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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流程

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流程
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流程:
递交申请——受理调查——项目评估——核查审批
办理手续——资料归档——贷后管理——收贷撤保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申请
(一)借款人资格
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
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 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的法人营
业执照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3、 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4、 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 有贷款证,并在贷款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6、 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7、 贷款项目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文
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8、 借款人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
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开
工证》。(2010 年 2 月银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托
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收紧房地产信托融资渠道。《通知》明确指出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同时《通知》还
取消了 2009 年给予房地产信托的“特惠”政策,“四证”
齐全再次成为房企获得信托贷款的“铁门槛”。)
9、 贷款项目实际用途与项目规划相符,符合当地市场的
需求,有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0、 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报告合理真实。
11、 贷款人计划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银行规定
的比例,并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12、 企业信用等级和风险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13、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贷款资料
开发商应向银行提交公司和贷款项目的相关资料。

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银行审查与审批
贷款审查是贷款审查部门根据贷款“三性”原则和贷款投
向政策,对贷款调查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价贷款
风险,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贷款决策建议,供贷款决策
人参考。
(一)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
1、 审查调查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是否完整。
2、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贷款原则审查贷款投向是否符合
规定。
3、 审查贷款项目是否需要评估,有无评估报告,有否超权限评估,评估报告是否已批准,项目情况是否可行。
4、 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理,贷款金额能否满足项目
的需要,利率是否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借款人的还款
能力,是否有可告的还

款来源。
5、 审查贷款期限。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最长期限为 3
年,建筑业短期贷款最长不超过 1 年。
6、 审查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可靠性。
抵押贷款:包括房地产、营运车辆抵押贷款。
保证贷款:(1)保证人必须是具有贷借款人清偿债务能力
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
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无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
不能作保证人;(2)核实保证人保证意见的真实性、合法
性,如股份公司要有董事会决议;(3)审查保证人的保证
能力。
7、 复算贷款风险度、贷款资产风险度。

8、 审查该笔贷款发放后,企业贷款总余额有无超过该企
业贷款最高限额,授信额有无超过单个企业贷款占全行贷
款总额最高比例 10%。
9、 按照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确定该笔贷款的最终审批
人。
贷款审查岗认为调查岗提交的评估报告、调查意见不够详
尽,可以提出补充评估调查的内容,退回调查岗补充评估与调查。
贷款审查意见中的主要内容和结论由审查岗人员填入《房
地产开发贷款申请审批表》交审查主管复审。经审查岗主
管审查同意后,按授权授信审批权限报有权人签批。
(二)贷款的审批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批要根据贷款审批权限及项目评估权
限办理。
1、 贷款签批人在授权范围内签批贷款,并决定贷款种
类、金额、期限、利率、方式。
2、 凡是要上报上级行审批的,均要由下级行向上级行审
查岗提交本级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对贷款项目调查的实审意
见,并由行长签署上报。上级行审查岗审查后按审批权限
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或有权签批人签批。上级行审查岗的
审查内容基本与贷款上报行的审查岗相同。
3、 贷款经批准后,由调查部门输贷款发放手续。审查或
审批人不同意贷款的,要说明理由,有关资料退还给贷款
调查部门,并由贷款调查部门通知企业。
五、贷款的发放
经符合规定的贷款审批人审核批准后,信贷员通知借款
人、担保人正式签订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抵押(质押)
合同,并按规定办妥有关公证(见证)、抵押登记、保险
等手续。借款人取得贷款之前,应为项目办理有效的建筑工程保险。以房屋作为抵押品的,有偿清全部贷款本息之
前,应逐年按不低于的押金额的投保金额办理房屋意外灾
害保险,且投保期至少要长于借款期半年。保险合同中要
明确贷款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贷款行执
管。
若属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借款人应将抵押物(质物)
权属及其有关登记

证明文件、保险单等交贷款人收押保
管,并由贷款人出具收条给借款人。借款人需使用被贷款
人收押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办理相关的销售手续时,须出具
借条,待手续办理完毕即退还贷款人。
若属住房开发项目贷款,有条件的贷款行应在发放项目贷
款前,与借款人就该贷款项目销售后的一揽子抵押贷款业
务签订《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贷款审查部门对贷款合同、有关协议等全部贷款手续中的
各种要素、签章等全部贷款手续核实无误后,由信贷员填
写贷款划拨凭证,经借款人认定,并逐级审批签发后,交
由会计部门,根据有关约定条款,分期、分批将款项直接
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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