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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危险”界定

危险驾驶罪的“危险”界定
危险驾驶罪的“危险”界定

危险驾驶罪的“危险”界定

摘要:

危险驾驶罪是近年来新设立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需要解决的问题,其危险的界定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危险驾驶罪有其时代合理性,更有完善的必要性,而该法条的完善方向在于把握危险驾驶罪的“危险”界定。危险驾驶罪的产生背景需要法律更效率的发挥作用,而疏忽了法律的严谨性,因此本罪在适用时需要对“危险”进行合理的界定,从而既能达到预期的遏制醉驾、飙车,又能避免法网大开,滥用刑法。综合研究得出结论,界定“危险”的核心要素在于(1)行为人的驾驶能力。(2)行为人的身体意识状况。(3)驾驶车辆的类型和车况。(4)驾驶路段的交通状况。

关键词:危险驾驶;醉驾;飙车;危险界定

Definied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Abstract: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is driving a motor vehicle on the road chasing competition driving, vile, or drunken driving on the road behavior. How to understand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this crime and how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is crime and related crime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is an important problem facing. 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has its historical rationality, necessity and more perfect, and the direction of improvement is to grasp the law of 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risk" is defined. 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law background need more efficiency play a role, but neglect the rigor of the law, so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rimewill be "dangerous" reasonable defini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to curb drunk driving, drag racing, and can avoid the French Open, the abuse of the criminal law. Comprehensive study concluded, is the core elements of the definition of "dangerous" (1) the behavior of people driving ability. (2) the body consciousness of human behavior. (3) the type and condition of the vehicle driving. (4) driving traffic conditions.

Keywords: dangerous driving crime;Drunk driving;Racing;The definition of risk

一、研究意义

危险驾驶罪是近年来最引人注目的刑事新罪名,它是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罪名。

危险驾驶罪是关于机动车驾驶方面的罪名,其出发点是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驾驶罪的罪名的形成是危险犯的形式,就是说当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两种行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产生了足以侵害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时候,该罪名已经成立,而不需要产生实际的侵害结果(这一点和交通肇事罪不同,交通肇事罪必须要有侵害结果,否则罪名不成立)。

这其实是对于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预先保护。原先的交通肇事罪则不能惩罚那些没有造成侵害后果,但是有严重危险性的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增加和中国的经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机动车保有量也是飞速增长。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15447万辆,同比增长了12.4%。

改革开放以来,短短数十年,汽车从高高在上一下子走进了千家万户,这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车祸发生的频率简直和经济同步发展,飙车、醉驾频发,中国的民众似乎还没有适应应该如何安全的驾驶汽车。

在这样的社会时代背景下,在社会民众的翘首企盼中,危险驾驶罪应运而生。

可是这部万民拥护,交口称赞的修正案,却得到了学术界的反对。原因很多,简单归纳一下有以下四点:

1、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过程有违反罪行法定的嫌疑。法学界的反对人士称其为“从下往上”的立法过程,笔者也比较赞同这个观点,危险驾驶罪的形成是仓促的,突然的,不符合现代法律需要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简单来说,危险驾驶罪的修订过程起源于社会上网络上引起激烈讨论和反响的几件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的恶劣案件,在舆论的压力下危险驾驶罪横空出世,并且在起草和表决通过

的整个立法过程中一路绿灯,在中国严谨甚至是古板的法学界少有的效率完成了立法。有社论称其为民主的体现,但这对法律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

2、危险驾驶罪在行为人没有造成后果的时候处以刑法的处罚过重,有违刑法的谦抑精神。刑法作为法律中最严肃处罚最重的一个部门法,往往是作为处罚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一个最终适用的调整规则。危险驾驶罪发条中明文规定的处罚方式是“处拘役,并处罚金”,那么把危险驾驶的行为放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更合适。

3、危险驾驶罪将行为人按生活常理不能理解为犯罪行为的一些生活中常有的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导致刑法的法网大开,一些生活中的行为也会导致犯罪,有滥用刑法的嫌疑。在我国,刑法处罚是很严重的法律评价和社会评价,我国劳动法中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触犯刑法的劳动人的劳动合同的。危险驾驶罪必将导致触犯刑法的警戒线大幅度降低,给很多人带来生活和工作上的严重问题。让危险驾驶的行为人承担如此之重的后果,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危险驾驶罪从起草到出台短短数月,其用词严谨性不足,定罪量刑的范围不够明确,而且之前也没有类似的处理案例,所以该罪的操作难度很大。比如,该发条中规定的“情节恶劣”该如何定性,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严重程度不同的行为被处以一样的惩罚,也可能同样的行为被处以不同的惩罚,造成了同罪异罚的后果,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现代的立法过程中,不同文化背景和经济水平的国家都奉行科学原则,即现代的立法实践都要考虑所立的法是否合理,严谨和科学的。只有坚持科学原则来立法,才能减低立法成本、避免或减少立法失误、提高立法效益。

如此看来危险驾驶罪有其时代合理性,更有完善的必要性。在笔者看来该法条的完善方向在于危险驾驶罪的“危险”界定,这也是本文的研究方向和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调整行为的首要问题就是犯罪论,而犯罪论的核心问题又是犯罪构成,要分析危险驾驶罪必定绕不开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表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的犯罪行为的类型或犯罪类型的外部轮廓。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刑法的主体要件,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

但是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有年龄要求,公民18周岁才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危险驾驶罪中并没有规定犯罪主体,没有对主体作出是否有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也就是说16至18周岁的无驾驶证的自然人也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按我国危险驾驶罪的法条,并没有无证驾驶的规定,而且按照法条第二款的“有前款行为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显然无证驾驶的处罚比危险驾驶罪要轻,那么无证驾驶的醉驾或飙车和有驾驶证的醉驾或飙车处罚是一致的。

这样的规定不足以惩罚真正的犯罪,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按生活常识来说,应该认为无证驾驶本身并不比醉驾或飙车安全,甚至由于驾驶人操作车辆水平的关系会更危险。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观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有争议,危险驾驶罪立法过于仓促,从下往上立法的一个负面体现。而且争议可能导致实际执法过程中出现滥用刑法或者是执法不公的负面影响。

说到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不得不提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因为危险驾驶罪算是对交通肇事罪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空白的一个补充。危险驾驶罪出台之前,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是属于过失犯罪,即其主观要件是过失。但是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可能会导致上述观点产生一点改变。

其实从法理上说,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产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在危险驾驶罪出台之前,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法益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交通肇事被认定为肇事者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的后果,应该认为肇事者没有肇事的故意,按常理理解,很难想象驾驶人有意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驾驶人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也造成了侵害)。

而现在的危险驾驶罪,从法理上说是危险犯,而对于危险犯来说,未必不能

说行为人对于造成危险是故意的。因此有学者认为是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且这种故意是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的意思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一些不好的后果,但是没有积极的挽救或组织,反而放任自己的行为。在这中情形中,法律上认定其为间接故意。

但是,如果把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观要件定义为故意,会发生如下情况:机动车驾驶人飙车(或醉驾),故意的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侵害。

这样的话不是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竞合了,那么刑法完全可以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新法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又有学者认为,应该把危险驾驶罪认定为过失犯罪。

如果把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为过失犯罪,首先解决了前文第二个反对意见。即这样可以满足刑法要求的谦抑精神。

也不违反我国刑法总论中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罪的设立符合有关过失犯罪的基本规定和我国法学界传统的罪过理论。

有利于新法与旧法适用协调,即危险驾驶罪与之前刑法之间不会产生适用方面的问题和冲突。

(三)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就是说犯罪行为的对象。在我国的法律中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学者中对此通俗的说法就是法益。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狭义的说就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

交通安全在我刑法中是指在一定的交通设施和工具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的不特定多输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主要是指以下三点:首先是行为人在实行犯罪活动时的行为方式。然后是行为人实行犯罪活动造成的危害结果。最后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简单地说就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

危险驾驶罪的法条中明文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发生在道路上。这里的道

路并不仅仅是指公路和城市道路,还包括广场、停车场等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

即本罪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上。危险驾驶的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的场所,并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产生了危险,就可以成立本罪。

危害行为具体表现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

1、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根据常识判断和法理客观实际,追逐竞驶是指以下行为:

行为人在一定足够高的速度下驾驶,并且做出了一些危险的驾驶行为,如随意的追逐其他车辆,在没有示意后车的情况下突然的变线,近距离并入后车之前等一些会造成道路交通危险的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一般来说是需要一定的速度下限的,不够高的速度往往人仍然能够驾驶车辆。低速的情况很难想象会产生危险,除非行为人是故意驾车破坏,而那样的话就不属于本罪名的范畴了。

当然,单纯的高速行驶并不能成立本罪。而且本罪的成立条件中有情节恶劣的标准,与醉酒驾驶不同,相关司法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该罪。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很少成立追逐竞驶,就是因为情节恶劣的这个标准,往往成立“情节恶劣”(即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了。

笔者认为这违背了该条款的本意,该条款和醉酒驾驶同样的都是危险犯,即不需要产生实际的后果就可以成立本罪,因此所谓的情节恶劣应该是基于危险情况(即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严重程度)而判定,而不是产生实际后果。

本罪在行为人的数量上也可以成立共犯,既可以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单人独自犯罪。

2、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指,行为人因饮酒而丧失驾驶能力,但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醉酒状态”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感受为标准,即行为人认为

自己很清醒,没有醉之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危险驾驶罪在这里是比较方便司法实践的,因为相关司法人员不用判断其行为的危险性,而只要判断其是否在道路上驾驶,然后就做一个类型化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就可以了。

但是,没有危害可能的驾驶行为不构成本罪。例如在没有行人和车辆的私人场院或是荒漠中醉酒驾驶,由于不具有抽象的危险,显然不成立危险驾驶罪。

在日本等一些国家中,明知行为人会醉酒驾驶而提供酒的商家或放任行为人醉酒驾驶的朋友和家人都可能成为醉酒驾驶的共犯。

但是在我国的司法体系和学术理论中一般不认为上诉行为成立犯罪,即醉酒驾驶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三、危险驾驶罪的概念辨析

危险驾驶罪的渊源在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和相通之处,一个条件的改变就可能会转化为另一个罪名。研究它们的异同,可以更好地理解危险驾驶罪。

(一)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成立与否,和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没有关系;而交通肇事罪必须要造成损害后才能成立。

交通肇事罪有两种类型:

1、作为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

即传统的交通肇事罪。过失驾驶行为,致人伤亡的,财物损坏的。

2、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只对于危险的行为是故意的,危险驾驶行为致人伤亡则是过失的。符合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交通肇事罪)为过失。

结果加重犯是指犯罪人实施了基本犯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以外的加重结果。

(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足以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比较复杂,范围界定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所谓“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是否包括在道路上的危险驾驶,学术界一般认为,危险驾驶不属于“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

“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方法。[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只有在危险驾驶的行为达到“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和“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后仍不停止,继续开车撞伤多人”的情形时才能算入所谓“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

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是典型的特殊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

即“危险方法”是包括“危险驾驶”的,只是一般情况的“危险驾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情节;“危险驾驶”则是特殊的“危险方法”,它危害的是对在交通活动中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缘由和效果

前文简单表述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过程,反对的理由有很多角度和种类,但是支持危险驾驶入刑的理由是统一的,即保障和维护公共安全。立法的理念往往是以惩罚作为犯罪代价,从而抑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诚然,危险驾驶罪的缺点和法理上的不完善很多,但是不得不承认它的现实意义巨大,它遏制了大范围大多数的酒驾。

无论从生活经验看,还是从字面意思看,还是从法理角度(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看,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都不仅仅只有这两种,而是应该包括多种类型,多种方式。生活中常遇到的一些违章行为,如严重的超速、超载,显然也是危险驾驶行为。如吸毒、发高烧驾驶,也都是危险驾驶。

(一)国外的立法经验

由于历史原因,在现代法律的发展中,无论是英、美的普通法系,还是德、日的大陆法系,都走在了我国前面。因此,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危险驾驶罪立法有着重要的作用。

英国法学家边沁提出了的“功利主义思想”,其思想核心是“避苦求乐”,

他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犯罪能给他带来各种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理性犯罪人通常都会选择犯罪成本较低的犯罪行为,而不会去做犯罪预期收益与分最成本严重失衡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以,惩罚对于犯罪人的损失必须大于犯罪人因犯罪获得的的利益。

在美国,可以因为酒后驾车而被逮捕,并在档案列入个人记录。在酒后驾车的第一次的情况下,除了罚款,可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监禁。如果驾车许可证被吊销后继续酒后驾车,将被处以罚款500元或监禁一年。在德国,司机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0.03%奖杯罚款,超过0.05%,吊销驾车许可证1个月。此外,驾驶员还要通过监测180天观察。在不允许喝酒的监测期间,违反监测规定的将面临终身无驾驶资格的重罚。

英国“危险”的理解很广泛,其刑法典中有如下规定:“危险的”是指“对任何人造成伤害的危险或者严重损害财产的行为”。而我国的危险驾驶罪广泛性不足,法条中明确规定了两项情节(即醉驾和飙车)为法定情节,且无“兜底”条款,这会导致一些正常人理解的危险驾驶行为无法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比如吸毒后驾驶的,显然是危险程度不亚于酒驾的危险驾驶行为,但却不能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而在日本吸毒后驾驶是典型的危险驾驶。我国的危险驾驶罪是针对性很强的立法,社会上大量的飙车和醉驾催生了本罪。从而忽略了一些本应避免的混淆不清,适用不明的问题。这应该是罪名归纳和行为类型没能保持一致的表现。

(二)危险驾驶罪出台前后的区别

1、案例一:

2010年北京长安街,一辆白色菲亚特轿车停在行车道等红灯。黑色英菲尼迪轿车从菲亚特汽车后方超速驶来,撞上菲亚特轿车引起车祸,英菲尼迪司机陈某弃车逃离现场,被撞的菲亚特轿车中有三人,两人当场死亡,一人伤势严重。警方在其家中抓获逃逸司机。

法庭宣判,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这是危险驾驶罪出台之前的危险驾驶案例,当时将其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当时并没有危险驾驶罪,可以理解为以危险驾驶的危险方法导致了严重后果(两死一伤,并负全责)。

当危险驾驶罪出台后,本案就如上文所述的第二种交通肇事罪。即陈某危险驾驶的行为是故意的,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危险驾驶行为致人伤亡是过失的,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从一重罪论处交通肇事罪。

2、案例二:

克某醉酒驾车,与肖某的车相撞(追尾),双方并未达成和解,肖某报警。血液检测后确定系醉酒驾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克某负所有责任。

因克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且在抓捕时无抗拒行为。法院审判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

即当危险驾驶罪入刑以后,比之前的相应的行政处罚多了自首情节。而且只要行为人没有逃逸行为,就可以争取自首情节,从轻处罚。这也是从其主观意识方面来判断其行为的会造成的危险性,从而在量刑上予以区分。

五、危险驾驶罪的“危险”界定

危险驾驶的案件,在车辆保有量与日俱增的现代社会已经超越了盗窃罪,成为最常见的刑事犯罪。如何正确、恰当地对“危险”进行界定,是本文的研究课题。

笔者认为应从刑法的谦抑性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运用具体犯罪情节对其“危险”进行界定,从而对可罚性进行调整,可以尽量减少刑罚的负面效应,避免滥用刑法。

危险“界定”的影响因素复杂,并不能以固定呆板的标准判定,笔者认为应考虑的的判断因素如下:

(一)行为人的驾驶能力。

1、行为人是否具备与其驾驶车辆相当的驾驶资格。

一般而言,无证驾驶说明行为人未受到系统的安全驾驶训练,未通过基本的架势能力考试,而且对其架势的机动车可能造成的危险估计不足,显然,其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较有证驾驶大。

2、行为人的既往架驶记录是否有相关的肇事记录。

有过肇事记录的行为人,特别是曾因危险驾驶定罪论处或者有多次违章纪录的行为人仍然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能起到约束,说明其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有一种漠视的态度。与有良好驾驶记录的行为人相比,其在醉酒后不能安全驾

驶的可能性更大,显然危险性较大。而且,有较多违章肇事记录的行为人,有理由认为其驾驶能较低,在危险驾驶的情况下危险程度较一般人更大。

3、其他的一些驾驶能力情况

其他的一些个人驾驶能力不同所导致的实际危险不同。比如有长期驾车经验的行为人和实习期内的行为人,做出同样的危险驾驶行为,虽然在法理上应做出同样的判断,但在实际上可以相信后者的危险性会更大。

(二)行为人的身体意识状况。

应考虑到驾驶人的年龄,状态,身体健康程度都会对其驾驶的状况产生影响。

比如醉酒驾车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而行为人的醉酒状况认定的标准目前只有一个,即检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标准即为醉酒。

但是实际上不同人的酒精耐受程度是有差异的,甚至差距很大。有的人少量饮酒就会影响意识行为,而有的人达到酒精含量标准的,意识还很清醒,并没有影响其行为,或是影响并不大。

单纯以客观的标准去界定实际的危险有待商榷,虽说这样的统一标准方便执法取证,利于法律适用统一,防止执法权力的滥用,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如果行为人酒精含量超标,但其行为能力不受影响,那么在驾驶车辆时,其行为不具有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即没有对法益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对其定罪其实是对其人身权的侵犯。

(三)驾驶车辆的类型和车况。

1、驾驶车辆的类型

首先,驾驶汽车与摩托车的危险性差别不言而喻,其次客车与货车的危险性显然不同。

客车按其乘坐人数和其私人或公共性形成不同的危险性。如果公交车司机在正常营业时醉驾或飙车,其危险性不亚于携带着炸弹乘公交车。

货车按其装货类型数量产生不同的危险性。满载甚至是超载的货车,惯性极大,危险行驶时行为人难以正常的操控车辆,危险较空车行驶大。而一些货物特殊的货车,装载易燃、易爆甚至是放射性物质的车量,其发生事故后造成的危害极大。

2、驾驶车辆的车况

如果行为人驾驶的车辆性能有问题的,危险驾驶后果就更严重,危险性较正常的运行良好的机动车大。车况因素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因为车况可能是发生事故的核心原因。一些报废车辆在正常行驶时都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更不用说在醉驾或飙车的情形下了。

(四)驾驶路段的交通状况。

如上文所述,道路既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也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道路上车辆及行人的多少和公共财物的价值影响其行为的危险后果。道路上车辆和人员越多,公共财物的价值越大,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就越高,就越是要求驾驶人员谨慎驾驶。在这种情况下,危险驾驶的应予以更严格的界定。

特别是在少年儿童常出没的地方,如学校,公园等,由于少儿的注意能力较差,不能及时的躲避危险,更易造成交通事故。而且少儿的身体未发育成熟,极易产生更大的伤害。

六、结语

危险驾驶罪的产生背景需要法律更效率的发挥作用,而疏忽了法律的严谨性,因此本罪在适用时需要对“危险”进行合理的界定,从而既能达到预期的遏制醉驾、飙车,又能避免法网大开,滥用刑法。综上研究所述,笔者认为界定“危险”的核心要素在于(一)行为人的驾驶能力。(二)行为人的身体意识状况。(三)驾驶车辆的类型和车况。(四)驾驶路段的交通状况。

参考文献

危险驾驶罪

关于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并规定其刑事处罚为拘役并处罚金。笔者就该罪的司法认定及其刑事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认定主观形态:“隔夜醉驾”不能客观归罪。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一般认为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表现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明知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不顾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并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存在。就违反交通法规而言,机动车驾驶人是明知故犯,表现为一种直接故意,就因其自身行为而造成的对公共交通秩序的危害和由此而形成的危险状态而言,机动车驾驶人则表现为一种放任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由于我国目前认定醉酒的标准是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标准,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前一天晚上由于饮酒过量而致使第二天早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并达到醉酒标准的驾驶行为应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这既涉及到机动车驾驶人的认识因素,又涉及到机动车驾驶人的意志因素。一般而言,在上述“隔夜醉驾”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认识不到自己是在醉酒驾车的,即驾驶人正常驾驶车辆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的,不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有客观归罪之嫌。但是,如果驾驶人明知自己仍处于醉酒状态而执意驾驶车辆的,则应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追逐竞驶及其情节恶劣的认定。何谓追逐竞驶?查现代汉语词典,追逐的意思为“追赶”,竞为“竞赛、竞争”。追逐竞驶就是驾驶车辆相互竞赛、追赶。就刑法意义而言,笔者认为追逐竞驶的特征有二:一是超速驾驶,这是形成追逐竞驶的前提条件;二是有不顾他人和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竞赛性超速驾驶、追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当如何认定?这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晰。目前,结合实际,笔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1.因追逐竞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2.追逐竞驶车速达到或超过行驶路段的规定车速的1.5倍的;3.在闹市区或车流量较大的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阻塞半个小时以上的;4.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因危险驾驶而构成其他犯罪的认定与处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浅析危险驾驶罪入刑的情节限制及意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833727390.html, 浅析危险驾驶罪入刑的情节限制及意义 作者:冯志恒 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23期 【摘要】通过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本罪是过失犯罪,同时又是危险犯罪。实践中应以危险结果的有无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行为危害显著轻微的不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设置较轻,是对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程度上的延伸,改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能仅依靠本罪。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过失犯罪危险犯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我国在刑事立法上第一次引入了危险驾驶罪,认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该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一经设立便在各地引起了一场打击“醉驾”的热潮,但是针对该罪也存在各种争议,本文拟就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该罪是否存在一定的情节限定这两方面进行研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 一个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主要取决于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产生的法益侵害结果的主观态度,判断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可以从本罪所侵害法益、本罪的法定刑设置两个方面来入手。 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即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在公共道路环境下的生命财产等权益的安全。对于该法益的保护,刑法上还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同样是危害到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主观上对此危害后果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则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对此危害后果持反对的心态,但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则属于交通肇事罪。现在刑法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假定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的行为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危害,且追求或者放任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那么这样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危险犯,不需要发生对人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法益实际的侵害结果,只要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危险状态,就已经构成犯罪,因此以故意的心态实施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行为,就既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此,根据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对行为人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但是另一方面,即便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已经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远远高于危险驾驶罪仅为拘役的法定刑,同样是在公共道路交通环境下,对于行为人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要轻得多,这样的结论显然背离了立法者希望通过新法来改善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现状的立法本意。

危险驾驶罪罚金标准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罪罚金标准是怎样的无限额罚金制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倍数罚金制。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危险驾驶罪的人来讲,法律规定的处罚是处拘役,并处罚金。而这里并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标准是多少,这让很多人都感到疑惑。 下面,带来危险驾驶罪罚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这里的罚金是需要按照《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确定的,而具体的罚金数额则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1.无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倍数罚金制。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之具体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之具体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其中“追逐竞驶”、“道路”、“醉酒”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需要做进一步解读,以保证“危险驾驶罪”的准确司法适用。 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居世界前列,其中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是人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鉴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一、飙车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飙车”是公民对高速危险驾驶行为的俗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飙车行为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该条中特别使用了“追逐竞驶”一词,因此需要注意并非日常所有的“飙车”行为均纳入刑法,两者具有一定差异。 首先,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该条并未使用“公路”,证明追逐竞驶行为不一定局限于通常的街道、公路、高速路等。该条文中的“道路”应当解释为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追逐竞驶的区域扩大为“道路”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迅速,许多非“公路”性质的道路其路况标准也在提升,为追逐竞驶提供了条件。虽然目前“飙车”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公路上,但不排除以后该类行为会发生在非公路上。我国许多高校校内的道路和城市公路相连接,车辆可以较为方便地进入校园,而高校校园又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在校园内追逐竞驶其威胁较之在公路上更大。同时,类似的还包括许多单位道路、社区道路、“限行”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发生在校园内、施工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往往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及时处理,从立法与司法角度讲,使用“道路”对我国交通刑事法规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追逐竞驶”行为不等于“高速行驶”。高速危险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其可以在没有追逐竞驶对象的情况下单独完成;而追逐竞驶则必须要求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至于驾驶者之间有无事先的意思联络在所不问。如数名司机商定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玩“飙车”,如果在有意思联络和追逐竞驶状态下,且情节恶劣即可以按照本罪处罚。而通常的追逐竞驶者并没有与追逐竞驶对象的意思联络,我们认为只要驾驶者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而采用违反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方法实施且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追逐竞驶”。要严格限定追逐竞驶的行为模式,并不是所有高速行驶的车辆均构成本罪,以免造成打击面过大。 再次,追逐竞驶行为须“情节恶劣”。并非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都以犯罪论处,还必须考虑行为人所处的环境、潜在的危险性、行为人心态等情况。若驾驶员以高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主观上并没有刻意追求超越其他机动车的意思,但由于车速快客观上形成了“追逐竞驶”的状态。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由于主观恶意很弱,并且加之所处环境并没有对其他法益造成紧迫危险,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另外,由于车辆运送紧急病人、处理特殊紧急事务等情况也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各种因素,不应一概以犯罪论。 二、醉酒驾驶行为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醉驾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 首先,对“醉酒驾驶”的理解。目前法律中所认定的醉酒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确定,而是依赖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

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doc

发电单位 七师教育局签批盖章 许晋林 等级急·明电师教发电〔2016〕20号师机号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 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 各团教育科,高级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曙光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公交管〔2016〕8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学校及幼儿园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要通过晨会、班会、家长会、安全专题教育会等形式,要充分利用板报、橱窗、广播、短信、微信及告家长书等传播媒体认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实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学校及幼儿园要经常提醒学生及家长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不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乘坐超员超载的车辆、不乘坐法律禁止乘坐的车辆。 学校及幼儿园要每天安排人员在校(园)门口及附近负责学生上下学交通组织管理工作,发现非法营运车辆接送本校(园)学生的,要及时坚决制止、拍照取证登记、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和上级领导。要积极主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在

上下学的重点时间段加强校园周边交通执法管理,特别是加大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违法停车、违法鸣号、超员、非机动车乱骑行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校园周边非法客运车辆专项整治,维护良好的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环境,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请各单位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所属中小学及幼儿 园的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要把《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打印张贴在校(园)门口显著位置,并把贯彻落实情况电子版于4月20日前上报师教育局。 师教育局联系人:xx 联系电话: xxx 邮箱:xxx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 七师教育局 2016年3月28日附件: 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 案例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校车安全管理协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范本(2017最新)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833727390.html,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范本(2017最新) 核心内容: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那么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形时,律师应如何从法律角度为其辩护,保护其最大的权益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接受(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14XX号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陈群律师担任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学习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判例及福田区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仔细查阅了本案的两本卷宗(诉讼文书卷和诉讼证据卷),研究了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深福检公二刑诉[2011]8XX 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又出席法庭,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及对被告人的发问,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控方证据进行了质证,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并经法庭质证,辩护人现依法提出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主观要件是一时疏忽、过于自信 被告人是有正当职业、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中年人,一向本分守法,根本没想过自己会因为饮酒而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 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小、特意过了四五小时才开车回家。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2、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从来就没有交通违章过,更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主动交待案情,毫无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

犯危险驾驶罪最轻判多久

犯危险驾驶罪最轻判多久 危险驾驶罪最轻判1个月拘役。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来看,在我国行为人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一般是处拘役,同时还要并处罚金。但因为对拘役刑的刑期一般规定为1-6个月,所以对于犯危险驾驶罪的,通常就是在1-6个月之间判处拘役。 一、危险驾驶罪最轻判多久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情形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设置和运用,我们认为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 (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

(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 (4)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 (5)积极赔偿损失的。 现如今可以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已经增多,不仅仅再是之前的醉驾和飙车两种行为了,如果校车有严重裁员或者超载行为的,那么也可以认定校车司机构成此罪。而要是因此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的话,则一般不会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而是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此罪的量刑标准来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来源: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02日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醉驾入刑”的震慑以及有关部门的打击下,部分群体的危险驾驶行为有所收敛,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驾驶者以身试法,醉驾行为不降反升,尤其是今年入夏以来,威海市已连续发生数起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一、醉驾案件上升趋势明显且高位运行 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威海市判决生效的醉酒驾驶案件共1455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2.4%;犯罪人数1455人,占同期犯罪人数的16.5%。2011年仅为45件,2012年、2013年分别上升到475件、508件,各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3%、24.9%。今年前7个月已达427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31.3%,同比上升48.9%,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1. 从发生地看,荣成70件,占4.8%;文登137件,占9.4%;乳山533件,占36.6%;环翠360件,占24.7%;高区169件,占11.6%;经区186件,占1 2.8%。乳山发案数量多,与公安机关的查究力度大有一定关系。

2. 从身份看,本地人1154人,占79.3%,外地人301,占20.7%。其中,农民在被告人占第一位,共376人,占25.8%;其次是个体工商户,共325人,占22.3%;无业人员居第三位,共297人,占20.4%;工人272人,占18.7%;国家工作人员人数最少,为7人,占0.5%。 3. 从年龄看,大部分在35岁以上,共1014人,占69.7%;26岁至35岁的317人,占21.8%;18至25岁的124人,占8.5%。 4. 从性别看,被告人绝大部分为男性。男性共计1446人,占99.4%;女性9人,占0.6%。 5. 从文化程度看,被告人绝大部分学历偏低。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939人,占64.5%;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377人,占25.9%;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139人,占总人数的9.6%。 6. 从驾驶的机动车类型看,主要为摩托车和小轿车。摩托车604辆,占41.5%;轿车512辆,占35.2%;农用车84辆,占5.8%。在不同区市,各类车型所占比并不相同,其中乳山摩托车所占比例最高,为75.2%,环翠、文登、荣成的比例也较高,分别为30%、29% 和28.2%,高区和经区相对较低,分别为15%和6%;文登区和环翠区农用车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3%和10%。 7. 从被查获的方式看,醉酒驾驶行为多伴有交通事故,多因发

危险驾驶罪答辩状

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某某律师担任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一系列工作;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第一、被告人某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被告人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被害人报案,没有离开或者试图离开,而是选择在现场等待,直到民警到场将被告人控制起来。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隐瞒、逃脱现象,其行为应当以自首论,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其次,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某某做事一向低调、谨慎、从不贪杯,其更无“主动”犯罪的动机。因被告人受朋友极力邀约,碍于情面,不好推却只得略饮几杯。被告人因考虑到晚上路上行人较少,且吃饭地点离家较近,认为自己谨慎、低速驾驶应该不会出现问题。当然,被告人的过于自信不能成为无罪的辩解理由,但是被告人无意触犯刑律的犯罪动机至少可以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再次,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从未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从案发至今,被告人能够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

关交待自己的醉驾行为,并积极和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对其进行了超额赔付,说明被告人在案发开始即已充分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 罚。 第二、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 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为人老实本分。距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从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人真诚悔罪,深感自责和内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第三、被告人积极给受害人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与受害人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这一点也请法庭予以考虑。 第四、建议人民法庭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 1、被告人今年62岁,血压一直较低,不时眩晕、胸闷、心慌,易诱发脑梗;被告人父亲今年82岁,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一直跟随被告人生活;被告人儿子今年29岁,因身体不好至今未娶,且不能坚持上班,一直也跟随父亲生活。被告人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判决被告实刑,家庭将面临瘫痪状态。这不仅有碍于对被告的改造,也与当前倡导的和谐社会理念相 悖。

2019年最新的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2019年最新的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一、2018年最新的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正式入法。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1、有严重超员、超载或都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

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驾被抓后的处理流程 一般流程是统一交给侦查大队的醉驾处置中心――验血、体检、做笔录――移送至侦查大队的预审中队――检察院――送至法院。 我国刑法与交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均对危险驾驶行为 给予了处罚,其中刑法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判处拘役;交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危险驾驶,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 在很多人的眼里,在有危险驾驶行为的同时还造成了严重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样的情况下是认为同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也就需要对行为人进行数罪并罚。但其实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此时是依照处罚较重的来定罪处

酒驾案例1

酒驾案例 陈某,某工作室舞蹈指导。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英菲尼迪交通肇事案主角陈家因酒驾超速酿成多车相撞并致两死一伤。2011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家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民事赔偿要求。 主要事件 2010年05月09日晨5时35分许,北京长安街祁家园路口南,一辆白色菲亚特轿车因红灯正常停止在行车道上(头南尾北),车内载着幸福的一家三口,一辆639路公交车正从垂直车道上正常左拐而来(由西向北)。 此时,一辆日产黑色豪华英菲尼迪轿车从菲亚特轿车后飞速驶来(交警目前尚未公布肇事车车速,据目击者估计不低于 100Km/h,而事发地段限速60Km/h),径直撞上了菲亚特轿车,使其转了三圈以后在20米开外才停止下来,菲亚特车被强大外力挤压严重变形,两厢车都成了一厢车,方向盘已经没了踪影,车内已经没有任何空间。英菲尼迪随后又全速撞上了正在左拐的639路公交车后才停止。 肇事的英菲尼迪司机却弃车逃离了现场。菲亚特轿车司机陈先生,清华大学本科、硕士毕业,某公司中层管理者.颅内弥散性损伤后于朝阳医院不治身亡。妻子王小姐,北大本科毕业,普通职员,内出血,胸部骨折,双腿粉碎性骨折,目前武警总医院医生在尽力抢救。双胞胎中的小女儿,颅内弥散性损伤,后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派出警力迅速赶赴现场并成立了专案组。通过向目击者了解案情,询问乘车人,并兵分三路追拿肇事司机陈某。15时17分,陈某返回住所后被民警抓获。陈家逃逸的原因,据猜测是为了消灭酒驾或醉驾的证据。因为酒驾或醉驾,不光同车人是同样要承担责任,肇事者面临的刑罚会加重很多。等消灭了证据以后再被抓,肇事司机受到的刑罚会被减轻,其他三个乘客也可以因此逃脱法律的制裁. 肇事车内,还静静的躺着三瓶价值不菲的洋酒,似乎代表肇事者及其同伙公然挑衅着警察、受害者,以及所有的善良民众! 公开庭审 2011年5月17日上午,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陈某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民事赔偿要求。据了解,5月17日下午,陈家酒驾案即英菲尼迪车肇事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一审判决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备受各方关注的北京长安街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于2011年5月2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因酒驾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庭宣判,陈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6万余元。 随后陈某与代理律师表示要提出二审上诉。 庭审阶段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刘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刘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阅读了本案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且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的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及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酌情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形相对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首先,从主观上讲,做事一向低调、谨慎的被告人从不贪杯,其无主动犯罪的动机。其次,从客观上讲,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未给社会造成特别巨大的危害,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被害人文一报警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处理,与被害人文一达成了协议,履行了赔偿支付义务,并赔偿了对公共财产造成损失。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四、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悔罪态度表现较好,请求给与从轻处罚。 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遵纪守法,为人老实本分,距离本案案发时,被告

人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属于初犯。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自愿认罪,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一直都是配合调查,并积极悔改,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被告人已经尽力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一方面积极赔偿对公共财产造成的损失,一方面与被告人积极沟通,达成了协议,并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项,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六、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首先,被告人作为家中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其与其父亲一样都是退伍军人,其父亲从西藏退役后,身体一直不是很好,需要得到被告人的照顾;由于今年疫情导致的经济不景气,被告家庭的已有债务更需要被告人积极投身社会生产生活之中。如果此时判决被告实刑,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仅有碍对被告人的改造,让一个原本十分温馨的家庭处于混乱的状态,也与当前大力提倡的和谐社会理念相悖。 其次,刑法第72条,74条的规定,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刑法的精神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犯罪,在于维护,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真诚悔罪,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切实感受到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宽厚,全社会对醉驾行为的高度关注,已经让被告人深感自责和内疚,无需再通过羁押来强制改造他。

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2011-5-17 14:47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人民法院报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 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 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 许疏影 【内容提要】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与国家控制力减弱,社会组织力量松弱;社区服刑人员规模扩张过速,监管矫正力量相对短缺;社区服刑人员入口控制不力,威慑性设施、手段、工具有限;社区服刑人员的习惯、性格问题和不利遭遇有关。对此,我们应当适度控制社区矫正规模,推进社区发展,强化非正式控制;提升社区矫正机构专业化程度,强化司法所力量,建立必要的中间制裁机构和设施,建立基于风险和需求评估的再犯可能性评估机制来防控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 【关键词】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防控,社区服刑,即重新犯罪 在宏观层面,重新犯罪率是衡量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标准",也是评价刑罚功利效率的最终指标。在微观领域,重新犯罪率是评判社区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客观依据。对循证矫正来说,降低重新犯罪率既是各类矫正项目的追求目标,又是评判各类矫正措施有效性的标准。重新犯罪一般指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回归社会后在一定时期内再次犯罪,其特征是普通公民在自由状态下犯罪。与通常意义上的重新犯罪不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指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监管矫正期间再次犯罪,其特征是罪犯在监管状态下犯罪。因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罪犯在监管状态下又犯新罪,所以,其危害后果更为严重:这既是对正在实施的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否定,也是对监管工作、刑罚功利效率的否定,同时还是对刑罚正义价值的质疑,更是对国家执法权威性和司法裁决公信力的挑战。 目前,全国共有社区服刑人员62万多人,并且每月以1万名的数量递增。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率控制在0.2%左右,[1]这与刑释人员再犯罪比例相比,虽然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全国平均再犯率约为8%[2]),但仍为同时期在狱内服刑的罪犯再犯率的百倍以上。[3]杀人、重伤害等重特大案件也屡有发生。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既是刑罚执行的底线要求,也是检验监管矫正成效的首要标准。因此,研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状况、形成原因,并以此为依据调整社区矫正的宏观政策、设计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对策意义重大。笔者根据对2012年度浙江省发生的全部106起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和19起犯罪案件的拓展研究,对上述重大课题做出基于循证证据的回应。[4] 关于本课题的研究文献很少,所用数据是局部的、零散的,[5]以全省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为研究基础的公开报告还是一个空白。而基于局部数据的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是有问题的。同时,以前的研究视角多局限于司法本身,[6]而很少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角度去探讨。 一、调查结果 (一)案件数量 1.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与犯罪率(1/105)由表1可见,极小值(5.22)出现在春节后的3月份,极大值(78.50)出现在年度的最后一个月--12月份。再经计算得出,浙江省平均每月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为8.83起,每个月重新犯罪率均值为21.53/105。全年重新犯罪率为160/105(0.16%),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表1 2012年1月-12月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与犯罪率(1/105) ┌───┬───┬───┬──┬───┬──┬───┬───┬──┬───┬───┬───┬───┐ │月份│1│2│3│4│5│6│7│8│9│10│11│12│

醉酒驾驶悔过书

醉酒驾驶悔过书 篇一:酒后驾驶检讨书 检讨书 尊敬的单位领导同志: 您好,在此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向你们递交这份酒后违规驾驶的检讨书,首先我对自己酒后驾驶,无视纪律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向领导同志及广大人民群众表示深深地歉意。在此郑重地向您说一句:对不起~关于我此次的酒后驾驶的行为,是我犯下较为严重的错误。其中犯错的原因很多,在此我便不说出种种缘由来掩盖这个事实。事后我不断的检讨自己,深刻地认识到如下几点: 1)驾驶人饮酒后,由于酒精的刺激,会出现兴奋状态,当酒精在身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驾驶车辆时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事故的几率越大。近几年来,我国因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每年多达近万起,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触目惊心的事故现场警醒人们,酒后驾驶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 2)饮酒后的危害 (1)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 法正常控制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及转向盘。 (2)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协调配合功能发生障碍,行车中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力会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不能及时注意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在酒精的刺激下,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饮酒后易困倦,驾驶车辆行驶无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3)酒后驾车处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 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3)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日常生活中,在新闻上,报纸上看到某某地方出了交通事故,75%都是酒后驾驶导致。让我不禁感到后怕,切实的案例使我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轻则伤筋断骨,造成财物的损失。重则家破人亡,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想到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比的愧疚。也多亏交警同志及时的制止,避免了许多未然的损失。 如今,我深知自己错误,以后一定严记,绝不犯此类错误,做个一个合格的公民。望领导能够接受我的歉意,从宽处理。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 提要自2011年5月1日以来,《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已施行一个多月,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带来哪些影响,司法实践中又碰到哪些问题,以及我们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的相关规定,都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观点。 关键词危险驾驶入罪影响认罪标准行为范围 一、三个“明显”——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影响 (一)交通秩序:醉酒、酒后驾车下降明显 豍 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分别下降37.8%和11.1%。相对于醉酒驾车,酒后驾车数量的下降更为明显。从各地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浙江、上海等地的酒后驾车行为下降尤其明显,其中北京酒后驾车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下降了77.2%。可见,醉驾入罪在某程度上从法律规制层面起到了很好的威慑效果,从源头上减少了危险驾驶行为,大大改善了交通秩序。 (二)司法审判:有法可依,但疑问明显 2009年,杭州、南京等地连续发生几起交通事故,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判处结果差距较大,公众对严惩酒后驾车的呼声一浪盖过一浪。如今,修正案八的出台为醉酒驾车等危

险驾驶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弥补了法律的这一空白。但是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新的讨论也随之而来:醉驾是否一律定罪、如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对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如何确定、危险驾驶行为定罪标准如何细化、如何区别于其它罪名……可以说,这些争论能否及时解答对危险驾驶罪今后的量刑适用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影响:犯罪烙印明显 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之所以引起公众如此高度的 关注,究其原因是该规定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刑法毕竟不同于一般规定,一旦触及便会戴上一生的犯罪烙印,对犯罪行为人的人生自由以及今后的工作、生活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招考一般也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 员不得报考。另外,很多企业招聘中也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排除在外。可以说,危险驾驶行为对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二、三个“如何”——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 (一)如何把握醉驾的处理力度 对醉酒驾车行为是否应当从严关系到危险驾驶犯罪今 后的发展态势。笔者认为,对醉驾行为处理从严是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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