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漆多俊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漆多俊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漆多俊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漆多俊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一、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

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部门法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

(一)市场调节与市场经济

●市场调节:以价值规律的作用为基础,从整体上和宏观上调节社会资源的配

置;也叫无形之手

●市场经济: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充分调节的社会经济形态。

第一节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二)市场调节的三缺陷

●市场障碍

●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存在着一些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在有些经

济领域,市场机制施展作用。

●市场障碍的主要表现:

●非市场本身的障碍,如国家公权力设置的障碍;

●市场本身固有的障碍,如竞争秩序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在资本主义初期,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经营者规模较小,未

达到市场支配地位,无法凭借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市场障碍尚不能引发

严重后果。

第一节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

●有些经济领域民间投资不愿进入,市场机制也不能发挥调节作用。如

公用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及同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可能制

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

资本主义初期,由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化程度不高,需要长期投资研制开发的产品不多,社会必需的高风险行业、公用和公益事业投资需求不多,市场的

唯利性缺陷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第一节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

●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这往往在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经济社会动

荡衰退之后才缓慢恢复正常。

在资本主义初期,市场的这一缺陷原来主要影响各投资经营者个体效益,造成许多个体亏损和破产。但当时经营者规模都较小,他们的亏损和破产并不影

响社会全局。

第一节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三)生产社会化条件下,市场缺陷的集中暴露

●生产社会化:机器大工业推动社会生产化进程,企业规模迅速扩大,新的生

产部门不断涌现,社会分工和协作日益扩大,各个经济部门相互依赖和联系

日益加强,市场更加融为一体。

●市场缺陷的集中暴露:

垄断大企业出现,排斥他人参与市场竞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价值规律被扭

曲,市场调节出现障碍。

第一节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有关国计民生及经济长远发展的行业、公共公益事业投资不足,环保及治理

污染行业缺乏投资。市场唯利性缺陷显露。

经营者的市场信息不足和滞后使得大企业的亏损和破产,影响了市场的供求关系,造成各部门连锁反应,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生产过剩还造成资源的极

大浪费,影响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出现

(一)应对经济社会危机的三种思潮

●三种思潮:空想社会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及资产阶级改良派。

●三种思潮的共同点:

●都察觉到正出现的生产社会化及其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都对社会的

不公平、不合理现象不满并进行抨击;都提出了应对方案。

●三种思潮的区别:

空想社会主义思潮未能指出解决当时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办法。

第一节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马克思主义者根本解决办法只能是“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消灭私有

制”,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

●资产阶级改良派借助国家力量主动地对经济、社会进行干预、调节。

首先和最重要的是对经济的调节。就是在经济自身调节机制即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再加上一种新的调节力量和机制即国家调节,使其调节机制“二元化”。

国家调节也就成了国家的一项新的职能。而国家调节需要宪法和法律授权,需要

法律保障,需要法律规制。于是一种新的法律—经济法应运而生。

(二)国家调节的概念及方式

●国家调节:国家介入经济是为了对社会经济进行某种调节,以维护促进经济

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国家调节的三种方式:

●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

面对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等市场障碍,则以国家强制力干预经济,采取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

策略,让市场机制恢复其应有调节机能。此即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方式。

●国家直接投资经营;

对民间投资不愿进入的领域,在采取鼓励、引导方式仍不能见效的,采取国家参

与直接投资经营的方式。

●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

对于市场调节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引发的经济结构失衡、经济运行波动和经济危机,采取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方式解决

(三)国家调节的意义

●国家调节机制的形成及其作用发挥,是对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的救济。

●国家调节的出现及其与市场调节并存,是社会经济调节机制的二元化。

●国家调节机制的形成和发达,意味着国家职能的演进。

●其实质是国家职能逐渐“社会公共职能化”。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形成和发达,是具有时代性和普遍性的客观事实,也是现代三、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

(一)国家调节需要法律的授权、规制与保障

●在法治之下,国家权力的扩张,这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授权。

●另一方面来看,国家调节也有种种风险,也会发生失灵现象。即所谓的“政

府失灵”。

故,必须对国家调节活动加以约束和规范。而在此之前,均无此方面的法律,为

此需要突破原有法律体系框架,颁布新的法律。

(二)经济法的三构成

●针对市场机制存在的三种缺陷,国家调节采取了三种基本方式,而这

三种调节活动都需要制定法律,所以关于国家调节的法律便也主要包括以下

三个方面:

●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反垄断(限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不公

平交易规制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

●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包括国家投资法和国有企业法,其中包括国家投资和

国有企业调整和改革的法律。

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计划法、财税法等。

(三)经济法同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同民商法的区别

●以往的民商法所规范的是民间社会的经济行为,调整民间社会各主体

之间的平等经济关系,国家一般不直接参加该种法律关系。而经济法所调整

的则是一种国家直接参与发生的社会关系。此外,民商法与经济法的适用原

则、调整方法、责任制度都有不同之处。

●经济法同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涉及国家管理活动,但其不是一般的国家行政管理。经济调节

是涉及有关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问题。另,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任务、

调整原则和方法等方面,同行政法有很大差异。

(四)经济法引发法律体系的变革

●早期社会,法律体系在长时期内是“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

●封建社会末期,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形成,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后,各国立即大

量制定和完善民商法律,民商法正式作为独立部门从浑然一体的法律体系中

分立出来;刑法也确立自己单一的体系。

●后资产阶级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制定了许多规范政府行政

行为的法律,行政法也发达起来。

到了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国家需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考量对经济社会进行调

节,国家调节职能发达起来时,经济法便独立成为新的法律部门,符合社会关系

和法律体系演变规律的。

(五)民商法功能的局限与经济法的回应

●民商法的局限

●19 世纪末以后,民商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和个体权利本位倾向遇到了挑战。主

要表现在:

●民法依“契约自由原则”无法禁止垄断协议;经营者唯利是图不进入有关投

资领域在民商法体系下也无可指责的;民商法无法应对社会投资结构失调和

周期性经济危机

面对生产社会化下的市场调节失灵,民商法出现了社会化和现代化改革趋势。但

仅靠民商法的改革并满足社会和时代发展对法律的全部要求。

经济法的回应

●经济法出现以后,它立基于社会本位,同民商法配合,分别从个体、

微观与社会总体、宏观两个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共同协调个体同社会的矛盾,

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和发展,建立和维护一种新的社会经济法律秩序。

一、早期社会的国家经济管理与立法

(一)早期社会的国家经济管理不是国家的独立职能

●在早期社会的经济管理活动中,存在着许多类似现代国家调节的管理活动。

它们构成了国家调节的萌芽和雏形。

●但早期社会的调节措施多正对当时较突出的问题而施行,具有间断性。其方

式单一,手段多为暴力革命、行政明明或刑事制裁。其目的重在维护政治统

治。有关经济调节管理立法,多系刑法和行政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所以,它们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也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节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过

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 19 世纪末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现代经济法的出现阶段)

●美国

● 1890 年颁布的《谢尔曼法》及 1914 年颁布的《克莱顿法》和《联邦

贸易委员会法》是现代经济法最早的法律表现形式。

美国的经济法立法基本上仅限于反垄断法,且不注重从法理上对法的体系构成加以区分,所以对于经济法在其他国家的传播和影响并不突出。

●德国

●德国的经济法立法的特点:

●一是量多,经济法性质的法律法规成批涌现;

●二是面广,不限于垄断和竞争领域的立法;

●三是出现许多促进、扶助垄断和国家垄断的立法;

●四是强行性立法多,带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

五是所有立法几乎都同战争相关,非经济性色彩强烈。

德国经济立法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魏玛宪法》《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等。

特别是《魏玛宪法》确立“社会化”原则,授权政府对全国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干预和管制。学者们研究认为这不同于以往法律,称之为“经济法”。

德国的经济法立法及研究,传播到其他国家,促进了经济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学科,确立了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地位。

●(二)1929—1933 年经济危机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发展阶段)

●此阶段国家干预经济的特点表现为:

●一是实行资本主义国有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出现;

●二是国家经济职能全面强化,运用财政分配和经济计划在内的多种手

段,全面调节经济。

美国:1933 年国会授予总统“紧急全权”,推行新的经济调节政策,美国开始了罗斯福新政。罗斯福新政期间颁布的经济法无论从立法的数量、内容和体系或其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影响等各方面看,标志着它作为事实上的一个独立部门法的成熟。

●德国、日本

●经济危机期间,希特勒宣布《魏玛宪法》中的关于民众权利的条款停止生效;

继而颁布《消除国民与国家危机的法律》,规定政府可以制定同宪法相抵触的

法律。德国政府还积极推行扶助卡特尔。二战后,联邦德国颁布了《德国经

济力过度集中排除令》,禁止卡特尔和康采恩,并对大企业实行分割。

二战前,日本颁布了大量国家统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律,且具有“战争对策”性质。

二战后,1947 年颁布《经济力过度集中排除法》《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随后颁布了《事业者团体法》《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法》等法律。(三)20 世纪 50-80 年代(剔除非经济因素,立法体系趋于完备)

●此阶段经济立法的特点: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进一步发达,经济法的立法体系

日益完善;经济法立法的非经济因素减弱,经济调节因素突出;国家调节经

济的各种基本方式综合运用。

日本:1952 年独立后不久,日本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规定。随后修改该法,放宽了对企业结合的规定。还采取了促进企业合理化措施,制定了《企业合理化促进法》。 1976 年为对付美元和石油危机,日本又修改《禁止私人垄断法》加强对垄断的限制。

●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即在基本的市场

经济基础上,比较重视国家对经济的总体调节。德国还围绕国家对经济的规

划和各项基本政策,制定了大量经济法。如《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的法律》。

●法国:法国的国家经济管理涉及面广,特别是对企业竞争、银行和货币、价格

和工资等方面的管理。在国有化方面,法国在西方国家中甚为突出。此外,

法国重视制定和实施经济计划。

(四)20 世纪 80 年代至今(体系日益完善和国际化趋同阶段)

●各国掀起私有化浪潮,并将国家调节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并选取更加合适

的方式。

●经济宏观调立法进一步完善,逐渐成为经济法体系中最主要的、起主导作用

的部分。

●20 世纪末至 21 世纪以后,各国经济法发展日益国际趋同化。

●国际调节在国家市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调节,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组织机构,通过协商或以国际条约形式或借助国际惯例,对国际市场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实行调节,以维护

和促进国际经济总体上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法

●多数国家有较为发达的市场,市场机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政府也对经济实行着

较为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在经济运行中发挥关键作用

●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立法也较发达。发展中国家重视国家干预的原因在于:

●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失灵现象较严重,更需要国家调节来弥补;

●市场的发育成长需要国家的扶持和引导;

加快资本积累并将有限资源集中用于某些急需发展的领域,也需要依靠国家的力量。

一、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与途径

(一)社会主义国家同样面临调节社会经济的任务

●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发生了生产社会化和国家调节管理经济

职能的出现与发达,需要有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管理经济职能活动的法律。

但在这两种类型的国家,社会生产化的原因、途径、内容和程度等都不相同,国

家经济职能活动的性质、方式、范围、和程度也很不相同。

(二)社会主义国家生产社会化的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在革命前生产社会化程度本来不高,但政治革命成功后要“重

新组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要实现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生产社

会化迅速发展起来。

●这里的生产社会化,主要不是由于生产力逐步发展、商品经济逐步发展引起

的,不完全是社会经济领域自身矛盾运动的自发要求和必然结果,而主要是

基于革命理念由国家政权力量促成的,受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等上层建筑支

配。

(三)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职能同19世纪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职能的区别

●原因不同。资本主义国家为弥补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而社会主义国家是为

“重新组建”自己新的经济基础,并实行全面管制使之不断发展。

●性质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调节同市场调节相配合,不取代市场调节的基础

性地位。社会主义国家对社会经济全面组建、组织、管理和控制。

●经济职能的范围、程序和行使方式也明显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职能范围

更窄,程序更为严格,最基本的方式是对市场竞争的规制、国家参与投资经

营和对社会经济予以宏观引导调控。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立法概况

(一)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

●苏联

●1917年至1925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1926年至1936年工业化建设时期:以规范国营企业为核心。

●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80年代末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继续加强国家控制和计

划经济的同时,逐步引入市场调节机制。

●60-80年代曾起草过《苏联经济法典(草案)》。

●90年代初以后苏联解体和社会制度根本性变革时期:解体后的俄罗斯及其他

“独联体”颁布大量的经济法规,保障向市场经济和私有化过渡。

●东欧国家

●同苏联大同小异。

●20 世纪 80 年代末以前,它们的经济法以维护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全面管理特

别是计划管理和公有制经济为其主要任务。企业法特别是国营企业法构成经

济法的中心环节。

●特别值得提到的是,捷克斯洛伐克于 1964 年颁布了《经济法典》,这是迄今

为止世界上唯一的一部经济法典。

(二)中国经济法立法概况

●1978 年以前,可以说基本上没有经济法。

●至 20 世纪 90 年代初,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颁布了大量经济法,这是

我国经济法基本确立阶段;

●1992 年决定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法体系框架渐趋完备;

●21世纪以后,我国经济法在性质、内容和体系上又有了新的发展。

三、两种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经济法产生、发展轨迹

●资本主义国家的轨迹是由国家放任市场作用到逐渐加强国家调节;由较单一

的民商法构成的经济法律秩序到经济法产生和逐渐发达,确立新的经济法律

秩序。

社会主义国家则是由国家包揽经济、市场几乎空白,到逐渐“引入”市场因素,

使市场机制成为基础;经济法由同党政指令、行政法为一体,到经济法逐渐剔除

异己因素,内容体系也基本围绕“三构成”,最后同西方国家基本趋同,完全适应

市场经济的要求。

幻灯片36

思考题

1. 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2. 试论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规律。

3. 简述“国家调节说”的经济学和法哲学基础。

4. 试比较美国同德、日等国两类经济法发展模式的基本共同点和区别。

5. 试述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背景和途径的特殊性。

幻灯片37

建议阅读文献

一、著作及教材

1、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第1章;第2章;法律出版

社,2008年。

2、漆多俊著:《国民经济的法律调整》,第1章,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

3、政治经济学教程,任选版本,重点阅读资本主义部分的商品和货币、资

本积累、资本流通过程、利润分配、垄断、经济危机、国家资本和国家

调节、资本国际化等章节。

4、【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

5、【韩】权五乘著,崔吉子译:《韩国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建议阅读文献

二、论文

1、漆多俊:“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载漆多俊主编《经济

法论丛》(第1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

2、漆多俊:“论权力”,《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3、漆多俊:“市场国际化、国际调节及其相关法律问题”,载漆多俊主编

《经济法论丛》(第9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

4、漆多俊:“控权:通向法治之路的关键”,《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

研究》2006年第5期。

5、漆多俊:“时代潮流与模块互动——“国家调节说”对经济法理论问题

的破译”,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7年。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前言 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2、不同的观点: 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 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 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 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 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 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 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 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 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 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 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 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 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

201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 经济法 个人学习笔记精编 呕心沥血整理版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预计分值6分左右】 【考点一】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包括所有人-自然人。组织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考点二】民事行为】(★★)1.无效的法律民事行【【合同】。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 民事行为合同 欺诈、胁迫无效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合同。 未损害国家利益为可撤销合同。 乘人之危无效可变更、可撤销 恶意串通无效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 无效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民事行为,属于无 效民事行为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 的无效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接受赠与、奖励,日常生活行为]直接有效 (1)重大误解(2)显失公 平 可变更、可撤销可变更、可撤销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合同],自民事行为开始[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考点三】代理;一.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1.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考点四】-经济仲裁;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 2.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官与民的纠纷](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1)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受理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仲裁协议的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仲裁范围;[如约定继承纠纷仲裁](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4.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1)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裁定(2)法院为大。 【考点四】诉讼管辖;

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

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论文摘要 [摘要]经济法原始于德国,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亲凤企业进入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经济法发展,美国联邦于1887年制定了《谢尔曼法》,后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经济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战时经济法、危机对策经济法、自觉维护经济发展的经济法。从经济法的狭义、广义概念和分析经济整体平衡概念,论述经济法存在的基石,经济法的实质就是维护社会经济的整体平衡。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共同存在,是推动市场社会发展前进的“三架马车”。经济法的前途一片光明,二十一世纪必然是经济法全面繁荣的世纪。 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原始子德国,德国作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70年代出现了生产和资本的迅速集中,卡特尔在1873年的经济危机之后广泛发展,一些经济部门被一两个垄断组织所控制,如钢业联盟和铁业联盟在一战前夕垄断了全国钢铁产量的98%。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耍角色。以国家扶持卡特尔之法就成了德国经济法的标志之一。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企业进入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以法的手段对不经意间扰乱自由资本主义秩序的垄断加以限制,这就是经济法的产生。 围绕着垄断引起社会经济和思潮的迅速变迁,国家主义至上德国也并非不重视 维护市场机制的作用。它在1896年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有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之外,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对商业竞争中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手段一并予以调整。 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企业从生 产到销售全面实行股权式联合,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 形成垄断经营。非托斯拉成员企业在市场和价格方面无力与之开展竞争,中小企业纷纷倒闭。仅美国钢铁公司一个托斯拉,被它吞并和支配的企业就有700 多家,这就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令学者和政治家感到,作为美国立国之本的私人自由企业理念受到威胁,自由市场体系岌岌可危,应当迅速改变这种状况。 有鉴于此,美国联邦于1887年制定了《州际商务法》,并于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简称《谢尔曼法》。后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被认为是现代反垄断法之母,这表明美国政府已不惜采取行政干预来纠正自由放任之弊端。该法认为,任何以契约,托斯拉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 生产力发展引起了生产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革,人类社会在私有制达到 登峰造极之后义无反顾地向社会化之因有本性回归,这固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根

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我们都要考察其历史和根源,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成长道路,才能放眼学科的未来发展,才能避免“朝菌而不知晦朔”的局限。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近代社会。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出现有深刻的法律文化、政治、经济原因和理论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文化因素 钱穆曾谓:“文化异,其学术亦异。”经济法学理论的诸流竞起,与经济法的法律多元性息息相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是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经济法学界把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一、战时经济法;二、经济危机对策法;三、复兴经济法,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产生了第一批经济法。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矛盾的总爆发,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政治危机,也是一场法律危机,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矛盾的必然产物。从文化心理来

说,战争有加强国家为中心的凝聚力的天然倾向,国家在战争期间以经济法规作为社会动员的利器是为时事所趋,顺理成章。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这是法学界公认无异辞的定论。金泽良雄说:“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是适合了德国的学术土壤,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对于德国法学中所表现的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辟性来说,的确是个理想的研究对象。”二、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因素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亦是如此。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名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市场经济法的发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顺应市场经济法发展的同时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这就从客观上为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成为了一种必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关于经济运行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具有诸多缺陷的情况下,国家干预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有效保障。 三、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理论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关于经济法的学说和法学观点是经济法产生的理论背景。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德国的经济法学说经历了“工业法”时期、经济法学初创时期的理论

经济法笔记整理_6_18

经济法笔记整理_6_18

经济法笔记整理 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 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

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 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 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问:这是否属于宏观调控? 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可编辑修改,可打印—— 别找了你想要的都有! 精品教育资料——全册教案,,试卷,教学课件,教学设计等一站式服务—— 全力满足教学需求,真实规划教学环节 最新全面教学资源,打造完美教学模式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中共东溪镇委员会 东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9年工作要点》的 通知 各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单位: 《东溪镇党委、政府2009年工作要点》已经党委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工作要点通知 抄送:镇委镇工委 东溪镇党政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印 (共印25份)

2009工作要点 2009年,将是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年,是实现我镇经济和社会事业跨越式发展的一年。新的一年里,我镇工作总体思路: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观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农民收入为中心,围绕一个主线(加快发展),抢抓两大机遇(拉动内需、项目投入),主攻三大工程(学习教育工程、富民增收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力求四个突破(新农村建设上有新突破、城镇建设上有新突破、畜牧发展上有新突破、特色产业上有新突破),落实五个措施(抓目标责任考核的硬措施、抓重点工作落实的硬措施、抓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硬措施、抓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硬措施、抓选拔村级后备干部的硬措施),进一步开创我镇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预期奋斗目标:致力打造镇村靓丽,文化繁荣,经济昌盛的新底庙,全镇农业生产总值达13825.3万元,增长15%,固定资产投资4088.5万元,新增个体商业门店165个,招商引资1400万元,种植烤烟10000亩,收购270万斤,猕猴桃套袋1.6亿只,新修通村公路12公里,畜牧养殖突破8万羊单位,发展特色经济作物6800亩,输出劳务5920人次,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660元,人均净增长900元,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存放地,加工地或制造地 C 其他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分析(一)

经济法的价值分析(一) 摘要]经济法的价值可分为目标价值和功能价值。经济法的目标价值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经济法的功能价值是实质公正、经济秩序、事实自由。 关键词]经济法;目标价值;功能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不仅是经济法的本质的外在反映,而且是经济法的目标和原则据以确立的基础。因此,经济法的价值问题可以说是经济法的核心问题。 关于经济法价值的定位,当前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经济福利价值;二是经济民主价值。1]还有的学者把经济法的价值定位于:经济法的存在价值——商品经济的普遍法;经济法的法权价值——权利的规制;经济法的资源价值——发展公平;经济法的社会价值——经济安全。2]这些定位因缺乏一个居于统帅地位的价值或因几个价值之间缺乏内在的关联而显得有些零散。有的学者把经济法的价值划分为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认为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与理想;工具性价值是经济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3]这种划分的思想无疑具有合理性,但这种称谓值得商榷。在一种重目的而轻手段的文化中,工具价值很容易被误为手段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笔者认为,在确立经济法的价值时,有必要遵循这样三个基本原则:(1)体现经济法的特质;(2)简洁、明了,便于对经济法的理解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3)适当分层,避免价值重叠,并使各个价值之间保持有机的联系。据此,判定经济法的价值就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经济法的目标价值,或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即经济法存在的目的和使命;二是经济法的功能价值。 一、经济法的目标价值: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法律价值是法的精神内核,体现在法律之中并因法的存在而具有意义。法的产生、发展与消亡的历史无疑也是法律价值产生、发展与消亡的历史。因此,我们要探寻经济法的价值,必须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根源着手。 众所周知,现代经济法产生于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的背景下,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其时,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在经济法产生以前,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由传统民商法来调整。亚当·斯密等人认为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只要每个个体实现了自己效益的最大化,那么社会也就能实现它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理念上建构起来的民商法,当社会出现个体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尖锐矛盾时,虽然也作了一些修正,如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从过错责任发展出无过错责任等,但其调整方式的自治性和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使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以及效率与公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就应运而生了。它的产生本身就昭示着在经济法调整的领域里,传统法律价值发生了变化,新的价值开始形成。那就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可以说,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补充民商法的不足。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就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经济法直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观的独到之处,其他法律部门或者不追求宏观社会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实质正义之终极目标的法的体系中,通过形式主义的调整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社会整体效益是唯一的代表经济法根本特点与基本精神的价值目标,也是经济法功能价值以及经济法宗旨、原则赖以存在的前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的“效益”是一种社会效益。社会效益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其内涵更为深刻和广泛。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不只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形成性考核册参 考答案 作业1 略 作业2 一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在经过一片树林时,二人进入玩耍。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柴游戏。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队枯草,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火苗迅速升起,并向树林里蔓延。二人急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林5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4000元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关某罚款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二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

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黑夜中吴误将第5幢楼认为是第4幢楼,吴某上楼到王某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钥匙开王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吴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刘开门后发现吴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为报纸)便用三角刮刀向吴刺去,致吴右肩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996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在吴住院的第二天,刘某前往医院看望,并向吴道歉。九公里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越5月2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刘殴伤她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裁决刘某赔偿吴某1000元,负担医疗费996元。刘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韶关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某仍不服,向韶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诉称,其行为并非故意殴打她人,吴某误开门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吴某是小偷而误伤,能够给予民事赔偿,而不应受到治安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裁决不公正。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刘某持刀伤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深夜错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内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身的工具刀 误伤吴某,其行为虽造成吴某轻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客体,被告对此作出处罚欠妥,故此判决:撤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大神吐血整理)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 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 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 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经济法概论》笔记.doc

《经济法概论》笔记 第一编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1、“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的《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来的。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首先使用了这一概念。 2、深入研究并准确了解经济法的概念的重要性:(1)健全我国经济法制的需要。(2)发展经济法科学和搞好经济法教学的需要。 3、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5、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6、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是因为:(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2)体现了国家经济管理的职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3)市场经济情况下,虽然市场对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的盲目性,决定了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4)实践证明,只有既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行。 7、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的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为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8、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的其他法的部门。 9、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0、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1)凡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每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第一,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过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第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是可以分开的,有自己的特征的。 11、经济法的巨大作用表现在:(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 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 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 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 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问:这是否属 于宏观调控? 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

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 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本位:放在首位之意。社会利益:归根到底是对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的协调) 思考: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答:*社会是一个群众的组合,国家是一个组织 *国家可以代表公民但社会不能代表其他 *社会是虚体、国家是实体 *社会利益强调多元性,国家利益强调一元性 2.国家利益与政府利益之间关系? 答:*国家利益是一抽象概念,政府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政府利益基本符合国家利益,它有自身利益 的偏差 1.社会本位原则与《民法通则》区别--《民法通则》是个体本位而非社会本位2.社会利益=社会成本(尽可能小)+社会收益(尽可能大) 社会成本有形:道德规范 无形:制度成本、政府补贴 二.效率与公平原则 1.效率:经济效率--用同样的资源消耗,获得多大产出

2020年(财务知识)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

(财务知识)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

《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讲义 第一章绪论 识记: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 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3.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简介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 4.国际经济法和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07 【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单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07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单选】13世纪至16世纪间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各地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单选】双边性的国际商务条约可分为俩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 2.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 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单选】《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专门对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效力、转让等事项作出比较详细的统壹规定。 4.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多选】国际砂糖协定、国际锡协定、国际小麦协定、国际橡胶协定,均属于多变性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5.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 【多选】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华沙—牛津规则》,《商业跟单信用证统壹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6.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 【多选】法国于1673年和1681年先后颁行了《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 三、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 【多选】1944年7月于美国东北部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45个和会国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单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了美元和黄金的固定比价,使美元等同于黄金,成为世界通用的货币。 2.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 (1)《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单选】1960年底通过了《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庄严宣布“必须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壹切形式的殖民主义”。 (2)《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单选】南北分歧的核心内容则于于世界财富如何实行国际再分配。 【单选】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4月召开了第6届特别会议,围绕着“原料和发展”这壹主题。 3.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 【单选】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条约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基本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如经济互助委员会。

经济法笔记整理125

经济法笔记整理 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 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 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 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 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问:这是否属于宏观调控? 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 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本位:放在首位之意。社会利益:归根到底是对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的协调) 思考: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答:*社会是一个群众的组合,国家是一个组织 *国家可以代表公民但社会不能代表其他 *社会是虚体、国家是实体 *社会利益强调多元性,国家利益强调一元性 2.国家利益与政府利益之间关系? 答:*国家利益是一抽象概念,政府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 *政府利益基本符合国家利益,它有自身利益的偏差 1.社会本位原则与《民法通则》区别——《民法通则》是个体本位而非社会本位 2.社会利益=社会成本(尽可能小)+社会收益(尽可能大) 社会成本有形:道德规范 无形:制度成本、政府补贴 二.效率与公平原则 1.效率:经济效率——用同样的资源消耗,获得多大产出

经济法笔记整

目录 第一讲导论 一、法律关系————————————————————————————————4 二、关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问题———————————————————————5 (一)经济法 (二)经济法学 (三)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区别和联系 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5 (一)指导思想 (二)研究方法 第二讲经济法的若干原理 一、关于经济法定义的表述问题————————————————————————6 第一组定义 第二组定义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质和特征——————————————————————6 (一)调整对象 (二)本质 (三)经济法的特征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7 (一)法的原则 (二)经济法的原则 四、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7 (一)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地位问题的学术争论 (三)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四)经济法vs 行政法 (五)经济法的体系 五、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9 (一)经济法的制定 (二)经济法的实施 六、经济法律关系——————————————————————————————9 (一)分类 (二)主体,客体,内容 *大陆法系vs 普通法系———————————————————————————10 第三讲企业法律问题 一、企业和企业法的基本概念—————————————————————————10 (一)企业 (二)企业法 二、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企业改革———————————————————————11 三、市场准入制度——————————————————————————————11 四、特殊企业————————————————————————————————12 第四讲公司法律问题

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理论探讨_包锡妹

东方论坛2003年第4期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理论探讨 包 锡 妹 内容提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经济基础上说,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时期的产物,从法律发展的内在要求上看,是运用公法手段对私法世界的干预,对私法世界进行公法干预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从历史上看,经济法从产生到确立最直接的导火索是战争和经济危机。而经济法的全面发展则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基础。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经济;社会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7110(2003)04-0108-07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于何时?国内外法学界的学者有不同的说法。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产生于古代社会。当适应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而制定、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也就形成了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1]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而产生,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的部门。该种观点提出,经济法是阶级社会中最古老的法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时,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在奴隶制与封建制社会,它是包括在 诸法合体 的法律之中,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法同其他法律同时并存,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的地位突出出来,逐步形成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了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法。[2]国外有学者认为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他们认为,在19世纪后半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垄断市场的倾向日渐显著,产生了各种市场弊端。因此,国家对自由市场干预的法,即经济法也就发展起来。近代的经济法虽然是从19世纪发展起来的,但国家对市场的介入法,在市民革命前就已经存在了。[3]日本的经济法学者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金泽良雄在谈到德国产生经济法时,指出 经济法 一词在学术上开始使用时,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当时在德国,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时经济政策,经济领域出现了新的立法活动和法律现象。在战后,又开始出现了有关战时经济复兴的法令,以及在 魏玛宪法 体制下出现的社会化法和其他新的法律现象。受到这种法律现象的刺激而产生的就是 经济法 这一概括性的术语和概念。[4] 上述几种观点表述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的不同时间。我认为判断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必须有一定的条件。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确定的法律调整模式,是由当时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在原始社会或是国家产生以后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是不可能有独立的民法、经济法,因为当时 108

相关主题