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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六大系统分类及标准

煤矿六大系统分类及标准
煤矿六大系统分类及标准

煤矿六大系统分类:

采煤系统,掘进系统,机电系统,运输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简称“采掘机运通”+排水系统。

另外,我国将在全国煤矿建立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要求达到的标准

1、监测监控、

系统主机必须双机备份,备机能在5分钟内启动。主机或显示终端必须设在调度室。

机房及监控系统地面设备检查

从系统内选择一个重点采煤工作面,找出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及其控制的断电控制器和相应的馈电设备,通过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每次调校时的甲烷超限断电情况,检查当甲烷超限时,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控制的断电器的执行情况和相应馈电传感器反馈状态,另外,可通过曲线图的变化反应出断电与馈电稳定性。

模拟图显示。在具有说明巷道、设备布置等背景图上,将实时监测到的开关量状态,用相应的图样在相应的位置模拟显示;将实时监测到的模拟量数值在相应位置显示。同时用红色等标注报警、断电及馈电异常。点击设备模拟图或模拟量显示值,可以弹出相关信息的选择菜单,供进一步查询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人员定位、

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又称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煤矿井下作

业人员管理系统。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具有:人员位置、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存储、查询、异常报警、路径跟踪、管理等功能。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在遏制超定员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下井带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井下作业人员考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一般由识别卡、位置监测分站、电源箱(可与分站一体化)、传输接口、主机(含显示器)、系统软件、服务器、打印机、大屏幕、UPS电源、远程终端、网络接口、电缆和接线盒等组成。

3、通讯联络、

通信距离

系统的有效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km;无线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0m。

容量

系统中信号装置数量、终端设备数量、信号装置或系统内终端设备并发数量由相关标准规定。

终端设备输出功率

系统终端设备的输出功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信号设备输出功率

系统信号设备的输出功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无线设备工作频率

系统中无线设备的工作频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备用电源工作时间

电网停电后,系统中设备的备用电源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

4、紧急避险、

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移动式救生舱。

移动式救生舱

所有矿井在各水平井底车场设置固定式避难硐室。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低于5%的富裕系数。其中,采区避难硐室至少满足15人的避难需求。

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若必须设置在煤层中时,应有防瓦斯涌出、煤层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井下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避难硐室内外环境参数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证在无任何外部支持的情况下维持避难硐室内额定避险人员生存96h以上。

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避难硐室方位的明显标示,以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避难硐室。

国内首个防透水型固定式避难所

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遇险人员正确使用避难设施,安全避险

5、压风自救、

压风自救系统组成:空气压缩机、送气管路、阀门、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装置(包括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开关等部件及防护袋或面罩)。

3.2压风自救系统的防护袋、送气管的材料应符合MT 113的规定。

3.3压风自救装置配有面罩时,面罩用材料应符合GB 2626的规定。

3.4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

3.5压风自救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3.6压风自救系统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现象。

3.7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3.8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3.9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 MPa,在0.3 MPa 压力时,每台压风自救装置的排气量应在100~150 L/min范围内。

3.10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dB(A)。

3.11 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为:压风自救主管路(矿井一翼主压风管路)为φ150mm;压风自救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及岩巷掘进工作面为φ100mm;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为φ50mm。

6、供水施救

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 1020-200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5.1.2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装配。

5.1.3 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材料应符合GB.3836等相关规定。

5.1.4 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耐压材料不小于工作压力1.5倍。

5.1.5装置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1.6 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5.1.7 装置的外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5.1.8装置应具有减压、过滤、三通阀门等功能。

5.1.9饮用水质用应符合CJ94-2005的规定。

5.1.10供水水源应需要至少2处以确保在灾变情况下正常供水。

5.1.11供水施救。供水应保持24小时有水。

5.1.12避灾人员在使用装置时,应保障阀门开关灵活、流水畅通。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宣贯片

《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征订通知各有关单位: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由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组成。全面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是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为提升煤矿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保障能力而推出的全新举措。

本片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指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装146号文件要求,采用3D 动画模拟、现场实景拍摄、权威专家访谈等多种表现形式,生动形象地再现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产生背景,系统介绍了“六大系统”的组成结构、工作原理、重点表现了紧急避险系统(避难硐室和救生舱)的建设标准和安装建设要求,权威宣贯了“六大系统”的建设时间表和路线图等内容。不但为各级安全监管和煤矿监察部门贯彻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推进“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提供指导和借鉴,也为目前各煤矿和非煤矿山建设完善“六大系统”提供了技术和工作指导,是宣传“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必不可少的学习资料和推广教材。

矿井六大系统标准

矿井六大系统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

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中新网3月24日电)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是《规范》全文: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 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

煤矿“六大系 统”管理制度汇 编 一、安全监测系统 1、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2、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3、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4、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5、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6、通风、瓦斯、监控档案管理制度 7、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8、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情况上报制度 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0、监测监控系统值轮流班制度 11、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12、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13、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14、瓦斯日报表审查管理制度 15、瓦斯异常情况汇报程序及处理办法 16、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17、瓦斯检测填报制度 18、安全检查制度 19、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20、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21、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22、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二、压风自救系统 23、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24、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 25、压风自救实施细则 三、通讯联络系统 26、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四、供水施救系统 27、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28、供水施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29、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30、供水施救维修工操作规程 31、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32、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33、供水施救值班轮流班制度 34、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35、供水施救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36、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37、供水施救系统管网异常上报制度 38、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五、人员定位系统 39、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40、KJ69N矿井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管理制度41、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岗位责任制 42、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43、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

井下六大系统及其作用

煤矿六大系统组成 煤矿六大系统包括: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和矿井通信联络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概述和图片 监测监控系统包括: 环网交换机 后备电源 KJ19-L通讯线路避雷器 监控分站 防爆摄像仪 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多路电源 声光报警器 本系统是针对矿山地面、矿山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环境参数、通风设施及机电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监测监控的综合性监测监控系统,包括通风系统监测、视频监控和地压监测。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之一。 本系统可大可小,组合灵活,适用于我国大、中、小型矿井,是符合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监测监控系统。系统具有防雷击保护装置,能有效将沿线进入设备的感应雷击电压箝位在安全电压范围内,可承受架空线、地缆、横向、纵向、正极性、负极性等雷击及过压冲击,以保护地面计算机等外围设备,以及地面、井下各分站等免遭雷击损坏。 人员定位系统概述和图片 人员定位系统包括: 环网平台系统 读卡分站 人员定位分站 识别卡 电源箱

人员定位系统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读卡器)、识别卡、传输线缆等设备及管理软件组成的系统,具有对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信息进行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该系统是集计算机技术、无线传感网络技术、现场总线技术等多学科技术综合应用为一体的高科技产品。该系统采用基于ZigBee的无线传感器网络技术实现井下人员的精确定位。ZigBee技术是一种新兴的无线网络技术,它具有近距离、低复杂度、低功耗、低数据速率、低成本等优点,是一种介于无线标记技术和蓝牙技术之间的技术提案,它依据802.15.4标准,在数千个微小的传感器之间相互协调实现通信。这些传感器以接力的方式通过无线电波将数据从一个传感器传到另一个传感器,所以采用ZigBee技术开发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具有安装方便、组网灵活、通讯效率高等特点。 紧急避险系统概述和图片 紧急避险系统包括 密闭门 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 压风供氧系统 空气净化装置 ZYX45型压缩氧自救器 矿业救生舱 紧急避险系统是由过渡舱、辅助舱、主舱、过滤降温除湿集成装置、供氧装置、环境气体监测与报警系统、不间断电源装置、无线通讯装置等部分组成。 过渡舱:系统配备的过渡舱可以容纳4人,舱内配有医用氧气供应系统、压风供给系统、洗气系统及流量、压力等控制显示仪表。洗气系统采用一键控制,操作十分简单方便; 主舱:主舱内部两侧均配置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的座位,座位下方有宽敞的储物空间,内外舱之间采用特殊的隔热材料,使之隔绝舱外产生的高温。舱内安装有过滤降温除湿集成装置,舱壁安装CO、CO2、O2、CH4 传感器和数据采集监视器,对舱内环境气体实施监测;

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

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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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 (中新网3月24日电)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是《规范》全文: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

煤矿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doc

{企业管理制度}煤矿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 度汇编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管理制度 山西长治XXXXX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

目录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篇 第一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 1.1总则 (2) 1.2网络设备及运行管理 (2) 1.3网络安全管理 (3) 1.4故障处理 (4) 1.5机谈判培训 (4) 1.6责任 (4) 1.7应急措施 (5) 第二章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7) 第三章矿井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16) 第四章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18) 4.1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18) 4.2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设置 (19) 4.3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20) 4.4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21) 第五章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制度 (23) 第六章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处理管理制度 (27) 第七章安全监控设备的验收与报废制度 (28) 第八章技术资料 (29) 第九章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管理 (30) 第十章维修制度 (32) 第十一章报警仪管理规定 (33) 第十二章监测瓦斯传感器管理规定 (35) 第十三章日报表审签的管理规定 (37) 第十四章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座机员管理制度 (38) 第十五章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41) 15.1总则 (41)

15.2自救器佩带使用 (41) 15.3自救器的管理 (42) 15.4自救器的培训制度 (43) 15.5自救器的管理制度 (46) 第十六章安全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47) 第十七章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49) 第十八章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51) 第十九章监控系统定期审查制度 (54) 第二十章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56) 第二十一章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58) 第二十二章仪器仪表维修室管理制度 (59) 第二十三章便携式仪器管理制度 (60) 第二十四章KJ70N安全监测系统技术操作规程 (62) 24.1故障的检查和修理 (63) 人员定位系统篇 第二十五章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65) 第二十六章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岗位责任制 (68) 第二十七章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69) 第二十八章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 (70) 29.1系统登陆 (70) 29.2接班后检查准备 (70) 29.3班中要求 (70) 29.4岗位职责 (72) 第二十九章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维修工操作规程 (73) 第三十章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75) 30.1安装、使用与维护 (75) 30.2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76) 30.3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77) 第三十一章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78)

煤矿六大系统验收办法及评分标准

农六师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全师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AQ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六师管辖的各类合法生产经营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基本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照本办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办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办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农六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验收工作。 矿井申请验收需提交的资料:验收申请书、自检报告、系统设计(或补充设计)及批复文件、系统布置图。 第五条检查验收程序:矿井完成“六大系统”1个子系统→煤矿自检(合格后)→向所在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相关资料)→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专家组,在申请受理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填写验收表)→验收合格的,由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文件 - 1 -

形式(附验收表复印件)报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第六条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验收评分以每个单项系统为基准,满分为100分。 2.每个单项系统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在验收中对每个验收分项进行计分,与分项要求不符的对照评分办法扣除相应分值,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各分项得分之和,为该系统实际得分。 3.矿井单项系统验收得分在80分及以上、否决项中全部符合规定要求的,该系统为合格;总分小于80分或否决项中有1项达不到要求,该系统即为不合格。 4.检查标准及验收评分表详见附表1—附表6。 - 2 -

煤矿六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煤矿“六大系统”治理制度汇编 一、安全监测系统 1、安全监测系统治理制度 2、监测系统调试治理制度 3、安全监控治理制度 4、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5、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治理制度 6、通风、瓦斯、监控档案治理制度 7、监测监控网络运行治理制度 8、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情况上报制度 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0、监测监控系统值轮流班制度 11、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12、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13、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14、瓦斯日报表审查治理制度 15、瓦斯异常情况汇报程序及处理方法 16、矿井瓦斯治理制度 17、瓦斯检测填报制度 18、安全检查制度 19、矿井通风治理制度 20、要紧通风机治理制度 21、局部通风机治理制度 22、通风设施治理制度 二、压风自救系统 23、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24、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 25、压风自救实施细则

三、通讯联络系统 26、通讯联络系统治理制度 四、供水施救系统 27、供水自救系统治理制度 28、供水施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29、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30、供水施救维修工操作规程 31、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治理制度 32、系统技术资料治理制度 33、供水施救值班轮流班制度 34、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35、供水施救系统网络运行治理制度 36、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37、供水施救系统管网异常上报制度

38、供水施救系统治理制度 五、人员定位系统 39、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40、KJ69J 矿井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治理制度 41、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岗位责任制 42、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43、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 44、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治理制度 45、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46、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技术资料治理制度 47、人员定位监测系统交接班制度 48、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调度值班制度 49、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

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

“六大系统”管理规章制

度 汇 编 1、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2、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3、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4、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5、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6、通风、瓦斯、监控档案管理制度 7、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8、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情况上报制度 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0、监测监控系统值轮流班制度 11、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12、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13、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14、瓦斯日报表审查管理制度 15、瓦斯异常情况汇报程序及处理办法

16、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17、瓦斯检测填报制度 18、安全检查制度 19、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20、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21、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22、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23、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24、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 25、压风自救实施细则 26、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27、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28、供水施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29、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30、供水施救维修工操作规程 31、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32、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33、供水施救值班轮流班制度 34、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35、供水施救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36、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37、供水施救系统管网异常上报制度 38、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39、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40、KJ69N矿井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41、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岗位责任制 42、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43、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 44、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45、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46、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47、人员定位监测系统交接班制度 48、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调度值班制度 49、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 50、人员识别卡领取管理制度 51、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责任追究制度 52、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六大系统基本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1、 总 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煤矿六大系统简介

提升系统简介:山西中强福山煤业有限公司开拓方式为斜井开拓,主斜井井口标高+894.6。斜长472m。倾角24°34′,三心拱断面,净宽 3.6m,净高2.65m,净断面积9.54m2 。担负矿井运输原煤提升任务,兼做进风井。辅助提升采用 JK-3.5×2.65型单绳缠绕式矿井提升机,煤炭提升采用STJ1000钢绳芯胶带机。副斜井井口标高+902.3m。斜长408m,倾角29°56,半圆拱断面,净宽4m,净高3.6m。担负全矿井进风及运送人员的任务。现开采煤层为9#+10#号煤层。设计能力为90万t/a。本矿井主井采用斜井开拓,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90万t/a,工作制度为330d/a,提升时间16h/d,安装带式输送机,担负原煤的提升。 根据矿井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采区及工作面布置等条件,主斜井原煤提升采用钢绳芯深槽角强力胶带输送机。井底煤仓的原煤通过大型给煤机、经主斜井胶带输送机输送至主斜井井口房,再转载至地面生产系统。 运输系统简介:山西中强福山煤业有限公司井下现南回风大巷、中央→南北总皮带大巷→南翼第一联行皮带→南翼主运皮带→东巷主运输皮带。中央变电所、中央泵房、水仓→南翼第三联巷皮带→南北总轨道大巷一部皮带→南北总轨道大巷二部皮带→东巷主运输皮带。主运输皮带(DSJ100/63/2×160)经溜煤口,落到主斜井皮带,通过主斜井皮带输送到地面溜煤口,然后经两部转载皮带运往地面运输皮带到煤场。 1、施工期间主斜井皮带:型号:STJ-800/250S,带宽800mm,

带速2m/s。超出井口长度20米,超出井口部分坡度12.1度。总长度560米。 2、第一部转载皮带:带宽650mm,带速,1.3—1.6m/s 。长度176米,坡度约为2度. 本皮带尾装有给煤机,使本部皮带运输煤量均匀。 3、第二部转载皮带:带宽650mm,带速,1.3—1.6m/s 。长度65米,坡度约为3度。 通风系统简介: 主扇选用两台防爆对旋轴流风机FBCDZNO27/2×355,主扇风量为:82-165m3/s,n=740r/min, 配套电机功率Nf=2×355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设计掘进工作面均采用压入式独立通风,选用FBD —№5.6/15×2型局部通风机供风。 风流方向为:新鲜风流→副斜井(主斜井)→东轨道巷(东运输巷、东行人巷)→南北皮带大巷(南北轨道大巷)→工作面运输顺槽→回采工作面→工作面回风顺槽→集中回风巷→总回风巷→回风立 井→地面。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分列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通风,主、副斜井进风,回风立井为专用回风井。 排水系统简介:该矿井涌水量为:30—50m3/天,分两级排水。一级排水:工作面涌水经各迎头潜水泵、多级泵(D46-50*6,75KW)用4寸管(DN100)直排到井底中央泵房。 二级排水:中央水泵房安装3台多级泵(D46-50*6,75KW),经4寸管排到地面静压水池。 采掘系统简介:设计采用单水平多煤层联合开拓,全井田共划分

大系统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 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

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胜利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管 理 制 度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三、调度监控中心维检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

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矿井“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六、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 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七、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八、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十、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

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中平…2011?234号 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原煤生产单位、建工集团,安监局,机关各业务保安处室:《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集团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集团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以下简称“四系统”,“六大系统”中另外两系统实施办法已行文下发)的建设完善、检查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四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集团煤矿单位职责划分 集团煤矿单位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责任主体。 各原煤生产和基建矿井行政正职负责解决“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中的人、财、物等问题,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本单位建设完善“四系统”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四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负

安全监管责任;分管技术负责人对“四系统”的建设完善负技术管理责任;分管开掘、机电负责人对相关井巷工程的施工、设备和设施的安装等工程负责。 第五条集团职责划分 集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业务保安部门负责“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平煤股份、许平煤业通风处负责监测监控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压风自救(地面)系统、通讯联络(地面)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调度室、机电处和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矿井通讯联络(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安监局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办室、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审查“六大系统”的相关工程设计;平煤股份开拓处、许平煤业工程计划处负责组织施工“六大系统”的相关设施及井巷工程;平煤股份计财处、许平煤业财务处负责根据各单位“六大系统”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安排资金,分年度下达资金计划。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第六条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

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基本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于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印发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要求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

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三、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公司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六、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

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七、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八、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十、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安监股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一、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

国家局六大系统建设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

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7.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8.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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