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实用新型专利
(10)授权公告号 (45)授权公告日 (21)申请号 201920526696.X
(22)申请日 2019.04.18
(73)专利权人 吉林大学
地址 130012 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
号
(72)发明人 王楠 张峻伟 吉林杰 张茜
陈秋昀 庞礼健 杜瑞 刘建业
刘涵
(74)专利代理机构 长春吉大专利代理有限责任
公司 22201
代理人 朱世林 张晶
(51)Int.Cl.
G01C 21/36(2006.01)
G01C 21/26(2006.01)
B62J 3/00(2006.01)
B62J 6/00(2006.01)
(54)实用新型名称共享单车安全导航辅助装置(57)摘要本实用新型属于车辆导航技术领域,涉及一种震动与灯光辅助骑行的导航装置。包括智能把手和智能灯环,智能把手设置于共享单车两侧的把手处,以代替原有把手位置;所述智能灯环设置于共享单车的车头上;智能把手8包括LED灯A、震动马达、主芯片A和锂电池A;主芯片A与LED灯A、震动马达相连接,以发送控制信号;智能灯环由LED灯B、主芯片B、锂电池B、蓝牙模块、显示屏组成;蓝牙模块与主芯片B相连接,以接收第三方App导航软件的导航数据;主芯片B与显示屏和LED灯B相连接,以发送控制信号。有效解决骑行者骑单车时使用手机导航不方便的问题,也不再需要单独设计新的导航系统,节约开发成本,市
场上已有的手机导航APP能够继续被用户使用。权利要求书1页 说明书4页 附图3页CN 209485376 U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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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利 要 求 书1/1页CN 209485376 U
1.一种共享单车安全导航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安全导航辅助装置包括:智能把手(8)和智能灯环(9),智能把手(8)设置于共享单车两侧的把手处,以代替原有把手位置;所述智能灯环(9)设置于共享单车的车头上;
所述智能把手(8)包括LED灯A(1)、震动马达(2)、主芯片A(3)和锂电池A(4);
所述主芯片A(3)与LED灯A(1)、震动马达(2)相连接,以发送控制信号;
所述智能灯环由LED灯B(12)、主芯片B(10)、锂电池B(11)、蓝牙模块(5)、显示屏(6)组成;
所述蓝牙模块(5)与主芯片B(10)相连接,以接收第三方App导航软件的导航数据;
所述主芯片B(10)与显示屏(6)和LED灯B(12)相连接,以发送控制信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享单车安全导航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锂电池B(11)连接于所述LED灯B(12)和所述主芯片B(10)、显示屏(6)和蓝牙模块(5),以提供工作电压。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享单车安全导航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锂电池A(4)连接于所述LED灯A(1)和所述主芯片A(3)、震动马达(2)以提供工作电压。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享单车安全导航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芯片B(10)包括通信模块、电子控制模块、中心控制单元,中心控制单元属于主芯片B(10)内的一个功能模块,能够处理由蓝牙模块(5)接收的导航信息数据,并将控制指令发送到电子控制模块;
通信模块、电子控制模块及中心控制单元由主芯片B(10)上的晶体管组成,通过导线连接,具有通信功能与数据传输及控制功能。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共享单车安全导航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心控制单元通过蓝牙模块与用户手机进行连接,实时获取导航路线;通过通信模块向中心控制单元发送转弯指令;触发电子控制模块,将指令传输到LED灯B(12)与显示屏(6)。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享单车安全导航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LED灯B(12)数量为12颗,环绕排列。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享单车安全导航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芯片A(3)包括通信模块、电子控制模块、中心控制单元,中心控制单元属于主芯片A(3)内的一个功能模块,并将控制指令发送到电子控制模块,控制震动马达(2)与LED灯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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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模型下的共享单车问题 摘要 本文主要研究共享单车中的数学问题。首先通过搜索各种数据使用迭代回归的数学模型估算了沈阳市内五区的适宜共享单车量,然后建立多目标优化模型选择出了最为合适的集中停放地址,最后给政府管理部门总结出了一份引导单车有序使用和管理的报告。 对于问题一,首先介绍了回归分析法的具体内容,然后详细具体说明了一下迭代回归模型在求解各个区适宜共享单车数量上该具体如何使用。经过查找的沈阳五大区的详细资料,带入了迭代回归模型中,并且根据各个区内交通状况与大学数目合理的综合了一下共享单车数量,最终估算出了和平区大约需要共享单车10000辆。沈河区大约需要共享单车9000辆。皇姑区大约需要共享单车12000辆。铁西区大约需要共享单车10000辆。大东区大约需要共享单车8000辆。最后结合沈阳2017年3月至5月来共享单车的使用状况对比验证了一下结果的准确性。 对于问题二,首先介绍了一下建模思路,从设立停放点的总原则到集中停放点布局的影响因素,因为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所以经过分析后建立了多目标优化模型,该模型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紧接着对模糊集理论做了简要介绍,通过模糊集隶属函数的多目标优化算法的详细步骤对沈阳市和平区做了具体的规划,最后根据地图比例缩放很好的将需要设立单车集中停放地址名称呈现在了地图上。尤其对于大学附近需要多设立停车位点。 对于问题三,结合问题二得出的结论,给出了政府管理部门三点最重要的建议:1.加强宣传提升大众的共享意识。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3.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合作。若是广大群众配合政府管理做到以上三点,共享单车将会在沈阳有很好的发展。 关键词:迭代回归法、多目标优化、模糊及隶属函数、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的侵权行为及对策研究 1 起因:多发的共享单车侵权事件 2016年起,共享单车遍及我国的各大城市,被称为中国“新四大发明”之一,但已经不仅仅是新事物,而是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根据国内移动互联网数据监测机构TrustData发布的《2017年Q1中国共享单车行业用户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3月份,共享单车的用户数量已经突破2000万,并且仍然以较高的速度增长。 然而,在庞大的用户规模及迅速的增长速度之下,共享单车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侵权行为,包括公司与使用者之间,以及使用者与第三方之间的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我们从新闻中看见过、听见过许许多多以共享单车为主角的侵权事件,值得关注反思。 2017年1 月28 日,冯先生从地铁站出站后,通过手机扫码租用了一辆OFO 共享单车。在骑行不到100 米处遇到下坡,因自行车刹车突然失灵,他连人带车失控摔倒,造成上下唇内外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冯先生将OFO 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拜克洛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万元。目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成都一村民吕某下班回家途中,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单车搬回家,后将车锁锯掉,车身和坐垫喷漆,伪装成自己的自行车使用。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介入调查此案,犯罪嫌疑人吕某对盗窃并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供认不讳。2017年2月28日,该案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犯罪嫌疑人吕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处罚金1000元。 这两个案例分别反映了不同类型的侵权甚至犯罪行为。本文将对共享单车相关的侵权行为做定性分析,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治理政策措施,提出有效的解决模式。 2 定性:共享单车的法律关系 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琳琅满目,黄色的OFO,橘色的mobike,蓝色的bluegogo,数不胜数。市场的优胜劣汰让公司之间展开激烈角逐,如今是“小黄”和“小橘”占据着更多的市场份额。共享单车以他们简单快捷的使用方式吸引了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类型的多种消费群体。12岁以上的学生、上班族甚至赶时髦的老年人,均可以轻松成为共享单车使用者。只需要缴纳押金,掌握扫码开锁的方法,并且了解简单的消费规则之后,使用者就可以轻松骑车,毫无压力。 理清法律关系是认定各方法律责任的前提。因此,对于共享单车交易行为的定性成为
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材料1:共享单车火了。不到半年,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橙、黄等各色共享单车。与公交车、地铁站等交通枢纽接驳,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无论是缓解交通拥堵,还是保护环境,共享单车都很有用。然而,在单车数量飙升的同时,停车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北京一些地铁站周围,共享单车“任性”停放现象明显:有的横亘在人行道上,妨碍行人走路;有的无序摆放,让本来就狭窄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更显紧张;有的直接停在出入口台阶下,挡住进站通道;有人甚至将车塞进绿化带里、锁在栏杆上、靠在大树边。在南京,共享单车进驻才半个月,仅是闹市区新街口一处就有近600辆单车因违章乱放被管理部门拖走。在成都等地,共享单车也因“占道”等问题屡被城管部门扣押。 材料2:2016年12月,四川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城管办收缴204辆共享单车,引发热议。被收缴的共享单车涉及三家运营商,原因是在人行道上乱停放,同时挤占盲道。 据悉,11月中旬开始,多家共享单车运营商陆续登陆成都市场,“扫码开锁、随停随走、微信支付”的营运方式迅速吸引了大量使用者。据运营商“一步单车”负责人林袁表示,该品牌在成都三周试运营后便拥有注册用户10万人左右,活跃用户占80%。 共享单车“野蛮生长”,乱停乱放已成为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侵占盲道、人行道甚至机动车停车位的现象屡见不鲜。据悉,共享单车运营商均对使用者做出了在车辆停放时“不占盲道”等要求,但难以执行,因此出现了城管大规模收缴事件。 据华阳街道办事处城管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共享单车违反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开展经营活动”的条款,因此展开收缴。而在此前,成都多地物业管理人员已对乱停放的共享单车进行腾挪,如环球中心物业自发将近百辆违规停入机动车停车场的共享单车搬到自行车专用停车场。日前,成都市城管委出台新规,将共享单车摆放是否整齐等问题纳入“门前三包”范围,即临路(街)所有的单位、门店、住户负责监督清理自家门前的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
共享单车模式的法律问题探究2400字 (山西财经大学) 共享单车作为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不仅反映了一个时代人们的生活方式,更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发展程度。然而,作为新兴并飞速崛起的一种全新出行模式,共享单车的崛起却集中爆发于2016年年底的短短几个月时间之内。模式新、时间短、发展快,该种模式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然不能被我们所忽视。本文将从共享单车的发展现状入手,发现该模式下现存的法律问题,通过整理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维护该模式下各方的合法权益,为共享单车模式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共享单车互联网法律规制 一、共享单车模式的发展现状 (一)资本疯狂开垦的“处女地” 共享单车在2016年迎来了喷涌式的发展,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应当讲是资本大佬对共享单车模式的认可,和对投资时机的把握,于是,一场围绕共享单车的融资大战就此打响。据统计,共享单车企业,包括ofo、摩拜、优拜、小鸣等四家在内,自2016年8月至年底12月,累计已经获得融资十二轮。同时,各家企业的融资额也早已数以亿计,融资规模庞大。由于融资早,作为行业领军企业的ofo和摩拜两家公司的融资量更是远超其他同行业企业,数以美元计算。从这样的数字我们可以看到资本对共享单车行业的认可和行业自身发展前景的光明。 (二)缺乏制度规范的“边缘墙”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共享单车毕竟是新生事物,不仅用户对其了解较少,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各大共享单车企业也仍然在不断对其模式进行着摸索和改变。由于法律法规,甚至政策制度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共享单车来讲,至今已经出现了各种问题,但是制度规范一直是缺失状态,虽然近期已有个别省市拟出台管理政策,但多数还处于商讨阶段,就目前来讲,共享单车行业仍然缺乏文明规范,极其不利于该模式的长期发展。 二、共享单车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缺失,监管入手难 上文提到,虽然个别省市已将共享单车规范提上日程,但明文规范出现的较少。截止到2017年3月,我国仅有福建鼓楼区出台了共享单车管理办法,主要强调了禁止企业私自划线设置停放区、乱停放处理办法和禁止12岁以下未成年人租赁共享单车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然而,在共享单车模式盛行的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三大一线城市当中,规范出台反应速度最快的也仅仅是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虽然对于监管规则的出台我们要谨慎,不能急于求成,但规范缺失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无规矩不成方圆,明文规范必须尽快出台和落实。 (二)运作流程开放,管理落??难 1、操作使用规范不明确 操作使用规范主要涉及的是单车驾驶期间的不适当行为。譬如骑车带人、放把骑车、不适龄人群用车等。一旦这些现象出现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在现阶段都将是难以解决的问题,操作使用规范不明确将导致相关权利主体的权益受到侵犯。 2、破损处理机制不健全 作为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期间遇到最棘手的事情莫过于约到一辆破损单车。如果破
共享单车的现状、问题及其发展对策建议
共享单车的现状、问题及其发展对策建议 作者:李璐瑶 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23期 摘要:近年来,我国不断在倡导低碳生活,共享经济也在迅速的发展,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正在崛起,对于城市环境以及交通方面的影响都是比较积极的。本文在对共享单车的现状介绍的基础上,指出现阶段共享单车在制度体系、基本设备以及盈利模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针对性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共享单车;绿色出行;体系制度;基本设备;盈利模式 截至2017年3月,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的总的融资额已经超多了七十亿,品牌数量已经超过了30家,共享单车行业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一时间共享单车成为当前的火爆话题,虽然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非常的迅速,但是来迅速发展的背后还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本文首先从使用、效益以及功能等三方面介绍了共享单车的现状,然后从制度体系、盈利模式以及基本设备三方面分析了共享单车行业存在的问题,最后为了进一步的达到用户的要求以及实现共享单车的稳定发展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对策。 一、共享单车的现状 (一)符合绿色、环保的生活观念,完善公共交通系统 目前共享单车的出现不仅仅改善了城市环境问题,还有效的缓解了城市交通问题,使得城市的形象得到了非常明显的提升。一方面,共享单车是绿色的交通方式,环境效益是显而易见的;另一方面,共享单车作为城市交通网络的补充,帮助城市交通网络变得更加的完善,实际运营模式是相对比较灵活的,本质上就是租赁模式,这种模式能够为短途出行提供良好的服务,在提升公交系统的可达性同时,还有效的缓解了城市交通压力。 (二)随时取用,破解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难题 共享单车的使用步骤是非常简便的,具体来讲就是用户可以使用APP客户端进行登录,然后寄交从99到299不等的押金,然后通过共享单车定位功能找到单车,通过扫码的方式来进行开锁,使用结束后将单车停放至安全位置,并在APP中点击结束,实际的租赁费用也是没三十分钟一毛到一元不等。截止到现在共享单车客户数量已经超过了1886.4万人,客户数量还在大幅度的增加,共享单车的使用非常的便捷、经济实惠、理念环保以及共享自由度高等特征,用户有了非常高的满意度。 (三)帶动产业链各行业各显所长,实现多方共赢 共享经济的三个基本要素就是:闲置资源、共享网络平台以及人人参与,而人人参与具体来讲就是在用户各取所需的基础上对共享经济进行创新。共享单车就是共享经济的典型案例,共享单车的出现不仅仅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还解决了人们出行无序需求的现象,进一步的为运营商带来了非常大的经济价值。同时,共享单车企业也将上游以及下游的产业链进行了连接。共享单车企业连接了定位功能、APP客户端、线上制度平台等链条,同时企业还与老牌自行车生产商合作,为共享单车企业提供单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847665227.html, 共享单车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付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4期 摘要目前在全国各地的大街上随处可见小黄车、小橙车等各种共享单车,这些共享单车给人们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用户痛处,也极大提高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但是也伴随而来大量的社会问题,如儿童骑行小黄车发生交通事故、个人私自占有共享单车、盗窃共享单车等等。在使用共享单车时,用户与共享单车运营方形成租赁关系,用户为承租人,运营方为出租人,运营方负有维护、修理单车的义务;骑行单车发生事故时首先要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然后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最后被侵权人依法请求赔偿;对于私人占有单车的行为,分析行为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共享单车租赁合同责任承担 作者简介:付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sodocs.net/doc/847665227.html,ki.1009-0592.2017.05.171 一、引言 由于最近OFO、摩拜等共享单车在全国各大中城市的兴起,人们出行时也越来越多地选 择这种便捷且环保的出行方式,但是共享单车的风靡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儿童骑行共享单车上路,其交通安全问题受到影响,像OFO的小黄车、摩拜的小橙车、小蓝车等共享单车被私自上锁、毁坏二维码、乱停乱放等等。本文主要针对共享单车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来详细说明,比如其法律性质、使用共享单车的责任承担、私人占有共享单车的法律责任等。 二、共享单车的法律性质 共享单车最早起源于北大校园,其以有效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的用户痛点和节能环保的优点,迅速得到了很多用户的青睐。目前市场也有众多共享单车的运营商,主要有校园单车共享起家并获得滴滴出行巨额融资的 OFO 共享单车、自己生产单车的摩拜单车、承包市政单车租赁业务的永安行等公司。 (一)与共享经济的联系 对于共享单车,有的人认为其经营模式背后的原理就是共享经济,OFO共享单车团队就 是在Uber和Airbnb的启发下于2015年9月开始在北大校园试验,Uber和Airbnb的背后的原理也是共享经济。共享经济是在1978年由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教授Marcus Felson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Joe L.Spaeth在《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中首次提出,它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经济,其最大特点
共享单车法律问题论文 共享单车的发展,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尤其是电子支付形式的出现,大大简化了租赁流程。下面我们来看看共享单车法律问题论文,欢迎阅读借鉴。 共享单车有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近几年来,共享单车在我国厦门、上海、北京等城市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现已推出了互联网支付模式,能有效简化租赁流程,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在监管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导致交通事故、盗窃、二维码诈骗等问题频发,急需相关单位加强管理,已实现其应有的效益。 一、共享单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法律性质 现阶段,共享单车在各大城市得到了广泛使用,不仅是因为其具备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等功能,还拥有租赁流程简便等特点,能有效满足用户的使用需求。虽然这种租赁方式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操作,但也属于交易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租赁行为完成了物币交易的整个过程,就应该具备法律法律效益。而运营企业承担了提供货物这一职能,共享单车的所有权还是归企业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但这种合同方式与传统纸质合同有所差异,主要是因为采用了互联网的交易方式,其具备电子合同的性质。 (二)权利与义务 当企业与用户形成合同之后,使企业和个人都依法享有部分的权
力和义务。例如,当用户租赁完毕后,其主要享有使用权,同时,也需要履行保管义务。当出现损坏、丢失等问题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当企业完成交易后,需要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可通过APP应用软件,对车辆的使用说明以及企业的管理制度告知给用户。另外,企业具备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享有对货物维护、管理的义务,当出现损坏、丢失问题时,可依法追求责任。 二、浅析共享单车的法律问题 (一)民事责任 第一,企业层面。目前,我国共享单车行业发展较快,加剧了企业间的竞争,部分企业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存在恶意压缩成本的问题。例如,以市场上每辆共享单车成本为300元为例,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在车辆生产上采用劣质材料,常常会出现刹车失灵、链条损坏、车体断裂等问题,使共享单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伤亡事件时,需要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给予用户相应的补偿。同时,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因企业维护不当而导致车辆无法使用时,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这属于违约责任,导致共享单车没有起到应用的价值。 第二,用户层面。用户在完成租赁流程后,依法享有车辆使用权,同时,也享有保管义务。如果因个人原因而引起的车辆损坏、丢失等问题,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规定赔偿相应的金额。 (二)刑事责任 1、二维码诈骗。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