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法制史表格式整理

法制史表格式整理

法制史表格式整理
法制史表格式整理

秦代法律制度

立法指导思想1、事皆决于上、事皆决于法

2、重刑主义、严刑峻罚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式、廷行事、法律答问

记录法律制度的秦简《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乙

行政管理体制中央:三公九卿(廷尉掌司法)

地方:郡县制,乡设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赋税和司法)、游徼(掌循禁盗贼负责社会治安);城市和交通要道设亭(亭长负责亭内交通治安)

官吏选拔与管理:五善五失、察举、征召、任子、保任连坐

监察制度

中央:御史府(御史台)

地方:监御史

刑事法律制度罪名:

㈠危害皇权罪㈡盗窃罪㈢贼杀伤罪㈣职务犯罪㈤逃避徭役和赋税罪

刑名: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流放刑、耻辱刑、身份刑、财产刑

刑罚原则:

区分刑事责任能力原则、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原则、自首减刑原则、刑罚时效的规定、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累犯加重处罚的原则、合并论罪原则、犯罪连坐原则、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民事与经济法律制度民事主体

物权——(土地)所有权“使黔首自实田”

债权——分国家、私人

婚姻家庭制度——“弃妻不书”“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经济法规——农业、官营手工业、贸易与市场管理

司法制度司法机关

中央:廷尉(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移送审判与复核的重大疑难案件)

地方:郡的专职司法官“决曹掾”,但审判最终决定权在郡守;县长或县令负责全县审判。

主要诉讼制度:

1、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分“公室告”—官府受理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的)

2、立案

3、审判

4、断狱(宣读判决书称“读鞫”;提出再审称“乞鞫”)

汉代法律制度

立法指导思想汉初:无为而治

中期:独尊儒术、阳儒阴法后期:法律儒家化

主要立法活动西初:《九章律》(盗、贼、囚、捕、杂、具、产、兴、厩)——根本大法

《傍章律》——朝仪法律

西汉中后期:《越宫律》、《朝律》

东汉:基本沿用西汉法律;释放奴婢,减轻刑罚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春秋经、法律注释著作

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机构(廷尉)

官吏选拔与管理:选官——察举、考试(策问/对策)、辟召、征辟、任子、纳赀;考课-(《上计律》)和奖惩

监察制度——御史府,是中央监察机构,对文武百官监察和弹劾,与丞相府合称“二府”

刑事法律制度主要罪名:大逆不道、不孝罪、不敬罪、见知故纵罪、欺谩罪、不直罪、选举不实罪

刑罚制度:殊死(即斩首)、顾山、徙边刑

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汉文帝废肉刑

刑罚原则的发展:尊老怜幼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上请原则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民事

1、土地所有权:官田、私田、禁止土地兼并

2、买卖法律关系:券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一

3、借贷法律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严禁高利贷

4、婚姻关系:“五算”女子(15-30岁)按时出嫁;“七弃”女子可改嫁

5、家庭关系:不孝罪——弃市;轻侮法——儿子杀死侮辱其父之人不受刑

6、继承方面:诸子均分,提倡同居共财

经济

农业生产:《水令》

币制改革:《盗铸铰律》

赋税征收:《田律》、《租挈》

司法制度主要的司法机关(同秦代一样)

具体诉讼制度:告劾、逮捕和羁押、鞫狱、覆案春秋决狱:原则有——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

秋冬行刑(霜降—冬至):天人感应、顺应天时

录囚制度:皇帝、刺史、郡守录囚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深入——纳礼入律

三国立法一、魏明帝《魏律》(新律)十八篇:

①《法经》的“具”→《九章律》的“具律”→《魏律》的“刑名”并改为篇首;

②由汉律九篇增为十八篇;

③“八议”入律:《魏律》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直接作为律条,纳入律中,开辟了礼律融合的新途经。

二、晋武帝司马炎泰《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增为二十篇:

①将刑名拆分成“刑名、法例”

②五服制罪

③区别了律和令两个重要法律概念

意义:最终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三、孝文帝《北魏律》(后魏律)二十卷:

刑罚原则

①加重对不孝罪的惩罚

②“存留养亲”入律

③老小废疾减刑免罪

④创立“官当”制度

四、武成帝《北齐律》十二篇:

㈠内容:

①确立“重罪十条”——“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这是十恶的起源)

②确立封建制“五刑”的雏形——死、流、徒、杖、鞭

㈡开创了律典体例,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

意义:起承上启下的作用;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都有直接影响。

律学的发展律学: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对律文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特点:政府官员为修律者;儒家精神;注重《刑名》对全篇的统领作用;张裴在《注律表》中对一系列概念的界定;求其心、审其情、精其事

刑事法律制度一、发展变化

1、缘坐范围的变化:缩小妇女从坐的范围

2、宫刑的最终废除:(北魏、北齐时期)宫刑→官奴婢

3、改徒为流:(秦)迁刑;(汉)徙边刑;(北魏北齐)流刑正式成为法定刑

4、新五刑体例初步形成:

《北魏律》定刑为六: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五刑十八等:死、流、耐(徒)、鞭、杖

北周五刑五等:杖刑五等、鞭刑五等、徒刑五等、流刑五等、死刑五等

二、维护官僚贵族法律特权

1、“八议”入律

2、官当制度——《北魏律》、《陈律》

三、“重罪十条”之首创——《北齐律》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四、“存留养亲”制度的确立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㈠土地制度:

曹魏——屯田;西晋——占田;北魏——均田契约与债:

北齐的“帖”;“质押”“质库”

㈡婚姻家庭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西晋盛行,北魏有变化门第婚,违者受法律处罚

聘财作为嫁娶的主要标志

鼓励大家族同居

正式以五服为法定亲等制度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廷尉→大理寺(北齐)—卿/少卿/丞,律博

士;殿中尚书;都官尚书;三公曹

诉讼审判制度

魏明帝:听讼观;测罚;测立;死刑奏报;

南朝宋、北魏:死刑权归中央

隋唐的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隋文帝《开皇律》;隋炀帝《大业律》

隋代法律制度体例和内容:

1、《开皇律》舍北周采北齐十二篇五百条,仍定名例律第一;

2、规范了“五刑”制度:死刑(绞、斩)、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3、《开皇律》确立了“十恶”原则(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

刑部(都官省)→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纠察、参与某些案件审判

地方:行政、司法合一

法制的破坏:隋文帝晚年→以特别法取代原有法律——诉讼制度

死刑:三奏复核制

唐代的法律制度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立法概况

1、唐高祖《武德律》开国之初立法

2、《贞观律》设加役流刑;减少重刑条款,缩小连坐范围;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等制度

3、唐高宗《永徽律疏》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元代后称之为《唐律疏议》)

唐玄宗《开元律》编成《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

4、唐玄宗《唐六律》是按《周礼》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的模式编纂而成

律、令、格、式的法律形式

新的法律形式:《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大中年间,形成律、令、格、式混为一体的形式。

行政管理制度

——中央:三省六部

——地方:州(郡)县二级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唐律的篇章结构

——《唐律疏议》总计十二篇,五百零二条

其中以《名例律》为重

刑事法律制度

一、五刑——继承《开皇律》“新五刑”

二、“十恶”

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

2、破坏封建伦理常关系的犯罪

——大不敬、不孝、不睦、内乱

3、破坏统治秩序的犯罪

——不道、不义

三、“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保护官僚特权

四、刑罚适用的主要原则

⑴区分公罪与私罪

⑵累犯加重原则

⑶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原则

⑷自首原则

⑸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原则

⑹数罪并罚原则

⑺比况类推原则

⑻“化外人”犯罪原则

五、其他刑事制度——七杀、六赃、保辜

七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劫杀;

六赃: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

监临、坐赃

民事法律制度

良、贱之别的等级身份

土地及财产所有权制度

契约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

经济法律制度

土地立法:颁布《均田令》

——北魏→北齐→北周→隋→唐

租庸调法、两税法、专卖法、市场管理法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地方:州县二级

二、诉讼审判制度

诉讼

1、起诉的三种方式:告诉、告发、举劾

2、诉讼程序及直诉

审判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规定回避制度、证据与刑讯

引用律令法条定罪

宣读判决:服状、辩状

死刑复奏:京城——五复奏;地方——三复奏

执行:秋冬制度(重大犯罪除外)

三、监狱制度

监狱管理

录囚制度

宋代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宋刑统》原名《宋建隆详定刑统》

1、体例上变化:律条/ 敕、令、格、式、起请、余条准此

2、内容上变化:篇目律与《唐律疏议》大体相同敕与编敕、条法事类、例(条例,断例,指挥)

行政管理体制中央行政机构

二府:中书门下、枢密院

三司:盐铁、度支、户部

地方行政机构——行政+监察

监察机构御史台和谏院合称“台谏”,是宋代最主要的监察机构。

职官官吏管理制度四善三最;致仕

刑事法律制度刑事基本原则

①基本优待保护官僚士大夫阶层: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

②附加刑增多

③恩宥增多

主要罪名

重惩十恶;重惩贪官;重惩强盗、有组织犯罪

刑罚体系

1、折杖法——宋太祖赵匡胤所创

臀杖换笞杖刑,脊杖换徒流刑

2、刺配

3、编管

4、凌迟

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制度

1、土地所有权——印契(红契)

2、物权——物主权(动产);业主权(不动产)

二、典权——典当、倚当、抵当

要纳税和书面契约

三、契约制度(关系)

1、买卖契约:绝卖、活卖、赊卖

2、借贷契约——借:住用借贷,不付利息,借债

——贷:消费借贷,付利息,出举

3、租赁契约:房宅、牛马;土地

四、身份法律制度

五、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婚姻——结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五服之内禁止结婚,姑舅两姨除外

——离婚:七出,三不去

继承:“立继”、“命继”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

中央——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

——刑部和审刑院(复核)

——御史台(司法监督、审判重大案件)地方——路:刑狱司

——州:专职司法官司法参军与司理参军——县:知县

二、诉讼审判制度

直诉与越诉;起诉与审理;“别推”、“别移”

物证、书证、人证、口证

《折狱龟鉴》——物证理论专著

《洗冤集录》——法医学专著元代的法律制度

主要立法

《打扎撒》

《条画五章》、《便宜十八事》《至元新格》、《风宪宏纲》

《元典章》

立法特点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到法典法

2、条格和断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

3、对唐宋法制的沿袭又有本民族的创新

元代法律的特点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蒙古人把持国家政权

僧侣拥有法律特权:宣政院

聘财按户分等级

良贱不挚;离婚较自由

具有民族特色的刑罚制度笞杖刑以“七”为尾数成为定制

徒刑附加杖刑;凌迟常用,外加剥皮。。维护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

司法制度

一、多元化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废大理寺

大宗正府(审理蒙古王公贵族、京师蒙古人、色目

人案件)

刑部(司法行政及审批机关)

御史台(司法监督)

宣政院(审判僧侣案件),枢密院

地方:行省、路、府(州)、县各级

“达鲁花赤”——地方、军队、官衙的最大监治长

二、诉讼审判制度

明代的法律制度

立法指导思想重典治国,明刑弼教

立法概况一、主要的法律形式

律、令、诰、例、典

二、《大明律》

仿唐律体例十二篇,名例在尾

→名例在首,下分六部共七篇

三、明《大诰》

分别《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内容:官吏犯罪;豪强犯罪;百姓犯罪

目的:偏重于惩治贪官和豪强

四、《问刑条例》——对大明律的补充

五、《明会典》(《大明会典》)

以行政法规来规范官吏的职、权、责是最基本的治吏手段。

行政管理体制一、重大改革

㈠废除宰相制,建立内阁制

洪武十三年,撤中书省,废丞相

内阁:秘书处,大学士→首辅:票拟

六部:长官直接对皇帝负责

㈡改革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通政使司与廷议制度:封驳

“三司”;省以下分府和县两级

二、职官管理制度

1、职官的选任:科举、八股文

2、职官的考课:考满和考察;致仕(退休)六十

三、行政监察制度

刑事法律制度一、“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罚原则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1、加重对危害封建国家犯罪行为的惩罚

→“十恶”扩大范围;强盗加重处罚;思想言论罪;文字狱;创设“奸党”罪

2、严法整饬吏治、惩办贪官

→《明律·刑律》“受赃”门

废除“官当、减赎及荫法”

官吏:廷杖制;官吏赃至六十两以上,枭首示众,剥皮实草;

百姓:笞、杖、徒、流、死(附加:充军、枷号、凌迟);

3、钳制思想,兴文字狱

不许提贼、僧、髡;《孟子节文》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民事主体:

地主、自耕农、商人、手工业者、佃农、雇工人、奴婢

土地制度

⑴世有土地:清查田亩、鱼鳞图册

⑵募民垦荒:荒田→熟田

⑶改府赏官僚

土地所有权变更:土地买卖“田底”(田骨)→“田面”(田皮)

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婚姻:七出、义绝

家庭:一夫一妻多妾;家长支配权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经济法律制度

1、禁榷专卖法

严禁贩卖私盐,犯私盐者罪至死

私茶出境,与关隘失察者并凌迟处死

2、颁布《钞法》

《明律·刑律》诈伪门:伪造宝钞;私铸铜钱3、商税的管理

机构:牙行、埠头

违者处笞杖刑,货物没收

4、严禁海外贸易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中央:“三法司”

刑部——审判(下设十三清吏司郎中)

大理寺——复核

都察院——监督(御史台改名,称风宪衙门)

地方:三级(不允许越诉)

省——专设提刑按察使司

府——设知府

县——设知县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㈠厂卫干预司法——东西厂、锦衣卫

职能:掌直驾侍卫、巡查缉捕,廷杖

㈡会审制度的发展

三司会审;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清代的法律制度

立法思想参汉酌金;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保护旗人、加强皇权

立法概况一、《大清律例》

顺治《大清律集解附例》

康熙《刑部现行则例》

雍正《大清律集解》

乾隆《大清律例》

二、《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各部院则例;民族立法《理藩院则例》

行政法规议政王大臣会议;军机处

刑事法律制度一、法定正刑和非正之刑的广泛使用

1、沿用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

2、沿用明时迁徒、充军之刑

3、死刑分立决和监候(分斩监候和绞监候),还设凌迟、枭兽、戮尸等酷刑

4、沿用传统的刺字之刑和明时的枷号

5、新罪名:江洋大盗

二、维护旗人特权

三、加强思想控制——文字狱《明史》案,《南山集》案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民事——开豁贱籍

经济——赋税政策

对外贸易——实行“海禁”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理事厅;理藩院

地方——从属行政机关,分州县、府、省按察使司、

总督巡抚四级

二、诉讼程序与会审制度

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热审

三、幕吏擅权,操纵司法

清末的法制变革

《预备立宪》政治:改革管制(五大臣出洋考察)载泽、端方、徐文昌、戴鸿慈、绍英经济:鼓动发展工商实业

法律:设立修订法律馆

文化教育:停止科举、兴学堂及游学

《钦定宪法大纲》巩固君权,保护臣民

谘议局和资政局前者为省设的,后者为北京设的

《重罪信条十九条》缩小皇权,扩大国会的权力解散皇族内阁

修律活动与法制变革一、刑事法律的变革

1、《大清现行刑律》

刑部→法部;大理寺→大理院

2、《大清新刑律》

正式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典

意义: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其在结构、体制表现形式及具体内容上均与资产阶级刑法典相近。

①仿照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的体例

②罪刑法定原则

③更定刑制

④更新罪名

⑤保留传统法律制度色彩

二、民商法律的变革

《大清民律草案》共五篇,一千五百六十九条,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商事法规:

《钦定大清商例》、《大清商律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的变革: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司法制度的变革:

机构——领事法院、上诉法院

形式——观审制度、会审公廨

四级三审(初级、地方审判厅、高级、大理院)

陪审制度、律师制度、法官、检察官的考试任用

领事裁判权

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总统制的政治体制

意义:宪法性质的文件,实际是一个政府组织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确立,宣告了封建专制主义灭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共和国

2、根据“三权分立”原则确立政治制度

3、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中华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特点:①实行内阁制

②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

③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意义:是一部临时宪法,具有革命性、民主性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三、司法改革

机关:根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在南京成立了临时中央审判所(法定、未成立),实际由司法部负责

原则:司法独立、禁止刑讯逼供、公开审判

律师和法官考试制度

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立法概况

①大量引用前清法律编修馆的各种法律

②频繁进行制宪活动

③广泛制定特别法

宪法性法律

㈠《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㈡《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⑴实行三权分立

⑵坚持了责任内阁制

⑶确立国会对总统的制约

实质:国民党欲以在野党的力量制衡总统,限制袁世凯。

㈢《中华民国约法》

⑴实行总统制。内阁制变总统制

⑵总统权力无限扩大。可连选连任,指定继承人

⑶废除国会,立法院行使立法权(设参议院,但始终未成立立法院)

实质:是对《临时约法》的全面反动。

㈣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⑴继承《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

⑵总统权力受国会制约

⑶实行地方自治制度,省、县实行普选

⑷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平等权力

实质:文字上较民主,但未改变军阀独裁统治

意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以宪法命名颁布执行的宪法。

其他立法

一、刑事法规

《暂行新刑律》,制定了大量单行法规

《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删除《大清新刑律》

二、行政法规

1、建立近代文官制定

2、建立治安管理制度

三、民商经济法

1、援用前清旧法

2、订立新法

评价:保护地主、官僚买卖及帝国主义在华势力的利益。

立法特点

①在继承清末修律成果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减删改

②采用了西方资本主义的立法原则

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④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混乱性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1、普通法院——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2、兼理司法法院(地方上)——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不设立普通法院

3、地方特别法院,军事审判机关

4、平政院

特点:

①大量运用判例和解释例

②四级三审制

③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

④扩大军事审判的管辖范围

⑤西方列强拥有司法特权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

1、法制创建时期(1927-1937)

——初步建立法律体系

《训政时期约法》、《宪法草案》

2、法制发展时期(1937-1945)

——战时特别法规

3、完善时期(1945-1949)

——为实现宪政和内战而立法

《中华民国宪法》

二、法律的主要内容

1、训政纲领(1928.10)

实际上是为了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5)

一党专政、五院制、中央集权

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5)

——又称《五五宪草》

表明由训政向宪政的转变;形式和文字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色彩;

实质:总统独裁、维护四大家族的利益。

4、《中华民国宪法》(1947元旦)

——又称《蒋记宪法》

民商合一;平均地权、节制资本;

《中华民国刑法》(1928)

保安处分、不告不理、内乱罪、罪刑法定;特别刑事法规:针对共产党和异见人士。

三、司法制度

三级: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三审:第三审为法律审

特务机构及其活动:“中统”“军统”

四、立法特点

1、受制于国民党中央

2、标榜以孙中山的遗教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3、特别法占据了突出的地位

4、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备

5、法律条文的自由民主与司法实践的野蛮专制

具有双重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五锡五审判方式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 西周 1.周公制礼: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n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2.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尚书·吕刑》是对西周中期的刑法改革的记录,分三章:1、叙述制定《吕刑》的起因及经过追述刑罚制度的形成历史。2、规定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提出司法诉讼程序及审判原则。3、强调德刑关系及对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吕刑》是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反映了当时的立法、司法思想、法学理论方面的较高成就。 3.圜土之制:用于关押未决犯和执行徒刑的监狱,西周时一般继续称为“圜土”。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适用对象:违反法律或有罪过、尚不致适用五刑的轻微犯罪。其类似徒刑,是有期徒刑的开端. 4.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它类似后世之拘役,称为“嘉石之制”。(处罚办法:《周礼·秋官》记载:“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其时间,依情节轻重而不同,分13、9、7、5、3日五等。) 5.质剂:是专门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生产资料买卖用长券,叫做“质”;其他财物买卖用短券,叫做“剂”。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 6.傅别:是一种专门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 诉讼审判制度:起诉; 轻微案件,口头起诉;重大案件需交文字书状。刑案为“质剂”,民案为“傅别”。 7.五听: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n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n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n耳听:观其扣聆,不直则惑。n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8.五过之疵:n1、惟官:依仗官势,枉法断案。n2、惟反:敲诈囚犯,令其翻供。n3、惟内:听任亲属,干预司法。n4、惟货:索贿受贿,贪赃枉法。n5、惟来:勾结案犯,互相往来。n《吕刑》规定:典狱官有一于此者,“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9.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辟 10.六礼: 纳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n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定吉凶。n纳吉: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n纳徵:男方派人送聘礼(玄纁、束帛、儷皮)至女家,故又称“纳币”。n请期: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n亲迎:婚期之日男方奉父命迎取女子至家。 战国 11.《法经》:是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从其篇目结构上来看,共有六篇。法经以刑为主,贯彻了法家“轻罪重罚”的理论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法制史整理内容

法制史整理内容 1、中华法系的源流:中华法系,是指在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孕育成长的,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以成文刑法典为核心内容,以《唐律疏议》为典型代表的中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其法而制定的东亚诸国法律制度的统称。中华法系空间范围主要是以中国法为母法为核心,还包括东亚大陆,朝鲜半岛,日本列岛,琉球群岛和中南半岛部分地区。最初的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 2、刑起于兵:(1)、军事纪律---法(2)、军事审判---法官(3)、战争的残酷血腥杀戮---刑法的惩罚及强制功能(4)、战争与习俗相结合的法的起源 3、天命天罚: 天命天罚思想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受刑罚之人,其行为获罪于天,他们由于不遵天命,违反天理,触怒上帝,使天降罪于他们;第二,执行刑罚的人,是代天行罚;第三,把对神的崇拜与对王室先祖的崇拜连接起来,把最高统治者“王”解释为“帝”的嫡系子孙,从而把神权与王权合二为一。武王伐纣后,西周统治者发现像夏商统治者那样仅仅宣称“天命天罚”是不够的,于是,他们就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以德配天”的内容是:敬天、孝祖、保民。 4、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只有有德的人,才能得到上天的眷顾。首先,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 是“德”。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该“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来使民众服从。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5、尚书甘誓:《史记·夏本纪》说,夏帝启征伐有扈氏,战前作了《甘誓》。传说夏以前君位是禅让制,由大家推举德高望重的人居君位任首领。启打破这一传统,继承了其父大禹的君位。他这样做,遭到了维护传统制势力的强烈反对,有扈氏就是反对者之一。为此启发兵征伐有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刑事立法一览

朝代 刑事立法 刑法适用原则主要罪名刑罚制度备注 夏商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 2、疑罪从轻 3、不杀无辜的恤刑 4、过失从轻 1、不孝罪 2、不从王命罪 3、不事农业罪 4、弃灰于公道罪 1、奴隶制五刑: 墨(黥)、劓、剕(髌)、宫、大 辟 2、法外酷刑: 炮烙、剖心等 西周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1、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 偶犯。(眚、非眚、非终、惟 终) 2、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3、宽严适中。 4、因地、因时、制宜。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安全 犯罪:寇攘奸宄罪 3、渎职犯罪:五过(惟官、惟反、惟 货、惟内、惟来) 1

上下比罪。春秋 战国 秦1、刑事责任能力区分(身高 为界) 2、区分故意和过失(端、补 端、告不审)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 重处罚 5、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连坐 8、连坐原则 1、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 弃市、夷三族、具五刑) 2、肉刑(墨、劓、剕、宫) 3、作刑(徒刑,城旦舂、鬼薪白 粲can、隶臣妾、司寇) 4、财产刑(赀刑) 5、赎刑 6、耻辱刑(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 用,髡、耐) 汉1、上请原则1、侵犯皇帝人身、权利及尊严:矫制1、危害中央集权制犯罪:阿党附 2

2、亲亲得相首匿矫诏罪、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 祝诅巫盅罪 2、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左官、 阿党附益、出界、酎金 3、官吏渎职:沈命、见知故纵 4、侵犯生命与财产安全:杀伤罪、盗 窃罪益罪、左官罪、非正、出界、僭越、漏泄省中语、酎金 2、危害君主专制罪:欺谩、诋欺、诬罔,废格诏书,怨望诽谤政治、左道 3、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罪:不敬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 4、危害政权犯罪:沈命、见知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 三国两晋南北朝1、准五服以制罪 2、官当制度 3、八议入律 4、重罪十条 5、封建五刑的形成 1、绞、斩等死刑制度。 2、流刑。五等,两千五百里第一 等,五百里为差,至四千五百里。 同时施鞭刑 3、鞭刑与杖刑。(北魏增) 4、废除宫刑。(北朝西魏废) 3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法制史重点

开皇律 《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的立法经验,以北齐律为基础,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共12篇。《开皇律》条目简明、刑法宽缓,素有“刑纲简要,疏而不失”的美誉,是《唐律》的制定基础。同时,《开皇律》继承和扩大了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的特权(比如说沿袭曹魏以后的八议制度,秦汉以来的以钱赎罪,南北朝的官当制度),创立了十恶制度(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体系,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是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为阐明永徽律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对律文进行统一解释。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十二篇。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和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方面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发兵、兴造土木方面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斗殴和诉讼制度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第十篇《杂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五刑 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奴隶制五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刑》。 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

2016年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完整)

2016年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完整)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第1—5章) 一、名词解释 1.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圆形而得名。 2. 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3. 七出: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4.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5. 《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6.子产: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7.具五刑: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8.廷尉: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二、论述题 1: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2. 奴隶制五刑是什么? 答: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yì)、膑、宫、大辟五种刑法。 中国奴隶时代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yì)刑-割鼻子,膑-去膝盖骨,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刑罚 夏商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周初《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西周中后期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 秦“具五刑”:秦朝最残酷的死刑 “赀别”:秦朝经济刑之一,经济制裁惩罚官吏一般失职和百姓一般违法行为汉“亲亲得相守匿”原则 废除肉刑 魏晋《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死、流、徒、杖、笞 唐以五刑为主:死、流、徒、杖、笞 《贞观律》中出现“加役流” 五代“刺配”(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凌迟 宋宋真宗时期刺配刑上升为法定刑罚之一;南宋时以国家大法肯定凌迟 明《大诰》规定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充军有终身(本人)和永远(子孙)定罪量刑“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清“发遣为奴”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五礼与六礼 五礼周礼名目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祭祀;凶礼:悼念;宾礼:天子诸侯;军礼:征伐;嘉礼:节庆 六礼西周婚姻仪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求婚;问名:姓氏出生;纳吉:祭祀; 纳征:聘礼;请期:婚期;亲迎:迎亲 八议 魏晋八议制度《曹魏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隋《开皇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 唐确定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 十恶 南北朝《北齐律》确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隋《开皇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唐《名例律》规定“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杀人、邪术诅咒; 大不敬: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不睦:亲族互相侵害; 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内乱:亲族之间犯奸 五听与六赃 五听西周审问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朝代(精品)

朝代立法概况立法法律法典其它 夏禹刑?茫 茫禹迹,划 为九州-- --九牧1、王命、誓、《甘誓》?2、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3、 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 莫大于不孝”4?、贪污法: “昏、墨、贼,杀,皋陶之刑 也。”?“己恶而掠人美为昏, 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 贼” 5、慎重行罚,反对错杀无辜: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6、夏朝就有赎刑。 7、监狱:圜土、夏台、钧台 封建制 五刑: 墨:黥刑 ?劓: 剕:? 宫:?大 辟:?除 此正五 刑,还存 在:?鞭 扑、流 刑、劳役

商汤刑 天罚与神 判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誓”:出兵打仗前的盟誓, 主要是发布军令or宣布军纪 ?“诰”:王or权臣对大臣、 诸侯、下属官吏发布的命令、 指示、训诫?“命”:王针对 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3?、“乱 政”、“疑众”:?析言破律,乱 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 众,杀; 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 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 杀。4?、惩治职官犯罪“三 风十愆”:“巫风”庭内起舞、 沉溺歌酒等;?“淫风”贪求 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 “乱风”蔑视圣人教训、拒绝 忠直劝告、 疏远贤德高士、亲近庇护小 人。 刑、赎刑 等刑罚。

5、诉讼制度也比较完备 6、监狱:圜土、囹圄、羑里yǒu lǐ

西周1、明德慎 罚、敬天保 民、以德配 天 2、“亲亲”: 在家族范 围内,人人 皆亲其亲, 长其长,做 到父慈子 孝、兄友弟 恭、夫义妇 听,每个人 都应按照 自己的身 份行事,不 能以下凌 上、以疏压 亲。而且 “亲亲父 为首”,全 体亲族人1、《吕刑》:·又称《甫刑》?·西 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 刑之中” ·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 均,其审克之”“上下比罪” ·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处断:“刑 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 ?·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 重:“五刑之疑有赦”?·规 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 刑由此开始制度化 2、《九刑》:·九篇刑书; ·九种刑罚:墨、劓、剕、宫、 大辟+鞭、扑、流、赎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时期法律总称 礼与刑: 互为表 里,相辅 相成。 礼是要 求人们 自觉遵 守的积 极规范, 侧重于 预防;刑 是对犯 罪行为 的制裁, 侧重于 事后惩 罚。?礼 强调道 德教化, 刑则着 重惩罚 镇压,道

法制史期末整理

中国法制史复习材料(个人整理的,仅供参考) 第二章西周部分 周礼的基本内容,性质,功能作用(大题) 1.基本内容: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礼仪形式。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2性质和作用 性质:首先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律的性质和作用。具备法的三个基本特性: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作用:周礼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及预防犯罪。 民事法律内容部分:(P34)契约(质剂;傅别) 1.质剂:西周调整商品贸易关系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周礼》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傅别:西周调整债权债务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西周婚姻制度(P35)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且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首先,长期的经验证明,同姓男女为婚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

中国法制史知识重点

中国法制史 1.中国法律的起源(重中之重) 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约束着部落内部人们日常的行为规范。 2.刑起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 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5)法律在起初就具有了礼刑兼有的特征。 2.中国古代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礼和刑的关系(着重理解) 礼在整个法律发展过程当中一直起到了一个核心指导的作用,但也有例外,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法家思想的影响导致了法律的成文化,礼的影响稍微有所减弱。而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借助于儒家学派的影响,礼又重归于价值的主流地位,所以在整个法律的发展过程当中,礼刑结合,礼居于主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德主刑辅”。 3.中国习惯法产生的特点(简单了解) (1)礼法结合 (2)早熟性 (3)刑事法律发达民事法律相对落后 (4)强力维护专制王权

(5)维护贵族宗法统治 4.夏商的法制指导思想 “天命”(“天讨”)、“天罚” 5.夏商周的法律实践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6.夏商的法律形式(基本了解) (1)《禹刑》 首部不公开刑书,夏代法律的泛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主要针对于“乱政”,即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刑事制裁方式。 (2)《汤刑》 商代不公开刑书,商代法律的泛称。主要针对于“乱政”,即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刑事制裁方式。 (3)《官刑》 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及其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理。“制官刑,儆于有位”,即对于官府或者有爵位者进行一些惩戒所设置的制度。 主要针对“三风十愆”,即“巫风”,“淫风”,“乱风”。 (4)“民居”之法 丈量土地、划分居住区域及安置百姓的法规。 (5)车服之令

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每章节重点: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夏朝的监狱:圜土、均台、夏台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 墨: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头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者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劓:割鼻子的刑罚。 刖:断足的刑罚。 宫: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大辟:死刑 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重点) 七出:西周婚姻家庭制度。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 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西周婚姻家庭制度。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 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 《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德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德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婚姻制度【重点】 1、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的媒氏是婚姻管理机关。 2、婚姻的成立 婚姻成立的要件:(1)父母之命;(2)媒妁之言;(3)到达结婚年龄:“冠礼”、“及笄”。 婚姻成立的限制: (1)同姓不婚:实行“同姓不婚”,其二,“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

中国法制史重点.doc

中国法制史 一、刑、法、律的演变及意义 1、演变:夏、商、西周叫刑,春秋和战国时期叫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将法律称为律。刑、法、律有时也泛指该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 2、意义:刑,着重惩罚;法,不仅要求惩罚,还具有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意思;而律则又进一步强调标准的统一。至此,法律的含义才变得全面。 二、《禹刑》《汤刑》《甘誓》奴隶制五刑 1、《禹刑》 夏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 商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3、《甘誓》 《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4奴隶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三、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1、“天罚、神判”思想在周初的动摇 2、“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 3、“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4、“明德慎罚”: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德”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四、礼的内容与性质、礼与刑的关系、周礼、九刑、吕刑 1、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的概念: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名分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3)礼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2、“礼”与“刑”的关系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周礼: 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一般所说的“礼”或“周礼”。 4、九刑 (1)“九刑”是指西周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律,春秋时期就失传了,今人只在《左传》中见其名称的文字记载。 (2)九刑有两种含意:九种刑罚、刑书九篇(奴隶五刑和鞭、扑、流、赎) 5、吕刑(又称为“甫刑”) 《吕刑》是周穆王时令司寇吕候所作,其基本精神在于贯彻“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吕刑》吸收前代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刑事政策,从而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它是周朝两次比较大的法律活动之一。 五、西周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慎重严明地对待刑罚,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或一贯犯罪,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犯了大罪,但由于是过失或偶犯,也可不杀。 六、郑、晋两国“铸刑书”和“铸刑鼎”,郑国邓析的《竹刑》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夏,商,西周,春秋) 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不用命戮于社”是()在《.》中宣布的一条文献记载最早的军法。 4.()时期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 5.契约制度出现于()时期(中叶以后)。 6.嫡长子继承制度确立于()朝代晚期。 7.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区别于旧的氏族组织的“第一个不同点”是(),“第二个不同点”是()。 8.()朝代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与法的最终形成。9.夏王朝实行(),()的统治方式。 10.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和()同时被当做调

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用。 1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一“以德配天”,其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12.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二“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 ,”。 13.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三“刑罚世轻世重” 的具体内容是:“刑()国用()典,刑()国用()典,刑()国用()典。” 14.西周时期形成的法制特色是()。 15.“ ”,“ ”的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与标本;西汉中期以后,其主张被儒家发挥成为“ ,”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 “ ”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16.礼最早是()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二是();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 ”与“ ”两个大的方面;西周时期的礼仪,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 ”,即()礼,()礼,()礼,()礼,()礼()。17.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18.西周的刑罚,即(),(),(),(),()五刑加上(),(),(),()等刑罚,合起来称“ ”。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理法结合。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③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④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⑤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展,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最早的处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一原则的实施,对商、夏乃至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周: 周礼:是西周时期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西周通过~形成了法律规范。圜土之制: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是中国早期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④宽严适中。 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七出三不去:同婚姻的缔结必须遵守“父母之命”一样,在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五听:①辞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②色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色,如果面红耳赤,说明~。③气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气喘吁吁,说明~。④耳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听觉,如果听觉迟钝,说明~。⑤目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如果目中无光,说明~。 五过:“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春秋战国: 立法指导思想: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②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③行刑,重其轻者。 秦国商鞅首先改法为律。 秦代:主要的法律形式:①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②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③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④法律答问,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性解释。⑤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⑥程、课、廷行事,是朝廷颁布的用来规定主管人员考核官营手工业生产者劳动数量与质量的法律形式。 诉讼提出的两种方式:①官诉。即官吏纠举,指官吏非因个人被侵害,而是按其职责要求对犯罪人向司法机构提起的诉讼,这种告发类似于近现代的公诉。②举发。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 监察制度:中国监察制度的开端。从史籍记载,秦已创立御史监察之制,在中央以御史府为官署,以御史大夫为官长,对地方则派遣监御史。 汉代: 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①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②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③先自告除其罪。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之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④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 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府的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查举非法”、“举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监察制度的发展:汉代的监察制度,最初沿秦制,后来不断调整,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体系的监察组织。 ①中央监察机关。设御史府,为最高监察机关。西汉中期御史府更名御史台,也叫兰台,称为专门行使监察权的机构,也是最高监察机关。②地方监察机关——司隶校尉和州刺史。 三国两晋南北朝: 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一、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①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一是增加篇目。二是体例上的调整。②晋律,又称《泰始律》,其设置更有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严格区别律令界限,这是较魏律的重大进展。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③南北朝时期律的发展变化:晋律、《北魏律》和《北齐律》。二、令的发展与变化。这一时期,令和律一样,仍为法律主要形式,但其内涵已开始有别于秦汉时代。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