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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注意区分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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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注意区分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企业要注意区分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某市李某于 2007 年结婚 , 婚后由于原来的工作地点离家太远 , 于是就想辞职找一份离家近的工作。 2008 年 1 月份 , 李某到一家大型公司应聘 , 后来被

企业要注意区分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某市李某于2007年结婚,婚后由于原来的工作地点离家太远,于是就想辞职找一份离家近的工作。2008年1月份,李某到一家大型公司应聘,后来被该公司录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李某觉得合同中的条款不是很全面,没有约定社会保险怎么缴,也没对工作地‘点作出明确规定,劳动报酬只是说根据工作表现而定,一没有具体的数额。李某向主管人员提出异议,主管人员解释说这些内容需要李某工作以后才能确定,需要人事部进行协调以后才能具体给出答案,而且公司的合同一向如此,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放心签。当李某要求就社会保险和劳动报酬问题进行详细解释时,主管只是表示这些都是公司的商业机密,不能随意透露给外人,李某如果想知道,得等进了公司才能知道。李某想继续询问时,主管以还有很多合同要筌为由离开。李某于是拒绝签订合同,离开了这家公司,重新寻找工作。

这是一则关于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备的案例。《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各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必备条款

法定条款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即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如下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有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明确的起始时间,没有明确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以一定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从事生产和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的种类包括标准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弹性工作时间等。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项基本权利。休息时间是

劳动者免于履行劳动给付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假则是劳动者带薪休息,免于上班劳动并且有工资保障的休息时间,如周休息、法定节日休假、探亲休假、年休假和其他休假等。

(6)劳动报酬,即劳动工资。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直接目的,也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协商约定劳动者的工资额、工资调整的权限、发放时间、报酬的构成和变更,对劳动关系双方具有重要意义。劳动报酬一般可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主资等。

(7)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机会或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为目标的物质帮助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是指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的各种措施。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对健康引起的危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达到职业危害防护的要求标准。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内容。

2.约定条款

约定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必备条款之外,根据具体情况,经协商一致,可以自主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法》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互相考察了解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期间的工资等事项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2)培训。培训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的专业训练。由于实践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后的违约现象比较严重,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条款或签订培训协议,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赔偿培训费的计算方法等事项进行约定。

(3)保守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被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信息。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

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补充保险。补充保险,是指除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补充医疗、企业年金和人身意外伤害等条款。参加补充保险,劳动者可以在基本社会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享受补充保险待遇。补充保险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它用来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保险需求的愿望。补充保险的建立依用人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单位自愿实行,国家不作强制的统一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参加基本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实行补充保险。

(5)福利待遇。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义务之外为员工的生活提供的便利和优惠等,如给员工提供的住房、通勤班车、带薪年休假、`托儿所、幼儿园、子女人学等条件。双方可以就待遇问题进行协商约定。除此之外,双方还可以就其他问题进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在本案中,该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劳动保险、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该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企业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设计劳动合同条款,是很多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因为劳动合同一旦订立并生效,如果想变更合同,就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这无疑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遇到极大的法律障碍。因此,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劳动合同文本,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细化约定,这样日后一旦发生类似约定情形,双方郎订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再需要变更合同。(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https://www.sodocs.net/doc/852035580.html,)

合同条款-保密条款

第九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六条由于业主每户的实际质量装修情况不同,甲方对各业主的经济补偿肯定不同,故乙方不得对其它业主的补偿提出异议。甲乙双方承诺此协议内容不向其它业主透露。联营合同(1)[适用各方][法意范本] 第二十条保密条款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合同书[适用各方][法意范本] 第二十二条保密责任 1.本协议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各方的商业秘密。 (4)(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写) 2.但在下列情形时,本协议各方尚可披露以上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写) 3.本协议终止本条款仍适用,保密期限为。涉外劳务合同(2)[适用各方][法意范本] 第十九条保密 1.乙方及其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工程的一切资料及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2.甲方及其任何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提供劳务的条件和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保密期限为:。 3.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证券包销合同[适用发行人][法意范本] 第十五条保密责任 1.本协议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各方的商业秘密。 (4)(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写) 2.但在下列情形出现时,本协议各方尚可披露以上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合同条款详细版

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及注意事项 (作为买方) 1.买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不要错写、不要写简称,要写全称) 2.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单价(我们一般与对方进行的是工业产品的买卖,工业产品呢你们也知道同一型号不同规格之间的产品名称非常相近,所以这个必须具体注明。); 3.付款金额(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4.质量要求(必须达到的技术等级或满足我方要求。如果我们购买的货物数量比较大,签订合同之前,卖方向我们提供样品的,最好将样品进行封存,那么之后提供的货物跟样品质量就有一个实际的参照了,万一出现产品瑕疵,就可以指出来具体哪里有问题,但在合同中需要订明“按样品买卖”或“货物质量必须与样品质量一致”,这样的合同也叫样品买卖合同。); 5.运输方式、运费(运费及运输风险的承担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大多数买卖合同对于运输风险不作单独的约定,因为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就决定了运输风险由谁承担及何时转移,下面会谈到我们在合同中怎样约定才能承担最小的运输风险。); 6.交货的时间、方式、地点(交货时间应明确规定,不得含糊,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3-5日左右发货,本来3-5天就是一个范围、不确定的,3、4、5天都可以,后面又来了“左右”这样一个概数,就把这个发货的期限又扩大了,幸好3-5日这个时间单位小,一般没有多大影响,但如果是3-5个月左右呢,那对方6、7个月之内发货都是正常的了,本来等3-5个月已经是时间很长,没办法的了,真要等上6、7个月的话不是很多事情都被耽搁啦,黄花菜都凉了。交货方式

和交货地点的明确约定也是至关重要的,并且两者密切相关:交货地点确定了,交货方式也就确定了,交货地点是买方指定地,那么交货方式就是送货上门,运费一般由卖方承担,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那么交货方式就是上门取件,运费一般由买方承担。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交货地点,而货物又需要运输的,无论运输以及运输工具是出卖人安排的,还是我们买受人安排的,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是将标的物交(也就是货物)付给第一承运人。即使在一批货物需要经过两个以上的承运人才能运到买方的情况下,出卖人也只需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这时即认为出卖人已履行了交付义务,因此随之货物灭失、损毁的风险也就转移给了我们。例:我们向天津的一家A公司购买产品,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货物可能先要经过汽车运输,再火车运输,转好几转,但A公司只要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汽车运输公司就视为履行了交付义务,货物在途中丢失了、损毁了,A公司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A公司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时候,就视为把货物交付给了我们,所以这个损失要我们买方自己承担了。如果我们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如买方所在地,那么交货方式就是送货上门,不管是A公司自己送货还是找托运公司,只要货物没有到达我们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出现的一切损失我们概不负责,因为卖方没有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没有转移。)7.验收的标准、时间、方法;(这里所说的验收,是指买受人在接受出卖人交付的货物时,对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接收的行为。对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验收是合同标的物质量责任转移的标志,前面我们谈到,物的灭失风险责任的移转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标志的。而在合同责任,物的交付并不表示卖方合同责任的完成,交付只是卖方履行了主要的合同义务,但其对标的物在质量数量等方面的合

商务合同13个必备条款及法律风险防范

商务合同13个必备条款及法律风险防范 1、合同标的及法律风险 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归属变化,因此对这种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标准描述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标的条款因此也成为法律的提示性条款内容。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标的条款是不可补正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 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如权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么容易被观察,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的合同更应当注重对权利状态的描述。行为作为标的,往往依赖于特定人技能,因此更应当注意行为人的确定以及与代为履行禁止相协调。这些因素都是认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考察方面。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必须明确 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2)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 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如某商场本想购买杭州某厂生产的“天堂牌”自动雨伞1000把,但在合同中的商品名称栏内只写了“自动雨伞”,而未写“天堂牌”商标,结果供方发来的除有50把是“天堂牌”的自动雨伞外,其余的都是一些杂牌,有 不量的甚至无商标,给需方造成损失。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 (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如大豆,一般是指 黄豆,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又如自行车,有的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又如,电梯美国人叫Elevator,英国人叫Lift,这些都属同物异名。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 (4)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购买电视机,除写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黑白,还是彩电或数字电视机;是立式,还是卧式;是遥控,还是自调,以及尺寸大小等。只有把以上这些问题弄清楚,才算是确定的,才能使标的特定化。标的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经常出现,只是有时双方确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因对方的实际交付行为完成而消失。但该法律风险的数量远比因标的发生的纠纷要广泛得多。 2、数量条款及法律风险

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如何约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如何约定 篇一:合同条款-保证条款 第十条安全保证 承揽人保证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抵指定地点。对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 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变质。在装卸、运输途中一旦出现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损坏 等情况,原则上按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另有约定的,按约定限额赔偿。但如果货物 的缺失和损坏是由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属性决定的合理损耗或是委托人过错造成,则承揽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声明及保证 (一)保管人: 1.保管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保管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保管人履 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 政行为。 4.保管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保管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存货人: 1.存货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存货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存货人履 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 政行为。 4.存货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存货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保修期:上述产品的保修期为月;免费更换时间为交货后月;故

障响应时间为小时内;故障排除时间为小时内;备品备件提供时间为小时内。行政、事业单位(数码相机、摄像机、投影仪)协议供货合同[适用各方][官方 文本]三、保修期:上述产品的保修期为月,免费更换时间为交货后月,故障响应时间为小时内,故障排除时间为小时内,备品备件提供 时间 第十四条保修责任 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该车位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车位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 退车位约定的,卖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方应当配合保修。非卖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卖方 不承担责任。 18.保证金、加盟金: 为保证甲方商品的信誉,品牌之声誉,监督乙方在该地区的经营不得有损害甲方商誉行为, 乙方与甲方合作为口盟时,须付保证金壹万元人民币给甲方(合作期满,甲方把保证金退还 给乙方),中途如有违约行为,根据违约责任大小,甲方有权扣下保证金,甚至继续追加必

专用合同条款范本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 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 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5)《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 (7)《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240号) (8)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9)其他: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本案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作者:林诒高发布时间: 2004-06-28 11:10:52 一、案例 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中约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货至需方(即被告)仓库或指定地点”。原告完成供货义务后,双方于2003年7月3日共同确认出具了一份《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原告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偿付货款。 二、分歧 对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辖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共同出具的《对账单》,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本案《对账单》,原告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应在原告一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对账单》是基于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而成立的买卖法律关系,应以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交货地点

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确定依据 买卖合同(即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实务中,对以确定管辖的被告住所地争议不大,但是,由于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

合同专用条款中互相矛盾如果处理

合同专用条款中互相矛盾如果处理? 在结算时遇到这种情况。 招标时按固定总价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调整合同价款:除设计变更外,均不能调整合同总价。且有写明:中标人中标后28日内与提供也核对工程量清单计算总价,计入总价包干合同,竣工时不再调整。若中标人在规定的日期内未进行工程量清单核对,则视为对原清单无异议,并以此计入合同价。现中标人并未与招标人核对。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合同价款及支付:本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允许调整合同价款:除设计变更外,均不能调整合同总价。但现在施工合同中有这样的一条补充条款:因设计变更或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错、漏项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按实结算,承包人及发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那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办理结算。 是按固定总价,还是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工程量按竣工图计算,固定总价合同:看合同里风险范围的约定,通常工程量差异不调整 看了各位的说法,我再补充下。这两个矛盾的条款都是在同一合同中的专用条款中(一条是在合同价款与支付中规定的,另一条是在专用条款的最后面补充的)按优先解释顺序的话,都是在专用条款中,怎么按顺序呢?? 第二:我也再查了下招投标法,其中的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 应该按实际结算,强制性条款有规定一个清单报价工程,投标前甲方让各家施工单位签了一个承诺书,甲方在给施工单位的工程量清单中 如有漏算、错算一律不许调整。但在发招标文件时,又注明本清单量 为估算量,可按正负15%以外的工程量按时调整。一个施工单位中标 后,中标合同前面条款约定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调整,但合同后 面的补充条款中又注明不许调整,合同本身前后矛盾,以哪个条款为 准? 这个问题其实是合同本身前后有矛盾,以哪个条款为准的问题。 通常施工合同均约定合同的解释顺序,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也在其 中,当合同结束前一顺序本身有矛盾时,应根据后一顺序的内容进行 解释。因招标文件允许调整,投标中标后,应是以该合同后面约定的 可调整条款为准。

合同中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除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的。因此,《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法人有两个以上的办事机构,即应区分何者为主要办事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之外的办事机构为次要办事机构,而以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一切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中应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其特定化。特别是作为标的的同一种物品会因产地的差异和质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别时,更是需要详细说明标的的具体情况。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与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购买白棉布,就必须说明是购买原色布,还是漂白布,(3)数量。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选择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并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质量。标的的质量主要包括5个方面:第一,标的物的物理和化学成份;第二,标的物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的质量特性;第三,标的物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抗腐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标的物的款式,例如标的物的色泽、图案、式样等;第五,标的物的感觉要素,例如标的物的味道、新鲜度等。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购买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应当支付的代价,这两项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予以明确规定。在大宗买卖或对外贸易中,合同价款还应对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和报关费作出规定。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时履行、定时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规定。当事人应对履行地点是在出卖人所在地,还是买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空运、水运还是陆运应作出明确规定。 (7)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致损的赔偿方法以及赔偿范围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买卖纠纷。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或诉讼法院。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上述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约定合同送达地址条款范本51767

约定合同送达地址条款 范本51767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约定合同送达地址条款范本 XXXA公司(银行)与XXXB公司(个人)就XXX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XXXA公司(银行)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____。 2、XXXB公司(个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____。 3、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4、XXXA公司(银行)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______的方式向XXXB公司(个人)进行通知;XXXB公司(个人)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_______的方式向XXXA公司(银行)进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XXXA公司(银行)或XXXB公司(个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5、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第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2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 一、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 二、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 三、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 四、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 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 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合同法》第154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即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都不能确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时,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2、在案例中原来合同约定并未要求双重搪瓷,由于双重搪瓷本身就容易发生爆瓷现象,卖方应根据自己的技术能力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如果要变更也可约定相关的技术指标和爆瓷比率。也可以要求延长交货期,给卖方有时间试验或改

技术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技术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很多人不重视这一条款,以为这只是律师们多此一举。事实上,技术合同中往往会涉及很多专有名词和技术术语需要说明,另外还会涉及到一些通用名词需要界定,若不界定,就容易引起歧义。这些都是律师们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而积累起来的十分有价值的内容。 2.项目名称、内容、范围和要求。此条似乎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尤其是技术功能及相关具体要求的描述必须精确、详细、具体,没有歧义。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对于技术风险较小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完成的总进度和每一阶段完成的进度,并直接与违约责任相联系。对于技术风险较大的项目也应当有相应的时间要求,这样在约定的时间里若不能完成相应的技术开发工作,双方可以重新评估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如何变更履行。 4.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约定双方的主权利义务外,还应当约定双方如何相互配合,如何对对方的工作等。通常应当指定项目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保密条款是技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保密义务也应当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的。保密条款应当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进行定义,应当约定保密义务的范围、方法、保密处理程序、保密期限以及失密救济等内容。 6.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开发合同必备条款,应当区分技术能力和技术风险,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以及控制风险的措施。 7.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这是直接关系到受托方利益的条款,需要谨慎约定。一般应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对于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也要明确约定。对于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8.验收标准和方法。一般应根据技术特点约定分阶段验收、试运行(生产)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应当具体明确,不要只是简单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经济损失。通常应当约定延迟支付、延迟交付、不能交付等违约责任,计算方法一定要有可操作性。 10.解决争议的方法。除协商、调解外,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各有利弊。 除了上述必备条款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应当列为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备合同履行或者解决争议时参考。

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管辖

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管辖 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双方将来可能因合同发生的纠纷选择管辖法院是公法私法化的表现,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管辖。所谓协议管辖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后,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律虽然允许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进行协议管辖,但是当事人是否可以随意选择管辖法院呢?答案是否定的。当事人只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管辖法院才是有效的,如果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任意选择则属于无效约定。管辖约定无效的,则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或者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此规定,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属于有效约定: 1、协议管辖只能对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约定,当事人不得对二审法院的管辖进行选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二审法院则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当然的确定下来。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只能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诉。当事人也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上诉法院。否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2、协议管辖只能对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对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即只有当事人对因合同的签订、履行、效力、解除等发生纠纷的才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的形式才属于有效约定,否则就是无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和发生争议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处法院其中的一个,而不能选择其他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为了某种目的,选择一个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则这种管辖约定是无效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若当事人约定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因合同发生纠纷后哪一方先提起诉讼就由哪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先起诉方则必须在对方所在地起诉。 5、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即协议管辖不得越级,对于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选择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6、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

采购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技巧

采购经理采购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技巧一、风险点列述要尽可能全面 合同法不仅给合同当事人间的货物交付给予了一般风险归属界 灭失风险只有自己承担。而假如直接约定货物灭失风险不以货物买方

提交该产品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用于备案。如果供货方没有及时提交上述产品的资料文件造成的结果将不仅是产品使用者不知道如何使用 对于特别重要的产品资料文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资料的交付时 二、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 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但实际上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违约责任做统一 人只能根据所谓的“损失”提起诉请。 通过约定违约金的方式表述违约责任是目前常见的做法。适用违

方一般可以省去举证损失的程 终被法官根据合同法调低了。由于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高额违约 而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调低。由于损失问题是衡量违约金高低与否的 风险。 20%。其优点之中当然也 裁机构有权对定金数额予以调低。定金条款被约定和履行后与违约金 济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之间选择一种。定金弱点在违约者面前暴露无遗。 约方需

当对于弥补守约方损失意义重大。 三、防范供应商违约的最佳约定方式 采购方的损失将很难得到周全弥补。而通过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前 使用。 违约金条款在单独选用于采购合同时要注意数额确定的合理 那些容易取证的采购业务。 计算方式属于赔偿损失条款中经常使用的条款表述方式。其优 会因为损失无确定性依据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无情调低。优点在于免

为是无损失依据的漫天要价。 未禁止对定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同时提起诉请。而且从民法基本原理的 适用损失赔偿条款予以救济。 四、结语 熟悉。然后才能将法律能力顺利运用于采购业务之中以减少业务法律 风险。 企业间就逾期付款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的部分是否无效? 一审律师在法官释明的情况下表示无需调整违约金,二审维持原判。 我的想法是: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支持最高为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违约金,背后的思路:当发生逾期付款时,双方的法律关系近乎于借贷。企业间借贷违法,应属无效。故只能参照本身合法的民间借贷,支持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违约金。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目录及内容

目录 1.一般规定 (3) 2.语言和文字 (5) 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5) 4.适用法律和法规 (6)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 6.图纸 (6) 7.采购人 (6) 8.供应商 (7) 9.供应项目供货计划 (7) 10.供货期 (8) 11.供货期延误 (8) 12.包装 (9) 13.服务 (9) 14.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 (9) 15.新材料、新技术及新工艺的运用 (9) 16.检验和测试 (10) 17.样品 (10) 18.合同价款 (11) 19.变更 (11) 20.变更的计价 (12) 21.支付 (13) 22.质量保证 (15) 23.违约 (16) 24.索赔 (17) 25.保险 (20) 26.保证担保 (21) 27.不可抗力 (22)

28.争议 (24) 29.专利权 (24) 30.严禁贿赂 (25) 31.保密 (25) 32.合同文件的修改 (25) 33.文件版权 (25) 34.合同效力及份数 (2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供货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 所赋予的含义。 1.1.1 整体工程 指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总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和 修补质量缺陷的有关工程。 1.1.2 本供应项目 指采购人在本供货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事项。 1.1.3 本供货合同 指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缔约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1.1.4 合同文件 构成本供货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供货合同的所有文 件。 1.1.5 合同协议书 是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1.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供货程材料和工程设 备采购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1.1.7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供货合同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 修订。 1.1.8 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 周围环境、供货内容、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 1.1.9 合同图纸 指由采购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清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 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和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组成。 1.1.10 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供应项目中标人的函件。 1.1.11 采购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购买整体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及服务主体资格,并具 有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约定合同送达地址条款范本

约定合同送达地址条款范本(以下条款均加粗加重): XXXA公司(银行)与XXXB公司(个人)就XXX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XXXA公司(银行)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____。 2、XXXB公司(个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____。 3、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4、XXXA公司(银行)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______的方式向XXXB公司(个人)进行通知;XXXB公司(个人)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_______的方式向XXXA公司(银行)进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XXXA公司(银行)或XXXB公司(个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5、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一、结算条款常见问题? 要规避和控制工程结算法律风险,首先在于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自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是要参照合同的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在合同签订时要十分重视结算条款,作到全面严密,防止在结算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在结算条款约定时常出现如下问题:? 1.未清楚约定结算的具体时限,也未约定发包人未按时限进行结算的处理;? 2.对合同价款方式约定不明,难以确认工程款结算依据;? 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可调价格,但未约定价款调整方法或约定不明;? 4.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对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未作约定,亦未约定风险以外的价格调整方法; 5.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甚至多份不同版本的合同;? 6.采用定额结算方式的合同,未能明确定额的年份及编制单位。?????? 针对以上情况,施工企业在约定结算条款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1.对结算的任一方主体的期限均应作清楚、明确的规定,如写明在工程完工后多少天内承包人报送结算、发包人收到后多少天内完成审核。甚至可以继续约定发包人审核结果到达承包人后,承包人提起异议的时间,以及发包人收到异议后再次确定的时间。另外,要规定未能按期审核的违约责任,如可规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价等。? 2.对于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双方要作出明确的约定。? 3.对可调价格合同,双方要对价款调整的方法进行明确约定,包括材料、设备价格的涨落,设计变更,降雨、台风等自然因素等。 4.固定价格合同因对发包人有利,易于结算,故近年来多被采用。但一般来说,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环境影响因素较少、技术成熟的工程。对承包人来说,固定价格合同,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往往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双方在合同中要对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所涵盖的工程量迸行详细的约定,并对物价因素、设计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将这些因素纳人风

合同条件承诺书

合同条件承诺书 我公司若对下列合同主要条款不接受的、招标人有权选择第二、第三候选人。 一、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按国家规定的验收办法验收。 二、工期 投标工期120天,如因为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得顺延,并承担因工期延误而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本工程因工期紧,除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工期一概不给予顺延,我公司因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工期的因素,包括雨季施工、停电灯措施。不计取赶工措施费。如因为我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得顺延,且每拖延一天,承担伍佰元的工期违约金;并承担因工期延误而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工期违约金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三、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确保达到本工程相关文件指定的验收规范标准。由于我公司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达不到招标规定的标准,我公司应及时返工,承担返工费,工期不顺延且承担合同价款2%的经济处罚;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返工,由建设单位承担返工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四、工程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按中标单位承诺的投标报价一次包死,合同

价款的调整按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合同签订开工后15日内支付工程总价20%的工程预付款。 3、其余工程款,扣除首付的20%后按当月实际工程进度的80%拨付工程进度款,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工程款按进度款比例同期调整支付,支付至工程总造价80%后停止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结算审定后,除按规定留保修金外,其余尾款30日内给予付清。 4、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 5、保修金按照建设部规定期满,并认真履行了保修职责后退还,利息不计。 6、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第二章第7条执行。 五、工程分包 为确保工程质量,我公司不得将工程转包、挂靠。特定的施工工艺及材料必须是分包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符合各项建筑法规的要求,建造师必须是本单位注册的建造师。 工程施工的建造司和所有管理人员必须同投标书所报人员一致,并始终在相应岗位上。否则,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无权退回投标保证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负责本项目的建造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外出需征得业主方同意。 六、安全生产

在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哪些内容

在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哪些内容 在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是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一些事项。那究竟在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哪些内容呢?许多劳动者都比较关心这个问题,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协议。劳动合同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除了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协商约定其他条款,但以下条款是法律不允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1、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条款。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2、禁止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除法定情形外,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1、试用期条款:约定试用期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月,与订立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相挂钩。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培训是指职业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专业培训。用

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专项培训进行约定。 3、保守秘密就是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中主要通过保守秘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来约束劳动者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4、补充保险是指除法定的社会保险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为劳动者提供的商业保险。 5、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6、第二职业是指用人单位是否允许劳动者从事第二职业。 小编同时为大家介绍了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的内容与可以约定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各位劳动者进一步了解关于劳动合同内容方面的知识。要是大家觉得小编介绍的还不够详细的话,欢迎您到网站进行咨询了解,我们随时为你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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