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

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制度,明确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要求,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流程和程序,根据人事部和民航总局有关文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类,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又分为“助师”级和“员”级两种。

2.适用范围

2.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向民航总局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向集团公司申报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事部规定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适用于本办法。

2.2 民航总局可以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不得送外部机构评审。民航总局不能评审的专业及特殊专业,中级(含)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可以委托外部专业机构代为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上报民航总局有关部门,待批准后由民航总局委托外部专业机构代为评审。

3.业务能力要求

3.1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具备以下业务能力:

3.1.1 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

目建设和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3.1.2 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3.1.3 具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工程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并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两篇(含)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3.1.4 能够指导研究生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3.2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具备以下业务能力:

3.2.1 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承担和解决较复杂项目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3.2.2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3.2.3 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工程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过有实用价值和技术经济效益的成果;

3.2.4 能够指导“助师”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3.3 申报“助师”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具备以下业务能力:

3.3.1 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3.3.2 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4 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需具备以下业务能力:

3.4.1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4.2 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4.学历、资历要求

4.1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4.1.1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中级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4.1.2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五年,且从事中级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4.2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4.2.1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取得第二学位毕业后,从事“助师”级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4.2.2 本科毕业后,从事“助师”级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4.2.3 专科毕业后,从事“助师”级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对于先工作后取得学历并已评聘“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大专毕业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4.3 申报“助师”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4.3.1 非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4.3.2 非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后,在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从事技术员工作两年以上;

4.3.3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5.外语要求

5.1 参加工程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需持有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A 级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书;参加非工程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仅需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B级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书。

5.2 参加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需持有全国职称外语B级(或A级)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书;参加非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仅需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C级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书。

5.3 对参加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员外语水平的具体要求如下:

5.3.1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成绩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合格标准的(含2006年底前已取得全国职称外语测试成绩合格证书的人员);

5.3.2 198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绩可放宽至低于当年全国通用合格标准10分以内(含2006年年底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5分以上的人员)。该成绩有效期可延至本人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并通过为止;

5.3.3 特殊情况下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格标准的;198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绩可放宽至低于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格标准10分以内。该成绩两年有效。

5.4 对参加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员外语水平的具体要求如下:

5.4.1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2000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长期有效;

5.4.2 197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45分及以上成绩。2004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45分及以上成绩长期有效。

5.5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取得的外语合格成绩仅在申报中级时有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持有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之后考取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书。

5.6 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于外语考试:

5.6.1 具有一年以上国外留学或半年以上公派出国访问学者经历的(留学经历须由我国在该国的驻外大使馆认定并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5.6.2 任现职以来,独立完成并出版外文专著或译著5万字以上的;

5.6.3 取得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

5.6.4 1955年1月1日(含)以前出生,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十年的;

5.6.5 获得博士学位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5.6.6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5.6.7 申报初级职称的。

6.直接确定专业技术资格

6.1 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的毕业生在所学专业或相

近专业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确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6.1.1博士学位获得者,考核后可确认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1.2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且考核合格可确认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1.3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可确认为“助师”级专业技术资格;

6.1.4 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考核合格后可确认为“助师”级专业技术资格;

6.1.5 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确认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6.2 对见习期满但不在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工作的正规

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其他大、中专毕业生(如“五大”毕业生)应报相应评审委员会按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评审。

7.破格申报

7.1 对于不具备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优秀并具备条件者,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7.2 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三项:

7.2.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

7.2.2 民航总局(省、部、委)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7.2.3 在民航运输生产、工程设计修建、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岗位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推广应用新技术、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直接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显著社会效益者;

7.2.4 在国内、外著名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出版过有学术价值的著作者;

7.2.5 在民航某一专业领域内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学术、技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

7.3 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三项:

7.3.1 民航总局(省、部、委)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含)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7.3.2 在民航运输生产、工程设计修建、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做出了较大贡献。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7.3.3 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学术著作者;

7.3.4 在民航某一专业领域被同行专家和技术人员所公认的优

秀技术骨干。

8.资格申报

8.1 符合申报资格条件和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以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8.2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通过各单位上报评审材料,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正确和完整。

8.3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业绩,对于违反规定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9.其他

9.1 对于人事部和民航总局规定的以考代评专业技术资格,需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和相应的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才能聘任专业技术资格。

9.2 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时间以民航总局和集团公司职称确认文件中的时间为准,以考代评和委托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以职称证书上标明的时间为准。

9.3 经过正常评审程序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未通过者,一般不再复议,也不得改送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职务,在一年内不得重新评审未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后再次推荐时必须提供能反

映本人水平的新材料。

9.4专业技术资格的评聘不作为划分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的依据,也不作为划分管理序列、技术序列和作业序列人员的依据。

10.附则

10.1 本办法由建设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10.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试行)》(民航机建发〔2007〕20号)同时废止。

.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9、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机场试飞工作,确保机场试飞的安全和质量,检验飞行程序的实用性和机场的运行保障能力,特制定本通告。 2、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新、改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已运行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新增的飞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或优化的飞行程序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 参与以上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3、相关规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29 号令)第五十三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民用航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三十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机场,以及飞行程序的重大改变和航行新技术应用,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机场

试飞。该试飞除包括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验证外,一般还应当包括机场综合运行保障能力的各项测试。试飞应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范进行。” 4、机场试飞的分类 机场试飞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于新建、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传统导航的试飞;第二类是新、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性能的导航(PBN)的试飞及现有机场增加PBN程序需进行的试飞。 5、职责分工 5.1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是机场试飞的责任主体,负责委托航空公司承担试飞任务,向局方提出试飞申请,提供试飞保障,试飞结束后落实试飞整改项目(如有)。 5.2 航空公司是机场试飞的实施单位,受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的委托,具体实施试飞任务。航空公司负责向局方提出试飞计划申请,研究制定试飞方案,实地试飞、试飞结束后提交试飞情况报告。 5.3 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试飞申请及试飞计划申请,具体组织实施试飞工作,试飞结束后向民航局提交试飞总结报告,并督促试飞整改项目的落实(如有)。 6、机场试飞的内容 根据试飞的性质和需求,机场试飞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中美通用机场分类技术标准差异分析

2014.2 (Vol. 171 )37 通用航空具有安全、高效、便捷、服务多样化的特点,长期以来,在支持工农业生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预防和抵御各种自然灾害、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世界其他航空大国相比,我国通用机场数量偏少,通用航空功能单一,通用机场定义及分类标准简单、笼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通用机场分类技术标准是机场建设与规划设计重要的技术指标,通过对通用机场进行分类,不仅有利于科学合理地确定机场建设的内容和规模,充分发挥建设资金效率,而且有助于全国通用机场的布局规划,构建和完善高效的全国民用机场体系。一、中美通用机场现状 1. 中国通用机场现状 截至2011年底,我国有通用机场及临时起降点286个,其中通用机场70个,临时起降点216个。2012年底,我国通用航空企业适航在册航空器总数达到1342架,其中教学训练用飞机328架,持证飞行的驾驶员有1700多名。2012年,全行业完成通用航空生产作业飞行51.7万小时,其中工业航空作业完成7.71万小时,农林业航空作业完成3.19万小时,其他通用航空作业完成40.81万小时。作业时间量排在前三位的通用航空项目分别为石油服务、中美通用机场分类技术标准差异分析文/曹学明 刘海迅(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 Differential analysis of classification standards of Sino-US general aviation airports 通用机场分类技术标准是机场建设与规划设计重要的技术指标。对通用机场进行科学分类,有利于合理确定机场建 设的内容和规模。本文在阐述中美通用机场现状基础上,对中美两国通用机场最新分类标准中通用机场定义、分类的原则、分类标准等进行了深入比对分析,总结和梳理出两国通用机场分类方法的差异和特征。对比研究中美两国通用机场分类标准的差异,对我国通用机场建设与设计建立具有可操作的技术标准有重要意义,对国家层面通用机场布局规划以及通用机场建设资助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等具有现实意义。 农林化飞行、航空摄影,这与美国通航机场提供的航空服务功能有较大的差别。 随着我国低空空域开放政策的推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将驶入快车道。民航局《关于印发加快通用航空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指出,通用航空作为民航发展的支柱之一,要根据通用航空的发展需要与布局要求,结合地域特点,加快通用航空机场(起降场)的规划布局与建设。《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按照适度超前、 量力而行的原则规划和建设机场,大力发展通用航空,构建以国际枢纽机场和国内干线机场为骨干,支线和通勤机场为补充的国内航空网络。随着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深入,我国通用机场必将迎来新的建设高潮。目前,民航华东、华北、东北、西南、中南地区管理局均已出台了地区性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预计2014年民航局将在总结各地区管理局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实施试点情况的基础上,出台全国性的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这将有力地推进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2. 美国通用机场现状 美国是世界上拥有机场数量最多的国家。美国现有19000多个陆地机场、直升机场和水上机场,以及其他起降设施。其中,3330个机场包含在FAA 国家综合机场系统计划中,向公众开放,并有资格获得美国联邦资金资助。政府出资修建通用机场主要出于服务社会的公益目的。美国国家综合机 场系统中,有2952个机场提供空中医疗、空中灭火、执法、抢险救灾等通用航空服务,并为偏远社区提供航空出行服务,在FAA 新的通用机场分类中将这些机场归为通用机场。这2952个通用机场构成了一个广泛的机场网络,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多样化的通用机场网络。 二、中国通用机场分类标准 按照通用机场建设规模、使用频次、使用的航空器类型、机场所在位置等因素为分类原则,可以确立不同的通用机场分类体系。 2012年版的《通用机场建设规范》(简 称《规范》)是目前我国关于通用机场建设 的最新标准。鉴于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民航局)在执行行业管理过程中代表公众利益,《规范》以“机场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为通用机场分类原则,将我国通用机场分为三个类别: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是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上述分类方法参照2007年施行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特别重大事故” G E N E R A L A V I A T I O N 通用航空

通航建设审批流程

2016年以来,为落实国办文件、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工作,军方下发专门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场址评估方法、判定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民航出台系列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的思路重新提出通用机场审批及取证要求;部分省级政府也出台了鼓励通用机场建设的新政策。 从整体工作流程来看,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仍按照军方场址审查—民航场址审核—地方发改立项—机场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验收颁证的流程。 1. 民航 2017年4月,民航局下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重新对通用机场分为A、B两类,并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在通用机场建设、颁证过程中的审批事项。作为落实举措,各地区管理局正在陆续出台实施细则,目前华东局的实施细则已发布,其他管理局的实施细则也陆续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审批工作流程有以下几点变化: (1)场址审核。场址审核是《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中保留的审批事项,民航局也保留了对编制单位民航专业资质的要求。在管理局层面,尽管不再要求按照AP-129-CA-02的内容和深度对三个备选场址进行比选,但一般要求对单一场址的功能定位、需求分析、基本情况、运行因素作详细分析,附相应图纸,并提供军方空域意见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2)可研及初步设计。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管理局机场主管处室不再对通用机场的可研和初设进行审批。但根据《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号),通用机场已进入民航发展基金的补贴范畴,目前已经有若干通用机场取得了资金支持。按照民航局计划发展部门要求,拟申请使用发展基金补贴的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局出局意见,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联合审批。 (3)飞行程序设计。按照地区管理局的要求,目前通用机场场址审查阶段仍需要开展航行服务研究,并进行飞行程序设计,设计单位须按照CCAR-97FS-R3在民航局完成备案。 (4)颁证及日常管理。目前,通用机场的使用许可证颁证、变更、撤销和注销正在下放民航各省/市安全监管理理局,同时通用机场的日常监查任务也将由监管局执行。 2. 军方 军方申报的流程与之前相较没有出现明显变化,但在军方工作标准上有了新的规定。 (1)流程。根据目前仍有效的《关于新建通用机场场址核准问题》(空司作【2014】132),通用机场审批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行文至所在战区空军,由战区空军受理审核并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后,上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报审稿) 第一章总则3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3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3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3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4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5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5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5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第三节手册的修改6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第四章飞行区管理6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6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 第二节巡视检查7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 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9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 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10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 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10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 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10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 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11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 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12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擻。 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12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麦。 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13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针。 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14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缩。 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16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摈。 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16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 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16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釃。 第七章净空保护区的管理16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縭。 第一节基本要求16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攙。 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17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鹗。 第三节障碍物日常管理18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郐。 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18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缗。 第一节基本要求18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据。 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19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鵜。 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19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鄧。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19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緞。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20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撟。 第九章除冰雪管理20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鸾。 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22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迹。 第一节基本要求22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缄。 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23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择。 第三节一般规定24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鴛。 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25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這。 第一节基本要求25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綜。 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25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穎報。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前言 机场作为航空运输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体系初具规模,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为中心,其余省会和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众多干、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为保证我国航空运输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以及完善国家综合交通体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加强国防建设、增进民族团结、缩小地区差距、促进社会文明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机场总量不足、体系结构和功能定位不尽合理等问题仍比较突出,难以满足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机场布局和适度增加机场总量已成为未来时期我国机场发展的重要课题。 机场布局规划主要解决民用机场空间布局及功能结构问题,通过统筹兼顾、科学布局、完善结构、合理定位来指导机场的建设和发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增强我国民航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民用航空是系统

性、关联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在机场属地化管理、建设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编制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也是加强民航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未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战略部署,特制定《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不含通用航空机场),规划期限至2020 年。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民航运输内外部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适时对本规划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 一、现状及评价 (一)机场现状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总量初具规模,机场密度逐渐加大,机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现代化程度不断增强,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为中心,以成都、昆明、重庆、西安、乌鲁木齐、深圳、杭州、武汉、沈阳、大连等省会或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其他城市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我国民用运输机场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06 年底,我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民航运输机场147 个,其中军民合用机场45个,全国机场平均密度为每10 万平方公里1.53 个;按飞行区等级划分,4E 级机场25 个、4D 级机场35 个、4C 级机场58 个、3C级机场29 个;按经济地理分布,东部地区41 个、中部地区25个、西

航空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执笔人:吴开龙 审核人:林彦 编撰日期:2009年6月 第一部分概述 一、课程地位、性质和作用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是高职航空服务专业的A类必修课。是专业基础课程。开设本课程,旨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根据高等职业航空服务专业教育教学的要求,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民航法律法规理论及实际应用的系统教授和实训,使学生系统掌握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提高学生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知识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航空服务岗位从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 (一)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二)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各种具体制度与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学会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理论并根据民航法律法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教学媒体的运用 1、本课程文字教材有主教材《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主编崔祥建吴青成宏峰)全国空中乘务专业的规划教材。它全面、系统阐述国内、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它是本课程的基本教学依据,也是学生复习、考试的基本依据。 2、采用授课教师制作的PPT课件进行辅助课堂教学。 四、教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40学时;学分: 2学分; 教学内容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五、教学方式 以课堂讲授、案例讨论为主要教学方式。 六、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比例评定,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上课纪律、讨论表现、作业等。 七、推荐参考教材、参考书目和收看节目: 1、《航空法学》贺富永著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 2、《民用航空法教程》邢爱芬主编中国民航出版社出版; 3、实时收看中央电视台(一套)“今日说法”节目; 4、实时收看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与法”节目;

最新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工作流程

最新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工作流程 2017-10-29民航管干院通用机场砖家温老湿 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工作主要涉及军、民航及地方政府。2016年以来,为落实国办文件、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工作,军方下发专门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场址评估方法、判定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民航出台系列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的思路重新提出通用机场审批及取证要求;部分省级政府也出台了鼓励通用机场建设的新政策。 (图:中民正阳福州竹歧直升机场) 从整体工作流程来看,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仍按照军方场址审查—民航场址审核—地方发改立项—机场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验收颁证的流程。本文将重点介绍目前各方的具体工作要求的新变化。 1. 民航 2017年4月,民航局下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重新对通用机场分为A、B两类,并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在通用机场建设、颁证过程中的审批事项。作为落实举措,各地区管理局正在陆续出台实施细则,目前华东局的实施细则已发布,其他管理局的实施细则也陆续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审批工作流程有以下几点变化:(1)场址审核。场址审核是《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中保留的审批事项,民航局也保留了对编制单位民航专业资质的要求。在管理局层面,尽管不再要求按照AP-129-CA-02的内容和深度对三个备选场址进行比选,但一般要求对单一场址的功能定位、需求分析、基本情况、运行因素作详细分析,附相应图纸,并提供军方空域意见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2)可研及初步设计。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管理局机场主管处室不再对通用机场的可研和初设进行审批。但根据《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号),通用机场已进入民航发展基金的补贴范畴,目前已经有若干通用机场取得了资金支持。按照民航局计划发展部门要求,拟申请使用发展基金补贴的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局出局意见,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联合审批。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96号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CCAR166-Ⅲ)已经2000年12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机场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管理。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平面规划。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报批本机场总体规划。 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运行中的机场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 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 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国防要求。 第九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二)航站区位置适中,并具备分期实施建设的方案;站坪机位与航站楼相协调,航空器地面运行顺畅;陆侧交通便捷、有序; (三)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目视助航、通信、导航、航管、雷达和气象设施配置适当; (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通信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需求; (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七)根据机场噪声影响预测,做好机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保持机场与周边地区协调发展; (八)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可能少占耕地,减少拆迁; (九)结合场地条件进行规划布局,竖向设计结合地形,公用设施管线布置合理;注意建筑群的相对集中和群体效果。 第十条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采用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二)机场场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场地理位置、空域、净空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电磁环境、矿藏、地震、地面交通、 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的关系; (三)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及相关数据分析; (四)跑道位置、方位及飞行区各部分的平面尺寸,各功能分区的位置范围、相互关系及平面规划布局,机场分期发展规划及分期建设用地范围, 空管设施规模及导航台站的位置,机场建设和生产运行对周围环境影 响的评价,场内外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公用设施干管走向及机场控 制点高程;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一、通用机场的概念 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决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这意味着,建设通用机场,只需要地方许可,审批权限或将落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民用机场建设包括工程建设和空管工程建设两部分,其中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建设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对运输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工程建设信息、空管工程

通用航空“十三五”发展规划

目录 目录 一、“十二五”发展回顾 (1) (一)取得的成绩 (1) (二)存在的问题 (3) 二、“十三五”发展环境分析 (5) 三、发展思路与目标 (6) (一)指导思想 (6) (二)发展原则 (7) (三)发展目标 (7)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8) (一)加强法律规章标准建设 (9) (二)加快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10) (三)积极推进市场管理改革 (11) (四)促进扩大低空空域开放 (11) 五、夯实基础保障能力 (13) (一)推进通用机场建设 (13) (二)提升飞行服务能力 (16) (三)提升油料保障能力 (17) (四)着力培养人力资源 (18) 六、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19) (一)加快发展公益性服务 (19) (二)积极培育消费型服务 (21) (三)巩固发展工农林航空 (22) (四)着力发展飞行培训 (23)

(五)大力培育低空经济 (23) 七、保障措施 (24) (一)加强组织协调 (24) (二)加大资金支持 (24) (三)推动科研创新 (25) (四)推广航空文化 (25) (五)加强实施保障 (25)

通用航空“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为指导,围绕民航强国战略目标,阐明发展思路,明确主要目标,确定重点任务,引导市场主体,指导政府行为,是通用航空发展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促进我国通用航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十二五”发展回顾 “十二五”时期,全行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通用航空发展环境为重点,着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扩大通用航空规模、完善规章标准,较好地完成了“十二五”规划中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经过五年发展,我国通用航空保障能力逐步夯实、管理能力较快提升、发展质量明显改善、服务能力快速增强,行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一)取得的成绩 1.发展规模较快增长 “十二五”以来,我国通用航空作业总量、在册航空器、通航企业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4.8%、17.2%、17.9%,2015年分别达到77.9万小时、2235架和281家,通用航空从业人员达到12970人。其中,工农林作业保持稳步增长,航空培训维持主要地位,公务航空企业数量、机队规模、飞行总量均年均增幅20%以上;医疗救护快速发展,全国多个重点旅游城市和著名旅游景区开展

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_中标190920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18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635XW 工商注册号:100000000016354组织机构代码:10001635X 法定代表人:蔡颢成立日期:1994-05-31 企业类型:/经营状态:在业 注册资本:32749.2511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11号楼 营业期限:2018-07-19 至 / 营业范围:民用航空机场的选址、总体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民用航空机场工程及航管工程的勘测、设计、监理;机场工程总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防雷工程设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89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215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2012年12月11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 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 (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 (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第九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第十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运输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 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 标准,履行建设程序。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 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 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 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

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 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 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十三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 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 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但可与符 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及深度要求》。第十五条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 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六条运输机场总 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 为辅”的原则。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 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 期为30年。第十七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适应机场定位,满足机场发展需要。(二)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 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飞行区构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区位置适中,具备分期建设的条件。(三)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视助航、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设施布局合理、配置适当,塔 台位置合理,满足运行及通视要求。(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 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 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五)供水、供电、 供气、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 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要求。(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 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 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七)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噪声 影响小,并应编制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应当 包括:针对该运输机场起降航空器机型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

机场建设先进个人事迹

机场建设先进个人事迹 篇一:民航设计师先进事迹材料 民航设计师先进事迹材料 民航设计师先进>事迹材料 李峰,20XX年进入总公司规划院,现为规划设计总院设计二院总图专业室主任。精诚立业实干圆梦 羊年春节前的一个月(20XX.1.14---2.14):9个航段、5趟出差,春节后的半个月(2.25---3.11):5个航段、1趟高铁、3趟出差。这是机场规划师李峰的羊年节奏,忙碌而充实。同时,也是民航设计师立足本职、勤奋工作的一个缩影。 一 苦干实干逐梦有行 机场规划是一个憧憬未来、谋划蓝图、富有梦想的专业,既需要理性、讲求务实,又要求设计师敢想敢试、先导先行、站在前沿、冲在前线。无论机场>投资规模大小,机场规划自始至终贯穿全过程,把控宏观大局和微观细节,从而协调各专业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完成。 李峰同志,自20XX年进入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规划设计总院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机场规划与设计工作。本着'为大于其细'的态度,爱岗敬业,立足本职,心无旁骛,埋头苦干,不断充实自己、积累经验。

先后担任过北京首都机场、重庆江北机场、成都新机场、厦门新机场、南京禄口机场、大连周水子机场、郑州新郑机场等大型枢纽机场选址、前期规划和工程设计项目的负责人。参与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的修编工作。凭借着过硬的专业素养、扎实肯干的工作作风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团结并带动项目团队攻坚克难,屡创佳绩。他参加的众多大型枢纽机场的规划设计备受业主与行业好评。连续被建设集团评选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师徒对'.二 细针密缕迎难而上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作为'中国的第一国门',是我国最重要、规模最大、设备最先进、运输生产最繁忙的大型国际航空港,也是我国的空中门户和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20XX年启动的首都机场的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影响面大、受关注度高,且机场系统复杂、涉及单位多、协调难度大。刚刚30出头的李峰,成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时间,压力和挑战接踵而至。 为准确把握总体规划修编的关键问题和主要矛盾,他带领项目组详细调研,摸透现状,深入运行一线广泛听取意见,与首都机场股份公司、华北空管局的同行们一起组成大课题组,封闭起来共同工作、集中讨论、深入研究方案。 李峰和项目组成员在深入分析首都机场运行特点,评估主要设施容量后,梳理了机场的定位与发展目标,明确了首都机场总体规划修编主要面临的矛盾是'应对北京新机场建成之前巨大的需求压力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doc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以适应机场建设的需要,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指标适用于飞行区等级指标Ⅱ为C及以上、一条跑道的新建机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机场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1.0.5条本指标内容包括机场的飞行区,通信导航设施,航站综合区(包括生产辅助设施)、供油工程等,不包括各航空公司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场内设置的维修基地、机坪、培训和通用航空等业务设施用地,也不包括民航各单位在机场外(市内)的业务工作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1.0.6条机场用地应结合工程项目总平面规划、机场周围环境、居民点和环保的实际情况确定机场总的用地面积。 第1.0.7条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机场工程应根据机场性质、类别、等级和作用等确定经济合理的机场规模和构型,合理确定相应的机场用地规模。 第2.0.2条机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城市规划相互协调,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 第2.0.3条机场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凡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分期征用;本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相对集中;规划用地应标明预留范围,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保留规划用地权,可暂不征用。 第2.0.4条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安排在永久性征地范围以内。对必要的弃土、取土、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