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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纠纷案件中的5个疑难问题

工伤赔偿纠纷案件中的5个疑难问题
工伤赔偿纠纷案件中的5个疑难问题

工伤赔偿纠纷案件中的5个疑难问题

一、非法用工与劳务关系竞合时的处理

非法用工是指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进行的用工。这类用人单位主要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后仍继续经营的经济组织。对非法用工关系如何认定,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非法用工关系应作为民事雇佣关系。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所雇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视为自始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无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发生的民事行为应由其出资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其出资人很多情况下是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用工关系当然属于雇佣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用工关系应属劳动关系。无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的非法用工主体虽然形式上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但实质上已构成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实质要件;非法用工主体由于违反工商登记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行为不影响其民事行为的效力;劳动者作为非法用工关系中的相对方,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因非法用工的违法行为而导致他们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笔者原则上同意将非法用工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的观点,但理由有所不同。其一,劳动力一旦支出即无法返还,无效劳动关系中所涉之劳动者仍然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对于非法用工关系中所涉工伤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其二,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缺失作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而认定为劳动合同无效,但该法的宗旨侧重于保护劳动者,其在无效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上,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选择权,劳动者既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合同无效而产生

的赔偿责任,也可以单方随时通知解除,这使得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等同于可撤销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并未将无效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形成的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对待。

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即使将非法用工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非法用工单位的赔偿能力不强,劳动者利益也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反而在失去工伤保险赔付的优势的同时,还要经历繁琐漫长的求偿程序,与其这样,倒不如赋予劳动者向非法用工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以使劳动者能够得到更高数额的救济。其实,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劳动法角度考量系无效劳动合同关系,但从民法视角考察系劳务关系,可以说产生了非法用工与劳务关系的竞合,这样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既可以选择依据《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请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赔偿,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请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二、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于非法用工单位中的职工得职业病或受到事故伤害的并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

赔付,而是由非法用工单位来进行赔偿,所以进行工伤认定的意义不大,而且徒增繁琐,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很可能因工伤认定而转换成为伤残职工或用人单位与行政机构的行政纠纷,如此一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将更加困难。上海、广东、浙江等地高院的指导意见都规定,该种情形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予以解决,不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的逻辑起点在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没有劳动关系这一前提,则伤害只能是一般侵权或意外事故,由此推断没有劳动关系存在的伤害不需进行工伤认定,但不能反过来推理,即不进行工伤认定即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所受伤害的,就不必进行工伤认定。

实践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职工未进行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认定不同,工伤认定是确定是否补偿的关键,而劳动能力鉴定是决定赔偿或补偿多少的关键。对于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其获得合理的赔偿有利无弊,并不分割工

伤保险制度。根据该鉴定结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判定用人单位赔偿伤残职工的数额。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委托上述机构予以鉴定,不宜直接委托其它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仲裁时效与工伤认定期间的适用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同样为一年,其起算点与工伤认定申请的起算点一致,但是劳动者要等到工伤认定决定出来后才能申请仲裁,而这时往往超过一年期。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事由?

对此有观点认为,申请工伤认定并不是劳动者的实体权利请求和救济,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行为,因此无法引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笔者认为,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主张实体权利救济的必备前置程序,没有工伤认定,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所以申请工伤认定应视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从而引起仲裁时效的中断。

四、法院不能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直接作出工伤认定

这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未能在一年期内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又起诉至法院;另一种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在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由于无书面劳动合同,又被告知向法院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在诉讼中法院能否直接作出工伤认定?

一种情形如果是劳动者自身怠于行使权利引起的,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是等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三条的规定,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是用人单位恶意不申报工伤,而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不足并无主观上的过错,致使未

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工伤,劳动者按工伤程序一定会被驳回起诉,可以人身侵权纠纷起诉用人单位,由法院参照雇员受害赔偿进行处理。

第二种情形目前存在争议。有意见认为,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法院应当遵循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原则;某些慢性的职业伤害比较复杂,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更具有专业性和中立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认定工伤看似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但会纵容当事人不积极申报工伤,导致法院负担增加以及司法资源浪费。笔者认同此种观点。《条例》已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由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况且法院并不具备认定工伤的专业能力。

五、工伤认定机构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

实践中,许多企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双方便会围绕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执。工伤认定机构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是否有权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支持观点认为,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权应由工伤认定机构行使。理由是:《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已明确规定,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出判断;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加重了劳动者的诉累;若按这一程序开展工作,极易把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确认程序变成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但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反对观点认为,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仍应由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都有规定。如工伤争议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由工伤认定机构确认,则超出了工伤认定机构的职责范围。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明示劳动行政部门有此职权。任何劳动争议都涉及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前提事实的审查,而单纯的确认劳动关系并不附带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故不应由独立的程序来完成,在已经启动的程序中完成即可。

否则,即使有充分的证据,只要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就另行提起确认之诉,不仅是违法增设了一道前置程序,而且使本就持久的维权过程更加漫长。

工伤赔偿案件中几个棘手问题

[日期:2015-11-06] 来源:中国法院网西乌珠穆沁旗法院作者:[字体:大中小] 一、错过工伤认定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未在以上规定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作出工伤认定。由于劳动者不懂法律,用人单位又怠于申报工伤认定,故实践中出现很多错过工伤认定时间,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被驳回后,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对于没有工伤认定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存在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伤认定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行使,必须当事人对此行政权力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部门才可以做出维持或撤销工伤的认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不宜直接认定劳动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从而决定用人单位的责任,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在审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不能对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而应仅就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作出处理。故对于没有经过工伤认定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如果社保机构已作出不予认定通知书,则以没有工伤认定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起诉;如果社保部门尚未作出处理,则中止对案件的审理,等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案件,不必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确认工伤,然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工伤赔偿判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工伤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应允许劳动者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起侵权责任诉讼,参照雇员受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标准,判令用人单位承担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如果劳动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是在工作中受伤,可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申请工伤认定方面的过错而酌情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或部分工伤待遇。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行为,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行使,故第二种意见有违法律的规定。第二种意见在实际操作上也不可行,工伤赔偿不仅仅涉及工伤认定,还要确认伤残等级,人民法院不是专业部门,在伤残等级的认定上有难度。没有工伤认定,有的地方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又拒绝作伤残等级鉴定。如果人民法院另外委托有关机构做人身伤残鉴定,则与工伤伤残鉴定的等级又不完全一致。另外,工伤赔偿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社保机构支付的部分(如果未办理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对于社保机构支付的部分必须依赖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才能支付,如果人民法院自行作出构成工伤的认定,当劳动者去社保部门理赔时有可能会遭到拒赔;也有可能出现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相矛盾的情形。

第一种意见也不可取。错过工伤认定,法院不给予劳动者法律救济,就等于剥夺了劳动者获得赔偿的权利。提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怠于行使义务的结果是用人单位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不仅社保机构应支付的赔偿金劳动者无法主张,甚至连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的哪部分责任也免去了(因为法院不受理该案,使得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哪部分责任,劳动者也无法主张了),这无疑是对法律的极大讽刺,也诱发了用人单位不申报工伤认定的道德风险(因为如果申报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将要承担法律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哪部分工伤待遇;工伤事故发生的多,将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重点检查;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也将提高,故用人单位肯定会趋利避害)。第四种意见实际上免除了用人单位的部分义务,与第一种意见一样,也不可取。

最好的办法是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条款,取消劳动者在1年内提起工伤认定的规定。因为,劳动者因工受伤,需

要治病疗伤,治伤时间长达1年之久的也不少见,劳动者哪有精力去申请工伤认定,故申请工伤认定不应当是劳动者的义务,工伤认定应当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而不应成为劳动者的一项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尽此项义务,不应导致劳动者权利的灭失,而应当规定视为用人单位认可该工伤,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本应由社保机构承担的工伤待遇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有意见认为可以考虑将该1年期间规定为时效,存在中止、中断与特殊情况可以延长的情形。笔者认为仍不如取消此期间来得合理,理论上只存在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我国法律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故规定工伤认定时效首先没有理论基础,它肯定不是取得时效,它能是诉讼时效吗?如果是一种新类型的时效,目前的理论研究并不充分,单独规定这样一种时效并没有多大的意义,还不如直接取消来得干脆。其次,过了工伤认定时效,他消灭的又是什么权利?再次,工伤认定时效的中止、中断事由又是什么呢?能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事由一样吗?

此1年期间在有关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应允许劳动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允许劳动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兼得的问题,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甚至存在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首先,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兼得的问题?其次,该条规定并没有规定如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不能获得救济,劳动者也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和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依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我们不难看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兼得本身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至少不能让劳动者一份也得不到吧!

错过工伤认定,让劳动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非不具有可操作性。事实上,非法用工企业中雇员受伤、雇佣关系中雇员人身受到伤害同样不存在工伤认定,人民法院不是照样根据有关部门关于伤残鉴定的结论作出判决。

综上,错过工伤认定时间,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不予工伤认定,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以未经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类案件,人民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劳动者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起诉讼。当然,如果取消此1年期间之后,用人单位视为认可该工伤,则劳动者要求工伤待遇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工伤补偿协议显失公平的认定

发生工伤事故时,特别是没有投保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了减少其责任,会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工伤补偿协议,承诺赔给劳动者一些钱,但要劳动者放弃索赔的权利,并订立一些双方权利义务终结,双方不得就之前的劳动关系再主张任何权利的条款。劳动者在签订协议之后,通过咨询法律专家,得知其获赔的钱少于其应得的数额后,会以胁迫或者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

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急需钱治伤,为了及时获得赔偿款,往往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与用人单位签订补偿协议,但劳动者主张其受胁迫签订补偿协议往往因举证不能而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故法院更多的是考虑补偿协议的显失公平问题,但如何认定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显失公平,即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私法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本人是其利益最忠实的维护者,因此,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思有权与他人订立合同,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的效力,只要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原则上均应确认其效力,法院不应当随意篡改或变更当事人的意思。法院应当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一旦达成赔偿协议,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赔偿协议有效,有关赔偿问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解决。协议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应由赔偿权利人举证证实,人民法院不宜随意认定显失公平,从而否定协议的效力。

另一种意见认为,工伤补偿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协议不同,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故人民法院应主动、从严审查协议的内容。但对显失公平的具体认定标准又有分歧,有的认为只有实际获得的赔偿款低于应得的赔偿款的一半,才属于显失公平;而有的认为如果实际赔偿款低

于应得赔偿款的80%,就属于显失公平;还有的认为实际获得的赔偿款不能低于应得的赔偿款,只要低于就属于显失公平。

笔者认为,工伤补偿协议与一般的民事赔偿协议不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处于急需用钱治伤的一方,而且劳动者对于法律赋予其应获得的赔偿款一般当时并不清楚,属于没有经验的一方,故很多情况下劳动者往往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与用人单位签订对其不利的协议。而且,即使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属于最低限度的补偿,如劳动者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很多情况下也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故考虑到以上因素,人民法院应从严审查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宜给出一个具体的标准。考虑赔偿协议的显失公平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实际获得赔偿款与应得赔偿款的差额及比例、劳动者受伤害的程度、是否存在旧伤复发、劳动者家庭经济情况、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协议签订当时的客观情况(如劳动者急需医疗费,而用人单位要求必须先签协议再支付医疗费)等等因素。如果劳动者实在非常可怜,用人单位经济实力雄厚,即使劳动者实际获得的赔偿款与应得赔偿款相差不大,也不妨认定显失公平,让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能否以商业保险来免除其承担的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的同时,为减轻其赔偿责任,有的用人单位还为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即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投保商业保险。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在商业保险机构已理赔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承担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

如笔者所在合议庭审理的范宗凡诉葆利昌公司一案,我们认为,葆利昌公司为范宗凡所购买的平安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险项目为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葆利昌公司为范宗凡购买平安补充工伤保险的目的是转移其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葆利昌公司应购买属于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而本案中,葆利昌公司为范

宗凡购买的平安补充工伤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其不同于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根据该保险合同,平安补充工伤保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范宗凡,而如果葆利昌公司就此免除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义务,其变相地成为该保险的受益人,这与平安补充工伤保险合同的约定不相符合,且该险种与社会工伤保险具有不同的性质,两者在法律关系、支付条件、支付主体、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因此,葆利昌公司不能以保险公司已支付平安补充工伤保险理赔款为由免除其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义务。本案之所以没有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是因为用人单位投保的不是责任险,其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是劳动者,而不是用人单位,故应认为其投保的是人身险,而对于人身险,不论投保多少份,劳动者都可以兼得。最终,合议庭将此保险看作是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一项福利,而没有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同理,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样不属于责任险,劳动者可以兼得,也应看作用人单位提供的一项福利。

用人单位要想免除其责任,应投保雇主责任险。如果用人单位投保商业人身保险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

四、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无效时的责任分担

实务中经常遇到劳动者使用假身份证或者他人身份证以他人名义投保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理赔时,社保机构发现劳动者使用假身份证而拒绝理赔。由于社保部门拒绝理赔,劳动者于是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此有几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应由社保机构理赔的那部分工伤待遇,因社保部门拒绝理赔全由劳动者使用假身份证造成,故应由劳动者本人全部承担。对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哪部分工伤待遇,根据双方的过错由双方分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康复费用等直接用于治病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对于其他一次性赔偿金等不是直接用于治病的费用包括社保机构承担的和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双方分担。劳动者使用假身份证,负有较大过错,用人单位审查不严,具有较小过错。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不因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无效而受影响,故全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本应由社保部门承担的工伤待遇,如果劳动者入职时系成年人,其使用假身份证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较大责任,用人单位审查不严,具有较小过错,应承担较小的责任。如果劳动者入职时系未成年人,则因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所谓过错,但是如果发生工伤时劳动者已成年,则其应有识别能力更改入职身份,故具有较小过错,承担较小责任。用人单位对未成年人入职审查不严,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较大责任。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时仍未成年,则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而不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处理这类纠纷,首先要弄清楚工伤事故的性质以及归责原则。对工伤事故的救济经历了从民事侵权责任到劳工补偿再到社会保障的过程,工伤事故责任制度也经历了从民法到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历程。基本一致的看法是工伤事故除了是工业事故的特殊侵权行为的性质外,还具有工伤保险关系的性质,具有双重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已确立了特殊侵权行为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工伤保险,是一种第三人责任保险,按照保险制度法理,它就是一种财产保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有过错要承担责任的规定,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综上,不论基于工伤事故的特殊侵权行为性质还是工伤保险性质,工伤事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虽然工伤事故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然而笔者认为在工伤保险关系无效的情况下,仍有过错相抵原则的适用。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导致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无效的过错,而不是指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过错。对于受害人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工伤事故责任中能否适用过错相抵原则,一直存在两种争议。一是"否定说",主张无过错责任一律不适用过错相抵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意味着如无法定免责事由侵害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不必过问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是否有过错。二是"肯定说",认为在工伤事故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引入分析过错因素决定侵害人责任大小,并不矛盾。笔者所主张的过错相抵原则并非以上两种学说所主张的过错相抵原则,因为笔者所主张的过错相抵中的过错并非劳动者对工伤事故发生的过错。对于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不论其有多大的过错,笔者认为都不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所以应区别对待由社保机构承担的工伤待遇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对于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不因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无效而免责或部分免责。而对于由社保机构承担的工伤待遇,由于工伤保险关系无效,社保部门拒赔,故对于这部分损失的分担应

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而分担。对于未成年人入职,应认为用人单位有较大的过错,因为未成年人属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识别能力较弱,应予以特殊保护,由于成年后未及时纠正其真实身份,故认定其过错较小。对于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认识到其行为后果,故应认定劳动者本人有较大过错,用人单位较小过错。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未成年人发生工伤时仍未成年,你看工伤认定标准。则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予以赔偿,不再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因为至工伤发生时未成年人一直没有辨别过错的能力,不存在有过错无过错之分,故不应让其承担责任。

五、由于劳动者原因未能及时投保工伤保险导致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

这种情况实践中发生的不多,但处理起来也比较棘手。因劳动者原因未能及时投保工伤保险的原因主要有劳动者身份证号码与他人身份证号码相同,社保部门要求必须要有劳动者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明其真实身份,才可以为其投保,而劳动者没有及时取得老家公安机关的证明或正在办理证明的过程之中,发生工伤事故。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属于故意不投保工伤保险,故如果让用人单位承担全部损失,好象有违公平原则。但如果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则对劳动者又保护不周。劳动者也不存在过错,因为身份证重号属于公安机关过错,劳动者事先也不知道其身份证号码重号,而且也不能预料与其身份证号码相同的人也来到深圳打工,也投保了工伤保险。故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笔者认为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比较妥

关于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

关于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 一部分劳动者可能会在工作中遇到受伤的情况,这个就是我们所说的工伤,工伤在鉴定之后是可以进行理赔的,但对于也是有时效规定的,下面大家就跟律伴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 实践中,许多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因不熟悉律法规,特别是《》等法规,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诉讼时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往往因“已过了申诉时效”而只好放弃诉讼的权利。 法律规定,所谓“诉讼时效”,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时间。相对于普通民事伤害案件而言,工伤保险争议案较为特殊,在此类案件中,工伤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前提是有关部门所作的以及鉴定结论,否则,工伤职工将无从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工伤保险争议案件审理中,劳动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不仅起普通证据作用,而且是一种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是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前提和依据。 受伤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拿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可以按伤残等级的大小向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以上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争议的,其申诉时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明知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内,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单位给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旦超过这个时间,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工伤职工的权益将难以得到维护。 我们说的工伤赔偿的时效,其实也就是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问题。由于法律是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如果遇到工伤赔偿纠纷而无法解决的,最好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提起诉讼,否则的话对自己的利益是很不利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不妨找寻我们律伴网站上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吧。 看完还有疑问?律伴网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更多征地拆迁问题,请委托律伴网律师为您专业解答

关于工伤赔偿协议书

关于工伤赔偿协议书 导读:本文是关于关于工伤赔偿协议书,希望能帮助到您! 工人或者员工,在他盲作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一些意外情况,导致工人或者员工受伤,可以向公司申请工伤赔偿,在双方达到共识时,签订一份工伤赔偿协议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工伤赔偿协议书,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工伤赔偿协议书(一)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工人):,男,岁,身份证号: 乙方于年月日在XX区施工工地施工时不慎发生伤害事故。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抢治,经治疗后复查,现无大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误工费用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由甲方在协议双方签字时一次性付完。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

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关于工伤赔偿协议书(二) 甲方:公司 乙方:,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于年月日发生伤害事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了解决赔偿事宜,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赔偿金额:甲方向乙方支付医疗费元;其他费用元,共计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将全部款项元取得。 二、乙方应将涉及本事故的医疗、交通、陪护等一切票据,

工伤鉴定书下来了怎么理赔

工伤鉴定书下来了怎么理赔 工伤鉴定结果下来以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的工伤鉴定结果对员工进行理赔。劳动者可以直接拿上工伤鉴定的结果书,找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对自己进行理赔的话,要及时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在我国劳动关系产生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当中,也包括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针对索赔的相关事宜,往往会产生很大的分歧。其实员工遇到工伤以后,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鉴定的结果,对劳动者进行理赔。在下文中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工伤鉴定书下来了怎么理赔? 一、工伤鉴定书下来了怎么理赔? (一)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

(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提交: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 (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 (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4)其他。 (三)工伤待遇。伤残包括: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护理费,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 (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

工伤案件起诉状

工伤案件起诉状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住xx市xx区×地。 被告:湖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负责人:陈某某,住xxx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雨劳人仲案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事项: 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6800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9187元、伙食补助费390元、护理费5040元、鉴定费712元、交通费861元,合计16250元; 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400元,合计120000元; 四、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8400元;

五、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决错误。 1、被告在原告第一次住院期间支付的2200元系医疗费以及部分伙食补助费,而并非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护理费,xx 区劳动仲裁委认定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护理费并以此抵扣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护理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护理费5040元。 2、原告出院后因被告拒不支付医疗费,原告只得回乡下进行基础治疗,包括打针消炎、换药等,原告为此花费786元,xx县村卫生室开具了证明,后复查花费258.8元,但xx区劳动仲裁委对这两部分医疗费未予认可,仅认定原告住院期间的8141.2元医疗费,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共计9187元。 3、原告提供了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因工伤花费交通费861元,而xx区劳动仲裁委却只酌情认定500元,系认定事实错误。 4、原告工资标准为4800元每月,被告亦未到庭予以否认,而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仅按照2014年湖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酌情认定为3658元每月,系认定事实错误,导致相应的赔偿金数额计算错误,严重偏低。

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判决书

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王改山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郑民一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洪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世和,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王改山。 委托代理人杜建国。 上诉人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改山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3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2日,王改山在南通公司巩义市东方现代城工地被手电锯割伤左手,后被送往巩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南通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09年2月9日,巩义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巩)工伤认字[2009]003号《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改山系南通公司职工,确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3月31日,王改山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构成九级伤残,停工

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6个月。王改山支付鉴定费600元。王改山就工伤保险待遇向巩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委于2009年7月8日作出巩劳裁字[2009]30号仲裁裁决,王改山、南通公司均不服,形成诉讼。另查明,王改山与南通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南通公司未为王改山参加工伤保险。 原审法院认为:王改山在南通公司工地受伤后,被劳动部门确定为工伤,南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供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否定工伤事实,故虽然王改山和南通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法院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南通公司与王改山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南通公司未为王改山参加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应由南通公司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王改山支付费用。因王改山在南通公司工作时间短暂,未实际领取工资,故可参照上年度巩义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3064元的标准计算其本人工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南通公司应支付王改山停工留薪期的工资11532元(23064÷12×6);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南通公司应支付王改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王改山本人工资,即15376元(23064÷12×8)。王改山提出解除与南通公司的劳动关系,南通公司还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8个月、16个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5376元(23064÷12×8)及30752元。王改山请求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1512元及一次性伤残补

雇佣关系工伤赔偿标准起诉状怎么写

雇佣关系工伤赔偿标准起诉状怎么写 雇佣关系是雇工为雇主提供劳务的关系。在雇佣关系中,有时候会发生雇工因工作受伤的情形。如果雇工请求工伤损害赔偿,需要向法院递交起诉状。那么,雇佣关系工伤赔偿标准起诉状应该怎么写呢?律伴网小编提供一篇范文供您阅读。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6821.85 元(详见赔偿明细。另: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待伤残鉴定结果予以确定)。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1996年2月至2011年6月一直在被告从事油漆喷漆工作,2011年6月退休后,被告继续雇佣原告在公司内从事油漆喷漆工作。2011年12月13日下午15时许,原告在被告内进行喷漆作业过程中,由于被告提供的喷枪出现故障发生泄露,喷枪内的油漆从侧缝处喷出,穿破皮肤后直接喷射到原告的左手中指内,后原告被送进医院进行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后不久,原告的左手中指伤口开裂、化脓,虽在2012年2月1日进行了第二次手术,但至今左手中指内仍有化学物无法清除,致使左手中指麻痛、僵硬呈畸形,生活不便。在原告治疗期间,被告仅支付了1000元的医疗费,其它费用分文未付。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但都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综上所述,原告在从事被告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中受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年xx月xx日

工伤纠纷答辩状范本整理版

工伤纠纷答辩状范本最新整理版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_________与答辩人为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对于申请人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伤残等级没有异议,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项目金额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所以每月应为______元,而非______元。______级伤残为 ______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为______元/月×______个月=______元。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 《____________办法》规定统筹地区最后平均公布平均寿命应为 ______岁,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______元/月;所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______岁×______=______个月(按最低要求______个月计算),______个月×______元/月×______=______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

四、住院护理费:按照______地区护理标准应以每天______元为宜,所以应为______元/天×______天=______元。 五、停工工资:按照《____________》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应以______个月为宜,且______的平均工资为______元左右。所以应为______元×______个月=______元。 六、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案件应以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并未提供正式发票,所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酌情考虑应为______元,具体由仲裁庭裁决。 七、复查、后续治疗费:应以后续发生所花费的费用的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共为______元。 八、取内固定物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伤情考虑应为______元为宜。 综上系答辩人的几点答辩观点,希望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对答辩人的不合理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模板

补偿和解协议书(模板) 甲方(单位) 乙方 (雇员) 男,岁,身份证号:乙方于年月日在工作期间不慎发生伤害事故,右手食指骨折。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治疗,并妥善处理与解决乙方受伤事宜年月日,经乙方主动提出,要求甲方给予一次性赔偿伤害费用,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此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为康复后手指骨折赔偿协议。 2、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人民币?捌仟七百贰拾伍元壹毛三分),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取前述期间即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发生的任何 费用。 3、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办结和补偿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误工费用等依法应由甲方给予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千元整),由甲方在协议双方签字时一次性付完。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伤害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7、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均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所有约定项目与内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手印)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以上仅供参考!

工伤赔偿起诉状范本

易法通——法律大数据行业风控专家,10+年的沉淀,数百万的咨询和合同拟审服务数据 | 越沉淀,越专业 工伤赔偿起诉状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有风险提示)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人, 住址 : 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身份证: 被告: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______元(_____个月×______元∕月);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______元(_____个月×_____元∕月);

专业提醒: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仍有风险,最好找专业律师审查后使用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元; 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护理费_____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医疗期工资差额:_____元及加发经济补偿金_____元;以上_____至_____项金额共计为_____元。 七、本案仲裁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告聘用原告于__________公司处任_____一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发生__________事故。后于_______________医院住院治疗,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院,住院共计_____天。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的伤被鉴定为伤残_____级。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做出_______________字_____号《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决定》,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_____元。原告在受伤前的每月平均工资为_____元。 因原告与被告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后经劳动仲裁,但仍旧未能解决相关赔偿事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今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最新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

最新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 发生工伤之后,通常都是要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来确定对工伤职工或其家属进行的工伤赔偿数额。许多时候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就会签订一份工伤赔偿协议书,就工伤赔偿的事项进行一个约定。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一份最新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帮助大家了解工伤赔偿协议书的相关内容。 工伤赔偿协议书 用人单位:_____ 劳动者:姓名:_____ ,身份证号:_____,电话: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XX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者伤残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时左右,_____在__________ ,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时,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西安市人社局认定,劳

动者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事故。 第二条经双方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放弃申请工伤伤残评定的权利,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标准给予劳动者相应的一次性补偿。 第三条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由用人单位给予其如下工伤待遇: (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为:__________ ; (2)误工费(含医疗期间及出院之后的康复期)为:__________ ; (3)其他费用(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为:_______________ ; (4)前述费用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对于前款约定的补偿款,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全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拖延;劳动者本人应领取该补偿款,不得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若委托他人,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

工伤赔偿起诉状范本

○合○同○模○板 工伤赔偿起诉状范本

工伤赔偿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人,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身份证: 被告: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______元(_____个月×______元∕月);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______元(_____个月×_____元∕月);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元; 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护理费_____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医疗期工资差额:_____元及加发经济补偿金_____元;以上_____至_____项金额共计为_____元。 七、本案仲裁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告聘用原告于__________公司处任_____一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发生__________事故。后于_______________医院住院治疗,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院,住院共计_____天。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的伤被鉴定为伤残_____级。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做出_______________字_____号《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决定》,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_____元。原告在受伤前的每月平均工资为_____元。 因原告与被告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后经劳动仲裁,但仍旧未能解决相关赔偿事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今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工伤赔偿工资是基本工资吗工伤赔偿出现纠纷怎么处理0527

工伤赔偿工资是基本工资吗?工伤赔偿出现纠纷怎么处理? 当劳动者遭受了工伤之后,雇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就需要对于劳动者做出法律规定的赔偿,在这个赔偿当中,包含了一项就是工伤赔偿工资。那么这个工伤赔偿工资是依照基本工资进行计算的吗?工伤赔偿出现纠纷怎么处理? 工伤赔偿工资是基本工资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加班费等除外)。 工伤保险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一) 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 (九)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 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农民工工伤赔偿诉状范本

农民工工伤赔偿诉状范本 每年春节时期,我们都可以看见大批的农民工返乡情况。近些年,农民工在外地打工的人数日益见长。在打工期间,我们也能看见很多农民工因为自身原因或者外在原因受到伤害。那么,农民工因工伤怎么要求赔付?农民工工伤赔偿诉状范本怎么写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工伤赔偿起诉状 原告: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地址: 委托人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2006年6月-2007年1月25日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共计人民币【8216】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其职业病诊断后仍坚持在原岗位工作7个月期间的岗位津贴补偿费,共计人民币【7000】元; 3、判令被告尽快给予原告配制重度听力损伤相适用的助听器,并且承担与社保所能报销的差价; 4、判令被告支付告原告精神损失费【6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1976年12月进被告绍兴起重机总厂工作,职业为钣金工,现从事工种为油漆 工,(是因2005年11月23日原告职业病诊断一年后于2007年1月26日调动),在本 厂长达29年的噪声环境接触中,近十年来听力逐渐下降并伴耳鸣的情况下,于2004 年7月上旬向单位申请职业病诊断,出乎意料的是如此合理合法的要求被告当场否 定,后在原告再三的要求下才同意进行申报,但因被告无法拿出市疾控中心所要求的 工作现场危害评价资料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而再次推脱不进行申报。经过相关劳动行 政部门的投诉及交涉下,最终同意申报。(绍疾控检字第l-0001号检测报告是原告多次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被告才去进行了委托检测,在此之前,没有此类工作环境的检 测报告,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 原告在2005年11月23日诊断为职业性重度听力损伤,疾控中心处理意见为调离噪声作业环境和药物治疗。而此时被告又不闻不问,既未按照疾控中心的处理意见履行义务,也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安排原告进行治疗或给予岗位津贴,在诊断为职 业病后长达7个月(2005年11月-2006年6月)时间里,由于被告对职工生命健康的冷漠对待,原告仍在原工作岗位上坚持工作,工作的同时原告始终请求被告能让其停工治疗,而被告始终以“再说”“厂部讨论”等借口推脱。目的是想让原告放弃停工留薪期(据 原告讲:其他工人也均有不同程度的听力损伤,只是迫于被告用工关系的有利地位而 不敢申请职业病诊断或申请被拒)。原告带病继续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病情一拖再拖,使耳聋耳鸣继续加重。且在工作中根本听不到吊车的安全指挥铃声,人身安全得不到 保障。后在病情和身心实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原告于2006年5月多次书面口头形式向被告提出停工留薪的要求及自已准备弃工的情况下被告才同意于2006年6月1日休假工伤治疗。被告当时向原告提出如果要停工留薪治疗需要医院的休息诊断证明书才 可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应被告要求,原告分别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看病时出具 的诊断书共分八次给被告,总共八张。到2007年1月25日病情稍有稳定后工伤治疗 结束。 停工留薪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想协商解决工伤待遇上的问题,但均被拒绝,只 收到律师函一份。原告无奈之下,于2007年4月6日(30日变更请求)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将其中的加班费除外计算得到原告在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308.20】元。而实际情况是被告单位采用计件工资制,平时给职工的工资条均不按规定发放基本工资,(绍兴市规定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70】元),而是按其厂的内部计算方 法只发奖金和加班费,而被告在劳动仲裁时所提供的证据,却故意将平时工资条上的 奖金名目更换成了工资名目,采用偷梁换柱的卑劣手段,降低原告工伤前的平均工资 基数,达到增加被告经济效益的目的。而我方认为被告工资单名目上所谓的加班费其 实是奖金的一部份,应该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核算或直接按工伤 保险基金交费基数【22464/12月=1872元】核算。对于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利息、清凉冷饮费、过节费虽不属工资范畴,但我方认为应该属于职工福利范畴,应当按照《工伤 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进行核算。(核算清单见证据12) 原告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号:2005016)的诊断结论已经是属于职业性重度听力损伤,在医学上称为神经性耳聋,现有的医疗水平已无法医治,平时生活中因耳朵伴有 严重的耳鸣无法正常的语言交流,晚上睡觉也会因耳鸣而长期失眠,给身心造成了极 大的伤害。经劳动局的协议医院诊断认为只有通过配戴助听器(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来降低其耳鸣对身心的感官感受,而实际治疗中劳动局的协议医院并不开展验配助听器的业务,得知后去药店配助听器,试带后耳鸣反而增加,根本不适用病情。

工伤赔偿流程的三个部分

工伤赔偿流程的三个部分 工伤赔偿流程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的鉴定和申请劳动仲裁。这三个部分的顺序不能颠倒,每个部分都有其相对应的流程,三个部分不能同时进行。下面大家来看看详细介绍。 工伤赔偿流程的第一个部分:工伤认定 在工伤赔偿流程中,工伤认定是前提,如果工伤得不到认定的话,也就不可能得到工伤赔偿了。工伤认定的流程是先向相关机构提交受伤职工的身体证明和病历证明等资料,这些资料包括职工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证明原件和住院病历的复印件。然后到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在收到申请之后的二十天内做出认定决定,不管是否认定为工伤,都要将工伤认定决定送到认定申请人和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用人单位,同时还要抄送一份决定书到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如果不服认定结果可以在六十天内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赔偿流程的第二个部分:劳动能力鉴定 在工伤被认定后,就可以进行第二个部分:劳动能力鉴定了。由于严重的工伤会影响到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所以就需要对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以确定工伤对职工今后的工作起到哪些影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包括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也需要提交到相关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由市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鉴定申请后,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对受伤职工做出劳动能力鉴定,必要的时候,可以将做出鉴定结论的时间向后延长三十天。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应该同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做的鉴定结论,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十五天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之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作出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就可以领取到伤残证,伤残证是获得工伤赔偿的一个重要明证。在领到伤残证后,就可以根据伤残证的等级来计算工伤赔偿金了。所以如果一切顺利的话,领取到伤残证,就是工伤赔偿流程的最后一个步骤了。 工伤赔偿流程第三部分: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赔偿流程中还有劳动仲裁这一步,如果单位和个人因为工伤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申请人持工伤待遇赔偿申请书和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照片、身份证复印等身份证明,出院证明、住院病历等医疗证明及伤残证明。提交这些材料后,劳动仲裁部门就可对工伤赔偿做出仲裁决定,如果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可

工伤事故调解赔偿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工伤事故调解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父亲: 身份证号: 乙方母亲: 身份证号: 乙方于年月日,在甲方上班时,因工作失误, 造成受伤,导致“毁损”,功能部分丧失。双方均认 可该次事故为工伤。为了解决双方的劳动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伤待遇赔偿金元。该赔偿金包括:①乙方因工伤 停工留薪期待遇薪金、②生活护理费用、③住院伙食补助费、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⑤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⑥伤残就业补助金、⑦营养费、⑧继续医疗费用、⑨未发的 年月份工资、⑩其他因本次事故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在支付上述费用后,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乙方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或情 形,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自即日起起,乙方自愿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 四、乙方住院期间向甲方暂借元(出院时退回元),用于住院治疗期间 发生的医疗费用,该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他医疗费用已在本协议第一条中的赔偿金中作 出补偿 五、如有:①甲方不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支付赔偿金、②乙方不遵照本协议第二条履行之情形出现,视为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六、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认可没有欺诈、胁迫、引诱或趁人之危等不诚实信用之情形。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工伤理赔起诉状范本

工伤理赔起诉状范本 工伤理赔起诉状怎么写?看看下面的工伤理赔起诉状范本吧! 工伤理赔起诉状范本【1】 原告: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地址: 委托人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20XX年6月-20XX年1月25日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共计人民币【8216】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其职业病诊断后仍坚持在原岗位工作7个月期间的岗位津贴补偿费,共计人民币【7000】元; 3、判令被告尽快给予原告配制重度听力损伤相适用的

助听器,并且承担与社保所能报销的差价; 4、判令被告支付告原告精神损失费【6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1976年12月进被告绍兴起重机总厂工作,职业为钣金工,现从事工种为油漆工,(是因20XX年11月23日原告职业病诊断一年后于20XX年1月 26日调动),在本厂长达29年的噪声环境接触中,近十年来听力逐渐下降并伴耳鸣的情况下,于20XX年7月上旬向单位申请职业病诊断,出乎意料的是如此合理合法的要求被告当场否定,后在原告再三的要求下才同意进行申报,但因被告无法拿出市疾控中心所要求的工作现场危害评价资料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而再次推脱不进行申报。 经过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的投诉及交涉下,最终同意申

报。 (绍疾控检字第L-0001号检测报告是原告多次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被告才去进行了委托检测,在此之前,没有此类工作环境的检测报告,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 原告在20XX年11月23日诊断为职业性重度听力损伤,疾控中心处理意见为调离噪声作业环境和药物治疗。 而此时被告又不闻不问,既未按照疾控中心的处理意见履行义务,也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安排原告进行治疗或给予岗位津贴,在诊断为职业病后长达7个月(20XX年11月-20XX年6月)时间里,由于被告对职工生命健康的冷漠对待,原告仍在原工作岗位上坚持工作,工作的同时原告始终请求被告能让其停工治疗,而被告始终以“再说”“厂部讨论”等借口推脱。 目的是想让原告放弃停工留薪期(据原告讲:其他工人也均有不同程度的听力损伤,只是迫于被告用工关系的有利

最新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乙方:,性别:,民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乙方在甲方单位工作时,由于未注意安全,自己造成受伤,经治疗现已完全康复,伤残等级为: ()级,双方无异议。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在甲方工会组织调解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乙方受伤之日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元(大写:元)由甲方承担,乙方确认上列费用已由甲方支付。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任何费用。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总计人民币元(大写:元)。 三、本协议签字生效后30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大写:元) 四、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乙方分配处理上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乙方承诺放弃其它一切权利,不再以任何形式,理由向甲方要求其它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又向甲方提出其它要求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元。同时,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各项费用。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乙方自愿放弃应享有的其它权利。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局处理协议,其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清楚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且甲、乙双方已清楚相关

工伤劳动争议上诉状

工伤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址:***************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法院*****年**月***日做出的(*******)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按责任程度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工伤争议纠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劳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做出了(******)**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认为这一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1、对于**劳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表示不服,在规定的时间内各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一审法院认为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原告、一个案号,以我方起诉时间晚于被上诉人为由,让我方撤诉,并讲到工伤案件不分原被告,我方可以提出诉讼请求。然而判决结果完全不顾我方所述事实和理由,不但提高了上诉人赔偿数额,还留了尾巴,使这一纠纷没有一次解决,给上诉人带来更重的经济负担。 2、一审法院没有采纳上诉人在开庭时提出的对被上诉人五级伤残形成原因进行鉴定的意见,造成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五级伤残结果的形成上也负有一定的责任,理应承担部分责任。 虽然工伤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赔偿原则,上诉人认为:这指的是工伤损害赔偿的原则,但是在形成残疾等级的责任还是要划分的。伤害发生后,被上诉人先是到***市医院就医,医生准备实施截肢术,考虑到要给与被上诉人最好的治疗效果,最大程度的保留其患肢功能,上诉人主动将其转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并于当日急诊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非常成功,并承担了住院期间所有的费用。上诉人已经做到了应尽的义务。可是被上诉人在治疗期间不能遵医嘱,术后恢复期因害怕疼痛不能遵医嘱进行康复训练,放任患手手功能减退。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患者进行固定手术时保持功能位是医学诊疗常规,就是说被上诉人手术成功后,其伤手是处于功能位的,换句话说即使不进行康复训练,被上诉人的手也应僵直在功能位,绝非目前非功能位僵直(评为五级伤残的依据),所以对五级伤残的形成被上诉人也是有责任的,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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