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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刑法考试重点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它明确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关于国家空间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有:

1、属地原则,就是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否则,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就是单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凡外国人犯罪,即使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凡是侵害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综合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二、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三、犯罪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四、犯罪构成: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这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一项要件。

犯罪客体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种。

(1)、一般客体,亦称共同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在我国,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揭示了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

(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3)、直接客体,是指某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物,是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或承担者,如被杀的人、被抢的财物等。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侵害,但犯罪对象则不一定会受到伤害;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对象不是不可缺少的;犯罪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根据,犯罪对象对犯罪分类没有影响

(二)、危害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不作为:指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义务而不予履行的消极行为。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义务。

第三,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三)、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1危害结果客观性2危害结果因果性3危害结果侵害性4危害结果多样性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一是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状况。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行为的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中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四种:(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又聋又哑的人;(4)盲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都只预见到结果的可能发生,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2、区别:过于自信过失不希望、不放任结果发生,希望并相信能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不希望,也不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放任结果的发生。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而实施的.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要件:(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权取其轻,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

5. 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相同点(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各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

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犯罪既遂形态:故意犯罪的完整形态类型

1、结果犯。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以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志。

2、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行为的完成是指按着法律规定,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完成,而构成既遂。如果因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即为未遂。

3、危险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

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行为人一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符合全部构成要件,而构成犯罪的既遂。有两种:一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等。这些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从法理上讲原本是预备性质的行为,但由于其涉及的犯罪性质严重,一旦进入着手实行行为,危害极大,为有力打击和防范这些犯罪,法律把这些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犯罪。二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

既遂犯处罚原则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是既遂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对既遂犯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处罚。

犯罪预备形态: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客观上:(1)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即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危害行为。这是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特征。

主观上:(1)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显示了犯罪预备的主观恶性。

(2)未进入犯罪实行行为而停止下来,是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即是被迫而不是自愿的。

犯罪预备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22条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因预备犯的危害性,既大大轻于既遂犯,也显著轻于未遂犯,所以,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原则。

犯罪未遂形态;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2、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即犯罪未得逞。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外的原因所致。(则不认为是意志外的原因。

二、类型

1、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分为:实行终了未遂

未实行终了未遂。

2、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分为: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

处罚原则

刑法23条三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采取的是得减主义。犯罪中止形态: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

特征(自愿的停止)

(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其特征

第一、时空性。第二、自动性。第三、彻底性

(2)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其特征:

对某些已实施完毕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还没出现既遂结果时,要成立中止,除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外,还要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防止了他已实施的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这就要求,要采取积极地作为形式来预防和阻止,并且,这种防止还必须有效,否则不成立中止。

二、类型

1、根据犯罪中止发生时间范围分:(1)预备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3)实行终了的中止

2、根据中止行为的不同要求

1、消极中止:自动停止犯罪行为。

2、积极中止: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我国采取减免制,刑法第24条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刑事责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五)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

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刑法加重其刑罚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指的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罪数判断标准

1、行为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所以,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实施了数个行为的为数罪。缺陷:不考虑结果,不考虑了主观方面。

2、法益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所以,以侵害法益或犯罪结果的个数为标准。人身权以人数计算,财产权以经营管理者的个数计算。缺陷:容易把一犯罪行为导致的数个结果当成数罪。

3、犯意标准说:犯罪行为是在人的主观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应以犯意为标准,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成立一罪,基于数个犯意实施犯罪是数罪。单纯强调主观方面,容易导致主观归罪。

4、构成要件标准说:即以构成要件为标准。构成要件是主客观的统一,克服了上述观点的片面性。构成要件为我国刑法分别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

刑罚的体系根据刑罚剥夺的内容,将刑罚分为生命刑(剥夺犯罪人生命)、自由刑(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刑(剥夺犯罪人一定的财产)、资格刑(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利、一定荣誉或一定资格)。按照法律规定又分为主刑、附加刑。

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1、要素齐备,结构合理2、宽严相济、衔接紧凑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五种

特点: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罪只能适用一主刑。

一、管制(1)不关押(2)限制犯罪分子的一定自由,在劳动中应同工同酬;

(3)期限: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

(4)执行机关:公安机关,配合群众监督。现在通过社区矫正实现。

二、拘役

特征(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2)期限较短: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罚不超过一年。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4)享受一定待遇.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并酌量发给报酬。

三、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

(1)执行场所不同。拘役是就近在拘役所、看守所执行,有期徒刑主要在监狱执行。

(2)执行机关不同。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

(3)期限不同.

(4)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一是酌情发给报酬.一是无偿的强制劳动)

(5)法律后果不同,被判有期的可以构成累犯,拘役则不构成。

2、特征: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具有一定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注意:管制、拘役、有期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拆抵管制期刑二日,拘役一日折抵有期一日。

(3)执行场所,主要是监狱,少年管教所,或者看守所(一年以下刑期)。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四、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区别:

(1)无期为终身,而有期是有一定期限的.

(2)由于无期具有不可划分性.只能适用严重犯罪分子.而有期具有可划分性.适用的范围比较广泛.

(3)无期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特征:(1)剥夺自由,并且无期限;(2)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3)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4)必经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于犯罪较重,必须在政治权利方面给予否定和剥夺。

五、死刑(2)适用对象的限制: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B.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即指不适用死刑的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指审判时已怀孕也包括羁押期间已流产(自然、人工)。司法解释扩张为:从立案、羁押、一直到死刑执行之前的整个过程。

(3)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

A.案件管理权上,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B.从死刑核准程序上限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严打时期,人大常委会曾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院,在刑法修订后应当取消。2007年1月开始,死刑复核权的应归位。

(4)执行制度上的限制。48条一款规定,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可以判处死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法无明文规定,但根据审判经验.犯罪后自首、立功或其他的法定情节,如聋哑人、盲人,由于被害人的过错导致犯罪人激愤杀人的等。

死缓不是独立刑种,只是暂缓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死缓之后根据其表现有三种结果:A.没故意犯罪减为无期;B.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C.有故意犯罪的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有人主张自发生犯罪时起即执行)。

附加刑从刑,补充主刑的适用。既可附加适用(可同时适用两个以上),

也可独立适用(对犯罪较轻的,可独立适用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

一、罚金1、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贪利型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因为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我国刑法罚金制度(共125条)

分别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等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目的是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对其起到惩罚的教育作用,以防再犯。

2、适用方式:(1)选处:与有关主刑并列刑种,是独立适用的一种。(2)单处:只能剥夺罚金,唯一能适

用的主刑(对单位)。(3)并处: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必须附加适用。(4)并处或单处:可附加适用,也可单独适用。

3、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及数额的司法确定缴纳(自学)

二、剥夺政治权利.

1、内容:(1)选举权、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在这些机关任职就意味着参加管理国家的活动;(4)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2、适用对象:广泛、严重、较轻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的刑事犯罪。

3、适用方式:

(1)应当附加适用A.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对其滥用政治权利的惩罚;

B.对判处死刑和无期的犯罪分子。

(2)可以附加适用:刑法56条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

(3)独立适用:对涉及到政治性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作为与主刑并列的选择独立适用,如煽动分裂国家罪。

4、期限与起算: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限相同,与管制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判有期与拘役的以及独立适用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与拘役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限,独立适用的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3)判处死刑、无期,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没收财产1、与罚金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罚金主要适用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危害国家安全和涉及经济性犯罪的重罪。

(2)内容不同:财产没收的即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金钱,并且仅仅限于现有的,而罚金仅限于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如随时缴纳。

(3)执行方式不同:一为一次性没收罚金,可分期,也可减免。

2、没收财产的范围及偿还债务的问题

(1)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即犯罪分子个人所有及在家庭共同财产中的应得的财产。体现罪责自负的原则。

(2)犯罪分子在财产没收以前所负的正当责务,并且必须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执行:由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

四、驱逐出境.强迫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是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可独立,也可附加。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1.并科原则2.吸收原则3.限制加重原则4.折衷原则

三、我国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1、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

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此为限制加重原则。

3、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此为并科原则。

四、不同情况下限制加重原则的运用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上述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并后减方法。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减后并方法。

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减刑的适用对象

2.减刑适用的根据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B、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C、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D、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E、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减刑适用的限度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

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本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机关是原判执行机关。对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减刑建议书,由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其中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建议书还需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再报给中级人民法院。对拘役犯的减刑建议书,由拘役所或其他代押场所提出。对管制犯的减刑建议书,由执行管制的公安机关提出。

裁定减刑的机关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减刑的裁定,人民法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因刑种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原判刑罚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后的刑期为原判刑期减去裁定减刑的刑期之差。减刑前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后刑期的计算方法,是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如果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计算,按有期徒刑犯减刑后的计算方法计算。

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2.假释与缓刑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适用根据不同。假释的根据是犯罪人在服刑过程中的表现;缓刑的根据是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3)适用的时间不同。假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适用;缓刑在判决的同时宣告。(4)不执行原判刑罚的范围不同。假释是附条件地不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决的全部刑期。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1.假释的适用对象

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容分子。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假释适用的限制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假释的程序、考验和撤销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总论重点复习

c h a p t e r1刑法概说 广义刑法 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的空间效力 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刑法审理,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有利于犯罪人)时,适用新刑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有溯及力。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宗旨: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 内容(六项派生原则): 1.排斥习惯法。刑法的渊源只能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 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但根据“有利被告”原则,新法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适当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①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②禁止类推。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之,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即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②我国刑法废止了类推制度。③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④我国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不确定刑,除个别情况规定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外,绝大多数规定的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⑤我国立法机关对明确原则相当重视。⑥我国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同时规定“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我们判断犯罪的规定是否适当提供了科学的标准。chapter 3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大一刑法试题

法学专业刑法学(1)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刑法,就是规定、和的法律。 2、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和相适应。 3、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4、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及其,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5、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直接负责的和判处刑罚。 6、为了犯罪,、的,是犯罪预备。 7、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或又触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态。 8、刑罚适用的主体是。 9、对犯罪的时候的人和审判的时候,不能适用死刑。 10、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的犯罪分子。 二、选择题 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显著特点是()。 A、理论性与实践性最强 B、强制性最为严厉 C、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D、保护社会关系的手段更为丰富 2、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 A、对前段的补充 B、对前段的限制 C、对前段的强调 D、对前段的例外 3、我国刑法典修订后的施行时间是()。 A、1997年3月14日 B、1997年7月1日 C、1997年10月1日 D、1998年1月1日 4、我国刑法典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2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复杂客体 5、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特定义务来源于()。 A、社会公德的要求 B、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 C、法律的明文规定 D、行为人先行的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 6、某甲打猎时,发现一头猎物旁边有个小孩在玩耍,他明知自己枪法不好,但打猎心切,于是开了枪,结果猎物没打着却打死了小孩。某甲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 A、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过于自信的过失 7、犯罪既遂的类型有()。 A、行为犯 B、危险犯 C、结果犯 D、举动犯 8、某甲抢劫杀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两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A、想象竞合犯 B、法规竞合 C、结合犯 D、吸收犯 9、管制的执行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劳改机关 D、公安机关 10、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采取()。 A、吸收原则 B、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犯罪:一切危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4、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5、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6、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7、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8、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9、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0、普通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二、论述题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广于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 (2)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 (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并非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4)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侵害;正当防卫需要整体判断,有时即使造成的损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仍具有正当性。 2、死刑适用的限制条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以及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3)死刑判决必须经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执行 (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4、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2)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3)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其他的复习范围将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 1、乙于某日晚在一条僻静胡同里抢夺了一名妇女的黑色挎包,内有2000元人民币。在此案件的案情事实中,对犯罪构成没有意义的是? A.实施了抢夺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B.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C.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行为人选择了晚上在僻静胡同里作案 2、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类,其划分的根据是? A.同类客体 B.犯罪对象 C.直接客体 D.一般客体 3、甲患有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没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

刑法考点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恐怖组织而参加且未进行恐怖活动的,不构成该罪) 注意:犯该款罪的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交通肇事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自信满满的过失 司法实务: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且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若行为人故意开车撞死或撞伤特定的个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开车冲撞人群,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残废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保险诈骗罪 特征: 1、侵害的客体: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保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活动中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保险诈骗罪的处罚:犯此罪和为此同时进行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刑法试题库大全

《刑法》试题库 第一章刑法概述 一、填空题(本大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刑法反映的意志,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的阶级性质所决定。 ※2、我国刑法的解释从解释的效力来划分,可以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学理解释。 二、判断题(本大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刑法就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个小题,每题1分,共30分) 1、刑法是关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A、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总和 B、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C、总则和分则 ※2、下列()没有法律效力。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3、我国刑法第91条至99条是对“公共财产”等规范含义的说明,属于()。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所做的解释是()。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5、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 A、各级人民法院 B、各级人民检察院 C、各级司法行政机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6、直接对法律条文的文字和语义加以注释说明的是()。 A、论理解释 B、学理解释 C、文理解释 四、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我国刑法的解释从方法上分类可分为()。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文字解释 D、论理解释 E、学理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填空题(本大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 __, ________ 和。 ※2、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 ___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________。 二、判断题(本大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刑法面前人人平等,适用的对象是全体公民。 三、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个小题,每题1分,共30分) 1、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一规定体现了()原则。 A、实事求是 B、罪刑法定 C、罪刑相适应※ 2、甲实施的某一行为,新的刑法规范认为是犯罪,而旧的法律认为不是犯罪,此时法院宣告甲无罪,这在本质上坚持了()。 A、罪刑相适应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卷

A卷 福建师大网络教育学院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卷 姓名: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 成绩: ______________ 1、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只是刑讯的对象,这是()的主要特征之一。 A.纠问式诉讼 B.职权主义诉讼 C.当事人主义诉讼 D.混合式诉讼 2、林某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列关于逮捕林某的做法正确的是()。 A. 公安机关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B.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C.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D. 人民法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 A、参加刑事诉讼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 B、参加刑事诉讼的所有人员 C、参加刑事诉讼的除公安、检察、审判人员以外的人员 D、参加刑事诉讼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 A.公安机关负责对一切案件的侦查 B.公安机关指挥对一切案件的侦查 C.人民法院无权进行侦查 D.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安机关指挥下对某些案件进行侦查 5、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刑事案件包括() A、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B、被害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C、被告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D、叛逃案件 6、下列哪种人员不适用回避制度?() A、审判员 B、证人 C、翻译人员 D、鉴定人 7、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抢劫,林律师接受高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林律师如果想对现场目击证人杜某就抢劫的事实进行调查,必须经过()的同意。 A、被害人 B、被告人 C、杜某 D、人民检察院 8、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 A.排除合理怀疑 B.排他性 C.唯一性 D.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的80个考点整理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的80个考点整理 一、刑法总论 1、刑法概说 (1)刑法解释: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同类解释,(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3)空间效力、时间效力;(4)犯罪构成理论:先客观后主观判断顺序,(5)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2、不法要件(客观要件) (6)危害行为,实行行为;(7)不作为, (8)因果关系 3、责任要件(主观要件) A、责任能力 (9)刑事责任年龄;(10)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原因自由行为 B、责任形式 (11)故意的认识要素;(12)故意,过失的区分;(13)认识错误的处理 4、犯罪排除事由 (1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15)被害人承诺 5、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6)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17)未遂与不能犯 6、共同犯罪 (18)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成立,承继共犯,间接正犯,共犯从属说,教唆犯,共犯与身份,部分中止,共犯脱离,共犯认识错误 7、单位犯罪 (19)单位犯罪(司法解释) 8、罪数形态 (20)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21)分则规定 9、刑罚体系 (22) 禁止令,社区矫正;(23) 死刑;(24)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 10、刑罚裁量

(25)累犯;(26)自首;(27)立功;(28)数罪并罚 11、刑罚执行 (29)缓刑,减刑,假释 12、刑罚消灭 (30)追诉时效 二、刑法分论 13、分论概说 (31)法条竞合 14、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33)强奸罪,猥亵犯罪;(34)非法拘禁罪;(35)绑架罪;(36)拐卖妇女、儿童罪;(37)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侮辱罪; (38)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39)遗弃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40)人体器官类犯罪;(41)重婚罪,强迫劳动罪 15、第5章侵犯财产罪 (42)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43)抢劫罪(转化型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抢夺罪; (44)敲诈勒索罪;(45)盗窃罪(五种形式);(46)诈骗罪(与盗窃区分);(47)侵占罪(与盗窃区分);(48)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6、第8章贪污贿赂罪 (49)国家工作人员;(50)贪污罪;(51)挪用公款罪;(52)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53)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7、第9章渎职罪 (54)本章法条竞合,罪名认定,罪数;(5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56)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罪;(57)本章其它罪名 18、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58)公共安全的含义;(59)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0)破坏公用设施犯罪;(61)涉枪犯罪;(62)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19、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4)走私犯罪; (6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66)假币犯罪,洗钱罪;(67)

《刑法学》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一,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 (P467) 相同: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P461) 主体:一般主体。凡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一般自杀行为不为罪。 ①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如批评、处分、打骂)引起自杀,不为罪。 ②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自杀,仅构成相应 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行为人具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以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促使 他人自杀(即“借刀杀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得承诺杀人行为的定性。 ①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鉴定 自杀的意图或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自杀的行为。 精神鼓励:不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物质帮助: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得承诺杀人行为:应自杀者要求实行帮助,却直接动手将对方杀死,构成故意 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3)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 教唆自杀:是指唆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议,实施自杀行为。构成故意 杀人罪,但情节较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特殊情况按一般故意杀人罪论处 (教唆者不是共同犯罪的教唆犯) 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间接实行犯对待,依法追究其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4)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 ①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未对他方实施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自杀未成功一 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后者应对方请求先将对方杀死, 然后自杀未成功或又放弃自杀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处理上从轻考虑。 ③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此条件自杀身死,而提 供条件者自杀未能成功的,依照帮助自杀的原则处理。(性质:帮助自杀) ④诱使他人共同自杀,而自己未能成功的,依照教唆自杀从宽处理。(教唆自杀) ⑤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本没有自杀的意图和自杀的行为的, 构成杀人罪。 (5)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问题 ①受嘱托杀人:也称为“得承诺杀人”,是指受已有自杀意图的嘱托而直接将他人 杀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②“安乐死”本质是受嘱托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免除或减轻处罚。 (6)“间接杀人”行为的定性 间接杀人是只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考试题及答案

刑法考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危害公共安全罪 1.(事故型犯罪、法条竞合)甲某是某建筑队的电焊工,在一次建筑物装修的施工中,没有注意清除电焊作业下方堆放的大量的木板 和棉织物,就进行电焊作用。结果炙热的电焊残渣掉落到下方的物 品上,引起火灾,造成大楼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同时还导致20人被大火烧死。甲某构成:( ) A.失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失火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2.甲某开办一生产烟花爆竹的工厂,因为生产场地狭小,违反成品不能堆放于生产车间的规定,将成品堆放于生产车间。.工人在 操作时不慎打出火花,引燃火药,继而引爆堆放的成品,引起巨大 爆炸,致使在车间工作的十几人死亡。甲某的行为构成:( ) A.过失爆炸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危险物品肇事罪 D.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破坏型犯罪、想象竞合犯)甲某见村边新架设的电力线路还不带电,认为不会有危险,就爬上电线杆,割下100余米,价值3000余元。经查,该部分线路已经架设完毕并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打 算下个月通电。在审查中,甲某还交代,曾经盗割过一段国防通信 线路,当时造成该线路通信中断3小时。曾经盗割过一段铁路专用电话线路,造成 铁路调度工作中断,差点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甲某的行为:( )

A.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通信设备罪 B.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 C.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军事通信罪 D.构成盗窃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 4.(破坏型犯罪)甲某为泄愤,在夜晚先后到乙、丙、丁三家打谷场(不在一起)上放火,烧毁乙某稻谷3000公斤,稻草2000公斤;丙某稻谷50}oO公斤;丁某稻谷3500公斤,稻草2万公斤,造成直接损失1.5万元。甲某的行为:( ) A.构成放火罪 B.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不构成犯罪 5.某甲的公司购买工业用基础油,未经检验鉴定使用于生产饼干50余吨,分别销往各地。其中X X镇幼儿园因购买了4箱该厂生产的饼干,分给311名儿童食用,造成了 44名儿童集体食物中毒的严重后果。该单位构成:( ) A.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B.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D.过失投放危险物品罪 6.甲某(越南人)对婆婆乙某心生怨恨,萌生毒死乙某的恶念。某日将灭鼠药放入丈夫为公公丙某、婆婆乙某煎的中药内。乙某先倒给丙喝,在丙某喝时,甲某害怕罪行败露未予制止。丙某中毒死亡。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108 课程代码:01711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选择题 1.王某驾车时不小心将李某撞至马路边沿上,李某当即失血休克。王某怕被人发现,忙驾车逃离。结果李某失血过多死亡。对王某的行为应当以(B)论处。 A.过失致人死亡罪B.交通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2.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ABCD)。 A.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C)。 A.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同 B.使用的手段不同 C.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 D.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4.某甲为某车站存包处职员。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手提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当某乙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某甲的行为构成(D)。 A.贪污罪 B.盗窃罪 C.职务侵占罪D.侵占罪 5.某仓库被盗时,吴某正与刘某等人一起吃饭,没有作案时间。。但当侦查人员向刘某调查时,他却谎称当时吴某并未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吴某作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刘某的行为(B)。 A.构成诬告陷害罪B.构成伪证罪 C.构成妨害作证罪 D.不构成犯罪 6.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ACD)。 A.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B.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 1

刑法知识点整理

刑法 知识点整理 政 法 大 学 苏 惠 渔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概述: 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的原因与刑事对策、形式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等; 狭义刑法学:研究实体性法规范的学科。 我国刑法学研究对象: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刑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论述; 2、我国刑法的本质、任务、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3、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各种犯罪形态以及定罪原则与方法; 4、刑事责任尤其是刑罚的本质、功能、种类、适用原则与方法; 5、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刑事责任; 6、有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执行刑法的实践经验与问题以及刑法的适用规律; 刑法学与临近学科: 刑事诉讼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劳动改造学中国刑法史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 研究刑法学的意义: 1、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2、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3、对繁荣法学具有促进作用; 刑法学的体系: 刑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建立依据: 概念: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体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体系基本相同); 建立依据: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 2、以中国实际为依据; 3、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主线; 4、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根本方法: 1、阶级分析的方法; 2、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研究刑法; 3、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刑法; 具体方法: 1、注释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逐句分析、解释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的方法。也成分析 研究法; 2、历史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历史的分析与未来的展望,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 法的动向的方法;

刑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整理

刑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整理 一、单项选择题 1、犯罪概念是 A、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 B、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C、划分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D、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2、犯罪客体是 A、犯罪行为侵犯的物 B、犯罪行为侵犯的人 C、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D、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 3、李四带邻居家七岁小孩去河里游泳,因没看管好小孩致其在河里溺水死亡。李四应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其不作为的义务是 A、法律规定的义务 B、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C、职务、职责所产生的义务 D、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对单位犯罪 A、以单罚制为原则,以双罚制为例外 B、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C、一律实行双罚制 D、一律实行单罚制 5、王五欲毒死妻子,便在妻子的饭碗中放置剧毒药物。不料妻子在吃饭时,突然其三岁幼子抢着要母亲饭吃,王五害怕事情败露没有阻止,致其幼子与妻子一起死亡。王五对其子的死亡,主观方面属于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6、无认识的罪过形式是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7、张三持刀追杀李四,王五路过见状举棒打伤了张三。王五的行为属于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故意伤害罪 D、防卫过当 8、任何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是 A、刑法因果关系 B、危害结果 C、犯罪目的 D、危害行为 9、甲男欲强奸乙女,先将乙女禁闭于室内数十日,待乙女无力反抗时对其实施奸淫。甲男的行为属于 A、结合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想象竞合犯 10、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 A、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不负刑事责任 B、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负刑事责任,但免予刑事处罚 C、不构成犯罪,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D、待其满十四周岁后,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从宽处理 11、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是 A、各级人民法院 B、各级人民检察院 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2、———— A、 B、 C、 D、 13、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 A、受害人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

刑法复习笔记 (个人总结版)

插本刑法复习重点 刑法总论 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的刑法,是指 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 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典。 2、刑法学:是指研究刑法以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 科学。 3、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为 总则、分则和附则。 4、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的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精神规 则。 5、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 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 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6、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 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情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 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 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 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 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8、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9、溯及力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定罪量刑) 广义刑法: 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 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 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 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 刑法根据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编 章 节

条:“但书”——1)前段的补充;2)前段的例外;3)前段的限制 款:标志为另起一行 项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的规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 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

刑法学习题库与答案

一、判断正误(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刑法的解释按解释的效力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 2.凡在我国领域以内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 ) 3.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因此,只要某一行为不违反刑法,即使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得以犯罪论处。( ) 4.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与犯罪有关的一切主客观事实特征的总和。( ) 5.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的物质体现或承担者,因此,与犯罪客体一样,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 6.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所有犯罪而言,都非必要要件。( ) 7.对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无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多严重,都必须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8.间接故意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都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构成要件。( ) 9.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得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 10.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揭发同案犯或供述其共同犯罪行为的,构成立功。( ) 11.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一律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选择适用的法条。( ) 12.无论是否参加间谍组织,只要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都构成间谍罪。( ) 13.对放火罪而言,只要着手实施了放火行为,将目的物点燃,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放火罪既遂。( ) 1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但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刑。( ) 15.强奸罪的对象既可以是14周岁以上的妇女,也可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 16.甲某路见乙某酒醉,心生歹意,趁机将乙某包内1000元取走,甲某属于以其他强制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应以抢劫罪论处。( ) 17.对传授犯罪方法的,应以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 18.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 19.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对行贿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20.徇私枉法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二、单项选择(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在溯及力问题上,我国刑法采用的原则是(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2.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

刑法考试重点归纳

刑法考试重点归纳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特点: 刑法的阶级性。 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等刑罚的法律。刑法与非刑法的区别。 刑法是应用刑罚方法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制裁严厉。调整范围广泛。 刑法是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等刑罚的法律,使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决定的。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刑法典(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规范。即非刑事法规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刑法典 刑法的性质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谓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 (4)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 (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刑法的功能 (一)行为规制功能:即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功能。 (二)社会保护功能:指刑法对社会关系的维护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国家、团体、社会、个人均享有各种权利,不同主体根据自己的权利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形成有序的社会关系。对于破坏这种关系的人予以刑法上的制裁,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良好运作,便是刑法的一个重要功能。 (三)人权保障功能:保护没有犯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以及犯了罪的人不受法外追究,从对国家的刑事追究权力予以适当限制,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国家非法侵犯的作用。 刑法的基本原则 定义: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并体现我国刑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刑法中废除了类推,这标志着我国刑法坚持了()。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不株连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立场2、某高级法院副院长出版了一本刑法学教科书,对刑法的若干问题作了阐释。这种解释属于()。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3、“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体现了()。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遍管辖原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A、抢劫 B、贩卖毒品 C、绑架 D、投毒 5、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存在于()的犯罪中。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6、行为人误用空枪去杀人,导致未遂的,属于()。 A、客体的错误 B、对象的错误 C、工具的错误 D、因果关系的错误 7、(),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时间 D、犯罪地点 8、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应采取()。 A、结果说 B、行为实施终了说 C、构成要件说 D、目的实现说 9、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好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A、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B、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必要共同犯罪、10、我国刑罚的目的应采取()。 A、惩罚犯罪说 B、改造犯罪说 C、改造与惩罚相结合说 D、预防犯罪说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5分,共15分) 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A、时间效力 B、对地域的效力 C、对人的效力 D、追诉时效 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A、为了犯罪,事先调查被害人行踪的行为B、尾随被害人的行为C、守候被害人的行为D、着手实施某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3、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包括()。 A、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B、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C、帮助犯D、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人 4、防卫不适时的情况有()。 A、事前防卫B、假想的防卫C、防卫挑拨D、事后防卫 5、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是()。 A、罪刑相适应原则B、以犯罪事实为根据C、以刑事法律为准绳D、罪责自负原则6、下列哪些情节属于量刑的法定情节()。 A、累犯 B、xx C、未遂犯 D、胁迫犯 7、缓刑的适用对象是()。 A、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B、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D、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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