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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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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以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代理词

民间借贷以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代理词 审判员: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马兰不云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李深沉、李高韓、马凤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三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 通过法庭调查结合原告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实2015年7月25日三被告因家庭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约定每个月利息6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该笔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被告李深沉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6年9月25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现金30万元,约定每个月利息6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根据2016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借款30万元起始时间为2015年7月25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欠付原告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5日利息72000元,并承诺12月底付利息。故被告应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应支付结算利息72000元,并应承担2016年12月25日始按照月息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三被告应当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 1、被告李深沉、李高韓系父子关系,作为借款人,在借条、欠条上签字,应当承担本案的借款和利息的共同清偿责任。 2、被告李深沉与马凤凰系夫妻关系,在借款时马凤凰是知情的,且该笔借款用于三被告家庭对外生产经营和家庭资金周转,系夫妻关

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对外债务,故被告马凤凰应当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被告马凤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涉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依法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马凤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李深沉借款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足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债务,第三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故对被告马凤凰应共同承担对原告借款的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被吉马凤凰应当承担本案借款的共同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三被告应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应支付结算利息72000元,并承担2016年12月25日始按照月息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以上意见请审判员参考,依法做出判决! 代理人: 2017年12月25日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

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认定标准(2016年)

2016-08-1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读品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 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按语】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接受记者采访,就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及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最新解答。 记者:近年来妇联系统陆续收到投诉,反映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男性)为达到离婚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与人串通伪造债务,或者把自己赌博、吸毒、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欠债伪装成合法的家庭支出,有的受案法院在女方当事人无法提出反证的情况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将这些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的法院甚至在执行阶段适用该条规定,未经判决直接将女方作为被执行人。请您介绍一下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意见。 杜万华:我觉得这些观点可能与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条文本意以及适用程序不太了解有关。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一方举债的情形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2003年在制定婚姻法解释(二)时,出现一个情况,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这种现象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比较突出,欠发达地区也有所反映。根据这个情况当时反复讨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在把握度的程度上争论了很长时间。确定第24条的表述

离婚协议书债务处理(同名185923)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离婚协议书债务处理(同名18592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协议书是很重要的,下面xx整理了,欢迎阅读 甲方(男方)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女方)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甲乙双方 无财产、无子女。现因双方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第二条子女抚养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 抚养事宜。 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故不涉及 分割共同财产。 第四条甲乙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确认 1.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 2.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第五条债权债务的处理 1.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故不涉 及分割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如甲方或乙方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则由该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负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 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抽逃除上述个人婚前财产外,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第七条帮助 因生活困难,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给。上述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第八条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 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 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第十条争议解决办法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 【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 【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 )

论如何处论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的应用

论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 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尤其是派出法庭一直占据着较大的比例。随着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离婚案件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主要是体现在财产的种类和共同债务的承担上。人们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新。财产形式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股票、地产、知识产权等有形与无形的财产。人们在争着对于现有的财产进行分割而绞尽脑汁的同时,也同样对应承担的债务加以重视。通过制造虚假债务,多占财产、化解个人债务,也是变相的多占财产的方式。审判实践中,面对离婚案件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债务问题,如何认定、如何处理,是办案法官面临的难题。本文试图通过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的浅显经验,探讨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 一、离婚债务情况及处理上面临的问题 由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文化层次、经济条件、所处环境的不同,加之长期以来的家庭矛盾造成的复杂心理,以及种种各异的离婚原因,当事人在离婚时,对债务的主X常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对债务无异议,且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情况下,主动承担债务的当事人有的是自身存在过错,想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以金钱来赔偿感情上所欠的债务;但有的却是将债务转移到一方身上,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这种情况对于审判人员来说,看似是最容易处理的。因为双方当事人对所负债务这一事实均无异议,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法官可以认定。因此,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一旦确定债务数额,且协议好谁来承担,法官就会按照双方的意愿来处理。但是,如果当事人是怀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一旦将债务判由一方承担,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双方均否认共同债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漏洞。通常情况下,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除了对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同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都要作出认定和处理。法院一般会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负债情况,只要双方都否认,那法院便会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而此时债权人通常不可能知晓双方离婚的情况,故也就不可能在双方离婚时主X债务。一旦法院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那债权人以后的主X便会遇到困难。 3、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这种情况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否认债务的存在;或者双方当事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状态,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逐渐瓦解,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往往缺乏真实性,举债的目的难以查证。离婚时主X债务的一方认为产生债务的原因是抚育孩子、赡养老人等,即产生债务的原因是因为家庭生活导致的,而另一方却认为

离婚协议书(含债务分割)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208 The Civil Subjects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Their Corresponding Civil Legal Relations, And Then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Terms Are Binding On The Parties And Need To Abide By Them. (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_ 离婚协议书(含债务分 割)正式样本

离婚协议书(含债务分割)正式样 本 使用注意:该协议资料可用在各个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其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进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范本一 男方:×××,民族:汉,现居住××县××镇 ××街;身份证号:×××××××××××××× ××××; 女方:×××,民族:汉,现居住××县××镇 ××街;身份证号:×××××××××××××× ××××。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在××县 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共同生活期 间性格不合,加之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吵架,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现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人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协议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孩,取名×××,××××年××月出生,离婚后由女方抚养,跟随女方一起生活,男方承担孩子独立生活前的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每月不低于500元,在每月的5号之前支付至女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遇到孩子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大额支出(一次性支出500元以上),双方各承担50%;对于子女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和意向的合理要求。 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学习和子女监护方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未抚养孩子的一方可随时探望孩子或

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分配问题是离婚诉讼中经常发生纠纷的一个问题,而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解决,法院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证据,这就涉及了举证责任的问题。那么,应当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呢,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应怎么举证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陈述。 一、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法院

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 (一)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 (二)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 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第二点证明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 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 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证明。即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对外所负的债务明确约定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应怎么举证 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

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处理

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处理 离婚的财产债务分割很麻烦,为大家整理了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条款,欢迎阅读。更多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条款尽在出国留学网合同范本栏目! 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条款 夫妻婚期关系期间对外借取的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应当共同偿还。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协商确定对外的债务由一方来偿还,这个约定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但有一定的限制,因为是由双方的其中一方还债,这种偿还主体的确定,只有在“对内” 时——即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对外”——即对于债权人而言是无效的。所以,双方不能以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由一方偿还,来对抗债权人对另一方主张的还款要求。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夫妻共同债务转嫁给一方,此协议对债权人的债务保护是非常不利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据此可知,虽然离婚时双方约定了共同债务由一人偿还,但另一方仍然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借款的法定义务。但是,当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不负有偿还义务的一方偿还此款后,可以离婚协议为据再向负有偿还义务的一方进行追偿。 有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一 男方:**** ,男,** 族,年** 月** 日生,住xx ,

女方:**** ,女,**族,** 年** 月** 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x 年x 月认识,于x 年x 月x 日在登 记结婚,婚后于x 年x 月x 日生育一儿子/ 女儿。因**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离婚协议书(标准范本,有共同债务)

编号: ________________ 离婚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 日

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 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女儿_____________ 由乙方抚养,随同乙方生活,抚养费由甲、乙双方分摊,甲方每月支付女 儿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_______________ 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于每月的0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转账到乙方指定的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户内,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女儿抚养期间产生一次性大额支岀的,双方可再协商解决; 2、抚养费支付期间,如果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赔偿金; 3、抚养费支付到女儿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定有必要支付抚养费时,甲乙双方协 商确定支付数额和支付时间; 4、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乙方,甲方应协助配合办理,如果甲方不配合办理,则赔偿乙 方经济损失__________ 元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 ); 5、离婚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女儿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 姓氏,并一次性支付甲方赔偿金_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乙方应悉心抚养女儿,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行为; 7、甲方每个月可以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女儿______ 次,甲方在周六上午 八点接女儿到甲方居住地,于周日下午六点送回乙方居住地,但应提前通知乙方,甲方也可以到学校探望,寒暑假可以与女儿共同生活_____________ 天,如甲方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乙方协 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探望,乙方有协助的义务; 8、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女儿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确认无共同存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归各自所有; 2、房屋: (1)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 _____________ 市________________ 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房一套,合 同价人民币__________ 万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值人民币合同价人民币 _________ 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房时以乙方主贷人贷款 _____________ 万元 (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剩余贷款本金____________ 万元(大写: )。该房购买时首付万元(大写:)现协商该套房产归乙方所有,由乙方一次性给付甲方现金万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第二天付清; (2)甲方有义务自离婚之日起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以及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 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甲乙双方平均承担。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

案例分析谈离婚共同债权债务

【广东法迈婚姻家庭律师团队提供】 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案件介绍: 甲女士与丈夫乙先生因感情问题在法院诉讼离婚的时候接到一纸诉状。原来,乙先生的朋友丙某因乙先生借款10万未还,将夫妇俩一起告到法院。 丙某称,2004年4月,乙先生向自己借款10万元,两年后又借了5万元。直至去年9月,乙某才向丙某就之前的借款补充出具借条一张,但至今未归还借款。丙某说,借款发生于乙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是,他将乙先生及甲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共同偿还15万元。 乙先生表示,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对此,甲女士大呼冤枉。她说:乙先生从2004年3月起就在外居住,这15万元借款自己毫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诉争的借款形成于乙先生、甲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只有乙先生一人的签名,乙先生不能证明妻子知道借款,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因此,法院判决这15万元的借款由乙先生个人偿还。 法律知识链接: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有财产有债务离婚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有财产有债务离婚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人(男方):_______________ 协议人(女方):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农历月初)生育一子(女),取名______。后双方常因琐事吵架,长期感情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 2、签订本离婚协议时双方均明确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并自愿接受本协议内容的约束。 3、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均无智力及精神异常问题,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无强迫和威胁等违法行为与情形存在。 4、为保证协议的真实性,双方各自邀请一名见证人进行本协议签订事宜的见证,见证人有权持有该协议。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债务欠款依据、购房合同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出资验资报告书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孩子出生证明书(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内容。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孩子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由女方负责孩子抚养费用和日常生活起居。 2、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抚养费用全部由双方共同负责,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______元,直至孩子年吗十八周岁。教育、医疗、保

夫妻债务承担协议书

夫妻债务承担协议书 甲方(男方):姓名,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xxxxxxxxxxxx。 乙方(女方):姓名,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于x年x月x日在X 市X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结婚登记。现因甲方婚后一直不务正业,并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在X 监狱服刑改造,出狱后甲方仍不思悔改,经常在外到处举债挥霍,导致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现双方认真考虑,愿意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夫妻关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麻烦您自填写一下) 一、甲乙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怎么分割和具体有哪些财产由您 父亲和母亲商议后根据约定内容填写) 1.房产位于xxxxxxxx,房产证字号为:xxxxxx号,(过户时间、方式) (因房产证上是您和您父亲的名字,所以属 于你俩的共同财产,鉴于此,可以由您和您父亲一起到 房产局进行过户登记,将房产过户到您和您母亲的名下, 所以在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在此公 证书内,您父亲需承诺将该房屋过户给您和您母亲,您

可以在公证后拿着公证书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2.xx型号汽车一辆,车牌为:xxxxxxx,具体信息。 3.存款:在xx银行存款为xx元。 4.其余共同财产: 二、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 1.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婚前已经形成都是各类债权债务,属 于甲方和乙方的个人债权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中一方若在另一方不知情、不 到场签字(或按手印或盖章)的情形下以一方的名义对外 所负的各类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甲方在对外举债时并未及时 告知乙方,且甲方所借钱款全被其挥霍,并未用于家庭日 常开支,因此对于甲方以其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由甲方自 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 举债、抵押财物、出借钱款时需提前如实告知第三人关于 甲乙之间签订的本协议。若一方未告知第三人存在该协议,该债券债务认定为其个人债券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券 债务。 4.本协议不得随意涂改,涂改部分需双方签字并按手印方为 有效。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如何应对离婚案件中伪造债务证据的现象

如何应对离婚案件中伪造债务证据的现象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通过伪造欠条、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凭证,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大有上升之势,甚至存在大量与证人串通做伪证的情况,虽然法律有明文禁止,但伪造债务的现象是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究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离婚当事人伪造债务凭证为了谋求不当利益。一方为多分财产或分割时不吃亏或对另一方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有疑问或企图抵消对方的债务分担请求而制造虚假债务,或为了以有巨大债务迫使另一方撤诉,或者在调解离婚中获得更多谈判的筹码。 2、基层人民法院办理的离婚案件,一般都以调解结案,只要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一般均不会对当事人伪造债务凭证予以处罚。 3、目前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一般系亲属朋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碍于情面一般不留下书面凭证。伪造虚假债务凭证方正是利用这一特点,伪造虚假债务以谋求不当目的。 深圳马成律师团胡珺律师建议 1、对出庭作证的证人,不但要求其写保证书,还应向证人详细释明做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要求证人当庭大声宣读保证书。 2、法官应对当事人提供债务凭证做详细询问,特别是针对无因之债的债务凭据,应做全面的分析。如对借条,应让债务人说明借钱的用途,是否有当事人在场,有必要时让债务凭据提供者与证人对质。 3、加大对当事人提供虚假债务凭证的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可知,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唆使当事人提供虚假债务证据的律师应通过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并追究律师的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制度(1)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及人民消费观念的转变,夫妻双方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活动日益频繁,对外负债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当中的财产关系正朝着复杂多变的方向发展着,从而使得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更是成为了夫妻离婚案件中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法认定及妥善处理又是保护夫妻双方当事人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本文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基础出发,以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重要性为契机,以保护夫妻双方财产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以促进我国的社会稳定与家庭和谐为宗旨。全文共分成六个部分,主要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规定的详细剖析,具体论述了现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特征、具体类型及例外情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并对夫妻共有债务制度完善与健全提出几点构想与建议。 关键字:夫妻共同债务/特征/类型/认定/处理/完善构想

目录 前言 (1)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特征 (1) (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1) (二)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2)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类型 (3) (一) 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前个人债务的转化 (3) (二)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 (三)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4) (四) 夫妻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 (5) (一) 一方因赌博所负的债务 (5) (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 务确为负债人个人债务的 (5)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6) (一) 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对共同举债的合意 (6) (二) 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7) (三) 夫妻之间是否存在约定 (7) 五、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7) (一) 在夫妻离婚时进行的债务划分 (7) (二) 法院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 务 (8) 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完善的构想 (8) (一) 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明确的规定 (9) (二) 对分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做出明确的规定 (9) (三) 完善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债务的处理规则 (10) 结束语 (12) 主要参考文献 (13)

离婚协议书范文有债务

离婚协议书范文有债务 双方离婚的时候如果还有债务关系应该解决呢下面xx 跟大家分享几篇离婚协议书范文,以供参考! 一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 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 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

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 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

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一、公报案例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出借人应对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关键词】虚构婚内债务;恶意串通;自认债务;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 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

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宝引证码】CLI.C.3697735 二、经典案例 1.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是否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陈金科等诉徐银栓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2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名义;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提出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未举债的夫妻一方对此不负举证责任;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11676443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立法完善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立法完善 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那么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立法如何完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对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立法的完善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是连带债务,在各国都受到认可,以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及《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也认同,但《婚姻法》并未明确点明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反而在共同债务处理上有作按份债务的嫌疑,法条的规定在实务中对类似案的处理也显得极不统一,有的在判决中要求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的直接依据法条判决双方分担的份额,虽然并不会损及债权人利益,但引起人们对法院判决权威性的质疑,因此,笔者在此大胆建议删除《婚姻法》第 41 条后段“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应当共同偿还后增加“男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司法解释也作出相应的变化。 二、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立法的完善 (一)增设夫妻正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日常家事,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必要的事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即指夫妻因日常家事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法律规定可以互为代理的法律后果当然及于夫妻另一方的权利。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亦基于夫妻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产生的,在现实生活中,家庭的日常事务琐碎繁多,如果要求事事夫妻亲力亲为或事事适用民法上的委托代理权极不符合效率原则,同样也极不现实。因此,法律便规定夫妻双方在一定事务范围内代理夫妻另一方的法律行为。 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确定了这一法律制度,我国与之相近的规定在《婚姻法》第17 条第 2 款,该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人认为该款是我国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与其他各国日常家事代理权比较,该款并无“日常家事”这一关键词语,并且并未对日常家事的范围进行界定,同时也没有规定该权利的行使及其效果,而这些都应是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容,因此,我国并没有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设立可以较好地认定夫妻的共同债务,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夫妻间可相互代理的事项,这样就能够很好的起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市场的交易安全,减少交易以及诉讼成本。夫妻间人格的独立性决定夫妻一方并不能以日常家事的名义无限制地代理另一方,所以有必要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进行规定,这在其它已建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国家是通行做法。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的限制最主要的是对日常家事范围的确定,有人认为应将日常家事进行列举,这会带来法条的冗长和刻板,笔者认为对日常家事的确定可借鉴外国的做法,先做概括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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