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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了《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1月6日

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第四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财会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举办者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一)法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章名称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河南省”“全省”等字样。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第八条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

申请设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本着简洁、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

第四章章程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举办者;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三)机构性质、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九)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第十六条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第二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章师资队伍

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二十三条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

第二十四条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章办学投入

第二十六条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比例。

第二十七条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符合注册登记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校外培训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法律法规对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办学场所

第二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

第二十九条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培训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二年。

第三十条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第九章培训活动

第三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第三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第三十四条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相挂钩。

第三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审批部门备案,且举办者需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第三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具体设置标准,并报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标准由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最新)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最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XX〕8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我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一、基本要求 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十不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准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或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竞赛、排位赛、分班测试等;不准以名师、名校进行招生宣传、承诺保过等;不准“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不准与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开展培训;不准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准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准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准张贴应试成绩和学生考取学校相关消息;不准超审批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准为学生代办或承诺建学籍。 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省级统筹,落实以县(区)为主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完善审批登记制度,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建立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 统筹校内校外教育。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努力提高校内教学质量,提高学校课后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家长转变教育理念,引导学生理性、有序、有选择性地参加校外培训机构。XX年年底前,形成我省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任务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级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分别依法制定、完善各项审批、备案、登记等政策规定,相互配合,指导市(县、区)各相关部门,做好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相关工作。 1.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XX〕3号)、《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XX教〔XX〕67号)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我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县(区)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逐一整改,在XX年X月以前完成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成效。 2.依法依规审批登记。各县(区)审批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处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办学。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并责令其办理相关手续。 3.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的相关要求,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重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宣传、收退费管理以及学科类培训机构教学内容和时间等办学行为,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教学时间段内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书面作业;收费要与教学安排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设立和监管办法。研究探

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模板】

XX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者为个人的。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

比例、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三)举办者应当具备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等相适应的经济能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开办经费不得低于50万元。 二、培训场所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培训场所应当与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保持法定安全距离,且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地下室、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 (二)培训场所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等相适应,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培训场所应由校外培训机构专用。利用自有场所办学的,应产权清晰;租赁场所办学的,应与产权人签订3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 (四)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1.培训场所应依法取得消防验收许可(备案)。 2.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向学生提供餐宿,如有特殊需要

3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送审稿的比较

一、《意见》和《送审稿》在内容上有什么重要不同? 1、审批更严:先证后照,分支机构也必须经过批准。 首先,《意见》对所有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明确了先证后照、审批前置的原则,即“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而《送审稿》则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分别进行规定,即:“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 其次,《意见》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必须经过批准,即“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而《送审稿》则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向分校区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仅需报审批机关和办学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2、门槛更高:场所要求更具体,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意见》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意见》明确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定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而《送审稿》则仅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实施教育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学经费、管理能力、课程资源、相应资质的教学人员等,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 3、规治更细:细化培训安排,严格收费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筹设情况报告

邯郸市永年区XX学校 筹设情况报告 一、办学条件 1、校舍基本情况:我校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XX镇XX 小区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共有X间办公室,X间财务室,X 间安保室,X间教室……,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本校校舍所有权是XX,使用权是XX;校舍属租用,租期X 年(注:如是租用,得写租用期限,不是不用写)。 2、校舍配备教育教学设备有:空调X台,电脑X台,打印机X台,桌椅X套,多媒体教学设备X台,图书影音资料X本…等各项设施设备;本校内配备的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符合《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3、校舍消防安全:共有消防栓X个,灭火器X具,应急照明灯X个,烟感器X个,安全疏散标示X个。所有电器设备及线路为暗设或穿罩管,线路的终端头和中间接头处密封良好,无裸露,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0 年月日经邯郸市永年县消防大队检查合格或经XXX公司评估合格,校舍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经综

合评定,各项设施设备符合消防要求。 二、人员配备及管理情况 1、学校教职工配备一览表: 2、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我校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教师考勤制度、教职工请假制度、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保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消防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3、学校教育教学情况: 我校主要进行课程补习教育或艺术教育或舞蹈教育或书法教育或语言教育或术教育或音乐教育等。 培训项目及课程符合国家相应的课程标准,符合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选用的教材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生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我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4、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X个安全制度已全部上墙,有相应的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成立以XX为组长的安全管理小组,对学校实行网格化管理,和各位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职责落实到人。对学校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的排查并及时进行整改,预防与控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管理,把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管实管细……。

最新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新市范围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及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服务。 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科技、研学类(不得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培训服务,以及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等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其数量:和规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求。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中清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金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个人办学,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者,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推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

《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8〕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置校外培训机构。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或部分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其他民办教育学校继续适用《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 涉外教育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七)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八)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徐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徐教规〔2018〕5号).pdf

徐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徐教规〔2018〕 5 号) 2018-10-26 徐教规〔2018〕 5 号 徐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苏教规〔2017〕6号)和《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校 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b5E2RGbCAP 一、适用范围 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或工商(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 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 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p1EanqFDPw 职业技能类校外培训机构、仅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以及从事开展三周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托育服务的机构不适用本设置标准。DXDiTa9E3d 二、机构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RTCrpUDGiT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5PCzVD7HxA 三、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1、法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jLBHrnAILg 2、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xHAQX74J0X 3、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 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主办者和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 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LDAYtRyKfE 4、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23号)及《青海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对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以下简称学科类培训)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文化教育培训,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二、基本条件 在本省区域内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

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举办者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

小学体育课考核项目标准表

小学体育各年级考核项目 年级 学期 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 第一学期第二套全国小学生广播 操《七彩阳光》和桥 50米跑前滚翻武术操《旭日东升》 单杠跳上成支撑 前翻下 400米 或2分钟25米往返跑坐位体前屈垒球1分钟跳绳 400米 或50米×8往返跑 50米×8往返跑实心球 第二学期1分钟跳绳纵叉攀爬:爬杆 10米×4往返跑 或50米快速跑 急行跳远跨越式跳高30米快速跑 单跳双落 立定跳远 前滚翻转体180度接 后滚翻 跳山羊 少年拳 斜身引体 注:1、一至六年级体育考核项目实行2+X方法,1、2年级X≥1;3、4、5、6年级X≥2,X代表学校自己选择的体育项目,可以是教材中内容或校本课程开发内容等,但要根据学生水平要求,符合认知规律和体能情况,并由学校教研组统一制定各年级相应的评分标准。 2、每个年级每学期必须完成市统一规定的两个项目考核,每学期X项目的选择在考虑能全面反映学生身体素质、体育活动能力为宗旨的基础上,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3、教学内容要多样,不要局限于这些考核项目,低年级的教学在技术上为高年级的教学作好铺垫,整个小学学段的教学内容的选择安排要体现系统性、全面性和层次性。 使用说明:对于技评项目的评分,90、95、100在同一个等级中,教师可根据学生动作完成的具体情况进行打分。对于既有定性、又有量化的评价,必须两方面均达到要求,否则作降一等级处理。

一年级体育课考核项目标准表 学期 项 等分成目级值绩 第一学期第二学期 广播操(七彩阳 光) 坐位体前 屈 仰卧推起成桥1分钟跳绳30米快跑男、女男女男、女动作标准男、女男、女 优秀100 动作熟练、合拍、 完成好,动作到 位,姿势正确。 12 15 动作完成熟练、正确,脚跟 与手指尖的距离少于50厘 米,能做到抬头,髋上顶, 两腿及两臂伸直,并能保持 动作5秒及以上。 仰卧在垫上,两 臂在肩上屈肘, 两手在头后(与 肩同宽)撑垫, 两腿分开屈膝, 脚跟尽量靠近臀 部,两脚用力蹬 地,挺髋、伸膝, 同时两臂用力推 垫(两手依次向 脚跟方向移动 1--2次),抬头挺 胸,直至两腿蹬 直,两臂推直成 “桥”为止。 上体正直,两臂屈肘、自 然放体侧摇绳,脚前掌着 地跳、动作轻巧、协调、 较连贯。1分钟累计达100 个及以上。 上体正直稍前倾,两臂前 后摆动好,用前脚掌着地, 沿直线快跑轻松、自然。 95 11 14 90 10 13 良好85 动作完成较好, 动作较连贯,基 本到位。 9 12 动作完成较熟练、正确,脚 跟与手指尖的距离51---65厘 米之内,两腿及两臂基本伸 直。并能保持动作5秒及以 上。 上体正直,两臂屈肘较好 地在体侧摇绳,动作较轻 巧、连贯,1分钟累计达 80个及以上。 上体姿势正确,两臂前后 摆动较好,脚着地部位较 正确,沿直线跑较轻松、 自然。 80 8 10 75 6 8 及格70 基本能完成动 作,动作不够到 位和连贯。 4 6 能独立完成并形成“桥”的 动作,脚跟与手指尖的距离 大于65厘米,并能保持动作 5秒及以上。 上体正直,两臂屈肘基本 做到能放在体侧摇绳,动 作基本做到连贯,1分钟 累计达50个及以上。 上体姿势基本正确,脚着 地部位不够准确,沿直线 跑不够轻松、自然。65 2 4 60 0 2 不 及格60分以下 在教师提示情况 下,还不能完成 整套动作的。 0以 下 2以 下 不能独立完成仰卧推起成桥 动。 动作不协调、不轻松,1 分钟累计50个以下的。 出现挺腹、后仰跑,两臂 左右摆动,后脚跟着地, 跑的姿势不正确。 X选项建议: 一年级第一学期:左右直体滚动、立位体前屈、校本教材等一年级第二学期:拍球(原地运球)、仰卧起坐、校本教材等

黑龙江省小学课程设置标准

黑龙江省小学课程设置标准 各小学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第三次全教会、国务院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树立良好的办学指导思想,增强学校依法治教的意识和行为,提高执行课程计划的自觉性课时计划做如下安排 一至六年级均按《黑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贯彻执行。 附件: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课时安排表 附件: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课时安排表 (2011——2012学年度上学期)

备注: 1、各学校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不得随意停课或占用教学时间。 2、学校每周五下午安排教师参加进修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或校内的集体备课等教研活动。 3、在语文课时中,各个年级每周设置1课时写字课,三年级以上每周另设两节作文课。 4、每节课时一般为35-40分钟,每天安排上下午各30分钟的大课间,保证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眼操上下午各一次。中午要保证至少一小时的午休时间。 5、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课时师资和教材的通知》的要求,从上学期开始小学各年级均开设健康教育课,所需课时从《体育与健康》课程的课时中解决,每周0.5课时。各校在每周课表编排上,可将健康教育课时与体育课时设置为单双周轮流上。

6、加强平时各种学业能力的考查,改变学业评价以单一的期末试卷成绩为主的方式,所有学科都要开展学生学业评价,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 7、信息技术课一周2课时,三、四、五年级所需课时从综合实践活动课时中解决;一、二年级开设信息技术教育所需课时从“学校课程”课时中解决。 8、小学开设外语课程的起始学年为三年级,三、四、五年级外语课为三课时。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小学开设英语课程应遵循长短课时结合、高频率的原则,保证每周不少于四次教学活动。长课时(每课时40分钟)安排两课时,余下一课时安排两次短课(短课上课时间为20分钟)。小学一、二年级开设英语课程的,所需课时从“自习课时”中解决。英语学科成绩考核应在笔试的基础上增加听力和口语的考核。 9、校本课程的开发应以体现学校办学特色为重点,内容从有利于培养学生终身受益的素质入手,学习的方式应从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角度进行思考。为了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学校不得将“奥数”作为校本课程的内容。 10、加强三、四、五年级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开发与实践研究。综合实践活动是国家规定的必修课,其具体内容由地方和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自主开发或选用。综合实

淮安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淮安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等法规文件精神,根据《淮安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意见》,现将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含幼儿园)。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但不得开展上述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二、举办者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或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名单,经审批机构确认具备办学能力。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违法犯罪记录,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明确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在职在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办学场所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安全的、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 凡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凡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办学场地是租赁的,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论是自有产权房或租赁房,都必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与教学场所地址一致,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有食堂的还须提供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提供住宿服务的还须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配齐配足办学必须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以及安全监控设备等。

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及规范举措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8511495392.html, 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及规范举措 作者: 来源:《辽宁教育·管理版》2020年第02期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校外培训机构作为民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是新时代对我们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往心里走、往实里走的具体体现。不斷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和使命。 一、法库县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 随着人民群众对孩子学习需求的增加,我县民办教育机构发展迅速,截止到2019年9月底,我县经教育部门审批注册的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共37所。两证齐全的机构共计17所。 这些机构基本能够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办学要件齐全、有效;注重对教育教学及安全工作的管理,有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教案,教育管理档案较规范,并能按要求整改教育教学及安全管理工作;能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公示,能依法接受财务审计,为我县教育事业做了有益的补充。同时,我县范围内还存在一些非法办学(无证办学)机构、黑补习班。 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背景 我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沈阳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安排部署,精准把握校外培训机构的功能定位,引导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过重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功能定位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我县社会力量办学主体逐年增多,全县教育形成公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最新版】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

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第四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财会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举办者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一)法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模板】

XX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______〔2016〕___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______〔2018〕___号)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______〔2018〕__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______〔2019〕__号),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除外)。 涉外教育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权限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本区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范和加强对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 三、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1 —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八)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九)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有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四、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中,中小学校、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社会组织:1.具有法人资格。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 2 —

最新福建省小学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

求聪小学贯彻执行“福建省小学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

福建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计划(试行) 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精神,确保我省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全面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要求,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 1.均衡设置课程 根据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均衡设置课程,各门课程比例适当,并可按照地方、学校实际和学生的不同需求进行适度调整,保证学生和谐、全面发展;依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科知识的内在关系,义务教育阶段九年一贯整体设置课程;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成长的需要和认知规律,结合时代发展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课程门类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逐渐增加。 2.加强课程的综合性 注重学生经验,加强学科渗透。各门课程都应重视学科知识、社会生活和学生经验的

整合,改变课程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的现象。 设置综合课程。一至二年级设品德与生活课,三至六年级设品德与社会课,旨在适应儿童生活范围逐步从家庭扩展到学校,不断丰富社会经验以及社会性逐步发展;三至九年级设科学课,旨在从生活经验出发,让学生体验探究过程,学习科学方法,形成科学态度;一至九年级设艺术课,旨在丰富学生的艺术经验,发展感受美、创造美、鉴赏美的能力,提高审美情趣。 综合实践活动。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育等。使学生通过亲身实践,发展收集与处理信息的能力、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并逐步形成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3.加强课程的选择性 国家通过设置供选择的分科或综合课程,提供各门课程课时的弹性比例和地方、学校自主开发或选用课程的空间,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学生的适应性,各地应发挥创造性,办出有特色的学校。 在达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农村普通中学试行“绿色证书”教育,形成有农村特点的学校课程结构。城市普通中学也要积极开设职业技术课程。 三、义务教育课程设置

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规划

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规划 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规划 在学校全体员工共同努力下,我校20xx年秋季已顺利开学了,本学期将组织任课老师认真学习学亿教育在20xx年学亿教育工作考核制度,进一步确立改革意识,创新意识,责任意识,争先意识,全面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狠抓教学常规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训学校工作计划。同时,作为一名负责人,面对竞争激烈的教师队伍,我感到了身上的压力。作为教师的我必须对自己今后的发展有一个计划,在这段时间里,我也不能放松自己的学习,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有所发展,有所进步。21世纪所需要的教师,既应具有高水平的思想政治素质,敬业爱岗的职业道德素质,也应该是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接受培训,充实和更新知识,提高水平和能力,成为教书育人的一名合格的教师。 一.主要工作目标和任务 1、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的教育理念,确立“服务树形象,质量求生存,特色打品牌。”的思想。 2、抓好学校稳步发展,争取把班级的留生率保持在90%以上。 3、在办名校的基础上扩大办学规模,扩大招生人数,尽自己的能力去吸引更多的学生来学亿教育学习。 4。努力学习理论知识,在教学实践中提高自己的教学质量,让

学生喜欢课堂,并在课堂中获得最大的收获。 二.具体工作和措施 1。教学常规管理 教学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学校的生存,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是学校的工作重点。课堂教学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充分利用好课堂,我们内部老师要起到一个监督,督促的作用。充分发挥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题的教学活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能力,学生成绩的提高才是我们学校最好的宣传。任课教师必须将学生的作业批改,按时发放,让家长能够看到学生在我们这里学习的学习成果。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老师一定要做到:尊重学生、信任学生、了解学生、研究学生、帮助学生、关心学生、正确评价学生; (2)关心和帮助新老师。对他们的工作给以指导和帮助。安排新老师听课,试讲,帮助他们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并且多给新老师锻炼的机会,让他们快速成长起来,能够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3。强化日常工作规范 (1)按时交工作周计划,学期个人工作总结等。 (2)认真检查晚托日志并做好统计工作,提高留生率。 (3)搞好各个老师工作的的安排和评定工作。 (4)希望能够有时间到其他校区去学习经验,提高新安和勺湖两个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稿)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8】80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 置标准的通知》 (鲁教民字【2018】6 号)精神,进一步推进面向中小 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现就 我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求如下: 一、举办者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并 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 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 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 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二、组织机构 (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 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 向。 (二)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载明名称、地址、法人属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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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宗旨、业务范围、注册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决策机构产生方法 与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管理监督机制、 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等。 (三)依法依章程建立决策机构、监事机构、党组织机构及行政 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 (四)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 三、负责人或管理者 (一)校长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具有 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 5 年以上 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二)根据办学要求,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管理人员(学历 不低于专科) 、安保人员和财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或会计专业初级 及以上职称) ,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三)校外培训机构与所聘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 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注册资金 (1) 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数额应与办学形式、 办学规模相适应。 举办者应当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存 30 万注册资金(以银 行明细单据为准) ,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 举办者以自有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 作为办学出资的,需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 并及时过户到校外培训机构名下。 (2)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资 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等相关证明材料。 (3)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含办学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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