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书心得
导语:
佛教界禅师提出参禅有三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打开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给我的感觉就如同是上述说的“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在阅读过程中,有好些地方让我觉得晦涩或语焉不详,但依旧可以从孟德斯鸠的文字中有所思,有所悟,感受其理论的真正精华与思想的熏陶。
一、从读孟德斯鸠及其时代开始——背景及概述
在看《论法的精神》之前,我首先了解了孟德斯鸠的一生,以及他的创作背景,不难发现书中的许多思想光辉无不折射出孟德斯鸠一生的探索历程与所思所悟。
孟德斯鸠(1689-1755年)是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也是西方国家学说以及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他一生经历丰富,担任过律师与波尔多郡议员和议长,还曾漫游欧洲,考察当地的政治制度和风俗习惯等情况。而这些,又恰恰是他撰写《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基础。
阅读过《论法的精神》后,或是只需要你翻开它的目录,你会发现,它不仅仅是一部法学著作,更是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用独特方式对自然法和人为法的相关课题做进一步分析论述,展示了一幅思想的广阔画卷。而这些思想内容的交融,无不与孟德斯鸠的学识和经历(即上一段中提到的)有着密切关联。
孟德斯鸠用“论法的精神”这个书名表明,他要论述的不是“法”,而是“法的精神”或者说是“诸法的精神”,而“法的精神”又存在于法与各种事物可能发生的关系之中,书中从多个维度解读了“法的精神”,使文章的论述更具说服力和战斗力。
没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就没有特殊的人物和作品。于法国君主专制和封建主义发展至顶峰而又出现没落趋势之时,《论法的精神》诞生了。有读者曾言,这本著作显得杂乱无章,全书31节。下分很多节,似乎缺乏条理,但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我不妨认为这是他有意模糊的东西。正如潘戈所说:“孟德斯鸠之所以这样做,为的是刻意使他这本宏大的著作显得秩序混乱、令人困惑难解。”这不无道理,孟德斯鸠写作时所处的时代具有管制性特征,传统的宗教和政治权威仍然在行使有效的书籍审查权和惩罚权,此时,孟德斯鸠就不得不让此书减少很多激进性,增加很多无害的含混和犹疑,但同时又需要给探索者留有余地。
二、走进孟德斯鸠的思想殿堂——内容感悟
《论法的精神》可谓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著作,是孟德斯鸠一生思想的最后陈述与总结,三权分立理论和自由思想更是其思想精髓。全书共分为六卷,下面是我对这六部分的一些心得体会。
1.法律和政体
孟德斯鸠将政府分为分为三种或四种:共和政体(其中又包括贵族制和民主制)、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这一部分,他围绕法律与政体,以法律和政治的精神为凸显点,讨论了政体和教育法、民法、刑法、奢侈及妇女关系、腐败等的关系,来讲述各种法律应该包含的关系以及暗含的合理性趋势,并运用充实的史实来对观点做进一步的阐释。
其中,比较有意思的是,孟德斯鸠多次提到了中国,并在最后一节讲到了中华帝国的人口、气候、制度问题,将中国的皇帝与他们的君主作比较,反映了中西方之间对于国家领导者的认识与理解。其中关于中国的一些认识我认为总结得精辟而到位,“中国的皇帝则清楚地知道,如果自己统治无方,他的帝国和生命都会结束。”中国的朝代更迭,甚至是皇位的继承都存在于人亡政息之间。纵然有嫡长子继承制,但多少皇位的得来都有可能沾满鲜血,抑或是可以清晰地感知上一位皇帝留存的温度。就拿大家最为熟悉的秦始皇来说,也可以很好地证明这一点。秦始皇统一六国,自然有着无上的丰功伟绩,但他之于一个国家的统治而言,是存在很大的弊病的。焚书坑儒、严刑酷法、徭役征发无度、大兴土木强制征用大量劳苦百姓等等这一系列的举措,都加速了秦朝的灭亡。事实上也确实如此,秦始皇的暴政将农民的情绪积压,以致在后来发生了农民起义,最后促使秦朝这个帝国的灭亡。而西方的一些国家,他们的命运与国家并无太大联系,至少其中的千丝万缕是不及中国的。从这点上我们也看到了孟德斯鸠的判断智慧。
同时,在谈到贵族政体原则的腐败时,他提到:“君主国的荣誉和安全产生某种自信,而共和国则需要忧患意识。越是安全的国家,就越像一潭死水,腐败就更容易滋生和蔓延。”这句话是十分有力的,并对后世国家的发展都有着巨大的启示作用。这不禁让我想起了中国明清时的闭关锁国、统治者的骄傲自大,以至于认为国家处于一个绝对安全的状态,而缺少了应该具备的忧患意识。细想后,又觉得孟德斯鸠对于其中的论述似乎有些偏颇,君主国的确会产生某种自信,但也需要强烈的忧患意识,而不仅仅在共和国中,另外,“越是安全的国家”,我认为并没有绝对安全的国家,每个国家都存在着不安全的因素,哪怕是强国,所以在这里我更愿意将那句话理解为“那些自认为安全的国家”。
2.法律与政治权利
这一卷中,孟德斯鸠主要论述了法律与攻防力量(包括防御力量和进攻力量)、政治自由(其中又涉及政治制度和公民)、赋税与自由的关系。
1)三权分立理论
在这里面,孟德斯鸠继洛克后正式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理论,这一理论后来成为西方国家进行政治体制构建的范本,为近代西方政治体制的构建做出了巨大贡献。他认为,如果将一个国家的权力集中在某一机关或某一个人手中,那么权力就会被滥用,公民的自由也会受到侵犯。显然,这三种权力应该是相互独立而又相互制衡的。也许,法治也并不完美,法律不可能完全保持公正,但不存在没有缺陷的制度,而法治恰好是缺陷最少的制度。
假如司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一个人或是一个机构之上,就不会有自由。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君主或上议院制定出残暴的法律,并用残暴的方式让人们去执行。如果两者不分离,审判者和被审判者都是同一个人,而世界上没有人会
傻到自己判自己的罪行,如此一想,这似乎就是一个体制上的笑话。但即使两者分开后,若是做不到公平公正,两个机构也会被相互腐化,从而人民的自由也得不到保障。所以二者若想要做到公正自由,就需要公开。司法是需要公开的,即使做不到完全意义上的公开,至少也要做到大多数情况下的公开,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司法者徇私舞弊。对于行政,可以做到一定程度的公开,但也不需要完全公开。如果完全公开,会将一个国家的行政决策完全暴露于众,决策过程更为复杂,会降低行政效率,还有可能遭到有意者从中作乱,引起舆论压力,将政府至于不利境地。
事实上,中国实行的民主集中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吸取了三权分立理论的精髓。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但其实又保有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察权三权的分立,此处是有三权分立的思想内涵在其中的。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减少腐败,这是三权分立的目的。我们吸取其中的精髓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减少党内的腐败问题,制约权力的行使。因为重大的政治错误和腐败,几乎都是由权力集中所导致的。但其实,三权分立与民主集中制又是对立的,其分歧在于对权力的运用。资产阶级运用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利益的矛盾,防止某个集团进行专政,三权分立只能是资产阶级内部利益的不同瓜分与调整,这也就决定了中国不会实行三权分立,因为中国要实行的是一种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政治制度,而这又是由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可见,重视对西方三权分立理论的研究,同时也要从中国实际情况与国情出发,才能找到适合本国的制度。
2)自由思想
自由是有限的自由,权力是有限的权力,在论及政治自由时,他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即,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所谓的政治自由应该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如果每个人随心所欲地去做自己认为自由的事情,那么这个国家实际上是不拥有自由的,只会陷于一种混乱不堪的境地,人民的安全甚至得不到保障,又谈何自由。因此,“适中,往往比极端更适合人类”。
自由的存在,其意义在于让人民按自己的意愿去做某事,而不是被迫去做某事,被迫去做违背自己意愿的事情。但应该人要的事情不一定是合乎情理的,它可能会妨碍别人去做别人认为自由的事情,此时矛盾与冲突出现了,因为每个人心中的自由无法统一,这时候要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你和我的自由呢?找到应该适中的点供大家去遵守,比放任的自由会更为适宜。我甚至认为其中参杂着“中庸之道”的思想,而这个“道”又恰好是法律的准绳约束。在一定程度孟德斯鸠的“自由”思想与中国的“中庸之道”有着不谋而合之处。
但公民是否得到真正的自由,还要取决于这个“适中的点”是否真的“适中”。如果一个国家给公民限定的权力太多或是法律制定得毫无侧重,此时公民是不自由的,正如同企图偷窃钱财和企图危害他人性命的人都被判处死刑,这样的法律是完全起不到约束的作用的。另外,存在模糊的法律界定也是不自由的。如果一条法律条文过于模糊而不定,人民将不懂得如何去遵守这条法律,人们生怕做了什么事情却莫名触犯了法律,他们会无时无刻不觉得拘束。就拿中国古代的欺君之罪来说,任何对皇帝无礼的人都要被处以死刑,可是法规中并未明确什么是无礼,也就是说皇帝以任何理由都能处死一个人,甚至是毁灭一个家族。这也体现了君主专制的不自由之处了,人民生活在一个令人胆战心
惊的国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与政治自由对西方的民主政治具有重要作用,这两大思想也全书的精华所在。孟德斯鸠对未来政治蓝图的描绘和长远见地令我钦佩无比,对于其中的一些结论,限于个人能力,我并没能完全或是深入地了解其真正的内涵,还处于“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的状态,以上只是我的一些粗浅认识。
3.法律与地理环境
可以说,这是我最为感兴趣的部分了,同时也是很有启发意义和奇怪性思维的一部分政论和法律思考。第三卷中,孟德斯鸠提出了“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思想。从南方到北方,从西方到东方,他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居住地域的大小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和精神面貌以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
其中,他运用了生物学的原理来进行阐述,如“在寒冷的气候下,我们外部纤维的末端紧缩起来,这样就使它们的弹力增大,利于血液从末端返回心脏”等,让我觉得这不是一部法学著作,似乎是一本生物学的研究读本。接下来对人的差异的讨论则让我感到些许诧异:处在寒冷气候的人们会“更加自信和勇敢”,而在炎热的气候下,人会变得“精神萎靡”和“软弱”。这显得难以令人信服,有着地域歧视的意味。我更倾向于地理环境的确可以影响一个地区的人们,但并不起决定性作用。中国历史上的社会政体经历了部落首长制、奴隶贵族制、封建君主制、民主共和制以及现在实行的人民民主专制,其上层建筑发生了巨大的根本性的变化,但中国的地理环境却未发生整体上的变化,这很好地反映了地理环境并非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如今世界格局也在逐步调整中,发展中国家得到飞速发展,新兴大国群体性崛起势头加强,特别是亚非拉等国家的国际影响力加强,他们已在逐步摆脱以前的奴性特征。显然,孟德斯鸠的这一理论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存在较大弊病,我们只能说一个地区的人们带有本地区的显著特征,这是一个整体印象。如果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一章节的提出,或许我们可以认为孟德斯鸠这样的结论只是基于地域范围内的概率性研究,其主要目的是提醒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首先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即“不同的气候条件下,人们有不同的需求,形成了不同的生活方式,进而形成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立法者需要抵御气候的缺陷制定出好的、适合自己国家的法律。
在本书中,孟德斯鸠投入了更多的注意力来分析中国——分析中国的政治系统、风俗、历史,以及未来的前景,例如,他在这一卷中谈到,“中国人的生活完全以礼为指南,但是他们却是地球上最会骗人的民族。”面对这样一句话,我该如何理解呢?不排除有片面认识的成分,但也有其一定的道理。中国的“礼”是自孔子之后一以贯之的一种文化形态和生活哲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的“礼治”思想占据核心地位。“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这是中国古代的士大夫阶层被灌输的礼治思想,而后逐渐形成了“官本位”文化,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欺骗性的。人们只是被动地去做一件表面上有意义地事情,而并不是源于内心本真地驱动力,此时“礼”似乎蕴含了一种“愚民”地意味。但“礼”在中国社会又是不可或缺地,它对提高个人修养,建设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如果从另一角度来对这句话进行分析:我认为,中国也并非完全以礼为指南,自魏晋以来,便出现了佛、道、
儒相融合的趋势,在后来的时期,更多的是一种染缸文化,儒家虽为正统思想,但道、佛、法、阴阳等思想的影响同样不可小觑,而儒家又融合了其中的部分思想内涵,而不再是完全的“礼治”了。多种意识形态的出现,伴随而来的自然有价值观念、思想判断的分野,而不再是单一的思想。
4.法律与商业、人口
这本书的多元性在接下来的两卷中得到很好的体现。在谈论货币中的经济中的货币形式、货币的流动和使用上,孟德斯鸠俨然成为一位经济学家。书中,孟德斯鸠给我们介绍了商业的本质和特征、世界各地商贸的改革等内容。
“没有商业就会产生掠夺,抢夺的精神与有些美德是不相违背的”,书中的这句话可谓意味深长,相对于柏拉图对商业败坏风俗地指责,孟德斯鸠看到的是贸易让风俗朝好的方向发展,显然,他更倾向于认为商业可以改变破坏性的偏见。对于这句话,我尚且理解为:两个国家之间互相通商,一方买一方卖,二者相互依存,并能从中获得各自的利益,共同发展,两个国家的和睦关系就这样建立在互相需求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商业的自然结局是和平与发展。但商业也存在一定的掠夺性质,在商业互通的过程中,也许会因为利益的驱使而忽略他人的利益,与不斤斤计较个人得失的美德背道而驰。中东地区盛产石油,本应是一个极具资源优势并能因此致富的地区,但关于石油的争夺从未停止,因石油贸易引发的战争层出不穷。石油商业贸易是一种纯粹的买卖关系,但在国家利益的强烈驱使下,各国特别是中东国家和世界强国陷入了石油争夺战的漩涡之中,而完全抛却了国家的美德。最后引发石油危机、石油战争,增强了中东地区乃至世界的不稳定因素。
这一卷中,还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结论:“对一个贸易城市来说,法官要少一点,法律要多一点。”色诺芬在《收入》中曾说,应该给最快处理商务案件的商贸法官给予奖励。他很清楚地认识到法官对于商贸城市的必要性。但其实,对于一座具有商贸特性的城市来说,我更赞同孟德斯鸠的说法。商务贸易每天都是商贸城市人民在做的事情,面对常规性的事件,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出一般的规律,而不需要法官每天都去做决策,甚至可能是相同的决策。而且,法官在做决策时,也许会有更多的法官主观情感在里面,也许面对相同性质的案件,可能会因为个人的社会因素而做出不同的决定,这是有违公平原则的。
除此之外,孟德斯鸠对法律与人口的关系也做了阐明。如对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的讨论、不同等级的法定妻子、不同国家的两性子女数量等等,这些问题的讨论都以史实与实证为基础进行论证,在这里,我似乎看到了孟德斯鸠的社会学家身份,这样的论证使本书的论证角度多样化、更具丰富性,很好地体现了其多元化特征。
5.法律与宗教
在这一卷中,虽然孟德斯鸠在其中声明自己在撰写本书时不是神学家,而是政治作者,但我依旧从中看到神学的思维(此处仅代表个人的粗浅认知)。对于政治利益与宗教利益,他并未宣传宗教利益要服从政治利益,而是希望二者结合起来。他还对宗教与哪种政体更为适合做出论述,此处不做赘述了。
本卷中,孟德斯鸠对于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论述观点还是很耐人寻味的。例如,在论述宗教与民法的关系中,他指出,“宗教和民法的目的主要是让人们成为守法的好公民,如果其中一方偏离了这一目的,另外一方就更为实现这
一目的而努力。”换句话说,就是宗教的约束越弱,法律的约束就要越强。这两者在民法的作用中可以认为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拿日本这个国家来说,在日本,占统治地位宗教几乎没有教义,没有什么因果报应之说,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日本的法律十分严酷,执法也异常严格。
另外,书中还对宗教的精神、宗教的传播和改变、法律及其所裁定事物的秩序(包括神法与人法、民法与宗教法、民法和宗教法与婚姻的关系、民法与政治法的关系、民法和政治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等)等内容做出论述,并得出一些独到的观点。例如在“近亲婚姻何时要归入自然法,何时要归入民法”中,孟德斯鸠提到“当某些婚姻与自然法所禁止的婚姻相同时,按一个国家固有的风俗习惯,民法就要做出禁止的决定。如果情况不相同,民法就不会禁止此类婚姻。”民法的制定是要考虑自然法,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就拿印度的法律来说,在当地的风俗习惯认同里,叔、舅、伯可以看作父亲的身份,他们有义务像对待自己的孩子那样对待甥、侄,并给他们完婚。正因为这条习俗,产生了另外一类婚姻:妻子去世后,丈夫应该立刻去娶自己的妻妹或妻姐为妻。也许在中国人看来,这样的法律是难以理解或是不应该成立,但这是站在中国人的角度思考,或确切地说是在中国地风俗习惯背景下的看法。但在印度人眼里,这恰恰是自然法下的民法,它是自然的,因为丈夫的新妻子会成为她姐妹的子女的母亲,而不是一个残酷的继母。他们会觉得这条法律是自然的,或本该就是这样的,是合乎情理的。
6.民法的起源、变革以及法律的制度方式
孟德斯鸠声明:“我写这本书的目的是为了要证明立法者的精神应该是适中的,政治上的善和道德上的善是一致的,他们总是处在两个极端之间。”也就是说,法律表面上看起来的样子与其制定时立法者的意图、动机未必一致,看起来相同的法律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看似相反的法律可能源于同一精神,相似的法律不一定有相似的动机,看似相同的法律有时的确不同。所以对两种不同的法律进行比较时,不能只拿出一条进行对比,而应当把每种法律当成一个整体进行综合比对。
运用孟德斯鸠本卷的观点,我试对201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首先可以分析一下立法的当时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矛盾突出,家庭暴力危害严重,据统计,2016年我国有24.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而多数受害人为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青少年罪犯有10%生活在家暴环境下等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的出现,都使反家暴法的立法呼声高涨。由此我们窥得立法者的精神所在:保障家庭成员的权利,促进家庭关系和睦,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同时,孟德斯鸠还提出了法律的制定需要注意的问题:不应该把法律与制定法律的目的分开、不应该把法律与制定法律时的情况分开以及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如法律的文体应该简明、质朴、直接表达而非间接影射等等此类的注意事项,这些观点用于指导今天的立法工作仍然十分恰当。
三、小结
如今,距孟德斯鸠完成著作已经有两百多年,世界各国政治局面已经完全不同,三权分立的思想对近现代乃至当代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普遍接受,并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自由、平等的思想也成为其主流思想,其
中,孟德斯鸠做出了重大贡献。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详尽阐述了法理精神,是一部经典法学百科全书,主要论述了法律与政体、政体原则和一国自然人文情况的关系,给出了研究法律和制度法律的指导思想,同时正式提出了影响深远的三权分立理论和法律角度下的自由理论,全书论证充分,深入浅出,耐人寻味,不仅绘制了世界各国的政治法律大致图景,更为以后的社会发展提供了可贵的指导思想。虽然囿于时代的局限性,有些观点在今天已不适用,但更多的结论在当今的分析中依旧十分恰当,这也是最令我钦佩的地方。
书中的很大一部分都给我很大的启发,虽然有些部分带有较为浓厚的时代特征和地域性,比如法律与气候、法律和土壤关系部分,但其中关于法律与民族精神、风俗习惯、商业、人口的关系在今天看来依旧正确。我尤其欣赏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制定法律的途径、研究法律的整体性思维和因时因地制宜思想,这些思想可以作为以后我学习法学乃至其他一些学科的思想指导。
此外,孟德斯鸠在书中也经常性地提到中国,或是拿中国做例子进行论证,或是拿中国对比其他国家。每当读到中国的相关论述,我就会想是否真的如此?有些结论在我看来是片面的或有失偏颇的,有些结论在刚开始理解时觉得并非是正确的,但细想后又觉得颇有几分恰当,有些观点又总结得精辟而到位。而后我又想到孟德斯鸠对中国看法的来源大多数是传教士的思想传播,却能得出一些不乏真理性的认识,不得不令人佩服。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孟德斯鸠的思想深度,对问题的深入剖析与思考。他不愧是一个攀登思想高峰的勇者、智者。
总而言之,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虽然存在一定的时代和地域的局限以及思想变革的不彻底性,其中的理论精华,如三权分立理论、自由理论等在今天依旧熠熠生辉于法律的殿堂,对法律思想启蒙所作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它就像窖藏地红酒,香醇甜美,值得我们认真地去阅读,细细地品味,慢慢地去鉴赏,值得永久珍藏于自己的书橱。
参考文献:
【1】李超.《受益终生的西学精粹》.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
【2】潘戈<美>.《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哲学》.华夏出版社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000字 “法是源于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读《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开篇的第一句话。世间万物都有自己要遵循的法则,也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律。上帝创造世界,保护世界,熟悉世界,是因为他制定了规则,是因为他有智慧和权力。而“造物主”是人类的信仰,是希冀。所以,在这个世界之外如果要创造另一个世界,那这个世界不是永恒不变,就是灭亡。创造看上去是一个简单的事情,但是永恒不变的规律和法则则是维持它运作的基本条件。规律无处不在,如果没有规则,这个世界将无法继续存在。在法律创制之前,就有了公平的关系。如果说人被成文法所规定的外,就没有公正了,那就是说,在圆还没有被画出之前,所有的半径都不相等。人在制定公正的法律之前,公正就已经存在并以确定了关系。但是不是说只能世界和物质世界管理的一样。同时,在兽类和植物相比较,兽类由于生理快感的诱惑,保持了它们的个性。所以,它们并不是完全地遵守自然法律。兽类没有人类的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优点。兽类没有人类所拥有的希望,也就不存在有期望。没有期望就失望,就不会有忧虑和恐惧,也没有烦恼。同时,没有欲望,它们就能很好的保护自己,对它们来说欲望只是为了繁衍。自然法,顾名思义是在人类出现之前就有的法则。不是人类而经营,是源自生命的本质。自然法使得人类的脑海里树立起“造物主”的概念。是让人类获取知识而不是有多少现成的知识。在远古时期,人类会出去觅食,是自然法的原则;遇到危险想要逃脱,是自然法的规则;畏惧大自然,是自然法的规则;诱捕小动物,逃避大动物,是自然法的规则。而有了社会以后,人类置身于社会,彼此平等的观念逐渐消失,争斗开始。每一个国家拥有自身的力量,而国与国之间又想要得到彼此的东西,这样战争就出现了。战争出现,伤害的不只是人,还有基础设施。然而战争总要被规避,总要完结。就这样,为了减少伤害,人类制定了法律,规定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行为准则,与其在伤害中疗伤,还不如一开始就没有伤害。在这其中,意志是很重要的连接方式。意志的一致性使得个体力量得以联合。法律的力量得以连接。而支配人类的行为的的法律就是人的理性。只要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是否有危害他人的行为,能够替人着想。就能真的做到守法。而国家的法律还应该和自然状况相连接。但是他们彼此的联系又是密不可分的。而政治法和民事法也没有分开的必要。法律的精神不在于它在哪一个领域,而在于他说产生的影响是否能够够真正的使各个事物涉及其中。使得其互相相依,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制约人的行为。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内容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影响深远。《论法的精神》是他伟大的作品,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最近有幸拜读了这一著作之后,有了许多体会和心得,下面我就这部著作谈谈我的感受,愿与大家作为分享。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一、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是与伏尔泰(1694-1778)、卢梭(1712-1778)齐名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出生在一个贵族世家,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了其伯父波尔多议会会长的职务,并依遗嘱承袭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这个称号也就同时标记着他的贵族世家的身份。他既好学,又有雄厚的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阅读资料,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重要的著作。他作为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二、写作背景: 此书出自孟德斯鸠时代,也就是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此时政治法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制发展到最高峰正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也就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风暴席卷法国的前几年。当时的法国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专职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其余则是“第三等级”,包括各阶层的居民,其中除了
资产阶级和农民之外,还有手工业者和尚未形成为独立阶级的手工工厂工人。这是法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无所不用其极。加上长期的战争、饥饿,疫病,真是民不聊生。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说明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三、内容概要: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上、下两册,四个部分,共三十一章内容,包含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分。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的规律。孟德斯鸠的思想被资产阶级用作反封建、反暴政的武器,孟德斯鸠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被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采用。孟德斯鸠最大的影响在于他的思想成为资产阶级世界基本社会理论——“宪政论”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对中国民国时代的的宪法和法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四、读后感: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一)政治方面的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其一,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
《论法的精神》摘抄 1.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状态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 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他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2.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3.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4.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5. 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 6. 任何专制的国家的教育目的都是在极力降低国民的心智。 7.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8.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9. 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10. 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 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 11. 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 休。 12. 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担心 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 13. 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 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14. 如果由同一个人,或由权贵、贵族或平民组成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 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 15.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16. 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的君主的 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17. 我所谓共和国里的美德,是指爱祖国、也就是爱平等而言。这并不是一种道德上的美德, 也不是一种基督教的美德,而是政治上的美德。 18. 民主政体应该避免两种极端,即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的平等精神。前者会使民主政体走 向贵族政治或独裁政体;后者会使民主政体走向独裁专制主义,就如同一个独裁的专制主义统治往往以征服而寿终正寝一样。 19. 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好的法律也会变坏,成为对国家有害的法律。但是当原则健全 的时候,即使是不好的法律也会产生好的法律效果;原则的力量能够带动一切事物。20. 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执行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 权。 21. 如果判决只代表法官个人的观点,那么,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却不明白自己在其中所承 担的义务。法官甚至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地位,即法官与被告是同等人,这样,被告就不觉得他落到倾向于对他施暴的人的手里。 22. 在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是精神上自由的,不受他人的支配,应该使人民集体 拥有立法权。 23.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惩处办法都是依据犯罪的具体性质来确定的话,这便是自由的胜利。 24. 一切专断没有了,刑罚不是依照立法者主观意志,而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而定下的。这 就不是人对人施加暴行了。 25. 尽管专制政体,从本质来看到处都一样。但是由于环境、宗教信仰、成见、先例、思想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代表作,它不仅是一部介绍法学的书,还是一部介绍各国风俗习惯的书。《论法的精神》的作者孟德斯鸠是波尔多高等法院前庭长,法兰西学院院士,普鲁士王家科学与文学院士,伦敦王家学会会员。他从二十岁开始就为《论法的精神》准备材料,并且外出游历,经历二十年,他才完成了写作。他在游历的时候考察了各国的物质和精神,研究各国的法律和体制。《论法的精神》表面混乱但是内部结构清晰,它可以让读者深入地了解作者的意图和他的思想。《论法的精神》曾经被人指责,但是那些人只是引出了《为<论法的精神>辩护》并且让孟德斯鸠再次赢得了荣誉。《论法的精神》全篇很长,我只看完前五章,并在此谈谈我的感受。 《论法的精神》中,做着先介绍一般意义上的法,然后作者把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且把各个政体分开论述他的性质,原则,教育法和立法的原则。 作者认为法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第一章一般意义上的法),并且指出了人作为一种智能存在物,有自己创造的法则,也有不是他自己创造的法则。人有时会忘掉自己是谁,当人忘记自己是谁的时候就需要借助道德来规范自己,同时人也会忘记他人,这就需要法律来规范他们的义务。作者把法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法,一类是人为法。人为法又包括万民法(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政治法(治人者与人者的关系)和公民法(全体公民的关系)。法的种类虽然很多,但是每种法只适用于特定的国家,不同国家适用的不完全相同。 而自然法是人在社会组成之前所接受的法,书中介绍了其中四条:1、把造物主的观念灌输给人们2、设法填饱肚子3、两性之间互献殷勤4、有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愿望作者在“人为法”这一节还提出了“法的精神”的概念,即“法的精神”就是法与各种事物可能发生的关系,包括物质条件和各种事物的秩序。 论法的精神中还论述了三种政体以及各政体中“法的精神”。君主政体是有一人依固定和确定的法律单独执政的政体,它的原则是君主执掌最高权力,并依据法律行使权力,君主政体的动力是“荣宠”。君主政体的教育法也以荣宠为目标,荣宠不禁止阿谀奉承,也允许权术,而且它要求在教育方面讲求礼节,这不只是源自出人头地的欲望,也是基于一种尊重。允许的教育内容也是培养出拥有君主政体要求的美德和品质的君子。荣宠不仅约束公民,也约束君主,即君主不能要求人们做有损荣宠的事情。在君主政体下,国家较为稳定,政体较为巩固,主政者人身较为安全,过激的行为很罕见。但是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应该促进可能发生的一切贸易,并整饬征收赋税的方式,让臣民在免遭灭顶之灾的情况下满足君主及朝廷永无止境的需求。 孟德斯鸠反对专制,在《论法的精神》第一编第二章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第四节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中提到“由于专制政体带来了无穷无尽可怖的祸害,所以只要能遏制专制主义,即令是弊端,也是一种好东西。”虽然孟德斯鸠反对专制,但是他还是详细介绍了专制主义。专制政体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既无法律又无原则,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行使权力的只有一个人,受命替他行使权力的也只有一个人。所以设立宰相是最简便可行的方法,在专制国家中,设置宰相是一条基本法。在专制政体中,人们对君主产生畏惧。由于专制政体下君主的无限权利全部转交给受他委托的那些人,为了防止一些不同凡响的人造反,就必须以畏惧窒息一切勇气,扑灭野心于萌芽状态。专制政体的教育旨在降低心态,是奴役性的教育。在专制政体中,知识招致危险,竞争足以惹祸,专制政体的教育窄而又窄,它先把人培养为不良臣民,再把他们培养为奴隶。在专制政体中保存国家不过是保存君主而已,要保存国家也必须先保存军队。君主专制国家都有王位继承法,这让君主的弟兄们既是国王的奴隶又是他的对手,在那里只有实际上的国王,并没有法律上的国王。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院(系)名称 专业班级 学号 学生姓名 2016年10月14日 早在中学时代,在老师的推荐下曾拜读过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的大作—论法的精神,那时只是粗浅的看了看。来到大学后,重读此书,受益匪浅,由衷的被这位法学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的著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细读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孟德斯鸠与以往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公正的价值理念。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是由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所写的社会学巨著。这本书原著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一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但是此书在当时触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甚至被巴黎大学列为禁书。 本书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①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②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英国范例。③地理与政治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④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⑤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学说。⑥一般性结论。 我选取了关于三权分立学说的11章、12章进行了精读。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给我的一个感觉就是,这本书虽然深刻但是不枯燥。因为孟德斯鸠写这本书,提出有关政体,有关分权学说,以及有关法律与地理以及其他因素的关系时,并不是一直大段的去叙述这些道理,而是通过历史给人一种很直观的感受。也许会有人觉得孟德斯鸠的这本书充满了经验主义,很多都是表象。而我觉得,这恰恰是值得思考的地方,通过这些历史来了解孟德斯鸠真正的思想内涵。 在十一章中,孟德斯鸠以英格兰为例提出了他所想的三权分立学说。并且根据第一卷中他所划分的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分析了其中的权力关系。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孟德斯鸠指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立法机关定期开会,除此之外还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人民为资产阶级和贵族。平民院享有创议权,贵族享有否决权。贵族院由世袭产生,平民院由选举产生。行政权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它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由国王掌握。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具有独立性,应由法院和陪审官会使。如果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农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他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自己在上高中的时候,历史书上曾经讲到过美国的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这正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灵活运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不仅成为了美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指导思想。在民国初期,严复曾经翻译《论法的精神》一书,并且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这种有很多三权分立学说影子,并且孙中山根据这个学说提出了加入了自己的思想,提出了五权宪法学说。但是为什么现在三权分立不能在中国实施呢?上堂课老师讲到了政治权利,政治自由,有时候看到美国的大选,自己会有种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哪去了的感觉。中国为什么采取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呢?感觉三权分立也很合理,行的通啊。但是,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它比三权分立更适合中国。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我的著作没有意思非难任何国家已经建立了的东西,每个国家将在这本书里找到自己的准则所以建立的理由。 ————孟德斯鸠在大一的时候曾经读过《论法的精神》,虽是匆匆读完一遍,但是当时就为孟德斯鸠的才华,做为一名学法学的学生,我从未想到,法律不仅跟政体和领导者有关,也和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都有关系,而这些关系也就是法的精神。 这学期,老师给我们推荐的一些名著,当发现里面有论法的精神时我就决定再将它读一遍,因为我知道,虽然自己曾经读过它,但对于其中的真正含义,自己可能连皮毛都没摸到,经过再一次的阅读,虽自己可能依然有很多不懂的地方,但愿意去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一、作者出身 孟德斯鸠与1689年1月18日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柏烈德庄园。他起初的名字叫做查理·德·色贡达,出身贵族,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3年父亲去世,1716年他继承伯父任波尔多会议长的职务,并依遗嘱继承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所以他的名字成为“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拉柏烈德和孟德斯鸠男爵”,这个称号就标记着他贵族世家的出身。 之后,他与加尔文教派的一位有钱的女子结婚并得到十万嫁资。后来他卖掉议长职务,约得六十万英镑左右。他每年从买金中得到的利息收入达到两万九千镑之多,家庭经济生活十分富裕。 他年轻时代专攻法律,也当过律师,又有过从政经验,但也喜欢历史、哲学、自然科学等多种学问。这些方面的爱好也奠定了他在其著作中能将法律与那么多社会的自然的因素联系起来,他既好学,又有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 他于1755年2月2日去世。 二、所处背景 在高中时期的历史课本学习中,我们知道,孟德斯鸠所处的启蒙运动时期是一个思想著作百花齐放的时期。但实际上孟德斯鸠所生活的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当时法国的通知阶级是封建主阶级,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其余的则是第三等级。 这时,宫廷和贵族的奢侈生活就建筑在苛捐杂税和残酷剥削之上,加上长期的战争、饥荒、疾病,可谓是民不聊生。受到封建砸去的农民和受到重税压迫、饱受创伤的资产阶级,尤感切肤之痛。 但是,这个时期,起义农民没有力量单独推翻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以重利盘剥为主要生活来源地资产阶级在专制之下虽然被压迫,但是任然有发财的机会,所以它不能是激进的革命者。 三、全书基本理论 孟德斯鸠的理论主要是要摧毁当时腐朽的封建主义的君主专制政体,但由于教会是他们的堡垒,所以又必须首先相教会进攻。孟德斯鸠是资本主义的代言人,他所维护的是新兴的、即将登上历史舞台的资产阶级的利益。 孟德斯鸠的理论包括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等几大类,它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张燃 在《论法的精神》这一鸿篇巨制中,孟德斯鸠先生对法律和政体、风俗、气候、地理、民族精神、宗教信仰等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孟先生认为,法律的制定应当把上述因素看作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他认为,制定法律,必须首先理解法的精神。基于法律的精神,才能让制定出适合一定的时间、地域和民族的优良法律。同时,孟先生主张积极地创立法律,主动去适应客观条件、风俗、宗教和地理环境等等。本书从各个方面,以法为中心,阐述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透过这些关系来看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 孟先生把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政体、专制政体和君主政体。三种政体中执掌最高权力的人是不同的,而得以鲜明地区分开来。共和政体的原则是美德,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宠;这种归纳是从整体上入手的,并不代表其中的每个人都有美德或者充满畏惧或者都有荣宠。不同政体的国家公民享有不同程度的政治自由。所以,如何建立自己的国家是人们慎重考虑的一点。孟先生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必须独立,正如孟先生所说“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担心君主或者议会可能制定一些暴掠的法律并暴掠地执行。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这就是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所以,必须以权制权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通过统筹协调,将自由变成每个人的权力。但是,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做法律允许的任何事。 对一件往事的感悟 在中国,前不久在网络上有一个热火朝天的讨论,即关于是否应当将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定为死刑。网络上的意见几乎是一片倒,大多数人都认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这种令人深
永不落架的书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杰出的思想,每个时代都会产生一些比大众对真理的形态看得更清楚的人物。美国思想家,诗人埃默森说:“从所有文明国度里精挑细选出那些最具智慧、最富机趣的人来陪伴你,然后再以最佳的秩序将这些选择好的伴侣一一排列起来。”在网上搜索要了解法学,应该首先读的书,映入我眼帘的即是这本最经典的著作,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拜读后,受益匪浅,我不禁感叹:“不愧为法学经典”。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它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现在读来这些详细的有关立法的记录,几乎达到了面面俱到,考虑到了所有影响法的精神的因素,是一本教化人类的指导性著作。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四卷,共三十一章内容,包含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分。开宗明义,法是从客观存在物的本质中推导处理的必然关系,是处理与协调人与客观存在物之间关系。所以所立的法律必须要起到协调这些关系的作用,而这些关系与国家的政体选择以及自然状态,譬如与气候的冷热,土壤的品质,国土的面积,人口的多少,人民所从事的活动,风俗习惯、
宗教等息息相关,所以在立法时便要考虑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特殊性,同时还要考虑法律内部之间的关联性,这便构成了“法的精神”。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我们从书中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在各个方面的详细调查与研究,贯穿古今,结合对货币和经济的研究,使整部作品更加内容丰满,更提高了其研究价值。 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说起孟德斯鸠,身为理科生也一定可以第一个想到他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当然三权分立制度也在本书中占有极大的部分,书中对于三权分立是这样解释的: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有利于防止独裁统治的出现,、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孟德斯鸠还把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部分,人为法又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他认为,人为法富于普遍性;政治法使人类
《论法的精神》摘要 一、关于政体的划分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是,君主是按照固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好坏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通知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 二、关于自由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的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来捍卫自由。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 三、关于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他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四、三权分立的相关思考 三权分立真正的实践者是美国,美国正是利用了这个权力制衡理论,发展成现在的超级大国。《论法的精神》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的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并且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是法国著名的法学家、社会学者----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的代表作,他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论法的精神》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的论述和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 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一、《论法的精神》阐述的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性论 理性论是孟德斯鸠政治法律哲学中最基本的理论。他不但将科学与神学加以区分,而且将上帝和人截然分开。以其鲜明的战斗性向欧洲愚昧的神学主义发起了猛烈地进攻,具有伟大的历史使命感。何谓法?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序中说“我的原则不是我的成就,而是从事物性质中推演出来的”。从这一根本的观点出发,他在第一章便开宗明义的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自然本性,这种自然本性与自然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孟得斯鸠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开篇便提到了法与存在物的关系。他坚定地认为,法是由存在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认为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孟德斯鸠的这个观点从一开始就给予了法律崇高的地位,法律不再仅仅是统治者说使用的一种工具,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用来约束人的一个条文,而成为了同自然法则具有一样高度的真理。孟德斯鸠把法看做是人类社会的定理,这些定理同理科中的公理是相同性质的,只不过理科真理作用于自然科学领域,而人类社会的定理作用在人类当中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 (二)、“地理”说 (1)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
自由在刑法中应有之义 ———关于定罪和量刑的思考 “自由是现代价值观的核心。自由不仅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念,也是马克思主义和其他与自由主义不同的社会政治理论核心价值观。”①自由一直是人类所所追求的目标,自由价值在法律价值体系处于最高的价值之一。其作为一种价值理想,是法律的灵魂。正义的法应当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既要保障人的充分自由;同时,也要限制人的一定自由。质言之,法律一方面要维护和保障人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自由又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应该是“自由的法”。 卢梭曾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一词,在拉丁语的意思是从束缚中解放出来。自由相对于外在障碍而言,无处在障碍的束缚,即无自由问题的存在。②孟德斯鸠在阐述自由时无不感概的说到“没有一个词比自由的含义更多,并以更多的方式影响人的精神。”自由一词微言大义,我们很难为自由寻求一个统一的没有分歧的定义。但是,我们似乎可以从社会和时代的发展潮流中找出自由的基本内涵。自由和平等是人权最基本的精神内核,维护和保障人权是当今世界面临巨大的挑战,发展和保护人的权利自由也是刑法的应有的重要任务。笔者以为孟斯鸠认为人的自由蕴涵着哲理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即“就哲理而言,自由就是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是自己认为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或者至少是自己认为享有安全。”我们生活在人类社会集体中,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的,如果一个人的自由可以凌驾于另一个人,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剥夺他人的财产,甚至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而不受处罚,没有依据的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不受处罚,那么我们的社会将永无宁日,人的生存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人的自由是互相依赖的,为了人类的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人的自由必须受到来自法律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又不能是没有边界的无限的限制,只要人在社会生存的过程中没有损害或者侵害到他人的利益和自由就应该得到保障的。孟德斯鸠在阐述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时颇有意味的提到,在每一种政体中,特别法既能帮助也能伤害每个国家可能采用的原则。孟德斯鸠很是钟情于刑法对自由的保障,提出了公民自由主要依赖优良的刑法的重要命题。然而刑法的日臻完善并非一日之功,我们似乎并非总是在刑法中找到自由。自由是在不断更新的刑法中获得,依赖可靠的不断更新的刑事规则实践中获得自由。如果刑法对每一种刑罚的确定都是以罪行的特殊性质为依据,那就是自由胜利。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刑法的目的应当是保护和扩大人的自由,但是刑法目的的实现需要一个复杂的规范和评价过程。简而言之,刑法首先要确定什么是犯罪,然后再确定怎么样处罚犯罪,我们意识到依据什么精神来定罪和量刑的刑法更有利于人的自由。笔者以为一部刑法典是善法还是恶法与这种精神有关。在刑法领域上,刑法应当承担自由保护功能和自由保障功能双重任务。事实上,刑法也确实担当起了这种任务。所谓善法之治,说的就是法律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用孟德斯鸠的话就是,在一个拥有最佳法律的国家里,即使是一个死刑犯的人,其自由的程度总是要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 综上,我们认为刑法中关于犯罪的定罪和量罪所依据的原则或标准应当符合人的自由,即犯罪的定罪和量刑要有利于自由。这样的自由才是具体的,人们是可以看得见的,而不单单是刑法哲学的概念。这样只有出发于犯罪本质问题去中寻找刑法的自由。现实犯罪是比较繁杂的,我们知道需要以一定的标准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型,同时进一步对各类犯罪进行以及各类犯罪中具体犯罪进行合理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在初中历史课本里就在一起了,我被他们在各种场合成双出现的画面深深洗脑,以为孟德斯鸠一辈子除了折腾出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关系再无其他吸睛之点。读此书前也是做好了纯粹探究三权分立之神秘的准备,但,果然是我太年轻,书中涉及内容之广是我始料未及的,“三权分立”仅是充当限制权力滥用的一个理论工具,孟老并没有为其置留很大篇幅,亦无强调其地位有多重要的刻意。在我看来“三权分立”就像某首歌曲中一句广为流传的歌词,其经典地位并非作者有意为之,而是在于观众的评价罢了。其实《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著作,它涉及政治、法律、文化、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经济、军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了一幅广阔的思想画卷。因由孟德斯鸠在此书中第一次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又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此书也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孟德斯鸠并没有建立所谓理想国的念头,对于柏拉图口中的理想国亦无肯定评价。他不像孔子执着追求那单凭主观想象而构建的大同社会,而是客观分析在不同气候区、不同地理环境下、拥有不同大小幅员的国家适合哪种政体。因此在他心中最好的、可供所有国家仿效的政体是不存在的。建立能避免权力滥用的分权制约体系以及良好的法治才是他心之所往。 依照掌握国家权力主体的不同可将政体分类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和君主政体(最高权力掌握在部分人民——贵族手中);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依照固定和稳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的政体;专制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据反复无常的意志来进行统治的政体。 政体原则是维系政体运转的动力,各政体的原则是由政体的特点决定的。民主政体的特点是平等、自由、宽容、和平等,从表面看真真我们现在口口声声要追求的民主,但柏拉图对其的批判却让我看到了民主的另一面。柏拉图首先批判了民主制度下的过度自由。“在这种国家里,如果你有资格掌权,那你也完全可以不掌权;如果你不愿意服从命令,你也完全可以不服从,没有什么可以勉强你的……”而不顾一切追求自由的结果,破坏了民主的基础,导致了极权政治的需要,极端的自由其结果只能变成极端的奴役。接着批判了民主制度下的宽容:这种制度是宽容的,对我们建立的理想国时所宣誓的庄严原则是蔑视的。民主制度以轻薄浮躁的态度践踏所有这些理想,完全不问一个人原来是干什么的,品行如何,只要他转而从政时声称自己对人民一片好心,也就能得到荣誉和尊敬。而对于过度的自由,柏拉图挖苦的描述了这样一幅画面:父亲尽量让自己像孩子,甚至怕自己的儿子,而儿子也跟父亲平起平坐。教师怕学生,迎合学生,学生反而漠视教师和保育员。年轻人普遍的充老资格,与老一辈分庭抗礼,而老一辈则顺着年轻人,说说笑笑、态度谦和,像年轻人一样行事,担心被他们认为可怕可恨。在这种民主制度下,若不对自由进行限制,必然会产生灾难性后果以及民主制度的毁灭。法律是一个重要的限制手段,除此,人民的品德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人的品德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人的行为,如果人们品德败坏,自由就会沦为他们堕落和干坏事的工具。所以,为确保民主政体下人民的自由得到恰当运用,人民须具有一定美德。因而品德是民主政体的原则。当人们的品德普遍衰落时,其野心膨胀、私欲泛滥,把规则视为束缚,把谨慎视为胆怯,人们为所欲为,这时民主政体离毁灭已为时不远了。因此要想建立民主政体,首先要考虑人民的品德。在贵族政体中,人民不是政治活动的主体,因而不像民主政体那样强烈需要品德,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节制乃是一种权力分配,贵族政体下的节制指的是最高权力至少应由贵族全体掌握,而不应该掌握在某个或某些贵族手中。因贵族能较容易控制人民,但不容易抑制自己,如果把大权交给少数贵族,他们就会利用权力为所欲为,只有让贵族们共同掌握大权,相互制衡,才能避免贵族政治的堕落。共和国不适合广阔的领土,在一个庞大的共和国里,众多的财富会勾起人们贪婪的欲望,在共和国中,私人经营庞大金银宝库,国家利益被私有化了。人们开始相信,没有国家他们也是能幸福的,也许会更加幸福。伺候,他们甚至会认为,通过把子经济的国家引向灾难能够给自己带来财富和显赫。在君主政体中,人民的地位较贵族更低,故品德并非其原则,权力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亦不需节制,据其特点,荣誉是原则。专制政体中,君主只能依靠恐怖。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500字法律是我们行为的基准,也是我们的典范。对此我们对法律都有着怎样的认识呢?下面就是小编分享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一起来看一下吧。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着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着名法学着作。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读了这部着作觉得受益匪浅。 本着作共分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阐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着者在第一卷中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紧接着他又在书中阐释了各个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将民主政体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然后又分别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详细地阐释。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专制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着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他在这一章节中说民主政治的国家有一种强悍的原动力——品德。并且称民主国家中的执法的人要遵从法律并且承担责任。这些都在证明着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之处,他能够准确的总结民主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并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调节的范围比如品德。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
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其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着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