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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

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
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

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

一、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指因下列事由入境,且在境内停留不超过90日的:

(一)到境内合作方完成某项技术、科研、管理、指导等工作;

(二)到境内体育机构进行试训(包括教练员、运动员);

(三)拍摄影片(包括广告片、纪录片);

(四)时装表演(包括车模、拍摄平面广告等);

(五)从事涉外营业性演出;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视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

(一)购买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安装、调试、拆卸、指导和培训的;

(二)对在境内中标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

(三)派往境内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完成短期工作的;

(四)参加体育赛事的(包括运动员、教练员、队医、助理等相关人员。但根据国际体育组织要求,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持注册卡入境参赛等情况除外);

(五)入境从事无报酬工作或由境外机构提供报酬的义工和志愿者等;

(六)文化主管部门在批准文书上未注明“涉外营业性演出”的。

具有(一)(二)(三)(四)情形,且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

应当申请办理M字签证;具有(五)(六)情形,且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F字签证。

三、前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人员每次入境停留时间超过90日的,均应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入境从事季节性劳务、短期劳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入境进行短期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应持有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及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以下简称工作证明);入境完成其他短期工作任务的,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及工作证明。

工作证明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国籍和姓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期限、签发日期等。

五、短期工作人员申请入境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工作许可

1 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证书及工作证明

境内合作方拟邀请外国人入境从事短期工作的,应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境内合作方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均为复印件);

(2)中外双方合作协议、项目合同等;

(3)拟入境人员简历;

(4)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5)申请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外国人,应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关学历或技术(职业)资格证明文件;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入境短期工作事由明确、完整、合理,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发放许可证书及工作证明。

外国人入境完成工作任务的地点涉及两个或以上省级地区的,应在境内合作方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外国人入境前,将《外国人短期工作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 申请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文书及工作证明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拟入境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由演出举办单位向首次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书,并注明“涉外营业性演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中,拟入境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文化主管部门为其出具工作证明。演出增加地已列入工作证明的,演出增加地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出具工作证明。

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在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入境前,将《外国人演出信息表》通过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信息公示系统报送文化部,文化部以电子文档形式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入境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完成短期工作

任务后,拟继续在境内进行短期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应重新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工作证明,但工作时间不超过停留或居留许可有效期。审批手续依照本程序中“申请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文书及工作证明”的有关要求办理。

(二)办理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用人单位持许可证书及工作证明到注册地或所属被授权单位申请办理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演出举办单位持批准文书及工作证明到注册地或首次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外事部门,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确认函。

(三)申请Z字签证

获准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外国人,应到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关(以下简称驻外签证机关)申请Z 字签证。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许可证书(批准文书)和工作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3)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驻外签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驻外签证机关对许可证书(批准文书)原件和工作证明原件进行核验,留存复印件。对于工作证明中工作期限不超过30日的,驻外签证机关均签发停留期为30日的签证,同时在备注栏做双语备注“工作时间不得超出工作证明所注期限Allowed to work only within the period of time indicated in the approval ”;对于工作证明中工作期

限超过30日的,签证备注栏中应注明入境后30日内办理居留手续。

与中国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人员,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需在入境前获得工作证明,并持上述材料到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Z 字签证。

(四)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工作期限不超过30日的短期工作人员,按工作证明上注明的工作期限工作,并在Z字签证中注明的停留期停留。工作期限超过30日的短期工作人员,按工作证明上注明的工作期限工作,并持工作证明、Z字签证等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停留期为90日的工作类居留证件。其中,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可持工作证明和Z字签证等证明材料到演出举办单位注册地或首次演出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已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演员在国内其他演出地演出,不再重复办理居留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获得批准文书和工作证明的外国人取消工作任务未入境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及时函告文化主管部门;获得许可证书和工作证明的外国人取消工作任务未入境的,境内合作方应及时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关。

(二)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其工作期限不得超出工作证明所注期限,工作证明到期后不延期。

持工作证明的外国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后,若其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拟被境内用人单位聘用的,可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的有关程序在境内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 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中英文样式)

工作证明编号:

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

现批准,_________(国籍)_________先生/女士(护照号码:)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工作期限____日。

就业许可证书编码(批准文书文号):

工作地点:

一、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市(区)。

二、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市(区)。

三、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市(区)。

四、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市(区)。

五、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市(区)。

附: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人员名单

审批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

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人员名单

姓名国籍护照号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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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ROV AL OF SHORT-TERM EMPLOYMENT

FOR FOREIGNERS WORKING IN P.R.CHINA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Mr./Ms. (Passport No. ) of (Nationality) and others have been approved to work as for days, from (date) to (date). ALIEN EMPLOYMENT LICENSE NO.

Place of work:

1.(province);

2.(province);

3.(province);

4.(province);

5.(province);

Annex. Name List of the Foreigners for Short-term Employment

Issued by (Seal)

Date of Issue(yyyymmdd)

NAME LIST OF THE FOREIGNERS FOR SHORT-TERM

EMPLOYMENT

NAME NA TIONALITY PASSPORT NO.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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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 2017/05/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 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外国人入境请确认函办理须知

外国人入境《邀请确认函》办理须知 根据有关规定,外国人入境中国需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被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包括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签证处)申请办理入境签证。被邀请的外国人向上述单位申办签证时,应按签证材料要求确认是否需持有我国国内被授权单位出具的《邀请确认函》,《邀请确认函》是外国人办理来华签证的辅助材料,并非签证许可。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中山市外事侨务局作为被授权单位,负责受理、审核和管理我市外国人入境《邀请确认函》的工作,免费办理《邀请确认函》。我局从无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送办外国人入境《邀请确认函》,并严禁勾联中介寻租获利,如有中介代办或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办理,将依法查处。 我市各邀请单位如需邀请外国人来华进行短期访问、商务洽谈、会议、展览、培训、学习等活动,并根据我驻外使领馆的签证材料要求确有需要提交《邀请确认函》的,才需向我局申请办理。请各邀请单位专办员务必至少提前30天提交申请资料,急件不予受理。 根据外交部的规定,对申办外国人来华M字商务访问签证《邀请确认函》的企业,特别强调企业仅能邀请与其有真实、直接业务往来的人员来华。凡无法提供实际贸易往来证明的,以及双方是首次接洽暂无贸易往来的,一律不予受理。双方为母子公司、互为子公司关系的除外,但需提供双方真实的关系证明材料。 根据“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各邀请单位需明确邀请外国人来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外国人来华事宜可能涉及国家外交或国家安全事务,外事部门有权对《邀请确认函》的申请作特别审查,有权拒发《邀请确认函》、更改或取消已发出的《邀请确认函》。 我市各邀请单位申办外国人入境《邀请确认函》须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专办员制度 各邀请单位须指定熟悉业务的外事专办员负责办理外国人入境《邀请确认函》,填写好“企业外事专办员备案表”一式两份,并在送办外国人入境《邀请确认函》材料时各交一份至镇区主管部门和市外事侨务局备案。各邀请单位的专办员详细真实地准备好全部材料,并由专办员送镇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中山市外事侨务局办理。如专办员因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3章第2节外国人入境出境与停留居留规范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 蔡正敏主讲 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 (《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第十三章出境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外国人入境出境与停留居留规范 一、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外国人的概念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住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 (二)外国人入出我国国境、过境和居留须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1.外国人的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应当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2.外国人的入境、出境、过境,应当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二、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一)签证的分类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 来华外国旅游者的签证属于普通签证。 (二)普通签证的种类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1)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2)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3)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2006年08月07日来源:【字体:大中小】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下称香港)或者澳门地区(下称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四条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二章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准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总理李克强 2013年7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l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办理外国人来华入境《邀请确认函》

办理外国人来华入境《邀请确认函》 一、邀请单位何种情况下需办理《邀请确认函》 计划来华的外国人员进行商务或工作,前往中国驻外机构申请办理访问签证(F签证)或工作签证(Z签证)时,需提交《邀请确认函》及邀请单位出具的邀请信。 二、申请办理外国人《邀请确认函》的材料要求: (一)所需材料清单如下: 序号12 3材料名称 《外国人入境审批表》(需法人签名和加盖公司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请准备下面有详解邀请单位的邀请信(一式三份),加盖公司公章;如是办来华工作还需附《外下面有详解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就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就业许可证(一式二份,需加盖公司公章);45a 5b 5c 5d 基本材料6b 6c 6d 6a邀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公章邀请单位从事经营或相进出口单据,加盖公司公章 关活动的证明完税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订购合同,加盖公司公章 其他 被邀请人证明下面有详解下面有详解护照复印件(一式3份,加盖公司公章)和最近1次下面有详解来华签证的复印件 简历(一式3份,加盖xx公司公章) 单位工作在职证明或推荐信,加盖公司公章 在莞经费证明,点击下载,下载地址: (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下面有详解下面有详解http: 8被邀请人访华日程,加盖公司公章(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 邀请单位保证书(一式两份),模板在这里点击下载,下载地址: http: 10其他补充材料(视申请签证而定) 材料清单详解: http: http: http: 3、邀请单位的邀请信,内容应包括邀请外国人名字、国籍、护照号码(缺一不可)等个人情况、双方公司的具体情况、双方公司过往合作情况、来华具体

(整理)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 一.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A.外交部 B.商务部 C.国务院 D.国家总理 答案:A 2、()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A.国务院 B.使馆 C.领馆 D.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答案:D 3、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 )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A应当,可以 B.应当,应当 C.可以,可以 D.可以,应当 答案:B 4.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A.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B.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C.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D.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答案:ABCD 5.签证可以分为: A.外交签 B.礼遇签证 C.公务签证 D.普通签证 答案:ABCD 6.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 )。 A.七天 B.一个月 C.十五天 D.三十天 答案:D 7.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A.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折叠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点击章节查看对应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签证 第二节入境出境 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停留居留 第二节永久居留 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 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 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 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实施实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实施实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 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条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第四条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八)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第五条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已经1964年2月1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百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同年3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批准,现在公布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 旅行管理条例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 旅行,都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本条例的规定也适用于无国籍人.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令. 第三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应当经中国政府 主管机关的许可. 第四条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申请的机关 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 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 的机关是有关地区的公安局.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外 交官、领事官、公务人员的申请,由外交部、有关地区的外事处受理;其他持有外交、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的申请,由外交部、有关地区的外 事处或者公安局受理. 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六条中国的国防军事要地和禁区,禁止外国人居留和旅行.

第二章入境、出境、过境 第七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应当申请办理签证. 第八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应当在签证内注明的有效期限 内,按照指定的入境出境口岸、交通工具和路线通行.入境的外国人 只许前往签证内注明的目的地.入境、出境、过境中途,非经许可,不得停留. 第九条在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范围内的外国 人,应当从中国政府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入境后应当向国境检查站 说明目的地,并且按照国境检查站指定的路线、交通工具前往.入境、出境、过境中途,非经许可,不得停留. 第三章居留 第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居留登记. 第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当遵守户口管理制度,依照规定申 报户口. 留宿外国人的机关、学校、企业、团体、旅店和居民,应当依照 户口管理制度的规定申报户口. 第十二条居留在中国的外国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公安机关缴验证件. 第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变更居留地点,应当申请办理迁移证件. 第四章旅行 第十四条外国人前往所在市、县人民委员会划定的旅行区域以外 的地区旅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第六章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

第六章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边防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卫生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 基本原则P127 (一)主权机关许可原则 (二)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并接受检查和监护 (三)保护外国人的人身权利、合法权益 (四)遵守中国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居留的管理原则: 1、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2、外国人和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边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过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入出境管理机关 国外: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国内: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义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外国人入境证件 护照的概念 凡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应持有有效护照,以便中国有关当局查验。 签证的概念、种类P129 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经防检查机关批准。 外国人不准入境的情形 被中国政府驱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 不能保证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外国人不准出境的情形

国务院签发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 9月1日起施行

中新网7月22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韩国出入境管理法

【法规名称】韩国出入境管理法 【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韩国出入境管理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本法用于规定进入大韩民国或从大韩民国出境的所有国民及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滞留在韩国的外国人滞留管理及难民认定程序等相关事项。<修改1993.12.10> 第2条:定义 本法所用术语定义如下。<修改1993.12.10> 1、“国民”指大韩民国的国民。 2、“外国人”指不具有大韩民国国籍的人。 2之2、“难民”指根据难民地位相关条约(以下称为“难民条约”)第1条或难民地位相关议定书第1条规定可适用难民条约的人。 3、“护照”指大韩民国政府、外国政府或有权限的国际机构颁发的护照或难民旅游证书以及其他可替代护照的证书,是大韩民国政府认为有效的证书。 4、“船员手册”指大韩民国政府或外国政府颁发的、用来证明船员资格的文件,可等同于护照。

5、“出入境港”指可出境或入境的大韩民国港口、机场及其他场所,是根据总统令规定的地方。 6、“驻外公馆长”指驻在外国的大韩民国大使、公使、总领事、领事或履行领事业务机关的机关长。 7、删除<1999.2.5> 8、“船舶等”指在大韩民国和大韩民国以外地区间运输人员或物品的船舶、飞机、火车、汽车及其他交通手段。 9、“乘务员”指在船舶等的工作人员。 10、“运输业者”指利用船舶等运营事业的人员以及为他代理通商事业交易的人。 11、“外国人保护室”指为根据本法保护外国人而在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出入境场所设置的场所。 12、“外国人拘留所”指为按照本法保护外国人而设置的设施,是总统令指定的场所。 13、“出入境违法者”指被认定违反第94条至第100条规定的人。 第2章国民的出入境 第3条:国民出境 ①国民欲从大韩民国出境到大韩民国以外地区时(以下称为“出境”),需持有效护照或船员手册,并在出境的出入境港接收出入境管理公务员的出境审查。但因为不可避免的事由无法从出入境港出境时,可在获得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长(以下称为“事务所长”)或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相关申请表

Employment Registration of Foreign Workers in China 姓名:Name:性别: Sex: 照 片 Photo 出生日期和地点:Date and place of birth: 国籍:Nationality:文化程度:Educational Attainment: 婚姻状况:Marital status:健康状况:Health condition: 职业技术特长: Special occupational skills:是否懂汉语: Know Chinese or not ? 来中国就业前原从事的职业、地点: The previous profession and the name of the employer before the foreign worker came to China:是否有在中国就业的经历: Has the foreigner worked in China before : 聘用单位全称和地址: Full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employing organization: 聘用单位负责人姓名和电话: Name and tel. number of the head of the employing organization: 在中国从事的职业: Occupation to be engaged in by the foreigner in China: 许可证书号码: Employment License for Foreigner No.:发证机关:Issued by: 护照号:Passport No.:种类: Type of passport : 签发日期: Date of issue: 有效日期:Valid until:发照机关:Issued by: 签证号:Visa No.:种类: Type of visa : 签发日期: Date of issue: 有效日期:Valid until:签证机关:Issued by : 现在中国住址和电话: Address and tel. number of the foreigner in China: 在中国就业发生意外时,国内直系亲属的地址、电话: Address and tel. number of the foreigner’s domestic kins in case of emergency: 就业证号码:Employment License No.:签发日期:Date of issue: 发证机关:Issued by:有效期:Valid until: 劳动合同期限: Duration of the labour contract :外国人签字: Signature by the foreign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系统法(英文版)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THE ENTRY ANDEXIT OF ALIENS Important Notice: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 F CHINA GOVERNIN 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 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ur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 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THE ENTRY AND EXIT OF ALIENS (Adopted at the 13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 mmittee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o mulgated by Order No. 31

现行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执法困境及完善对策

现行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执法困境及完善对策 在当前社会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为了能够更好地完善管理,就需要依靠出入境管理法的实施进行完善,而如何能够提高边防检查的执法水平,与当前的国际形势相符合,更好地满足国际间出入境发展的需要,这是当前所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出入境边防检查就是边防的检查机关人员根据法律的要求对出境或入境的人员及自身所携带的行李等进行检查和监督的行为。这种检查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于国家的安全方面,同样也是阻止和打击非法的进行出入境活动,降低危害国家及公民的危害的重要手段,出入境的执行与执法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也是促进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政治、文化等交流的表现,因此加强对出境入境管理法执法环境及现状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1.边防检查执法主体单一、权限不明确 在我国,在进行出入境的管理中,所主要依据的法律基础还是《出境入境管理法》,尽管在最新的法律中对于过往所存在的一些执法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完善和更新,但是其中还是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尤其是在于检查者的权限上,始终不能够明确。在刑法中规定,边防检查工作人员并不拥有直接的行使刑事执法的权利,因此,如果在实际的出入境执法过程之中,出现了相关的刑事案件,如走私、贩卖毒品等情况,需要将案件转交到当地的边防大队进行处理,在很多时候会因为时间和流程上的拖沓,出现延误时机的情况出现,这样是不利于有效地控制出入境违法行为的。尽管在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之中,對于边防检查工作人员的相关职权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但是还是需要进一步得到提高。 2.部分执法人员法律专业素养不高 由于出入境管理工作需要严谨的法律作为基础,因此对于专业性和政策性方面的要求比较高,同时,出入境所针对的不仅是国内人员,还有大量的外国人员,因此具有很强的涉外行为,综上,出入境管理人员在个人的素养方面要有很高的要求,不仅需要能够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样还需要对国外的一些政策有所涉猎。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部门执法人员的个人素养还有待提高,不能够及时地了解最新的法律、政策的更新和变化,导致自身的专业水平无法满足工作的需要,在执法的过程中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出入境管理工作是一面向国外展现国内形象和素质的窗口,当出现执法问题的时候将严重地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加强执法人员的个人专业素养是有一定的必要性的。 3.行政处罚的规定弹性较大

解读出境入境管理法:从制度上解决“三非”问题.doc

解读出境入境管理法:从制度上解决“三非” 问题-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了出境入境管理法。这一法律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了解,我国现行出境入境管理制度,是在区分中国公民、外国人的基础上分别进行立法的。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之后国务院出台了配套的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规范出境入境秩序、方便人员往来、服务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中国公民出境和外国人入境数量急剧增多,出入境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出入境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的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整合,制定一部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法。 强调管理服务并重 出境入境管理事关我国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主要把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在立法目的上强调既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又要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既要发挥出境入境管理在保障国家安全中的职能作用,又要服务对外开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既要加强出入境管理,也要防止给正常的对外交往带来不便。 在制度设计上突出管理与服务并重。对出入境管理工作,立法强调管理与服务并重原则。既要严格规范出入境管理的各项制度,也要加强服务意识,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合法的出入境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合法的停留居留活动提供便利。为此,出境入境管理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在管理体制上强调各部门沟通配合、信息共享。出入境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新版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6月30日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签证 第二节入境出境 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停留居留 第二节永久居留 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 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条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第四条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八)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第五条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三)项所说的有关证明是指: (一)申请D字签证,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或者委托 其在中国的亲属向申请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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