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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标准

罗马法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标准
罗马法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标准

法理学资料-罗马法上公法私法分类的标准

材料一:

罗马法学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广义的法律进行六种分类。其中有些分类如关于成文法和习惯法的划分,在今天也仍有一定的意义。下面就对这些分类作一概括的介绍。

一、公法(jus publicum)和私法(jus privatum)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学家乌尔披亚努斯。他的划分标准是: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公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正如查士丁尼《学说汇编》中084 所说:“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58]。最初,罗马国家对私人家庭的事不加过问,家长对家属和家务有绝对的权力,故没有划分公、私法之必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家庭和个人的干预越来越多,终于需要在国家权力和私人活动之间确立一条明确的界限,这样法学上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便应运而生,所以这种区分在当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罗马法中公法和私法的范围,与后来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不同。如前所述,罗马法把诉讼法放在私法中,认为民事诉讼是为了私人的利益,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属于私法的一部分。同时,它把盗窃、诽谤等看作是侵犯私权的行为,属于私法的对象。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因时代的不同而有变化。随着国家管理只能的健全,一些原属私法的问题,也逐渐纳入公法的范畴;但总的来说,罗马的私法比公法发达,特别是长官法产生后,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私法体系。但到帝政后期,由于经济的衰退和国家权力的进一步加强,私法逐渐被公法所吞噬,直到几百年以后的中世纪,方才得到复兴。

材料二:

【补充】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时期,它是古罗马法学家的一种杰出的思维创造。在古罗马,由于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促成了当时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由此产生了公私法的第一次主观划分。而首次提出公私法划分的是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他认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即涉及城邦的组织机构,私法是调整公民个人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这是公法和私法最经典的定义,在后来的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就采用了这一分类,它规定:"法律学习分为两个部分,即公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从此,公法和私法作为基本的法律类别确定下来,并为后世所继承,成为一种影响深远的法律理念。

材料三: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所公认的基本法律分类。它源于罗马法,为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所首创。他以法律维护的利益为标准,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认为“公法规定的是罗马国家状况(如国家机构、宗教机构及其事务,涉及国家的稳定。笔者注释)”,“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规定”①。这种划分反映着国家与个人对立的认识,体现了以法律来维护个人利益空间的用心。这一观念影响了罗马法并强化了私法的发展。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中规定:“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②

至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法典编纂和法制改革过程中,罗马法得到继受,公、私法的分类也得到广泛运用。资本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后,各国纷纷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的实际制定和改造其法律体系。法学家们在开始认真研究现存法律规范和制度时,公、私法的划分就成为他们重建法律制度的重要考虑因素。如果说在罗马法时代公、私法的划分只是初步的,缺乏较成熟和系统的法理底蕴和很深厚的物质生活根基的话,那么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后政治制度不断完善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在欧洲大陆各国创建近现代法制的同时,公、私法的划分就有了更迫切的理论需求和稳固持久的生活基础。时至今日,公、私法分类在大陆法系各国根深蒂固,极为流行,并与各国的文化交织在一起。美国法学家梅利曼在说明这个问题时认为:“法学家的论文、专著以及法学院学生们的习作,一般都涉及到这种二分法的讨论,而且学者和学生们往往是采用过去讨论中出现的权威性见解作为论述的可靠依据。欧洲和拉丁美洲法学院的学生们一跨进学院,就碰到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并且往往不加批判地加以吸收,从而很快在此基础上形成他们的法律观点。”③

二、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标准,至今尚无定论。瑞士学者郝林嘉(Hollinger)曾列举不同学说达十七种之多,德国学者瓦尔兹(Walz)也曾列举十二种学说,足见其见解之分歧。④本文仅介绍主要的几种观点并加以评述。利益说,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者为公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者为私法。乌尔比安倡导此说。这一学说存在如下缺陷:其一,公益和私益用语本身存在确定的困难,不便具体应用。其二,任何法律会同时兼顾公益和私益,刑法虽属公法但亦具有保障私人生命财产安全即私益;民法虽属私法但也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社会伦理秩序和经济秩序等公益。因此,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其宗旨都不仅仅在于促进或保护某些公共的或个人的利益,而且在于适当的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创造正义和公正的局面。

应用说,凡法律规定的内容,私人的意思不许自由抛弃或者变通的为公法,即“公法不得为私人简约所变通”;反之为私法。应用说在技术上非常简便易行,但是它不能解释法律划分的实质理由。

主体说,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力的机关者为公法,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均为私人者为私法。该说为德国学者耶律内克所倡导。这一学说仍有缺陷,国家或其他公权力机关有时也与私人缔结买卖、租赁或运送等契约,如政府采购等;私人有时会立于国家地位对其他私人行使公权力,如海商法规定船长因维持海上治安得行使警察权等。

性质说,此说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其区分标准,又可细分三种学说:(1)权力关系说,即规定不平等关系或权力服从关系的为公法,规定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为私法。此说无法解释国际法,国际法虽属公法但却规定国与国之间平等权义关系。(2)统治关系说,即规定国家统治权关系的为公法,规定非统治权关系的为私法。该说的缺陷在于,确定统治权问题上不易明确且难以操作。(3)生活关系说,即凡规范作为国民自身一份子资格而产生的国民的生活关系(私的生活关系)的为私法,如买卖、婚姻、继承等;凡规范作为社会一份子立场而发生的社会的生活关系(公的生活关系)的为公法,如当官、纳税、服兵役等。批评者认为这一主张实际上也难以操作。

新主体说,凡规制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其双方或一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而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基础者为公法;仅规制私人间或私团体间的相互关系,而以平等关系为其基础者为私法。此说乃折衷学说,颇具说服力。⑤

一般而言,所谓公法,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的法律,它主要调整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私人、私团体之间以及整个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这种规范调整以权力服从为基础、为特征。发生公法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国家机关或由国家机关授予公权力的机构。宪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属于公法范畴。所谓私法,则是维护一切私人或私团体的利益的法律,凡属于与国家权力无关的私的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由私法调整,这种规范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为特征。发生私法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必是从事私的领域活动之主体,其中也包括从事私法行为之政府,如政府在市场中购买大宗办公用品,国债的发行等。民法和由其派生之商法属私法范畴(民法是私法中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中的特别法)。

值得注意的是,公私法的划分又受到法律一元论和三元论的冲击。主张一元论的为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Hans Kelsen),他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没有必要,法律应该一元化,并提出国家与国民的关系本质上也是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权力服从关系。一元论虽着眼于法的统一性,但在现实中一元论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德国学者帕夫洛夫斯基(Pawlowski)提出以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分法来取代传统的两分法。三元论目前在德国学界颇有影响。三元论者注意到了当代法律的一些实际发展,即公私法的交错形式上产生了作为中间领域的新型法域,如劳动法和经济法等。社会法的出现,说明法律在一定范围上突破了传统的二元划分,正朝更精细的调整目标迈进。⑥但是,传统二元划分并不过时。因为,公私法划分的基础在于承认个人与国家的对立存在并重视个人的独立性及其利益,只要国家存在,这一基础就不会消失;再者,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两类不同性质的审判机关和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而目前这种司法体制及诉讼途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没有改变。

三、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

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

论亲属远近的科学计算方法

论亲属远近的科学计算方法 [摘要]对亲属关系远近的计算,我国婚姻法的代数计算法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相比,存在着不准确的弊端,“代”数既不能从血缘关系上也不能从我国历史和传统习惯上来准确地反映亲属关系的远近,只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才是科学合理的。我国亲属关系远近的计算,采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将更加符合我国的亲属制度,便于对涉外亲属、婚姻和继承问题的处理。 [关键词]亲属;亲等;罗马法;寺院法;代数 一、亲属关系远近的计算方法 亲属关系不仅有配偶、血亲、姻亲之分类,同时还有亲疏远近之分别。衡量亲属关系远近的方法在国际上主要采用亲等计算法。从字面意思上来说,亲等是按亲疏远近把亲属分为几等,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在纷繁复杂的亲属关系中,亲属之间的亲疏远近程度各不相同,亲属之间亲等数字越小,表示亲属关系越密切;亲属之间亲等数字越大,表示亲属关系越疏远。即亲等数与亲屑之间的亲密程度成反比。血亲之间能够直接计算亲等,姻亲间的亲等比照血亲的亲等来换算。世界上主要有两种亲等计算法:一是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二是为部分国家所采用的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我国婚姻法未采用亲等计算法,而是沿用世代直示计算法。以下分述之。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创自古罗马帝国的罗马法,伴随着罗马法在欧洲的传播,此方法被大陆法系国家相继采用,现已逐渐成为国际上广泛使用的计算方法。 血亲有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之分,故其计算方法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方面: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分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例如从己身往上数,自己与父母为一亲等。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与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为三亲等;从己身往下数,自己与子女为一亲等,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与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为三亲等;依次类推,亲等数字越大,表示关系越远。一亲等关系最近,二亲等次之,三亲等更次之。

读书笔记一公法与私法

读书笔记一:公法与私法 一、认真对待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关系 当今各国对整个法律材料所做的一个根本性的划分,几乎无一例外地就是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1可以说,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当今整个法律制度基本的、也是首要的分类。宪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为公法,民法,广义上包括商法、劳动法和其他民事特别法为私法。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德国著名学者基尔克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整个法秩序的基础;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2公法和私法基本划分之下,公法与私法在固有性质、调整方式、司法机制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别。在固有性质上,私法是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即私法自治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作干预,只在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才由司法机关出面进行裁决。它所强调的是平等与自治,直接维护个人利益。与之相对的公法,则规定国家、被赋予公共权力的机关团体之间的关系,它们与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自身的组织结构。它所强调的是强制与服从,直接维护公共利益。在调整方式上,私法通过广泛的授权性规定,最大程度地将民事

权利的行使交由权利人自我决定,由权利人自享利益也自担风险。当权利的行使有疑义时,基于“有疑义时为自由”的信念,维护权利人的选择自由。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也要由权利人自主选择救济的方式和程度,同时救济的形式也应当等同于权利本身的性质,救济一方权利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另一方的正当权利。这种权利的自决性与救济的同质性,是私法的显著特征。与之相对的公法,更多具有的是强制性、禁止性的规范。它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运用,分配各种利益与资源,保障公共秩序。因此其规定更为细致,实体与程序都十分严格。当权力的行使有疑问时,公法所强调的是权力机关的自由裁量,而相对方由于隶属关系,多数情况下只能服从。当利益受到损害时,公法会课加严厉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维护秩序。在争议的司法机制方面,公法与私法也有很大不同。具体法律的适用以及各个不同法院部门之间的不同分工,都是以公法和私法的区分界定为基础的。4如欧洲大陆各国,私法争议通常在普通民事法院得到处理,而公法的争端则由普通行政法院管辖。5有些国家还存在专门的宪法法院或特别行政法院,如社会法院和税务法院等。即便在统一法院系统的国家,公法、私法审判也采用不同的规则。总之,在公法和私法区分下,二者的意义是根本不同的。如何充分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关系,因此就成为立法理念和立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立法的

私法与公法

私法与公法 在传统理论中私法与公法是截然对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法与私法的相互融合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行政法是公法的代表。公私法的融合为我们将私法理念和私法手段引入行政法领域提供了条件和基础。私法理念包括平等理念、公平理念、自由意志理念、诚信理念以及义务、责任理念。这些理念在行政法中引入会使行政法更加符合人性,会促进行政相对人参与意识的提高,会充分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关键词]公法,私法,私法理念,行政法,契合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的一种重要分类,行政法作为公法的代表在其长期发展过程中一直被认为是管理公共事务的法,是与私法毫不相关的法律部门。随着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服务行政与控制行政权力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在行政法领域引入私法理念以及运用私法手段完成公共事务越来越受到关注。 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据《学说汇纂》记载,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公法与私法有着截然不同的侧重点,历来是被作为两种截然对立、不可融合的法律类型而对待的。对大陆法系的法学家来说,公私法的划分是一个不言自明的真理。在19世纪的西欧大陆,公私法之分在广泛开展的法典编纂和法律改革中被普遍应用,成为构筑西欧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和法学体系的基础。公法与私法的分立与当时西欧经济领域的自由竞争和社会领域中的个人自由主义是不可分的。自由竞争、个人主义与自然法学说中的理性主义、人道主义形成了公私法之分的一个很需要概念——私人自治。在此基础上,划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为其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其主要含义是: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合同的绝对权利,国家的活动仅限于保障个人的这些权利,并充任私人之间纠纷的裁决人,而不应干预个人的自由。因而,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它们分别代表两个不同主

罗马法概论试卷

罗马法概论试卷 (2002年) (当堂开卷考试,可以看教材、笔记和其他资料,但不得讨论) 一、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1、解放; 2、样态 3、家外人 4、空虚所有权 5、遗留 二、简述(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恶意诈欺的抗辩制度 2、自权人收养及其法律效力 三、论述题(共4题,任选两题,每题20分) 1、论优士丁尼改善血亲地位的措施 2、论罗马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3、论罗马法中的破产制度 4、论解放自由人的地位 四、文本评释(共2题,任选1题,每题20分) 1、I.2.1.11 然而,物以许多方式成为个人的。事实上,我们根据自然法--如同朕说过的,它被称作万民法--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权;我们根据市民法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权。因此,从更古老的法律开始更为方便。而显然,自然法更为古老,因为它是由自然与人类本身同时传授的事务。事实上,市民法则在城邦开始被建立、长官开始被创立、法律开始被写成文字时,才开始存在。 2、I.1.2.6 但元首决定之事也有法律的效力,因为人民已以被颁布的关于其谕令权的王权法,把自己的一切谕令权和权力授予给他和其个人。因此,皇帝以书信规定的任何事情,或在审理中决定的任何事情,或以告示命令的任何事情,显然就是法律。这些就是被叫作敕令的法律。显然,这些规定中某些是针对人的具体情况的,也不被取作先例,因为元首无意如此。事实上,由于某人的功劳而容许他的东西、或如果裁决处以某人刑罚、或如果不作为先例地救济某人,都不超出该人。然而,其他决定,在它们具有普遍性的情况下,毫无疑问,约束所有的人。

3、I.2.1.29 在某人于自己的土地上以他人的材料为建筑的情况下,该人被认为是建筑物的所有人,因为在土地上被建筑的一切,添附于土地。而材料的前所有人并不因此停止作为其所有人,但此时,因为十二表法,他既不能要求返还它们,也不能就出示它们起诉,该法规定:某人不得被迫拆除已被联结在其建筑物中的他人的粱木,但他由于被称作已造横粱之诉(然而,“粱木”的名称,指一切据以营造建筑物的材料)的诉权,要为此提供双倍的【罚金】。之所以如此规定,乃是为了不必拆毁建筑物。但如果建筑物由于某种原因毁坏,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尚未诉追双倍【罚金】,则可要求返还它们并就出示它们提起诉讼。 四、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1、自然法 2、补充继承人 3、债 4、正义 五、简述(共4题,每题10分,共40分) 3、罗马法中法的分类理论 4、罗马法中债的发生根据 5、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与我国的亲等计算法的换算 6、取得时效制度的社会性 六、论述题(共4题,任选两题,每题20分) 5、论万民法上的取得方式 6、论罗马法中的继承权依据 7、论罗马法对军人的保护 8、论监护制度与保佐制度的关系

简论公法与私法之划分

简论公法与私法之划分 [论文摘要]公、私法的分类是成文法国家对法律规则的基本分类。这种划分在西方国家是从罗马开始起源的,中世纪遇到了瓶颈,但现代又蓬勃发展起来,随着社会变迁,公私法的划分又有了一系列的变革。二十世纪以来,公私法的二分传统出现了一些变化。公、私法的区分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价值和形式要求。这对我们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保护私权利,正确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进而构建我国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公法私法划分 前言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西方法制和法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大陆法系影响的各个法律体系中,奉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几乎都把公法和私法作为一种基本的分类。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也是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试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必要性、历史和它们之间相互渗透的趋势等方面做些理论性的探讨。 一、公私法划分之开端——罗马帝国统治的应用 (一)罗马公私法划分理论概况 大陆法系的公私法划分起源于罗马法时期。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中,罗马法学家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他们认为,由于法律关系的性质、调整方法及法律后果不同,法律应首先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其中,首次正式提出的还是古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在其《学说汇纂》中提出的,他说:“他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他认为规定国家事务为整个社会整体谋利益的是公法,保护私权为私人利益的是私法。可见,乌尔比安对公私法的划分基本上是以法律所保护利益标准为基础的。这标志着公私法理论初步的提出。乌尔比安的这一分类得到了查士丁尼的肯定。 (二)罗马重私轻公的公私法划分的背景分析 罗马人以战争征伐起家,然后约在公元前四世纪形成了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社会。罗马帝国在其征服地中海沿岸的国家期间,得到了地主和商贩的支持,这种支持使罗马社会的阶级结构发生了改变,商贩和地主慢慢进入了主流社会,成了罗马帝国的支柱之一。自帝国时期以后,罗马逐步从一个单一的农业社会完成了农业经济与商品经济并存并重的社会,在帝国中期以后,商品贸易和商业交换活动对罗马社会经济的意义甚至占据了主要地位。②这是罗马重私轻公的经济原因。 罗马共和国强大后,不停地开疆拓土,同时罗马国家的政体也发生变化,国家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和政体的变化都要求公法也随之变化,否则国家就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危机,于是公法总是处于变动之中的。也因此,罗马法学家认为,从事公法研究是危险的、无意义的。法学家把注意力都放在了对私法的研究上面,这

第三章 亲属

第三章亲属 一、名词解释 1、亲属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 3、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即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血亲。 4、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与义务的亲属。 5、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或:男女结婚后,男方或女方与对方的亲属间的关系就称为姻亲)。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血亲的配偶。 6、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都属于直系血亲的范围。 7、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 二、填空题 1、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亲属的种类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2、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姻亲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血亲的配偶)三类。 4、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远近亲疏)的标准单位。 5、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其发生的原因,以(死亡)为其终止的原因。 6、妯娌之间、连襟之间的亲属关系在姻亲的分类中属于(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7、同胞兄弟姐妹属于(旁系)血亲。 8、甲的祖母是乙的外祖母,因此甲的母亲是乙的(),乙的父亲是甲的()。 9、己身与母亲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是()亲等的旁系血亲。 10、我国封建时代,按照宗法制度的原则把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及(妻亲)三种。 11、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 12、以行辈为标准,亲属可分为长辈亲属、(晚辈亲属)和(同辈亲属)。 13、(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 14、在某些情况下,血亲关系可因法律拟制而发生,因此,血亲又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别。

公法和私法是指什么

公法和私法是指什么? 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⑦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具体言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 (一)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利益说”曾是公、私法划分标准的有力学说,这种论说是以利益多元化和多极化的客观存在为基础的。罗尔斯·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⑧。法律与利益发生联系的纽带是利益主体的行为。法律主体的行为与一定的利益追求相关联,人们努力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与其利益相关。法律对正当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设置适当的行为标准来完成的。 公法着重保护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体的具体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种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为政府实施调控和干预充当一个正当合理的借口。公共利益是为维护共同体之间的共存共处而存在的,是共同体之间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就实际情形而论,公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表现为各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类基本的生存价值和制度环境。 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域内所寻求的是各自独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严格区别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和作为财产所有者两种不同的身份。当国家以特殊的私法主体面目出现时,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债、接受无主财产或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等,国家所追求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而仍然属于私法上的“私人”利益,这是由国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决定的。 (二)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般来说,在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国家和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对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并向人民提供服务,但这些管理和服务并非管理者随心所欲,而是应当纳入法治的范围。公法的基本内容就是为规范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而存在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控制公权力来维护私权利。与公法中所面对的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非平等的社会关系不同,私法所谓整的民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人民日常私人生活状况的法律体现。法律对民商事关系的调整遵循的是人格独立、地位平等、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一-国开(陕西)-参考资料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一--00696国开(陕西)-参考资料 请认真阅读一下说明然后下载:题库有可能会换,不保证全部都有!请仔细核对是不是您需要的题目再下载!!!! 本文档的说明:如果题目顺序和你的试卷不一样,按CTRL+F在题库中逐一搜索每一道题的答案,预祝您取得好成绩百! 第1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下列选项中有一个或多个正确选项,多选或少选不得分。每题5分,共50分) 1、在亲等计算上,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都有自己的特点。将祖父母与孙子女称为直系血亲二亲等的是() a. 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 b.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c. 其他的亲等计算法 d.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参考答案是: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第2题 2、在亲等计算上,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都有自己的特点。叔叔和侄子在我国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属于旁系血亲()亲等。 a. 三 b. 五 c. 二 d. 四 参考答案是:三 第3题 3、古代各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共同特征是()。 a. 家长专制 b. 关注子女权益 c. 包办强迫婚姻 d. 男尊女卑 参考答案是:家长专制, 包办强迫婚姻, 男尊女卑 第4题 4、中国古代亲属分为以下几种()。 a. 外亲 b. 宗亲 c. 妻亲 d. 姻亲 参考答案是:外亲, 宗亲, 妻亲 第5题 5、当代亲属分为如下几类()。 a. 姻亲 b. 血亲 c. 配偶

d. 宗亲 参考答案是:血亲, 配偶, 姻亲 第6题 6、在当代,一般将姻亲分为以下几种()。 a.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b.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c. 血亲的配偶 d. 配偶的血亲 参考答案是: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第7题 7、在我国,近亲属包括()。 a. 朋友弟兄 b. 祖父母孙子女 c. 父母子女 d. 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参考答案是:父母子女, 祖父母孙子女, 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第8题 8、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包括()。 a. 亲属拟制行为的成立 b. 出生 c. 结婚 d. 扶养关系的存在 参考答案是:出生, 结婚, 亲属拟制行为的成立 第9题 9、在我国,解除亲属身份关系的行为包括()。 a. 离婚 b. 解除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 c. 婚姻被撤销 d. 婚姻被宣告无效 参考答案是:离婚, 解除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 第10题 10、按照我国现行代次实体计算法,以己身为本位观察,以下亲属中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是()。 a. 堂兄弟姐妹 b. 表兄弟姐妹 c. 堂侄与堂侄女 d. 兄弟姐妹 参考答案是:兄弟姐妹, 堂兄弟姐妹, 表兄弟姐妹 第11题 二、判断题(每题5分,共50分) 1、凡是称为“婚姻”的,都必须具有合法性。换句话说,合法性是一切“婚姻”关系的前提。对 错 参考答案是:“错”。

公法与私法的区别

私法与公法的区别,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调整对象的差异:国际私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跨越一国地域范围的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 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具体言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 (一) 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利益说”曾是公、私法划分标准的有力学说,这种论说是以利益多元化和多极化的客观存在为基础的。罗尔斯·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⑧。法律与利益发生联系的纽带是利益主体的行为。法律主体的行为与一定的利益追求相关联,人们努力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与其利益相关。法律对正当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设置适当的行为标准来完成的。 公法着重保护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体的具体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种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为政府实施调控和干预充当一个正当合理的借口。公共利益是为维护共同体之间的共存共处而存在的,是共同体之间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就实际情形而论,公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表现为各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类基本的生存价值和制度环境。 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域内所寻求的是各自独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严格区别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和作为财产所有者两种不同的身份。当国家以特殊的私法主体面目出现时,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债、接受无主财产或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等,国家所追求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而仍然属于私法上的“私人”利益,这是由国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决定的。 (二) 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般来说,在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国家和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对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并向人民提供服务,但这些管理和服务并非管理者随心所欲,而是应当纳入法治的范围。公法的基本内容就是为规范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而存在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控制公权力来维护私权利。与公法中所面对的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非平等的社会关系不同,私法所谓整的民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人民日常私人生活状况的法律体现。法律对民商事关系的调整

2016秋郑州大学《婚姻家庭法学》第01-08章在线测试满分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A B C D 、关于婚姻法的调整对象,表述正确的是( B A 系 C D 、婚姻法从本质上讲,属于( A B C D 、一夫一妻制产生于( A B C D 、在建国初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是指() A B C D

C、维持社会治安的职能 D、教育职能 2、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 A、杂婚制 B、群婚制 C、对偶婚制 D、个体婚制 3、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基于下列原因而发生() A、出生 B、结婚 C、寄养 D、依法拟制 4、婚姻法的特征是() A、普遍性 B、伦理性 C、任意性 D、强制性 5、群婚制的主要形式有() A、杂乱性交关系 B、血缘群婚制 C、普那路亚婚制 D、对偶婚制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自然选择规律作用的直接结果。

正确错误 、婚姻家庭的本质是由其自然属性决定的。 正确错误 、对偶婚是人类社会婚姻家庭由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 正确错误 、在婚姻法领域里,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的;从性质来看,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 正确错误 、婚姻法中的规范大部分是强制性规范。 正确错误 《婚姻家庭法学》第02章在线测试 A B C D 、下列哪项禁止性的规定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 A B C D 、父母不顾其女王丽的反对,强行将其送到河南与吴栓子结了婚,王丽的父母从吴栓子处索得人民币 A B C D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主要区别在于(

A B C D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 A B C D 正确错误 、有配偶者重婚即构成重婚罪,但犯重婚罪的人不一定都是有配偶者。 正确错误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在婚姻自主的情况下索取,与买卖婚姻不相同,因此它不属于违法行为。 正确错误 、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受我国婚姻法的保护。 正确错误 、只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正确错误 《婚姻家庭法学》第03章在线测试

2014年7月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4年7月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婚姻家庭法学》 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儿媳和公婆是( )。B.直系姻亲 2.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小马和其叔叔的儿子是()。C.四等亲 3.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刘和其舅舅的孙子是( )。B.三亲等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 )。B.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5.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特殊情况是指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 )。C.1年内二、多项选择题 6.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下列哪些人员禁止与外国人结婚?( ) A.劳动教养人员C.服刑人员 7.旧中国把亲属分为( )。 A.宗亲 B.外亲D.妻亲 8.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 )。 B.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C.乡(镇)人民政府 9.《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A.工资、奖金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10.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B.无劳动能力D.生活困难 三、名词解释 11.对偶婚制,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12.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13.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养育管教和财产上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14.赡养,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 15.救助措施,是指权利主体实现自身权益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非法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实现的各种手段和方法。 16.涉外婚姻,仅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离婚。 四、填空题 17.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是_____、_____和_____。 18.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有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 19.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_____和其他干涉 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_____。 20.亲属是一种以_____和____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21.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_____而消除。 22.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_____和_____。 2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_____;如_____, ____无效,应准予离婚。 24.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处理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_____和_____权益的原则判决。 25.离婚后_____的子女,以随____的母亲为原则。 26.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_____登记。 参考答案: 17.群婚制对偶婚制利益 18.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家长专制,漠视子女 19.买卖婚姻索取财物 20.婚姻血缘 21.收养关系的成立 22.行政程序诉讼程序 23.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 24.子女女方 25.哺乳期内哺乳 26.复婚 五、问答题 27.简述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参考答案: 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2分) 它具有以下特征: (1)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无论是双方协 议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无论是离婚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1分) (2)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离婚是解除 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达。(2分) (3)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后,夫 妻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终止。(2分) (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1分) 28.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几方面 内容? 参考答案: 1

婚姻家庭法讲义[1]

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广义婚姻法。(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 1.宪法和普通法律 2。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婚姻法的特征 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3. 具有明显的伦理性 4.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二、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 1.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 2. 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3. 继承法是强行法 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 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见教材第19页) 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 1.群婚制。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1)血缘群婚制。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公法和私法的关系 作者:龙卫球 (linli1984520@https://www.sodocs.net/doc/9211475019.html,来源:中国大学生在线更新日期: 2006-07-02 一、认真对待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关系 当今各国对整个法律材料所做的一个根本性的划分,几乎无一例外地就是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1可以说,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当今整个法律制度基本的、也是首要的分类。宪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为公法,民法,广义上包括商法、劳动法和其他民事特别法为私法。 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德国著名学者基尔克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整个法秩序的基础;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 公法和私法基本划分之下,公法与私法在固有性质、调整方式、司法机制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别。 在固有性质上,私法是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即私法自治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作干预,只在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才由司法机关出面进行裁决。它所强调的是平等与自治,直接维护个人利益。与之相对的公法,则规定国家、被赋予公共权力的机关团体之间的关系,它们与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自身的组织结构。它所强调的是强制与服从,直接维护公共利益。 在调整方式上,私法通过广泛的授权性规定,最大程度地将民事权利的行使交由权利人自我决定,由权利人自享利益也自担风险。当权利的行使有疑义时,基于“有疑义时为自由”的信念,维护权利人的选择自由。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也要由权利人自主选择救济的方式和程度,同时救济的形式也应当等同于权利本身的性质,救济一方权利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另一方的正当权利。这种权利的自决性与救济的同质性,是私法的显著特征。 与之相对的公法,更多具有的是强制性、禁止性的规范。它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运用,分配各种利益与资源,保障公共秩序。因此其规定更为细致,实体与程序都十分严格。当权力的行使有疑问时,公法所强调的是权力机关的自由裁量,而相对方由于隶属关系,多数情况下只能服从。当利益受到损害时,公法会课加严厉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维护秩序。 在争议的司法机制方面,公法与私法也有很大不同。具体法律的适用以及各个不同法院部门之间的不同分工,都是以公法和私法的区分界定为基础的。4如欧洲大陆各国,私法争议通常在普通民事法院得到处理,而公法的争端则由普通行政法院管辖。5有些国家还存在专门的宪法法院或特别行政法院,如社会法院和税务法院等。即便在统一法院系统的国家,公法、私法审判也采用不同的规则。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知识点总结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知识点总结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是八年级历史上册第一单元的内容,这一课讲述了罗马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主要成就,认识罗马法律对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影响知识点总结,以下是为你整理的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欢迎大家阅读。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1、《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民法大全》(查士丁尼组织编纂)标志着罗马法律体系的最终完成。 2、【罗马法】 两大准则: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局限性: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 妇女权利受限 性质: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影响:维护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统治;是现代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反封建和 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有力思想武器。 影响深远的原因:1.统治范围广,传播远 2.比较完善,系统性,逻辑性强,法理精深 3.有一些人类共同准则

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之不断修正 5.其发达是罗马统治者尊重法学,尊重法学家的结果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重要知识点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1)公民法:概念:从公元前509年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特点: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而涉及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不够完善。(2)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①背景:从罗马建城到共和国建立之初,罗马主要依靠祖辈传承下来的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贵族垄断了立法权并随意曲解法律以欺压民众,广大平民对此强烈不满,他们极力要求制定成文法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迫于平民的压力,元老院成立立法委员会,制定成文法。②颁布:公元前499年,立法委员会颁布③评价:是古罗马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贵族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受到限制,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的利益,是罗马法的起点;但也保留了一些比较野蛮的习惯法。 2.万民法(1)背景:在由共和国到帝国的过程中,罗马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不断对外扩张,罗马人广泛与外界接触,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对于罗马当权者来说,需要部分承认被征服地区的其他民族的利益,给那些没有罗马公权的外邦人以必要的司法保护;原来了公民法已经不太适应新的形势了,罗马政府遂设外事裁判官来处理外邦人之间及罗马与外邦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

婚姻家庭法作业二

作业二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张绵发2012211278 房地产专业 1.根据扩展资源之《本宗九族五服略图》,比较嫡孙和其他孙子女,儿媳妇和公婆与女婿 和岳父母,女儿出嫁与否,等情况下等的区别,并等级亲等制的实质。 2.请分别用罗马法、寺院法、世代计算法,计算英国小王子乔治与英国女王胞妹玛格丽特 公主,红楼梦人物贾兰与贾蓉的亲等。 3.根据上一题,比较并分析三种亲等计算法的区别及利弊、优劣。 解答: 一、 1.嫡孙和其他孙子女:(嫡孙为祖父母,有大功之服;其他孙子为祖父母,有小功之服 2.儿媳妇和公婆:儿媳为公婆,有斩衰之服。 3.女婿和岳父母:女婿为岳父母,有缌麻之服。 4.女儿出嫁与否:在室女为父母,有斩衰之服;出嫁女为父母,有齐衰不杖期之服。 5.母亲改嫁与否:子为在室母亲,有斩衰之服;为出嫁母,有齐衰之服。 等级亲等实质:等级亲等制是中国古代丧服制的亲等计算方法,也就是以丧服的差别来区分亲属之间的亲疏远近,服重则亲近,服轻则亲远。丧服分为5等。即斩衰三年之服;齐衰期年之服;大功九月之服;小功五月之服;缌麻三月之服。这一计算方法除以血统的亲疏远近作为标准外,还参照亲属的名分、尊卑进行计算。实际上反映男权社会的集权和封建家长制,还体现了女性在古代的身份地位低下。 二、 罗马法:

寺庙法: 5 1

世代法: 4 三、 罗马法: 直系血亲亲等计算:从己身往上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亲等计算: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然后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记下世代数,最后相加。 寺院法: 直系血亲亲等计算:从己身往上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亲等计算: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然后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记下世代数,如果两边亲等相同即以此数为旁系血亲亲等数;如果两边世代数不相等,则取大数的一边为世代数为亲等数。 世代计数法:

古罗马公法、私法的划分及其意义

《外国法制史》课程报告封面 题目:古罗马公法、私法的划分及其意义 姓名:李晓东 学号:1234001401585 班级:2012春法学(专) 分校:合肥市阜南路15号分校 2012年12月1日

目录 一.摘要 (3) 二.关键词 (3) 三.公法、私法划分之缘起 (3) 四.公法、私法划分之収展 (7) 五.公法、私法划分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9) (一)公、私法的划分能提高人们对个人权利的认 (10) (事) 公、私法的划分有利于对公权力的有效控 (11) 五.结论 (11) 六.参考文献 (12)

古罗马公法、私法的划分及其意义 摘要: 公、私法的划分自罗马法学家提出以来, 历经几千年的収展传承至今, 无论是对大陆法系还是普 通法系的収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 公、私法的划分对我国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吸收公法、私法划分的合理成仹。关键词: 公法; 私法; 公、私法的划分; 罗马法 一、公法、私法划分之缘起 众所周知,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収展的影响源进流 长。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在《罗马法精神》中写道,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 第一次以武力, 第事次以 宗教, 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 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収展而缩小了 影响, 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而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 幵将这种划分作为整个 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 也是罗马法的首创。古罗马著 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 律, 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2 ]这意味着公法规 范是强制性的, 当亊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 私法是仸

罗马法与中国法

罗马法与中国法 摘要:在人类法治模式的设计中,被经验实证为卓有成效的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以英美的经验主义为代表;另一种是以欧洲大陆的理性主义为代表。以上两种法治模式在全球性都有影响,世界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化之路,其基本运作思路在很大程度上都参照、借鉴或选择了这两种模式,并深受这两种模式的影响。因而,我们在解构传统法文化,建构新的法文化时,既要有力地批判传统法文化的糟粕,也要合理地吸取传统文化的精神;既要按照西方成功的法治模式经验安排我们的法治,又要在中国国情下具有独创性或建构性。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沟通和对话既需要使西方法治之经验模式和建构模式进行沟通和对话,也需要使中国文化传统中本有的经验传统与建构理想进行沟通和对话,还需要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间沟通和对话。 关键词:法律传统思想罗马法法律制度 一。中西法律思想影响因素比较: (一)、中西法律思想成因:在世界的东西方出现了两个璀璨的文明,古老的中国文明和古希腊、古罗马文明。这两个文明也孕育了博大精深的法律制度。即代表东方法律思想精髓的中华法系和代表西方法律思想精髓的大陆法系。中华法系是最早产生在东亚大陆的中国封建法律体系,因其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和示范性,故能超越国界,影响周边的封建国家。因此形成以中

国封建制度作为内涵,以周边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封建国家的同期法律制度为外延的带有儒学特色的区域性法律系统。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之所以有这样的称谓,是因为大陆法系的建立和形成是在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基础上,而以罗马法为源头。两大法系在世界法制文明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民族特性。中华法系文化提倡“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精神;大陆法系提倡“权利保障,立法为要”的精神。中华法系文化主张“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抽象适用刑事法律的共同规律,同时泛刑法文化;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最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罗马法首创了两者的划分,适用不同的原则和效力,而且私法发达。总之,中华法系的最基本特征是追求法律统治的和谐性与整体性;大陆法系的基本精神是对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权利的保障。二者的法律思想有很大的不同,造成它们差异的因素很多。 1. 地理环境对中西法律思想的影响。 任何一种法律文明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基础之上的。不同的自然条件孕育了不同的法律思想。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包括三个方面,其中.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感情真正因不同的而有极端的差别的话,法律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候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2] 中国是一个农业古国,农业生产有着极其久远的历史。由于我

婚姻家庭法学

00696《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一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40分) 1.在亲等计算上,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都有自己的特点。将祖父母与孙子女称为直系血亲二亲等的是(BC)。 A.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 B.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C.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D.其他的亲等计算法 2.在亲等计算上,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都有自己的特点。叔叔和侄子在我国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属于旁系血亲(B)亲等。 A.二 B.三 C.四 D.五 3.古代各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共同特征是(ABCD)。 A.家长专制 B.包办强迫婚姻

C.男尊女卑 D.漠视子女权益 4.中国古代亲属分为以下几种(BCD)。 A.姻亲 B.外亲 C.宗亲 D.妻亲 5.当代亲属分为如下几类(BCD)。 A.宗亲 B.血亲 C.配偶 D.姻亲 6.在当代,一般将姻亲分为以下几种(ABD)。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7.在我国,近亲属包括(ABCD)。 A.父母子女 B.兄弟姐妹 C.祖父母孙子女 D.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8.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包括(ABC)。 A.出生 B.结婚 C.亲属拟制行为的成立 D.扶养关系的存在 9.在我国,解除亲属身份关系的行为包括(AD)。 A.离婚 B.婚姻被撤销 C.婚姻被宣告无效 D.解除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 10.按照我国现行代次实体计算法,以己身为本位观察,以下亲属中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是(ABC)。 A.兄弟姐妹 B.堂兄弟姐妹 C.表兄弟姐妹 D.堂侄与堂侄女 二、判断题(每题3分,共30分) 1.凡是称为“婚姻”的,都必须具有合法性。换句话说,合法性是一切“婚姻”关系的前提。(×) 2.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所界定的“家庭”,指的是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群体,而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为标志。(√) 3.对偶婚制只是一种由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态,并不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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