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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一中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2018年上海一中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2018年上海一中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目录

上海一中院劳动争议案件中竞业限制纠纷审判情况通报

…………………3-15

上海一中院劳动争议案件中竞业限制纠纷典型案例

…………………15-29

劳动争议案件中竞业限制纠纷审判情况通报

人才是核心竞争优势。上海全面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与我国经济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相匹配的全球创新城市,需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不仅要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推进创新和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作用,而且要打通人才便捷流动、优化配置的通道。而人才流动,必然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利益保护,反映到劳动争议案件中,则需要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中,在社会、企业和个人三者发展之间做好利益平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在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中,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促进形成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为此,上海一中院对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审理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并选取了五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予以发布。

一、近三年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数据分析

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上海一中院共受理劳动争议二审案件8390件,审结劳动争议二审案件8416件。其中,受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48件,审结竞业限制纠纷案件47件。从结果上看,维持原判36件,占76.60%;调解6件,撤诉4件,改判1件。

1 、案件数呈上升趋势

2015年审结竞业限制纠纷案件12件,2016年为10件,2017年则上升至19件;2018年1至3月已审结竞业限制纠纷案件6件,明显呈现上升趋势。

2 、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领域

在已审结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案件

19件,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5件,商务服务业10件,制造业6件,批发业7件。总体而言,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主要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领域。

3、劳动者上诉率居高

在审结的全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上诉4023件,用人单位上诉3681件,双方均上诉712件。而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上诉9件,劳动者上诉30件,双方上诉8件,劳动者提起上诉比例明显高于一般劳动争议案件。

4 、争议焦点较为集中

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多为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适格主体、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无及效力、用人单位应否支付补偿金及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责任等。在审结的案件中,居前三位的争议焦点分别为,涉竞业限制违约金案件36件,涉竞业限制补偿金案件13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合同案件8件。

二、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新特点

在对近几年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分析中发现,此类纠纷集中凸显以下新特点:

1 、签订范围扩大

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选择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对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但部分用人单位也存在不区分员工具体从事何种岗位,是否接触商业秘密,一律签订协议的情况。如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员工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诉讼中公司否认劳动者属于可以签订

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主张双方虽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该协议附有生效条件,即规制对象为管理、技术和销售人员,而劳动者工作期间并不接触公司销售的医疗产品,故该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并不生效。另有部分公司与个人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超过了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范围,如在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双方约定劳动者在职或离职后均不能涉足相关行业,而公司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未包含该行业,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该行业。

2 、诉讼标的渐升

从诉讼标的平均数来看,竞业限制纠纷的诉讼标的明显高于其他案件,这与所涉劳动者多为高级管理人员、高新技术人员等有关。此类人员大多属劳动力市场上的“稀缺资源”,议价能力较强,薪酬高于一般劳动者,用人单位要限制此类人员离职后在同行业内发展,须付出高昂的对价。另一方面,此类人员掌握着用人单位核心的无形资产,一旦从事竞业行为,势必使用人单位的竞争力下降,基于此,用人单位也愿意通过设置较高标准的违约金,对此类人员离职后的择业行为进行引导。如近期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高达2355万余元,这是目前上海一中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诉讼标的最高的案件。

3 、关联案件多见

部分关联案件表现为相同诉讼主体之间因竞业限制协议而引发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如某公司因拟在“新三板”挂牌,故而要求高级管理人员等签订更严格的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不同意便提出辞职,

进而引发了竞业限制纠纷和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等一系列诉讼。此外,部分竞业限制纠纷还可与知识产权纠纷、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公司利益纠纷等案件相关联。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企业往往会以“组合拳”的形式,同时或者先后再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侵害公司利益诉讼等。如在一案中,用人单位先提起了要求劳动者停止继续侵害商业秘密,并赔偿经济损失1,517,300元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诉讼,同时公司又另案主张劳动者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0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这些案件可能分散在不同法院,或者同一法院的不同内设部门,部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还需要待关联案件审结后才能处理。

4 、批次案件比例较高

数据显示,在已审结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批次案件有9批,计22件,占比46.80%。而整体来看,上海一中院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件中,批次案件占比为20.59%。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批次案件的比例明显高于劳动争议案件整体数据。现代企业分工越来越细化,劳动者一个人往往不能掌握商业秘密的全部内容,而且根据从众心理,在抱团的情况下,劳动者也比较容易违反自己明知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在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呈现出小集团案件多发的特点,有整个销售或者技术团队全部“跳槽”至竞业公司,也有数个劳动者在职期间成立竞业公司后一起辞职,甚至还出现过一个技术团队在职期间就为竞业公司提供劳务等情况。相比较“单兵作战”,团队化从事竞业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更严重。

三、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难点

1 、竞业行为查明难

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从事的竞业行为从原先的劳动者直接自营或直接入职竞业公司,转变为通过亲朋好友代持股份的方式进行“自营”,如一公司发现,四名员工在职期间,通过妻子、父母或岳父母等亲属共同在国内投资成立了竞业公司;此外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了企业法人,董事就是该四名员工。还有一些劳动者在离职后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接受派遣或外包,以此达到为竞业公司提供劳动的目的,这种安排更内部、更隐蔽,公司举证较难。如一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离职后不得入职以某商号为名称之实体及其关联方,然劳动者在离职竞业限制期限内连续在正常上下班时间出入以该商号为名称的公司办公场所、使用该公司的指纹门禁系统和手机号码。劳动者自称,离职后系在案外公司担任物料部开发经理,受案外公司指派从事产品适配度考察才去了该公司,但不仅不能证明其在案外公司从事物料部开发经理工作,而且不能对其作为案外公司员工连续在正常上下班时间至该竞业公司进行产品适配度考察的必要性予以合理说明和举证。

2 、竞争关系认定难

竞业限制是指限制劳动者到与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其中“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的认定,涉及不同行业的专业知识,或具体产业某项产品的认定,专业性较强。

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用人单位主张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人员离职后设立的公司与其经营范围相同,但劳动者则认为两公司从事业务完全不同,原用人单位主营电子产品的生产制造,而新公司从事安装该电子产品的软件开发。法院在审理中需参阅该行业知识,综合判断两者经营范围是否“同类”。此外,竞业限制制度设计目的是要防范离职员工实际利用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有运用的潜在可能而不正当地侵害原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因此原用人单位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是关键,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等应与劳动者接触的或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相适应,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而此项认定所涉证据内容往往远超常识范畴,非专业人员很难就这些内容作出合理判断。

3 、交叉领域适法难

较常见的交叉领域是在竞业限制纠纷中,用人单位提出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的诉讼请求,如两劳动者离职后成立了新公司,原用人单位认为两人没有保守其商业秘密,且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故而诉请两人赔偿经济损失102余万元。用人单位会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举证,而侵权行为的固定、损害大小的确立,因果关系的证明等,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具有较大难度,尤其涉及侵害商业秘密引发损失的计算标准和方法,更是难以确定。此外,竞业限制纠纷中还呈现出劳动法与公司法、证券法等领域交叉情况,一并处理时如何使得各部门法相互贯通,值得推敲。如一案中,双方在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中约定,公司将向劳动者授予限制性股票,劳动者作出保密

与不竞争承诺,如劳动者违反协议,应当向公司支付经授权获得的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收益,以公司采取法律行动当日的市值计算。后该限制性股票又进行了“拆股”,因劳动争议仲裁该日股市休市, 公司主张以前一日该股票收市价为计算标准,按该日汇率换算。庭审中,双方对行权、实际收益等概念均有争议。

4 、在职竞业违约金条款审查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然针对在职期间是否可以约定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目前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解释。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明确限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应当予以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在法律未明确对劳动者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违约金作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劳动者在职期间有违反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就相关损失主张侵权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依据诚实信用所产生的义务。法律并未排除在职期间适用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可能性。劳动者在职期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且应适用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

5 、违约金合理区间酌定难

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中近八成涉及用人单位主张劳动

者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审理中劳动者一般均主张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要求进行调整,而用人单位则主张违约金数额为双方订立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尚不足以弥补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不应当调整。法院通常会结合劳动者的工资、补偿金数额及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对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作出酌情判定。但是违约金数额是否在合理区间,见仁见智,目前审判实践中尚未统一标准。如一案中,公司一方主张劳动者应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00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者支付25万元,公司一方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50万元。

四、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主要举措

1 、依法妥善审理,优化营商环境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的时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科学技术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国家前途命运,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人民生活福祉。在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中,上海一中院坚持正确的裁判理念,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所处社会阶段以及人才流动的规律,及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从属性地位,从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性质特点切入,依法妥善进行审理,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充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会议精神,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不断提升制度环境软实力。在努力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合法利益的同时,不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为代价,不合理限制市场人才竞争达

到维持竞争优势的目的;在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和择业自由权的同时,又不让违反社会诚信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损害企业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注重发挥审判教育引导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劳动者提供规范行为的基本框架,设定约束行为的道德底线,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推动形成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

2 、聚焦审判质效,保护合法利益

紧密围绕审判中心要务,严格适用法律,树立裁判标准,以“庭审实质化、评议规范化、文书说理化”为抓手,有效保障审判质效,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聚焦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对法律规范粗疏的部分,依据法律原则和精神解释适用法律,适时创制具体规则,形成社会行为规范,强化法律的价值导向作用。积极汲取交叉领域成熟有益的审判经验,不断改革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如将庭前会议制度引入劳动争议审判,对涉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问题庭前听取意见,明确审理方向,整理争议焦点,提升庭审效率。同时,对涉及其他专业领域的案件,在及时更新知识的基础上,研究引入专家辅助人,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在案件审理中,对部分诉讼能力缺乏的当事人注重引导释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将司法为民作为审判宗旨,保护各方合法利益,提升案件当事人对司法审判的认同度,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和谐发展。

3 、重视案例作用,关注舆论引导

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尤其是劳动争议纠纷

案件,以及交叉领域的知识产权案件或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等,在审理类似案例时参照适用。运用分类研究方法,立足典型案例,围绕案件审判的基本思路或价值导向、裁判要点和步骤等,总结提炼类案裁判方法,提升司法裁判的总体水平。重视对辖区法院适法中具有共性的法律规则予以提炼,在连续多年不断更新《劳动争议法律法规汇编》的基础上,今年将推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内设有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处理专章,并附相关典型案例。在本白皮书中也引用大量现实案例,力求让人民群众读得明白读得懂,最后部分还将推送五个典型案例,不仅为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参考,而且也将为社会公众的行为提供指引。此外,还注重通过以案释法,打造“法治公开课”,除大力提升庭审率外,定期在新浪网、新民网以及上海法院庭审公开网进行同步庭审直播,近期还先后有多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在相应电视频道播出,社会反响强烈。

4 、主动司法延伸,加强多方联动

创新驱动实质是人才驱动,围绕人尽其才的人才使用机制,针对审判中发现的用人单位人员管理问题,注重司法审判职能延伸,通过司法建议、白皮书等手段,以及借助社会各界力量,推动企业建立科学合理、与时俱进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如在一案中,公司一方要求劳动者支付违反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对此予以支持。但对用人单位通过约定延长竞业限制期限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的情况,即使庭审中双方均未对此提出异议,仍主动采用司法建议的形式,向公司提示该条款的违法

性,建议其及时改正。尝试与上海市相关部门对接,将在审理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通过相关部门既有机制和平台,对其予以辅导,帮助改进管理。积极与政府部门、高校等开展各类调研工作,以研促判,如针对竞业限制纠纷与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之间交叉领域,举办专题法官沙龙活动,邀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高校专家学者共同研判,加深对商业秘密保护等疑难问题的理论和实践认识。邀请高校学者就理论前沿问题授课,如举办“竞业限制法律问题的理论探讨”讲座,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学理上的支持和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

劳动争议案件中竞业限制纠纷典型案例

上海一中院从历年审理的竞业限制纠纷中选出5件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以向社会公众提示风险,规范和指导案件审判,促进适法统一 (以下所涉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

案例一海舟公司与余某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基本案情

海舟公司是业内知名企业,关联公司持有某知名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余某自2009年4月起在海舟公司从事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劳动合同约定,报酬体系中的200元/月为余某离职后承担不竞争义务的补偿费。2009年、2012年,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主要内容相同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余某作出保密与不竞争承诺,海舟公司母公司则授予余某限制性股票作为对价,并约定若协议无效,余某行使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收益须全额返还给海舟公司;若余某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授予还未行使的限制性股票无权再行使;对于已行使限制性股票,则海舟公司有权追索所有任职期间行使限制性股票所生之收益;若收益数额难以确定的,以采取法律行动当日股票市值计算,除非余某可举证证明上述实际收益。余某违约行为给海舟公司或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余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前述两份协议书相对应,余某和母公司签订了共四份协议约定限制性股票数31,100股,共五次解禁并过户至余某股票账户内的母公司限制性股票19,220股,其中实际过户15,832股,抵扣税款3,388股。2014年5月,母公司股票一股拆五股。因余某离职,前述四份协议中未到解禁日的剩余11,880股限制性股票被注销,未再过户。2014年6月,海舟公司为余某办理了退工日期为2014年5月28日的网上退工手续。

案外人艾蒙公司为余某办理了招工日期为2014年6月的用工手续。艾蒙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1月,余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艾曲公司、艾丫公司成立日期均为2014年11月,艾丽公司成立日期为2015年1月,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均为余某,艾蒙公司为其股东,经营范围与海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重合。2017年5月,海舟公司申请仲裁,要求余某依据协议书支付人民币2312万余元;承担聘请律师费用等人民币20万元。仲裁委员会以海舟公司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通知不予受理。海舟公司对此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支付人民币2355余万元,并承担律师费2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余某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及相应违约责任的约定,于法无悖,应为有效。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母公司的限制性股票作为对价被授予余某,并于

余某在职期间就已解禁归属过户,由余某获利,故余某关于协议书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理由不成立。竞业限制范围过大,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方面的约定全部无效,不代表余某无须遵守竞业限制方面的基本义务。余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者应遵守的竞业限制方面的基本义务,应依法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约定10万元违约金,但双方之后又签订了协议书,针对余某的工作岗位特点,重新约定竞业限制方面的权利、义务内容,替代了之前的约定,应以此为准。根据协议书的约定,余某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向海舟公司返还所有任职期间行使限制性股票所生之收益。该条可理解为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根据双方约定,结合余某违约情况以及系争股票价值变动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以解禁股票的税前份数和解禁日的收市价来衡量双方在协议书约定的“行使”所产生之“实际收益”,作为余某应承担的违约金金额,较为合理,亦符合双方约定。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各次解禁股票的解禁日收市价及相应汇率确认一致,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据此确定余某应承担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于送股发生在19,220股限制性股票解禁归属余某之后,海舟公司主张应按1股变为5股计算,缺乏合同依据,不予采纳。海舟公司在要求余某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下再行诉请律师费损失,与双方约定有悖,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一、余某支付海舟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72万余元;二、驳回海舟公司要求余某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上海一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余某明显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正确。劳动合同约定报酬体系中的200元/月为不竞争义务的补偿费,并不违

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协议书明确约定,由海舟公司的母公司授予余某限制性股票作为对价。余某虽坚持认为海舟公司没有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但其并未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因此,二审中余某提出的海舟公司无权主张违约金的理由均不成立。虽然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0万元,但劳动合同并未约定授予限制性股票。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违约责任,余某也根据协议书取得了限制性股票,因此双方已重新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其应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股票价格一直在变动,股票所生之收益,应当包括股票价格变动的部分。一审以“行使”限制性股票即解禁日确定收益,与约定不符。鉴于余某拒不提供交易记录,其主张曾有卖出,不予采信。且由于余某不提供交易记录,导致收益数额难以确定,因此应以海舟公司采取法律行动当日股票市值计算。2014年5月15日该股票一股拆为五股,因此股票数量为79,160股。综上,余某应支付海舟公司19,403,333元。据此改判余某支付海舟公司19,403,333元。

法官提示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即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即使并未造成原用人单位的客户流失、构成强有力的竞争、造成实质影响等后果,也仍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光顿公司与张某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9年8月4日进入光顿公司的关联公司光格公司,2013年8月4日入职光顿公司,并签订《保密协议书》及《竞业禁止协议书》,其中《保密协议书》约定张某应当遵守的保密义务范围、每月的保密费用金额;《竞业禁止协议书》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倾角传感器、加速度传感器等,相关技术领域包括无人机飞控技术等。《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补偿金标准为每月6,000元,张某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书》应当向光顿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2015年9月,张某向光顿公司提出辞职。2015年10月,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光顿公司按月支付张某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36,000元。

坚强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注册成立,后名称变更为与胜公司,张某历任股东及监事、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6年9月14日,张某退出与胜公司中的股权,并不再作为法定代表人。

光顿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500,000元,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书》,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36,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支付光顿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01,536元,并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书》。光顿公司、张某均不服裁决,分别诉至法院。

双方就光顿公司及与胜公司是否生产、销售传感器存在争议。光

食品安全与风险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出现,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焦点,各国都在下大力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趋向于统一管理、协调、高效运作的架构,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安全监控,形成政府、企业、科研机构、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在管理手段上,逐步采用“风险分析”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模式。欧美食品安全监管集中体现出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 职能整合、统一管理是欧美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显着特征。不少国家纷纷将食品安全的监管集中到一个或几个部门,并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力度,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鉴于疯牛病、口蹄疫等动物性疾病在欧盟各成员国的蔓延,为统一监控食品安全,恢复消费者对欧洲食品的信心,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初正式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FSA),对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由管理委员会、咨询论坛、八个专门科学小组和科学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该局对欧盟内部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事务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与消费者就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直接对话,建立成员国食品卫生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网络,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决策性意见等。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只负责监督整个食物链,根据科学家的研究成果做出风险评估,为制定法规、标准以及其他的管理政策提供信息依据。 在FSA督导下,一些欧盟成员国也对原有的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部门。德国于2001年将原食品、农业和林业部改组为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接管了卫生部的消费者保护和经济技术部的消费者政策制定职能,对全国的食品安全统一监管,并于2002年设立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两个机构;丹麦通过持续改革,将原来担负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农业部、渔业部、食品部合并为食品和农业渔业部,形成了全国范围内食品安全的统一管理机构;法国设立了食品安全评价中心,荷兰成立了国家食品局。 1998年,美国政府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美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农业部部长、卫生部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担任,形成监督食品安全的三驾马车。美国政府食品安全的管理特点是职能互不交叉,一个部门负责一个或数个产品的全部安全工作,在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实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一体化管理。

解析光明乳业2016版食品安全白皮书

解析光明乳业2016版食品安全白皮书 即将过去的2016年,是食品安全法规出台最为密集的一年,新常态下,食品企业责任无疑重大。在此背景下,12月29日,乳制品行业龙头——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乳业”)在上海食品行业中发布了2016版食品安全白皮书。据悉,这份白皮书涵盖了体系、法规、标准等共11个篇章,并新增了光明乳业2016年在食品安全上的一系列动作,多维度向外界展现了企业“以品质促品牌”竞争战略的核心内涵。 在业内人士看来,国内奶业发展仍处在大有可为的重要阶段,未来奶类消费增长空间巨大,奶业发展前景广阔。基于此,光明乳业表示,围绕“六大食品安全战略举措”,其将持续升级全产业链质量管控体系,同时对标世界先进水平推动质量战略全面实施。 聚焦六大战略保障食品安全 在去年的12月29日,光明乳业首次发布了2015版的食品安全白皮书。作为行业首发的这份白皮书是对光明乳业全产业链食品安全管控模式的系统总结,也表达了企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态度与决心。被贴上“史上最严”标签的中国新版《食品安全法》颁布已过一周年,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亦顺势走上新台阶。 作为一家集奶牛养殖、生产制造、冷链运输、市场销售、商业贸易全产业链一体化的A 股上市公司,光明乳业的产业覆盖了“从牧场到餐桌”的全过程。光明乳业在这份白皮书中指出,其食品安全战略举措具体包括六项:以新版食品安全法为指针、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坚持装备与技术的全面升级以及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技术建立建全容和实盘全管理体系、实施“从牧场到餐桌”的全产业链食品安全管理以及建立覆盖全产业链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奶源是乳企产品安全的基础。根据最新出炉的白皮书,2016年,为进一步保障生鲜乳“从牧场到工厂”的全程安全,其在抓好投入品管控的基础上,适时地推出了奶源结构升级、设备设施的改造升级、审核标准的升级以及供应商分级管理等措施。 目前,光明乳业生鲜乳100%来源于审核合格的“规模化、良种化、健康化”牧场;大规模牧场的数量正不断增加。根据官方给到的数据,光明自有规模牧场生鲜乳数量占比已达37.7% 。 光明乳业也在进行奶源的质量安全水平升级。据悉,其生鲜乳的理化、微生物细菌总数、农兽药残留等关键质量指标优于国家安全标准并持续向好。此外,其生鲜乳体细胞在去年同期平均39.7万/毫升的基础上进一步下降到29.05万/毫升,下降幅度达26.83%,已明显优于欧美标准。

欧盟食品安全的白皮书

欧盟食品安全的白皮书 2000年1月12日 欧盟食品安全局(FSA) 目标 --建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从农场到餐桌的覆盖整条食品供应链的策略(包括动物饲料) 行动计划 --确认了84项行动(其中15项有关饲料) --将于2002年底颁布新的食品法 建立欧洲食品权威机构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所阐述的原则 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人是饲料生产者,农民和食品公司 可追溯性是关键 增加透明度以增强消费者的信心 政策必须建立在合理的风险分析的基础上 对贯穿整个食品供应链的安全问题的快速反应 采用预防原则 对本地和进口食品的安全控制 建立欧洲食品权威机构 提供独立和科学的有关食品安全和营养问题的意见 负责侦察正在形成的风险和实施风险分析 饲料和食品的监督和检测 实施更大范围的快速报警系统 和公众沟通食品安全问题 计划与2002年启动欧洲食品权威机构 欧盟委员会的职责 卫生和消费者保护委员,David Byrne先生的职责: --食品和饲料的执法控制 --在会员国进行审计和检查以确保控制手段在各国的有效实施 --有关侵权的受理 --对进口食品的控制以确保来自第三国的食品和饲料受到同等的控制。借助于食物的典籍和饲料专门委员会准则 确立食品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提案 目标: --保护生命,健康,消费者利益,公平的食品贸易 (同时保护动植物的健康,福利和环境) --新的法律框架涵盖: --动物饲料(及动物健康和福利) --卫生 --污染物和有害残留

--新食品和饲料产品 --添加剂和调味剂 --包装和放射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 ——欧盟食品安全政策的关键—信息分析 信息收集与分析是食品安全政策的关键因素,尤其对饲料与食品潜在的危险预测致关重要。 判断问题的方法与指标多种多样。它们可能是这样一些数据,包括饲料和食物链控制、疾病监控网络。流行病调查和实验室分析等方面。准确的数据分析有助于加快对己知食物危害发展的研究,也有助于对新的食品危害的确诊。这样,有关食品安全政策便可以因需而定。对此,成员国在信息收集上责任重大,并需要明确规定。 一、检查与监督 欧盟委员会需要收集大量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信息的主要来源是公共健康检查与监督网络(尤其是2119/98规定的可交流疾病报告系统)、寄生虫病与残留物监控计划、快速预警系统、农业信息体系、环境放射性监视与研究活动、及联合研究网络等。然而,由于现存的状态是各自其是,彼此缺乏对信息来源的协调,另外,大量而可用的信息资源尚待开发。为了最大程度利用现有体系收集信息,数据收集体系与数据分析应作为两个指导原则加以遵守。欧盟委员会所需要的是一个能够统一所有信息来源的综合、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与检查体系。欧盟委员会所属的联合研究中心可对此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首要的目标是持续的、日复一日的信息管理,保证对潜在的危险作出及时的反应。其次,该体系能使欧盟委员会不断开发出更具有前瞻性的功能。目的是及早发现问题并加以制止而不是出现问题后再考虑如何处理它们。它将有利于长期政策计划的制定和重点领域的选择。 二、预警体系 总的来说,食品快速预警体系运转良好。在不同领域,亦有其它类型的通报系统,如人与动物可传染疾病、欧盟边境动物产品阻隔、活畜运输及针对放射性事件的ECURIE系统等。不过,由于各个体系从目标到范围都有所差异,故很难使信息得到统一使用。另外,有些领域尚未

欧盟食品安全的白皮书

欧盟食品安全的白皮书 欧盟食品安全局(FSA) 目标 --建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从农场到餐桌的覆盖整条食品供应链的策略(包括动物饲料) 行动计划 --确认了84项行动(其中15项有关饲料) --将于2002年底颁布新的食品法 建立欧洲食品权威机构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所阐述的原则 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人是饲料生产者,农民和食品公司 可追溯性是关键 增加透明度以增强消费者的信心 政策必须建立在合理的风险分析的基础上 对贯穿整个食品供应链的安全问题的快速反应 采用预防原则 对本地和进口食品的安全控制 建立欧洲食品权威机构 提供独立和科学的有关食品安全和营养问题的意见 负责侦察正在形成的风险和实施风险分析 饲料和食品的监督和检测 实施更大范围的快速报警系统 和公众沟通食品安全问题 计划与2002年启动欧洲食品权威机构 欧盟委员会的职责 卫生和消费者保护委员,David Byrne先生的职责: --食品和饲料的执法控制 --在会员国进行审计和检查以确保控制手段在各国的有效实施 --有关侵权的受理 --对进口食品的控制以确保来自第三国的食品和饲料受到同等的控制。借助于食物的典籍和饲料专门委员会准则 确立食品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提案 目标: --保护生命,健康,消费者利益,公平的食品贸易 (同时保护动植物的健康,福利和环境)--新的法律框架涵盖: --动物饲料(及动物健康和福利) --卫生 --污染物和有害残留 --新食品和饲料产品 --添加剂和调味剂 --包装和放射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 ——欧盟食品安全政策的关键—信息分析 信息收集与分析是食品安全政策的关键因素,尤其对饲料与食品潜在的危险预测致关重要。 判断问题的方法与指标多种多样。它们可能是这样一些数据,包括饲料和食物链控制、疾病监控网络。流行病调查和实验室分析等方面。准确的数据分析有助于加快对己知食物危害发展的研究,也有助于对新的食品危害的确诊。这样,有关食品安全政策便可以因需而定。对此,成员国在信息收集上责任重大,并需要明确规定。 一、检查与监督 欧盟委员会需要收集大量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信息的主要来源是公共健康检查与监督网络(尤其是2119/98规定的可交流疾病报告系统)、寄生虫病与残留物监控计划、快速预警系统、农业信息体系、环境放射性监视与研究活动、及联合研究网络等。然而,由于现存的状态是各自其是,彼此缺乏对信息来源的协调,另外,大量而可用的信息资源尚待开发。为了最大程度利用现有体系收集信息,数据收集体系与数据分析应作为两个指导原则加以遵守。欧盟委员会所需要的是一个能够统一所有信息来源的综合、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与检查体系。欧盟委员会所属的联合研究中心可对此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首要的目标是持续的、日复一日的信息管理,保证对潜在的危险作出及时的反应。其次,该体系能使欧盟委员会不断开发出更具有前瞻性的功能。目的是及早发现问题并加以制止而不是出现问题后再考虑如何处理它们。它将有利于长期政策计划的制定和重点领域的选择。 二、预警体系 总的来说,食品快速预警体系运转良好。在不同领域,亦有其它类型的通报系统,如人与动物可传染疾病、欧盟边境动物产品阻隔、活畜运输及针对放射性事件的ECURIE系统等。不过,由于各个体系从目标到范围都有所差异,故很难使信息得到统一使用。另外,有些领域尚未涉及到,如动物饲料。所以,建立一个综合、协调的法律框架是必要的,以在目前快速预警体系基础上扩大所有食品与饲料预警范围。对此,经销商应承担起责任,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对消费者和贸易组织提供适宜的信息。还有,与其他快速信息系统的联系也要得到加强。另外,该预警系统应扩展到第三国,获取往来信息。 三、科学研究 对食品安全投入资金开展研究与开发(R&D)项目,扩大科学研究成果。在第五项框架研究项目下,欧盟食品安全研究与开发项目在多项年度项目基础上得以开展。这些项目包括有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实施的

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研究报告

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研究 摘要:叙述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简要归纳国外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的应用现状,提出我国关于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建立的相关建议及其建立的必要性。 关键词: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 x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6-0255-01 1 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 国际标准iso90012000中提及了追溯问题,认为追溯是质量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定义为:回溯目标对象的历史、应用或位置的能力。 在食品安全领域,“追溯”被定义为:通过记录的标识对具体实体的历史、应用或位置进行回溯的能力。 可追溯不仅仅是帮助消费者把握产品“前世今生”的一种技术,更是食品质量管理和危机控制中的一个重要武器。它包括两个途径:一是从上往下进行追踪,即从农场、食品原材料供应商、加工商、运输商到销售商,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查找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征;另一种是从下往上进行追溯,也就是消费者在销售点购买的食品发现了安全问题,可以向上层层进行追溯,最终确定问题所在,这种方法主要用于问题召回。

2 食品安全追溯的必要性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食源性疾病危害越来越大。实施食品可追溯系统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虽然iso9000认证、gmp(良好操作规X)、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分析系统)等多种有效的控制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纷纷被引入并在实践中运用,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上述的管理办法都主要是对加工环节进行控制,缺少将整个供应链连接起来的手段。 可追溯系统强调产品的惟一标识和全过程追踪,对实施可追溯系统的产品,在其各个生产环节,可以实行haccp、gmp或iso9001等质量控制方法对整个供应链各个环节的产品信息进行跟踪与追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有效地追踪到食品的源头,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将损失降到最低。 由此可见,我国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不仅能为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提供优质安全的食品,同时也是打破国外因食品安全追溯而设置的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对提高我国食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起到重要的作用。 3 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应用现状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应用可追溯系统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欧盟的食品可追溯系统应用最早,尤其是活牛和牛肉制品的可追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白皮书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 欧盟理事会于2001年1月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决定加强对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控制,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于2002年1月28日正式通过了第178/2002号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制定欧盟范围统一食品法的基本原则与要求,并且要求建立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 成立后的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基本职责与美国的食品与药物管理局不同,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但将负责监督整个食品链,根据科学的证据做出风险评估,为政治家制定政策和法规提供信息依据。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职责范围很广,核心任务是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与支持,建立一个与成员国相同机构进行紧密协作的网络,评估与整个食品链相关的风险,并且就食品风险问题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具体职责是:根据欧盟理事会、欧盟议会和成员国的要求,提供有关食品安全和其他相关事宜(如动物卫生,植物卫生,转基因生物,营养等)的独立的科学建议,作为风险管理决策的基础;就技术性食品问题提供建议,作为制定有关食品链方面的政策与法规的依据;收集和分析有关任何潜在风险的信息,以监视欧盟整个食品链的安全状况;确认和预报正在出现的风险;在危机肘期向欧盟理事会提供支持;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向公众提供有关信息。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门科学小组组成。 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结构和选拔程序非常严格,其目的是确保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拥有一个独立的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14个成员和欧盟理事会的1个代表组成,其中5个成员必须具备处理过消费者和行业事宜的经历。 咨询论坛:咨询论坛协助行政主任开展工作,15个成员国分别派出1名代表组成咨询论坛,这些代表都来自各成员国类似于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食品风险评估机构。各成员国相关机构的紧密协调非常重要,有助于确保建立一个连接各国科研机构的高效率网络,作为一种有关潜在风险的信息交流和知识积累的机制。 专门科学小组:专门科学小组由独立的学科专家组成,8个专门科学小组分别是:负责食品添加剂、调味品、加工辅料和与食品相接触物质的小组;负责用于动物饲料的添加剂、产品、或者物质的小组;负责植物卫生、植物保护产品及其残留物的小组;负责转基因生物的小组;负责饮食产品、营养和变应性的小组;负责生物危险(包括疯牛病)的小组;负责食品链污染的小组;负责动物卫生与福利的小组。 科学委员会:科学委员会负责总体协调,确保各个专门科学小组的意见保持一致。该委员会由各个专门科学小组组长和6名不属于任何专门科学小组的独立专家组成。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除了负责确认正在出现的风险之外,还在风险管理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援。在发生食品危机之时,欧盟理事会将立即成立一个危机处置小组,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将负责为该小组提供必要的科学和技术建议。危机处置小组将收集和鉴定所有相关信息,确定有效和迅速防止、减缓,或者消除风险的意见,并且确定向公众通报情况的措施。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还是欧盟理事会所管理的快速报警体系的成员之一。各成员国相关机构必须将本国有关食品或者饲料对人类健康造成直接或间接严重风险,以及为限制某种产品出售所采取措施的任何信息,通报给欧盟快速报警体系。欧盟理事会则立即将收到的通报转发给欧盟快速报警体系的其他成员,即各成员国和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 为了增强透明度,科学委员会和专门科学小组的意见将附带少数人的意见一起公开发表;管理委员会将公开举行会议,并可能邀请消费者代表或者其他感兴趣的组织来观察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一些活动;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将确保公众可以广泛获取该局掌握的文件。

对现如今食品安全的调查与分析

对现如今食品安全的调查与分析

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人们饮食文化日益多样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物质,人类在对食品永不满足需求的同时,也不断地促进和发展了食品的生产。当今,食品产业已经是在许多国家众多产业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支柱产业。食品的安全问题关系到全人类的生活、生存、延续,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食品是否安全,是否影响健康以至是否会造成对生命的威胁都成了老百姓的热门话题。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出现了食品的安全事件,如英国“疯牛病”和“口蹄疫”事件、比利时“二噁英”事件,再到国内的苏丹红、吊白块、毒米、毒油、孔雀石绿、瘦肉精、大头娃娃、三聚氰胺等事件,无一不牵动着广大民众的心。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要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更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安全监管防患未然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

探讨食品安全必要性 全球民意调查机构盖洛普日前发布了“2010年全球幸福度调查”数据。在此次民调涉及的124个国家当中,中国人的幸福度排名第92位; 88%接收调查的中国人认为自己的生活远离“美满幸福”的标准,其中生活成本和房价上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让人不安的食品安全是导致民众幸福指数较低的主要原因,物价、房价和食品安全位列居民最关注的十大热门话题前三位。如果说物价、房价只是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反映在某个特定阶段的价格表现,那么食品安全问题却是由来已久却难以根治的痼疾。经历过三聚氰胺事件的重击、瘦肉精事件的炸雷、上海染色馒头的喧闹,到如今的塑化剂事件,中国人对于食品安全的态度早已变得麻木和无奈,食品安全问题已然成为国人心中挥之不去的梦魇。当面对这一幕幕丧失道德和法制基准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时候,我们应该全面反省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不足。相比在经济和科技领域建立起来的世界瞩目的成就和光辉文明,食品安全方面的落后和差距是巨大的。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3年至1998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由3430亿元增至6000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2%。2003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更是首破12000亿元,远远超过汽车工业总产值9400亿元的水平。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 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

201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白皮书发布

201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白皮书发布 食品安全涉及百姓健康,集聚着全社会关切的目光。上海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食品安全作为最直接、最重要、最迫切的民生问题和社会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以“五个最严”的要求加强本市的食品安全工作,坚持源头治理,全程监管,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制度,并加强建设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从而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和科普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着力构建群防群控的食品安全管理格局。 刚过去的2012年,上海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稳步提升,全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值此新春临近之际,由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的《201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状况报告(白皮书)》2月5日正式出炉,这是时隔一年后,本市再次发布食品安全状况白皮书,向全社会剖析申城“舌尖上的安全”。 上海是座食品“流通城” 食品产业的形态与格局,往往决定了一座城市所要面临的食品安全挑战。因此,要找出一座城市的食品管理不足,就要探究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究竟“长什么样”。 由于本市资源、环境的约束,上海的食品供给对外依赖程度较高。去年,上海市民消耗的农产品中就有近七成来自外省市。同时,上海口岸进口的肉类食品、乳与乳制品总量同比2011年分别增加了25.3%和37.3%,因此上海已成为一座名副其实的食品“流通城”,在上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从业者占到了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多数。 这种特征,从生产、流通、餐饮三个食品生产经营主要环节的数据可见一斑:截至2012年底,本市累计共发放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许可证18.3万张,同比增加5.71%。其中,食品流通许可证占到三分之二,达12.2万张,是5.78万张餐饮服务许可证的2.1倍,更是0.3万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40.7倍。与发放数量正在减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相比,本市累计发放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还在增加,同比2011年底多出了22.31%,而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分别减少了9.06%和3.37%。 目前,申城这座“食品流通城”的规模还在不断放大。从经营主体和方式来看,去年上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零售商户数量出现大幅增长。截至2012年底,本市共有食品流通经营主体12.2万户,其中近六成是个体工商户,达6.9万户,同比2011年底增加了23.5%;约四成是内资企业,达4.9万户,同比增加19.9%。2012年,本市从事批发、零售和兼营批发零售的食品流通经营商户分别为1.8万户、9.2万户和1.1万户,其中零售商户“唱主角“,约占75.5%,同比2011年激增1.5万户。 食品生产企业“稀少”,也印证了“流通城”食品产业以流通领域为主的特点。据统计,目前本市共有1834家食品生产企业获得2982张《食品生产许可证》,144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498家食品生产企业获得661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1834家食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创下了本市近五年的最低纪录,2012年企业数量比2011年底减少了4.3%,比2010年底最多时的2210家减少了17%。仅在过去的一年里,全市就有397张《食品生产许可证》和174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被注销,被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占到了当时已发证数量的12.9%。 企业数量的减少换来的是质量的提升。2012年,本市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有388家,占到企业总数的21.2%,同比2011年增加1.3%;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有222家,占到企业总数的12.1%,同比2011年增加1.7%。虽然无法否认,本市目前的食品生产企业规模仍以“小、散、弱”为主,有78.8%的食品生产企业年销售额不到2000万元,87.9%的食品生产企业年产值未能突破2000万元,但企业已经开始向“大、集、优”转变。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 一、执行摘要 保证欧盟具有食品安全的最高标准,对欧盟委员会而言,是一项具有优先权的关键政策。此白皮书即反映了这一优先程度。由于需要将食品安全保障维持在一个高水平上,此项建议终于被提出,旨在对其需要的满足。 欧洲食品权威机构 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欧洲食品权威机构是欧盟委员会出于对保证食品安全的高标准的考虑所做出的恰当反映。此权威机构将各项关键任务,包括对食品安全相关联的各方面提出独立的科学建议,及时反映系统的运作,就食品安全与健康问题与消费者进行沟通与对话,及国家机构与科研实体间的联系等。欧洲食品权威机构将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分析报告,对这一分析报告做出决策反应成为委员会的义务。一旦必要的法规能够出台,欧盟食品权威机构将于2002年前就位。同时,对此问题感兴趣的各方团体组织应在4月底以前将把他们的观点告诉我们,随后,委员会将做出决定性的建议。 食品安全法规 随着独立权威机构的建立,大范围内的为提高和协调覆盖食品生产“从农场到餐桌”的其他标准也将同时出台,欧盟委员会已经确认了为提高食品安全标准所制定的大范围内的衡量标准,此白皮书也制定了超过80个独立的规则以对付将来几年内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在过去的十年里,在食品生产与加工及安全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十分明显,在广大地区,现存的欧洲法规需跟上时代。 一个新的法律框架随着欧盟委员会的法律绿皮书(COM(97)176 final)及随后的讨论已逐渐确立。此(法律框架)将涵盖整个食品链,包括动物饲料生产,建立一个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高标准,及在工业体系中对生产者﹑供给者在食品生产安全中的基本责任划分,同时符合国际和欧盟标准的合适的官方控制体系将建立。其关键之处在于追踪食品生产链中各个环节的能力。科学的建议将用来支持食品安全政策。如果合适,预先警戒的原则也将被采纳。在整个食品生产链中,对发生健康危机事件采取迅速有效的保护措施的能力将成为一个重要的构成因素。 建议中提出,只有经许可的饲料才能用来喂养动物,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更需经过有效的控制。特定的食品质量条款,包括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及健康要求将要注明。同时,对新式食品的控制将要提高。 由于近年来二恶英事件的的影响,食品污染问题成为极受关注的焦点。在那些现存的法规制度需要改进以提供足够保障的地区,改革的步伐已经迈出。 食品安全控制 欧盟委员会自身监督机构的经验在其对成员国进行时往往带有普遍的偏见,由其经历可知,各国法律规章在实施与执行过程中普遍有差别。这意味着消费者所接受的本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权威机构所制定的标准是有区别的。为使个成员国在操作上协调一致,一个国际性的控制系统的框架正在建设与发展中。这将有助于增加现有的实践机会,予欧盟委员会的监督机构更多的经验。这亦将成为控制系统得以运作的,得以通过的基础,并成为实际操作中明确的方针。

综述中国食品标准法规

综述中国食品标准法规

中国食品标准法规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而近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极大动摇了国人对我国食品安全性和食品标准法规的信心。这篇文章主要分析了国内食品标准法规的现状,并与国际食品标准法规相比较,进而针对如何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和怎样加快与国际标准法规相接轨提出一些个人看法意见。 关键词: 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国际 一、食品安全问题 2008年,我国发生了含有“三氯氰胺”奶粉导致婴幼儿童中毒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29万儿童健康受到影响。事件发生以前,有关部门曾经多次对有关奶粉进行检测,结果均合格。合格产品却引起如此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这使我们不得不思考我国检测的依据—国家婴幼儿奶粉配方标准指标设置不科学。这项标准包含热量,蛋白质,水分和维生素等31项检测指标,但是并没有检测三氯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重要指标。在这次事件以后,监管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了修改,并且加强了监督力度。通过本次事件,我们清楚地看到了现行标准法规的不足之处,认识到相关职责部门“打补丁”似的进行标准修订是不可行的。 2012年3月,有媒体抽检8大螺旋藻品牌,由国家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多家权威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均显示,有6个样品的铅含量严重超标。但随后,国家药监局在3月31日通报:媒体报道的绿A牌螺旋藻精片等产品铅含量在本次监督检查中结果均未超过国家限量标准。在本事件媒体和国家药监局参照的标准均是国家《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但两者对螺旋藻的属性类别存有歧义,因而所采用的标准限量也有差别。媒体选择的判断依据为“一般产品”,规定铅含量不得超过0.5mg/kg,而药监局则采用标准内“其中以藻类和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品和胶囊产品的个别产品,铅含量为2.0mg/kg”。对同一标准,得出不同解读结果,这促使我们不得不对现行标准法规的体系进行进一步思考。比如说,本事件中相关标准里所标示的内容存在歧义,不够清晰。 二、我国食品标准法规的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经过不断努力和发展,初步建立起一个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互补充的较为完善的食品标准体系。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着食品安全标准有效性的提高。 首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以前苏联的体系为样板的计划经济体制。巨大繁琐的修订工作量极大地阻滞修订标准的速度,使其滞后于科技进步。其次,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也无法覆盖所有食品,也无法及时修订所有标准。而且,我国没有食品技术法规,而是用食品强制性标准代替食品技术法规的

国外食品安全研究和管理

国外食品安全研究和管理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为了防止食品污染,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来加强对现代食品的监督管理,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日本等都颁布了食品法或食品卫生法。美国于1890年就制定了国家肉品监督法,1939年制定了联邦食品药品法。英国于1955年制定食品法,欧洲其他国家多在20世纪50~60年代制定了食品法。日本的《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以及容器包装,按政令规定的职权划分,分别接受厚生省大臣、都道府县知事,或者厚生省大臣指定的人员检查。 目前,世界各国食品安全立法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一些综合性法律中通过对农产品及食品、农业投入品、包装和标签的调整,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对食品安全的调整;另一类就是在单一性法律中专门就某一种类或某一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作出规定。各项立法互相配合而又各有侧重,形成比较严密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WHO/FAO于1962年成立了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专司协调各国政府间食品标准化工作,凡不符合CAC标准的食品在其成员国内得不到保护,我国是CAC 的成员国。目前,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惟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的观念以及最终消费者的意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对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食品贸易的公平性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食品法典包含:食品产品标准,卫生或技术规范,农药评价,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准则,食品添加剂评价,兽药评价等。 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行业、多领域、多环节,需要以农业行业为基础建立起分工合理、制度严明、管理协调和发展配套的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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