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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3025-9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检测、排放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余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2、引用标准

GJ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J26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GJ31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3、引用标准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GJ18标准的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标准(mg/L) 表1

注:1、pH、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的标准值系指24h定时均量混合水样的检测值;

其它项目的标准值为季均值。

2、当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悬浮物,生化需氧量或化学需氧量处于GJ18中的高浓度

范围,且一级处理后的出水浓度大于表1中一级处理的标准值时,可只按表1

中一级处理的处理效率考核。

3、现有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根据超负荷情况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商,标准值可适

当放宽。

3.4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应排入GB3838标准规定的Ⅳ、Ⅴ类地面水水域。

4 污泥排放标准

4.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本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4.2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因地制宜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进行稳定处理。

4.3 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4.4 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应符合GB4284标准的规定。用于其它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4.5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得任意弃置。禁止向一切地面水体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以及划定的污泥堆场以外的任何区域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海时应按GB3097及海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检测、排放与监督

5.1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在总进、出口处设置监测井、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

检测方法应按GJ26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计量装置,以确定处理水量。

5.3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泥的质和量的检测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4 城市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及其化验设备应按GJJ31的规定配备。

5.5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检验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承担检验工作。

5.6 处理构筑物或设备等到发生故障,使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污水污泥排放时,应及时排除故障,做好监测记录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5.7 当进水水质超标或水量超负荷时,必须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5.8 本标准由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等单位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水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归口。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天津市排水管理处、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西安市市政工程局、长沙市排水管理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肇蕃、吕土健、严嫣、谈志德、欧阳超、雷寐初、刘永令、李和平。

本标准委托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负责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场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1.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3术语和定义 1.3.1城镇污水(mi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1.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1.3.3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1.4技术内容 1.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控制项目及分类 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分为一级标

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

水污染控制工程课程设计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 指导教师刘军坛 学号 130909221 姓名秦琪宁

目录 摘要 (3) 第一章引言 (4) 1.1设计依据的数据参数 (4) 1.2设计原则 (5) 1.3设计依据 (5) 第二章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的比较及选择 (6) 2.1 选择活性污泥法的原因 (6) 第三章工艺流程的设计计算 (7) 3.1设计流量的计算 (7) 3.2格栅 (9) 3.3提升泵房 (9) 3.4沉砂池 (10) 3.5初次沉淀池和二次沉淀池 (11) 3.6曝气池 (15) 第四章平面布置和高程计算 (25) 4.1污水处理厂的平面布置 (25) 4.2污水处理厂的高程布置 (26) 第五章成本估算 (27) 5.1建设投资 (27) 5.2直接投资费用 (28) 5.3运行成本核算 (29) 结论 (29) 参考文献: (30) 致谢 (30)

摘要 本设计采用传统活性污泥法处理城市生活污水,设计规模是200000m3/d。该生活污水氨氮磷含量均符合出水水质,不需脱氮除磷,只考虑除掉污水中的SS、BOD、COD。传统活性污泥法是经验最多,历史最悠久的一种生活污水处理方法。污泥处理工艺为污泥浓缩脱水工艺。污水处理流程为:污水从泵房到沉砂池,经过初沉池,曝气池,二沉池,接触消毒池最后出水;污泥的流程为:从二沉池排出的剩余污泥首先进入浓缩池,进行污泥浓缩,然后进入贮泥池,经过浓缩的污泥再送至带式压滤机,进一步脱水后,运至垃圾填埋场。本设计的优势是:设计流程简单明了,无脱氮除磷的设计,节省了成本,该方法是早期开始使用的一种比较成熟的运行方式,处理效果好,运行稳定,BOD 去除率可达90%以上,适用于对处理效果和稳定程度要求较高的污水,城市污水多采用这种运行方式。 关键词:城市污水传统活性污泥法污泥浓缩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精编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GJ3025-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07-17批准 1994-01-01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检测、排放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余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2、引用标准 GJ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J26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GJ31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3、引用标准 3.1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GJ18标准的规定。 3.2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3.3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标准(mg/L) 表1

注:1、pH、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的标准值系指24h定时均量混合水样的检测值; 其它项目的标准值为季均值。 2、当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悬浮物,生化需氧量或化学需氧量处于GJ18中的高浓度范 围,且一级处理后的出水浓度大于表1中一级处理的标准值时,可只按表1中一级处理的处 理效率考核。 3、现有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根据超负荷情况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商,标准值可适当 放宽。 3.4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应排入GB3838标准规定的Ⅳ、Ⅴ类地面水水域。 4、污泥排放标准 4.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本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4.2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因地制宜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进行稳定处理。 4.3 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4.4 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应符合GB4284标准的规定。用于其它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4.5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得任意弃置。禁止向一切地面水体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以及划定的污泥堆场以外的任何区域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海时应按GB3097及海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检测、排放与监督 5.1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在总进、出口处设置监测井、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按GJ26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计量装置,以确定处理水量。 5.3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泥的质和量的检测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4 城市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及其化验设备应按GJJ31的规定配备。 5.5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检验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承担检验工作。 5.6 处理构筑物或设备等到发生故障,使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污水污泥排放时,应及时排除故障,做好监测记录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5.7 当进水水质超标或水量超负荷时,必须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常用标准 目录 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2)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4)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 四、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地标) (7) 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 (9) 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18921—2002 (10) 七、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10)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2) 九、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12) 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13) 十一、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15) 十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16) 十三、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18) 十四、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19) 十五、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 (21) 十六、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011 (21)

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污泥处理方法

1前言 厌氧消化是污泥处理常用的减容稳定工艺,具有能耗低、污泥稳定性好、产生沼气等优点,但由于污泥固体的生物可降解性低,完全的厌氧消化需相当长的时间,即使20~30d的停留时间仅能去除30%~50%的挥发性固体(VSS),污泥固体细胞分解和胞内生物大分子水解为小分子,是厌氧消化的限速步骤,因此提高厌氧消化效率的一个主要途径是促进污泥细胞的分解,增强其生物可降解性 〔1、2〕目前有几种促进污泥分解的方法 〔3、4〕(1)热解法;(2)化学法:酸或碱处理。(3)机械法:超声波、球磨、高压均质和剪切均质等;(4)氧化法:过氧化氢和臭氧氧化;(5)生物法:酶处理。在污泥厌氧消化前采用这些技术进行强化处理,可增强生物降解效率,并减少污泥处理量。 2污泥厌氧消化的强化技术 2.1热解 污泥中的碳水化合物和脂类相对易下降解,而蛋白质却难以被水解酶水解,采用热解预处理可以破坏细胞壁促使蛋白质释放而得以降解。热解处理可应用于不同类型的污泥。对于初沉污泥,热处理并不能提高其降解性,但能增强其脱水性能Li等 〔5〕发现活性污泥的最佳热处理条件是170℃加热60min,小试实验结果表明在随后的厌氧消化中,经热解的污泥只需5d停留时间COD去除率即可达到60%。造纸工业污泥最佳的热解温度为150℃~160℃,这是由于造纸污泥含有较多的纯生物体。研究表明,在135℃热解处理后的污泥消化VSS破坏率比对照污泥在15d、12d的停留时间下,分别增加了135%、235%。热解强化处理的效果并不与温度成正比,温度过高会对厌氧消化产生负面影响。 〔6〕发现活性污泥的最佳热解温度在175℃左右,温度再高效果会出现下降。另有研究者发现,温度超过200℃热解处理会导致厌氧消化产气量的下降,这可通过一种分子内反应—Maillard反应解释。在此反应中,减少的糖类与氨基酸反应生成一种褐色的多聚氮,其溶解性和组成与腐殖酸相似,这种物质很难降解甚至起抑制作用。虽然在100℃以下的低温就开始产生这种反应,但其产生量随着温度升高以及停留时间增加而增多,并可能形成二恶英。 〔7〕报道,挪威的Hias污水处理厂运用热解对污泥进行厌氧消化的强化处理,生产

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

水污染控制工程课程设计 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 指导教师刘军坛 姓名秦琪宁 目录 摘要 (3) 第一章引言...................................... 1.1设计依据的数据参数........................................................................................ 1.2设计原则............................................................................................................ 1.3设计依据............................................................................................................ 第二章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的比较及选择错误!未定义书 签。 2.1 选择活性污泥法的原因................................................................................... 第三章工艺流程的设计计算.. (7) 3.1设计流量的计算 (7) 3.2格栅 (9) 3.3提升泵房............................................................................................................ 3.4沉砂池 (10) 3.5初次沉淀池和二次沉淀池 (11) 3.6曝气池 (15) 第四章平面布置和高程计算 (25) 4.1污水处理厂的平面布置 (25) 4.2污水处理厂的高程布置 (26) 第五章成本估算 (27) 5.1建设投资 (27) 5.2直接投资费用 (28) 5.3运行成本核算 (29) 结论 (29) 参考文献: (30) 致谢 (3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标准编号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年10月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 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国标准 代替情况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现行状态现行

目录 .1相关文件 .?容 .?围 .2标准 .3概念 .4技术 .5数据 .6排放标准 相关文件 编辑 现行状态:现行(查标准改革委员会官网,标准文献服务平台,工标网等是现行) 替代标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 (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2] ( 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2007-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我国皂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皂素工业企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标日均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水污染物允排放量。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皂素和只生产皂素水解物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3025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3025-9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检测、排放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余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2、引用标准 GJ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J26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GJ31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3、引用标准 3.1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GJ18标准的规定。 3.2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3.2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标准(mg/L) 表1 序号 一级处理 二级处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处理效率%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PH 值 6.5~8.5 6.5~8.5 2 悬浮物 <120 不低于40 <30 3 生化需氧量(5d,20℃) <150 不低于30 <30 4 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法) <250 不低于30 <120 5 色度(稀释倍数) — — <80 6 油 类 — — <60 7 挥发酚 — — <1 8 氰化物 — — <0.5 9 硫化物 — — <1 10 氟化物 — — <15 11 苯 胺 — — <3 12 铜 — — <1 13 锌 — — <5 14 总 汞 — — <0.05 15 总 铅 — — <1 16 总 铬 — — <1.5 17 六价铬 — — <0.5 18 总 镍 — — <1 19 总 镉 — — <0.1 20 总 砷 — — <0.5 注:1、pH 、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的标准值系指24h 定时均量混合水样的检测值; 其它项目的标准值为季均值。 2、当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悬浮物,生化需氧量或化学需氧量处于GJ18中的高浓度范围,且一级处理后的出水浓度大于表1中一级处理的标准值时,可只按表1中一级处理的处理效率考核。 3、 现有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根据超负荷情况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商,标准值可适当放宽。 处 理 分 级 标 准 值 项 目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详细介绍: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其检测、排放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 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于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CJ 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 26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CJJ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3 污水排放标准 3(1 进入城巾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CJ 18标准的规定。 3(2 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为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3(3 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 4 污泥排放标准 4(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本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4(2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因地制宜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进行稳定处理。

4(3 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4(4 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应符合GB 4284标准的规定。用于其他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4(5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得任意弃置。禁止向一切地面水体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以及划定的污泥堆场以外的任何区域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海时应按GB 3097及海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检测、排放与监督 5(1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在总进、出口处设置监测井、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按CJ 26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计量装置,以确定处理水量。 5(3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泥的质和量的检测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4 城市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及其化验设备应按CJJ 31的规定配备。 5(5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检验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承担检验工作。 5(6 处理构筑物或设备等发生故障,使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污水污泥排放时,应及时排除故障,做好监测记录并上报主管部门。 5(7 当进水水质超标或水量超负荷时,必须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5(8 本标准由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等单位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探究污泥预处理技术

探究污泥预处理技术 摘要:污泥预处理技术可有效提高细胞破裂、水解效果,有利于提高污泥厌氧 消化效率。本文主要介绍了物理预处理的热水解、超声波、微波,化学法的氧化法、酸/碱法,以及生物法,并对它们的原理、特点、处理效果和研究进展进行了分析综述,旨在为污泥资源化技术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污泥;预处理技术;脱水性能 引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污水的排放量日益增多,导致污泥的产出量也随之增加。 这些污泥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如重金属、有机物及有毒物质等,若得不到妥善 处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目前对污泥处理多采用污泥厌氧消化的方法,但由于污泥干物质中含有大量微生物,微生物细胞壁及胞外聚合物是限制厌 氧消化及脱水效率的瓶颈。因此,需要对污泥进行预处理,以破坏污泥的生物细 胞结构,提高污泥厌氧消化及脱水效率。预处理技术主要有物理预处理、化学预 处理、以及生物预处理等,本文通过调研,对这三大类预处理方法的原理、特点、处理效果以及发展方向进行分析,以便为今后污泥脱水的研究与应用提供参考。 1.物理预处理 物理预处理指通过外加能量或通过机械破坏污泥细胞结构,包括热水解、超 声波、微波、冻融、机械处理等方法。 1.1热水解 热水解是指通过高温高压破坏污泥中微生物的细胞结构,释放细胞内部的大 分子有机物及结合水,并将有机物快速水解,以改善脱水及厌氧消化的性能的方法。热水解温度一般控制在40℃~180℃,热水解反应速率、处理效果和温度成 正比,但超过200℃后易发生美拉德反应,导致厌氧消化效率下降。 热水解工艺在国外应用较为广泛,20世纪30年代末,已有企业开始应用热 水解改善污泥脱水性能,某公司于1997年已实现了该工艺的工程化。我国也已 有热水解工程化案例。 1.2超声波 超声波是指频率超过20kHz的机械波,超声波作用于污泥中的水分,产生“空 穴效应”,液体将瞬间经历大量微小气泡的产生及破裂,在此过程中形成高强度剪切力,导致气液相界面产生约4726℃的超高温及上百个大气压的超高压,从而破坏污泥细胞结构,释放有机物及结合水。超声波的能量密度及作用时间等均和处 理效果有密切关系。 有学者研究了超声波作用时间及能量密度对污泥脱水性能的影响,发现作用 时间及能量分别为15s、700J时,污泥含水率、污泥比阻(SRF)及污泥毛细吸水 时间(CST)等达到最优效果,能量过大或过小均会导致脱水性能相对下降。学 者研究超声波对污泥性状的影响,发现超声波处理后的污泥絮体平均尺寸为 22.3um,体积相对减小了60.9%,并且污泥粘度降低、过滤性能提高,污泥脱水 性能显著改善。 1.3微波 微波是一种频率为300MHz~300GHz的电磁波,可转化为热能对污泥加热, 相对于传统加热,微波加热更加均匀且内部温度高于外部。微波对污泥的作用包 括热效应和非热效应,其中热效应为界面极化损耗及偶极极化损耗等机制,主要 通过辐射加热污泥,使污泥细胞溶解,而非热效应的原理尚无定论。

活性污泥法实验

活性污泥实验 一、 实验目的 1、观察完全混合活性污泥处理系统的运行,掌握活性污泥处理法中控制参数(如污泥负荷、泥龄、溶解氧浓度)对系统的影响; 2、加深对活性污泥生化反应动力学基本概念的理解; 3、掌握生化反应动力学系数K 、Ks 、Vmax 、Y 、Kd 、a 、b 等的测定。 二、 实验原理 活性污泥好氧生物处理是指在有氧参与的条件下,微生物降解污水中的有机物。整个过程包括微生物的生长、有机底物降解和氧的消耗,整个过程变化规律如何正是活性污泥生化反应动力学研究的内容,活性污泥生化反应动力学内容包括: (1)底物的降解速度与有机底物浓度、活性污泥微生物量之间的关系; (2)活性污泥微生物的增殖速度与有机底物浓度、活性污泥微生物量之间的关系; (3)有机底物降解与氧需。 1、底物降解动力学方程 Monod 方程: S Ks S V dt dS +=- max (1) Vmax-------有机底物最大比降解速度, Ks-----------饱和常数, 在稳定条件下,对完全混合活性污泥系统中的有机底物进行物料平衡: 0)(=++-+dt dS V Se Q R Q Se Q R Q So (2) 整理后,得

dt dS V Se So Q - =-)( (3) 于是有 S Ks S V Xt Se So XV Se So Q +=-=-max )( (4) 而M F Xt Se So XV Se So Q /)(=-=-,F/M 为污泥负荷。 完全混合曝气池中S=Se ,所以(4)式整理后可得 max 11max V Se V Ks Se So t X +=- (5) (5)式为一条直线方程,以Se 1 为横坐标,Xt Se So -(污泥负荷)为纵坐标,直 线的斜率为 max V Ks ,截距为max 1 V ,可分别求得max V 、Ks 。 又因为在低底物浓度条件下,Se<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 具体内容如下: ( 一) 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 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 ( 浓度 ) 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 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 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

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 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1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 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 是 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 是国 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 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1999 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 。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

超声波处理污泥技术的研究进展

超声波处理污泥技术的研究进展 发表时间:2019-05-06T16:12:07.403Z 来源:《防护工程》2019年第1期作者:徐绎熊天一 [导读] 利用超声波对剩余污泥进行预处理可改变污泥性质,提高污泥的稳定性,从而提高污泥的脱水性能,并促进污泥吸收氮磷,以实现污泥资源化。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湖北武汉 430010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武汉 430223 摘要:污泥处理处置已成为困扰污水处理厂和全社会的重大问题,其关键是含水量过高,经机械脱水后仍有80%的含水率,使后续处理处置十分困难。本文主要介绍了超声波技术在改变污泥性质、提高污泥稳定性从而改善污泥脱水性能方面的研究,以及超声波技术对实现污泥资源化的帮助。 关键词:超声波污泥流变性脱水性能污泥稳定性资源化 引文: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对环保的日益重视,污水处理厂迅速增加,伴随产生的污泥量也与日俱增。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含水量接近98%、容易腐烂、有强烈的臭味,并且还含有多种污染物质。此种污泥的处理费用很高,按现有的处理工艺技术一般约占污水处理厂总运行费用的15%~30%,占总投资10%~25%,致使一些污水处理厂将污泥直接排放,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威胁。所以,开发新的预处理工艺,提高污泥脱水率、促进后续生物处理成为解决污泥问题的关键。利用超声波对剩余污泥进行预处理可改变污泥性质,提高污泥的稳定性,从而提高污泥的脱水性能,并促进污泥吸收氮磷,以实现污泥资源化。 1.超声波可改变污泥结构和提高污泥活性 超声波能够改变污泥絮体结构,使胞内物质释放出来,增加污泥的可降解性。曹秀芹等[1]研究了超声波对细胞分解的程度,结果表明,声能密度为0.5 W/mL的超声处理后污泥性质发生变化,污泥絮体被分解,胞内物质被释放出来,污泥上清液中的溶解性化学需氧量(SCOD)、N、P等大幅上升,同时胞内释放物质具有良好的生化降解性能。另外,利用超声与碱耦合的方法结合破解污泥,可能进一步破坏污泥絮体结构,使污泥胞内外物质进入水相,从而取得比单独使用超声波更好的效果[2]。超声波对污泥活性的作用与超声波的辐照时间有关。在对污泥进行短时间的超声波辐照中,由于超声波所引起的机械切应力对细胞造成了微伤,使其自身产生本能的防御效应,表现为酶的分泌增多,细胞繁殖加快,于是微生物的新陈代谢活性增强。超声波辐照8 h后污泥活性达到最大,24h后逐渐降低到对照水平[3]。 2.超声波可提高污泥稳定性 未经处理的污泥很不稳定,在放置过程中会产生物理和化学方面的变化,细菌和藻类繁殖快,出现污泥上浮,变黑等现象。高强度的超声波可以杀死污泥中的细菌,消除病毒,分解产生臭气的物质,从而消除臭气的根源,杀死藻类,消除悬浮物,提高COD 的可溶解性。与化学法消毒相比,不但可以避免化学累积效应,同时还提高污泥长时间放置的稳定性,而且可以有效地防止病原菌的传播。中国台湾Jean[4] (2000) 认为在0. 11 W/ mL 和0. 33 W/ mL 之间存在一个阈值,超过此阈值,超声波可以把细菌分解,并使相当一部分固态COD 转变为溶解态。J ean 通过试验发现,在0. 33 W/ mL 声能密度下,经40 分钟超声波处理后,异养菌和大肠杆菌分别减少了82 %、99 % ,并且溶解性COD 经1 h 作用后提高了12 倍,而在0. 11 W/ mL 声能密度下,作用时间较短时,异养菌和大肠杆菌变化不大,只有在1 h 以上才有明显减少, 而且不管作用时间长短, 溶解性COD 几乎保持不变。中国台湾Chu[5] (2001) 通过试验发现,超声波声能密度为0.11 W/ mL 时经1 h 后,异养菌和大肠杆菌分别减少了30 %、59 % ,2 h 分别减少了40 %、64 %;声能密度为0. 33 W/ mL 时,仅仅经20 min 后,异养菌和大肠杆菌分别减少了56 %、97 %。同时他们也对细菌分解释放出的有机物进行了考察,原始污泥中BOD/COD = 0. 66 ,而且SCOD/ TCOD 不足1 %。当声能密度为0.11 W/ mL 时,经超声波作用2 h 后SCOD 增加了40 倍,而且BOD/ COD 在0. 66~0. 8 之间,这说明细菌分解释放出的COD 绝大部分是可生物降解的。 3.超声波可改变污泥流变性和提高污泥脱水性能 超声作用可改变污泥的流变性,其影响程度与超声条件有关,低声能密度、短时间超声处理可降低污泥比阻,增强污泥的流变性和脱水性能。但高声能密度、长时间处理反而使污泥比阻增大,流变性变差[6]。而污泥流变性反映了污泥的脱水性能,流变性的改变为污泥脱水率的增加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 高强度、短时间处理的污泥颗粒粒径约80μm 左右, 污泥脱水性能提高, 沉淀性好[7]。 较小声强的超声波(600 W/m2以下)处理较短时间有利于减少污泥的结合水含量,有利于促进污泥脱水,但是加大声强及延长处理时间效果变差;超声波频率在20 kHz,平均声强为400 W/m2 左右,超声处理2~4 min,可以使污泥的结合含水量由原来的16.7 g/g 干基降到2.0 g/g 干基以下[8]。殷绚等[9]超声处理使污泥结合水含量大大降低,污泥的脱水能力提高, 含泥率提高5%~10%, 最终污泥量减少。 利用超声结合絮凝剂处理污泥的方法,进行污泥板框压滤实验,结果表明,超声可使污泥含水率从近98%减少到81%,污泥的体积减少为最初的1/10,超声声强为410 W/m2,超声处理2.5 min为较优处理条件,同时絮凝剂的使用量从0.7%干基降低到0.6%干基。杨金美等[10]的研究显示,超声处理7 s 后滤饼含水率降低2.9%,超声10 s 时粘度和比阻值最小,比原污泥分别减少29.4%和24.2%,15 s 后污泥沉降速率是原污泥的3.7 倍;超声与絮凝剂联用可以改善污泥脱水性能和沉降性能,减少絮凝剂的量达一半以上。 4.超声波可促进污泥中氮、磷量的增加,有利于污泥资源化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曹秀芹、陈王君研究表明[11] ,随着超声波作用时间的延长,污泥清液中的有机氮含量提高迅速,原因在于超声空化产生的剪切力使细胞破碎,释放出胞内的蛋白质和氨基酸。而氨氮和硝态氮的含量也随超声时间的延长而提高,应该是由于超声空化使一部分有机氮转化为氨氮与硝态氮。上述研究还发现,污泥在超声波作用下,磷化合物的含量与氮也有相似的变化。氮磷含量的增加有利于污泥资源化。城市土壤与自然形成的土壤相比,有机质含量低、有效养分含量低。超声波处理后的污泥可用于农林耕地和牧业草地的增肥。据文献[12]报道,污泥施于土地表面一年后,土壤上表面20 cm 中的全氮、速效氮、全磷的含量都明显增加,土壤的容重、持水量和孔隙度也有一定程度改善。如果能将经超声波无害化处理的污泥用于干旱、半干旱、盐碱地、矿山废弃地或沙漠地区的改良,更是保护生态、造福当代之举。 结论: 采用超声波技术处理污泥,有利于污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具有重大的社会、环境、经济意义。低频率低剂量的超声波处理污泥能够加强污泥的活性,改变污泥絮体结构,使污泥菌胶团中的结合水释放出来,提高污泥的脱水性能;高强度的超声波可以杀死污泥中的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与处置_污泥泥质_标准

政策法规及标准: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2009)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的控制指标及限值;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居民小区的污水处理设施 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分类(CJ/T239-2007)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方式的分类和范围;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的建设、运营河管理。2

土地利用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J/T309-2009)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农用泥质指标、取样与监测等要求,其中要求含水率≤60%; 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时污泥农用的泥质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CJ/T 291-2008)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土地(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土壤)改良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准入标准,规定了污泥施用时的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其中要求含水率<65%; 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规划、设计和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2009)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园林绿化利用的泥质指标及限值、取样和监测等,其中要求含水率<40%; 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和污泥园林绿化利用。 填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23485-2009)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混合填埋处置和用作覆盖土的泥质指标及限值、取样和监4

测等,其中提到,混合填埋时含水率应<60%,作覆盖材料时含水率应<45%; 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和污泥与生活垃圾的混合填埋。 建材利用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CJ/T289-2008)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制烧结砖利用的泥质指标、取样和监测等技术要求,其中要求含水率≤40%; 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和污泥制烧结砖利用。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CJ/T314-2009)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水泥熟料生产的泥质指标及限值、取样和监测等,其中要求含水率≤80%,窑头喷嘴添加要含水率≤12%; 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和污泥水泥熟料生产利用。 焚烧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CJ/T290-2008) 5

超声波在水处理中的应用

超声波在水处理中的应用 摘要:介绍了超声波降解水体中污染物的降解原理。从超声的系统因素包括频率和声强;化学因素包括溶解气体、pH值、反应温度等的多个方面介绍了影响降解效率的因素,同时介绍了超声波在水处理中的应用及与其他相关技术联合使用的最新科研成果。 关键词:超声波;空化作用;水处理 1927年,美国学者Richards发现超声波有加速二甲基硫酸醋的水解和亚硫酸还原碘化钾反应的作用,这是超声辐照化学效应首次为人发现。直至80年代,声化学作为一门利用超声加速化学反应,提高化学反应速率的边缘学科兴起。九十年代初,国外才有报道用超声空化降解水体中有毒有机物的研究工作。近年来,在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和德国等大学实验室和研究所纷纷致力于超声空化降解有机污染物的研究。超声波是一种高频机械波,具有波长较短,能量集中,沿直线传播的特点。而超声波技术具有简便、高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特点,是近年来发展的一项新型水处理技术。它集高级氧化、热解、超临界氧化等技术于一体,且降解速度快、能将水体中有害有机物转变成CO2 、H2O、无机离子或比原有机物毒性小易降解的有机物,因而在处理难生物降解有机污染物方面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1. 超声机理 超声波指频率在15kHz以上的声波,在溶液中以一种球面波的形式传递,一般公认为频率范围在15kHz到1MHz的超声辐照溶液会引起许多化学变化。当一定强度的超声波在媒质中传播时,会产生力学、热学、光学、电学和化学等一系列效应。这些效应可归纳为下列三种基本作用: ①.机械作用。超声波是机械能量的传播形式,与波动过程有关,会产生线性效变的振动作用。超声波液体中传播时,其同质点位移振幅虽然很小,但超声引起的质点加质点位移振幅虽然很小,但超声引起的质点加速度却非常大。若20KHz、1W/平方厘米的超声波在水中传播,则其产生的声压幅值为173Kpa,这意味着声压幅值每秒种内要在正负173Kpa之间变化2万次,最大质点的加速度达144万米每二次方秒,大约为重力加速度的1500倍,这样激烈而快速变化的机械运动就是功率超声的机械振动效应。 ②.空化作用。超声波在液体媒质中传播时,当声强达到一定期强度,液体中声场作用区域形成局部的暂时负压,使液体中的微气泡生长、澎胀至突然破裂,导致气泡周围的液体中产生强烈的激波,形成局部点的高温高压,空化泡崩溃时,在空化泡周围极小空间内产生5000K的瞬态高温和约50mpa的应。,在空化泡周围极小空间内产生5000K的瞬态高温和约50mpa的高压,且温度冷却率达10的9次方k/s,并伴有强烈冲击波和时速达400Km的射流,就是超声空化效应。 ③.热作用。超声波在媒质中传播,其振动能量不断被媒质吸收转变为热能而使自身温度升高。声能不间断的吸收可引起媒质中的整体加热,边界外的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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