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名48209)

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名48209)

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名48209)
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名48209)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一、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当代大学生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及特定主体等权利。

同时履行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国家、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及其他义务。

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认可或确认,并予以保护的人们享有的自由和利益。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主要是以下四点:

、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作为当代大学生,应该要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掌握充分扎实的法律知识,培养一定的法律意识,提高个人思想和道德素质修养,多参加与法律有关的活动,使自己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从而切实做到依法、守法、懂法、护法,让自己得到升华。

二、对思修课的学习心得及建议

思修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其内容涉及十分广泛,现实性、针对性极强。学习和掌握思修这门课程,具有极大的意义。

它有利于我们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路,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有利于我们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打下基础;有利于我们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才兼

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 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1.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很多人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较为淡薄,还不能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随着当今社会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加强.大学生作为一个高等教育水平的群体,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的力量,法律意识相对有一定的提高,但结合到现实生活中,对于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还是很模糊.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从来源来看,二者一般都来源与法律的明文规定.从基本内容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义务,使人们某种约束或负担.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复杂的关系. ①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二者是对立统一的,相互依存,相互发展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②总量上的等值关系.不论在社会中还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都是平等的. ③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帮助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帮助实现人的自由. 大学生是现代社会的“边际公民”,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他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其具有多重主体身份。在校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跟其社会角色或身份是分不开的.学会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 一.掌握充分的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要非常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和要履行哪些义务. 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享有的权利有:1.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4.社会经济权利.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6.特定人的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7.监督权利.包括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要履行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完成教学计划内的学习作业任务,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遵守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历史老照片不能说的秘密管理规章制度.5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二.培养法律意识 当然,就清楚这些还是不够的.我们还要具备一定的的法律意识.懂的去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该承担义务.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

也谈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也谈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序号:117 报名序号:102 姓名:李冬梅 也谈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动下,教育体制改革正沿着法治之路迈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教师个人不能任意选择也不能自行放弃,而且权利和义务具有交叉性。显然,在教师专业化背景下探讨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具有一定的教育 学意义;权利与义务又是法学理论的基本要素,是法学研究的基石。 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也要围绕高校教师这一特定主体来进行预设。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应以其作为自然人所有的应有权利与义务为根基,其内容要兼顾教学和科研两方面,并且具有指向性。针对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学生等作用对象的不同而具有相对性特点,内容迥异。其法定权利与义务内容是:教育教学自主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培养进修权;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爱护尊重学生的义务,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等等。现实生活中对高校教师争议较多的某些权利与义务内容有:学术自由权;民主管理的参与权;物质待遇的保障权;权益受损的事后救济权;诚信地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热爱教育事业,保证教学质量的义务;本着公德良心,保持学术纯洁的义务等。

因此,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分析为切入点,我们不难疏理出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属性及其基本内涵。 一: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处理上应该坚持两者并重,走向平衡。从正义理念、经济理论、教育管理等视角,教师权利与义务都应该走向平衡。 二: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实际是怎样 建国以来,高校教师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实际拥有的权利状况得到较大程度改善的前提下,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总体上仍然处于一种失衡的态势,而这种失衡归根结底还是义务先定的传统带来的失衡,即教师义务凸显,而权利却相对流失。 三:教师权利与义务走向平衡的法律路径 就目前而言,纠教师权利义务失衡之偏,其实质还是怎样保障教师权利的问题。 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应该走向平衡。要纠义务先定之偏,教师正当的物质需求应当得到肯定、主体地位应当予以确立;同时,要加强教师道德建设,防止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权利本位思潮的盛行带来的教师权利义务的另一种失衡。 老师在学校期间必须坚守教师的法定义务。因为,教师的职业要求中义务是第一位的。在校期间,首先必须积极地捍卫学校教育的尊严——那是教师的职业使命,其次才有资格要求享受教师职业带来的权益。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职业性质而制定的。因此,

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一、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当代大学生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及特定主体等权利。 同时履行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国家、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及其他义务。 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认可或确认,并予以保护的人们享有的自由和利益。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作为当代大学生,应该要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掌握充分扎实的法律知识,培养一定的法律意识,提高个人思想和道德素质修养,多参加与法律有关的活动,使自己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从而切实做到依法、守法、懂法、护法,让自己得到升华。 二、对思修课的学习心得及建议 思修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其内容涉及十分广泛,现实性、针对性极强。学习和掌握思修这门课程,具有极大的意义。 它有利于我们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路,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有利于我们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打下基础;有利于我们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

浅谈大学生权利与义务

浅谈大学生权利与义务 大学生,作为社会中文化层次较高者的代表群,也理应是知识文化水平和修养,即文明层次较高的代表群。从法律角度讲,应该是有相当的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比较明确的公民。然而,当前大学生、大学校园中缺乏基本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的“不规范”现象却时有发生。例如,吃饭挤窗口,听课听报告小话喳喳,课堂内外不尊敬师长,消费铺张一一着装、佩饰、食品、娱乐等都是企求“现代化或趟现代化”的享受,考试作弊等等。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缺位与越位,导致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日益增加,正常的办学秩序受到影响,家长负担居高不下,不堪重负,高校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发生冲突。因此,面对中国社会的急速转型,当代大学生应持有何种权利义务观是在依法治国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天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之一。 一、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义务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所谓义务,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它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 (1)、权利义务内容的现实性。首先,权利义务的内容受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制约。也就是法律规定什么权利、什么义务、多少权利、多少义务都与现实物 质条件相适应。其次,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也受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限制。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政治、经济、法律的保障,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应与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相适应,脱离社会现实条件的权利是难以实现的。 (2)、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内容中的一对矛盾,是 相对而言的,这种相对性既表现在权利义务之间,也表现在权利义务实现的过程中。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首先是指权利义务同时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互为前提。也就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一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必然对应着相应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规定义务正是为了实现权利。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还指权利义务互为界限,也就是超过权利界限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没有履行义务;超过义务界限的义

新进高校教师的履行权利和义务

新进高校教师的履行权利和义务 身为一名新进高校教师,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签署了相关的合同,给我的感受是教师与高校具有一定成分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地位平等,相辅相成:学校要完成教育工作任务,必须对各专业的高校教师进行有效的管理,对各类教学活动进行指挥和协调,学校需要尊重人才,重视人才,因此存在着考核、表彰和奖惩等等措施;而作为教师需要依法服从学校的管理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管理监督。另外,由于学生存在着个体差异,因此教师务必要积累经验,主动学习,搞好科研和教学工作,教书育人。 通过学习教育部西南高校师资培训中学组编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我了解到,在高等教育里,维护高等教育教师的合法权益也是举足轻重的。这本书讲述了高等教育学校里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要依法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另外还包括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等内容,并详细介绍了高等学校教师常见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系统阐述了维权的路径。这部分是高等教育法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教师的义务,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教师履行“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为人师表”的义务。 此义务是对教师提出的遵纪守法和践行职业道德两个层面的法律要求。首先,遵纪守法不仅是对教师的要求,更是对我国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为培养下一代而贡献自己的力量,培养出高素质的,有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接班人。这要求教师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以宪法、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要以身作则,履行法律所赋予我们的义务,为学生起到表率的作用。

当代大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当代大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从社会性质和社会发展阶段上对我国国情所作的总体性、根本性判断。通过学习《毛泽东是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的我受益匪浅,转眼间大学时光已过半,毕业对于我们而言已不再遥远。经过两年多的大学学习,自己在学习生活工作上成熟了许多,对自己的专业有了更宽广的了解。 就当代大学生的责任与义务来说,主流是好的、积极向上的。从近年来的调查发现,大学生的责任感向着越来越求真务实的方向发展。但是当代大学生也有部分表现出与责任性的冲突,这就要我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武装大学生的头脑,使自己能开阔视野,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工作、学习、生活上凡事都要实事求是,讲诚信。要有团队精神,培养集体观念,凡事尽心尽责以大局为重,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对世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国,正在加快向世界强国迈进。但是我们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美好蓝图,迫切需要大批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我们当代大学生要时刻牢记党和人民的嘱托,始终高扬爱国主义的光辉旗帜,把勤奋学习作为人生进步的重要阶梯,心系民族复兴、心系国家发展、心系人民福祉,切实肩负起时代赋予的神圣职责。大学生毕业后将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将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构建者。 第一,要在了解国情中坚定理想信念。坚定的理想信念来自对科学理论的深刻把握,来自对国情的深切了解,来自对自身肩负责任的深刻认识。我们要更加深入地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把握现代化建设的阶段性特征,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这样,才能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洪流中去,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考验,都能坚定不移、矢志不渝。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如何理解学生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而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2)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是一般人承担的义务,相对义务则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3)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第一义务是指不侵

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则指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发生的义务。 关于教师的义务,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在不同场合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的。 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有时权利也是义务。例如: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项权利,实际上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的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则说明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的失职。又如: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

浅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浅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作为一个大学生,应该正确的认识到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权利的依法行使必须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也是权利实现的保障。因此我们既要树立起正确的权利意识,,同时也不能忘记所应承担的义务, 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 法律意识,争做一个文明的,体现时代精神的大学生。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由于历史与现实的种种影响,很多人权利意识较为淡薄,不能正确对待权利与义务。全体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包括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性质,把握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随着社会时代的进步,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特别是关于自身权利意识方面,如受教育权,言论自由,和婚姻自由等方面。但是我们往往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而忽略了履行义务。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对于大学生来说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自由和平等,才自由权利的能合法而有效地行使各项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我们都知道,自由不等于为所欲为。任何人在行使自由权利的同时,都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大学生在理解和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时,应树立依法享有和

行使自由权利的观念。一方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过法定的界限和范围。 一.当代大学生的我们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希望和接班人,我们的法律素质如何,能否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对社会未来的发展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我们在自己学习了解法律知识的同时,也要积极的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包括同学,家人,甚至是不认识的人。因此我们在生活学习中要注意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 要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纠正错误的法律观念。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清楚知道履行义务的必要和责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明确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包括了解其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和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从而能够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我的文化思想素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有利于我们成为新一代的优秀大学生。 二.进行普法教育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在教学过程中,老师要注意“少而精’的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抓住重点展开,务求印象深刻。冗长的知识灌输容易让学生反感。在我的印象中,我的初中政治老师他的教学重点就是不断叫我们划重点,做笔记。因为中考政治是开卷的。到了高中,

浅论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及其觉醒

浅论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及其觉醒 [摘要]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是近年来当代大学生呈现出的显著特点。大学生在高校中的法律地位由过去的义务主体转向权利主体,这对高校的学生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文章对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的现状、变化及其现实意义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意识觉醒 权利意识是特定社会的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以及对他人主张、要求和维护权利的行为及观点的社会评价。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公民权利意识普遍提高,尤其是大学生的权利意识被唤醒,其重要标志是自我意识的觉醒。考察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的现状,分析他们权利意识觉醒的必然规律,对于我们加强依法治校、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的现状 (一)权利意识整体有所增强 一是权利主体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我国社会的权利意识氛围有了明显的改善,大学生对自身的利益和自由也更加重视。他们通过积极地学习,对相应的法律法规有了更多的了解与掌握,对自己作为国家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更加明晰,对“权利”的内涵也有了更科学的认识。二是权利实现意识和求助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权利主体意识的增强,大学生注重法定权利的现实化。在现实中,家庭和学校都容易把大学生当做被教育的对象,注重对他们行为的约束而忽视尊重他们的权利,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当法定权利不能实现时,大学生不再沉默,而是积极地寻求帮助,并且愿望日渐强烈,主要表现在寻求权利实现的主动性增强、寻求权利实现的范围日渐扩展和诉讼观念发生了变化。 (二)对权利的渴望与对权利的认知存在矛盾 权利的发展“意味着权利主体资格的提升、利益的安全、能力的增长或主张的强化,并因此意味着人的地位的提高、人格尊严的强化和个人自由的增进”。

论大学教师的职业责任与道德(一)

论大学教师的职业责任与道德(一) 引论:问题及意义 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的现时代,大学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了。大学不容置疑地成为社会的知识工厂和思想库,成为科技进步的“孵化器”和社会进步的“加速器”,由社会边缘的“象牙塔”成为现代社会的“轴心机构”。大学同时也成为“社会的良心”,成为现代社会“世俗的教会”。高等教育在中国仍然是一个由“精英化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的有强劲发展势头的行业,拥有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是该国文明综合发展水平的标志,也成为该国有没有国际竞争力的标志之一。我们也正努力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高等教育的需求和市场在若干年中仍会呈现出持续增长和扩大的态势。高等教育事业近年来获得了很大发展,我们不仅在硬件和招生规模上有较快的发展,而且在努力恢复大学精神和大学传统,努力与世界大学的传统与制度实行接轨,进行观念与制度方面的创新,从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大学的进步。社会公众对大学的关注也越来越多,他们不仅关心扩招以后的教学质量问题,而且也关心大学主体——教师的学术水平和道德状况。学术界和高教界对自身的学术规范、学术腐败与学术道德也越来越关心了,一些学术不良行为被媒体披露出来,不仅引起了学术界自身的警惕,而且也为社会公众所广泛关注。但似乎揭露、批评、谴责的多,如何积极建设则似乎关注的还不够。在学术打假、抨击腐败、揭露嫖窃等等事件连续发生之后,我们能否静下心来思考一些积极的建设措施呢?大学的成与败都系于其主体教师身上,要使中国的高等教育或大学得到长足发展,学术不良行为少发生或不发生,大学教师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竺可桢先生曾称“大学犹海上之灯塔”,“大学是社会之光,不应随波逐流”。大学不仅在培养人才、发展学术、从而推动经济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且作为社会的良心、道德的灯塔对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负有其不可推御的责任。因此作为其主体的大学教师不仅要学问渊博,而且还应该道德高尚。在这种社会期待下,重新反思和讨论大学教师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而且也为实践所急需。这种讨论也将在更微观和更深层次上推动大学自身的发展进步。对建立和恢复社会公众对大学的信任和树立对全社会的道德信心也是有积极意义的。这样就使讨论大学教师的职业责任与道德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微观的职业主体的道德问题,而且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意义。因为道德的灯塔如果倒塌了,那么对全社会的道德建设的影响将是可想而知的。一、根据、现状与特点 首先,我们应该从大学教师这一群体的身份角色的性质,来讨论一下大学教师道德的必要性这一前提性的问题。这本来是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但似乎近年来也成了问题。大学教师首先是一个职业群体,但同时它构成了知识分子这个精神性群体的主导部分。在近年来知识分子问题的研究与讨论中,有人认为,在当代社会,知识分子的社会角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代知识分子面临的挑战,首先是知识分子公共性的丧失。不再以天下为已任,而主要是承担一种学术的功能,只是某个知识领域的专家甚至是缺乏人文关怀的技术性专家。当代知识分子只是一名学者,更确切地说是有一技之长的专家。第二个方面是知识分子的再度边缘化。与政治、经济的分离,使知识分子不再处于整个社会的中心,而只是社会中众多分子中边缘的一员而已。知识分子不是一个道德人,而是一个知识人,他应该以一种知性的方式存在。知识是知识分子赖以存在、证实自己的最根本的理由,是其他非知识分子所不具备的。有人认为这才是恪守了知识分子的岗位意识,知识分子不再背负“道”这个沉重的十字架,这种观点似乎认为知识分子在当代只需要“妙笔着文章”就行了而不需要“铁肩担道义”了。这一方面放弃了自己的道德责任,也拒绝了社会和公众对自己的道德要求,使知识分子的道德必要性成了问题。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偏激,知识分子在当代可能更加知性化、专业化、边缘化、平民化,但仍然是最具精神性的一个社会阶层,完全放弃了社会良知和对自己比较高的道德要求,则

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一、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当代大学生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及特定主体等权利。 同时履行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国家、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及其他义务。 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认可或确认,并予以保护的人们享有的自由和利益。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作为当代大学生,应该要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掌握充分扎实的法律知识,培养一定的法律意识,提高个人思想和道德素质修养,多参加与法律有关的活动,使自己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从而切实做到依法、守法、懂法、护法,让自己得到升华。 二、对思修课的学习心得及建议 思修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其内容涉及十分广泛,现实性、针对性极强。学习和掌握思修这门课程,具有极大的意义。 它有利于我们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路,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有利于我们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打下基础;有利于我们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

谈谈大学生如何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谈谈大学生如何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摘要: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党员标准的具体化,是党员应尽的基本责任和具体的行为规范。所以,每个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同志,都必须了解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正确理解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的辩证关系,从而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大学生是党的主力军和接班人,更应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和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 关键词:大学生党员义务权利 党章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对于保持党的无产阶级政党性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对于健全党内政治生活,抵制和克服党内不正之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领导,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都具有非常深刻和十分重要的意义。 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我们要用辩证的关系来看待党员的身份,如果将党员的身份必做一枚硬币,那么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就像这枚硬币的两面,二者有着不同的内容和深刻的含义。有共同见证着党员这枚特殊“硬币”的存在和价值。我们大学生该如何认识和使这两面的价值发挥作用,这是我们解决大学生如何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问题的根本所在。党章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变化也在不断地变化着。16部党章的变迁书写了一段曲折而奋进的历史。纵观历史,每一次修改都深刻影响着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每一次增删都留下了时代的印记,其内容由少到多、由抽象到具体、由分散到集中,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只有切实履行党员的义务,才能切实有党员的权利。履行党员义务是共产党员的天职,是向党组织所做的庄严承诺。不讲义务就是不讲责任,不讲义务,党员的权利也就成了一张白纸。那么,怎样才能准确把握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争做合格党员呢,我认为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既是党员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更是党员全面履行党员义务的基础。党员只有认真学习,提素质,才能增强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首先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是我们的行动指南。当前要特别加强对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只有认真学习,并努力掌握这一先进思想武器,运用它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解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各种复杂的问题,从而增强履行党员义务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其次,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2、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共产党员一切言论和行动的出发点和最高标准,也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阶级政党的显著标志。毛泽东同志曾说过: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绝无私利可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既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党的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在党的性质上的具体体现,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客观要求。共产党员只有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忠实地、五条件地、始终如一地履行党员义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就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深化改革;就要抓住机遇,真抓实干。其次,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邓多文 目次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高校与学生的内部关系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性质和特征 (一)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广泛性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多重性 三、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分类 (一)按照高校与学生关系不同,可分为行政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及内部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二)根据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可分为法定权利义务和应有权利义务 四、高校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一)高校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二)高校学生应履行义务 五、思考题 六、参考文献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高校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行政权与学生发生权利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很显然,高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等,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而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据此断定,高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且其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另一种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在一些法律行为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法律关系。《教育法》第

大学生该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培训资料

大学生该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结合现实案例论当代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和履行我国宪法规定的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对于整个国家整个民族来说,大学生的素质基本就代表了国民的最高素质。大学生的素质逐步提高才能带动整个国民素质的稳步提升。所以正确行使法律权利与履行法律义务是非常重要的。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迅速发展。大学生在面对自身的基本权益,如受教育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意识都是很强的。虽然在面对这些权利时,大学生权利意识很强,但有的学生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他人的权利,以至于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损害集体和他人的权利;有的人只讲学校应为自己做什么,不讲自己应为学校,他人,社会做什么,缺乏基本的义务观念。 例如原大四生汪恺起诉母校江苏科技大学侵犯其受教育权的行政诉讼一案中,汪恺只意识到了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被侵犯,却不能认识到自己并没有履行我国《教育法》中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违规作弊向来都是各所高校管理制度中明文规定所禁止的。如果认可汪恺的行为,无疑是在对现在高校的管理制度的挑战。 作为一个大学生,应该正确的认识到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权利的依法行使必须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也是权利实现的保障。 增强大学生的心理素质是大学生正确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必要条件。大学生对自身心理的调节,心理的健康与否也极大的影响着大学生对义务与权力

的正确认识。初离开父母保护范围的大学生,就有如一群刚刚学习展翅高飞的小鸟,失去了事事依靠父母的鸟巢,往往容易出现自卑心理和仇视心理,遇到问题时思想极端,心理素低下,容易冲动行事而不顾后果。大一女生的李爱娟,本来有着无限美好的前程,却因却因心理素质差,自己自卑的心理作祟,不肯向同学坦认自己的过错,冲动而无知的起了杀害同学之心,最终,给同学留下了终身的伤害,自己也成了阶下囚。因此大学生只有在具备的心理素质,健康的心理状态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 1,加强有针对性的权利义务观教育学习,培养健康理性的主体意识。2,加强社会宣传,建设有利于大学生权利义务观良性构建的社会环境。大学生在自己学习与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要积极向其他同学宣传相应的知识,从而推动社会和谐统一发展。3,要彻底培养学生自己法律意识,转变大学生某些错误观念,也要重视提高大学生自己的文化思想道德水平,特别要同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结合起来,一个人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就为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主观要件。4,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科学内涵,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从而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与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 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是祖国未来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们的法律素质如何, 能否正确地认识权利与义务,对社会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我们更应该清楚明确作为大学生的我们究竟有什么法律义务,享有什么法律权利,正确认识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争取做一个健康优秀的大学生。

大学生在世界遗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大学生在世界遗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地大物博,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而5000年的灿烂历史为我们留下了大量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每年争世界遗产名额的地区不在少数。但是,要保护如此丰富的世界级遗产,“申遗”是唯一的出路吗?现在,中国各个地方千方百计要为地区内有资格的自然、文化遗产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申遗”热蔓延全国各地。各个地方申遗的目的都不纯洁,并不是想利用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而更好地保护遗产,而是想通过世界遗产的名号达到宣传广告效果,促进地方旅游发展,增加旅游经济收入。 许多世界级遗产地借着“世界遗产”扩大了知名度,每年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前往观光游览。为了更好地满足游客的需求、增加收入,许多景区加大开发力度,在遗产地内建造格格不入的现代建筑物,错位开发,过度开发导致遗产地破坏严重,甚至面临“世界遗产”除名危险。不仅是大量开发带来危险,无节制的游客量更为世界遗产地带来极大的破坏。许多游客缺乏世界遗产保护知识,在观光游览的过程中做出许多不当的行为而造成破坏。 世界文化遗产的脆弱性,使得许多珍贵的遗产遭到了破坏。然而让我们触目惊心的,不是时间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侵蚀,严重的却是人为性的破坏,损毁世界文化遗产本体的事件屡有发生。 炎炎夏日即将到来,国际旅游城市、休闲旅游场所,游客大幅度增加。在游客暴涨的同时,文明旅游也成为了重中之重。然而,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乘车抢座、排队加塞、大庭广众脱鞋脱袜、赤膊袒胸、乱刻乱画、随便喂食动物食品等不文明旅游现象并不少见。笔者认为,旅游的目的不光是游山玩水、放松心情,为自己留下一段段美好的回忆,还应该为“别人”也留下一段美好的回忆。不要在你享受赏心悦目的精神大餐时给别人带来的却是大煞风景的记忆。 诚然,作为大学生的我们,现在确实还没有知识技能可以对世界遗产保护做出实质的贡献,无法对自然遗产地的开发提出合理的规划,无法对有坍塌危险的古建筑遗产进行修复,无法很好地继承中国几千年历史文化流传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那我们能做什么呢?大学汇聚了全国的高素质人才,大学生是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人才储备。未来的世界遗产保护靠的就是即将踏入社会的我们,有的大学毕业生会进入各级教育机构和政府的管理决策部门,有的可能会参与到各种世界遗产保护的行动中,即使是作为旅游者,也会对世界遗产地产生重要影响。所以,我们必须要学习世界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至少要对中国的世界级遗产有所了解,这些都是我们祖先留下来的宝贵财富,身为大学生的我们连自己国家的历史文化都不了解、不热爱,如何为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现在的我们,能做的更多的是知识的传播者。无论是世界级遗产,还是国家级或地方级,这些遗产都是祖先遗留下来的,也是我们从后代子孙那借来的,我们必须妥善保护,将来完完整整地将它们还给后代,让他们也可以了解到这些遗存的美。世界遗产地遭受严重破坏,一部分原因是大部分游客缺乏保护意识。我们可以利用学到的保护知识传播给人民群众,告知给每一个游客如何文明出游,也教会他们更好地发觉和欣赏世界遗产的美。我们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我们的想法和意见,通过我们作为世界遗产的欣赏者和世界遗产的保护者的角度,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 政府倡导还不够,人民的文化自觉性还不强,政府对非遗的传承人缺乏关心与照顾,致使一些传承技艺濒临灭绝,对文化保护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划和措施,使其遭受不适当的开发,还有就是任意改变传统技艺的内涵以迎合时尚,严重扭曲损害非遗的本来的意蕴,加剧了文

论我国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论我国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闵浩(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参加进修是教师职业的需要,同时也是当今时代的要求,教师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积累丰富的知识经验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本文通过对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综合分析,归纳总结了高校教师对学生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落实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高校教师;权利;义务;教育教学 当今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与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是分不开的。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是学生成长路上的引导者,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发展程度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在教育法律法规中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提高个人的价值,更好的服务学校,服务社会。 一、教师的权利 法律上,教育权利是指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它包括学术自由权和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包括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和受侵害时诉诸法律以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 (二)学术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争鸣等权利。 (三)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四)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五)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