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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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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史(二)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是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发展史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起突出的特征。了解和研究国际私法的历史,对国际私法各类法律适用规范的产生、形成,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将会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同时,国际私法的理论学说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特别突出的地位。从十三世纪到十八世纪,国际私法经历了五百多年的学说法时期。因此,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是学习国际私法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对于学习冲突法的理论和法律规范的产生和形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理论发展史

一般认为,从十三世纪到十八世纪被称为国际私法的学说法时期。它对此后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和立法兴起奠定了基础。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国际私法规范。同时国际私法学说不仅从一般意义上为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服务,而且由于国际私法的特殊性,它还要回答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适用外国法的基本理论和指导思想。

对于国际私法学说的研究,最核心的问题在于指出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是否应适用有关的外国法律,以及适用有关外国法律的根据究竟是什么?它始终是推动国际私法向前发展的核心问题,国际私法每前进一步,都与此密切相关。

一、法则区别说时代

(一)国际私法的萌芽

公元五世纪至十三世纪之前,可称为国际私法的萌芽时期。在此期间,欧

洲南部,特别是地中海沿岸贸易较为发达。然而在法律上当时各国普遍不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例如在古希腊时代,各城邦的法律并不保护外国人的婚姻和财产。到了古罗马时期,初期延袭了古希腊的制度,只承认罗马市民的民事权利主体,外国人被视同敌人。但后来随着罗马帝国领域的扩大,发展商业贸易的需要,开始逐渐给予非罗马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采用“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另外,欧洲大陆相继出现了属人法和属地法的冲突规则。因此,我们一般认为它属于国际私法产生的萌芽时期。但这一时期是欧洲社会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时期,其属人法来源于奴隶制的种族制度,可以看作是属人优越权;而属地法是随着封建制国家地域统治的加强而确立起来的,可以看着法律的属地优越权。因此,这种规则作为冲突规则还是很模糊的,与此相联系的冲突法学说也只能从其法律适用上寻找,还没有自觉的、较明确的冲突法理论。

(二)意大利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a)

1.产生的历史背景。国际私法理论的创立通常被认为开始于十二至十三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由十四世纪后期注释法学派而完成。早在十一世世纪时,意大利北部的一些城邦国家经济逐步发展起来,各城邦逐渐形成政治上自治的城邦国家,并制定有自己的法典,称为“法则汇编”。但由于各城邦均有自己的法则,民事往来中法律冲突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各城邦国家都不愿意放弃自己的立法管辖权,因而,法学家们试图使早期的罗马法成为各城邦国家普遍适用的普通法。但由于罗马法终究是几个世纪以前留下的东西,已很难适应新的生产方式下的社会需要。许多新提出的法律问题,罗马法中都无相应的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也不够完善,必须加以注释(Gloss),这便产生了意大利的注

释法学派(Glossafore)。

十二世纪初,意大利的伊纳利古(Irnerius,1055—1130)首先在波伦亚(Bolagne)大学建立了一所法学院,从事罗马法的研究工作,对查士丁尼的《法学大全》(Corpus Juris)进行注释,这些早期注释法学派所进行的大量研究,虽对罗马法的兴起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由于其出发点的错误,未能对城邦间的法律冲突问题提出符合客观需要的解决方法,因此,很快为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rist)所代替。在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努力下,开始了探讨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律的理论和规则,并且逐渐形成了一些类似于后来的冲突规范的法则,巴拖鲁斯(Bartolus,1314-1357)的法则却别说正是后期注释法学派的杰出成果。

2.该学说的主张。巴托鲁斯是波伦亚和彼萨(Pisa)大学的著名法学教授,他在总结和吸取该时期其他学者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各城邦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则却别说”。“法则区别说”又称为“法则两分说”,即对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巴拖鲁斯将其分为人法和物法,凡是涉及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人的法则;涉及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的法则。并主张:

在巴拖鲁斯提出法则却别说之前,意大利的一些法学家也曾提出了早期的法则区别说的理论。例如阿尔德里古(Aldricus,1170-1200),主张在发生法律选择问题时应适用“更有力量更为有益的法律”或称“更好的法律”(better law),另一位学者巴尔多纽(Bladuinus),大约于1234年左右更早的提出了“场所支配行为”的法律思想,他并将程序法和实体法区别开来,主张就前者来说,应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而后者就不应该无条件地适用法院地法了,(后世学

者们曾指出:法则区别说最早还不是将实体法区别为人法和物法,而是区别为程序法和实体法,在此后才将实体法区别为人法和物法)。但人们公认,真正创立法则区别说的当为巴拖鲁斯。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他和那些先行者们不同,不在认为法院地法是特别说,因为仅从人身和领土的角度去区分什么法则是人的,什么法则是物的是不完全恰当的,而是认为在性质上具有人法或物法性质的外国特别法也可以在法院地国得到适用的。这种观点,已经从一种双边的意义上来探讨人法、物法的适用原则了,并且认为外国的人法与本地的物法之间也是存在着联系的。

3.意义。巴拖鲁斯接受了先行者们把法则区分为物法和人法的主张,但发现现实生活中并无这种纯粹是关于人的或关于物的法则,于是他便只得求助于法则词语结构的不同,来实现这种区分了。事实上这种区分也是简单机械的。例如,关于长子继承不动产的问题,若法则规定为长子继承不动产即属于人的法则;若法则规定不动产由长子继承的问题即属于物的法则。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巴拖鲁斯作为国际私法鼻祖的地位。更何况巴拖鲁斯还提出了许多冲突法规则,有些至今仍为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用。例如,他提出:第一、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必依行为地法(这是主体问题采用人的住所地法的最初思想);第二、侵权行为适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第三、关于合同的成立也应依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使用合同缔结地法,但关于合同的效力,他主张应区分为当事人预期的效力和因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效力,分别适用法律;第四、关于遗嘱的成立他主张适用立遗嘱地法,但立遗嘱人的能力适用其属人法;第五、关于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第六、程序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等。

在巴拖鲁斯法则却别说的基础上,他的学生巴尔特·乌巴底斯(Ubaldis,

1327-1400)等对法则却别说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该学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

(三)法国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

巴托鲁斯创立的“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统治达五、六百年,期间十六、十七世纪法国与荷兰的学者们虽对国际私法作出过重大贡献,分别提出了著名的学说,但仍然依法则区别说为基础,因此,它们都被称为法则区别说。

1.历史背景。在中世纪,法国在法律适用方面基本上仍采用绝对属地主义的封建制度,严重地阻碍着法工商业的发展。十六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城市已与附近的西班牙、意大利以及亚非一些国家建立了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但当时法国内陆地区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政治法律制度极不统一,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而原有的习惯法同时也在适用。北部则基本适用习惯法,而且当时的习惯法又有一般习惯法和各省的习惯法之分。因而不仅成文法和各省的习惯法之间存在法律冲突,而且各省之间的习惯法也常发生法律冲突。新兴的商人阶层要求建立一个较统一的市场的强烈要求,促使法国的法学家们来研究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2.学说的内容。在这一时期,对法国国际私法影响较大的著名人物主要有杜摩林和达让特莱。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是法国巴黎的一位著名律师,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他的主张,表现出了一种克服法律的封建性及削弱宗教法庭权力以及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各地区法律的强烈愿望。在赞同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这就是杜摩林的“意思自制原则”

(Autonomie de volonte/autonomy of will)。他甚至认为,即使当事人在契约关系中未作明示的法律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选择的某一习惯法。

杜摩林的意思自制原则顺应了当时法国新兴资产阶级工商业的要求,逐渐成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先后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用,并成为现代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制定冲突法的主要原则之一。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5条也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杜摩林同时代的另一法学家达让特莱(D’Argentre,1519-1590),是法国北部布列塔尼亚省的贵族法官,著有《布列塔尼亚习惯法释义》等书。他站在杜摩林的对立面,代表封建主阶级的利益,主张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行为均应置于当地习惯和法律的控制下,反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极力推崇一种具有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他在吸收“法则区别说的同时,进而提出了“法则三分说”,即在重申人法和物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人法与物法的“混合法则”,所谓混合法则是指即涉及到人,又涉及道物的法则,但达让特莱认为这种混合法则更接近于“物法”。他还主张,在一个习惯是属于“人”的还是属于“物”的法则发生疑问时,应该把它看作是物的法则。因此依达让特莱的法律适用理论,几乎所有的法律冲突都可以适用法院地法,这充分反映了他的封建属地主义的保守思想。

(四)荷兰胡伯(huber)的国际礼让说

1.历史背景。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荷兰的工商业经济在西欧日益强大,特别是当荷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荷兰共和国之后,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由经济,对外殖民扩张的需要,同时要求其利益在法律

上能够得到保障,冲破封建的割据状态和绝对属地主义的束缚。而当时荷兰内部有十七个省区,根据1579年《乌特来希脱条约》的规定,各省区都有行使民事立法的权力,也存在自己的习惯法体系,而法律适用上的属地原则妨碍着工商业、航运业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下,荷兰的学者们继意大利、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之后,探索适用外国法的理论问题。

荷兰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巴格多斯(Burgundus,1586-1649)、罗登伯格(Rodenburg,1618-1688)、保罗福特(Paulvoet,1619-1667)以及他的儿子约翰斯福特(Johannesvoet,1647-1714)和尤利克胡伯(Ulicus huber,1636-1694)等代表人物。他们受到法国巴丹(Bodin)和荷兰格劳秀斯(Grotius)“主权国家”概念的启迪,提出了适用外国法是由于主权国家间的“礼让”,而弥补巴拖鲁斯法则区别说适用外国法逻辑上的矛盾。他从国家主权观念出发,认为每一个主权国家是必然有排除适用外国法的权利的,但是出于商业需要,只要与本国的主权与民族利益不相违背,基于国际礼让,也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2.荷兰胡伯法律适用的“三原则”。真正全面奠定“国际礼让说”的是尤利克胡伯,他于1689年在《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胡伯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只在其本国领域内有效,但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其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作不损害本国家的主权和臣民的利益。在这三项原则中,前两项原则属于国家主权原则的范畴,第三项原则阐明了尤利克胡伯适用外国法的主张,即适用外国法的根据是“国际礼让”。

3.学说的意义。荷兰学派的这种主张提出了国际私法的一项重大原则,就

是承认或者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或者不适用外国法律,完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任何一国的法律并非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所抱的那种自然法观点,因为他们本身具有的性质,就当然具有域外适用的普遍效力。但是另一方面,荷兰学派也并非认为国家可以不顾“国际礼让”而一概拒绝赋予外国法的域外效力。荷兰学派的这种主张,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加以考虑了,这当然是国际私法的一大进步。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后来为英国学者戴西(Dicey)所继承发扬,并为十九世纪美国法学家斯托雷(Story)所因袭,使其成为英美国际私法的基石。

二、近代的国际私法学

近代国际私法的开始,大多数学者认为始于十九世纪,其主要标志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ug,1779-1861)、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Manicini,1817-1888和美国法学家斯托雷,都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主张。尽管这三位学者提出的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观点很不相同,但他们的出发点和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都有新的突破和发展,对近代各国成文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司法实践判例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一)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产生的历史背景。在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相继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之后,德国于1849年也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极大地动摇了封建属地保护主义的经济基础,适应资本主义工商业经济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逐步成为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这一时期,德国的资产阶级工商业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同欧洲其他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也时有发生,德国的多数法学家们代表进步的民族工商业者的利益,也试图改变德国后起资产阶级在欧

洲利益分配中的不利地位,提出了一种超国家的法律适用理论,即法律关系本座说。其代表人物是德国的贵族法官、杰出的历史法学家萨维尼2.内容。萨维尼是十九世纪中叶德意志著名的历史法学家,曾任柏林大学校长,作过普鲁士王朝的法律修订大臣。他于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该书共八卷,其中第八卷专门论述国际私法问题,在论述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理论时,他主张:任何法律关系依其性质都与某一特定的地域相连系,这个特定的地域就是该法律关系的“本座”(Sitz[德],Seat[英]),该类法律关系就应适用其本座所在地法。任何法律关系都有自己的本座,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其本座也不同。因此,立法者应当首先区分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并根据各类法律关系的性质找出其本座,然后依照该类法律关系的本座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萨维尼把涉外法律关系区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个不同种类,并且认为: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其本座;物是可以感知到的物质,并且必然占据一定的空间,故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而债为无体物,并且不占有空间,因而常常需要借助某种可感知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这种外观形态有两个:一个是债的发生地,一个是债的履行地。但履行地更适合表现债的外观形态,故应以债的履行地为其本座,因为它是实现债权的场所;行为方式则不论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均应以行为地为其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其本座等等。但是,如果依照上述各法律适用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违反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无法确定有关应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时,则仍应适用法院地法。

3.意义。萨维尼站在超国家的普遍主义的立场上,认为国际间存在着一

个“相互交往的由国家所形成的国际社会”,各国的法律也形成了一种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种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存在着实质的联系。萨维尼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并且认为只有这样,无论案件在何国法院审判,均能适用同样的法律,使案件得到判决结果的一致。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不仅在解决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而且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法的发展,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许多学者认为:二十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最强联系说”、“重力中心说”和“最密切联系说”等,实质上都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再现。

(二)意大利孟西尼(manicini,1817—1888)的国籍法说

国籍法说是由十九世纪中叶意大利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和外交家孟西尼提出的。当时意大利被分割为许多城邦,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治上统一意大利的要求日益高涨,孟西尼提出的法律思想正是这一时期意大利政治经济要求的反映。

孟西尼于1851年在都灵大学发表了题为《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的著名演说,把民族权力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提出了法律适用上的国籍法学说。他主张:应给于国籍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并作为国际法的基础,每个人都应适用其本民族的法律。其学说可以概括为三项原则:

第一、属地主权原则,即以公共秩序为目的的法律,应当适用于居住在该国境内的一切人;

第二、国籍原则,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应适用当事人

的国籍国法;

第三、自由原则,即物权、债权等财产法律关系,可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孟西尼的国籍法说强调国籍在确定人的身份能力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普遍作用,即国籍国法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具有普遍的域外效力,反映了意大利维护民族主权和保护居住在国外的本国移民权利的法律思想。这一主张在当时对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使不少在立法中以住所地法为属人法的国家一度纷纷开始采用国籍国法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标志着国籍法主义的诞生。

(三)英美的国际私法学

同欧洲大陆各国相比,英美国际私法的产生较晚。其直接原因有二:第一、英伦岛内实行着较为统一的习惯法。十八世纪以前的英国虽不完全统一,形成封建割据的局面,各地区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如涉及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纠纷,仍有全国较为统一的普通法(衡平法)可以适用;第二、在争取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同时,在法律适用上强调适用法院地法从而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英国的这种法律适用原则的保守态度虽然不利于对外较往,但与英国的特殊自然环境和当时的经济水平是较适应的。到了十七、十八世纪,也就是产业革命的前后,英国的工商业经济有了迅速的发展,各地区法律不统一的消极作用日益明显,特别是英格兰和苏格兰之间的法律冲突,严重阻碍着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同时,英国掠夺来的殖民地的法律制度与英国的法律更是截然不同,当时英国的涉外民事活动频繁发生,迫切要求产生相应的法律来调整。恰在此时,荷兰的国际礼让说,经美国学者斯托雷的介绍传入了英国,进一步加

速了英国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

美国由于建国较晚,而且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后,在很长一段时期经济仍然受制于英国,其北部十三州大都基本上实行的是英国的习惯法,因而没有很快产生国际私法。但是美国北部十三州一开始,就建立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而南部的农业州是有利的原料和劳动力市场,为了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美国资产阶级强烈要求国内市场的统一,但由于南部各州同北部各州法律的不同,自然的就提出了解决各州间法律冲突的问题,大法官斯托雷吸收了荷兰国际礼让说的主张,顺应了这一社会政治经济的客观要求,提出了自己的冲突法理论。

1、美国斯托雷(story)的属地法说

这一学说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北美合众国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雷提出来的。斯托雷于1834年出版了《冲突法评论》一书,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他认为:各国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绝对的主权专属的法律管辖权,适用外国法是由于国家之间的礼让。为此斯托雷提出了三项原则:(1)基于主权原则,内国对境内的一切人、物及法律行为有绝对的支配权;(2)基于平等原则,一国法律不能支配其本国领域外的人和物;(3)基于国际礼让,外国法如果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则可予以适用。这一严格的属地主义思想与荷兰胡伯的国际礼让说相比并无多少创新,但是斯托雷把“国际礼让”表述为一种国内法上的规定,从而完全否认国际礼让是习惯国际法加予国家的一种义务。斯托雷的理论非常符合当时美国国情对冲突法的要求,而被美国的司法实践所采纳,美国1934年《冲突法重述》就主要反映了该学说的法律适用思想,并为英国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所继承。斯托雷的学说被认为是英美国际私法学形成的渊源,

统治英美国际私法领域达一个世纪。

2、英国戴赛(Dicey)的”既得权说”

英国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赛(Dicey,1835-1922)于1896年出版了《法律冲突论》一书,提出了他的既得权说。戴赛主张:外国人在“文明国家”取得的权利,英国应予承认。一切法律关系都应适用内国法,只有当保护其在外国取得的权利时,才适用有关文明国家的法律。戴赛这种法律适用理论的核心就是主张,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责任,他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裁决。也就是说,法官所作的既不是适用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国法在自己国家的效力,而只不过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已经取得的权利。因此域外效力不是给外国法的,而只是给它创设的权利的。

戴赛的既得权说,是为了调和适用外国法和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而创设出来的,曾得到一些学者的赞同。美国学者毕尔(Beal)1934年主持编定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就将该学说作为其理论基础。但这一主张也受到了有些学者的批评,他们尖锐地指出:一国既然负有通过它的法院承认并执行外国法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也就负有适用外国法的义务。因为保护一项权利,就是依法确认该权利的法律效力。一项权利并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事实,而是法律的结论和作用,这是连戴赛自己也不否认的。

三、现代国际私法学

(一)现代欧洲大陆的国际私法学

1、比较国际私法学时期。进入二十世纪以来,欧洲大陆的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最大特点就是开始了比较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历

来对国际私法理论的研究,在于探询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的根据,其立足点都是本国的利益及法律思想,提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主张,这些理论或者主张往往成为一国一定时期制定和实施国际私法规范的指导原则,由此而造成了各国冲突规范的冲突。这一客观现象同样阻碍着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广泛开展,因此,许多学者都在试图消除这种冲突法的冲突,这就成为比较法学说产生的历史根源和动力。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比较法学的研究在欧洲颇为盛行,同时也涌现出了一批从事比较法研究的学者。其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芮拜尔(Rabel)、拉沛(Reape)、劳瓦达(Lewald)法国的莫里(Maury)和匈牙利的萨瑟(Sz’aszy)。其中以芮拜尔和萨瑟的学说最有代表性和贡献最大。

德国学者芮拜尔于1945年—1948年间出版了四卷本的《冲突法比较研究》,被奉为比较法学派的经典巨著。该著作的主导思想是,应当采取比较的方法,研究各国独特的国际私法规则,特别是冲突法制度,比较它们之间的联系、区别、得失、优劣,尔后通过条约的形式使各国不同的冲突法规范一体化。这一学说对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特别是欧洲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具有很大的启迪作用,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缔结统一的冲突法公约在理论上提供了巨大的帮助。

匈牙利国际私法学者萨瑟于1974年出版的《西方国家、社会主义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法》一书,对不同类型国家冲突法的内容,法律传统以及历史发展进行了详细的比较研究,使我们能够比较清楚地看到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冲突法制度的不同与联系,是研究不同类型国家国际私法制度的可资借鉴的成果。

2、国际私法的革新改良时期。二十世纪初期,欧洲的国际私法学者主要通过比较的方法研究冲突法规范,来弥补传统冲突规则的机械性和僵化性所带来的弊端,从而促进了统一国际私法条约的大量出现。二十世纪中期以来,无论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还是欧洲大陆发系国家,都出现了一股抨击和批判传统国际私法冲突规则的潮流。如1932年美国学者卡弗斯(Cavers)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法律选择问题的批判》,德国学者可格尔(Kegel)1964年发表的《冲突法的危机》等。在批判的同时,他们并不是完全的否定传统的冲突规则,而是主张对国际私法进行革新、利用和改良,采取积极的态度对传统国际私法进行弥补、充实和完善。其中较有影响的学者主要有美国的卡弗斯,法国的巴蒂福(Batiffol)、德国的可格尔、意大利的维塔(Vitta)、比利时的汉诺蒂奥(Hanotiau)、希腊的弗郎西斯卡基斯(Francescakis)等。

巴蒂福是法国当代著名的国际私法学者,他于1956年出版了《国际私法之哲学》一书,提出了他的法律适用理论。他主张:冲突法就是在尊重各国法律制度独立性的前提下,协调不同国家在发生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巴蒂福的主张被称为冲突法适用的“协调论”。1

弗郎西斯卡基斯是希腊当代著名的国际私法学者,他于1958年发表了《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书中,提出了“直接适用法的理论”。他认为一国为了维护国家的社会经济利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某些特殊的社会关系。这些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可以撇开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法律”。这种法律规范

1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76页。

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2由一国制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直接用于调整某些种类的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从表面上看来它带有片面性,因为法律的制定者立法的宗旨是维护自己的民族国家利益,但是它同冲突法相比,在一定情况下其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要好的多。原因是这种直接适用的法律就是专门为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而冲突规范选择的某个国家的实体法,立法者则完全没有考虑它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

(二)现代英美的“公平需要说”、“本地法说”和“政府利益分析说”

1、英国戚希尔(Cheshire)和莫里斯(Morris)的公平需要说。戴赛以提出既得权说而成为英国早期国际私法学界的代表人物,而戚希尔(Cheshire)和莫里斯对英国现代的国际私法有重大贡献。特别是莫里斯,继承了戴赛的工作,1949年至1974年间,担任戴赛《法律冲突论》一书的主编,并在1980年最后修订该书时发展了戴赛的学说。提出英国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外国法,是为了在当事人之间维持公平,保护双方利益,而不是为了对外国国家表示礼让或鼓励有关国家适用英国法。比如在战争时期,当考虑案件的公平需要时,外国法被适用是毫无疑义的,而礼让说与适用敌国的法律却是格格不入的。这一学说对现代英国国际私法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2,美国库克(Cook,1873—1943)的本地法说。斯托雷的属地法说虽在早期统治着美国国际私法领域,但他的学说仍然没有摆脱国际礼让说的束缚,现代学派不仅抨击礼让说,而且要求抛弃英国戴赛的既得权说。

美国现代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库克(Cook,1873——1943)于1942年出版了《冲突法的逻辑学和法律基础》一书,主张应当抛弃(包括国际礼让

2同上,第77页。

说,既得权说在内的)传统理论,强调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适用的是本国法,而非外国法,即令在某些情况下适用外国法,也不过是将外国法合并到本地法中加以执行而已。不承认外国法所赋予的既得权。因此也有的学者把库克的法律适用主张称为吸收论或合并论。

库克顽固的强调,法院永远只是执行自己的法律。他的学说被认为是现代英美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基础,其观点在美国1971年出版的第二部《冲突法重述》中得到体现,对美国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库克的学说使国际私法的理论更趋保守,也有学者对其提出了尖锐的批评。

3、美国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柯里将自己曾经发表的论文收集整理在一起,于1963年出版了《冲突法文集》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他强烈地抨击了传统的冲突法制度,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看成是不同国家间利益的冲突,他认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他将法律冲突区分成“虚假冲突”与“真实冲突”。指出如果法律相互冲突的两个州或多个州中只有一个州具有正当利益,而其他州无正当利益时,这种冲突就称为“虚假问题”或者“虚假冲突”。而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州在某类民事关系中都具有正当利益而且这些州的法律规定相互冲突时,则就是法律的真实冲突3。进而,柯里主张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时,法院应当分析案件与那一州或国家有正当利益来确定其应适用的法律。柯里的政府利益说针对法律冲突提出了法律适用的三点原则:第一,凡与涉外民事案件无切身利益的法院应当适用那些有切身利益国家的法律;第二,如果有切身利益的国家中有一

3参阅韩德陪、韩健著《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第121-125页。

个是法院地国,则应适用法院地法;第三,如果有切身利益的均为两个外国国家,可以适用法院地法或法院认为应适用的有关外国的法律。由此可见,它实质上是扩大了法院地法的适用范围。对此,有的学者评价这一学说是现代国际私法的一场“革命”,有的学者则认为这是国际私法的“危机”。

(三)美国富德(Fuld)的“最密切联系学说”

1.该学说产生的历史背景。20世纪初期,欧洲的国际私法学者主要通过比较的方法研究冲突法规范,来弥补传统冲突规则的机械性和僵化性所带来的弊端,从而促进了统一国际私法条约的大量出现。二十世纪中期以来,无论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还是欧洲大陆发系国家,都出现了一股抨击和批判传统国际私法冲突规则的潮流。如1932年美国学者卡弗斯(Cavers)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法律选择问题的批判》,德国学者科格尔(Kegel)1964年发表的《冲突法的危机》等。在批判的同时,他们并不是完全的否定传统的冲突规则,而是主张对国际私法进行革新、利用和改良,采取积极的态度对传统国际私法进行弥补、充实和完善。其中较有影响的学者主要有美国的卡弗斯法国的巴蒂福(Batiffol)、德国的可格尔、意大利的维塔(Vitta)、比利时的汉诺蒂奥(Hanotiau)、希腊的弗郎西斯卡基斯(Francescakis)等。

巴蒂福是法国当代著名的国际私法学者,他于1956年出版了《国际私法之哲学》一书,提出了他的法律适用理论。他主张:冲突法就是在尊重各国法律制度独立性的前提下,协调不同国家在发生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巴蒂福的主张被称为冲突法适用的“协调论”。

弗郎西斯卡基斯是希腊当代著名的国际私法学者,他于1958年发表了《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书中,提出了“直接适用法的理论”。他认

为一国为了维护国家的社会经济利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某些特殊的社会关系。这些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可以撇开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法律”。这种法律规范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由一国制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直接用于调整某些种类的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从表面上看来它带有片面性,因为法律的制定者立法的宗旨是维护自己的民族国家利益,但是它同冲突法相比,在一定情况下其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要好的多。原因是这种直接适用的法律就是专门为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而冲突规范选择的某个国家的实体法,立法者则完全没有考虑它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

2.最密切联系说的内容。20世纪中期,在美国冲突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出现抨击传统法律适用原则的浪潮下,各种改良法律适用原则的主张纷纷出现。1980年,英国国际私法学者韦斯特勒克()在其所著的《国际私法论》一书中就提出了“最真实联系的概念”。1954年美国纽约首席大法官富德(Fuld)在“奥廷案”(Auten V.Auten)中首次采用该学说解决了一起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从而引起了冲突法理论学界的广泛研究。富德在审判报告中使用了“重力中心地”()和关系聚集地的法律用语确定了准据法,但未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和理论。1963年,富德在“贝可可诉杰克逊”侵权一案中,进一步发展了该理论,明确指出: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是在解决某个特定问题时具有最大利益的那个州的法律。此后,美国法学家里斯(Recse)对美国各州的法律适用实践进行了分析,在1971年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为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了理论性的总结,他在《冲突法重述》中指出:在选择某一法

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哪一地域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关系,就以该地域的法律为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这一司法原则在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的确立,标志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形成。

3.最密切联系学说在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中的表现。虽然现代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该原则,但接受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程度有所不同:第一,将其作为基本原则适用于冲突法的所有领域。如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法规》第一条就规定:“与外国有联系的事实,在私法上,应以与该事实有最强联系的法律裁判。本联邦法律所包括的法律适用的具体原则,应认为体现了这一原则。第二,将其作为补充性法律适用原则。只列举少数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情况。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5条的规定。第三,最密切联系原则仅适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

4.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应用。在立法方面我国明确的采用该原则。如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45条,148条;1999年的《合同法》第126条等。此外,1988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对该原则的适用作了扩大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182条)。第二,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住所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183条)。第三,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所地为准(185条)。第四,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

国际私法第二次任务(新版)

国际私法第二次形考任务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A具有双重国籍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B.多重 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我国将()作为法人属人法。法人登记地 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具有中国国籍 解放初期,我国对在华外资企业国籍的认定采用()。资本控制说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特别认许制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外国法人以其()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A. 注册登记地 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B.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19世纪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船旗国法 国有化的法令发生效力时,对位于境外的内国人的财产主张不承认其效力的学说是()。A。刑法性法令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 日本女子穗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西安市男子张军在东京结婚。婚后感情失和,张军遂在西安市起诉离婚。该案适用()。中国法律 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法 根据我国法律,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

国际私法形考二

一、单选题 1.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D)。 A.收养人属人法 B. 法院地法 C. 被收养人属人法 D. 收养成立地法 2.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C)。 A. 归被继承人旁系亲属所有 B. 归慈善机构所有 C. 归国家所有 D. 归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密切的人所有 3.《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B)。 A. 排除反致、排除转致 B. 排除反致、允许转致 C. 允许反致、排除转致 D. 允许反致、允许转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A)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 多重 B. 不同 C. 相同 D. 无 5.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C)。 A. 13世纪 B. 17世纪 C. 19世纪 D. 18世纪 6.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原则是(C)。 A. 遗产所在地法 B. 分割制 C. 同一制 D. 合并制 7.关于涉外扶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适用(C)。 A. 被扶养人的属人法

B. 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C.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D. 扶养人的属人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B)。 A. 船舶所在地法 B. 船旗国法 C. 行为地法 D. 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 9.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D)。 A. 戴西 B. 库克 C. 巴托鲁斯 D. 萨维尼 10.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C)。 A.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 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C. 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D.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11.《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B)继承制度。 A. 区别制 B. 同一制 C. 分割制 D. 共同制 12.我国将(D)作为法人属人法。 A. 法人登记地、法人主营业地 B. 法人住所地 C. 法人主营业地 D. 法人登记地 13.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D)。

第二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第二节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三节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产生的背景: ——外国人从权利客体到成为权利主体。 古代对外国人法律人格的否定 只有本国人有资格享有本国法律给予的利益而成为权利主体。 ——外国人成为权利主体,根据什么法律行使权利? 法律冲突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传统国际私法学说 意大利巴托鲁斯 法则区别说杜摩兰意思自治理论 法国达让特莱 国际礼让说美国的斯托雷 (荷兰胡伯)既得权理论英国的戴赛 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1、产生背景 经济:各城邦之间有了商业交往。 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习惯法—法则。 冲突:罗马法(普通法)与城邦法之间 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 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理论背景:后注释法学派对法则区别说的引导 ?前注释法学派:对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民法大全》进行字面上的注释。 ?后注释法学派:由原来注重字面含义的解释转换为关注法律事务中的具体问题。因此,它是通过解释罗马法解决新问题的注释法学派的第二阶段。它不只是研究罗马法本身,而是把罗马法与现实生活结合,提出新的理论。 2、代表人物巴托鲁斯(Bartolus 1314-1357) 3、内容 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问题入手,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 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 “人法”是属人的,不但适用于管辖领土内的属民,也可以随人适用于域外。 “混合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提出许多重要的法律选择规则: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依属人法。 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 合同的成立,依缔约地法。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 “令人厌恶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等。 4、意义 (1)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学说,标志着国际 私法的产生。 (2)突破了封建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了 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找出 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3)该学说所创立的某些冲突原则对以后 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至今仍为世界各国所采纳。

2010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英美普通法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B ) 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B.冲突法 C.程序法 D.自然法 2.目前已知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最早的成文法,在欧洲大陆当数(A ) A.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B.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 C.公元653年完成的唐代《永徽律》 D.公元565年完成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3.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1804年《法国民法典》采用的立法模式是(B ) A.专章专篇式 B.分散立法式 C.单行立法式 D.法典化 4.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是(B ) A.唐朝的《永徽律》 B.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 C.1986年《民法通则》 D.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5.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一本题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提出(C ) A.优先选择原则 B.政府利益分析说 C.本地法说 D.法院地法说 6.《民法通则》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这是一条( B) A.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B.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D.双边冲突规范 7.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 D) A.中国法律 B.行为地法律 C.法院地法律 D.定居国法律 8.“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这一冲突规范属于( A)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D.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9.美国学者凯弗斯主张法律适用应改变只作“管辖权选择”的传统制度,而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这种“结果选择”的理论最早出现在1933年的(C ) A.《现代罗马法体系》 B.《法律冲突法》 C.《法律选择过程批判》 D.《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 10.在对待外国法不能查明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美国法院在确定不能查明的外国法为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等)法律时,采取的做法是(B )

《国际私法》

期末作业考核 《国际私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血统主义血统主义是以父母的国籍决定出生婴儿的国籍而不问出生地何在的法律原则。其中,依父亲的国籍决定婴儿的国籍者,为“单系血统主义”(又叫父系血统主义),以父母双方任何一 方的国籍决定婴儿的国籍者,为“双系血统主义”。目前,以纯血统主义原则决定婴儿国籍的国家为数甚少,大多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办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即如此。 2.旗国法旗国法是指船舶、航空器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旗国法常用于船舶、 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3.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①凡被认为是违反公共秩序的作品,就不再受版权法保护。 “公共秩序”的含义在国际上是不确定的,在不同国家(主要是西方国家)的不同情况下,对它可能有 不同解释。对违反公共秩序的作品的一般解释是:有意欺骗公众的作品,低级下流的作品,诽谤他人的 作品,蔑视法律的作品,等等。在有些国家,也包括蔑视某种宗教的作品。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整个作 品仍享有版权,但作者如果行使版权中的某一项专有权,就会违反公共秩序,法院也可能对他的这项特 有权利予以限制。 4.跛脚婚姻跛脚婚姻,又叫跛行的婚姻,即在一个国家有效而在另一个国家无效或者解除的 婚姻。由于跛行的婚姻的存在,就可能出现一个人可以在不同国家的两个以上的配偶维持着所谓“一夫 一妻”制婚姻的奇怪现象。这样,势必违背一个国家的公共秩序、风俗、伦理道德,也使涉外婚姻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 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除 了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这两个主要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此外,一般 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也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有哪些?《1994年关贸总协定》以货物贸易协定的形式规定 一成员方必须主动给予关贸总协定其他成员方无条件的、永久的、普遍的、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但是,随着世界经济集团化、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发达国家和

国际私法之发展史,代表人物

国际私法之发展史,代表人物 (有可能会在填空题出题) 简练版: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 1、中国唐朝《永徽律》 2、欧洲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3、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4、1804年有《法国民法典》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一)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 1、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其历史大致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 2、泛美会议 3、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 (二)统一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 1、首推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它是目前国际上一个非常有影响的从事私法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其次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三、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是意大利人,巴托鲁斯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法国人,杜摩兰 2、法国法学家,让特莱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代表人物:胡伯 (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德国人萨维尼,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五)英国的既得权说 ★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 (六)库克的“本地法”说:美国法学教授库克

详细版: 中国唐朝《永徽律》中有“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样的冲突规范。 在欧洲,通过国内立法来系统地制定成文的冲突法,曾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和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重大影响。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但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更大影响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2)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3)《法国民法典》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对以后许多国家的立法也产生过直接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之后,出现了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篇或专章、比较集中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方式。 19世纪末,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具 有代表性的有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日本法例》。以单行法规出现的有1918年中国的《法律适用条例》、中国台湾省1953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等。目前,通过单行法规形式来规定冲突法更成了普遍的发展趋势。 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1)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2)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3)一些新的法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等等)。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一样,规定详细,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认为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只涉及冲突法领域,但经过这种统一的国际私法仍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等则致力于“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对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

第二章 管理思想发展史习题解答

第二章管理思想发展史习题解答 复习题 对早期管理思想做出贡献:亚当斯密查尔斯詹姆斯 1、管理思想的发展可分成几个阶段?为什么这样划分? 答:纵观管理思想发展的全部历史,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古代的管理思想,产生于19世纪末以前。 第二阶段为近代管理思想,产生于19世纪末到1945年之间。 第三阶段为现代管理思想,产生于1945年以后,一直至今。 对管理思想发展阶段的划分方法很多,在此按时间的顺序划分为三个阶段,是因为这样划分既简单又便于研究讨论。这三类理论只是产生的时间有先后,而不能将这三个阶段的理论截然分开。事实上,后一阶段的理论产生和盛行后,前一阶段的理论并未过时和消失,有的仍然在不断发展。因此,各个阶段管理思想之间的关系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向纵深发展的关系。 2、简述古代的管理思想? 答:古代管理思想是指泰勒科学管理产生之前的管理思想。国外古代管理思想是非常丰富的,世界文明古国埃及、印度和古巴比伦王国(该国已不存在)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在其古代的建筑、史书和兵书之中蕴涵着非常丰富的管理思想。埃及金字塔建于公元前5000年左右,是世界七大奇迹之一。金字塔规模宏伟、壮丽,建筑技艺精湛,建造技术的难度难以想象;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古巴比伦王国,其统治者曾颁布过一部包含有280多条规定的法典,其内容涵盖的范围很广,对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规范;古希腊其建筑和文化艺术的历史非常辉煌,并留下了一些宝贵的管理思想。如公元前370年,该国学者瑟诺芬(Xenophon)曾对劳动分工有过详细的论述,认为劳动分工所遵循的原则是:一个从事高度专业化工作的人一定能工作的最好”。瑟诺芬的这一管理思想与2000年后产业革命时期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Smith)及科学管理的创始人泰勒的思想非常接近;在15世纪,意大利的著名思想家和历史学家马基埃维利(MachiavelliNiccolo),

国际私法章节练习第一章-第二章(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不能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是() A、国际条约 B、国内立法 C、国内判例 D、专家的学说 2、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 A、戴西 B、孟西尼 C、库克 D、柯里 3、国际礼让说是由()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胡伯 D、柯里 4、统一实体规范指的是国际条约和()中规定的确立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范。 A、国际惯例 B、贸易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5、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A、巴托鲁斯 B、萨维尼 C、杜摩兰 D、胡伯 6、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表现为国家的()。 A、属地优越权 B、属人优越权 C、受礼让权 D、受尊重权 7、首次提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除了可依他的属人法外,还可依“缔结地法”原则的是() A、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B、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C、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D、1896年的《民法施行法》 8、一国的国内法,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可划分为() A、实体法和冲突法 B、内国法和实体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冲突法和程序法 9、现今,就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的主要调整方法是运用() A、国内法 B、国际条约 C、国际惯例 D、双边条约 10、巴托鲁斯主张()。 A、涉外合同适用合同准据法 B、涉外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C、对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D、以合同自体法为合同准据法 11、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时,主要依据的著作是()。 A、里斯的《冲突法重述》 B、温特劳布的《冲突法评论》 C、戴西的《冲突法论》 D、斯托雷的《冲突法评论》 12、在国际私法所包括的种类规范中,占主要地位的是()。 A、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13、“本地法”说的代表人物是() A、库克 B、萨维尼 C、杜摩兰 D、巴托鲁斯 14、国际私法主要解决的是()。 A、一个国家之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的区际冲突 B、一个国家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的人的法律的人际冲突 C、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D、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时际冲突 15、目前已知的在冲突法方面最早的成文法规定是()。 A、《巴伐利亚法典》 B、《法国民法典》 C、《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D、《永徽律》 16、以下关于“本地法说”的说法,正确的是()。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2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或曰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国际私法上外国人的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法律上享有的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状况。 2.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3.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把它已经给予或者将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优惠,同样给 予缔约他方(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 4.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 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5.无差别待遇、不歧视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 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6.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 7.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8.国籍: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9.国家主权原则(sovereignty doctrine):国家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权力。在 国内是最高的,在国际上是独立和平等的。国家主权在本国领土内享有最高权力这一特性派生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 权,而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和独立性则派生出国家豁免权。 10.国家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 的权利。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

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2

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网上搜集)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规范是(A )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2.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是( B)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3.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 )A.德国的萨维尼 B.美国的库克 C.英国的戴赛 D.法国的巴迪福 4.20世纪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基本发展趋势是采用(D ) A.分散立法式 B.专章专篇式 C.综合立法式 D.法典化式 5.标志着国际私法立法进入法典化阶段的立法是() A.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B.1804年《法国民法典》 C.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 D.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6.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特点之一是() A.立法模式的法典化趋势 B.调整对象范围缩小 C.硬性连接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 D.结果选择方法在法律选择中不受重视 7.“子女抚养费的取得,依子女惯常居所地法,如依前法不能获得抚养费的,依法院地法”这一规定是() A.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方法的体现 B.法院地法说的体现 C.政府利益分析方法的体现 D.法院地法说的体现 8.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A.胡伯 B.孟西尼 C.杜摩兰 D.巴托鲁斯 9.萨维尼在1849年《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 A.法则区别说 B.国际礼让说 C.法律关系本座说 D.本地法说 10.在国际私法中,被有些西方学者誉为是“哥白尼革命”的学说是() A.法律关系本座说 B.既得权说 C.政府利益分析说 D.意思自治说 11.在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里斯提出了() A.法院地法说 B.优先选择说 C.功能分析说 D.最密切联系说 12.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是() A.唐朝《永徽律》 B.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 C.1986年《民法通则》 D.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是(ABD ) A.相辅相成 B.互相排斥 C.暂时并存 D.长期并存 2.国际私法的其他名称有(ABCD ) A.国际民法 B.国际民商法 C.法律冲突法 D.冲突法 3.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特点及发展趋势有(ABCD ) A.立法模式法典化 B.调整对象扩大化 C.冲突规范灵活化 D.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方法受到重视

国际私法第二章复习

法律适用 ?第九章合同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 ?第一节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第二节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节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四节客观标志说 ?第五节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立法和实践 ?第一节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 一、涉外合同的法律冲突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的发展 ?第一阶段:以缔约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接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14世纪--16世纪 ?第二阶段: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强调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19世纪中叶 ?第三阶段:以proper law 为代表的开放性的灵活的冲突规范指定准据法的阶段。

?将合同看作一个整体适用统一的准据法. 将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分割开来,选 择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认为所有合同,不分性质和种类, 适用统一的准据法; 认为合同应区别不同性质和种类, 选择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主张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应当交 由当事人自主选择; 认为不应当交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应当依据客观的连接因素 来决定合同的准据法。 ?第二节意思自治原则 (The doctrine of 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 ?一、含义与意义 ?(一)含义 ? ?是国际私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选择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二)意义 ?A、确定性 ?B、预见性

–持反对意见的 ?A、不稳定; ?B、赋予私人以立法者才能拥有的权利; ?C、易规避法律.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缔约之时和争议产生以后 根据行为或其他因素判断. ?默示选择在实践中推定的方式 ?1、从合同条款中寻找当事人默示选法的意思表示: ?(1)合同使用了依据某国法律制定的格式合同,或者采用了某一国际惯例中的贸易术语。?(2)A合同并入B合同,而B合同明确约定选择某国法或国际规则。?(3)相同当事人之间此前多次就同一类型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可以推定后签订的合同做出同样的选择。 ?2、通过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推定 ?(1)对法院地或仲裁地的选择 ?(2)一方在诉讼中引用某法律作为诉讼请求的依据,对方没有异议,并依据该法进行答辩。 ?3、其他事实: ?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

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 以前,我国的冲突规范分布于不同的法律条文当中,面对这种情况,一部国际私法法典的出现具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必要性、合理性。我们迫切需要国际私法法典的出现。《法律适用法》的出台无疑是中国法制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之一,可惜,问题也随之而来。它对大部分的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都作了规定,内容上却没有直接选取各部法律关于涉外法律关系的条文进行收录,而是对这些条文做出了补充性进一步的解释,将其改造为新的条文呈现在《法律适用法》当中。为此,将针对这样的做法在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标签:《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效力位阶 doi:10.19311/https://www.sodocs.net/doc/833736646.html,ki.16723198.2017.14.063 在《法律适用法》出台之前,内容载有国际私法规范的法律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法律中的某个专门的编或者是章的规定;单行法中的专章规定;单行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法律适用法》出台后,原先散落在其他法律中的冲突规范并未被废止。因此在我国,我们有如下解决机制来应对和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法》;还有基本法律(如《民法通则》)、单行法(如《合同法》、《继承法》)中法律适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关于法律适用的专章规定。 但《适用法》与其他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其他法律的关系必须得到妥善处理。针对同一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其他法律对适用准据法的规定和表述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在处理涉外案件的过程中,这样的问题将增加司法机构的工作量,影响案件判决的确定性。现今我国国内的国际私法立法体系分为四个层次:宪法的规定,民商事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性质的法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批复。立法机构不一,加之在区分一般法和特殊法的时候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可供参考,单凭“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并不能完全解决各法律规定不同时到底应该适用哪部法律的问题。 86年《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而《法律适用法》第41条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其履行义务时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民法通则》是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在2010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法律适用法》得到了通过和颁布。 全国人常负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事务,如果将两者视为同一立法机关,是不是意味着若《民法通则》和《法律适用法》对于某项具体规定有了冲突时,

国际私法(二)十

第八章法律行为与代理 1.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普遍地认为应当依() A.行为地法B.该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 C.当事人的本国法D.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2.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一般应适用()A.代理行为地法律B.被代理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代理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九章财产权 1.各国解决涉外物权关系冲突最普遍适用的是( ) A.物之所在地法B.所有人国籍国法 C.所有人住所地法D.物权登记地法 2.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A.国家财产B.物权的保护方法 C.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D.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的物权 E.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3.外国法人解散或终止时,其财产的归属问题一般应适用() A.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对待B.法人属人法 C.物之所在地法D.最大股东属人法 4.美国人约翰将其在我国所购住宅一套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两人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该案应适用() A.美国法B.法国法 C.中国法D.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 5.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动产物权适用() A.原所有人经常居所地法律B.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D.法院地法律 6.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这一冲突规范属于()A.单边冲突规范B.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C.双边冲突规范D.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7.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于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时,应适用() A.运输起运地法律B.运输目的地法律 C.发送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有关运输合同的准据法 8.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有价证劵适用的法律是() A.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B.有价证劵发行人主营业地法律 C.有价证劵发行人登记地法律D.与该有价证劵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9.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物权关系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的情形有()()()()() A.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B.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的法律适用 C.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D.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E.不动产物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A.行为地法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 C.船旗国法D.船舶所在地法 11.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A.船舶所在地法律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律 C.取得行为发生地法律D.船旗国法律 12.《海商法》规定,船舶的抵押权适用() A.抵押人经常居所地法律B.抵押登记地法律 C.船旗国法律D.抵押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13.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A.船舶所在地法律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律 C.物权行为发生地法律D.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14.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 A.船舶所在地法律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律 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D.船旗国法律 15.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的法律是( )

第二章 管理发展史习题答案范文

第二章管理发展史 TRUE/FALSE 1. 泰勒对科学管理的研究是从差别计件工资开始的。ANS: F 2. 科学管理对人性的假设是“社会人”的假设。ANS: F 3.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开始形成了所谓的“古典管理理论”。ANS: T 4. 法约尔被誉为“科学管理法之父”。ANS: F 5. 科学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时研究与标准化、差别计件工资制、职能原理和例外原理等。 ANS: T 6. 法约尔认为,管理就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ANS: T 7. 法约尔认为管理包括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四要素。 ANS: F 8. 泰勒的科学管理是以工厂管理为对象,以提高工人劳动生产率为目标的。ANS: T 9. 工时研究仅仅是对一名工人完成一件规定任务作出时间上的统计。 ANS: F 10. 差别计件工资制对同一种工作有两个不同的工资率,按工人完成工作的时间、质量使用不同工资率付酬。ANS: T 11. 科学管理仅适用于工业企业。ANS: F 12. 法约尔所阐述的“管理”仅仅是关于工业管理的思想。ANS: F 13. 企业必须制定计划,才能有效地发挥管理的功能。ANS: T 14. 为适应变化的情况,在运用管理原则时必须具有灵活性。ANS: T 15. 行为科学理论始于20世纪20年代。ANS: T 17. 管理科学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ANS: T 18. 管理科学强调应该用定量的和数学的工具来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ANS: T

19. 行为管理理论强调的是对个人行为的控制和规范。ANS: F 20. 组织可以是封闭系统。ANS: F 21. 梅奥通过“霍桑试验”得出职工是“经济人”。ANS: F 22. 企业中存在非正式组织是人际关系学说的基本要点之一。ANS: T 23. 管理科学学说的主要目标是应用科学的方法来解决生产和作业管理的问题。ANS: T 26. 所谓“劳动分工”(Division of labor),即将工作分解为一些单一性和重复性的作业。ANS: T 27. 科学管理就是应用科学的方法确定从事一项工作的“最佳方法”。ANS: T 28. 韦伯认为,理想的行政组织应当以合理棗合法权力为基础,不是以个人或世袭地位为基础。ANS: T 29. 合理——合法权力是一种按职位等级合理分配,经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并有能力胜任其职的人依靠合法手段而行使的权力,统称为职权。ANS: T MULTIPLE CHOICE 1. 《科学管理原理》是()的代表作。A a. 泰勒 c. 韦伯 b. 法约尔 d. 孔茨 : 2. ()是法约尔的代表作。 B a. 《科学管理原理》 c. 《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理论》 b. 《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 d. 《车间管理》 3. 科学管理兴起于哪一个阶段()。A a. 19世纪末20世纪初 c. 20世纪初 b. 19世纪90年代 d. 19世纪70年代 4. 行为科学的主要贡献不包括以下哪项()。D a. 社会人假设 c. 领导理论 b. 需求要素与激励 d. 计时工资 5. 行为科学产生于哪一个实验()。B a. 梅奥实验 c. 科学实验 b. 霍桑实验 d. 西屋实验

国际私法1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3年下半年第一阶段测试卷 考试科目:《国际私法》第一章到第三章(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规范是( A )。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2、法院地法通常用于解决( A )。 A、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B、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D、合同方面的法律冲突 3、如果立法者认为对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特别需要以自己的实体法处理,常会采用( A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4、在国际私法中,被有些西方学者誉为是“哥白尼革命”的学说是( A )。 A、法律关系本座说 B、既得权说 C、政府利益分析说 D、意思自治说 5、在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里斯提出了( D )。 A、法院地法说 B、优先选择说 C、功能分析说 D、最密切联系说 6、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是( B )。 A、唐朝《永徽律》 B、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 C、1986年《民法通则》 D、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7、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的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为( D )。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优惠待遇 D、普遍优惠待遇 8、“侵权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一条(B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9、“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是一条(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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