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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简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下面就关于唐朝刑罚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述。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

说起唐朝的刑罚制度,要先说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初唐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

1、以隋为鉴,立法宽简,且宽严适中,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这里

说的宽“宽”是指宽缓,要求做到减轻刑罚;而“简”就是说要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能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法令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2、初唐的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

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也就是说统治者要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把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要重视德德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二者都不可缺少,但是要多德少刑,先德后刑。

3、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至高无上的只有

法律,而不应该因为掌握了权力,就拥有特权。其实这也就强调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非常必要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并不能实现一个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但我认为,事实上,为了更好的维护封建统治,这一指导思想并没有真正的被统治者贯彻实施。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包括法定刑和法外刑。法定刑又包括主刑即笞杖徒流死五刑和从刑(没收财产,剥夺官职等)。

刑法的适用原则有:

1、十恶重惩原则。

2、贵族官僚犯罪减免原则。我认为这其实就是一种不平等、保护贵族权

利的表现。由此可见唐朝并没有按照其制定的法制指导思想而依法行

事。其实不管是古代的社会还是现代的社会,我们都绝不缺乏优秀的

思想,优秀的体制,只是在实施的时候,出现了问题。而我们当今的

法治时代,究竟还要多久才能真正实行法治,还需要我们每个人做出

努力。

3、“累犯”加重原则。累犯是指被官府判决,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犯,

均、都要加重处罚。

4、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7岁以下90岁以上,即使犯

有死罪,也不判刑。10岁以下80岁以上以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

死者,上请,其他犯罪不加刑。15岁以下70岁以上及废疾,犯流罪

以下,可以收赎。同时还规定,犯罪时虽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

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5、自首的原则。犯罪行为尚未被发觉之前,就主动到官府坦白认罪,构

成自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被人告发才去自首,只能减

轻刑事处罚。对自首不实或不尽者,均有相应处罚。

6、共犯的原则。唐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造意为首,

余并为从”,造意者依律处断,随从者减等处罚。但对于谋反、谋大

逆、谋叛(已行)及强盗等,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

7、“数罪并罚”的原则

8、类推的原则。即法律上最相似的条款,比照使用。

9、“化外人”犯罪的原则。属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照该国

的法律处理;若是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则

适用唐朝的法律。

其中死刑的判处有特定的程序,要经过皇帝批准。关于死刑,唐朝还设有复奏制度。”死刑三复奏”。按《唐六典"刑部》载:“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就是说对刑杀之人,死前一天允许复奏两次,执行死刑的当天仍然可以复奏一次,用以避免错杀无辜,冤枉好人。后来唐太宗为避免错杀,进一步慎重死刑执行制度,他又将行刑前的“三复奏”更改为“五复奏”。即决前一天两复奏,决日当天三复奏。但是由于各地离京城远近不同,实行“五复奏”有一定的困难。所以唐太宗又规定地方各地的死刑案件仍然实行三复奏,只有在京城的死刑案件才实行“五复奏”。而对于犯有“恶逆”以上罪的人,以及身为贱民的部曲、奴婢犯杀主人罪的人,则实行一复奏后,就可动用死刑。

同时为了维护特权,标榜恤刑的原则,唐朝还规定以下的几种人不适用死刑:

1、因为年龄及病情不适用死刑。

2、特定时间内对某些人不执行死刑,如孕妇等。

3、因为特权原则而不受死刑。

这体现了唐朝“慎用死刑”的思想。“慎用死刑”就是强调对死刑制度的严肃谨慎,对犯罪者的量刑力求做到客观公正,以最恰如其分的死刑判决实现公平正义。

唐朝的赎刑制度也值得一提。作为一种替代刑,赎刑在唐朝已十分完备。除“十恶”以外,笞、杖、徒、流、死五种主刑都可以用赎刑替代。赎刑的使用也是有限制的:

1、有官爵,享受特权有些犯罪可赎。

2、因为年龄身体条件有些犯罪可赎。

3、因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原因。

4、疑罪可用赎刑,但有些情况不准适用。例如:犯十恶,反逆连坐,违反

伦理纲常等。

这些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体现了唐朝慎用死刑的原则。同时也体现了唐律礼法结合的突出特点,即集中体现了礼的仁义、德治精神。慎用死刑也提醒今天的我们不应该迷信死刑的效应。许多人一直迷信死刑的效应,这种局面,源于重刑主义思想和报复性思想的深刻影响。但我们应该认识到生命权的尊严和至高无上。死刑并非万能。这对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也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纵观唐朝的刑罚制度,其中有值得我们肯定的地方,也有值得我们反思的地

方。但无论如何,唐朝的刑罚制度,都是我国刑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 掌握学习重点 1 .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2.“独尊儒术”的原因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 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汉书·景帝纪》) 。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 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至对抗中央。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 (一)立法领域 “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 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 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学习重点: 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 (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 (二)《九章律》的制订

唐代给侍法律制度研究

唐代给侍法律制度研究 一、被侍者和充侍者 (一)侍老 侍老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给侍法律制度规定,年满八十的老年人被称为侍老。笃疾者与侍老一样享受给侍待遇。唐令中多有明文为证,"老谓八十以上,疾谓笃疾,并依令合侍"。"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千二人;百岁,五人"。唐令中没有限制享受侍老权利的社会等级要求,说明在唐代侍老的范围十分广泛,除了第一等级外,上至贵族与官吏,下至贱民,对于满足年龄条件的人依律官府都可拨侍下养其老。 1.官吏侍老 古代官吏达到高龄之时同样要面临养老问题,但官吏和庶民与贱民不同,其受官员致仕制度保障。官员致化制度即官员退休制度,是官员达到一定年龄之后,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向皇帝提出辞呈告老还乡的制度,是职官退休和养老制度的重要内容。致仕官吏的养老也是养老中的一个群体,是对给侍法律制度的补充。早在先秦时期就有关于官员致仕年龄的记载,"大夫七十而致事","七十致政",意思是官员到了七十岁要将职位还给国家,回家养老。到两汉时期致仕制度初步形成,"养老与致仕密切相关,官员致仕时举行养老礼,官员致仕后在乡参与乡饮酒礼,而礼最重要的参与者即为致仕之人"。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致仕年齡和致仕经济待遇"半禄"都曾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下来。到唐代官员到屯十岁就会申请致仕,"年七十以应致仕,若齿为未衰,亦听厘务。凡请致化五品以上奏闻,六品下由尚书省录奏"。@官员致仕的年齡限制有一定的放宽,对于

年龄未满毛十但健康状态不好的官员,也允许其提前致仕。而年龄已满七十,身体很好的官员也能够延退休,绝续处理政事。唐代给致仕官员提供了很好的物质支持,以使其安享晚年。"诸事官年七十,五品以上致仕者各给半禄"。五品以下的致仕官员则只能享受四年的半禄待遇。后来唐玄宗在敕文中取消了四年的限制,使五品以下致仕官员的半禄待遇可终其余年",提高了低品级致仕官员的物质生活水平。 ...................... (二)侍丁 唐代给侍法律制度完备的最主要标志为亲待外侍之分。亲侍是与侍老有亲属关系的人。外侍与侍老无亲属关系,具有一定的选择性。 1.亲侍 (1)亲属关系。亲侍指侍丁与侍老之间有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期亲。侍了侍养祖父母、父母,是作为子孙应尽的职责。对于家族当中期亲的养老,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可申请不同的处理办法。"死罪上请,唯听敕裁,流罪侍亲,准律合住"。犯非"十恶"的死罪者,家中有老疾无侍,且无期亲可充侍时,可以"具状上请",听后皇帝发落。犯有不属于"会赦犹流"的流罪之人,可以申请"权留养亲",以此来保证侍老得到给侍的法律权利。犯有徒刑的但仍要侍奉亲长的,在刑罚执行上也有一定的变通。 ......................... 二、侍老的权利与侍下的权义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1.隋唐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中的作用和重点? 答:隋唐法律制度特别是唐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为辉煌的时期之一。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在于:唐律的制定、地位和影响;名例律中的五刑、八议、十恶等一些制度和区分公罪与私罪、自首、类推和化外人相犯等一些基本原则;中央的司法机构,刑讯和死刑复奏制度,出入人罪等一些规定。 2.隋唐立法概况? 答:隋朝的法律形式,由大臣苏威所定:律、令、格、式。隋律包括《开皇律》《大业律》《开皇律》——隋朝的第一部律,也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是高颍等大臣参考魏晋以来立法,确定取适于时的指导思想,修定。 《大业律》——隋朝第二部律,也是隋炀帝的主要立法成果。是牛弘等大臣重定的律令。 区别:体例上: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内容上:用刑比开皇律更轻,其中从重减轻的律条有二百余条。实施上:大业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 上假借遵循礼乐之名。 3.开皇律体例与内容? 答: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内容上:一。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 二.关于十恶制度: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大赦时十恶仍不可赦免。 三.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这两个是重要的司法特权制度。规定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等七以上犯罪,都可依照律文减一等量刑,还把官当作为定制,并 规范了其内容: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 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 流者各加一等。 4.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答: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1)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2)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3) 治国必须礼法结合。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1)法律内容要统一;(2)法律内容要简约; (3)法律内容要稳定。如果肉容多变就会造成两个危害:一 个是会使百姓无所适从;另一个会使官吏难以掌握,以致在工 作上出差错,甚至使不法之吏借此行奸。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1)严格依法办案:司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并把它作 为慎重用刑的一种表现; (2)慎重审理重案:对重刑者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以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为指导,唐律处处体现礼的精神,还用法维护礼,君权、父权和 夫权得到了切实的保护,所以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5.唐的立法概况?

唐朝监察制度

浅析唐朝监察制度及其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内容摘要:在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早已存在并在各个时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而其中尤以唐朝监察制度的发展最为显著,其上承各个朝代监察制度的优点与长处,下对以后各个朝代的监察制度,甚至现代法治建设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介绍唐朝监察机构的组成、职能、作用以及其职权的行使等内容,以期能揭开唐朝监察制度的神秘“面纱”。 关键词:监察制度御史言谏制度 中国监察制度是随着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加强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到了唐朝,其在继承和发展秦汉以来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在专制集权制度显著发展的时候,其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在我国监察制度中它是比较完备的,所起的作用也是积极有效的。 一、唐朝监察机构的组成、规模及职能 唐朝监察体系有两套制度组成:一是御史台,一是言谏制度,下面我们逐一介绍一下: 1、御史台 御史台, 秦朝时叫御史府, 到东汉时被称为御台, 唐朝承袭了这一监察制度, 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唐朝的机构设中央设置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 是全国最高监察机构, 统管全国监察工作。唐朝时在机构名称上也曾发生过几次变化, 唐高宗时, 龙朔二年( 660 年) , 改御史台为宪台; 武则天光宅元年( 684 年) , 御史台分左右肃正台; 唐中宗神龙年间复为左右御史台; 睿宗延和元年废右台, 合二为一, 改称御史台1。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 1 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408页

“掌邦国刑宪点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1有权弹劾百官,参预大狱,审查礼仪。这在当时被看做是维护封建政治统治的重要机构,是皇帝的“耳目官”、“凤宪”,可以说是无所不纠,无所不察。他们还经常承诏为特别使者,出使外藩或检查灾情,这些也反映了监察机构是皇帝御用工具的特性。 唐朝在御史台中分设了台院、殿院、察院,统管三国两晋以来常因事设置职权不清的诸御史,从而使监察机构进一步扩大。 (1)台院,设有侍御史六人,主管弹劾及判断中央及京都官员的违法犯罪,其中一人为“知弹侍御史”,协助台官处理弹劾案件,还有“知推侍御史”二人掌管刑狱之事。由于侍御史职权极重,在御史中品位最高,所以受到了特殊重视,其由皇帝直接任命,或者有宰相、御史大夫商定有吏部选任。 (2)殿院,设监察御史九人,主管殿廷礼仪、国家财政及京城风纪的监察监督朝会、巡幸、郊祀活动的礼仪,以维护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 (3)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人及侍御史九人,主要执掌对地方州县、驿馆事务、军队及派员驻尚书省六部的监察,唐朝还建立了定期的巡视监察制度。此外,各道还设置执行特殊使命的具有地方常态监察性质的按察使。在御史台中,监察御史的职位最低,但是任务却是最繁重的,其权力也极大,可以不经过御史台长官,而直接向皇帝报告,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但是御史的活动并不是不受拘束的,其权力利的行使要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进行。武则天统治时期,曾广置行使弹劾权的监察御史里行,其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御史的权力,来加强封建专制统治。 关于监察御史的职能,在唐朝初期,其仍按汉代的六条问事进行弹劾。武则天时期尚书侍郎韦方奉旨修订监察州县的四十八法,所谓“以四十八条察州”。2实行了十年之后,因其比较繁琐难于执行而被废止。唐玄宗时期,其将中宗时期的六条定制发展为了专门的法律,使得监察御史的权力行使有了法律依据,其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不均;三是,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 1 《唐六典》卷一二 2 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409页

中国法制史习题

第一章夏商周法律制度 1.xx《xx刑》、《汤刑》? 2.xx奴隶制五刑? 3.试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4.xxxx? 5.xx《九刑》? 6.xx《xx》? 7.何为“礼”和“五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亲亲、尊尊原则)? 8.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9.简述西周的xx制度。 10.试述西周的婚姻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六礼”) 11.简述西周的家庭制度。 1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13.何为“五听”? 第二章xx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2.论述李悝《法经》的篇目、内容、特点及其颁布意义。 3.试述xx在xx的法制改革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1.xx《法律答问》? 2.xx《封诊式》?

3.xx廷行事。 4.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5.何为“具五刑”? 6.何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7.秦朝对司法官吏规定了哪些责任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1.试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何为“约法三章”? 3.何为汉律六十篇? 4.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5.何为“通行饮食法”? 6.何为“上请制度”? 7.何为“亲亲得相首匿”? 8.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9.xx“xx”? 10.xx“酎金律”? 11.何为“读鞫”、“乞鞫”? 12.何为“录囚”? 13.何为秋冬行刑? 14.试述“《春秋》决狱”? 第五章xx南北朝法律制度

1.三国两晋南北朝有哪几部重要法典?成就如何?(如:《xxxx》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何为“八议”? 3.何为“准五服以制罪”? 4.何为“重罪十条”? 5.何为“官当”? 6.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7.何为“xx博士”? 8.何为“死刑奏报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 1.试述《开皇律》在体例上和内容上的特点。 2.论述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3.试述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简述《贞观xx》的主要变化及成就。 5.简述xx的影响。 6简述xx关于五刑的规定。 7.简述xx关于十恶的规定。 8.简述xx关于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9.唐代是如何处理赃罪的? 10.简述唐律中关于共犯处理原则的规定。 11.何为“同居相为隐”?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汉朝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1.西汉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建国之初,天下破败,民不堪命。统治者采取“清静无为”的治国指导思想,这就是所谓“黄老思想”。 2.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 经过七十余年的稳定发展,西汉至武帝时达到了空前繁盛。而此时,外有匈奴之扰,内有封国之乱,为了应对内外困局,也需要改变原有思路,采取“有为”的方式巩固政权。当此之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思想受到了重视。 *新儒学的政治法律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王权天授,王权至尊; (2)“天人感应”,“王者法天”; (3)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4)“三纲五常”为国本。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汉高祖刘邦入关中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3)《傍章律》。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制定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傍章律》十八篇。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1)《越宫律》。武帝命张汤制《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卫事务的法律,计有二十七篇。 (2)《朝律》。汉武帝命赵禹制《朝律》,又称“朝仪”,是朝会正见律,即关于王侯大臣觐见朝贺奏事制度之法律,共六篇。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王朝继承汉律,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婢,二是减轻刑罚。 “三互法”。 应劭奉命删定律令为汉仪。 三、法律形式 1.律 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涉及刑、民、经济的多个方面。 2.令 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诏令,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 3.科 科是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官比附律典中最相近似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并上报皇帝审批;皇帝批准判决后常同时确定这种处理也适用于后来的一切同类案件,形成对刑律的补充和扩展。 4.比 “决事比”,就是可以引据断罪的判例。对于某种恶行,若律无正条,法官就可以比照律条中最相近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这种比照近似律条断罪的结果,就形成了一些特定判例,被后人引据为判例法。 除此之外,还有法律章句、故事,章程、汉仪、经义等多种法律形式。法律章句,即是汉代儒生以儒家注释经典的方式注释律令所形成的;故事就是前人留下的关于特定政事的先例或惯例,经后人认可为法则者;在汉代,儒家经义也可能被法官直接作为“法理”引用,以断决疑难案件特别是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这就叫“经义决狱”。 第二节汉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帝制度 二、行政机构 1.中央行政机构 三公制。汉成帝、哀帝时,改太尉为大司马,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改丞相为大司徒,正式称为“三公”。 九卿制。沿用秦制,同时,“三公”还“分职授政”,即除基本职责外还分管九卿。

唐朝法律的特点

唐朝法律的特点、地位与影响 (一)唐律的特点 第一,礼法并用、高度融合。自西汉以来,统治者不断积累治国经验,在总结法家“法治”、“重刑”思想的基础上,重点吸收儒家怀柔策略,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经过几百年的努力,至唐律“一准乎礼”,以儒家的礼为法律取舍的唯一标准,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高度统一和有机融合。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唐朝把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的统治力量紧密揉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又强化了法的威慑力,由此构筑起严密的统治法网,有效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 第二,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律继承魏晋以来法律条文力求简约的立法原则,自制定《贞观律》时起,“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形成了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的立法特点,立法水平和技术都取得空前的成就。 第三,酌量古今、用刑持平。无论是同以前还是以后的历代王朝相比,唐律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都是最为宽平的。人谓唐律“得古今之平”,并非溢美之辞。不仅死刑执行方式比较文明,而且适用于死刑的条款也大为减少,笞杖徒流刑罚的适用也相对较轻。因此,唐朝堪称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颠峰时代。 第四,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唐律虽然仅有502条,但它法律内容丰富,法律逻辑严密,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不仅基本能调整当时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而且许多原则、标准比较周密,可操作性强。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等原则的确立,公罪与私罪、故意与过失等概念的明确,各种量刑标准的规定等。总之,唐律以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而被举世公认。 (二)唐律的地位与影响 承先启后:唐律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杰出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它承袭秦汉以来的立法成果,吸取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完备性。唐律以古代立法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为后世宋元明清各代立法提供了优秀的参照蓝本。 泽披邻邦: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不仅直接影响了本国,而且还超越国界,对东亚各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

中国政治制度史模拟试卷参考答案单选题 3

单选题 1.从黄帝时代开始,中国文献开始频繁地出现对战争的记载。下列哪一场战争确立了黄帝族在联合体内的优势地位和黄帝个人的权威。黄帝与炎帝战争 2.从黄帝时代开始,中国文献开始频繁地出现对战争的记载。下列哪一场战争标志着舜从此确立自己的地位。舜对“四凶”的战争 3.从黄帝时代开始,中国文献开始频繁地出现对战争的记载。下列哪一场战争标志着决定了中原霸权的归属。黄帝与蚩尤的战争 4.夏以后,(世袭制)成为王权固定的继承模式,并得到了传统合法性观念的有力支持,从而构成了中国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的核心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夏王朝的建立有着划时代的意义。 5.商代最引人注目的,是制作和使用大量的(青铜器)。包括各种酒具、武器和礼器,制作精美。 6.西周后期已经出现了将王室与国家区分开来的政治观念,相应地,在制度上也出现了内廷与外朝的划分。(卿士寮)成为执政大臣的重要参谋和秘书机构。 7.西周宗法制是以在同一宗族内,大宗、小宗的的划分为基本特征,而大宗、小宗的划分是以( 嫡庶之分)为基础的。 8.据文献记载,西周分封建国,往往赐予相应的爵位。《春秋》将周的诸侯分成(公侯伯子男)。 9.由于封建制和宗法制的实施,西周的任官制度是(世卿世禄制),几乎所有的官职都是在特定的贵族家族的宗主之间世袭。 10.西周的宗法制,是以在同一宗族内,大宗、小宗的的划分为基本特征,而大宗、小宗的划分是以嫡庶之分为基础的。实际上就是以(血亲)为纽带,构筑了政治等级关系。 11.战国时期,原来的执政正式演化为(丞相)制度。除楚国仍沿用春秋时“令尹”名称外,山东各国的执政均称“相”。其职能为“百官之长”。 12.战国时期,因各国的度量衡不统一,薪俸制度的支付单位也是不一致的。其中,楚国是以(担)为单位。 13.战国时期,主要采用(粮食)作为官员薪俸发放的形式。 14.所谓皇位世袭制,体现的是皇帝家族对国家权力的独占。皇位继承的唯一合法依据是(血统)。 15.随着皇帝制度的确立,与皇帝有关的各种礼仪制度也逐渐制定出来。皇帝的言行有法定的名称,皇帝自称(朕)。 16.明代废除宰相的做法为清朝所继承。雍正年间,设立(军机处)以取代传统的议政王大臣会议,作为承旨办理军国要务、任免官员、呈递章奏、起草谕旨的中枢机构。 17.汉承秦制,皇帝制度较秦健全。皇帝的名号制度也进一步完善。东汉蔡邕在《独断》中总结: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诰),史官记事曰上,等等。 18.秦朝确立皇帝制度。秦王嬴政决定兼采三皇之“皇”,及“五帝”之“帝”,合成“皇帝”作为自己的名号。此后,(皇帝)代替三代时的“王”,成为最高政治权力拥有者的称号。 19.清朝为防止皇子争储带来的政治动荡,(雍正)皇帝决定建立秘密建储制度。 20.清朝预立太子的制度开始于(康熙)时期。 21.皇位继承制度是延续专制皇统的重要保证,也是皇帝制度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之一。中国古代的专制主义制度,其核心之一是(世袭制)。 22.唐朝自武德九年(公元626年)玄武门之变后,围绕皇位继承的斗争时有发生,有唐一

重庆市第一中学2019届高三历史10月月考试卷

重庆市第一中学2019届高三历史10月月考试卷 24.礼起源于先民的习俗仪式,重在敬神。周武王之弟周公旦制定礼乐制度,将礼的规范作用推广到宗法关系和政治等级上,又创作舞乐、史诗,激发人们的认同感。这一变化反映出A.儒家学派始于周公旦 B.自古以来中国社会重视“礼” C.周礼重心从神转为人 D.礼乐制度重在维护社会等级 25.春秋时,孔子提出“裔不谋夏,夷不乱华”,“内诸夏而外夷狄”的思想。战国时,孟子则逐渐以是否行仁义、知礼仪,是否接受华夏文化来区分华夏与夷狄。这一变化说明A.中原文化优于周边文化 B.孟子彻底摆脱夷夏观念 C.孔子思想不利于社会发展 D.民族融合趋势日益加强 26.《史记》记载,陈胜、吴广前往戍边为大雨所阻,按法律应斩首,情急之下揭竿而起。但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秦简,按照竹简记载,陈胜、吴广因为大雨而延期,根本不会被斩首。由此可见 A.考古资料比文献资料更接近真相 B.历史研究需要通过多方采证 C.考古是认知历史的唯一有效途径 D.历史真相不可能真正被认知 27.南朝时期,政府推行一种“土断”制度,即清查大量被“私门”、“大户”吞噬的人口,把他们编入国家户籍。这一制度 A.标志国家户籍制度成熟 B.使得门阀士族开始走向衰退 C.使得均田制进一步推广 D.削弱了士族门阀的经济实力 28.(原创)唐代确立了严格的官吏致仕(退休)制度。官吏致仕的法定年龄为七十岁,或“年虽少,形容衰老者,亦听致仕”。五品以上的官致仕,直接奏皇帝批准,六品以下则由尚书省奏皇帝批准。这有利于 A.官僚制度发展成熟 B.社会阶层的上下流动 C.完善社会养老体系 D.形成尊老的社会观念 29.宋代话本《张生彩鸾灯传》描写了张生元宵观灯引出的爱情佳话,《张主管志诚脱奇祸》描绘了张胜与小夫人“鬼魂”的遇合,声色和娱乐成为新的文学叙事的主题。由此可见宋代话本 A.具有潜移默化的教化功能 B.动摇了传统的道德伦理规范 C.真实再现了北宋城市生活 D.反映了市民阶层的价值取向 30.引起下表中数据出现先降后升的主要原因是

唐代官员常服的文化美学审视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呈现了繁华富丽、别具特色的服饰文化,官员服饰可谓是其中的突出代表。《旧唐书·舆服志》:“衣裳有常服、公服、朝服、祭服四等之制。”其中,官员常服是传统风格、西域风格和时尚风格的最佳结合,是唐廷继承传统、内部调整之后制度化的产物,从而颇具时代特色,可谓服饰美学的具体体现。 一 常服,亦称“燕服”、“讌服”、“宴服”,本为古之亵服,百官可着此礼见、 拜会,但不得用于祭祀及重大朝会。其自南北朝以来融入胡族因素,穿著便捷、舒适,遂逐步取代传统礼服的地位。 《旧唐书·舆服志》:“讌服,盖古之亵服也,今亦谓之常服。江南则以巾褐裙襦,北朝则杂以戎夷之制。爰至北齐,有长帽短靴,合袴袄子,朱紫玄黄,各任所好。虽谒见君上,出入省寺,若非元正大会,一切通用。” 自隋代开始,常服被纳入礼制,上至天子下至文武百官均可著之。在发展过程中, 乌纱帽逐渐被幞头所取代,而袍服亦被略加改制。“其乌纱帽渐废,贵贱通服折上巾,其制周 武帝建德年所造也。晋公宇文护始命袍加下襕。”[1](卷四五) 唐代 百官常服承袭前制,为圆领袍服,因前后襟下缘用一幅整布接成横襕,故称圆领襕袍,同时,受胡族风尚影响,初、盛唐时期流行窄紧直袖式样,中晚唐以来胡风渐弱,流行传统宽衣大袖。与常服配套的首服是幞头,足衣为乌皮六合靴,饰物有腰带、鱼(龟)袋等。 唐代为进一步巩固常服的礼仪规范,以示尊卑等级,在隋炀帝大业六年(610)规定“五品以上,通著紫袍,六品以 下,兼用绯绿”[1](卷四五) 基础之上,制定了详细的律令格式,品 级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二方面:一是品色制度,二是章服制 度。品色制度是以官员散官品级的不同而配以不同颜色、质料、 纹样官服的制度,与之配套使用的还有腰带制度。唐武德四年(621)制定了初步的常服规范。《旧唐书·舆服志》:“三品以上,大科紬绫及罗,其色紫,饰用玉。五品以上,小科紬绫及罗,其色朱,饰用金。六品以上,服丝布,杂小绫,交梭,双紃,其色黄。六品、七品饰银。八品、九品鍮石。”唐太宗时期曾二次下诏加以修定。唐高宗时期,由于服饰紊乱,百官士庶每每不依令式,因而又曾二次重新申明,尤其是上元元年(674)之令,规定更为详备。《册府元龟》卷六○《帝王部·立制度一》:“上元元年八月戊戌,诏:一品以下文官,并带手巾、 算袋、刀子、磨石。其武官,欲带手巾、算袋者亦听。文武官三品以上服紫,金玉带。四品服深绯,金带。五品服浅绯,金带。六品服深绿,七品服浅绿,并银带。八品服深青,九品服浅青,并鍮石带。”上元元年令为有唐一代服色制度的整个格局奠定基础,后世皇帝只是适时加以调整。时至晚唐,由于服色混乱,唐文宗不得不在上元元年令式基础之上详细定制,以适应形势的需要,同时,将常服纹样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太和六年六月,敕三品以上,许服鹘衔瑞草,雁衔绶带,及对孔雀绫袍袄。四品五品,许服地黄交枝绫。六品以下常参官,许服小团窠绫,及无纹绫,隔织独织等充。除此 色外,应有奇文异制袍袄绫等,并禁断。” [2](卷三二) 章服制度是常服发展至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官员随身佩戴鱼(龟)袋的制度。《旧唐书·舆服志》:“自后(开元九年)恩制赐赏绯紫,例兼鱼袋,谓之章服。”随身佩鱼的目的,一是用它作为朝君应见的凭证;二是用来明贵贱、辨尊卑、严内外。常服佩鱼自隋代已初具形制,在唐代却经历了较大的变化:高祖武德元年(618)九月,改以往的银菟符为银鱼符。 唐代官员常服的文化美学审视 李怡1马 琳2 (1.北京科技大学艺术教育中心北京100083; 2.上海大学美术学院上海200444) 【内容摘要】唐代官员常服在继承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等级规范,品级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紫、绯、绿、青的品色制度和章服 制度上。唐代官员常服是汉族传统服装与来自西域胡服的完美结合,是南北朝以来民族大融合、文明大交汇的直接反映,是其继承前制并结合自身要求内部调整的产物。常服在唐代的发展历程正是中国古代服饰文化美学观念的具体体现,即自然美服从于伦理美。【关键词】唐代官员常服文化美学 中图分类号: K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1)04-0137-03*本文为教育部2009年度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唐、明两代官员服饰文化比较研究”阶段成果,项目编号:09YJC760005。*作者简介:李怡(1976-),女,北京科技大学艺术教育中心史学博士,主要从事艺术史、艺术理论、中国古典文献研究;马琳(1972-),女, 上海大学美术学院艺术学博士,主要从事艺术管理、 艺术批评研究。2011年4月社科纵横 Apr ,2011总第26卷第4期SOIAL SCIENCES REVIEW VOL .26NO .4 137

明代刑法制度略论

明代刑法制度略论 ---------兼论明代法制双重体制问题 一、明代立法发展进程 明朝是中国封建晚期的一个重要王朝,它在继承传统的同时针对社会变化,及时进行法律调整,迅速恢复经济,重建强有力的国家机器。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极端发展,带来了刑罚残酷,厂卫干预司法等恶果。下面就来介绍一下明代的立法概况。 1 《大明律》的制定 明太祖朱元璋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早在建立统一的明朝之前朱元璋就已经着手议定律令。经过前后三十年的努力,最终完成了明朝的基本法典——《大明律》。《明史·刑法志》记载《大明律》的制定过程为“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行天下”。吴元年朱元璋平定武昌后就开始了撰拟新律的工作,当年十二月制定完成。共有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吴元年的立法修律活动奠定了《大明律》的基础。明朝正式建立后,朱元璋更加重视立法修律工作。洪武元年,朱元璋开始了新的修律工作。这次朱元璋是在原来律法的基础上重新修改。第二年完成,这就是《大明律》,共十二篇,六百六十条。 从洪武二十二年开始,朱元璋又大规模修订《大明律》。由于这一时期明代官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大明律》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经过一系列修订后《大明律》最终确定了七篇四百六十条的体例。最后到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又将《钦定律诰》一百四十七条附于《大明律》之后,颁行天下。至此,《大明律》才最后定型。 2 《明大诰》的编纂 明太祖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又亲自主持编定了御制《大诰》包括洪武十八年颁布的《御制大诰》七十四条,洪武十九年颁布的《御制大诰续编》八十条,《御制大诰三编》四十三条,洪武二十年颁布的《大诰武臣》三十二条,共四编二百三十六条。 “大诰”作为一种文体,原自《尚书·大诰》是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明大诰》虽然由朱元璋亲自制定,但他并没有贯彻明朝各代。洪武三十年朱元璋选择《大诰》中重要条目三十六条列入《钦定律诰》并附于《大明律》后,统称《大明律诰》,从此,原《大诰》基本废止,到明成祖时期《大诰》完全废除。 3 《问刑条例》的制定 《问刑条例》是明代中叶的刑事法规。条例这种法律形式是用来补充主要法律的,明初就出现了条例。进入明中期以后,《大明律》已远远不能满足统治的需要,于是,条例作为一种重要补充形式,被广泛的运用于司法实践当中,以补《大明律》的不足。明孝宗弘治十年下诏修订《问刑条例》,弘治十三年议定,二百九十七条,颁行天下,与律并行。后来又经过多次修订,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状况。 二、明代刑事立法背景 1 太祖时期刑事立法的背景 “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脏吏”,明太祖重典治吏的思想是明代法制的基本特点。同时“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制、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明太祖一边杀贪官,一边又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宣传法制,以保障社会安定明太祖作为中国历史上有作为的封建帝王,他总结历代统治者经验教训,提出了一系列治国方略。其思想的产生是基于特定的历史条件的: 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朱元璋曾说过:“奈何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烈不可”。朱元璋正是看到了元朝纲纪废驰,有法不依,管理腐化,暴民横行的社会现状,所以才下定决心严格纲纪,惩治奸顽。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 唐初法治指导思想: 一、礼法结合,缺一不可。《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慎重行罚。 唐朝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 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正面的积极指导的法规)。 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以禁止为主的单行法规) 留司格: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总使用的格;散颁格: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 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知识串联: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 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 《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 《贞观律》(唐律):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修改内容: 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 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 (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永徽律疏》共30卷,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4、《开元律》——唐玄宗,李林甫刊定。 唐律的结构: 第一篇:《明例律》(刑罚总则),6卷57条,主要规定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第二篇:(编排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排列)《卫禁律》,规定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职制律》,规定违反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户婚律》,规定妨碍或破坏户籍、土地、赋税管理和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1) 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

中国政治制度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中国政治制度史平时作业1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0分,每题1分) 1、A 2、C 3、B 4、C 5、C 6、D 7、C 8、A 9、D 10、C 二、多项选择题(10分,每题2分) 1、BCDE 2、DE 3、BCD 4、BCD 5、BCDE 三、辨析题(35分,每题5分。先回答对或错,再从正确内容的角度简单说明理由) 1、答:错。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统治者为组织和维护政权而实施的统治原则和方式的总和,它包括一个国家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 2、答:对。在国家与法的起源上,是法律先于国家,由“习惯”而来,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国家反倒是为了维护法律而产生的。 3、答:对。禹大会诸侯于塗山,在更广阔的地域内树立起了无与匹敌的权威,得到了当时几乎全部诸侯的认同,塗山之会无异于夏朝的“开国大典”。所以,一般认为,塗山之会是禹在更大地域内确立和宣示王权的标志,也是夏王朝正式建立的标志。 4、答:错。周代的政治制度是神权、宗法权和王权紧密结合的政治制度。“分封制”和“宗法制”是其主体。 5、答:对。商代的神权政治,鬼神至上,民众至下,其最终结果不恤民众、惟天惟命,导致灭亡。周公以“礼”为尚,倡导的是“敬天保民”,其中固然仍有鬼神的地位,但已有所下降。 6、答:错。地主封建的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是按宗法分封而获得土地的贵族组织的以氏族为单位的集体生产,而主要是由国家授予土地的农民的小农经济,以及从国家取得土地而从事农业的地主经济。 7、答:错。大约在春秋中后期,在一些大国,已出现了小农经济的个体家庭,国家已经对其进行直接的管理,将他们纳入类似战国时期的户籍管理制度之下。 四、简答题(30分,每题10分) 1、答:(1)夏王朝是以夏为核心的“万国”联合体,氏族仍然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组织。夏朝在氏族公社和部落联盟传统习俗和规范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以神权、宗法权和王权相结合为特征的政治制度,并建立起了一套行政体制。 (2)商朝的政治制度基本沿袭夏朝。商汤的行政总的原则是“以宽治民”和“有功于民”。殷商继承了夏代的分封制度,王权得到了提升。 2、答:“敬天保民”,是周朝施政的基本原则。要做到“保民”,对统治者来说,就必须“明德”或曰“敬德”,施行德治。对此,周公和召公都多次提倡。择要而言,大致包含“无逸”、“慎罚”和先教后刑三个方面的内容。“无逸”就是要求统治者不要贪图享受安逸,加强道德修养,约束自己的行为。“慎法”,就是慎用刑法。先教而后刑,就是首先切实对民众进行教育、引导,以“民彝”即社会伦常为其基本内容。 3、答:第一,地主封建的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是按宗法分封而获得土地的贵族组织的以氏族为单位的集体生产,而主要是由国家授予土地的农民的小农经济,以及从国家取得土地而从事农业的地主经济。 第二,封建政治制度针对的主要对象已经不是庶人或完全没有人身权利的奴隶,而是享有一定权利和自由并拥有生产资料的农民。 第三,组织、构成国家机关并实施政治制度的基本成员,已不是由天子分封、赏赐等而可以限定的贵族,而是可以通过合法经营乃至非法手段求得政治和经济更大发展的新贵。

2020届 江西省赣州市石城中学高三下学期第三次 (线上)考试文综历史试题(解析版)

石城中学2020届高三下学期第三次(线上)考试 文科综合能力测试 考试范围:高考范围考试时间:150分钟满分:300分 一、选择题(本题共35 题,每题4 分,共140 分。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24.(错题再现)《礼记·王制》规定:大诸侯国设三卿,都由天子任命,次一等的诸侯国也设三卿,其中二卿由天子任命,一卿由国君任命,小诸侯国设有两卿,都由国君任命。据此可知,西周分封制 A.蕴含着中央集权的因素B.保证了周天子的专制统治 C.宗法血缘色彩极其淡薄D.有效限制了地方诸侯权力 25.董仲舒不太强调“爱由亲始”,而更着重推崇“远之而大",主张“摆脱宗法思想的局限,跳出家族的小圈子,面向天下,实行爱及四夷的王道政治”。董仲舒的这些思想 A.促成了古代民本思想的产生B.摆脱了传统“家国一体”观念束缚 C.意在削弱宗法伦理思想的影响D.适应了汉朝“大一统”的政治需求 26.唐代确立了严格的官吏致仕(退休)制度,官吏致仕的法定年龄为七十岁,或“年虽少,形容衰老者,亦听致仕”。五品以上的官致仕,直接奏皇帝批准,六品以下则由尚书省奏皇帝批准。这一制度 A.有利于官员结构的调整B.打击了士族的垄断地位 C.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D.强化了君主集权的制度 27.(错题再现)明万历年间,苏州“城中机户数千”,雇工“数千人”。乾隆时,苏州东半城更是“专其业者不啻万家”,“有力者雇人织挽,贫者皆自织”。这反映当时江南地区A.自然经济开始解体B.民营丝织业得以较大发展 C.雇佣劳动趋于普及D.政府鼓励民间丝织业发展

28.清康熙时解除海禁,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设立四处海关,管理对外贸易,海关设置后即制定税则,不分进出口,往来贸易统一征税;1842年《南京条约》规定:英国商人“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均宜公议定则例”。这反映了 A.鸦片战争的实质是商业战争B.晚清政府海关管理的松驰 C.英国商人试图打开中国市场D.近代中国关税主权的演变 29.辛亥革命发展到高潮时,不少地区的商人支持革命与共和。当革命党人组织的国民党与以袁世凯支持的进步党进行斗争时,商人担心党争的白热化导致战事再起,重演辛亥年间的动荡局面。由此看出当时的商人 A.饱含着救亡图存的动机B.对政治变革态度相对保守 C.求稳与求变的复杂心态D.迫切希望得到政府的保护 30.李大钊将十月革命理解为“庶民的胜利”,并呼呼中国的青年“应该到农村去,拿出当年俄罗斯青年在俄罗斯农村宣传运动的精神,来做些开发农村的事”。李大钊意在说明A.中国革命需要民众的支持B.农业落后急需青年去发展 C.应该效仿苏俄的革命道路D.青年代表中国革命的未来 31.1961年4月,中国与加拿大签订了第一个小麦贸易协议;从1961年6月至1963年12月底中国共从加拿大购买了600万吨(价值约合3.62亿美元)的小麦。这一举措的主要目的是 A.缓和与西方国家关系B.缓解严重的粮食危机 C.保障工业化建设速度D.实现贸易的迅速增长 32.学界普遍认为古希腊戏剧起源于对酒神狄俄尼索斯的祭祀,因为狄俄尼索斯是葡萄之神,所以早期戏剧主要是描写神的世界,公元前5世纪戏剧出现越来越多对人物性格的描写和对社会现实的批判。这一变化反映了 A.戏剧服务对象转向民众B.宗教信仰丧失主导地位

试论汉朝的刑罚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目录 论文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words (1) 一、汉朝刑罚改革的历史背景 (1) (一)思想背景 (1) (二)社会背景 (1) 二、汉朝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 (2) (一)废除肉刑 (2) (二)定役徒刑的刑期 (2) (三)改革还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及毁谤罪等并广泛使用弃市作为死刑执行方法 (2) 三、汉朝刑罚改革的历史意义 (3) (一)汉初的刑制改革在中国刑罚发展史上有着巨大的贡献 (3) (二)从改革的内容与思想本身来说,是刑罚从野蛮走向相对文明 (3) 参考文献 (6)

试论汉朝的刑罚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王坤 [论文摘要]汉初刑罚体系仍沿用秦制,但鉴于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汉初进行了以废除肉刑为中心的大规模刑罚制度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关键字]汉文帝景帝缇萦上书废除肉刑徒刑刑期五刑制度奠定基础 Try to talk about the punishment of the han dynasty reform and its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wangkun Abstract: The early han dynasty punishment system is still used today, but in view of the qin dynasty ii, died early han historical lessons conducted a large-scale for center abolish abrogation or resumption penalty system reform. With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to end slavery abrogation or resumption of feudal system, establish the foundation laid an important penal system. Keywords:Chinese emperor;Scene emperor;Twips entangles the petitioned ;Abolished abrogation or resumption ;Prison sentence ;WuXing system;Lay the foundation 汉代是继秦朝之后的第二个中央集权封建王朝,在立法上以秦朝覆灭为经验,及时调整法治观念并且在法律制度上多有改革,它继承和创制了许多具有人文理性精神的法制原则和法律制度,是一个在传统法延续过程之中非常重要的历史时代。 一、汉朝刑罚改革的历史背景 (一)思想背景 根据汉高祖的要求,陆贾把秦之所以灭亡,汉之所以成功的道理,以及历代兴亡的原因,陆续写了12篇文章。而后又出现了贾谊等一批政论家,他们认为秦亡的主要原因是用刑太严,赋役太重,逼得百姓活不下去。他们主张“反秦之弊,与民休息”,实行以道家“无为而治”为特征的黄老政治。 (二)社会背景 秦朝以严刑酷法行其暴政,以苛捐杂税刮尽民财,导致人民忍无可忍,揭竿而起,最终导致秦朝的垮台。长期的战乱,留给汉朝政府的是一派凋敝的社会景象,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国库空虚,人口大减,百姓流离失所。汉初,西汉统治者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轻徭薄赋、省减刑罚、让人民休养生息乃是争取民心、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而要推行这种政策,又应该有相应的理论作指导。在汉文帝实施刑罚改革以前,汉代的刑罚制度基本上承袭了秦朝的刑罚体制。而秦朝的刑罚制度,不仅方法残酷,体系也比较混乱,肉刑、徒刑常结合使用,刑种之间的轻重等差异不是很严格、固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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