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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上的自然人(一)

浅谈民法上的自然人(一)
浅谈民法上的自然人(一)

浅谈民法上的自然人(一)

论文关键词]自然人自然人人格人格

论文摘要]自然人在民法上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民法上的自然人只是一种虚化,是适用于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规范的人格化的统一体,其确切的法律称谓应是自然人人格。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人与自然人人格之间的关系从完全相分离的状态到部分回归,直到在民法领域实现完全复归,为自然人人格向自然人的全面复归创造机会。

民法的性质之一是“人法”,“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行,因此,民法必须以人为出发点,其使命在于确定合理的人性观点,规制人的行为,体现对人的关怀”1]。人,在民法上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起构成了民事主体制度,其中,自然人占据基础的、首要的地位,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过是自然人的演化而已。

然而,确实存在民法上的实质的自然人吗?自然人的人格是什么?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一、民法上的自然人之实指

一般的民法理论都认为,自然人就是指现实生活中的一个个具有生命血肉的个体的人,比如“自然人,指有血肉之躯和生命的人类”2],又比如,自然人指“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1]。似乎民法上的自然人指称的就是每个具体的人。但是,这种思维方式并不是一种贯彻始终的法律抽象思维方式。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但法律是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才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马克思认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调整对象。”3]那么,法律又是通过什么来调整人的行为呢?

从静态意义上的法来讲,法律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来调整人的行为。事实上,“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4],法律的基本内容就是权利义务。因此,不能说存在着法律上的实质的人,民法上的实质的人,民法上的实质的自然人。而仅仅是从人出发,为调整人的行为确立了一套权利义务体系而已。不能因着思维的一般趋向而将权利义务这些实质内容外加一个实体——人,这种将认识对象(这里指权利义务体系)双重化是一种“万物有灵论”的原始神话思维的反映5]。所以我们说法律上的人只不过是权利义务的人格化的统一体,或者说是一批被法律规范人格化了的统一体。由此,可以推论出民法上的自然人不过是被民事法律规范人格化了的统一体。

二、人格的内涵

或许有人会认为,将民法上的自然人说成是适用于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规范的人格化了的统一体,不过是一种概念游戏而已。笔者将通过对人格内涵的分析来论证这一浅见。

罗马法上人的概念有3种:一是“霍谟(Homo)”,二是“卡布特(Caput)”,三是泊尔梭那(Persona)。但是,Homo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Persona是指某种身份,而只有Caput才是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6]。所以罗马法上的人格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不相同的,人格才是法律上的主体。因此,法律上的人就应称为法律上的人格或者直接称为人格。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集合体日益成为社会生活的主体之一,与此同时,法律也逐步顺应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人的集合体也日益成为法律上的主体,法人、其他组织这些法律上的主体概念遂生,人格外延扩大化,于是有了区分3种主体的必要,自然人概念被用于表明自然人人格与法人人格、其他组织人格(一种不完全的人格)的区别。概言之,民法上的自然人是一种虚化,它只是适用于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规范的人格化而已,其真实的法律称谓应是自然人人格(笔者为准确表达将使用自然人人格概念以区别于自然人概念)。

自然人人格所包含的人与人格相分离的思想成为后来设立法人制度的理论基础。自然人人格也不同于权利能力,自然人人格讲的是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讲的是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人格讲的是成为法律上主体所要具备的条件,权利能力讲的是主体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范围;自然人人格讲的是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权利能力讲的是主体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的内涵7]。由于现代民法上人与人格的分离越来越小,故而出现了将人与人格混同为一的现象。但人与人格相分离的痕迹仍然存在,比如冲突法就是为了解决本国民事法律对外国人不完全适用,即不完全承认外国人自然人人格所产生的冲突而产生的法。

2019-2020南京审计大学812民法学与刑法学综合考研真题

南京审计大学 201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笔试)试题(A卷)科目代码:812 满分:150 分 科目名称:民法学与刑法学综合 注意:①认真阅读答题纸上的注意事项;②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写在本试题纸或草稿纸上均无效;③本试题纸须随答题纸一起装入试题袋中交回! 一、名词解释(本大题一共6小题,每小题5分,一共30分) 1.形成权 2.简易交付 3.共同侵权行为 4.特殊防卫 5.间接故意 6.从犯 二、简答题(本大题一共6小题,每小题10分,一共60分) 1.简述不安抗辩权及其效力。 2.简述留置权及其成立条件。 3.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断。 4.简述罚金与行政罚款的区别。 5.简述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6.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 三、论述题(本大题一共2小题,每小题15分,一共30分) 1.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2.论刑罚的功能。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一共2小题,每小题15分,一共30分) 1.张某做生意急需资金,四处求借而不得,遂与其父母商量,希望父母卖掉住房借款给他,遭到拒绝。几个月后,张某以给父母买保险为由,拿到父母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又到父亲的书房偷拿走父母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张某持上述证件和伪造的卖房授权委托书,将父母的房子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对外出售。刘某有意购买,本欲先看房,但张某称没有钥匙,而父母去探望国外的姐姐一个月后才能回来。刘某听信张某的说辞,支付了90%的房款,并完成了过户登记。一个月后,刘某前往收房,张某擅自出售父母住房之事败露,张某父母严词拒绝了刘某的收房主张。 请分析回答: (1)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2)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3)该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 2.某市规划局局长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老总私交甚好,该公司也经常到市规划局申请各类行政许可。2012年,王某提出借台车用用,该老总当天晚上派人将一辆奥迪送到王某手上。2015年,王某到党校进修,把车借给了其做生意的表弟使用。2018年,王某被监察委查处。请问对王某行为应如何定性并详述理由。 科目代码:812科目名称:民法学与刑法学综合第1页共1页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

法学考研:民法学之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法学考研:民法学之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法学考研:民法学之人身权和知识产权人身权的特征: 1.非财产性且与财产权利有一定关系 2.从属性(只有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权可转让) 3.绝对权、支配权 人身权的种类: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身份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2.客体不同:人格要素——身份 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权不需要实施特定的行为

4.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人格权没有特别的期限限制 人格权: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兼具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双重属性 人格权的分类: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和具体人格权(其余) 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尊严权信用权 侵犯肖像权的阻却情形:1.公众人物、公开场合2.公民参加公开活动 3.国家机关为了履行特定的职务行为或为了收集证据 4.新闻报道 名誉: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行、才能、功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有好坏之分

隐私权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承认普通公民和国家公务人员的隐私范围不同 法人可以享有的人格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 身份权: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 身份权具体包括: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探望权抚养权知识产权中的发明权、发表权、署名权、作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亲属权仅限于近亲属(配偶除外)之间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广义的扶养包括抚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供养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必要时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供养)、赡养(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供养)和

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之体系化解读及立法完善

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之体系化解读及立法完善 作者:杨巍 来源:《东方法学》 2015年第6期 ——评“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第180、181条 杨巍* 内容摘要: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指直接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救济权,而非最终受保护的原权利。因中德两国分别采“债权——民事责任”两分法模式与“债务与责任结合”模式,导致两国在请求权适用范围、债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定位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不应被解读为原权利属性的债权请求权,而应为民事责任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第180、181条关于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规定应以此为基础作出修改。 关键词:诉讼时效适用对象请求权民事责任请求权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武汉大学“70”后学术团队“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问题研究团队”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受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影响,我国学界普遍认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请求权,但一方面现行法对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表述并不一致,另一方面由于请求权概念在中德两国不同立法体系下具有不同意涵,因而对作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请求权亦应作出符合现行法体系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权,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债权请求权。虽然这两条均规定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请求权,但两者性质迥异:其一,前者规定的请求权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而行使的请求权,即在某种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而主张的救济权;后者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是原权利而非救济权,其核心内容是债权人依债的本旨向债务人主张的给付请求权而不涉及权利受侵害或权利保护的情形。其二,前者规定的请求权必须借助法院等公力救济机关才能得以实现,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该请求权主要是民事责任请求权;后者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发生在平等地位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而尚不涉及公力救济。“建议稿”第181条第1款规定:“义务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该款系继承《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之规定,而与《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不同。建议稿规定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是否妥当,并与相关规则是否具有兼容性,尚需斟酌。 一个必须澄清的前提问题是:“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涵义究竟为何?该问题看似简单,但实则被学者有意无意地采取不同的解读而造成学理及实务上的诸多困扰。概言之,“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有以下两种可能的理解: 1)原权利A受侵害——→救济权B,B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A。 2)原权利A受侵害——→救济权B,B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B。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的权利,由于他物权的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物的支配,故也是物权的形式。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区别。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所有权是—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 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优的效力,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了地上权,那么就只有由享有地上权的人使用土地。

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人身权依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同时,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任意剥夺其人身权或者限制其人身权的行使。这就决定了民事主体不能仿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实现其权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处分”或者“独占实施”等方式来行使人身权的一部或全部。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人身权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利益为客体的,而这类客体都不是财产,都不能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其价值。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首先,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种财产权发生的前提或条件。如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亲权,养子女凭借其身份权,取得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其次,企业法人等的名称权本身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再次,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害。最后,对人身权的侵犯,即使仅造成非财产损害,依法也可能产生财产赔偿问题。 (四)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 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按照人身权的主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其他组织毕竟是社会组织而不同于自然人,这就决定了法人、其他组织 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2.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身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企业法人、合伙的某些人身权如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3.由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又是财产权,因而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可以依法转让。如《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4.正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对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的侵害,往往只会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尽管有时也可能造成非财产损害,但这种非财产损害也仅指除精神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 根据人身权的客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民法学本科网上测试题主观题

东北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民法学本科网上测试题(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哪些? 2代理的法定种类有哪些? 3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有哪些? 二、论述题(共30分) 1 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40分) 1.韦成海,男,1970年生,1992年与申小娟结婚,婚后同母亲吴玉秀住在一起。1997年7月,韦成海辞去机关干部的职务,用平时积攒下来的一些钱,开了一家个体小卖部,取名为“利民百货”,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7月30日,小卖部开张,韦成海以“利民百货”的名义向批发商黄青山赊购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8月2日,小卖部在一场大火中被全部烧毁,韦成海也在大火中丧生。死亡时,家中所有财产的价值为1.6万元。当黄青山向申小娟要求还款时,申小娟说,1.6万元家产是他们夫妻共有财产,而她一直不同意丈夫下海,韦成海开店的钱全部出自他自己的工资,因此只能同意以共有财产中属于韦成海的8000元偿还欠款。吴玉秀说这里面还有自己的财产,应先在财产中留出她的部分。黄青山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2.甲为一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欠乙50万元,现还款期已到。为还款,甲将其好友丙因出国而寄放在甲处的一辆摩托车,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戊知晓甲的处境,遂提出要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一件祖传古玩(估价为50万元),甲因一时无法找到买主,只好答应了戊的要求。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丁之间的买卖摩托车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古玩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一、简答题 1.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3.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包括:集体与个人所有权,共有,特别所有权 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题、论述题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生理而产生的人。自然人是相对法人而言的法律概念。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公民是指具有一 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我国的公民。《民法通则》在第二章的标题中使用了“公民(自然人)”的表述,给人的感觉是二者相等。实质上“公民”和“自然人”是两个概念。在西方国家的民法中,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形式。“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是前苏联的首创,并为我国所沿袭。从前面二者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要大,他不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法通则》之所以使用这两个概念,其原因有二:首先,在我国的民事主体中,不仅仅是我国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也可以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因此,在规定公民是民事主体的同时,需要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赋予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所以《民法通则》在第8条第2款中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使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这项规定也体现了在国际私法上使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冲突规范时所普遍承认的两项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的民事法律赋予外国人和本国人相同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原则;对等原则,是指两国在处理两国公民在对方国家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时,彼此给予相同的待遇的原则。其次,我国自从继受前苏联在民事上的公民概念后,就一直使用它,而很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刑法学、民法学》命题预测试题(十四)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刑法学、民法学》命题预测试题(十四)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的选项的字母涂黑。每题1分,共40分) 第1题甲是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甲唆使配偶乙向自己所在的保险公司投保,乙于是以虚假身份给自己的“私家车”投了全险(事后查明乙根本就没有“私家车”),甲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在不审查手续的情况下办理了此项业务。事后半年,乙伪造了交通事故文件,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甲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办理了赔付业务。甲的行为构成( C )。 A. 保险诈骗罪 B.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C. 贪污罪 D. 保险诈骗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 第2题王某是某县公安局民警,在一次酒后不慎将装有警务配枪的手提包忘在酒楼而丢失。由于害怕受处分,王某未向单位报告枪支丢失一事,而是自己托朋友寻找。该枪支其实被无业青年陈某拾得,其在一次向朋友炫耀时,被派出所发现收缴。王某的行为构成( D )。 A.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 丢失枪支不报罪 D. 无罪 第3题下列合同中既属于无偿合同,又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B )。 A. 保管合同

B. 赠与合同 C. 保证合同 D. 借款合同 第4题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 B ) A. 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经理 B. 国有公司的董事 C. 集体企业的经理 D. 私营公司的董事 第5题下列属于惩罚性赔偿的是( B )。 A. 返还财产 B.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规定的双倍返还制度 C. 恢复原状 D. 修理、重作、更换 第6题强某于2003年10月15日早8:10左右,骑着摩托行驶在312国道的瓜市桥上,与他同向的一辆绿色混凝土搅拌卡车突然将他撞倒,并把他甩出约十米,肇事司机见状后,立即加快油门逃逸。强某放在轻骑摩托车后箱的4.8万元现金因后箱破损而洒了一地。被告人张某与朋友李某驾驶一辆载满乘客的中巴车经过,李某发现倒在地上的强某和满地的钱,便叫张某停了下来,鼓动乘客纷纷下车“捡”钱,一些过路群众也加入进来。5分钟后地上已经分文未剩。捡完钱后,乘客上车,张某驾车逃走。张某与李某构成何罪?( A ) A. 聚众哄抢罪 B. 抢劫罪

民法典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二节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住所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社团法人 第三节财团法人 第四章其他组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合伙 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物 第二节有价证券 第三节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第六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条件和期限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无权代理 第四节表见代理 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八章时效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诉讼时效 第三节取得时效 第四节除斥期间 第五节失权期间 第六节或有期间 第九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 本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国家以及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劳动者等自然人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

民法学期末考试试题与答案

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 民法学 学位考试(A )卷 (适用专业:09法学 考试方式:闭卷 考试时间:120分 ) 共5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 )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 )2、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 )3、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 )4、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某担心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某的房子,但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 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某不需支付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某造成的损失 共 4 页 第 1 页 ( )5、.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打探 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

法学考研:民法学之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法学考研:民法学之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人身权的特征: 1.非财产性且与财产权利有一定关系 2.从属性(只有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权可转让) 3.绝对权、支配权 人身权的种类: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身份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2.客体不同:人格要素——身份 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权不需要实施特定的行为 4.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人格权没有特别的期限限制 人格权: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兼具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双重属性 人格权的分类: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和具体人格权(其余) 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尊严权信用权 侵犯肖像权的阻却情形:1.公众人物、公开场合 2.公民参加公开活动 3.国家机关为了履行特定的职务行为或为了收集证据4.新闻报道 名誉: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行、才能、功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有好坏之分 隐私权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承认普通公民和国家公务人员的隐私范围不同 法人可以享有的人格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 身份权: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 身份权具体包括: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探望权抚养权知识产权中的发明权、发表权、

署名权、作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亲属权仅限于近亲属(配偶除外)之间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广义的扶养包括抚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供养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必要时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供养)、赡养(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供养)和狭义的抚养(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间的供养)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 专利权与商标权合称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 2.地域性 3.时间性(法律可长期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等) 知识产权的作用: 1.保护创造者的权利和利益 2.鼓励创造活动 3.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4.推动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著作权:内容具有双重性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权利自动产生无须发表和审批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 著作权的主体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 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 著作权的客体不包括: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019天津市武清区大良中学高三上学期第一次月考政治试题语文

天津市武清区大良中学2019-2019学年度高三上学期第一次月 考试题 文科综合政治部分 文科综合共300分,考试用时150分钟。 思想政治试卷分为第I卷(选择题)和第II卷(非选择题)两部分,共100分。 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号填写在答题卡上,并在规定位置粘贴考试用条形码。答卷时,考生务必将答案涂写在答题卡上,答在试卷上无效。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第I卷 注意事项: 1.每题选出答案后,用铅笔将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2.本卷共11题,每题4分,共44分。在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1.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表明 ①公民可以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②公民享有知情权是决策机关进行正确决策的基础 ③国家机关利用互联网拓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渠道 ④公民可以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行使决策权 A.①③ B.①② C.②③ D.③④ 2.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将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作为与“一府两院”并列的人大执行机关。组建监察委员会 ①有利于健全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②是坚持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③强化了国家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④有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A.①③ B.②④ C.②③ D.①④ 3.清真食品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近年来,国内市场出现“清真水”“清真盐”等“清真”泛化现象,给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带来思想困惑和生活困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治理“清真”概念泛化( ) ①有利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②是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需要 ③有利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④是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求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4.公共政策制定者要想减少人们吸烟的数量可以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公益广告、香烟盒上有害健康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所有权)模拟试卷3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所有权)模拟试卷3 (总分:54.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民法学(总题数:27,分数:54.00) 1.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中,具有主导性的权利是( )。 A.管理权 B.成员权 C.共有权 D.专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专有权(空间所有权、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共同部分所有权、共同管理权)和成员权,其中,专有权占据主导地位,没有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毫无意义。可见,选D项。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构成专有部分须具备的条件的是( )。 A.能够获取业主的资格√ B.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C.能够在构造上明确区分 D.能够在功能上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整栋建筑),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即构成专有部分必须具备3个条件):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物理上的独立性,即专有部分应当在建筑构造上能够与同一建筑物中的其他部分完全隔离),能够明确区分;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即能够被单独地使用,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可以排他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据此,B、C、D项表述构成专有部分的条件,只有A项表述并非属于构成专有部分的条件,故选A项。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的是( )。 A.有利生产 B.方面生活 C.等价有偿√ D.公平合理 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有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5.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A.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B.人身利益 C.必要的便利 D.不动产 相邻关系的客体表现为一种利益,而不是不动产或者某种便利本身。人身利益不能成为相邻关系的客体。 6.甲、乙都发现了埋藏的古钟鼎,乙将该物品占有,甲要求乙返还。该古钟鼎的所有权应当属于( )。 A.归甲 B.归乙 C.归甲、乙共有 D.归国家所有√ 关于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归属,适用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如埋藏物归属于其所有人,但埋藏物的所有人无法查明时,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倘若埋藏物属于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主张所有权,文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本题表述的埋藏物“古钟鼎”明显属于文物,应归国家所有,选D项。 7.下列财产专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 A.无线电频谱资源√ B.农田水利设施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文摘要]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有待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人身权民法保护的体系化进行探讨。 [关键词]人身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民法保护 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广义的人身权则是一个囊括涉及公民个人生存和

发展空间安全,且带有人身性质的诸法律权利的集合概念。从我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立法来看,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它与财产权相对应,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②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③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二、人身权的客体 本文认为人身权的客体是一个复合体,特指随公民的出身和法人的设立而产生的与公民人身和法人有机体相伴始终、紧密相联的非财产利益(这是就静止状态的法律调整对象而言,在一定条件作用下非财产利益可以物化为财产利益)。我们可把这种非财产利益简称为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集合。人身权的客体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法律关系之对方当事人,人身权的客体只能是一定的人身利益,而人身利益又可分为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三个层次,其利益都通过各自对应的人身权项得以体现和获得法律存在。同时,我们还必须明白,人身权的客体与财产权的客体是不同的。财产权的客体是法律对物、行为、智力成

司考民法学讲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司考民法学讲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司考民法学讲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014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学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学讲义:物与有价证券 司考民法学讲义: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民法学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1、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易言之,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 2、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 意思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思能力属于事实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意思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

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类型: A、成年无精神病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具有固定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效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会因其欠缺行为能力被否认。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类型。 A、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效果。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C、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又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民法学(1)形考作业4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考作业4参考答案 同学们:大家好! 完成此次作业首先需要大家对教材第五至第八章内容进行学习,之后才能作以下作业: 一、名词解释 1、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又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3、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若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提示:名词解释是比较容易的题型,通常大家不会有什么问题。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3分)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 2.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终止。 4.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5.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7.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 不可抗力 (2) 其他障碍。 8.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9.财产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10.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提示:填空题答案是唯一的,以上答案都可在教材中找到。 三、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AC )。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D.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D )。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民法学练习题

民法学作业(一) 一、单项选择题 1、平等原则的含义不包括那一项?(B) A.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B.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能力平等 C. 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D.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下列各项中,( C )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A.指导功能 B.约束功能 C.惩罚功能 D.补充功能 3.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B )。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4.15岁的小强与他人订立了一个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买卖合同,后小强的父亲追认小强订立该合同的行为有效,小强的父亲行使的权利属于(C)。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D.抗辩权 5、关于民事权利的说法,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C ) A、人格权是绝对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B、甲要求乙归还借款500元,乙谎称根本没有借钱予以拒绝,乙在行使抗辩权 C、债权请求权是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 D、甲通知乙,声称双方的合同是在甲危急时签订且显示公平,要求撤销,甲在行使形成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D )。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 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 7、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D )。 A、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8、2005年6月17日余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余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余某死亡,哪一天起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A )A.2007年6月17日 B.2007年6月18日 C.2009年6月17日 D.2009年6月18日 9、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则承担己、庚的债务。该协议经过了丁、戊、己、庚的同意。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己、庚公司向乙公司请求偿还债务而发生纠纷。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效力如何?(B) A.该协议无效 B.该协议有效 C.该协议可撤销 D.该协议效力待定 10、A公司欠银行贷款200万元。现该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B公司。在此情况下,银行的这笔贷款债权( C )。 A、应当由A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由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应当由A公司、B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D、应当由A公司、B公司按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11、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B )。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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