的征收子目。《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固体废物使用)》的征收品目。

3.征收子目:自动带出,来自《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环境

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水污染物适用)》中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检测机构监测的征收子目。《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固体废物使用)》的征收子目。

4.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自动带出,来自《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大气污染物适用)》、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水污染物适用)》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检测机构监测的。以及《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固体废物适用)》

5.自动监测-当月有效月均浓度值(毫克/升,毫克/标立方米):当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和水

污染物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时必录。

6.最高日均值(水,毫克/克)或最高小时均值(大气,毫克/立方米):当污染物为大气污染

物和水污染物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时必录

7.监测性机构监测-最高实测浓度值(水,毫克/升;大气,毫克/立方米):当污染物为大气

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监测性机构监测监测时必录

8.执行标准:自动带出《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的“标准浓度值”,允许修改。

9.排放浓度限值(毫克/升,毫克/标立方米):当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及水污染物必录。

10.标准浓度值(毫克/升,毫克/标立方米):自动带出《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的

“标准浓度值”,允许修改。

11.污染物排放量(千克、吨):自动带出《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大气污染物适用)

及《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水污染物适用)的“污染物排放量”。

12.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当污染物为固体废物时,根据“减免项目代码”选择。

当征收品目为大气污染物及水污染物时自动带出

13.减免污染当量数或减免数量:污染物为固体废物时开放填写,不得大于《环境保护税纳税

申报计算表》(固体废物适用)》中相应数值。

14.单位税额:自动带出,不可修改。根据征收品目和子目自动带出“单位税额”

15.本期减免税额:自动带出,不可修改。本项=减免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填写完当前附表后,点击:“汇总”按钮,汇总数据到主表。点击“删行”对增加的行数进行删除,对应删除行数据也会被删除。

4.环境保护税申报表B

简易申报为按次申报: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抽样测算按期申报: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

进入功能时,若纳税人存在跨区税源信息时,需要先选择纳税人主体:

1、关于税款所属期选择:

a) 对于未采集主表信息或已采集税源但“是否抽样测算标志”为否,则B表默认为当天且不可修改;

b) 对于已采集税源且“是否抽样测算标志”为是:

i. B表所属期在1、4、7、10月份申报属期,所属期自动置为季度属期;

ii. B表所属期不在以上月份,所属期都默认为当天,不可修改;

1)当申报类型为抽样测算时,通过“环境保护税征收品目子目污染当量值(抽样测算特征值)配置表”,筛选允许抽样测算的征收品目;

2)当申报类型为简易申报时,可选择所有征收品目;

填写完报表,点击:“校验”校验成功点击“申报”

环保税详解及案例分析

自从3月28号晚上公布了减税的消息后,很多人一直没有搞懂是否取消17%和11%税率,现在有了明确的答复:5月1日17%税率取消,增值税三档税率为16% 10% 6% 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深化增值税改革征收标准如下: 税改主要目的 一是适当降低税率水平。 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三是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 这一次的增值税税改,是在营改增后重大的完善,这为未来的税收打下了基础,彻底颠覆了税收。 4月1日进入环境保护税开征后首个征期。当天上午,巴斯夫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税局工作人员手中接过该市开出的首张环境保护税税票,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开出的首张税票。各税务机关统计,初步即将有24万户纳入环境保护税系统(一户一个会计,那就是24万个会计工作都要增加一个税收的活了)注:税收财务人员不用担心,初步征收此税,财政部和环保部门肯定会辅助报税。关于计算,我们怎么得手 关于税收直接就上导图了,后面对应的四个例题是对应的四个征收对象。 1、大气污染物例题 某企业2018年4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氢各10千克,一氧化碳、氟化氢100千克。甘肃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元/每污染当量。这家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该企业1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分别为响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二氧化硫:10/=,

氟化物:10/=, 一氧化碳:100/=, 氯化氢:100/= 第二步,按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序 氟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 )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元) 氟化物:×= 二氧化硫:×= 氯化氢:×= 2、水污染物例题 某企业2018年1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银各10千克。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总有机碳(TOC)、挥发酚、氨氮各10千克。甘肃省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元/每污染当量。计算该企业1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分别为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4、、、分别为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总汞:10/=20000 总镉:10/=2000 总铬:10/=250 总砷:10/=500 总铅:10/=400 总银:10/=500 第二步,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 总汞(20000)>总镉(2000)>总砷(500)=总银(500)>总铅(400)>总铬(250)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噪声适用)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 (噪声适用) 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1.本表适用于污染物为噪声的申报计算。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进行分月填报,如1月、2月、3月等。 3.第2栏“税源编号”:纳税人申报时无需填写,由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 4.第3栏“噪声源名称”:指产生噪声源的单位名称,如某厂区等。 5.第4栏“噪声源位置”:指纳税人边界噪声源位置描述。 6.第5栏“噪声时段”:填写产生噪声的时段,具体为:昼间(6时-22时),夜间(22时-次日6时)。 7.第6栏“监测分贝数”:根据纳税人实际监测数据据实填报。昼间填写等效声级,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照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者中的较高者确定。 8.第7栏“标准限值”:按所属噪声功能区的应执行标准填报。 9.第8栏“超标分贝数”:超标分贝数=监测分贝数-标准限值。 10.第9栏“污染物名称”: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税目小类和计税单位确定,根据“超标分贝数”具体填报“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 11.第10栏“超标天数”:填写实际超标的天数。 12.第11栏“超标天数系数”:当月超标天数不足15天的,为0.5;大于或等于15天的为1。

13.第12栏“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沿边界实际长度和超标情况,填报是或否 14.第13栏“边界超标系数”: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时,填写2;其余情况填写1。 15.第14栏“计税依据”:分昼、夜分别确定超标及计算的计税依据。昼间(夜间)计税依据=超标天数系数×边界超标系数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税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实施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法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问:实施条例对环境保护税法哪些方面的规定作了细化? 答:实施条例在环境保护税法的框架内,重点对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以及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以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 问:对于征税对象,实施条例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即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二是明确了“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明确这一规定的具体适用对象,实施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三是明确了规模化养殖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相关问题,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实施条例在这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问题?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计税依据的两个问题:一是考虑到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依法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体现对纳税人治污减排的激励,实施条例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二是为体现对纳税人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有非法倾倒应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填报。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本表包含五张附表,分别为附表1.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附表1.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附表1.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附表1.4《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附表1.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3.第1栏“税源编号”: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 4.第2栏“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纳税人可自行命名每一个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的具体名称。该项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填写的名称一致。 5.第3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煤矸石)”、“固体废物(尾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冶炼渣)”、“固体废物(粉煤灰)”、“固体废物(炉渣)”、“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6.第4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税目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税目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气)”、“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气)”等;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填写海洋工程相应水污染物名称:“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石油类-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汞-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镉-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化学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污水)”;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生活垃圾的,填写“生活垃圾-海洋工程”。 7.第5栏“计税依据或超标噪声综合系数”:根据附表计算出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分污染物名称合计填写。噪声按照附表1.4《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中的第13栏“超标噪声综合系数”填写。 8.第6栏“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9.第8栏“本期减免税额”:按照附表1.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第15栏“本期减免税额”分污染物名称的合计数填写。

建筑扬尘环保税政策

建筑施工扬尘环保税相关政策解读与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 《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税法共有五章二十八条。 2017年12月25日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条例共五章二十六条。

费改税 排污费环保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 结论:建筑施工企业为建筑扬尘环保税纳税义务 人。? 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v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 v一、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 v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v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v结论:建筑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纳税额 v 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v(财税〔2018〕117号)

环境保护税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环境保护税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摘要: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在即,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于环境保护 税征管技术的运用、执行以及实施后如何保持社会稳定发展。本文通过对面临的 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中所面临问题的对策,使环境保 护税真正起到降低环境污染和改善严峻环境形势的作用,解决我国当前日益尖锐 的环境污染问题。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法;环境污染;征管科技 1 我国环境保护税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1.1 环境保护税征管技术的问题 针对环境污染物进行征税不同于一般的国家税收,测量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需要污染源监 控设备、科学的计算方法以及专业的技术测量人员,环保税征缴也需要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 台及征管协同配合机制。在科技日益进步的社会大环境下,尽管我国的软件及硬件开发、生 产都有了明显的进步,但距离全国覆盖运行的目标仍有一定差距。使用监控设备的测量人员 无法做到专业技术水平完全相当,通过专业监测得出的复核意见也就无法做到毫无差距,就 有可能存在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额与复核后税额不一致,同时纳税人也有可能利用不同地区的 科技覆盖差异或现有的技术漏洞来避税或偷税漏税。 1.2 环境保护税征管执行的问题 我国之前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执法技术和经验,但在具体运用到征收环境 保护税时还存在一定难度。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采取“分工式”执法,环境监测主体与征税 主体不统一,而环境检测的结果又是征税依据,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行政协作会直接影响 税收征管,如果出现相互推诿、掣肘就会影响环保税征管的效率。环境污染还具有跨地域性 的特点,污染产生的影响很难只控制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在此情况下,若环境保护税单纯依 据地区行政的“属地管辖”原则进行征管,则不利于我国整体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目前,我 国环境监测技术尚未全面覆盖,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权限及责任划分还需完善的征管细则进一 步规范。 1.3 征税后短期内面临的社会稳定问题 由于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的绿色科技有待升级,对资源的依赖性较强,污染问题比较严重。根据上文所述,环境保护税以“外部性理论”为基础,这类中小企业因污染问题在市场上 的竞争力受限、税负较重,同时它们又是环境保护税征收的对象,因此在严格征管环境保护 税后,企业的税负和生产成本进一步加重,利润空间逐渐变小,甚至部分高能耗、重污染类 型的企业将会被淘汰。在面临利益压缩、税负加重、技术革新还需要时间的状况下,企业纳 税人可能会出现消极纳税的心理,甚至有可能会为个人利益偷税避税。尤其我国《环境保护 税法》中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由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企业纳税人的消极心理将不利 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这种因科技转型、市场淘汰带来的短期内社会不稳定问题需要予以重视。此外,我国目前对于不同类型的污染企业征收标准也不完全明确,甚至存在个别地区“一刀切”管理问题,不利于企业的“绿色科技”转型,更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 2 应对环境保护税法实施问题的对策 2.1 健全税收征管办法 环境保护税的本质依然是税收,但它与其他税种的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环境税的根本目的 在于保护环境,将外部性不利影响通过环境保护税抵消掉,而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环境 保护税的发展思路比其他税种更加明确,因此环境保护税的实施绝不仅仅是一部法律可以规范,还需要配套法律法规的协同作用。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染物进行监测管理。由此可见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并不 是由一家行政主体独立完成,而是分步骤的由多家行政主体共同实施,并且根据执法地域不 同也存在差异,存在重工业城市、污染严重的工厂城市、轻污染城市、环境优美城市的区别

环境保护税填报说明

目录 1. 功能概述 (1) 2. 环境保护税采集 (1) 2.1. 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4) 2.2. 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 (7) 2.3. 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7) 2.4. 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9) 3. 环境保护税申报表 A (10) 3.1. 主表 (10) 3.2. 附表一(大气污染物适用) (10) 3.3. 附表二(水污染物适用) (12) 3.4. 附表三(固体废物适用) (13) 3.5. 附表四(噪声适用) (14) 3.6. 附表五(减免税明细) (14) 4. 环境保护税申报表 B (16)

1. 功能概述 12366电子税务局新增环境保护税申报功能,为纳税人提供环境保护税的采集、申报工作。 2. 环境保护税米集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下次纳税申报时,填报变更后的《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及相关附表; 系统通过税源信息采集和税源信息维护,实现对税源信息的报送和税源信息的变更。 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申报纳税-地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申报-环境保护税采集-进入功能页 面,进入功能时,若纳税人存在跨区税源信息时,需要先选择纳税人主体: tiiKiW ■ ra i?t)R.Q!T*lr 吨握金丿熏14血左申E 111 点用rMMF,rwrjlt ” 5昭幡■稈"W孕誓 禺?悄去用Hl?弄 m ME幻阳召 -訥“巧申那 Ifl■呼不■ ■用輕哥 炜龄羸 卜"商PE申聘 农黴打123晞电予税务局 屮_i-fBE3rt4na^fl¥iS Law㈣pg. IT曲北* H- _i主輕护貳忡?冲■ anmw w-1-ftxaeiF H¥RFF*F|iT*lf 贰■*亍槽鼻Itm ■总* ■輻晝■阳畑iMLJk^Mei■瞬2魁? ★上■対*糯罢??£ * -■£?? ■却■i10JUMHV1MMI咅* ■i莹矗绘■鬣*撻■Mdft*耳■RJkA?■A J#■底备A■輛■语 幵u菁体平田制 [£卉髯冲咚B 卜W*1R -BUtW$ 卜=畢申删《■ 料口和?1 am 卜=总|妙 tf a L WHiS淖汕lb 11■专H會卢呼晝m&n ?常却JLF:阳尸!■*盘£寓一冇WlfcBffiESA二牝=蠱已启E 1- FM ?E ^rFi-fiun 禅?1羽■耳KI干册住對帶1? 工主蛊MM,KVffiMMWOBt,柚冒帕咅晦蔽童■■修鉄 讪H*■鹼■覃囱同理■曲■吐構片口金三'11豪?t?M. " H■■时 E S MU L HI9n a^T r t ■-- ?.!』+ Qfc -?]鑒XSS 甜^£-??自哉?耳娅MHtH3±Krt1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以及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填报本表。表内带*的为必填项;按次申报的纳税人,无需填写第1、5、6、7、8栏。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3.第2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煤矸石)”、“固体废物(尾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冶炼渣)”、“固体废物(粉煤灰)”、“固体废物(炉渣)”、“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4.第3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水污染物是“pH值”时,根据实测pH值对应填写“pH值(0-1,13-14)”、“pH值(1-2,12-13)”、“pH值(2-3,11-12)”、“pH值(3-4,10-11)”、“pH值(4-5,9-10)”、“pH值(5-6)”;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按照表中“类型”填写,如“禽畜养殖场(牛)”、“禽畜养殖场(猪)”、“小型企业”等。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税目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税目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填写。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污染物名称填写。 5.第4栏“特征指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填写,如“牛”、“猪”、“鸡”、“床”等。 6.第5栏“单位”:填写“特征指标”的具体单位,如“头”、“羽”、“张”、“吨”等。 7.第6栏“特征指标数量”:填写“特征指标”的数量,若“特征指标”是“牛”的,填写具体头数,如“500”。 8.第7栏“特征系数”:填写参与污染当量数计算的系数项。 9.第8栏“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中污染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特征值填写。 10.第9栏“计税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采用特征系数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系数”÷“污染当量值”。采用特征值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值”。 11.第10栏“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12.填表举例1:某存栏量500头牛的禽畜养殖业纳税人,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水污染物”,“污染物名称”栏应填写“禽畜养殖场(牛)”,“特征指标”栏应填写“牛”,“单位”栏应填写“头”,“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500”,“特征系数”栏不填写,“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牛的污染当量值“0.1”,“计税依据”栏=“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500÷0.1=5000。 13.填表举例2:某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中规定住宿业纳税人按照3特征值/每床位·每月核定计算“污水”的环境保护税,若某住宿业纳税人有100张床位,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水污染物”,“污染物名称”应填写“污水”,“特征指标”栏应填写“床位”,“单位”栏应填写“床”,“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100”,“特征系数”栏不填写,“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特征值“3”,“计税依据”栏=“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值”=100×3=300。 14.填表举例3:某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中规定建筑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计)的特征系数为“1.2千克/(平方米·月)”,若某建筑施工单位某月施工面积为10000平方米,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大气污染物”,“污染物名称”应填写“一般性粉尘”,“特征指标”栏应填写“月施工面积”,“单位”栏应填写“平方米”,“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10000”,“特征系数”栏应填写“1.2”,“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值“4”,“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系数”÷“污染当量值”=10000×1.2÷4=3000。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税额备注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 1.2元至12元 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 1.4元至14元 固体废物煤矸石每吨5元 尾矿每吨15元危险废物每吨1000元 冶炼渣、粉 煤灰、炉渣、 其他固体废 物(含半固 态、液态废 物) 每吨25元 噪声工业噪声 超标1~3分 贝 每月350元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 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 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 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 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 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 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 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 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 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 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 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 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超标4~6分 贝 每月700元 超标7~9分 贝 每月1400元 超标10~12 分贝 每月2800元 超标13~15 分贝 每月5600元 超标16分贝 以上 每月11200元

附表二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a)芘 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备注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量(BOD 5) 0.5 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 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 13.化学需氧量(CODcr) 1 14.总有机碳(TOC )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单质磷(以P 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 计)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 0.05 36.对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0.25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2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纳税人名称: (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以及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填报本表。表内带*的为必填项;按次申报的纳税人,无需填写第1、5、6、7、8栏。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3.第2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煤矸石)”、“固体废物(尾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冶炼渣)”、“固体废物(粉煤灰)”、“固体废物(炉渣)”、“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4.第3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水污染物是“pH值”时,根据实测pH值对应填写“pH值(0-1,13-14)”、“pH值(1-2,12-13)”、“pH值(2-3,11-12)”、“pH值(3-4,10-11)”、“pH值(4-5,9-10)”、“pH值(5-6)”;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按照表中“类型”填写,如“禽畜养殖场(牛)”、“禽畜养殖场(猪)”、“小型企业”等。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税目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税目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填写。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污染物名称填写。 5.第4栏“特征指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填写,如“牛”、“猪”、“鸡”、“床”等。 6.第5栏“单位”:填写“特征指标”的具体单位,如“头”、“羽”、“张”、“吨”等。 7.第6栏“特征指标数量”:填写“特征指标”的数量,若“特征指标”是“牛”的,填写具体头数,如“500”。 8.第7栏“特征系数”:填写参与污染当量数计算的系数项。 9.第8栏“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中污染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特征值填写。 10.第9栏“计税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采用特征系数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系数”÷“污染当量值”。采用特征值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值”。 11.第10栏“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12.填表举例1:某存栏量500头牛的禽畜养殖业纳税人,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水污染物”,“污染物名称”栏应填写“禽畜养殖场(牛)”,“特征指标”栏应填写“牛”,“单位”栏应填写“头”,“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500”,“特征系数”栏不填写,“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牛的污染当量值“0.1”,“计税依据”栏=“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500÷0.1=5000。 13.填表举例2:某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中规定住宿业纳税人按照3特征值/每床位·每月核定计算“污水”的环境保护税,若某住宿业纳税人有100张床位,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水污染物”,“污染物名称”应填写“污水”,“特征指标”栏应填写“床位”,“单位”栏应填写“床”,“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100”,“特征系数”栏不填写,“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特征值“3”,“计税依据”栏=“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值”=100×3=300。 14.填表举例3:某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中规定建筑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计)的特征系数为“1.2千克/(平方米·月)”,若某建筑施工单位某月施工面积为10000平方米,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大气污染物”,“污染物名称”应填写“一般性粉尘”,“特征指标”栏应填写“月施工面积”,“单位”栏应填写“平方米”,“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10000”,“特征系数”栏应填写“1.2”,“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值“4”,“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系数”÷“污染当量值”=10000×1.2÷4=3000。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 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保税法》第十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方法,第十条第四项同时规定不能按照这三种情形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环保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为规范我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定办法》)。 二、《核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核定的对象。依据《核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和部分第三产业以及其他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关于核定计算方法。按照《环保税法》的规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在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情况下,按照本办法《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规定的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的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例:1.某医院,床位2800张,每月按时消毒,无法计量月污水排放量,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污染当量值为0.14床,医院当月的水污染物当量数=2800÷0.14=20000,当月医院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20000×1.4元=28000元。 2.某饮食业,营业面积500平方米,无法计算月污水排放量,根据《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系数为430/月,当月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430×1.4=602元。 3.某养牛场,规模500头,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污染当量值0.1头,当月水污染物当量数为500÷0.1=5000,当月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5000×1.4=7000元。 (三)关于核定程序。《核定办法》对纳税人核定程序进行了明确,即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固体废物适用)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 (固体废物适用) 税款所属期:年月至年月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表说明: 1.本表按月填报,适用于污染物为固体废物的申报计算。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进行分月填报,如1月、2月、3月等。 3.第2栏“固体废物类别”:不是“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中的固体废物税目填写;是“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税目的,该项依据实际排放的固体废物逐行填写“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4.第3栏“固体废物名称”:仅固体废物类别为“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 5.第4栏“危险废物代码”:仅固体废物类别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相应危险废物代码填写。 6.第5栏“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按申报单位该固体废物当月实际产生量填报。 7.第6栏“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是合规贮存的本月固体废物量,是填报申报单位当月产生的固体废物在符合环保要求的贮存设施或集中堆存场所内的量。 8.第7栏“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是合规处置的本月固体废物量,是填报申报单位当月产生的固体废物中处置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的数量。 9.第8栏“本月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本月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含本月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解读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被称为“绿色税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并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这部全文共五章28条、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其立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 法案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宗旨,明确了“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并确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说,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环境保护税法通过的第二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突出惩治单位环境污染犯罪,明确了环境污染关联犯罪的法律适用。 一个是税收调节,一个是司法保护,然而,曲径通幽,最终指向的都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税负平移 “这次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定,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考虑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较为困难,此次费改税将以原排污费征收制度为基础实行平移。”王建凡说,环保税并非凭空新增的税种,而是在“费改税”的原则之下,由新的环保税替代既有的排污费。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延续了这一制度。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情况,我国选择对大气、水、固体、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收排污费。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做了规定。根据污染治理新情况、新要求,2014年国家进一步调整了排污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附件1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税款所属期:自2018年1月1 日至2018 年3月31 日填表日期:2018年4月10 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填报。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本表包含五张附表,分别为附表1.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附表1.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附表1.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附表1.4《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附表1.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3.第1栏“税源编号”: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 4.第2栏“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纳税人可自行命名每一个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的具体名称。该项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填写的名称一致。 5.第3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煤矸石)”、“固体废物(尾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冶炼渣)”、“固体废物(粉煤灰)”、“固体废物(炉渣)”、“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6.第4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税目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税目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气)”、“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气)”等;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填写海洋工程相应水污染物名称:“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石油类-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汞-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镉-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化学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污水)”;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生活垃圾的,填写“生活垃圾-海洋工程”。 7.第5栏“计税依据或超标噪声综合系数”:根据附表计算出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分污染物名称合计填写。噪声按照附表1.4《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中的第13栏“超标噪声综合系数”填写。 8.第6栏“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9.第8栏“本期减免税额”:按照附表1.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第15栏“本期减免税额”分污染物名称的合计数填写。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 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 采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且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表)》。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或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的,分别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表)》及《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的纳税人填报此表。同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税缴纳环境保护税,按次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可填报此表,此时填报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日期为同一天,且申报表中的“月份”、“特征指标”、“单位”、“污染当量值”等栏次不填写。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内的月份进行填报。 3.第2栏“税目”: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税目大类确定,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固体废物”。 4.第3栏“污染物名称/特征值类型”:污染物名称或特征值类型必须选择其一填写,污染物名称,纳税人按次申报时填写,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污染物名称确定;“固体废物”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税目小类确定,具体填写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其他废物四大类,其中: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噪声”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税目小类和计税单位确定,具体填报“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特征值类型,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时填写,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特征值类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填报,如畜禽养殖场、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消毒等。 5.第4、5、7栏“特征指标”、“单位”、“污染当量值”: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填报。“特征指标”填写“牛”、“猪”、“鸡”、“床”等,“单位”填写“头”、“吨”、“张”等。 6.第6栏“特征指标值”: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报。 7.第8栏“污染当量数或计税依据”:按照《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的,“污染当量数”=特征指标值÷污染当量值。采用按次申报的,直接填写计税依据。 8.第9栏“单位税额”: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税额填报。 9.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计税依据×单位税额。 10.第11栏“减免性质代码(减免税名称)”:按照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填报。 11.第12栏“本期减免税额”:为本期减免的环境保护税税额。 12.第13栏“本期已缴税额”:为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缴纳的税额。 13.第1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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