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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最新版)

新版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

更新时间: 2017-09-15

新版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

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处罚内容备注

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

营活动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销售食用农产品,

无需许可;食品生

产加工小作坊和食

品摊贩等的具体管

理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制定

2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

剂生产活动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3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

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4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

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

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十四条

第(一)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公安机关

5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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