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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界定与划分

煤矿三违界定与划分
煤矿三违界定与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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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界定及等级划分的

若干规定

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

目录

“三违”行为界定及等级划分的若干规定 (2)

第一章共性部分 (3)

一、严重“三违” (3)

二、一般“三违” (4)

三、轻微“三违” (4)

第二章采掘部分 (5)

一、严重“三违” (5)

二、一般“三违”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轻微“三违” (6)

第三章“一通三防”部分 (7)

一、严重“三违” (7)

二、一般“三违” (7)

三、轻微“三违” (8)

第四章爆破管理 (9)

一、严重“三违” (9)

二、一般“三违” (9)

三、轻微“三违” (11)

第五章机电运输部分 (11)

一、严重“三违” (11)

二、一般“三违” (12)

三、轻微“三违” (13)

第六章地面部分 (13)

一、严重“三违” (13)

二、一般“三违” (14)

“三违”行为界定及等级划分的若干规定为更好的搞好安全生产,规范和约束职工规定作业行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三违”定性和分级标准,为兴运煤业“三违”规范管理和正确分级提供依据,保证“三违”处理的一致性和公正性,促进“三违”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经研究决定对“三违”行为进行界定和分级。

一、“三违”的类型及性质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根据违章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违章人意图和情节轻重将“三违”划分为三类,即轻微、一般、严重“三违”。结合兴运煤业“三违”管理的实际,对三类“三违”给出如下定义,作为“三违”分类依据。

1、轻微“三违”:是指违章行为不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伤害或损害,或可能造成轻微的伤害或损害,但该行为不符合“煤矿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如干打眼、乳化液浓度配比不符合规定有明接头等。

2、一般“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一定伤害或损害。如无措施施工、不按规程措施施工、脱岗、空岗等。

3、严重“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且违章人作为前已知道或应该知道。如携带烟火入井、酒后入井、带电作业、空顶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现场存重大事故隐患继续作业、破坏盗窃井下安全设备、不具备专业知识在特殊岗位操作、破坏通风、防爆及瓦斯检测设施等。

二、“三违”申报制度

无论任何人抓的“三违”都必须当面向违章人员解释清楚违章的事实及性

质,升井后或结束工作后按程序向安全科交纳违章处罚单。否则,所抓“三违”无效。

三、“三违”处罚

轻微“三违”罚款20-50元,一般“三违”罚款50-100元,严重“三违”罚款100-500元,由抓违章人出具罚单,在两天时间内交到安全科存档,不按时交纳罚款单的视为无效。

四、“三违”分级管理

矿对“三违”管理分为区队和安全科两级管理。安全科负责管理严重“三违”、管理人员的“三违”和班组长的“三违”;区队负责管理轻微“三违”、一般“三违”和部分安全科委托区队管理的严重“三违”。安全科管理的“三违”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报处理;安全科负责监督考核区队“三违”管理情况。

五、“三违”分级标准。

第一章共性部分

一、严重“三违”罚款(100-500元)

1、穿化纤衣服或携带烟火入井者。

2、酒后入井或酒后在井上高空作业者。

3、检修或移动电气设备时无措施带电操作或随意甩掉检漏器和有关电气保护装置。

4、违章指挥者。

5、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停止作业的责任人。

6、工作期间打架斗殴的。

7、蓄意破坏安全设施的。

8、井下吸烟。

9、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或认为造成人员定位卡不起作用的。

10、顶撞领导、闹会或殴打、辱骂跟班安检及瓦检人员。

11、井筒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堕落措施;

12、经安办会分析认定后的其它“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50-100元)

1、特殊工种及岗位工脱岗、串岗者。

2、在井下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的。

3、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者。

4、超员或不排队候罐,抢上抢下、在罐笼内打闹、坐罐者。

5、在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者有其它火源信号工不制止的(记信号工和责任人“三违”)。

6、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一般“三违”行为。

三、轻微“三违”罚款(20-50元)

1、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

2、不按规定佩戴相关监测仪器、仪表的。

3、设备不完好而继续使用的责任人。

4、井下不佩戴矿帽或佩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

5、不按时参加井口会、安全例会

第二章采掘部分

一、严重“三违”(罚款100-500元)

1、掘进迎头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合格;前探梁移设不及时,接顶不牢固;巷道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仍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2、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3、工作面移溜与装药同时平行作业的;

4、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

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直设;

6、未执行“先探后掘”原则的(含超前距离不够而继续作业的)。

8、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9、采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检修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10、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11、掘进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12、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贯通通知书的,无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

13、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14、未停机就处理堵塞的液压管路者;

15、掘进头循环进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大盘房);

16、一次性移架数量或扒格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扒通格)

17、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罚款50-100元)

1、煤层倾角大于25°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

2、煤墙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

3、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

4、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

5、有推棚、倒棚、片帮问题不及时处理;

6、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

7、掘进巷道不按中腰线施工的责任人。

8、工作面上、下隅角放顶滞后超过规定;

9、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而终止工作;

10、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长度不够。

11、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一般“三违”。

三、轻微“三违”(罚款20-50元)

1、工作面放炮后,不等炮眼排净就进入工作面者。

2、抬运棚子、机械、设备跨运输设备时,不通知停机的责任人。

3、溜子回煤坑数量不够或积煤无几时清理的。

4、支柱防倒措施不完善。

5、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轻微“三违”行为。

第三章“一通三防”部分

一、严重“三违”(罚款100-500元)

1、不检查停风区域内瓦斯情况就送风或“一风吹”的。

2、任意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的。

3、故意破坏、盗窃、盗用在用“通防”设施“监测监控”设备的。

4、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的。

5、拒不执行瓦检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

6、瓦检员脱岗、假检的。

7、无措施擅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的。

8、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9、无措施或不按措施规定进行井下焊割作业的。

10、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

11、在微风、无风地点作业者。

12、监测系统断电装置认为甩掉不用的。

13、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责任者。

故意破坏、盗窃、盗用在用“通防”设施设备的。

14、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

二、一般“三违”(罚款50-100元)

1、瓦检员漏检的。

2、瓦检员不执行特定地点交接班制度的。

3、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

4、监测系统不设置断电装置的责任人。

5、同时打开同一地点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6、人为损坏、断开、划破风筒,造成迎头风量不足的。

7、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一般“三违”行为。

三、轻微“三违”(罚款20-50元)

1、通防管理牌板未按规定填写的或填写明显错误的。

2、不按规定间隔时间检查瓦斯的。

3、不按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的。

4、采掘工作面出煤(渣)时不洒水的。

5、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未造成瓦斯超限的。

6、瓦检员携带的瓦斯检查仪器不完好的。

7、瓦检员必备物品携带不全影响正常测量的。

8、不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实验的责任人。

9、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正确悬挂的责任人。

10、采面回风隅角不悬挂瓦斯便携仪或所悬挂的瓦斯便携仪位置不正确的责任人。

11、当班不按规定交回瓦斯便携仪的。

12、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轻微“三违”行为。

第四章爆破管理

一、严重“三违”(罚款100-500元)

1、携带未加绝缘套的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房内的。

2、在交接班期间,使用罐笼下放爆破材料的。

3、使用运输机运送爆破材料者。

4、使用裸体炸药进行爆破的。

5、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种瓦斯浓度达到1%时而进行装药、爆破的责任人。

6、放炮警戒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或放炮线长度不够)进行爆破或老巷警戒距离以内躲炮的。

7、放炮员放糊炮、明炮者。

8、使用动力、照明电源或矿灯进行放炮者。

9、重新打眼处理拒爆,新眼和老眼的距离小于0.3米的。

10、使用镐刨、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者、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者、用压风处理拒爆者、打眼时将残眼继续加深者。

11、本班发现的瞎炮没有处理完毕,或没有向下班交代清楚者。

12、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罚款50-100元)

1、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人员穿化纤衣服者。

2、将没有短接的雷管或未按编号发给爆破工者。

3、将炸药、雷管在同罐笼内运输的;运送炸药、雷管的人员中间的间隔

距离小于20米的。

4、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内不及时入井、在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不及时装卸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5、不是爆破工运送雷管的,运送炸药人员没有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者。

6、爆破作业过程中没有按照要求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者。

7、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装药、连线、爆破者。

8、掘进工作面没有按照要求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分次起爆必须分次装药者。

9、一个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者。

10、装药时没有将雷管脚线悬空的,造成雷管的脚线与导电体相接触者。

11、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当炮眼深度小于0.6米进行装药爆破者。

12、使用有破损(失爆)的爆破器进行放炮的。

13、发出爆破警号后没有按照要求停5秒后再进行起爆者。

14、通电拒爆后没有取下爆破器钥匙者、没有将爆破母线扭结成短路者、使用瞬发雷管没有按照要求停5分钟之后再进入工作面者、使用延期雷管没有按照要求停15分钟以后者。

15、放炮前班组长没有按照要求安排将所有通向爆破地点的通道布置警戒点者。

16、没有爆破工资格证,进行放炮者。

17、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不适用水炮泥或用煤块等易燃物代替的。

18、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者。

19、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采取手拉脚线硬拽管体和手拉管体硬

拽脚线者。

20、使用有明接头的爆破母线进行放炮者。

21、爆破工不是最后离开放炮地点者。

22、爆破工没有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者。

23、炸药、雷管同装一个箱或混放一起者。

24、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一般“三违”行为。

三、轻微“三违”(罚款20-50元)

1、运送爆破材料人员将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没有及时入箱上锁者。

2、在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放炮使用固定母线者。

3、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放炮母线和其它电缆悬挂在同侧的,挂在同侧时不是挂在电缆下方的或艰巨小于300mm者。

4、爆破前爆破母线没有扭结成短路的。

5、班组长不在现场处理拒爆者。

6、处理拒爆后爆破工没有认真的收集崩落的炸药、雷管者。

7、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轻微“三违”行为。

第五章机电运输部分

一、严重“三违”(罚款100-500元)

1、带电作业、明火操作者或甩掉电气安全保护的责任人。

2、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就触及导体者。

3、爬皮带、坐皮带、踩溜子、爬车、蹬勾头的。

4、不具备相关资质而操作电气设备、擅自启动机电设备者。

5、斜巷运输不带电放车者。

6、巷道坡度超过7‰,不挂绳而下放车辆者。

7、高空作业或清理煤仓不使用防坠保护装置者。

8、私自打开闭锁送电者。

9、处理机组故障或靠近滚筒截割头附近(3米)作业不停电,不断开隔离开关的责任人。

10、三大保护装置不完善、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失灵或人为甩掉,明知强行作业者。

11、失爆设备的包机人。

12、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罚款50-100元)

1、在斜巷中摘挂勾、装卸料不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2、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阻车器、挡车杠(栏)的。

3、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灵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人。

4、在罐笼上工作时不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的。

5、检修运输机(含更换托滚)或在输送机上作业不停电、不闭锁开关者。

6、无措施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7、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一般“三违”行为。

三、轻微“三违”(罚款20-50元)

1、在输送机头、机尾清煤不停机、不闭锁触及运转部位或在机头、机尾无防护措施而作业者。

2、在运输大巷推人力车时站在矿车两侧推车者。

3、皮带运行中用铁器或木板处理、阻止皮带跑偏者。

4、不按措施规定起吊大型物件或不按规定搬迁、检修、检验各种设备(配件)的责任人。

5、皮带运转时更换皮带托滚的。

6、各类综保不按规定实验的。

7、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的。

8、未按规定调整电气整定值的。

9、在输送机运转工作期间,司机有卧岗等行为者。

10、故意将杂物投入水沟。

11、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轻微“三违”行为。

第六章地面部分

一、严重“三违”(罚款100-500元)

1、停送电、气、液压违反操作程序者。

2、变电所及其它各配电地点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或室外检修无专门措施者。

3、高空作业(2米以上)不系安全带或者井口作业不系安全带者。

4、未闭锁开关,而检查电气设备者。

5、强行通过起吊重物的危险区者。

6、井口附近20米内无措施施工烧焊作业或吸烟者。

7、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罚款50-100元)

1、在禁火区内无措施电、氧焊者、使用电炉者及吸烟者。

2、烧焊时,乙炔与氧气瓶距离不足5米或存放搬运时混放的责任人。

3、电工检修操作,不带验电笔或验电笔失效者。

4、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着装者;如工作人员在车间或生产场所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者。

5、机械切削人员操作时,戴手套、不戴防护眼镜,不戴防护帽者。

6、变电所、风压机房等重要岗位值班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检查记录或不在仪表前抄表记录者。

7、进入要害场所未进行登记者。

8、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一般“三违”行为。

二O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最新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12 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按其违章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和安全管理“红线”四个等级。我矿为规范职工行为、操作标准,并且在吸取往年中的一些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年度“三违”界定标准。 一、轻微“三违”(不良行为) (一)通用部分 1、“手指口述”安全确认、风险预控不规范、不熟练; 2、进入井口安全确认区又返场; 3、下井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标准; 4、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或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的或手提灯线甩灯头; 5、井下随意关灭矿灯; 6、井下乱扔饮料瓶、食品袋等杂物的人员; 7、升井人员未走刷鞋机道; 8、乘座乘人车不关闭车门或不挂上销子的; 9、乘坐乘人器,双脚不放在脚蹬处; 10、有证未带入井证下井; 11、井下随意摘、坐安全帽; 12、井下奔跑、乱喊(紧急情况除外); 13、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 14、风水软管连接使用异物代替U型卡; 15、风动工具连接处未用铁丝扎牢且未栓留绳; 16、井下坐着、斜靠巷帮等行为有睡觉嫌疑; 17、支设液压支柱未拴点柱防倒绳的; 18、气动道岔使用后,未恢复原位的。 (三)掘进部分 1、使用风动工具不规范的;

2、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的; 3、放炮前,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照明、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4、大块矸石未破开强行耙装进矿车; 6、耙矸机作业时,未使用照明的; 7、锚杆(索)穿皮的。 二、一般“三违” (一)通用部分 1、未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入井人员; 2、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指挥; 3、入井前不服从检身; 4、乘罐时拥挤打闹、抢上抢下的。或升、入井人员在罐笼内打闹的,罐笼未停稳打开罐门的; 5、乘罐笼私自提前拉开罐笼门; 6、一般岗位职工井下睡觉; 7、未组织集体升入井或不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管理人员; 8、两人及两人以上单项作业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分工者; 9、跟班干部和班队长开工前、收工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安全确认无记录; 10、开工前、收工前、重要工序转换前、起重吊拉前、开启闭锁前,未进行手指口述、有声安全确认; 11、岗位职工带隐患作业;或存在威胁人身安全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12、集团公司和矿所查的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处理的责任人; 13、无证入井人员、特殊工种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 14、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 15、井下班队长、管技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及仪器、仪表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未在作业地点正确使用瓦斯便携仪; 16、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四大员”、井下流动电工、电瓶车司机等不携带瓦斯便携仪; 17、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优选稿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69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

2018煤矿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2018煤矿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特重“三违” 给予不低于开除留用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瓦斯超限仍违章指挥生产或强行作业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提前脱岗或虚报假检者。 4、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等放炮制度,造成放炮崩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5、扒车、扒皮带、蹬钩、跳车以及打过信号后仍强行上下罐笼者。 6、由于工作失职造成水灾、火灾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责任者。 7、破坏瓦斯监测系统或设备,人为停电或打过线,私自调整探头监测数值、探头出现负偏差者。 8、殴打、辱骂、威胁制止或处理“三违”人员者。 9、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责任者。 10、斜坡轨道断绳、跑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严重“三违” 给予不低于降一岗工资一年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擅自甩掉漏电、过载、短路等安全保护装置,强行送电的直接责任者。 2、造成重伤和二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虽未造成事故,但酿成重大隐患的责任者。 4、穿化纤衣服入井或携带烟草等点火物品入井者。 5、无证操作电机车,绞车或其它运转设备者。 6、井下带电作业者或电器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7、造成电机车碰头、追尾、翻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8、违章作业造成采掘头面冒顶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9、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汇报者。 10、特殊工种在岗位上睡岗者。 11、发生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12、关键岗位人员脱岗者。 13、采煤工作面、顶层煤巷及石门揭煤放炮时,不按规定组织人员撤到新鲜风流内的责任者。 14、擅自停、开风机的责任者。 15、违章停、送电及违章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责任者。 16、故意损毁达标成果的直接责任人。 17、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爆破区域内者。 18、无措施施工,措施未贯彻或贯彻不到位进行施工者。 19、扒岩机工作时,在扒斗运行范围内工作或行走者。 20、强行进入炮区者。 21、在井下乱写乱画的责任者。

煤矿三违管理制度

旧街煤业“三违”管理制度 二〇一七年

**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职工行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根据公司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岗位达标要求以及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在工作时间(包括学习、会议)和场所内公司职工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统称为“三违”。 3.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旧街煤业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二、管理责任 1.公司所有职工对“三违”人员和行为均负有制止、举报、监督、配合调查的责任。 2.安检科负责公司“三违”人员和行为的检查、举报内容调查核实、处罚教育、建档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根据相关会议及事故分析报 告的决定对“三违”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4.安检人员、班组长、跟班带班管理人员负责对“三违”人员的现场教育。 5.安检科及“三违”人员所在队组负责违章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后续跟踪,违章指挥人员的后续跟踪由其上一级管理人员和跟班领导共同负责。 三、“三违”行为的判定

1.违章指挥是指工作计划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安全组织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规定,在安全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不尊重专家及职工意见建议,以完成生产指标为目的强令和指挥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可能导致多人安全受到威胁或引发事故的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在现场作业过程中以完成本岗位作业任务为目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岗位人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流程、方法、标准,或在安全条件不具备且未采取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包含措施不当)的情况下,服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或存在其它不规范的操作,可能导致自身及其它作业人员安全受到威胁或引发事故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是指不遵守公司考勤、会议及班组建设等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和管理制度,可能影响到职工精神风貌建设和本岗位、本部门、其他岗位和部门正常工作的行为。 4.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确认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三违”行为的管理 1.制止及纠正 在意识到本人行为属于“三违”时,应立即停止违章违规行为,进行自我纠正。

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1.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 1.1.安全红线 1.1.1安全操作红线 1.1.1.1 一风吹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 3%及以上的。 1.1.1.2 瓦斯超限作业: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1.1.1.3 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其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 20%及以上;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1.1.1.4 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探放水工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1.1.1.5 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1.1.1.6 严重违章爆破的:爆破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爆破器爆破,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爆破器爆破(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爆破不属此范围)。 1.1.1.7 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的: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 30%的;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1.1.1.8 “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 1.1.1.9 井口 20 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1.1.10 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1.1.1.11 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1.1.1.12 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 1.1.1.13 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矿务局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

煤矿“三违”管理规定

XXXXX煤业有限公司 “三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与国家得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得指导思想,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体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得规定,有效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与违犯劳动纪律,避免与减少各类事故,保证职工得生命安全与健康,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得思想,自觉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按章指挥,带头制止“三违”,严格管理,敢于动真,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与违犯劳动纪律者,不管就是干部还就是工人,都一律追究责任,按章处罚.对发现“三违"而不制止得,与“三违"者同样处罚,领导干部在场得要先罚干部. 第三条凡有下井任务得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工人都有权举报“三违”。 1、生产口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每人每月举报1个指标,安全副总每月举报2个指标。 2、调度中心、通风部、生产部、机电部、地测部、安监部、总工办、皮带队、综采队、准备队、井下机电队、运输队、通防队、抽放队、综掘队等生产口各部室与队别副队长以上人员每人每月举报1个“三违"指标(按月考核)。 3、安监部安检人员每人每月举报1个“三违”指标(按月考核)。 第四条举报“三违”得原则: 1、举报“三违”得依据就是“三大规程”、《“三违”标准》、各种措施、相关标准、法规等.

2、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就是。 3、必须就是在现场制止“三违”者得不安全行为。 4、已经上报得“三违”,任何人没有权力随便撤消(经落实不属“三违”除外)。 第五条举报“三违”得程序: 1、举报“三违”人员,到安监部领取举报“三违”卡。在现场遇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并进行现场教育。同时按“三违”卡得项目逐项填写清楚。特别就是“三违"简述栏,要写清“三违"得行为过程,帮教栏写清现场帮教情况,交回安监部.凡已经过现场帮教得事故组不再落实。 2、两个人及多人共同在现场举报一起违章,经现场帮教后,直接上报。没有特殊情况,事故组不在落实。 3、地面单位到事故组领举报“三违"卡,按1、2得程序操作,“三违”卡报事故组. 4、井下所有“三违"卡,当班必须交回安监部,当天交事故组登记、处理。 第六条对举报“三违"过程中意见分歧得处理: 1、凡就是举报人员在现场未对“三违”人员帮教或“三违”过程表述不清得或未指明“三违”行为,在“违章者”完全不知情得情况下被举报得“三违",经落实不按违章处理。若举报人不负责任,不讲事实,随意举报“三违"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凡就是在现场不见本人得违章(如脱岗、或其它)。安监部事故组对这类违章人员,要及时通知其单位值班干部告知其本人,在三日内到事故组落实,否则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3、举报“三违”发生意见分岐,只能在事故组落实、处理,由意见方提出要求,事故组安排时间,双方当面说清,如有一方不能按时到达,按弃权处理,若违章者到举报人单位或家里去说情,寻衅闹事等,举报到安监部,每次罚闹事者200元。 4、集体作业,个人违章,而现场落实不了责任得,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七条“三违"分类及指标规定: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DOCX 58页)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DOCX 58 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制作人: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三违”的认定和处罚管理,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有效地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矿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三违”概述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或现象。“三违”是引发事故的根源,“无章可循”是最大的违章。每一起事故都是由若干个违章、隐患叠加而引发的,而每一起违章的发生不仅仅是主管方面的不安全性行为表现,更是制度缺失、技术失误、设备缺陷等诸多管理漏洞造成的。因此,根除“三违”、防范事故,不仅要在规范作业行为上下功夫,更要强化作业现场“人、机、环、管”各方面不安全因素的预控管理,坚持依法治安,按照“党政同则、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三违”管理流程,切实消除“三违”发生的土壤和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三违”的定义和分类 1、违章指挥:是指各单位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同意、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4、“三违”的分类:按照违章群体分为指挥类违章(包括指挥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作业类违章(包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两大类。指挥类违章从管理、环境、设备方面按照职责、职能,具体划分为一类违章指挥行为(决策、指挥层)和二类违章指挥行为(现场安排、组织层);作业类违章划分为一般规定、掘、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地面建筑及其他作业八个部分,并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以及可能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空岗的。? 12.破坏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二)一般“违章”?1全措施作业的。? 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的。?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说明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峻“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觉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治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接着组织生产的。 6.治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治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预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觉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专门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治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3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35.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36.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3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通用版)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3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35.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36.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3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40.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41、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42.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煤矿“三违”行为界定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918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When Carrying Out Various Production T asks, We Should Constantly Improve Product Quality, Ensure Safe Production, Conduct Economic Accounting At The Same Time, And Win More Business Opportunities By Reducing Product Cost, So As T o Realize The Overall Management Of Safe Production.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三违”行为界定通用范本

煤矿“三违”行为界定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贯彻执行各项生产任务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安全生产,同时进行经济核算,通过降低产品成本来赢得更多商业机会,最终实现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管理。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一、共性部分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12、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 13、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相互推诿的 14、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的 15、喝酒后上岗的

煤矿三违、隐患认定标准

煤矿三违、隐患认定标准 煤矿三违、隐患认定标准 一、“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 是指各单位的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1、“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2、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开工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

煤矿三违标准汇总

二、二类“三违”界定标准 1. 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 2.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造成事故的。 3. 现场存在隐患,不听检查人员劝阻,并和检查人员发生争执的。 4. 未按规定配戴护目镜的。 5. 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点或睡岗的;未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擅自撤除警戒的。 6. 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帘)的。 7. 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携带长柄工具或火工品的。 8. 人为破坏综合防尘设施的。

9. 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时间进行验炮的;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未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的。 10. 炮眼内有异常时装药的;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的。 11. 爆破前爆破母线不扭成短路的;爆破后不将发爆器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成短路的。 12. 雷管炸药同时混放在炸药箱内的。 13. 烧焊结束后,未安设专人留守看护或留守看护时间不足1小时的。 14. 推车时放飞车的。 15. 起吊设备时,人员站位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16. 斜巷停车装卸料时,斜巷下平段未安设专人警戒的;车辆未使用锚链或卡轨器固定的,或卡轨器距离车轮超过200mm的。 17. 绞车司机骑绳操作小绞车或前面、侧面开车的;带电自行处理爬绳的;斜巷不带电松车的。 18. 绞车运行期间或斜巷停车时,绞车司机睡岗或待岗的;发现钢丝绳受力异常或不明信号未及时停车处理的。 19. 斜巷“一坡三档”设施不齐全或钢丝绳锈蚀严重、断丝超限时进行打运的。 20. 信号把钩工未检查绞车提升绳及保险绳是否挂好压好、车辆装封车情况、车辆连接情况、斜巷内及警戒区域有无人员就发出打运信号的。

唐家会煤矿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唐家会煤矿一般“三违”界定标准(暂行) 为了规范“三违”查处,进一步细化、区分一般“三违”的性质,现将唐家会煤矿一般“三违”划分如下: 一、共用部分 (一)使用化学材料时,不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的。 (二)装卸200公斤以上重物时,不使用工器具的。 (三)使用带有旋转工器具时,不穿工作服,袖口、领口不扎紧的。 (四)帽号不清下井或故意损坏帽号的 (五)没有定位系统信息卡或信息卡交由他人携带入井的。 (六)施工人员站在运行皮带的联杆上作业及行走的。 (七)私自拆卸矿灯的。 (八)抵制安全监察,拒绝安全指令。 (九)进入工厂车间不带安全帽的。 (十)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不按规定配齐完好灭火器材的,擅自使用及人为损坏灭火器、防灭火设施的。 (十一)对措施相关内容不能掌握的。 (十二)地面及井下无证驾驶各类车辆的。 (十三)井下作业人员将矿灯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十四)无险情随意打开或人为损坏自救器的。 (十五)空间上下平行作业,存在安全威胁时,未采取防范措施。 (十六)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不按规定配齐完好灭火器材的,擅自使用及人为损坏灭火器、防灭火设施的。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十七)非工作人员(检查人员除外)进入要害场所的。 (十八)严重违反交窑秩序的规定,不听从交窑人员指挥的。 (十九)井口附近清理环境,向井筒内丢弃垃圾、杂物的。 (二十)携带锋利工具未戴防护罩的。 (二十一)大型硐室施工时,脚手架搭设不牢固而进行作业的。 (二十二)高层工作平台上施工不设行人梯及多层平台间不设行人通道的。 (二十三)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现场监护时间达不到措施规定的。 (二十四)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二十五)距易燃、易爆物品20m范围内吸烟的。 (二十六)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m以上的。 (二十七)氧气瓶、乙炔瓶用同一列车和同一层罐笼运输时,分别装载氧气瓶、乙炔瓶的矿车距离达不到5m以上的。 (二十八)使用无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无安全阀的氧气瓶、乙炔瓶。 (二十九)乙炔瓶无回火防止器,乙炔瓶未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使用的。 (三十)烧焊时,使用不完好的压力表。 (三十一)气割或电焊作业时,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十二)违反规定运输、保管、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煤矿井下“三违”分类

河南煤化鹤煤公司“三违”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依据违章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违章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标准中将员工因素责任心差或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三违”列为从严处理对象。 第三条一般“三违”,是干部的,罚款1000元;是工人的,罚款300元。 较重“三违”,是干部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1500元;是工人的,罚款500元。 严重“三违”,是干部的给予行政免职处分,罚款2000元,不得享受当年安全奖励;是工人的给予行政降级(岗)处分,罚款700元,不得享受当年安全奖励。 “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从重予以追究。 第二章通用部分 第四条凡触及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能力。 6、虚松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弄虚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的,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早上井、晚下井、违反劳动纪律的; 2、不参加班前会上岗作业的; 3、升、入井挤罐、抢罐的; 4、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 5、在井下躺卧的; 6、上班时间干私活的; 7、过皮带不走过桥的; 8、在绞车运行期间,私自越过绞车钢丝绳的; 9、地面车间人员工作期间穿拖鞋、高跟鞋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井口检身人员不认真执行入井验身制度的,或拒不接受入井验身的; 2、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3、井下在电气设备上、火工品箱上休息的; 4、值班脱离岗位,有事不向调度请假,带班不到位,未跟在关键环节的; 5、没有学习规程措施或学习考试不及格就安排上岗的; 6、井下睡觉的; 7、各岗位工种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8、验收员不带专用工具,不懂验收标准的; 9、开车行人,行人开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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