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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关于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关于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关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我国现行婚姻法从名称到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势在必行。不少学者和法律工作者见智见仁,围绕结婚条件、离婚标准、夫妻财产、亲属亲权、协议离婚、无效婚姻以及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子女抚养等问题发表了不少见解,提出了很好的主张。但有些观点笔者以为有失偏颇,而研究和探讨这些问题的基础是对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和理解,因为基本原则是婚姻家庭关系确立、维持和终止的准则,也是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活动的准则。明确了基本原则,用这些原则作指导分析某些具体问题,分清是非,划清界限,决定取舍,就会使我们对问题的认识更深刻,结论也就更符合我

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客观实际。

一、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当确立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作为基本法应当确立基本原则,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一)确立基本原则是处理复杂社会关系的需要婚姻家庭关系是基于人的感情和血缘而形成的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关系,既有人身内容,又有财产内容,既有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又有家庭与家庭、家庭与社会的利益关系。调整这些关系,必须首先确立基本准则,在此基础之上制定出各种制度和规范,以便全社会共同遵循,通过稳定家庭关系而稳定社会,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毛泽东在领导制定我国第一部婚姻法时曾谈过,婚姻法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大法,没有其基本原则是不可思议的。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基本制度的形式确立了婚姻关系的三大原则,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但是这些规定还比较简单,内容还不够丰满和醒目。婚姻家庭关系既然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关系,则规范这种关系的法律必须高度概括,既有可操作性,又不能过细,否则挂一漏万。在这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典范,该法列举了常见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总则中规定了凡是违背平等自愿和诚信原则、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均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人建议,婚姻家庭法应对有效婚姻、夫妻财产关系、离婚条件等作出原则规定后,再列举无效婚姻的表现形式、夫妻共有财产的存在方式、婚姻关系

破裂的具体标准,这些意见是可取的。

(二)确立基本原则是形成统一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需要婚姻家庭法是一部基本法,与其配套的继承法、收养法、婚姻登记法和与其相关的民事和刑事的立法以及诉讼方面的立法都应遵循婚姻家庭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科学地、准确地规范有关内容,以形成完整统一的婚姻家庭关系法律保护体系,避免造成立法和执法方面的矛盾。同时,也为日后逐渐修改和完善这些法律规范提出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三)确立基本准则是建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基本原则反映我国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将我国婚姻家庭法与其他国家相同法律相区别。法律既有社会性,又有阶级性,它总要深深地打上社会制度的烙印。特别是婚姻家庭法,它不象经济法那样有很突出的经济

和技术的特征,以致我们可以大胆广泛地移植国外的这种立法。婚姻家庭法具有时代特征,但它反映的社会制度的性质也相当明显。我们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立法要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作为重要支柱。因此,法律确立的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项原则与西方国家这些原则有不同的内涵,我们的法律绝不能对性解放的种种表现(如试婚、纳妾、实习家庭等)开绿灯。把婚姻家庭关系当作一般契约和金钱关系的思想和行为,在我们的社会里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同时也要受到法律的评判。现在流行一种观点,认为西方国家法律确定夫妻财产约定制比我们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先进,极力倡导在我国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且不说这种约定制理论能否为我国多数家庭所接受,即使在西方,这种理论在一些国家也受到了抵制,说它“无异于是对离婚诉讼的一种引诱”。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离婚有过错的一方应负陪偿责任。且不说在感情问题上能否区分对与错,即使某一方对离婚负有责任,也不能用“赔偿”去抵消过错,熨平创伤。上述两种认识把婚姻家庭关系看成是一种契约,从而模糊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与资本主义制度中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区

别。

(四)确立基本原则是设置各种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石婚姻家庭法要设置重要的婚姻家庭制度,如一夫一妻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收养制度、抚养和赡养制度、婚姻登记制度、无效婚姻制度、离婚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都是建立在基本原则基础之上的,所有制度都要贯彻基本原则。例如:有了婚姻自由原则才能设立一夫一妻、婚姻登记和离婚制度;有了男女平等原则,才能设立夫妻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财产制度和防止家庭暴力制度;有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才能设立扶养、抚养和赡养制度;有了民主持家原则,才能设立夫妻财产制度;有了婚姻家庭关系依法设立和受法律保护原则,才能设立婚姻登记制度、无效婚姻制度和收养制度;等等。

(五)确立基本原则可以使婚姻家庭法与其他基本法体例结构相一致目前我国基本法的体例结构大体由总则和分则组成,其中总则部分一般都列专条确立该法的基本原则。例如,《民法通则》确立了平等、自愿、等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等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新修改的《刑法》增设了罪刑法定、适用法律平等和罪刑相适应三项基本原则,三部诉讼法典也都有相应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婚姻家庭法虽然如同西方国家一样属民事立法范畴,但所不同的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地位较之西方民法典(私法)更为独立,而且有社会主义道德和精神文明的约束标准,所以除与民法有其共同原则外,还应有其独特的原则。这样,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几部大的法典结构便协调一致,这正是法律现代化所需要的。

二、确立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所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婚姻家庭法应确立什么样的基本原则,是由我国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婚姻家庭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成果,要为我所用,要与中国的婚姻家庭实际状况相符合。笔者认为,确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宪法原则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权益等原则是宪法原则的再现。自由平等和人权以及解放妇女等口号的提出应该归功于资产阶级。资产阶级革命

成功后将这些口号变为法律原则,庄严地写进了他们的宪法和有关法典。这是人类法律文化的伟大成果。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有其虚伪的一面,即用表面的虚假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用保护人权作幌子不断地侵犯人权。在西方国家,歧视妇女、无视妇女权益的现象远未得到解决。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不仅写上这些原则,而且完全可以创造条件实施这些原则。我们不仅反对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而且还要健全各种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的制度。解放后,我国妇女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法律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不断加强,但距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还相距甚远,这与我国的经济文化还相对落后不无关系。我们正在努力创造条件实现这些原则,包括在相关法律中作出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现在有一种观点主张,夫(妻)以家庭财产投资入股的,其全部所得归夫(妻)个人,而风险却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在我国现时条件下,大多数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还不及男子,法律如果作出这样规定,显然不利于妇女地位的提高和权益的保护。

(二)民法原则婚姻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的相互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资产阶级法学家把婚姻关系看作一种契约关系,许多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并不独立存在,而是民法(私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篇或亲属篇)。我国《民法通则》也把婚姻自主权确立为一项重要民事权利。但是,如前所述,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决定了婚姻家庭关系不是一般的民事关系,不是一种财产交换关系,不能简单地看作是一种合同或契约。我国民法是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的法典,人身关系在与财产关系有关时才为民法所调整。而婚姻家庭法则相反,它是以调整人身关系为主的法典,财产关系应附属于人身关系。所以,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从总体上说应同民法原则相一致。但是,婚姻关系在我国既然不是商品交换关系,当然不再适用民事流转中的等价有偿原则。诚信原则也要有新内容,即不是指经济交往讲信用,而是感情专一讲忠诚。基于这一原则,我国婚姻家庭法在确立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上,应坚持平等原则,如在财产问题上,应坚持以共有为主体,以特有为补充,夫妻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管理和处分权。

(三)家庭伦理和道德原则婚姻家庭关系从根本上讲是靠伦理和道德维系的。一定历史时期的法律是维护这一时期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伦理和道德的工具。现代法律对婚姻关系的确立只有三个方面的限制,即婚龄、疾病和辈份(亲等)。在这方面,我国现行婚姻法已作了规定,修订时只需在疾病的名称方面作些补充和修改、在亲等限制方面更加严谨明确就够了。至于道德的作用,它不仅比婚姻家庭法的作用范围广泛得多,而且作用的力度也强大得多。在这里,法律与道德的互补关系表现得尤为突出。国家可以把某些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但最多的情况是只规定原则,而给道德留有广阔的空间,让道德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我们不能庞统地反对传统道德,对传统道德观念要作具体分析。封建的旧道德当然要摒弃,但对好的道德传统,如孝敬父母、“老我所老、幼我所幼”、勤俭持家、家庭和睦等还是应继承下来,发扬光大的。现在有人作文章批判“白头偕老”、“从一而终”的稳定性婚姻关系,赞扬一见钟情、好合好散的所谓自由意志型的婚姻关系,这实际上是在鼓吹灰色的人生哲学和生活方式,我们的法律绝不会肯定这样的婚姻价值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原则这一原则同上述原则是相关联的。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定》中特别提到要发展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

并且建立和推广尊老爱幼、敬师爱生等良好的礼仪制度,加强直接关系社会稳定进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反对一切利己主义、损公肥私、金钱至上、以权谋私的思想和行为。可见,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已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婚姻家庭法贯彻这一原则,就应当旗帜鲜明地反对形形色色的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恋爱观、价值观,制裁道德伦丧和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种种丑恶行为。理论工作者应当把着眼点放在研究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及其特点上,而不应当人云亦云,盲目崇拜和宣扬西方国家的婚姻和家庭制度,试图冲破所谓的“理论禁区”。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也应当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塑造自己,使自己真正成为一个有社会公德和家庭“私德”的人。

(五)有利于社会进步原则婚姻家庭制度与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关系极大。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人的素质不断提高,人气旺盛,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婚姻不美满,家庭破裂,不仅会使当事人及其子女、亲属遭受不幸,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但是,如果死亡了的婚姻硬是人为地维持下去,那便是一种悲剧。我国现行婚姻法顺应世界婚姻立法潮流,在确立几项重要原则的基础上,给婚姻当事人以很大的自主权,不仅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而且可以协议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规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尽管这些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但谁也不能否认,这是一部世界上最为进步和现代化的法律。实践证明,这部法律对巩固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建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起了重要作用。许多人对现行婚姻法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提出质疑。有人说这样规定太抽象、太理想化,无操作规程;还有人说这样规定是以主观臆断代替客观标准,主张把感情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或列出离婚的条件和理由,重复西方国家旧婚姻法离婚标准的“理由论”。其实,谁都不能否认婚姻在本质上是感情问题,人们对恩格斯讲的那句名言-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符合道德的婚姻-表示赞同,因为此言道出了婚姻的真谛。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标准,符合世界婚姻立法趋势,更符合婚姻本质,这是历史的一个进步。即使理想化,也是完全应当的,因为法律就是要引导人们向理想目标前进,不能借口法律实施的历史阶段性而否认法律价值取向的瞻前性和科学性。一句话,判断离婚的标准只能是感情标准,它是人的特殊心理状态,其本身就是客观的,法官是可以对感情是否破裂作出判断的。当然,如前所述,笔者并不否定可以列举离婚的具体标准,如分居一定年限、与他人非法同居、重婚、犯罪行为伤害夫妻感情等等。此外,促进社会进步原则要求法律的规定必须符合中国国情。中国绝大多数家庭习惯于平安祥和的财产共有关系,如果法律硬要动员他们析产去进行个人财产公证,未免有违民意。

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一)新的法律应当坚持现行婚姻法已确立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受特殊保护是现行婚姻法的四大基本原则。法律修订时,应坚持这些原则并赋予新意,同时相应增加禁止性规范。

婚姻自由原则,应增加禁止威逼被拐卖妇女成婚、阻挠老年人再婚、用金钱财物诱骗他人结婚或威逼他人离婚的条款。在婚姻自由问题上,还应强调两点:其一,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两个方面同等重要。传统理论认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

要方面,离婚自由只是结婚自由的一种补充。这是误解。列宁讲过,哪里没有离婚自由,哪里就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婚姻自由。(参见《列宁全集》俄文版第37卷,第185页。)由于对离婚的偏见在许多人特别是在某些法官头脑中根深蒂固,所以使本应判决离婚的案件久拖不决,甚至把离婚率高低作为衡量婚姻家庭和社会治安状况好坏的一个标准,使不少当事人深受其害。其二,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能随意剥夺,也不能设置障碍阻止实现这一权利。当前,婚姻当事人实现婚姻自主权不仅会受到来自家庭和亲属方面的干扰,同时也会遇到社会方面有时甚至是本单位或政府执法部门的阻挠。例如,有些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不高,工作效率低下,在法律之外设置登记条件和程序,乱收费,结婚或

离婚要求单位表态或领导签署意见,等等。

男女平等原则,在中国现实情况下应特别强调夫妻有平等的择业自由和平等的家庭财产支配权,包括以家庭的财产投资办实业和入股,并规定这部分财产孳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为夫妻共有。其次,法律应规定禁止遗弃和残害女婴,禁止歧视和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

一夫一妻原则,应增加禁止姘居条款,与禁止重婚并列。

(二)新法律应当补充的基本原则

1 婚姻家庭关系依法确立并受法律保护原则结婚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律程序,否则为无效婚姻。对无效婚姻的解除和处理办法应当不同于离婚的程序和裁判原则。对事实婚的处理要依据实际情况:对合乎法定条件的,补办手续,承认婚姻有效;对不合乎法定条件的,按无效婚姻处理。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老观念,法律应对各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予以制裁,这种制裁力度应象对破坏军婚的制裁一样,引起人们广泛重视,并对行为人起震慑作用。现在协议离婚这一环节问题较多,许多工作人员素质很低,又不懂法,有个别地方甚至没有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办理离婚手续。因此,对协议离婚的,除由民政部门具体处理外,还应有司法机关的参与,加强司法监督,堵塞草率离婚、假离婚等漏洞。法律应规定衔接民政和司法两个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各自的职权范围。

2 民主持家原则夫妻应当和睦相处,互相尊重,共商家事,民主理财,平等参与家庭重大问题的决策,对家庭共有财产有平等管理和处理权,反对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作风。子女特别是成年子女对家庭财产和家庭问题也应有一定的发言权,他们的意见应当受到尊重。

3 夫妻相互忠诚原则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彼此忠诚。这是道德和法律对夫妻的约束,更是夫妻良心和人性的自我约束。忠诚是相互的,不能只要求女方忠于男方,而男方不忠于女方,反之亦然。忠诚是多方面的,它首先要求感情专一,既不能喜新厌月,又不能“喜新不厌旧”。其次,要求不做任何对不起对方的事,不隐瞒财产收入(含设“小金库”),与家庭利益有关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各项重大活动要互相商量,严守家庭隐私和秘密。

4 家庭成员相互尊重人格原则这是尊重人权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具体体现。不仅夫妻之间要相互尊重,禁止虐待、打骂和辱侮,而且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长辈与

小辈之间也要互相尊重人格,按礼仪行事。由于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在我国许多家庭特别是在农村,封建家长制式的治家方法还普遍存在。在一些人眼里,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有生杀予夺大权,打骂体罚被看成是天径地义的事,致使家庭暴力愈演愈烈,严重侵犯了妇女和子女的人身权利。近年来,西方腐朽思想与封建道德相结合又使这种家庭侵权行为更呈畸形,性虐待、羞辱妻子、弑父杀子、虐待和残杀非婚生子女等恶性案件屡有发生。有的家长逼迫幼小孩童辍学经商或流浪街头乞讨,或卖艺卖身,成为摇钱树。随着道德滑坡,遗弃、虐待和拒绝赡养老人的现象也十分严重。法律应一改家庭纠纷“不告不理”的陈规,对发生在家庭中的违法或犯罪现像规定多渠道的受案程序和严厉的制裁措施。还有一点需要提及的,目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探视权往往不能实现,这也是对人权的一种侵犯,法律对此不能无动于衷。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第二,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目前除伊斯兰教国家允许一夫多妻外,其他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一夫一妻制。 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4、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5、计划生育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夫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还规定: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婚姻法的法律地位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在立法形式

浅谈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规则

浅谈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规则 摘要:我国现行立法均明文规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界定。本文在界定家庭暴力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家庭暴力的成因,论证家庭暴力的必要性,着重探讨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主要从三方面入手:一、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二、健全法律保护机制;三、健全社会综合保障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必要性家庭暴力的防治 《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而家庭暴力主要由婚姻法予以调整。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也存在很大的分歧。联合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新近定义为: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虐待、强奸、剥削以及其他有害于传统习俗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显然,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过于狭窄。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对其预防和制止始终是个难点问题,本文主要问绕着家庭暴力的成因、预防的必要性和对策这三方面展开论述。一、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产生、存在并体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有其深厚的经济原因、社会背景、历史根源和法律因素。具体来说主要是:

(一)男女经济收入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受传统择偶观的影响,男性均愿择取经济收入低于自己的女性作为伴侣;此外由于家庭分工的不同,女性不得不较男性为家庭牺牲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最终导致丈夫通常的经济收入远远大于妻子。丈夫作为家庭的支柱,要求对方绝对的服从,否则家庭关系就不和睦甚至发生家庭暴力事件。 (二)社会变迁致使社会压力的增加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背景随着社会的变迁,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就业压力、工作压力、生活压力使得人们不堪重负,一旦婚姻关系不和睦产生矛盾,家庭暴力极容易成为压力宣泄的方式。 (三)历史上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的残余仍然存在 封建社会崇尚男尊女卑、父权、夫权,从而对女性要求三从四德,新中国成立后,取缔了传统的男性中心主义的思维定式,提倡男女平等、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权益并用法律的方式确定了此原则。但是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并未彻底肃清,其残余仍然存在。男性借助其优越的家庭地位欺负女性,女性的权益无法维护,不得不逆来顺受,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和完善 制止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主要由婚姻法予以调整。此外,《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有禁止性规定。但是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具体可操作性差,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比如,丈夫对妻子施暴造成身体损害,如果按照《民法》,妻子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但是夫妻财产一般都共同所有的,这就使得对施暴者的制裁变得没有实际意义。此外,在对家庭暴力的举证上,现行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 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 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 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 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 多原因。 5、计划生育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还规定: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 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婚姻法的伦理审视 主要内容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猜你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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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的,针对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全局的,也有微观的,针对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具体法律问题的。新《婚姻法》的出台无疑又是立法学界的又一大突出贡献。应该说新《婚姻法》的修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不过,从立法学的角度和我国的立法实际来看,不少规定仍在一定程度上存有缺陷,尚不够科学。 关键词:新婚姻法;里程碑;完善;缺陷 The defects and improve the new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bstract in 1950, marriage law and the law enacted in 1980, is an important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正确的是【B】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B.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婚姻 家庭自然属性的体现 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 明显了 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 自行规定 2.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 行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 法按行辈排列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D】 岁男子张明和19岁女子李梅结婚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C.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结婚 D.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明结婚 4.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B】A.约定应该在婚前作出B.以此来 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 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B】 A.夫妻一方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夫妻一方用婚前10万元婚后投 资股市,得利5万元 C.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升值了7万元 D.夫妻一方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6一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 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 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 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 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D.经张 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7.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D】 A.管理权 B.使用收益权 C.代理权 D.处分权 8.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是【B】A.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生活困难B.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C.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D.继父母必 须年满30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B.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 的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 性的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的规定,关于涉外监护法律 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 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 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 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 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C】 A.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D.公证处 12.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 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B】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 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 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 婚姻关系应持续【C】 年以上年以上 年以上年以上 14.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A】 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B.保 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 D.保障 计划生育原则的实现 15.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 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 《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 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 女同时继承,其应继分只为婚生 子女的【A】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 一D.五分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1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 【ABCD】 A.宪法 B.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 部门制定的规章 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ABCD】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 育义务 18.下列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 的有【AB】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 C.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 D.不得反悔,无故悔约要受到法律 制裁 1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B.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 人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 式结案 D.人民法院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 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 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0.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人包 括【BD】 A.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B.依法 取得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C.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D.已经诉 讼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夫 妻双方 21.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 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 括【ACD】 A.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B.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的婚姻状况证明 C.本人的结婚证 D.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书 22.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 乙与丙再婚,甲随乙与丙共同生 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AC】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 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 乙去世而消除 D一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 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23.下列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选项中, 表述正确的有【BC】 A.不受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的 限制 B.不受收养人仅可收养1名的限制 C.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D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 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 40周岁以上的限制 24.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ABC】 A.离婚 B.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因 感情不和分居 25.下列民族自治区将《婚姻法》 中的法定婚龄降低至男20周岁女 18周岁的有【ABCD】 A.西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 B.宁夏回族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 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S小题, 每小题3分,共巧分) 26.可撤销婚姻: 是欠缺婚姻成立 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请求 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 27.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姻财产 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8.法定婚龄: 指法律规定的最 低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 于20周岁。晚婚(男25、女 23)晚育(女24)应予鼓励”。 29.限制离婚主义: 指夫妻双方 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 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 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才准许离婚。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收养 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 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 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 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 现。婚姻法的特征:(1)普遍性。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 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 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2) 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 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 性规范。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离婚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 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 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 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 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 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 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 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 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 再婚。并且,夫妻在别居之后 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 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 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 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 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第二,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 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 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 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离婚 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 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分割 财产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 课程形成性考核册 学校名称: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班级:

婚姻家庭法: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l.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 C )。 A西藏自治区 B.宁夏回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2.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B A.户籍机关B.民政机关C.人民法院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3.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B A.因受欺诈而结婚B.因受胁迫而结婚 C.因出于真意保留而结婚D.因出于重大误解而结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 ABC )。 A.买卖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 D.赠与婚 2.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BCD ) A.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 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人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 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 3.针对亲属,法学界的通行看法,姻亲的种类包括( ABC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4.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ACD )。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 B.立嗣应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 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 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5.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ACD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B立嗣应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 对偶婚制: 2.“同姓不婚”:

婚姻法作业答案

期末作业答案 作业一: 一、填空: 1、广泛性、伦理性、强制性。 2、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叫亲属。 3、夫妻关系的内容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 4、男女平等的原则包括男女在(政治)方面、(经济)方面、(文化)方面、(社会)方面及家庭的生活)方面的平等。 5、计划生育总的方针是:“少生、(优生)、(优育)(提倡晚婚晚育)。 二、名词解释: 1、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及加入夫宗的配偶。52页 2、直系血亲:54页 3、结婚:69页 4、赡养:110页 5、拟制血亲:57页 三、简答题: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五项原则:30——39页 2、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条:教科书:141: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

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具备哪些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39页(有法定的生理或者精神方面的疾病、缺乏感情基础、有道德或法律方面原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简述婚姻法的特点: 15页三性 5、简述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66——168页(实质要件、形式要件) 四、论述题 1、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答题要点:(1)婚姻自由的概念;(2)、婚姻自由的内容;(3)、对破坏婚姻自由行为的禁止性的规定; 2、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及你对此的认识。 答题要点:(1)婚姻的条件;(2)谈司法认识。

婚姻家庭法教案

《婚姻家庭法》教案 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懂得婚姻是一件神圣的事情,并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重点难点: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二、结婚和离婚 使用教具或手段:多媒体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和讨论法相结合 教学过程: (导入):有人说:”结婚是爱情的坟墓,但是如果不结婚,爱情就死无葬身之地”。可见人人都要步入婚姻,俗语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婚姻法。这两年也有很多明星步入结婚的行列,如刘嘉玲和梁朝伟,姚明,陈慧琳,李嘉欣等。 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1、婚姻、家庭的含义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的,由一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2、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婚姻成立、存续而发生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孙子女关系和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等。(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自主缔结婚姻的权利。(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练习:1、以下哪种行为属于破坏婚姻自由?(B) ①包办他人婚姻②进行买卖婚姻③子女干涉单身父母再婚 ④干涉同姓氏结婚 A.①③④ B.①②③④ C.①②④D.①②③ 讨论:有人说婚姻是个人的私事,想结就结,想离就离?

浅析新婚姻法中的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一)

浅析新婚姻法中的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一) 论文摘要: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不可诉条款法定离婚事由损害赔偿责任 一.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二.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 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绪论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坚持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正确认识婚姻家庭的社会本质,掌握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内在联系,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各种历史类型以及其演进过程。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的形式出现。考生应注意掌握,如:【09、1单选】、【08、1单选、多选】、【07、10多选】、【06、10单选】、【05、10单选、多选】、【04、10多选】、【03、10名词解释】、【02、10多选、名词解释】。 串讲内容: 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及其含义(名词解释、多选、简答,考查频率一般)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其有如下三层含义: (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02年10月名词解释) 其有如下在层含义:(1)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 2、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名词解释,考查频率一般)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的属性(单选、多选、简答,考查频率较高)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属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由此而形成的血缘联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上的功能。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的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上述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婚姻家庭是不可能出现于人类社会的。 我们应当正视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立法应当考虑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例如:法律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以到达法定婚龄为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以当事人有一定范围的血亲关系和患特定的疾病为婚姻成立的障碍,以有生理缺陷、无行为能力作为婚姻成立的障碍或离婚的理由等。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婚姻家庭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任何婚姻家庭都不是抽象的,脱离社会而存在的。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 4、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单选、多选,考查频率很高)(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3)文化教育功能。 6、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1)原始社会中的群婚制与对偶婚制(单选、多选、名词解释,考查频率较高)

学习婚姻家庭法心得 (2)

学习婚姻家庭法心得 这学期的选修课我选修了婚姻家庭发这么课程,感觉获益良多。我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说实话,在此之前我对婚姻家庭分发的认知只局限于高中政治 对《婚姻法》的一点了解,例如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 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禁止近亲结婚和禁止患有婚姻法认为 不应结婚的人结婚。通过对婚姻家庭法的学习现在对婚姻家庭法有了 系统清晰地了解和掌握,对婚姻家庭法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进入大学以后慢慢的认识到自己离婚姻和家庭越来越近了,并且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会经常遇到需要用《婚姻法》的相关知识来解决 的问题。众所周知,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是对婚姻家庭生活的规范,也是对社会道德补充。所以,作为新时代 的大学生了解和学习婚姻法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教育意义。 通过对婚姻家庭法的学习是我们对家庭和婚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有了清晰和系统的认识,必将在我们今后的婚姻家庭生活中 发挥重要的作用。 下面详细介绍一下自己在婚姻家庭法学习中的系的体会。婚姻法

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然而,在当下,离婚率持续走高,离婚似乎越来越流行,于是造成这样一种现象——在围城里的挣扎着想出来,在围城外的拼命想进去。对于我们这些不久就将面临爱情和婚姻的少男少女来说,婚姻的选择还是需要慎重的。但是,一旦选择了就要勇敢爱下去,放手去经营。感情、婚姻就像一件瓷器,做好它费劲心思,打破它却很简单,若想将碎片复原则很麻烦。所以说感情需要经营,婚姻也需要经营。很多时候,处在婚姻中的人们却不懂互相体谅对方,不懂宽容对方,不愿意用心经营感情、经营婚姻,才导致美好的婚姻破裂。 婚姻也需要爱情,夫妻间需要浪漫的气氛做感情的润滑剂。妻子在家也应时刻注意保持在丈夫面前的美丽形象,同时丈夫在工作、事业之余也不要忽视了妻子,要抽出时间陪伴妻子,时刻不忘在生活中制造一丝浪漫的气氛。只有夫妻都努力经营感情和婚姻,夫妻才能相濡以沫。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如今很多大学生都会尝试爱情,我也不例外。然而,有的因为谈情说爱荒废了学习,有的只注重异性外表,追求感官上的愉悦,有的把爱情当做谋取功利的手段,这些爱情往往不能发展成为幸福的婚姻。正确的恋爱观应该是理想、道德、义务、事业和性爱有机的结合。婚姻与爱情不同,婚姻需要更多的责任。婚姻中,

浅谈婚姻法

浅谈婚姻法 根据镇党委、镇政府安排,今天由我带领大家学习《婚姻法》。由于时间关系,准备的不是很充分,讲的如有不妥之处,请在座的各位予以批评指正。下面,我就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婚姻法》进行浅谈,希望我讲的内容能够使大家对婚姻法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一、婚姻法的概念、颁布历程及我国家庭婚姻现状 (一)、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制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是旧婚姻法和新婚姻法)中既有结婚、离婚和夫妻关系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大家对亲属法这个概念不是很明确,亲属法是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用以规定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以及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不涉及其他关系。 (二)、婚姻法的颁布历程 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而这部法律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它

自195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婚姻法》,新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对新《婚姻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同时在婚姻法实行的过程中,由于有些条文的规定过于宽泛,不便于实际的操作,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分别于2001年12月27日、2004年4月1日、2011年8月13日作出了三次权威的司法解释。尤其是2011年司法解释三,由于涉及内容十分丰富,囊括了婚姻家庭纠纷中房产、结婚登记、亲子关系等众多家长里短的问题。首次明确了结婚登记瑕疵,应申请复议;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妻子不配合鉴定的将败诉;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孳息,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等现实问题,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无论是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都引起了热议。 (三)、我国家庭婚姻的现状 从目前我国的婚姻登记状况来看,每天有将近4万对登记结婚,有近1万对登记离婚,而在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离婚率会更高。不过从另一方面来看,在我国大部分婚姻关系的终止是因为一方配偶的死亡,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婚姻还是能够由始至终、白头偕老的。 二、条文认识误区 一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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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3+1] 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贯彻五项原则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即六项禁止性规定。 简答题: 1、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1)结婚自由: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者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①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②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有哪些 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 ④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3、如何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 ①禁止重婚 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夫妻应相互忠实 4、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①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②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③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5、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①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③禁止重婚 ④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⑤禁止家庭暴力 ⑥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论述题:

浅谈婚姻自由

谈到婚姻自由问题,就不得不说道婚姻法。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有效规范婚姻自由的专门法律。 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作为青年一代,我更关注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方面,于是就选择了婚姻自由作为题材,以这个角度作为切入点看待公民婚姻。本文目的是想了解我国婚姻自由的一些情况,同时对我国婚姻方面提出自己一些看法。 一、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情况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在这样背景下,双方当然无权寻求所谓自由,即使有这样的想法也是无能为力的。这种条件下的婚姻是可悲的,根本没有婚姻自由可言。 到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后,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的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包二爷”、“纳妾”等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禁止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法律制裁规定等等。 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 二、我国法律对婚姻自由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公民婚姻自由有相关规定:“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及其婚姻自主与婚姻自由的区别[摘要] 本文主要探讨了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几个问题,即婚姻自由、婚姻自主与婚姻自由的区别及距离,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作者认为,有了婚姻自主并不意味着就婚姻自由。[关键词]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婚姻自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①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第一,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种亲属关系是其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至收养关系而发生的。两者是密切联系的,婚姻是产生家庭之前提,家庭是婚姻缔结之结果。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建立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对于社会性的安定、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重要因素,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统治秩序的维护及其政权的巩固。所以,在人类发展史上曾出现过的各种婚姻家庭制度,都是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并受它的伦理观念、道德习惯所约束的;而且,统治者也总是运用法律手段来建立和调整有利于其统治秩序的婚姻家庭制度,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其实现。那些破坏统治阶级制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就会被视为违法,严重的则构成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男女两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②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研究婚姻家庭法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部门法学。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地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③[!--empirenews.page--]婚姻法(marriage law),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④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迄今为止,婚姻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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