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内容

《“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内容

《“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内容
《“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内容

《“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内容

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商务部研究制订了《“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依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或品牌(以下简称“中华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商务部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中华老字号”2色标识。“中华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及与商标的组合使用方式详见附件。

第六条“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华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商务部统一制作“中华老字号”证书和牌匾,统一编号。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牌匾如需复制使用,可经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注明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经批准后按指定样式和工艺进行制作,并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监督使用。

第八条“中华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九条“中华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中华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被取消“中华老字号”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中华老字号”标识。原有牌匾和证书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和注销。

第十二条“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所有权发生变更后,“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于10日内经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sodocs.net/doc/8c3460304.html,/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教学内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 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页)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依法行政面临着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P20-22页,共7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73-85) 答: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

教育政策法规整理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要点提纲

第一章导论 1.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学生家长的迫切期望。 (1)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关系变化以及民办教育的兴起等教育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都需要依法治教。 (3)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使教育事业在微观上搞活,在宏观上健康有序发展。 (4)是培养新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为提高国民素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提供强有力保证。 2.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根本性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首先解决义务教育公平性问题。 ①起点上的平等——入学上的平等 ②过程中的平等——就学过程的平等 ③终点上的平等——学业成就上的平等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①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不对个人或小集团负责。 ②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以赢利为目的。 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①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 ②权利与义务相依存,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 ③权利与义务相联系,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履行义务,也就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 一、新《宪法》的理念 1、以人为本 2、尊重和保障人权 3、正当程序原则 二、教育法律的范式转型 1.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 2.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 3.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三、事业单位改革 1.事业单位的概念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 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特征 (1)政治、社会保障、服务功能的合一性; (2)资源的不可流动性 (3)事业单位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 3.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 (1)从单位到法人:自主权 (2)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 (3)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 (4)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20条);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共4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68条)。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做法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做法 一、安全防护 1.1临边防护 1.1.1基坑防护 基坑临边防护示意图 基坑临边防护护栏立面图

说明: 1、深度超过2m 的基坑施工必须有不低于1.5m 的临边防护栏杆,基坑防护栏杆距坑边距离应大于0.5m。 2、当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应编制专项支护方案。达到一定规模还应按规范要求组织专家论证支护方案。 3、基坑施工设置基坑外侧排水沟尺寸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具体情况及当地年降水量经计算确定。 4、基坑周边不得堆放物料、机具等较大负荷的物料。基坑内必须设置专用人员上下通道,防护栏杆应刷警示色,间距为300-400mm。 1.1.1基坑临边防护—基坑上下爬梯 简易爬梯上行图

踏步构造 简易爬梯下行图说明:

1、基坑内上下人员通道设置简易上下钢爬梯,立杆钢管打入土体不小于600mm。 2、脚踏板采用1200x300x20木板,踏面设置两道30x15防滑木条。 3、钢管采用扣件连接。 4、爬梯两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00mm 的钢管扶手栏杆,钢管刷黄黑相间油漆,两侧设置密目网,立杆间距1500mm。 二、临时用电 2.1配电箱 2.1.1总配电箱 一级配电箱示意图

一级配电箱防护立面 一级配电箱节点详图说明:

1、配电箱防护棚可采用方钢或圆钢制作,稳固安置在混凝土承台上。 2、顶部采用双层硬防护。上层有防雨措施,并设不小于5%坡度的排水坡。 3、双层硬防护间的防护棚外立面挂蓝底白字的安全宣传标语:加强安全用电,防止触电伤害。防护棚正面15 号提示牌,侧面挂中建标识。 4、配电箱栏杆刷红白相间警戒色。 5、配电箱与防护棚之间的距离如图所示 3.1.2分配电箱 二级配电箱防雨棚示意图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材料5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学校法律地位的涵义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我国学制系统内的基本教育阶段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所谓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根据学校这种社会组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其的一种同自然人相似的“人格”。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理解这个概念的基本含义。 1.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我们知道,做为生命体的自然人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法学上借用“人格”一词,把社会组织体看成一个“人”(民法上称“法人”),其人格主要是指该社会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相应的责任能力,并主要以这三种能力在某种法律关系中取得主体资格。学校的法律人格,主要从其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反映出来,是其办学自主权的抽象化、形象化。 2.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其任务、条件和特点。从民法意义上讲,学校的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决定于成立该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法人无权进行违背它的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民事活动。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的具体权利,体现了学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育人宗旨。而对不同条件和特点的学校,如中小学和高等学校,其权利义务内容也不完全相同。 3.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学校是相对独立的组织教育活动的实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这是无庸置疑的。学校成为法人的实体要求是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教育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些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学校的法律地位,扩大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促使教育机构广泛参与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应当指出,学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包括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则由宪法和行政法所规定。(二)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1.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共性 在许多国家,都有“公法人”的概念。所谓公法人,一般指行使、分担国家权利或依属于公法的行政法等特别法,以公共事业为成立目的的法人。换言之,是按照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建立的,能够作为公权力并承担义务的组织,是为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它与依照民法、公司法等法律设立的私法或合伙组织不同。国外教育立法中或明文规定学校为公法人,或强调其公共性。如德国规定,学校

2018年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

2018年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 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D),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和实践能力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C )津贴。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D)予以保障。D.人民政府 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A ),制定本法。 A.宪法和教育法 1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 )。B、《教师法》 1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A)。A、“双赢”协作原则 1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A)。 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1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B、三至五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____起开始施行.( B )B、1994年1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B)之日起开始实施。B、1995年9月1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B)第三十八号令公布的。 B、主席令 18、国家实行(A)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A、教师资格 19、(A)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文件编号:RHD-QB-K964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示范文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为了提高总公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标准化,根据总公司的发展需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公司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建设活动及装饰、装修、设备租赁的分公司、项目部及总公司下属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负责人必须经主管部门

培训合格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资格方可承揽工程。 第四条:总公司下属各基层公司、项目部及各分包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总公司鼓励各项目部进行安全达标活动和先进技术的推广使用,推进总公司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科学管理。 第六条:安全报监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项目部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工程中标通知书》(3)《工程施工合同》(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计划(品种、规格、数量)(5)安全生产费用预收凭证和费用计划(6)施工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汇总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 1简述教育法治化的内容与特征 教育法制化内涵:通过法律规章来协调、规范和引导教育关系以及教育行为,从而保障教育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教育法治化包含以下内容: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守法。 教育法治化具有以下特征:教育法治的权威化;教育治理的法律化;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教育法治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 2试述高校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及提升的路径。必要性: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p9 (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育人的本质决定了法治社会的教师更应该知法、守法和用法,教师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有可能培养出具备法治素养的学生。 (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和价值需求使得教育问题复杂化,只有教师的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更可能依法执教,维护自己和学生的权力,从容面对各种教育问题,促进教育的繁荣与发展教师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 (2)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 (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 (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

(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 (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 依法治教和教育法治化的关系:依法治教体现的是高等教育的“管理”,教育法治化对应的是高等教育的“治理”,依法治教的实质是通过法律来管理教育,强调的是自而下的行政化的管理,法律是管理的工具 推进一流大学和一式 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千学科进入世界流学料前列; 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 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 4简述《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规定的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 (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心地位);(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流学程 5、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高棱设置专业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期,(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3)有稳定的科会人求,(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有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标准答案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作者:————————————————————————————————日期: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页)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依法行政面临着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P20-22页,共7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73-85) 答: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方案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 第一章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达旗安检站的相关规定,特编制本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管 一、安全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1、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贾龙担任组长,安全员张平为副组长,郭永勤、刘博、郝喜成等其他管理人员为组员,明确岗位责任,奖罚兑现。 2、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公司要求,结合工地实际情况,制定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奖罚办法。 3、项目部和施工管理办公室必须按统一的规格标准,制作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制度,悬挂于办公室内,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分析和细化后各自的责任,安全责任,责任的考核目标,做到责任明确,奖罚鲜明,切实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4、凡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备,存在严重隐患。或管理人员盲目指挥,安全无保证意识,安全员有权令其停工,坚持一票否决。 (二)安全管理目标 无死亡事故。 无重伤事故,全年轻伤率不超过3%。 无火灾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达95%以上。特殊工种全部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安全合格率100%,优良率50%以上。 安全生产全面达到“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标准,争创“市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安全目标(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年、月都要控达标计划,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考核到人。 (三)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批评,安全防护措施提前施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人报到后,按在册人数开会宣传有关法规、规章制度,由项目经理与每人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未经教育培训和签定合同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种由项目经理或施工员,向班组做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要求具体、明确,要有正式的书面记录和签字。特殊工种,如架子工、塔机工、电工等分别按安全技术标准规程作专项技术交底,形成书面文字,签字后交付作业。 4、每月安全领导小组作一次工地的安全检查,平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分片或分组开会教育,令其整改。 5、每天安全人员和班组长向班组安全讲话,检查安全准备工作,紧跟生产制度,进行监护,对违章作业,及及时纠正,对冒险作业,坚决制止。其教育或均需记录签字,以示慎重敲响警钟。 6、严格“三宝”的使用,上班不带安全帽的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一次罚款3-50元,不听劝阻的,停止其作业。安全网间隔一层搭设,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范要求。 7、严禁酒后上班,不准打赤脚、穿拖鞋、硬底鞋上班。不准高处向下扔物品,违规罚款50元。 8、“四口”,坑、井、易燃易爆场所,电源装置和危险地带,设置护栏,夜间设个红灯示警。 9、特殊工种,如电工、架子工、起重工、机械工等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准进行操作。 10、机械设备有漏电保护装置和接零接地,施施工电线架空搭设,不准线拖在地上,开关、插座集中在配电箱内,有防雨装置由电工专职管理。

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的要点内容

案例 背景:河南郏县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教师的职称管理中,存在着工人级和干部级。于是,近日该县教育局出台一个不成文的政策消息:全县工人级的教师可以申请干部职称,但不与工资挂钩,并且工人级别与干部级别并存,而不是替代的关系。起初,该政策是通过非正式渠道下传的小道消息,所涉及的目标对象大部分处于观望态度,因为如果申请就需要费用三四百元。这对于农村教师来说,可是谈“费”色变。随着消息的公开化,这些教师不得不执行这项不成文的政策。因为明年将是该县的第二次的教师整编,他们害怕影响到整编的问题。但是,具教育局内部个别主管领导透漏,他们对此项政策的目标不甚了解。从上面的政策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教育政策潜藏的问题是什么呢? 首先,该政策的出台是从非正规渠道逐渐公开化的,这是农村教育政策出台到实施一贯的伎俩,即不成文的政策的大量的存在;其次,该政策的目的连教育局的主管领导都说不清楚,即使该领导有意回避解释,则说明此目标的不合法性。 综以上两个问题可看出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该政策实施存在严重的随意性,甚至 有以行政收费为目的的嫌疑;二是该政策的合法性,即政策的制定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三是此项政策是否得到了相关或上级部门的审批和备案令人质疑,即政策的监督手段 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更不用说得到了有力的宣传,努力使政策目标得到接受并且服从 和执行,这一点是经不起推敲的。 第二章,教育政策失真原因 政策制定中的原因:政策目标存在问题,政策合法性不高,制度安排的成本过高,政 策多变 政策执行中的原因:政策资源不足,政策环境不利,政策执行人员素质过低,工作失误,政策执行的组织机构不合理,因为地方差异对政策作出调整。 第三章第二节如何理解小学教育政策体系 一、教育政策的层次结构 (一)教育纲领性政策(总方针、总政策) 1、教育性质:社会主义的教育事 业 2、教育方针:性质、目标、途径 3、受教育权 4、教育地位: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5、教育基本制度 6、教育基本内容和公民素质要求 (二)教育基本政策

最新教育政策法规重点知识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冲刺题 1、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5、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6、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7、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8、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9、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0、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教师有哪些情形,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罚?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诈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什么? 答: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13、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哪些组织在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 答: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 14、为什么要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 为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15、高中学费标准的调整由哪些部门提出方案,报哪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6、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什么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17、中小学校收入包括哪几项?

2020年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必考100个重点知识复习汇总

2020年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必考100 个重点知识复习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 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 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 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 准 1 2020年4月19日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J13354- DB34/T5040-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评价标准 -02-03发布 -04-01实施 2 2020年4月19日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 DB34/T 5040- 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安徽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行日期: 04月01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2020年4月19日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第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 的公告 现批准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 标准>,编号为DB34/T 5040- ,自 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 02月03日 4 2020年4月19日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检查评定项目 (4) 3.1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4) 3.2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6) 3.3 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7) 3.4 文明施工 (8) 3.5 绿色施工 (10) 3.6 扬尘防治 (12) 3.7 登高架设设施 (13) 3.8 临时用电 (15) 3.9建筑机械设备 (18) 4、评价方法 (21) 5、评价等级 (23) 附录A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汇总表 (24) 附录B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分项检查评分表 (25) 条文说明 (38) 5 2020年4月19日

教育政策与法规重点

1.198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正式实施。《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2要做到依法治教,首先要知法懂法,不知法为何物是在学校管理中出现违法行为的首要原因。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由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提供保障,因此,它是做好学校工作的基础。依法治教的意义:是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需要;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系统的具体体现,是在社会民主的基础上,以一定的教育法律体系为基础,依据法律来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规范,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和手段。3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依法治教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实现依法治教,必须要做到有法必依,要做到有法必依,首先要增强人们的教育法律意识。其次是必须遵守教育法规定的基本原则。4教育法是一种教育行为规范,就是用来约束、规定和保障人们在教育活动中或参与教育活动时实施社会公认和许可的行为的规则,表现为约定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可以做哪些事情、必须做哪些事情和禁止做哪些事情。教育法的对象是人们的教育行为;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性,体现了国家的教育意志,我国的教育法是由有权利的国家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属于制定法的范畴;教育法在调整教育关系方面具有普遍约束力。教育关系是基于人们的教育行为而在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自然人以及教育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由于开展教育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具有强制性,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5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确认和保障教育的性质和方向;教育法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通过教育法的实施能够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6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7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构成一个有机的体系,叫法律体系。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若干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分,称为法的部门。教育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是行业法,教育法归属于行政法部门。8教育法的形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教育法有什么机关来创立。二是教育法表现为什么样的法律文件,是规范性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教育法的过程中发布的个别性文件。教育法属于规范性文件。9我国教育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教育规章等。10教育基本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公布。教育法于1995年9月1日起实行。11教育单行法律,主要是针对某一方面的教育事务进行规范。如《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12教育行政法规,是为了加强某一类教育事务的管理和规范,是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教师资格条例》由国务院发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3部委教育规章,是指教育部或者其他部委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内发布规章。如《教育督导暂行规章》14地方性教育法规,是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委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如《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15地方政府教育规章,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自身权限发尾内发布规章。16广义的教育法等同于教育法律。狭义的教育法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创立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从狭义上讲,教育法规是指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7在教育法的效力上要注意:从立法机关的地位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从立法时间看,后定法的效率优于前定法;从立法目的看,特别法的效率优于一般法。18我国教育法的体系呈纵横二维结构。纵向上由教育法的效力等级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形式结构,横向上以教育法的具体内容为 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内容结构。我国教育法的形式 结构按创制机关和效力等级可分为6个层级:宪法 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部门教育规章、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我国教育法的内容结构按照教 育法的调整内容可分为: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等。19 教育法律规范是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通过 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条文表现出来的,用于调整人们 教育行为的一般行为规则。教育法律条文是教育法 律规范的载体。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条文并不 是一一对应的,教育法律规范不等于教育法律文件。 教育法律规范只是教育法律文件的主体和核心内 容。20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 规范的各个要件及其逻辑关系。法律规范在结构上 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21教育法律规范的种类:按照行为准则的性质,教 育法律规范可分为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义务性教 育法律规范和授权性教育法律规范。禁止性教育法 律规范是指直接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 范,义务性教育法律规范是指人们必须做一定行为 的法律规范,授权性教育法律规范是指人们有权作 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22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 会关系叫做法律关系。其特点首先表现在它是由法 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是现实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特点: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 的;是现实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包 括三个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3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教 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个人主体、集体 主体和国家主体。个人主体主要是指自然人。集体 主体主要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主体主要以 国际法主体的名义参与国际教育活动、签署国际教 育协议等。24教育法关系的客体又称权益客体,是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 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 的基础。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所指向的对象具有一 致性,即都指向同一对象。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 和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25教育法律关系 主体的义务即教育法上的义务,指教育法律关系主 体依法应当承担某种责任,表现为义务主体按照权 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作为一定 的行为。26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教育法律关系中, 权力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在教育法律关 系中,权利主体的权利依赖于义务主体是否履行了 教育法上的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承担教育法上的 义务,权利主体的权利就是一句空话。权力与义务 的统一性还表现在,不能只强调自己一方的权利而 忽视履行义务,也不能仅强调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 的行使。行使权力必须以履行一定的义务为条件, 而履行义务时也同时存在享受权利。27教育法的实 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 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包括教育法的效力、遵守 以及违反教育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28教育 法的效力指教育法的生效范围,包括时间上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及对人的效力等方面。29教育守法是 在教育活动中遵守教育法,依法办事。教育违法, 就是不依法办事,不正确行使权利,不履行法定的 义务,不遵守教育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教育 乱收费、教师体罚学生等都属于教育违法行为。30 违法教育法的行为一般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是违反 教育法规定的行为。首先要强调的是必须是人们的 外显的行为触犯了教育法的规定,行为人行为必须 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既包括积 极的去作为的行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的行为; 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教育法所保护的对象, 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 行为;行为人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是依法设置的法 人。31教育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其教育违法行为应 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违法是承担教育法 律责任的前提。追究教育法律责任应该遵循“则由 法定,依法定责”和“依法追究责任”等原则。则 由法定、依法定责是指违法者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 的种类、范围是由教育法规定的,应当根据教育法 的规定来对违法者追究责任。依法追究责任是指法 定的教育法律责任追究主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 违法者的行为予以追究。 1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形式监狱行政管理权限,而 社会上的学校、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教育管理中处于 被管理的地位。他们同国家的关系在行政法上就表 现为同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2教育机关的职责:教 育行政机关在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以管理者的身 份通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主 要以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形式表现,以授权者的身份 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授权和被授权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公共权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主要拥有教育行政立法权、教育行政决定权、教育 行政命令权、教育行政强制权、教育行政的处罚权、 教育行政执行权、教育行政监督权等。教育行政立 法权主要是指教育部根据宪法和法律所拥有的制定 和发布教育行政法规与教育规章的权力。教育行政 决定权即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教育行政管理中的具 体事件的处理权,以及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 教育规章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的规定权。教育行政命 令权即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要求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 对象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且命令相对人必须 服从。教育行政强制权即在教育行政管理中,法定 义务人货某项目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若不履 行义务时,教育行政机关有权采取一些法定的强制 措施,以促使法定义务的履行。教育行政处罚权是 教育行政机关执法职能的重要方面。教育行政执行 权即教育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或者上级决定、命令具体执行的行为。教育行政监 督权,主要指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对下级教育行政机 关的教育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检查和监督。3教育公 务员的义务是国家法律对教育公务员必须作出什么 行为或不得作出什么行为的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的 规定。4教育公务员的权利是国家法律对教育公务员 在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 过程中和任职期间内可以做什么或可以要求他人做 什么、不做什么的许可与保障。5教育公务员管理中 的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国家教育行政人员不因 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员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 在公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 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如相互间有父亲欢喜或其他亲 属关系的,在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中必须回避。6 法律上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 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学校 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7学校的设置条件:有组织机 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 场所级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 费来源。8学校设立的程序: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 册制度,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 节。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类教育机构,主管 机关对申请者提出的申请设立教育机构的报告进行 审核,如未发现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只要申请办学机构符合舍利条件和设置标准,就予 以登记注册。9学校的法人地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 起区的法人资格。10确定学校法人的意义在于确立 学校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具备了法 人资格,有利于保障学校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利于 学校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参与一些民事活动,使其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得以运用。11学校的法 定代表人一般为学校的校长。12学校的权利:按照 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 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 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布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 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 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3办学自主权是学校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特有的、 基本的权利。他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力。14 学校的 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 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 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 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 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15 学校内部管理 体制是学校管理层的组织机构、职责、权利、关系 等制度的体制,是学校内部设立的主要管理机构及 其职能的总称。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 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 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校长是学校管理的 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 作,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的基层党组织在学 校中发挥保证、监督和政治核心的作用。现代学校 管理强调的是民主治校,全员管理。16校长的任职 资格: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并在我国境内定居;具备 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胜任校长岗位工作所需 的政治、业务、身体方面的素质。17中小学校长的 权利包括: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学 年学期工作计划并且实施;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 学校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 策;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 选,选聘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及解聘教师 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兵实 施奖励或者处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经费,保 护和管理校产;参加国家规定的培训;对学校上级 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使国家、学校 上级主管部门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8校长必须 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 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法规和政策,保证学校的教 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务;支持学校党 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保证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教职工 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中的作用;定期向 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 随时报告;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以促进 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 有利于学校教育的育人环境;努力学习,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19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 学校的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 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作 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学校章程应 规定以下内容: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 规模;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教师、其他教育 工作者和学生;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 的修改程序。20学校章程和学校一般规章制度既相 互联系,又有区别。联系:二者对学校教职员工都 有普遍约束力,学校章程是制定学校一般规章制度 的基础,学校一般规章制度是学校章程的具体化和 补充。区别:学校章程是学校申请设立及成为法人 的基本条件,就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作出规范。 学校章程的性质、地位决定了他的内容是原则性与 可操作性的结合,对于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 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而学校规章 制度,一般都比较明确、具体。学校章程经学校制 定后,需报学校的主管部门核准,而学校的一般规 章制度则不需要。21教师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 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的使命。22教师的权利:进 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 教育教学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 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简称科 学研究权;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 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 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 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 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制止有害学 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 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 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23教师的义务:遵守宪法、 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 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 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 法律教育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 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 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 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 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 平。24学生的权利: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获得公 正评价的权利;学生的人格尊严;学生的身体健康 权;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学生的通信自由权和通信 私密权。学生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 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 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25体罚学生要承担三种 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实施体罚者应受到行政处分 或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实施体罚者所在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实施体罚者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视情节严重受到刑罚处罚。26学生的义 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 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管理制度。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教育 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 种社会关系的总称。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 律关系中行政总体总是法律关系的一方,即行政主 体必须参加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行 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最主要的行政主体就是国家 行政机关;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隶属型而非平权型 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主体地位、意思表示、 关系的变更不对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 务是有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是重合的。3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学校与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