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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07

•【字号】承市政办字〔2021〕26号

•【施行日期】2021.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冀放管服小组〔2020〕3号)要求,制定《承德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承德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批部门职责

第三章监管部门职责

第四章事项划转衔接机制

第五章信息推送机制

第六章联席会议与联络员机制

第七章技术评审与审查员机制

第八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冀放管服小组〔2020〕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事项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是指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依法依规设立并集中实施行政审批权的政府组成部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是指依法承担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协调联动”,是指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审批和监管部门职责划分,建立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既相对分离又相互合作,实现“审管分离”模式下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事前审批指审批部门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过受理、审查、决定等法定程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

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政审批行为。

第六条事中事后监管指监管部门依职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日常执法检查、监督抽查、行政指导、整改复查、检验检测、宣传教育;对被许可人违法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警示通报、列入黑名单等限制措施的行政监管行为。

第二章审批部门职责

第七条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对权限内行政审批事项按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及信息公开公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负责权限内行政审批事项再造流程、优化环节、精简材料、压缩时限等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规范审批行为,提高服务效能。

第九条负责建设维护全市“审管互动平台”,推动审批和监管部门实时推送和认领审批、监管信息。

第十条负责权限内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检测、检验、勘验、评审、会商、论证、听证等工作。

第十一条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建立事项划转衔接、信息推送、联席会议与联络员、技术评审与审查员工作机制。

第三章监管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负责依职权行使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权、管理权,并对监管过程、处置结果及信息公开公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负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确定监管清单,创新监管方式,细化监管措施,制定监管办法,构建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相配套的监管体系。

第十四条负责制定和解读本行业领域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划布局、总量控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更新修订的,及时书面告知审批部门。

第十五条负责实施行政审批后的年审、年检、年报、复核、校验、验收(由企业自主验收的除外)、取得资质人员定期考核,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报名、培训、考试等工作。

第十六条负责依托全市“审管互动平台”实时推送监管信息和认领审批信息。

第十七条加强与审批部门协调配合,推进落实事项划转衔接、信息推送、联席会议与联络员、技术评审与审查员工作机制。

第四章事项划转衔接机制

第十八条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梳理确定划转事项清单,作为划转事项受理条件、前置要件的同部门实施的相关审批事项,原则上应一并划转,并严格履行划转程序,签订《划转事项交接书》。

第十九条审批部门履职需使用监管部门业务系统的,监管部门负责对上沟通,协助审批部门做好专网专线、行业数据库、秘钥等对接和申领工作;需与监管部门独立业务系统整合对接的,监管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布局规划、数据资料,监管部门应抄送审批部门;涉及的相关制式证照、证书、申请文书、格式文本等资料,监管部门统一移交审批部门,协助做好相关购置或申领工作,所需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审批和监管部门协商做好划转事项的审批资料和卷宗移交工作。

(一)对于不宜移交的档案资料,监管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做好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工作。审批部门需借阅档案资料的,监管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二)对于移交的档案资料,监管部门应把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制式证

明、申请表格、证书等资料统一移交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验收移交档案,对存在问题的,及时向移交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经补充完善后,办理移交;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监管部门需借阅档案资料的,审批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涉及诉讼、复议的,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审批决定的部门负责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第五章信息推送机制

第二十三条审批和监管部门依托全市“审管互动平台”完成审批与监管信息的推送和认领工作,建立沟通高效、全程留痕、责任可查的信息共享机制。

(一)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应在办结当日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将审批信息推送至同级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监管,或安排系统内下级部门进行监管。

(二)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决定当日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将监管信息推送至同级审批部门,并书面函告。涉及对处罚对象及相关人员采取行政审批限制措施的,相关信息一并推送、函告。审批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监管部门办理结果。

(三)监管部门作出建议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将信息推送至同级审批部门,相关信息和证据材料一并推送、函告。审批部门及时对撤销事由进行核实,符合撤销情形的,依法向被许可人下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撤销情形的,书面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

(四)涉密信息或其他不宜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推送的信息,可通过上门、传真、邮寄等方式,将纸质材料送达审批或监管部门。对信息反馈时间、内容、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由审批和监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审批或监管部门起草与审监协调联动工作有关文件时,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文件制发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监管或审批部门。

第二十五条审批或监管部门收到上级部门印发涉及审批、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抄送监管或审批部门;上级审批或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与审批、监管工作相关会议培训的,应协调监管或审批部门共同参加。

第二十六条监管部门制定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准入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自获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抄送审批部门。

第二十七条审批事项涉及监管部门管理的资源、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审批部门作出决定前通过全市“审管互动平台”或书面征询监管部门意见,相关资料函告监管部门。征询意见信息推送后3个工作日内,监管部门应出具同意或不同意书面明确意见。

第六章联席会议与联络员机制

第二十八条审批和监管部门要至少明确1名熟悉本部门审批、监管业务的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作为联席会议负责人和联络员,负责人应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二十九条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业务培训、审监联动等工作的衔接、沟通、协调;

(二)负责“审管互动平台”涉及本部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按照需求设置账号,并做好账号管理工作;

(三)按照时限要求推送、认领、反馈、处置审批和监管信息,信息推送、认领、反馈、处置后要确认结果完成;

(四)负责技术评审、现场踏勘、联合验收、听证论证等对接工作。

第三十条推进审监联动工作中遇下列情形应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大政策,协调解决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的重大问题;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条件不明确,或程序较复杂的重大事项审批决定;

(三)审批过程中涉及并联审批、联合勘验、联合验收、听证论证等工作;

(四)涉及审批、监管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审批部门召集和主持,参会部门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监管部门需会同审批部门研究解决问题的,由监管部门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联席会议程序:

(一)确定议题:审批、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联席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转发至参会单位,参会单位应当及时认真研究。

(二)会议议程:审批、监管部门介绍事项有关情况,参会部门充分发表意见,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视情况择机再次召开联席会议或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会议结果:会议确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审查结论,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作为审批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技术评审与审查员机制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审查员”,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长期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能够独立从事和参与评审、论证、审查、认定、勘验、验收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审批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组建审查员库,对于涉及专家论证、现场勘验、联合验收等特殊环节,以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确需审查员参与的,

确定具体人员成立审查组,按程序实施审查并出具结论性审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监管部门已建立专家库的,应与审批部门共享专家信息;监管部门尚未建立专家库的,应配合审批部门做好审查员库组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审查员在履职中产生的住宿、差旅、补助等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审查工作用车由审批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技术评审工作程序:

(一)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确需审查员参与的,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将需求条件信息及相关材料推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联络员认领信息后,2个工作日协调完成审查员抽取工作,抽取结果告知审批部门,协助审批部门确定审查时间、路线、地点等具体事宜,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准备工作。

(二)审查组成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实施专业技术审查,提出同意、否定、整改建议;对出具否定意见的要说明理由;出具整改意见的要明确指出整改的原因和具体量化标准。无故未到场或参加审查未发表明确意见的,均视为无意见。

(三)能够当场出具审查意见的,应当场签字确认;不能当场出具的,应在审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经审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四)涉及整改后再次进行审查的,原则上应由上轮审查组成员进行复查,确实不能参加的,审批和监管部门协商确定审查组成员名单。

(五)审批部门参考审查组意见作出具体审批决定。

第八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审批、监管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职责、规范标准、法定程序开展审批和监管工作,造成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的;

(二)未按要求推送、认领审批和监管信息,造成审监联动机制落实不到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不执行联席会议决定,影响审批或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专家论证、技术评审、联合勘验、联合验收等工作,配合不积极、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审批超时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征求意见稿)

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体系,合理界定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提升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同联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是指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是指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职能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业监管,并负责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管;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实施。 第四条【职责边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职责边界。

职责边界划分未明确的,由监督管理部门继续实施相关职责。双方存在争议协商不成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职责】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对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审批决定; (二)负责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审批环节优化、行政审批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工作; (三)健全完善“一窗受理”工作机制,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 (四)坚持“一件事”思维,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全面推行行政审批集成服务; (五)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相关信息;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已划转行政审批事项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依法对未划转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最新)

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X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审批和监管职权分离制度 明确审批和监管部门的职能界定与划分,做到既分清职能,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建立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向各类组织和自然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一)职权相对分离 1.审批与监管职权相对分离。审批部门只行使划转事项的事前行政审批职权,不行使事中事后行政监管职权;监管部门只行使划转事项的事中事后行政监管职权,不再行使事前行政审批职权。 2.审批与监管职权相互配合。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对于需要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相互配合的审批事项,互相征求意见、建议,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二)职权界定与划分 1.审批部门职权。审批部门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依法履行编办划转的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权。包括各类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审批文件的设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

2.监管部门职权。监管部门不再继续行使或者变相行使划转事项的行政审批职权,依法履行划转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权。包括对已经取得资格或能力的主体的经营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如年检、复核、校验、取得资质人员定期考核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等。 3.职责划分节点。行政审批与监管的责任分工以审批信息的推送和接收为界。审批信息推送之前,审批部门履行审批职责;监管部门接收审批信息后履行监管职责。 (三)行政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 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联动,实现审批与监管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1.信息共享。审批部门要将办结的审批信息及时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审批事项的监管情况、许可事项审批存在的问题和与审批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培训、会议等信息传送至审批部门。 2.审监联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中涉及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及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工作,重大和特殊审批事项应充分征求监管部门的意见。监管部门应向审批部门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配合审批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3.推进改革。监管部门要全力支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积极配合并协助审批部门做好与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保证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规范有序、稳妥推进。 二、建立行政审批和监管信息交流制度

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

XX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X政发〔2018〕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X政办字〔2020〕X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受市级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级层面对审批与监管的职责

分工及衔接机制等事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参照市级分工和衔接机制执行。 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第二章行政审批部门职责 第五条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行政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六条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对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再造,全面推行审批服务“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帮代办”。 第七条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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