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

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

第六章 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
第一节 公安刑事司法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
(1)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刑罚执行机关,负责对部分刑罚的执行。
部分刑罚包括:执行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短期有期徒刑、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还有对未成年人的劳动教养、收容教育。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①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③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④对侦查终结应当提起起诉意见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⑤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⑥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⑦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⑧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二、公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刑事司法的十大基本原则
(1)依靠群众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①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5)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6)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原则;(既是公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又是基本的公安政策。)
逼供信:审讯人员对被审讯人施用肉刑、变相肉刑或其他威胁手段逼取口供,一有招供即信以为真,据以定案。
该原则的具体要求:
①要忠于事实真相,整个办案过程都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②严禁逼供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要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
③废除肉刑和变相肉刑,禁止侮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废除一切法西斯式的审讯方式,给犯罪嫌疑人以人道的待遇;
④凡有违反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
(7)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8)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9)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10)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依据:①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②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③按照互惠原则。
三、公安刑事司法的主要措施
(一)侦查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
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2、询问证人。
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查询的一项诉讼活动。
3、勘验、检查。
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实地观察、检验,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痕迹和物品的诉讼活动。主要包括:(1)现场勘验;(2)物证检验;(3)尸体检验;(4)人身检查。
4、侦查实验。
是指为了查明或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情节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如何发生,而在同等条件下将该事实或情节人为地加以重演的一种侦查方法。(必须是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5、搜查。
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搜索和检查。
6、扣押物证、书证。
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收取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方法。其目的是为了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毁损或被隐匿。
7、鉴定。
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8、通缉。
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方法。
(二)刑事强制措施
1、拘传。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3、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限制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方法。
4、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下,临时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5、逮捕。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

或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进行,依法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第二节 公安行政执法
一、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相比,有自己独有的特征:
(一)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二)公安行政执法手段的多样性;
(三)公安行政执法范围的广泛性;
1、公安行政管理;2、公安行政处罚;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①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强制治疗、强制约束等;②限制财产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4、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强制拘留、强制传唤、遣送出境;强制划拨、强制扣除;强制拆除;代履行,强制金等)
二、治安管理处罚
(一)治安管理处罚概述
1、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和特点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有如下特点:
(1)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公民和单位;(2)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3)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的单行治安行政法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适用。
2、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1)过罚相当原则;(2)公开、公正原则;(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3、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以下特征:
(1)社会危害性;(2)行政违法性;(3)情节轻微性;(4)应受处罚性。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
(1)客体
《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客观要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事实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

方法、对象等。
(3)主体
可分为自然人和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两种。
自然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达到法定责任年龄;②具有责任能力。
单位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受处罚的主要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要件
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的故
第7 / 10页
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三)治安管理处罚条件
1、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概念
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决定的方式将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规定适用于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
2、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原则
(1)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原则适用处罚;
(2)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予处罚”“不予处罚”等规定及不同的条件适用处罚;
(3)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处罚;
(4)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适用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的不同对象应承担不同的责任
(1)不同年龄人的责任。
免除责任阶段——不满14周岁。
减轻责任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完全责任阶段——已满18周岁。
(2)精神病人的责任。
(3)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的责任。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4)酗酒人的责任。
(5)一人实施数行为的责任。
第8 / 10页
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行为的责任。
根据其所起作用,分别处罚。
(7)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
4、治安管理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的情形。
(1)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2)不予处罚:
①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5种):
①情节特别轻微的;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③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④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⑤有立功表现的。
(4)从重处罚的情形(4种):
①有较严重后果的;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③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④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5、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6个月)
(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规范
1、扰乱公共

秩序的行为。
第9 / 10页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五)治安案件的处罚程序
调查→决定→执行
(六)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执法监督
三、几种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一)劳动教养
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收容教育
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戒毒
是指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四)收容教养
是指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