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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

6. 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
6. 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

第六章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

第一节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的相关文件

在民用核设施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其质量和可靠性对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十分重要,这些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阶段的质量事故都可能导致核设施放射性释放的严重后果。

高质量和高可靠性的设备是保证民用核设施安全的重要条件。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将核承压设备的质量监管正式纳入了核安全监管的范围。

为了配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了四个核安全设备方面的部门规章,(1)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3)HAF06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4)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旨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等活动进行规范和有效监督管理。

核安全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手段通过以下制度实现,(1)国内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资格许可制度。(2)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3)境外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的注册等级制度。(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制度。(5)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许可制度。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内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应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这是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节民用核安全设备及其资格许可制度

一、核安全设备

核安全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民用核设施安全防护实体屏障的核心,其质量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核安全机械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压力容器、钢制安全壳(钢衬里)、储罐、热交换器、泵、风机和压缩机、阀门、闸门、管道(含热交换器传热管)和管配件、膨胀节、波纹管、法兰、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支承件、机械贯穿件以及上述设备的铸锻件等。

核安全电气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传感器(探测器和变送器)、电缆、机柜(包括机箱和机架)、控制台屏、显示仪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电动机、阀门驱动装置和电气贯穿件等。

二、核安全设备活动的资格许可制度

核安全设备活动的资格分为单位资格许可与人员资格许可。

所有从事我国境内核设施的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对外无损检验服务的国内外单位必须依据 HAF601或HAF604的相关规定取得资格许可或注册登记。国内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应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这是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国内民用核安全设备单位许可证分为设计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四类。

三、单位资格许可的申请和审查

许可证审查方面,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委托主审单位对许可证的申请单位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进行全面的审查,(1)审查申请单位的核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满足核安全法规要求,重点审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等。另外还要审查其以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2)审查申请单位的人员状况、装备情况和关键技术储备等是否满足其申请许可的设备活动的要求。(3)审查申请单位模拟件试制情况。许可证审查的原则,受理有前提,审批有程序。

受理有前提受理申请单位的取证、扩证和换证申请时进一步强化对其以往业

绩尤其是核电相关业绩的要求,对条例要求的五年业绩也有了明确的解释。

审批有程序审批程序更加规范,除了原来的技术审查和专家委员会审议外,还增加了司务会审议和网上公示环节,审批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的资格许可中,申请单位的业绩是一个重要条件。

国核安发【2010】156号文件关于申请单位的业绩要求,(1)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近五年内完整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制造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2)1E级电缆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满足上款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中关于业绩的相关要求,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3)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取证申请单位近五年内必须具有核设施常规岛安装业绩,延续及扩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原持证范围内安装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业主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4)核动力厂主变压器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具有近五年内核动力厂主变压器供货业绩或正在执行核动力厂主变压器的供货合同,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国核安函【2011】52号文件关于申请单位的业绩要求,(1)样机的制造和鉴定活动不能作为业绩。(2)持证期间仅承接了一次活动,许可证期满该活动未完成的,许可证到期日至活动结束日之间,不得承接新合同。相关活动结束后,视其活动完成情况确定是否验证。(3)核专项或军工业绩可作为相近业绩。(4)对于安装单位在原持证期间核级设备安装活动业绩比较充分的延续申请单位,可以受理其延续申请并进行技术审查。(5)对于安装单位完全没有核级设备安装活动业绩的延续申请,则不予受理。应按照HAF601规定,重新申请许可证。(6)对于核级设备安装活动业绩不足,但分包了部分核岛系统的安装活动或有完整的常规岛安装业绩的安装单位,可以受理,但需对其分包的部分核岛系统安装活动或常规岛安装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申请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国核安函【2011】118号文件关于申请单位的业绩要求,(1)“相关工作业绩”是指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申请单位从事过与拟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类别和设备类别相同的活动。“相近工作业绩”是指

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或常规工业中相类似设备的活动业绩。(2)取证申请单位应具备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工作业绩,且须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针对核安全机械设备,初次提出取证申请的单位原则上只能申领核2、3级设备的许可证。(3)扩证申请单位应具有同种设备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相近工作业绩,且须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同时,针对核安全机械设备,申请由核2、3级扩至核1级的单位,须具有原许可活动范围内核2、 3级同种设备的供货业绩和良好的质量史。

申请增加设备品种的单位,须具有原许可活动范围内的供货业绩,且具有良好的质量史。(4)关于延续申请的业绩要求,

对于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无损检验的持证单位,持证期间须有原活动范围内相应的活动业绩,并且质量史良好。

对于核安全设备安装的持证单位,持证期间须有原活动范围内的核安全设备安装业绩或有常规岛安装业绩。具备完整的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的核设施备品制造活动可作为相关业绩。

关于许可证到期时正在执行的合同,因相关活动还未完成,质量还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作为业绩。(5)对于所申请许可范围国内持证单位数量不足三家的,其业绩可视情况特殊处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制造有代表的模拟件。国核安函【2008】89号文件对此提出了详细要求,(1)针对所申请的设备类别,近五年内有良好的供货业绩或者正在执行供货合同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原则上可以不用进行模拟件的试制,但应提交其业绩及有关样机鉴定的详细资料。(2)针对所申请的设备类别,已经通过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但近五年内没有供货业绩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原则上应按规定进行模拟件的试制,除非申请单位证明其完成的样机鉴定过程和结果完全满足核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的要求。(3)针对所申请的设备类别,没有供货业绩或者没有通过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模拟件的试制。

2010年发布的国核安发【2010】156号文件进一步规定,(1)泵、阀门、风机等能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须完成模拟件的设计鉴定试验和出厂性能试验。(2)根据国核安函【2008】89号文的要求,对近五年内有良好的供货业绩,自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且在2008年1月1日前完成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的申请单位,原则上可不进行模拟件的试制。

2011年发布的国核安函【2011】52号文件进一步规定,(1)针对国内持证单位申请小范围调整参数的情况,如果在原许可范围内具有上限尺寸规格或接近上限尺寸规格的核级业绩(近五年内),同时拟申请调整的参数范围有大量的常规业绩,原则上可不需要进行模拟件试制。(2)新申请1E级电缆设计/制造许可证和扩证的单位应按照IEEE 383-2003中有关规定要求选择模拟件。(3)模拟件的施工图纸和制作技术要求可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也可由申请单位根据核动力厂系统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自行制定。

对于压水堆,一般情况下设计压力的限值不宜超过17.6MPa,设计温度的限值不宜超过370℃。

国核安函【2011】52号文件提出了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逐级申请的要求,对于压力容器、热交换器、管道、管配件、泵、阀门、铸锻件等设备,原则上初次提出取证申请的单位只能申领核二、三级设备的制造许可证,在取得核二、三级设备的制造业绩后,才能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相应的一级机械设备的制造取证申请。

四、核安全设备活动人员资格许可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无损检验和焊接活动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HAF602和HAF603要求取得相应资格。

无损检验工作应当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Ⅱ级或Ⅱ级以上人员为主操作,无损检验结果报告只能由Ⅱ级或Ⅱ级以上人员编制和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必须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才能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境外焊工焊接操纵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希望在境内从事焊接及无损检验活动的,

应有委托境外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境内持证单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境外单位无损检验人员和焊工焊接操纵工核准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对被核准人员承担聘用单位无损检验和焊工焊接操纵工资格管理职责。

第三节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要求

一、适用范围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以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适用于HAF604。

二、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活动的,应当按照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提出申请。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提出申请。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确认书分为四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制造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安装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无损检验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三、监督检查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自对外贸易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营运单位应当在相关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1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四、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并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

五、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安全检验可以采取独立检验或验证的方式。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到达口岸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报检,并提供以下资料,(1)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报检申请表。(2)注册登记确认书复印件。(3)装箱清单。(4)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第四节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监管要求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全面责任。

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编制的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和质量计划进行审查认可,并采取驻厂监造或见证等方式对相关活动进行过程监督。

所有核安全重要活动都应在核设施质保体系的控制之下,核设施营运单位都要承担最终责任。

供方单位的《质量保证分大纲》,有两个功能,(1)让营运单位了解本单位落实核设施质量保证控制要求的安排和规划。(2)指导本单位各部门的质量保证活动同时满足质量保证的整体要求以及核设施质量保证要求。

所有核安全重要活动都应在核设施质保体系的控制之下,核设施营运单位都要承担最终责任。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30日前,将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无损检验单位应在无损检验活动开始15日前,将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核安全设备资格许可申请单位在申请资格许可证时,应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

门提交《申请单位项目核安全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大纲》,目的是,(1)证明其按照要求提供物项或服务的能力。(2)对申请单位现有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为参与核安全设备活动所作的准备进行一个描述。

二、关键工艺管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环节工艺分包给其他单位。

三、分包管理

大部分项目的建设都采用了EPC工程总承包的建造管理模式。

201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动力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11号)规定了以下内容,(1)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对核电厂建造阶段的质量与安全承担全面责任,认真履行核安全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具备相应的组织、人员和管理体系,确保核电厂的建造质量及安全。(2)凡核电厂营运单位通过合同方式将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活动,包括设计(含设计管理)、采购施工(含施工管理)、调试等活动委托给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如核电工程公司)的,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各自在核电厂建造阶段所应承担安全、质量的责任和义务。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接的核电厂核岛工程活动负直接责任,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应具备本通知附件所列的资质条件,能够独立完成核岛及核安全设备的设计管理、采购和施工管理活动,且不能分包。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保证核电厂建造期间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并对总承包单位涉及安全和质量的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总承包活动不转移且不减轻营运单位对核电厂的全面安全责任。(3)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均必须严格遵守《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接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签署核岛工程总承包合同前1个月,将确认的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4)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核工程监理经验和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核岛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单位作为独立于核岛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监理单位进行必要的监督检

查和业务指导。(5)核电厂营运单位不得将核岛工程总承包活动中的设计管理、采购、施工管理活动委托给不具备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单位。(6)核电厂营运单位自行进行核电厂核岛工程的设计管理、采购、施工管理或调试的,以及核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应当具备本通知附件中的资质条件。为了加强管理,国核安函【2011】52号文件规定了持证单位在异地新活动场所开展活动的审查要求,(1)质保体系的延伸覆盖性。(2)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的生产经验。(3)新活动场所的设施、装备情况。(4)根据新场所开展的活动,进行试验件试制。

四、报告制度

民用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1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评估报告。

正在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活动的持证单位还应在活动开始前30日前(无损检测活动开始15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设计、制造和安装持证单位应在每季度开始7个工作日前提交上一季度的活动报告。

五、标准要求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核安全设备使用的标准应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

应该注意的是,适用标准只适用于安全分析报告所适用的核设施。

第五节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设备鉴定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提出了对设备鉴定的要求,必须采用设备鉴定的程序来确认安全重要物项能够在其整个设计运行寿期内满足处于需要起作用时的环境条件(如振动、温度、压力、喷射流冲击、电磁干扰、辐照、湿度或这些因素的任何可能组合)下执行其安全功能的要求。

考虑的环境条件必须包括预计到的正常运行、预计运行事件和设计基准事故期间的变化。

鉴定程序中,须考虑到设备预期寿期内由各种环境因素(如振动、辐照和极端

温度)引起的老化效应。

对于位于易遭受到外部自然事件的影响并且需要在这种事件中及事件后执行其安全功能的设备,鉴定程序必须尽可能地取与有关自然现象对该设备影响的相同条件,通过试验或分析或两者的组合进行。

法国RCC-M规范为了在法国统一鉴定标准,提出了设备鉴定的原则。凡列为安全级的设备必须做设备鉴定。设备鉴定包括抗震鉴定和环境鉴定。

对于机械设备,安装在安全壳内,要求能承受地震和设计基准事故后的环境工况或要求在事故期间和事故后保持动作功能的设备定为M1类。安装在安全壳外,要求能承受地震载荷的设备定为M2类。

对于电气设备,安装在安全壳内,要求在正常、事故和事故后环境条件和地震载荷下保持功能的设备定为K1类。安装在安全壳内,要求在正常工况和地震载荷下保持功能的设备定为K2类。安装在安全壳外,应求在正常工况和地震载荷下保持功能的设备定为K3类。

一般讲,对安全壳外设备的环境鉴定要求不严。对安全壳内的设备要求进行热老化、湿热老化、功能试验、辐照老化、机械振动等模拟正常工况试验、事故辐射试验、失水事故等模拟事故工况试验。

对于设备抗震鉴定,设备样机制造出来后,若通过动态特性探查确定样机一阶自振频率大于33H ,则判定为该设备为刚性设备,可采用等效静力试验代替模拟地震动力试验。一阶自振频率小于33H ,则判定该设备为柔性设备,必须上抗震台进行模拟地震动力试验。

二、重大质量问题

对于严重的有损于质量的情况,必须用文件阐明其鉴别、起因和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向有关各级的管理部门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与处理,以及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重大质量问题可以理解为包括重大不符合项和严重有损于质量的情况。

重大质量问题通常不仅因为技术原因,根本原因往往是没有切实有效地实施质量保证要求。因此在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有必要组织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查明根本原因并提出纠正措施要求。

对不符合项的审评一般只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不符合项报告和处理方案,对于重大不符合项还要到产生该不符合项的场所进行调查了解。

对于重大质量报告审评的重点是,(1)报告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叙述清楚。(2)重大质量问题原因、提出处理方法或纠正措施是否叙述清楚,是否合理。(3)召开有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的讨论会,对重大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处理方案进行讨论,有时还要请有关专家作进一步的计算、分析或试验。

三、在役检查能力验证在役检查能力验证体系建立“两步走”方案,(1)采取以持证单位为主、营运单位负责、政府监督的模式进行过渡性验证。(2)全面建立起我国自主的在役检查能力验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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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国家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范畴 目前我国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国家质检 总局,根据20xx年最新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其监察 的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 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7大类。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如下。 (1)电梯原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劳 安字[1992]13号,1992年12月24日)。 (2)起重机械原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劳 安字1-1991]8号,1991年3月21 IE])。 (3)客运架空索道原劳动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 监督规定》(劳安字[1991]11号,1991年4月16日)。

(4)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技监局发E1994]08号,1994年4月13日)。 (5)压力管道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1996年4月24日)。 (6)防爆电气(器) 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矿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化工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E1987]36号,1987年12月16 let)。二、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内容 锅炉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是具爆炸危险性的设备,一旦发生爆炸,不仅破坏设备本身,还会破坏附近的设备和建筑物,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给国家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为防止发生事故,对特种设备必须从产品设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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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使用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取得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1 租赁单位的管理 租赁单位应当出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设备,并与承租单位签订设备使用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交接验收等原始资料文件、历次安装验收资料、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 3.2 安拆单位的管理 安拆单位应具有与安拆资质相应的实力和管理能力, 在资 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安拆业务。安拆单位从事特种设备安拆业务, 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安拆。安拆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的单位签订合同, 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安拆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1) 审核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设备出厂时附有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有关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建筑工地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安拆方案,并由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将以上资料交施工工地监理单位审查,指定出相关安装人员,并向管理部门申报申请安装。 (2)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完毕, 经检验检测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给使用租赁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3)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参照国家质检总局[2003]251 号文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要求安拆单位具有资格证的安拆人员不少于10 人。对于有资质从事安拆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单位, 其管理要求视为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已于 2007年 12月 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1992年 3月 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 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 : 环保法规民用核安全设备令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许可 第三章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四章报告与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 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 (RT 、超声检验 (UT 、磁粉检验(MT 、涡流检验(ET 、渗透检验(PT 、泄漏检验(LT 、目视检验(VT 等。 第八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一具有法人资格;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业绩方面要求的通知 国核安函[2011]11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业绩方面要求的通知 国核安函[2011]11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管理要求,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现对条例及配套规章中有关业绩方面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相关工作业绩”和“相近工作业绩”的定义 “相关工作业绩”是指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申请单位从事过与拟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类别和设备类别相同的活动;“相近工作业绩”是指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或常规工业中相类似设备的活动业绩。 二、关于取证申请的业绩要求 申请单位应具备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工作业绩,且须向我局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针对核安全机械设备,初次提出取证申请的单位原则上只能申领核2、3级设备的许可证。 三、关于扩证申请的业绩要求 申请单位应具有同种设备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相近工作业绩,且须向我局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同时: (一)针对核安全机械设备,申请由核2、3级扩至核1级的单位,须具有原许可活动范围内核2、3级同种设备的供货业绩和良好的质量史; (二)申请增加设备品种的单位,须具有原许可活动范围内的供货业绩,且具有良好的质量史。 四、关于延续申请的业绩要求 (一)对于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无损检验的持证单位,持证期间须有原活动范围内相应的活动业绩,并且质量史良好; (二)对于核安全设备安装的持证单位,持证期间须有原活动范围内的核安全设备安装业绩或有常规岛安装业绩; (三)具备完整的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的核设施备品制造活动可作为相关业绩; (四)关于许可证到期时正在执行的合同,因相关活动还未完成,质量还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作为业绩。 五、所申请许可范围国内持证单位数量不足三家的,其业绩可视情况特殊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核安全设备业绩通知 抄送: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核电技术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核电工程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精)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征求意见稿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该具备的资格条件,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制定本文件。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颁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中列出的各类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资质审查。 3.许可条件 3.1 法人条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3.2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申请单位必须取得GB/T 19001(或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申请单位应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 及其导则的要求,结合所申请活动的技术和管理特点以及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核质保体系。 该体系应得到有效实施。 3.3 制造能力要求

申请单位的人员、厂房和装备、技术能力等方面的状况应当与所申请目标产品的制造要求相适应,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该具备的制造能力条件分别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3.4 模拟件制作要求 申请单位应针对所申请的目标产品,选择有代表性的模拟件进行试制,试制活动从原材料采购开始,包括加工、检验、装配等各中间环节,直至所有的检测、试验项目完成为止。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申请单位所须具备的同目标产品制造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应得到体现,同时,申请单位已经建立的核质保体系也应得到有效实施。 -2- 附一: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制造能力要求 附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制造能力要求 -3- 附一: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制造能力要求 目录 1. 反应堆压力容器和稳压器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制造能力要求 2. 主泵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制造能力要求 3. 蒸汽发生器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制造能力要求 4. 不锈钢主管道制造(包括预制许可证申请单位制造能力要求 5. 核级铸、锻件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制造能力要求 6. 一回路主设备支承件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制造能力要求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正确使用,精心维修保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隐患整改率、事故结案率符合规定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一)三落实 “三落实”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含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企业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地位,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特大安全事故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责任追究。这些无疑对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内,设置相应数量具有特种设备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懂得法律法规、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应急处理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2、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1)协助使用单位领导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2)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3)组织制定或修订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对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编制特种设备的年检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 (7)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8)参加特种设备的事故抢救、调查、分析、报告、处理;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新版)..讲解学习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按本规定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有必要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其他无损检验方法的人员考核和管理工作也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核准资格或认可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组织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组织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的资格,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报考资格审查、考试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鉴委会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工业部门及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代表以及核安全与核工程方面的专家,其中绝大多数成员应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鉴委会的成员名单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将审查和认可的考核中心报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组织制订考试大纲,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证书颁发以及档案管理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doc

第三部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单位: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

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五)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地级市的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题(附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3分,共21分) 1、全过程安全监察的中心和关键环节是( C )。 A、设计 B、制造 C、使用 D、检验 2、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C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A、15 B、20 C、30 D、60 3、资格项目范围为“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4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0.7MW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的锅炉司炉工的资格级别为( D ) A、Ⅰ级 B、Ⅱ级 C、Ⅲ级 D、Ⅳ级 4、按照2001年质检总局2号令的要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B )日内完成。 4 A、30 B、60 C、120 D、180 5、下列管道哪个属于公用燃气管道( C )。 A、GA1 B、GA2 C、GB1 D、GB2 E、GC2 6、下面的答案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D )。 A、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只能是稽查机构; B、技术机构也可以进行行政执法; C、在对一个单位执法活动中,发现有三个主要违规行为,可以将三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累加起来一并进行处罚; D、特种设备行政执法时,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要监督整改。 7、下面的答案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A )。 A、因为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没有设置行政许可的权利,下一级可以不执行上一级质检局的文件; B、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设备的安全使用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C、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求持证上岗,但对持证人员的数量没有要求; D、气瓶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托管和转移。 二、多选题(将正确答案的代号添入括号内,有几项添几项)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的( ABCD )环节进行安全监察。 A、设计 B、制造 C、使用 D、检验检测 2、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ABD )。 A、向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条例》的生产有关的情况; B、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的有关合同、发票、帐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C、拆除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D、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以下单位或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ABCD )。 A、学校 B、车站 C、公园 D、商场 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方式分为( ABCD )。 A、举报 B、直接上报 C、异地上报 D、逐级上报 5、特种设备发生下列事故属于严重事故( BD )。 A、死亡3人 B、经济损失80万元 C、受伤21人 D、设备爆炸 6、事故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 ABCD )。 A、全部责任 B、主要责任 C、次要责任 D、等同责任 三、是非题(正确的画○,错误的画×;每题2分,共30分) 1、电梯应当至少每20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参加。() 3、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4、所有的燃油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是属于《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管辖。(×) 5、液化气体罐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罐体上的阀门损坏,介质泄漏,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经验交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经验材料

[经验交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经验材料 落实责任强保障全面监管除隐患 真抓实干筑牢全区特种设备安全防线 XX区作为Xx市中心城区,目前有在用特种设备数量5027台,占全市总量的%,比起20XX年底的4600台,增长了400余台,是XX市特种设备数量最多、增长最快、监管任务最重县(市、区)。20XX年,在麒麟区委、区政府和市质监局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不断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目标责任、构筑安全防线,推动工作落实,完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着力构建完善“政府领导、部门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政府重视,部门联动,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我们定期向区政府汇报特种设备工作,尤其是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向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关心和支持。20XX年5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麒麟区政府印发了(麒区政发〔20XX〕23号)文件,文件明确了各镇(街道)、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能职责,对构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落实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制度、加强风险预警和应急体系建设、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经费保障等工作进行了安排,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纳入了镇(街道)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一并检查考核,对应文件要求,20XX年终考核中区政府对各镇(街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都进行了考核,在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占到2分。在责任落实中我们主要落实政府责任、部门责任、企业责任三大块。 (一)地方政府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落实。20XX年5月19日,麒麟区召开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会,分管副区长余志柏对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区政府与14个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区住建、教育、煤炭等13部门签订了20XX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了各镇(街道)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落实。局党委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听取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汇报,每次开会均强调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与14个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各业务科室均签订了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党委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划定了自己的责任片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内部也签订了自己的责任书,并定期对责任制的内容进行检查和督促落实,年末统一进行考核。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规定(HAF603)》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 环保法规焊工焊接操作工令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四章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焊接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 (二)组织制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大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题库,并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 (三)监督检查考核中心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四)审查考核中心的考试计划和考试结果,并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 (五)归档和保存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鉴定委员会,具体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选定为考核中心: (一)建立了健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完善的考核和管理制度、考试细则、满足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题库等; (二)具有5年以上的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业绩,且考核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少于300人次;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包括技能操作考试场地(至少20个工位)、理论考试教室、钢材库或者试件库、焊材库、检验场地、档案库或者资料库等; (四)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包括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制作设备、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设备、热处理设备及测量工具等; (五)人员组成至少包括: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3名,专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附件一: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国家核安全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计批准与备案 第三章制造许可与备案 第四章运输批准与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将对放射性物品实施分类管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设计批准书。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制造许可证。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存档备查。 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并将编码清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制

造的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型号和数量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使用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使用批准书。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设计批准与备案 第四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档案管理,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其设计单位可通过试验验证或采用可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第六条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拟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所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特种设备:指国务院、劳动部规定的,需要由劳动部门及其认可的 有资格的检验单位依法进行监察、检验并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的设备,目前包括承压设备、起重设备和叉车。 2.2 承压设备: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 管道。 2.3 起重机械: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固定式与移动式起重机、电动 葫芦升降机、电梯、架空索道等。 2.4 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 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锅炉司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其他符合标准编译的作业。 3 职责 3.1 综合部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定期备 案、使用监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培训。 3.2 供应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委外维修、检测等委外联系工作。 3.3 各使用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配合 归口部门对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 4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4.1 特种设备的采购、验收管理 采购部门必须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验收人员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的相关文件,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 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4.2 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由归口部门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 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在安装、修理之前,其安装、修理单位必须持有关技 术资料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管理规范方案(TSGZ1001_2012年)

附件1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1001-2011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1年月日

前言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范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写。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王晓雷李军常彦衍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季本军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周伟 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李炜 山东省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张学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罗文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孙仁山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常晓智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准则。包括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培训教育、记录与档案、评价与改进。 本规范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特种设备special equipment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2.2使用单位user 是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2.3安全监察safety supervision 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2.4安全附件safety accessory 是指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2.5安全保护装置safety protection setting 是指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力矩限制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防坠器、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2.6监督检验supervision inspection 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2.7定期检验regular inspection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期校验或检定,属于法定检验性质。 2.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operator of special equipment 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2.9改造alteration 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致使设备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发生变更的活动。 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完整版)特种设备使用的日常安全监管

特种设备使用的日常安全监管 随着交通建设工程形势的快速发展,工程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施工现场使用的特 种设备也日益增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和管理,尽可能减少因机械伤害导致的安全事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应当 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特种设备的有关日常监管工作(以下简称“监管工作”),为全省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形势的平稳提供保障。 一、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一)特种设备只有在投入使用后,才能实现人们所需要的各项功能,才具有特 定的危险性。 (二)特种设备事故主要发生在使用环节,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有的处在高温、高压、介质腐蚀环境,有的长期承受交变荷,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 生事故,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甚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环境破坏。 (三)特种设备全过程安全监察的七个环节中,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是核心,其 他环节都是为这个环节服务的,其他环节监督管理的效果最终都体现在使用环节。 (四)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二、监管工作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手段 (一)基本制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统称作业人员)考核制度;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安装维修改造许可制度;重点设备 监控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 究制度等。 (二)主要手段1、宣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标准,提高全社会特种设备 安全意识,增强使用单位遵守特种设备法规标准的自觉性;2、对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的培训教育,对作业人员进行考核;3、对特种设备 进行使用登记,进行动态监管;4、对特种设备维修改造单位进行资格许可并实 施监督检验;5、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现场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使用的 薄弱环节,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6、组织开展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安 全大检查;7、对使用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纠正违法行为,必要时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8、督促使用单位提高 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9、受理对特种设备使用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予以调查处理;对举报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914-80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国家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范畴 目前我国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20xx年最新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其监察的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7大类。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如下。 (1)电梯原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劳安字[1992]13号,1992年12月24日)。 (2)起重机械原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劳安字1-1991]8号,1991年3月21 IE])。 (3)客运架空索道原劳动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督规定》(劳安字[1991]11号,1991年4月16日)。

(设备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 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工作机制,推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分类监管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登记注册的在用特种设备的危险程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意识和素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安全管理制度和职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整体素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事故隐患整改能力、事故防范能力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依据,设定评价标准,根据评价结果将使用单位分为A、B、C、D类,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工作机制,也是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一种监管、指导工作模式。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分类由各市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办法确定,分类监管工作由各市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对在用特种设备实行标准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分类监管。 第二章A、B、C、D类认定标准 第六条A类企业认定标准 (一)特种设备全部注册登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见附件一);按要求主动申报定期检验;建立健全了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设备安全运行。 (二)重视安全工作,安全措施健全,设备按期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保,按要求每月进行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并有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期组织演练,在用特种设备二年内(上两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重点监控设备(见附件二)逐台落实了安全管理责任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100%。 (四)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评价实施细则》(附件三)使用单位评价得分率大于等于90%,且各单元得分率大于85%。 第七条B类企业认定标准 (一)特种设备全部注册登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设有专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基本做到主动申报定期检验;建立健全了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基本能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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