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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

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
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

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确保救灾款物规范有序高效透明的运转,切实保障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民政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规程》、《灾民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灾区倒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灾民是指在我市区域内因发生自然灾害后受灾的困难群众;自然灾害是指发生的水旱灾害;大风雷电灾害、低温冻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地震灾害;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款是指中央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省、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一般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及救灾捐赠款;救灾资金包括新灾应急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大灾应急预备金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每年设立用于救灾工作专项资金;救灾物资是指使用救灾款购置的救灾粮、救济衣被、救灾帐篷等和各类救灾捐赠物资。第四条市、县民政部门负责灾民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救济资金;农业、水利、气象、卫生、粮食、统计部门和减灾委成员单位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灾民救助工作。第五条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害发展和救助程序,及时启动本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确保24小时内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第六条市、县民政部门设立救灾仓库,并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七条救助对象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救助: 因灾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绝收,春荒、冬令期间缺粮,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的; 因灾造成损失,无力解决穿衣、治病等困难的; 因灾造成居住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能力重建和修缮的; 因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的。第八条受灾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三老在乡老复员军人、老三属、老残疾军人)优抚对象给予优先救助。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实施救助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处于服刑或劳教期间的;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或多次拒绝就业中心介绍工作的;非突发性重病患者但经常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第十条灾害过程结束后,县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倒损房屋和困难群众生活状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房重建及困难群众台账,制定救助计划。第三章救助内容与标准第十一条救助内容灾民救助分生活救助和倒房重建救助。生活救助:包括冬令、春荒期间和突发性重大灾情灾民的生活救助。冬令期间生活救助是指每年的12月至下年2月给予灾民口粮、衣被和治病救助; 春荒期间生活救助是指每年3月至6月给予灾民的口粮、衣被和治病救助; 突发性重大灾情救助是指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医等生活困难。倒房重建救助是指对因灾倒塌损坏住房的灾民给予资金、帮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救助。分散五保对象因灾造成倒塌损坏房屋的,原则上接入乡冬令、春荒期间和突发性自然灾害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斤粮食给予救助,并确保灾民有衣穿,有水喝、有病能医治。灾民倒塌住房重建每户不超过3间,每间补助1500元。灾民修缮住房每户不超过3间,每间补助5001000元。因地震、风暴潮、海啸、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救助。因地震、风暴潮、海啸、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有伤无亡的,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给予500-1000元救助。因重大生物自然灾害,造成灾民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视家庭困难情况,原则上给予500-1000元救助。因水旱灾害,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绝收,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的,视家庭困难情况,原则上给予200-500元救助。因水灾房屋被淹,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视情况

原则上给予200-500元救助。因洪涝、台风、风暴潮、海啸和重大生物等自然灾害,造成大牲畜死亡或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视情况给予200-500元救助。因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视情况原则上给予500-1000元救助。第四章资金申请与筹措第十三条灾民救助资金由救灾应急资金、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组成,包括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配套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救灾应急资金的申请。由县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向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初步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新灾救济资金的申请。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县民政局、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必须附有灾情核定后统计数据,内容包括: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因灾倒塌损坏房屋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地方各级政府已投入和计划安排的新灾救济资金数量。春荒、冬令灾民救济资金申请。每年10月15日前和下年1月15日前,由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县民政局、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农作物受灾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地方各级政府计划安排的救济资金数量。第十四条救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救灾工作体制。市、县区民政部门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五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在年初编制预算时,要严格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列支大灾应急预备金,不得虚列或列而不支。市级列支大灾应急预备金原则上不得低于1000万元,区县不得低于200万元。第十六条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所需救助资金,市级财政根据上级资金补助情况和各区县受灾情况进行适当补助。第十七条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救灾捐赠活动,为灾区困难群众募集救助款、物。第五章资金拨付与使用第十八条市民政局接到上级下拨救灾资金后,连同本级救灾配套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方案,会商市财政局下拨各县。第十九条县民政局接到拨款文件后,提出拨款计划,会商县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灾民手中,并将发放使用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第二十条在中央、省、市救灾资金下拨到位之前,县人民政府先安排本级救灾资金或使用大灾预备金,及时解决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第二十一条救济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第六章组织与实施第二十二条灾民生活救助。县民政局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补助数量和本级配套资金情况等因素,在15个工作日内,对原灾民救助计划进行修改,确定政府救助对象和救助款物。其程序是:由灾民所在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委会根据评议的结果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备案;经过救助对象所在村进行公示;最后形成灾民救助方案。县民政局将确定的救助对象救助情况制成《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建档,其主要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救济款物发放情况。《灾民救助花名册》由县民政局统一印制,填报时一式两份,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存档。《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连同灾民救助方案报市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向政府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救助卡》是针对在特定的救助时段内政府发放给救助对象的凭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实际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等。《灾民救助卡》由县区)民政局统一印制,盖章后发放到户。县民政局、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和救助时段向救助对象发放救灾款物。灾民生活救助实行实物救济时,对采购的物资统一标识,以便监督检查。救助对象持《灾民救助卡》领取救灾款物。救助对象在领取救灾款物时,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捺印,县民政局、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救助对象持有的《灾民救助卡》上签字盖章。市民政局根据县民政局上报的《灾民救助花名册》和灾民救助实施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形成本级灾

民实际救助方案,连同本级《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上报省民政厅。第二十三条灾民住房救助灾民住房救助由本人申请、村委会申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经审批的建房对象在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所在地张榜公布。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补助资金数量,建房对象户主)名单、政策优惠、建房补助标准和补助数量,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及责任人等。县民政局将补助资金指标总额一次性落实到户,分期拨付。县民政局督导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户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建房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市民政局按规定下拨各类恢复重建资金,定期通报恢复重建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进度,监督县民政局对建设对象的公示到位、资金到户、政策落实及重建方案执行情况。第二十四条灾民建房涉及到的相关税费,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减免。第七章监督与奖惩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要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认真做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要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要作为村务公开主要内容。救济人员名单和救济款物数量必须经过群众民主评议,并由村组张榜公布。群众评议和村委会公示的灾民救助花名册,村委会负责人要进行签名并及时整理存档,妥善保管。第二十七条坚决杜绝乡镇发放救灾款物的违规操作。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对象,必须经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载入会议记录,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数额要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张榜公布,切实做到账目公开、分配方案公开、发放程序公开。第二十八条实行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后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县民政局、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灾区困难群众的咨询、投诉、举报。第二十九条市、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加强内部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核对凭据、入户抽查、明察暗访等措施和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纠。乡镇民政所每年对救助对象生活困难情况入户检查率要达到100%,县民政部门每年对发放对象入户检查率要达到50%以上,市级民政部门每年抽查率要达到20%以上。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县、乡民政部门及其检查人员的责任。第三十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开展对救灾款物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及时对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监察部门要依纪依法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开展执法监督监察,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第三十一条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发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二条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发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要依据有关政策、法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要追回救灾款物。救灾款物下拨或者发放不及时,影响灾民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克扣、冒领、截留、拖欠、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虚列、虚支或者改变救灾款物预算、用途的;因管理不善致使救灾款物遗失、损坏、变质的。第三十三条救灾资金的使用,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确保重点使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救灾款物的;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村委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救灾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区县民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详细的核对标准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XX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实行。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及《哈尔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保障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市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住房局、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统计局、市食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外侨办、市安监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哈尔滨海事局、哈尔滨水文局、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警备区、武警哈尔滨支队为成员单位的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 2.1.2指挥长职责 负责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全面工作。 2.1.3副指挥长职责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市民政局局长协助指挥长指挥调度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4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救灾工作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发布、收集社会舆情动态,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7)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7)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经2017年6月29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 2017年7月6日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成立由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应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治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

灾区社会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自治区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国家及省(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自治区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减灾委)为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自治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各相关部门、地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自治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治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治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牧业、人防等部门及时向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及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盟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自治区及有关盟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要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减灾委负责人、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一、自然灾害 (一)自然灾害种类 由于事物是发展变化的,人类生活的地球在银河系中是不断运动的,其地球内部也是处于高度活跃状态。加上地球表面生活的人类活动对地球环境的不断破坏性改变,使人类时时面临着自然灾害的袭击,比较突发性的危害严重的自然灾害有:干旱、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沙尘暴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低温冷冻、(雨)雪灾、山体滑坡、泥石流、雷击、病虫害等。 重庆受地理、气候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可谓是无灾不成年。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灾害比如就有干旱、洪涝、低温雨雪、地震、山体滑坡、风雹等灾害。这些自然灾害严重影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自然灾害影响 特大自然灾害破坏力巨大。特大自然灾害普遍具有灾情来势猛、持续时间长、受灾范围广、基础设施损坏严重、农作物损失巨大等特点,自然灾害给灾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特大地震还使很多人丧失生命,不少正常人变成了残疾人。低温雨雪灾期间,因道路积雪结冰,我市酉阳、黔江、秀山、城口等区县交通几乎全部中断,江津、南川、梁平、万州、巫溪、綦江、云阳、石柱等区县境内公路受冰雪影响实施交通管制。由于公路中断或封闭,物资运输和群众出行受阻,因多处供水管道爆裂,场镇和高

寒地区人畜饮水出现困难。酉阳、城口、秀山、巫溪等县,因自来水管爆裂和堵塞严重,供水表被冻坏,城镇大面积停水,部分居民家庭断水达13天。受恶劣气候影响,重灾区供电线路损毁严重,城镇群众生活供电断断续续,部分重灾乡镇停电达35个小时。城口县因冰雪封山,县城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5%—30%,超市内的大米、蔬菜、禽蛋等抢购一空,菜籽油储备骤减。秀山县半数高寒山区缺水、缺电、缺燃料,同时因交通中断,生产生活物资无法正常运送,致使灾民生活出现较大困难;酉阳县因长时间积雪,使大量民房和牲畜栅垮塌。 重庆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次重大自然灾害都造成了十分惨重的损失。由于我市广大农村地区人口众多,经济欠发达,百姓不富裕,灾民承受和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相对较差。因此自然灾害也加大了各级政府的救灾压力。 二、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方针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文件规定,“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作为我国救灾工作方针。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三、政府救灾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文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文 1、制定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政府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一)指挥体系 特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生产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县的抗灾救灾救助应急工作。 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办、

政府办、县委宣传部、民政局、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公安局、交通局、商粮局、农发委、卫计委、教育局、文广新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公路局、环保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部下设“八组一办”即:灾民安置及生活救济组、查灾核灾组、卫生防疫组、生产自救组、灾后恢复重建组、救灾工作督查组、宣传报道组、对外联络接待组和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分别由成员单位抽调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相应成立抗灾救灾领导机构,组建救灾应急援助突击队,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的抢险救灾、应急救助等工作。 (二)职责分工 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掌握灾情动态,督促检查灾害救助措施落实情况;负责研究灾害救助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和临时应急事项,制定具体对策,为指挥部制定灾害救助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负责搜集、、汇总灾情,经指挥长同意后向上级政府和救灾主管部门汇报灾情,统一把握上报灾情损失和救灾救济工作的宣传报道口径。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款物管理及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救助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设立减灾委员会作为本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本辖区村(居)民开展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第六条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政府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救灾物资采购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毁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开展自然灾害救助。 省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科普宣传体系,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安排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二章救助准备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七月八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救助准备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教育网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条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建设工程教育网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

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 (2012年12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对受灾人员开展救助活动,适用《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含狂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等级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分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国家减灾委员会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协调开展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州、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商务、粮食、卫生、地震、气象、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和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信息系统。 第六条 省及州、市人民政府和州、市中心城区以外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划和建设标准,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建设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点)的指导和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调运的管理。 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点)应当合理储备应急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助设备,并配备管理人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

市政府印发无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印发无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 知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时间:2005-3-10 [ 大中小 ] 浏览次数: 502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文号 制发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5-2-10 文件类别其他 文件状态执行中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救助工作应急反应能力,保障救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救灾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政府领导原则,救助应急预案是政府的预案,应该明确概括政府对救助工作的领导作用和责任;分级管理原则,按照政府层次划分,市、市(县)区、镇三级政府分别制定本级政府的预案;分工负责原则,预案中涉及的有关灾害预防、预警、紧急响应、相关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等环节,按照各部门职能分工划分确认;协调一致原则,预案要明确综合协调的职能

机构和人员,做到职能间的相互衔接,共间完成应急任务;重点突出原则,预案突出落实救助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关内容,强调救助保障手段和资金的落实。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台风、风雹、地震、地质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灾害。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地震灾害由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临震应急预警;洪涝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预警;地质灾害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情况发布预警;气象灾害由市气象局根据情况发布预警。其他灾害视灾情由市政府决定临时成立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二)报告灾情。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越级向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根据灾害等级启动救助应急预案。 三、预案启动的条件及方式 (一)预案启动的条件: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本预案即行启动: 1.农作物绝收面积1—10万公顷; 2.倒塌房屋5000—10000间; 3.因灾死亡30—50人;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方案

为了及时、妥善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彭埠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灾害救助领导小组 组长由镇长同志担任,成员由等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民政办)和查灾核灾组、后勤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抢险保卫组、接收捐赠组、新闻宣传组、监督检查组等七个工作组。各工作组人员组成如下: 1、查灾核灾组。由镇民政办公室主任同志任组长,党政办、民政办、经济发展办(农业)及各社区灾情信息员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全面了解救灾预案、转移安置点及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全面了解因灾造成的粮食损失情况;全面了解因灾造成的伤病、死亡和失踪人员情况,道路、桥梁,水塘水库、河岸堤坝,学校,医院等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区民政局。查灾结束后,应及时写好全面的查灾报告。 2、后勤保障组。由党政办主任同志任组长,经济发展办副主任同志任副组长,党政办、 经济发展办、财政统计办、其他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指导各社区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医疗卫生组。由镇社会事务办主任同志任组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 镇环卫站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机构,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4、抢险保卫组。由彭埠派出所所长同志和城东派出所所长同志任组长,彭埠派出所、城 东派出所、镇人武部相关人员及应急小分队为成员。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救群众生命财产,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物资发放、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5、接收捐赠组。由镇民政办公室主任任组长,镇民政办、经济发展办、财政统计办、相 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根据灾情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党政办主任同志任组长,工会、妇联、共青团、经济发展办、民政办 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负责宣传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灾情的询问。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精品文案范文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以及我区救灾工作实际情况。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及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 (4)自救为主,救济为辅。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大力开展自救互助和社会捐助,政府重点救济灾区无自救能力、自救能力弱和遭受重灾的群众。

1.4 适用范围 1.4.1 适用的灾害种类 我区境内发生的洪涝灾害,干旱、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 霜冻、寒潮、低温、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业生物灾害以及森林自然火灾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危害。 1.4.2 适用的工作范围 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预报预警,自然灾害将要发生或自然灾害突发时受威胁和受灾人员转移后的临时安置和管理,灾害发生后对受灾人员衣、食、住、医等方面基本生活的救助,灾后的生产恢复,倒塌民房重建,因灾毁坏的水利、交通工程和学校校舍、农村卫生院等公共设施的修复,以及相关的其他工作。 1.4.3 参照适用 因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对转移安置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的,由各级政府负责协调并安排专项经费,民政部门参照本预案施行救助。 2. 启动条件 2.1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因灾死亡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300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 2.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方等特殊情况,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9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于2016年9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泰峰 2016年10月19日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防救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 第五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减灾委员会。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灾情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和灾害救助应急联动机制。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岚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应急能力,规范救灾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凡本县境内洪涝、干旱、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旱灾、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一次灾害情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500人以上。 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三、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

2016年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6年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解读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重。过去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年均造成全国3.1亿人次受灾,1500余人死亡失踪,900多万人次紧急转移安置,近70万间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3800多亿元。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完善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法制,着力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基础设施、人员装备和基础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住房灾害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全力应对了四川芦山地震、甘肃岷县漳县地震、云南鲁甸地震、黑龙江松花江嫩江流域洪涝以及“威马逊”超强台风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1〕120号)要求,认真做好灾害救助各环节工作,有效保障了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轻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6〕25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中央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及应急响应程序。

此次预案修订是为适应当前我国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新 形势、新变化,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历次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完成的。 一、预案修订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首次印发由民政部牵头编制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2011年,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对《预案》进行了修订。按照《预案》要求,国家减灾委、民政部灾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高效联动,形成抗灾救灾工作合力,有效保障了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最大限度降低了灾害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虽取得显著成绩,但《预案》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新问题。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呈现新形势、新变化。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强化灾害风险管理,公众防灾减灾意识进一步提升,国家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与“十一五”相比,“十二五”时期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人口和倒塌(或损坏)房屋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据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统计,“十二五”期间我国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数量较“十一五”分别下降93%和81%,但年均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基数仍然较大(约900万人),应急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任务

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徐顶乡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1、本预案是xxx人民政府处置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行动方案。自然灾害发生后,与县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救灾工作。 2、本预案适用于地震、干旱、沙尘暴、低温冷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异常现象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后的应急反应。 二、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等级划分 根据我乡突发性自然灾害特点,结合近年来开展救灾工作的实践,将我乡自然灾害划分为特大灾害、重大灾害、中等灾害和一般灾害四级。 1、特大灾害。凡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 ①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500亩的;

②倒塌房屋超过100间的; ③人员死亡超过3人的; ④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2、重大灾害。凡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灾害: ①农作物成灾面积200亩的; ②倒塌房屋50-100间的; ③人员死亡2人的; ④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的。 3、中等灾害。凡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等灾害: ①农作物成灾面积100亩的; ②倒塌房屋10-50间的; ③人员死亡1人的; ④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的。 4、一般灾害。凡未达到中等灾害标准的自然灾害,均为一般灾害。 三、应急反应机构 总指挥:xxx乡党委书记 副总指挥:xxx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xxx乡人大主席 xxx副乡长 成员:xxx食药所所长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14 【实施日期】201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6号)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3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 2017年11月14日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强对流天气引起的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高效有序、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快速下拨机制,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第六条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救灾准备、应急救援、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各环节救灾工作。 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

医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

北厝医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提高自然灾害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或消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医院安全,维护医院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是灾害发生后,对医院受灾群众工作、生活进行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本预案适用于洪灾、旱灾、地震、火灾、冰雹、雷击及暴雪等因素造成医院建筑倒塌、淹没、群众伤害、道路阻塞等的应急救助反应。 二、灾害救助应急机构 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校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破坏性自然灾害及预防减灾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各个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自然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院干部、职工的防灾抗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自然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医务人员防灾、抗灾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备,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4、破坏性自然灾害发生以后,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组织各个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抗灾减灾工作,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迅速恢复医疗秩序,全面保证和促进社会安全稳定。

领导小组下设通讯联络组、警戒保卫组、宣传报道组、医疗救护组和后勤保障组。 1、通讯联络组: 负责事故的报警、报告及各方面的联络沟通。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受灾情况。 2、警戒保卫组: 负责组织应急安全队员有序疏散人员,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交通。 3、宣传报道组: 协助组长、副组长,利用灾害应急广播及时调配人员、播报信息等。 4、医疗救护组: 负责对受伤害人员实施就地抢救,恢复医疗秩序。 5、后勤保障组: 负责供应各类医疗急救和生活物资。 三、工作目标 (1)加强自然灾害危害性的教育,提高广大医务人员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的报告网络,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不因自然灾害而危及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宣传自然灾害事故的预防知识,提高全院干部、职工的安全保护意识。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早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努力减小自然事故的损失。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事故的预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保障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保障预案 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地震、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发生具有突发性,为减轻灾害损失,必须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地震、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发生前,根据预测、预报、警报的情况,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应急措施。 一、建立预防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机制和制度 1.建立健全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地震、暴雨洪水等引发事故灾难的组织机构和机制。成立以煤炭行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领导小组。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明确“三防”任务和责任,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和检查相关工作。加强雨季期间调度和值班工作。做到领导到位,隐患治理计划到位,信息接收与值班工作到位。 2.煤矿安全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收听收看天气预报,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地震、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掌握汛情、水情,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并与煤矿企业做好信息沟通,当辖区内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全县所有煤矿进行预警。 3.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在雨季安排专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水量变化情况。

4.建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制度。在雨季前要全面检查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地震、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二、加强预防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地震、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基础工作 1.必须查清全县煤矿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熟悉水库、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极端天气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存在隐患的应当采取积极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2.在雨季来临之前,要组织力量对辖区的河道、江河大堤、河道中障碍物彻底清挖疏通一遍,保证有足够的蓄水能力和水路的畅通。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矿井,对井口工业广场要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有效防止地表洪水倒灌矿井。 3.要定期对供电设施、排水设施、防雷电装置进行维护检修。雨季到来之前,要组织进行一次联合检查,确保雨季时各种疏排水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并发挥作用。 4.必须按设计规定留设各类防水煤(岩)柱,相邻矿井之间必须留设防水煤柱。 5.要准确、及时地将矿井的采、掘工程绘制到采掘工程平面图纸上,定期收集相邻煤矿和关闭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口位置、井田开采范围、开采年限和地表水情况,准确掌握矿井受水患危险的情况。 6.对地表因采动形成的裂缝要及时充填加固;对采煤后形成的塌陷坑要及时进行彻底治理;对关闭废弃的煤矿井筒要充实填死;煤系地层露头部位有漏水时,要及时注浆加固处理。 7.企业应当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系统。保障通讯系统畅通、使用可靠,保障压风自救系统、防尘系统可靠有效,提高矿井防、抗灾能力。 三、认真开展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1.要认真组织开展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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